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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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 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 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 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 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第一节 申 请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 申请破产清算。 第八条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七条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 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 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第一百条 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第一节 破产宣告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 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 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第一百零八条 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一)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二)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条 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 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第三章-破产法

第三章-破产法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 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 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 毕的合同,有权决定( )。
A、一律解除合同 B、一律继续履行合同 C、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 D、变更合同
答案:C 见P97
A企业被债权人甲申请宣告破产,人民法 院受理了申请,A企业于破产申请后偿付 作为债权人之一的乙企业的全部债务,关 于该清偿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二、债权人委员会
1.债权人委员会构成:由债权人会议选 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 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成员不超过9人。 2.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有四项,见P101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债 权人委员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在债权人会议中应当设置债权人委员 会
B、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人数最多不得超 过7人
A .有效
B .无效
C .可撤销
D .效力待定
答案:B
(四)管理人
1.概念 管理人是指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 后,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接管债务人并处 理债务人经营管理和破产事宜的个人或 组织。 2.管理人的职责。见P97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 受理破产案件后,管理人由( )指定。
A、人民法院 B、债权人会议 C、债权人委员会 D、职工代表大会
②破产必须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为特定条件。
③破产是一种强制执行程序。
下列选项中,有关破产的表述,正确的有 ( )。
A .破产是对债务人财产法律关系的全面清算 与执行,破产宣告后,将终结债务人的商事经 营,并使其丧失民事主体资格
B .破产法的调整范围一般限于债务人丧失清 偿能力,解决的是如何公平的清偿债务

破产法

破产法
破产法
演讲人
目录
01. 破产法的概念 02. 破产法的程序 03. 破产法的影响
破产法的概念
破产的定义
破产是指债务人 无法偿还到期债 务时,通过法定 程序进行清算、 分配财产的过程。
破产法是调整破 产过程中债权人、 债务人、破产管 理人等各方关系 的法律。
破产法旨在保护 债权人的利益, 公平分配债务人 的财产,维护社 会经济秩序。
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在破产程序中,由法院 或管理人召集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包括审查管理人的报告、 通过和解协议、决定破产财产的分配等
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按照债权金额进行表决, 超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决议
破产法的影响
对债务人的影响
破产程序启动后,债务人将受到破产法 0 1 的保护,避免受到债权人的过度追偿。
破产管理人:由法院指定, 负责破产企业的财产管理 和债权债务清理等工作。
破产法的程序
破产申请
1
申请人:债务人 或债权人
2
申请条件:债务 人资不抵债或明 显缺乏清偿能力
3
申请程序:向法 院提交申请,法 院审查后决定是
否受理
4
申请材料:债务 人财产状况、债
权人名单等
5
受理后,法院指 定管理人,进行 破产清算或重整
破产管理人
01
破产管理人的 定义:在破产 程序中,负责 管理和处置破 产财产的人
02
破产管理人的 职责:包括接 管破产企业、 调查破产原因、 制定破产方案 等
03
破产管理人的 选任:由法院 指定或债权人 会议选举产生
04
破产管理人的 报酬:由法院 确定,从破产 财产中支付
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的定义:由债权人组成的会议, 讨论和决定与破产有关的事项

经济法 第八章 破产法

经济法 第八章 破产法

• 五、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 破产费用:
•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 费用
– 共益债务:
•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 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 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 务 •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个人担任管理人: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 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 ★管理人的回避
二、管理人的指定
《指定管理人规定》设置了管理人名册制度
指定管理人有随机、竞争、接受推荐三种方式
(2009年考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有关 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 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作为管理人的企业破产 案件应同时具备的条件有( ) A.事实清楚 B.标的额较小 C.债权债务关系简单 D.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 答案:ACD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 1、提出破产申请的当事人:
– 债务人--可以提出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 – 债权人—可以提出重整或破产清算申请 – 税务机关、社会保险机构—可以提出破产清算申 请 – 企业职工(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2/3以上 多数同意)—可以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2、破产案件的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债 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第八章 破产法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 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经法院审理,强 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 制度。

