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病种认定标准和门诊诊治范围
门慢特殊病种认定标准
门慢特殊病种认定标准
门慢特殊病种认定标准可能因地区和保险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门慢特殊病种认定标准:
1. 慢性肾功能不全(非肾透析):需要符合一定程度的肾功能不全,但不需要进行肾透析治疗。
2. 肾透析:需要进行定期的肾透析治疗。
3. 恶性肿瘤门诊治疗:需要被确诊为恶性肿瘤,并需要进行长期的门诊治疗。
4. 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需要进行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
5. 耐药性结核病:需要被确诊为耐药性结核病,并需要进行特殊的治疗。
6.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需要被确诊为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并需要进行长期的治疗和管理。
7. 冠心病:需要符合一定程度的冠状动脉疾病,可能需要接受心脏介入治疗或冠状动脉搭桥手术等。
8. 帕金森氏综合征:需要被确诊为帕金森氏综合征,并需要进行长期的治疗和管理。
9. 慢性充血性心衰:需要被确诊为慢性充血性心衰,并需要进行长期的治疗和管理。
10. 肝硬化:需要被确诊为肝硬化,并需要进行长期的治疗和管理。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门慢特殊病种认定标准,具体标准可能因地区和保险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如果您需要了解具体的认定标准,请咨询当地社保或保险公司。
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补助用药及诊疗范围
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补助用药及诊疗范围一、特殊疾病用药范围:1.传染病类:如艾滋病、乙肝、结核病等。
这些疾病需要长期定期服用抗病毒药物或抗结核药物,用药周期较长,治疗费用较高。
2.罕见病类:如糖尿病、血友病、银屑病等。
这些疾病需要患者长期服用昂贵的特殊药物,且药物较为罕见,价格高昂。
3.癌症类:如肺癌、乳腺癌、胃癌等。
癌症患者往往需要同时进行放化疗等多种治疗手段,费用较高。
4.慢性病类:如痛风、类风湿性关节炎、高血压、糖尿病等。
这些疾病需要患者长期用药控制病情,费用较高。
5.免疫类疾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等。
这些疾病需要患者长期使用免疫抑制剂等药物抑制免疫系统,费用较高。
二、特殊疾病诊疗范围:1.诊断费用:包括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病理检查等,用于确诊特殊疾病所需的检查费用。
2.手术费用:包括特殊疾病患者需要进行的手术医疗费用,如癌症切除术、器官移植手术等。
3.化疗费用:包括特殊疾病患者进行的放化疗费用,如抗癌药物费用、放射治疗费用等。
4.中医治疗费用:对于特殊疾病患者,中医药治疗也是一个重要的辅助治疗方法,包括中药费用、中医诊疗费等。
5.住院费用:住院治疗是特殊疾病患者所必须的一种治疗方式,其中包括住院费、床位费、护理费等。
需要注意的是,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补助在不同地区和不同医保政策下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的用药和诊疗范围需要根据当地的规定来确定。
同时,特殊疾病患者在享受这项医保政策补助时也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例如特殊疾病诊断证明、医生的处方等,以确保政策的执行和合理使用医疗资源。
特殊门诊认定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含门诊大病)认定标准一、第一类门诊慢性特殊疾病(一)再生障碍性贫血A、有二级以上医院(含二级)明确诊断的病情证明或出院证明书;B、有血常规、骨髓检验的明确诊断报告。
认定标准:同时具备A、B两条。
另外:非重型再障性贫血必需同时具备以下几项:A、血常规显示全血细胞减少,早期患者可一系或两系减少;B、骨髓象显示至少一个部位骨髓增生减低(<正常50%),造血细胞减少,非造血细胞比例增高或骨髓活检显示造血组织增生低下;C、除外引起全血细胞减少的其他疾病(如放射原因等)。
(二)精神病(稳定期)1、精神分裂症:A、必需有二级以上医院(含二级)精神病专科的“精神分裂症”病情证明;B、有精神病院或综合医院精神病科的住院病史。
认定标准:同时具备A、B条。
2、情感性精神障碍(包括抑郁症、双相情感障碍):A、必需有近两年二级以上医院(含二级)精神病专科“情感性精神障碍”的病情证明,抑郁症病程应在两年以上和具有一年以上的就医记录;B、有住精神病院或综合医院精神病科的病史。
认定标准:同时具体A、B条。
(三)帕金森氏病A、主要临床症状及体征、震颤、运动细胞减少、肌强直及颜面部四肢肌张力增高;B、有服用多巴胺类药物史;C、有近两年以上病史(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住院病史和病情证明);D、颅脑CT或头颅MRI诊断阳性结果或阴性。
认定标准:具备A条加B、C、D条中任意一条。
(四)肺心病A、有慢支、肺组织、胸廓或肺血管病变的病历记录;B、病史在两年以上;C、有心电图或超声心动图、心脏彩超、胸部X线检查提示“肺心病”的报告(肺动脉高压征,右心室肥大征,肺型P波);D、有一次以上因本病住院病史。
认定标准:具备A、B、C条或A、C、D条。
(五)脑血管意外后遗症A、有一次及以上脑卒中病史;B、有神经功能检查报告单和近三年内的CT或MRI检查报告。
认定标准:同时具备A、B条。