第六章 破产法

第六章 破产法

2、管理人的任职资格
管理人一般由社会中介机构担任。若以个人名义担任管理 人的,依法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3、管理人的职责
二、债权人会议
1、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由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
2、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和议事规则
3、债权人委员会
成员不超过9人,由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
工会代表组成。
第四节 破产重整与和解
一、重整
重整制度是指不对无偿付能力债务人的财产立即进行清算, 而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制定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 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 营其业务。
二、和解
和解制度是指在法院的主持下,债务人与债权人团体就有 关债务减免、延期清偿、分期付款等事项达成协议,以求暂时 缓解债务人的偿债压力,一次性地清理其债权债务关系。
第六章 破产法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三节 管理人与债权人会议
第四节 破产重整与和解
第五节 破产清算
三大破产程序
三大破产程序:和解、重整、清算
和解是预防中小型企业破产的有效措施。
重整制度是预防大型企业破产最为积极有效的制
度。
清算是债权实现和债权消灭的终极途径。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产人所负的债务相互抵销的权利。 为防止利用抵销权非法谋利,规定某些情形不得 抵销。
撤销权(否认权):
债权人于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法律行为危及
债权时,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撤销权行使的几种情形。
追回权:
对违反公平清偿原则并有损于债权人共同利益而
处分的财产,由管理人依法予以追回该财产的一种权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管理人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对甲公司将厂房抵押给 乙公司的行为予以撤销?并说明理由。 (2)A银行能否将尚未得到清偿的20万元欠款向管理人申 报普通债权,由甲公司继续偿还?并说明理由。 (3)如果管理人决定解除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广告代理 合同,并由此给丁公司造成实际损失5万元,则丁公司可以向管 理人申报的债权额应为多少?并说明理由。 (4)戊公司向管理人提出以19万元债权抵销其所欠甲公司 相应债务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甲公司所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 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共计37.9万元应当如何受 偿?

第11章 破产法

第11章 破产法

第三节 管理人
• 一、管理人的概念及产生方式 • 管理人,是指破产程序启动以后依法成立
的,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债 务人企业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处理和分配等事务的专门机构。 •
• 二、 管理人的任职条件与权利、义务 • 1. 管理人的权利 • (1) 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 三、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 1. 企业法人
• 2.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 机构
• 四、破产原因
• 破产原因,也称破产界限,破产原因是申 请债务人破产的事实根据,是对债务人依 法进行破产清算和破产预防的法律事实。
• 五、破产案件的管辖 • (一)地域管辖 • (二)级别管辖
第二节破产申请与受理
占有和管理的债务人财产中,取回原本不属于债务人财产的权 利。 • 别除权是指不依破产程序而能从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得到单独 优先受偿的权利。 • 撤销权,也称为否认权,是指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对于债务人 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与他人进行的欺诈债权人利 益的行为或者损害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的行为,有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其效力的权利。 • 破产法上的抵消权,是指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 务时,可以不按照破产程序,以自己的债权与自己所负的债务 的相应数额相互抵销的权利。 • 追回权是指破产企业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应当将那些属 于债务人所有但却不在管理人支配下的财产予以追回。
第五节 破产财产的构成和破产清算
• 一、破产宣告 • 破产宣告,是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或
依职权对已经具备破产条件的债务人作出 的宣告其为破产人的司法裁定。 •
• 二、破产财产的变价与分配
• 破产财产的变价,目的是将破产财产中的 非现金财产经过法定程序变卖,转化为现 金,以便进行破产分配。

第五章破产法律制度

第五章破产法律制度
❖ 1、和解协议对债务人与和解债权人的效力
❖ 无效行为 :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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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撤销行为 :(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 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 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 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 务人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 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2024/3/28由债务人财产负担的债务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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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清偿
❖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均是以债务人财产为清偿对 象的,并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的受偿权。
❖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
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 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 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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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权人会议的成员与权利
❖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 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 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出席会议,但不应享有 表决权
❖ 有担保权的债权人
❖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 权
❖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
施多样化。 ❖ 第三,担保物权受限。 ❖ 第四,重整程序具有强制性。 ❖ 第五,债务人可负责制定、执行重整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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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 1、重整申请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 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 2、重整期间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 止,为重整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企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鼓励企业恢复经营,维护社会、民间资本和劳动者的正当权益,规范企业破产程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的破产宣布和破产程序处理,以及其他破产活动。

第二章企业破产
第三条根据本法,企业破产是指当债务人无力偿还其债务,勘定法庭依法宣布其破产的,企业及其有关经营的全部或部分财产由管理法庭接管,适用企业破产法实施的破产程序的行为。

第四条企业诉讼破产的,应当向相关法院提出诉讼申请,受理法院由破产管理人展开破产活动。

第三章破产管理人
第五条破产管理人由人民法院任命,实施破产活动,包括组织、核查并完整调查破产企业的资产、债务、权利义务等;收取、兑现、清算破产企业财产并诚信处分之;优先清偿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外,还可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充分利用破产企业的资产,竭力恢复破产企业的经营状况;代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抗辩法律诉讼;代表债权人作出关于破产处理的决定,划定准确合理的债权清偿比例;实施补救预防措施,决定哪些债务可以支付,哪些应当撤销。

第六条破产管理人应当按照本法和法律规定的原则、程序、程序,依照诚信原则,如实计算破产企业的债务,实施破产程序,将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等保护。

以上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全文内容。

《经济法》第七章 破产法

《经济法》第七章     破产法
的营业(注:须经法院许可); 6.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 其他。
7.4.4 例题
• 【例题1】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管理人由受理破产申 请的人民法院指定,其报酬也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 确定,其他人不得有任何异议()。
1. 债务人对申请没有异议的,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 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2. 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 向法院提出;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 人,同时指定“管理人”。
• 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 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职工工资的支 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者交付财产的要求; 6.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7. 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7.3.6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所负义务
•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法院决定, 可以包括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1. 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 根据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 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 未经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 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
1. 破产法主要解决的是多数债权人之间因债务人有限财产不 足以清偿全部债权而发生的相互冲突,针对一些问题的处 理设有专门的制度,例如关于破产撤销权、破产抵销权、 别除权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2. 破产程序对债务人的正当权益也作有一些特殊的保护规定, 如通过和解制度、重整制度与免责制度的设置,达到避免 破产,以及免除诚实的债务人通过破产程序未能清偿的剩 余债务的立法目的,以鼓励其在破产之后仍能积极参与社 会经济活动,为社会和个人创造新的财富。

经济法-第五章-破产法

经济法-第五章-破产法

第二节 破产申请和受理
(二)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
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 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 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 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7、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 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
第二节 破产申请和受理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 帐簿、文书等资料; (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 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 问; (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4、如果“3”中火烈鸟公司的欠款尚未到 期,赵、钱获悉火破产,可否申报债权?
5、火烈鸟公司和丙公司签订一笔买卖合 同,向丙公司购买50万的上等布料,管理人解 除了该合同,丙公司可否申报债权?可以什么 理由申报债权?违约金是否也可申报?(5)
1、火烈鸟公司在一年前向甲银行贷款100万, 约定2年后归还,现甲知道火破产,可否申报债 权?(1)
2、火烈鸟公司从戊公司购进一批纽扣,签 给对方一张20万的支票,随后进入破产程序, 而银行不知情,仍把20万划给了戊。现在银行 该怎么保护自己权益?(7)
3、火烈鸟公司向乙银行贷款200万,由赵 某、钱某做保证人,到期后因火烈鸟公司无力还 债,乙向赵、钱分别追回了50万和80万,还有70 万债务未追回,乙可否申报债权?赵和钱如何保 护自己权益?(3)
第二节 破产申请和受理 2、若受理: (1)5日内送达申请人-债务人15日内提交 相关材料 (2)受理同时指定管理人 (3)受理后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 3、若不受理: 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不服10日内 向上一法院上诉

破产法

破产法
主讲:岳鹄
三、破产管理人
(一)管理人的产生和组成
1、管理人的产生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和更换,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 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的报酬属于破产费用,由 人民法院确定。 2、管理人的组成 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依法设立 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 会中介机构担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主讲:岳鹄
二、破产申请和受理 (一)破产申请
1、债权人申请 2、债务人申请
(二)破产受理
1、破产申请受理的期限 (1)法院决定是否受理:
A、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 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 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7日内 向法院提出。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 内裁定是否受理。
主讲:岳鹄
(三)抵销权
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又互享债权,各自以 自己的债权充抵对方所负债务,使自己的债务 与对方的债务在等额内消灭的制度。 1、抵销权的行使应符合的要求 (1)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债务,且债权人对债 务人所负债务产生于破产申请受理之前。 (2)抵销权只能由债权人行使,且债权人必须 向管理人提出。
指因债务人实施的减少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危及债权人 的债权时,管理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 利。 1、可撤销行为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 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

第四章-破产法ppt课件(全)

第四章-破产法ppt课件(全)

二、管理人的资格与指定
(二) 管理人的指定
根据《破产法》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在实践中 ,并非所有的中介机构及个人都具备担任管理人的客观能力与 主观意愿,《指定管理人规定》设置了管理人名册制度。由人 民法院根据本地破产案件发生数量从报名者中择优确定编入管 理人名册的人数,并从编入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及其取得执 业资格的成员中实际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对管理人名册实行 动态管理,根据破产案件发生的数量、编入管理人名册者的工 作考核情况以及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的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名 册,加以增删,以适应审理破产案件的实际需要。
第四章 破产法
主要内容
破产法概述 破产申请与受理 管理人制度 债权人财产 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 重整与和解
破产清算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 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 ❖ 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与调整作用 ❖ 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一、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 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
1.破产的概念 法律意义上的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 通过法定程序,将债务人全部财产强制向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并使 债务人丧失其主体资格的事件。 2.破产法的概念 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 产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有序清偿债权人,或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 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清偿债务,或进行企业重整,避免债务人破产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一) 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
根据《破产法》第二条规定,其主体适用范围是所有的 企业法人。同时,该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 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 法规定的程序”,适当扩大了破产法的实际适用范围。
三、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破产法的基本知识

破产法的基本知识

破产法的基本知识破产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领域,涉及到个人和公司的财务状况出现严重困难时的解决办法。

本文将引导您进入破产法的基本知识,探讨破产程序、破产申请和破产清算等相关内容。

一、破产法概述破产法是一套关于债务不履行情形下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规定,以及有关清偿债务的法律程序。

它的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为债务人提供解决财务困难的机会。

二、破产程序1.自愿破产自愿破产是指债务人主动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以解决自己无法清偿债务的财务困境。

在自愿破产程序中,债务人需要清楚地呈报其财务状况,并由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协助处理债务。

2.强制破产强制破产是指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宣布债务人破产,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在强制破产程序中,法院将会指派临时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资产进行暂时管理,并最终确定是否进入破产清算阶段。

三、破产申请1.自愿破产申请条件自愿破产申请的条件因国家而异,但一般需要符合以下要求:(1)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2)债务人经过努力无法获得充足的贷款或融资;(3)债权人拒绝债务人的债务重组计划。

2.强制破产申请条件强制破产申请要求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人持有债务人的债权;(2)债务人未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3)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已经实质上破产。

四、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是破产程序的最后阶段,旨在通过出售债务人的资产来清偿债务。

这一过程由破产管理人负责监督并协助完成。

在破产清算期间,债务人的资产将被评估,然后根据债权人的权益进行拍卖或出售。

出售所得将依据法院的指导进行分配。

五、破产法的优势和限制破产法的实施有其积极意义,包括:(1)提供了债务人矫正财务错误和重新开始的机会;(2)对债权人提供了透明和公平的债务清偿程序;(3)促进了市场经济的稳定和信用体系的建立。

然而,破产法也存在着一些限制:(1)破产程序需要时间和金钱的投入,对债务人和债权人都可能造成一定的损失;(2)破产法并不能解决所有的财务问题,某些特定的债务可能无法通过破产程序清偿;(3)破产程序的效果与国家的法律和司法体系有关,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可采取不同的破产法规定和程序要求。

第十一章 破产法 (《商法学》PPT课件)

第十一章  破产法  (《商法学》PPT课件)

二、破产申请与受理
(三)破产案件的管辖
破产案件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破产案件的 分工权限。我国未设置专门的破产法院。我国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主要是以企 业核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等级高低来划定的,但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省、 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一般不享有管辖权。
二、破产申请与受理
四、破产取回权 (二)破产取回权的种类 1.一般取回权
不属于破产财产法定范围内的财产,已经为破产管理人所实际占有, 取回权人所享有的不依破产程序即可取回的请求权。 2.特殊取回权
通常是指出卖人取回权、行纪人取回权和代偿取回权。
五、破产抵销权
(一)破产抵销权的概念与特征
破产抵销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无论 其债权与所负债务种类是否相同,也不论是否该债权、债务是否附有期限或 条件,均可以用该债权抵销其对债务人所负债务的权利。
四、破产债权的申报 (二)债权表的编制与核查
破产管理人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1.债权表的编制
破产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的真实 性进行初步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 利害关系人查阅。 2.债权表的核查
破产管理人对债权申报的真实性的审查仅为初步审查,即主要审查债权 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以及判断债权申报是否具备法律所规定的实体要件和形式 要件等,但既无权利也无能力对债权的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
三、破产管理人 (三)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与监督 1.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对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2.破产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辞去职务应 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3.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

破产法解释一二三四

破产法解释一二三四

破产法解释一二三四破产法是指管理公司、个人或其他组织资不抵债状况的法律规定。

它主要涉及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权益保护和债务清偿的程序,旨在确保债务人财产的合理分配,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破产法解释一:破产程序破产程序是指依法对财产状况出现严重困难或无法清偿债务的公司、个人或其他组织进行清算和重新组织的一种法律程序。

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将其财产交由破产管理人进行清算,并由法院对债权债务进行调查和确认。

破产程序可以分为清算和重整两种形式。

清算是指将债务人的财产变现后,按照法定顺序偿还债务人的各项债务。

这种方式适用于无法继续经营的企业或个人。

而重整则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以重新组织和整顿债务人的经营活动为目标,通过修订合同、改变支付方式、削减债务等手段推动债务人实现经营复苏。

破产法解释二:债权制度债权制度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对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合法有效的确认和保护。

根据破产法,债权人可以通过向法院提出申请,参与债务人的破产程序,并依法获取其应享有的权益。

在债务清偿中,法院会根据债权人的优先顺位,依次偿还债务。

通常情况下,优先受偿的债权包括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等。

债权制度的建立不仅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也对促进经济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它使债权人能够更加有信心地进行投资,因为即使债务人破产,债权人依然能够获得一定程度的保障。

同时,债权制度也鼓励债务人积极主动偿还债务,避免破产程序的发生。

破产法解释三: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是指法院任命的专业人士,负责破产程序中的财产清算和管理工作。

他们既充当了法院和债务人之间的桥梁,又履行着维护债权人利益的职责。

作为破产程序的执行者,破产管理人有权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变现、管理和分配。

破产管理人需要具备良好的商业背景和专业知识,以便有效管理和处置破产财产。

他们在破产程序中负责调查债务人的资产状况、编制破产财产清单,制定债务的清偿方案,并监督执行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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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人可以提出破产申请?
1、债权人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 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 产清算的申请 2、债务人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3、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 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 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二)破产申请的不予受理或驳回
对债权人: 破产法可以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公平的清偿, 避免在不公平清偿情况下受到的损害。 对债务人: 破产法可以通过破产清算程序使落后的企业 得以淘汰,又可通过和解或重整程序使企业 得以起死回生。 对社会: 破产法可以维护债务清偿秩序,维护社会安 定,实现资源的优化组合。
公平的价值 公正的价值 效率的价值 预期的价值
二、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1.接管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财产状况; 3.决定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开支; 4.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
营业;
5.管理和处分财产;
6.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7.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其他。
三、破产管理人的行为限制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经人民法院许才 能而为之的事项: 决定继续或者停止营业; 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探矿 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全部库 存或者营业的转让;借款;设定财产担保;债权 和有价证券的转让;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 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放弃权利;担保物的取回等 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
破产法:破产关系与破产程序图 终止
开始 受理
申债 宣告 清算 终结
申请
债务人
破产人
债务人财产
新得 追回
管理人
重整 和解
取回 抵销
破产费用
债权人
共益债务 破产财产 破产债权
会议
分配
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
一、破产案件的申请
破产申请不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而是 破产程序开始的条件。法院受理才是破产 程序开始的标志。



第一节 破产原因和破产管辖
一、破产的概念 1.破产原因 ①支付不能----现金流量标准 ②债务超过----资产负债表标准
③停止支付----外在行为标准
我国现行法上的破产原因(破产界限)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 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2.破产程序 清算、和解、重整(三个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 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不作要求
清算组成员的派出人员、社会中介机构的派出人 员、个人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其忠 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可以认定为有利害关系: (1)具有前述情形; (2)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3)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 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4) 其他。
4.为债务人的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 会保险费用;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 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三、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
(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顺序:破产费用 --- 共益债务 同顺序不足清偿的,按比例清偿。 随时足额拨付或优先清偿
第五节 债权申报
一般破产程序的时间表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 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 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 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 定是否受理。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自 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 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 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 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 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 的缴纳情况。 裁定受理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应当 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 权人,并予以公告。
三、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一)破产费用的范围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 工作人员的费用。
三、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二)共益债务的范围
1.因管理人请求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财产取得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原因: 1.不符合破产条件:如债务人不存在破产原因或存 在破产障碍、请求人无破产请求权。 2.破产逃债:如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或 在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巨额 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 3.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 害公平竞争的。 救济:
可在裁定送达之日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 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不作要求
社会中介机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可 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可以认定为有 利害关系: (1)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 系; (2)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为 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3)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 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 (4)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 律顾问; (5) 其他。
3、追回权
对于可撤销、无效行为给付的财产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
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
业财产
4、取回 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 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 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 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 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 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 物。(途中停止权 )
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破产财产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一、债务人财产
1、撤销权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无偿转让 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无
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对未到期债
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
6个月内(个别清偿行为)。
2、无效行为 (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当地的丙公司曾于2007年底供给甲公司一批 原材料,约定在2008年7月付款,丙公司担 心自己的债权无法得以实现,于2008年8月 向法院申请甲公司破产,法院依法受理该项 破产申请。 甲公司因扭亏无望,于是在2008年4月提前 清偿了其多年业务伙伴丁公司的未到期债务, 此外还低价抛售公司产品给自己的关联公司。
(一)时间
1、法院确定申报债权的期限,自法院发布 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 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 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 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 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 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 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管理人名册 不得担任管理人: (1)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 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 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 (2)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3)因不适当履行职务或者拒绝接受人民法院 指定等原因,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除名之日 起未逾三年; (4)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 (5)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6) 其他。
1、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 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 介机构担任。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吊销 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 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不作要求
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 务或者交付财产 管理人对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 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并作出有利 于管理人的推定 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 中止 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 裁应当中止;待管理人接管后,继续进行 涉及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 法院提起
【案例】 破产受理及其效果
甲公司2006年以后,因经营管理不善,加上企业 几次决策失误,致使该公司一直亏损,形成资不 抵债的局面,最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该公司陷 入一系列的民事诉讼中。 其中,乙公司是甲公司最大的债权人,2008年起 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偿还长期拖欠货款,已胜诉 但未申请执行。 甲公司所在市工商银行也于2008年3月起诉甲公 司但法院尚未判决。
5、抵销权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 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不得抵销: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 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 是,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 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 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 权的;但是,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 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 债务人财产的具体把握:
具体界定方法:加减法
一般公式:
债务人财产 = 保全财产 + 新得 + 追回
- 取回 - 抵销
二、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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