另外:脑血管意外偏瘫(脑出血或脑梗塞),应同时具备如下A、B、C项(也可以归纳为高血压病合并症之一):A、有脑梗塞病史或脑出血病史(外伤性脑出血除外);B、临床表现有肢瘫(肌力在0至4级);C、头部CT:有相应的病灶(梗塞灶或出血灶),如为梗塞灶,病灶应大于2.0cm。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根据《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门诊特殊疾病指患病后需长期治疗,在病情稳定的情况下,治疗可以在门诊进行,且医疗费用较高的疾病。
按病种分为下列三类,具体认定标准依照《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标准和诊疗范围》(见附件):第一类:精神疾病:阿尔茨海默病、脑血管所致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躁狂症、抑郁症、双相情感障碍。
第二类:1、恶性肿瘤2、慢性肾功能不全3、肾病综合症4、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斥治疗5、慢性白血病6、再生障碍性贫血7、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及骨髓增生性疾病8、系统性红斑狼疮9、血友病(限学生儿童)第三类:1、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2、甲状腺功能亢进或低下3、类风湿关节炎4、高血压5、肺结核6、心脏病(风心病、高心病、冠心病、肺心病)7、糖尿病8、帕金森氏症9、脑血管意外后遗症10、精神疾病:焦虑症、强迫症第三条门诊特殊疾病实行定医疗机构、定病种、定诊疗项目和药品范围的“三定”管理办法。
定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符合条件的作为门诊特殊疾病定点医疗机构。
参保人员申请门诊特殊疾病,应首先在门诊特殊疾病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定一所作为其定点医疗机构。
定病种:明确申请门诊特殊疾病的病种。
参保人员申请门诊特殊疾病的病种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病种和本办法《附件》规定的标准及范围,一个审核期内申请的病种不得超过5种。
初次申请门诊特殊疾病,须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医院(限本专科)的检查报告和6个月内疾病诊断证明。
定诊疗项目和药品范围: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病情提出治疗方案,确定所需药品名称(与药品目录一致)、用法和用量、诊疗项目(含物价编码及检查、治疗次数等)。
门诊特殊疾病病种及界定标准
门诊特殊疾病病种、界定标准及申报时间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A类病种:1、尿毒症:慢性肾实质疾病后期肾功能严重受损的临床综合症。
患者有明显尿毒症症状,且肾小球滤过率<15ml/min、内生肌酐清除率﹤10ml/min、血肌酐﹥442mmol/L、血尿素氮﹥20mmol/L 指标达到其中一项的。
2、癌症及恶性血液病:包括癌症以及白血病、多发性骨髓瘤、淋巴瘤、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原发性骨髓纤维化、真性红细胞增多症等恶性血液病。
3、器官移植(心脏、肝、肾及因血液病骨髓或干细胞移植)术后需抗排斥免疫治疗的。
4、各种病因导致的肝硬化。
5、血友病。
B类病种1、慢性肾脏病:慢性肾脏疾病后期肾功能严重受损,尿蛋白≥500mg/24h,且血肌酐≥120 mmol/L、肾小球滤过率<59ml/min 指标达到其中一项长达三个月以上的。
2、慢性肝炎活动期采用干扰素治疗期间的。
C类病种1、脑血管病后遗症:因脑血管受损导致脑部损害的一组疾病(脑梗塞、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留下的运动障碍、感觉障碍、精神智能障碍、语言障碍等后遗症。
2、冠心病:冠状动脉因动脉粥样硬化或伴随冠状动脉功能性改变(痉挛)所致的以心肌缺血为主要特征的心脏病。
临床表现为不稳定心绞痛、心肌梗塞。
3、慢性心功能不全:因风湿性心脏病、扩张性心脏病、肺源性心脏病导致的慢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降低至II级以上,且左心室射血分数<50%或6分钟步行试验二级以下。
4、心脏瓣膜置换后需抗凝治疗的。
5、高血压病伴有并发症:临床诊断为高血压,并伴有心、脑、肾、血管、眼底等器质性损害的。
6、糖尿病伴有并发症:临床诊断为糖尿病,并伴有血管、神经、肾、眼、心脏等病变及酮症的。
7、支气管哮喘:临床表现为反复发作性喘息、呼气性呼吸困难、胸闷或咳嗽等症状,且以下指标至少有一项为阳性(1)支气管激发试验或运动实验阳性;(2)支气管舒张试验阳性;(3)呼气流量峰值日内变异率或昼夜波动率≥20%。
特殊疾病鉴定标准及报销范围
特殊疾病鉴定标准及报销范围特殊疾病病种范围⼀、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病种:(⼀)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和镇痛治疗;(⼆)肾功能衰竭病⼈的透析治疗;(三)肾脏、⼼脏瓣膜、造⾎⼲细胞、肝脏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四)糖尿病;(五)统性红斑狼疮;(六)⾼⾎压;(七)冠⼼病;(⼋)风湿性⼼瓣膜病;(九)脑⾎管意外后遗症;(⼗)⽀⽓管哮喘;慢性⽀⽓管炎伴阻塞性肺⽓肿、慢性肺源性⼼脏病;(⼗⼀)肝硬化(失代偿期);(⼗⼆)再⽣障碍性贫⾎;(⼗三)精神分裂症;⼼境障碍(抑郁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四)结核病;(⼗五)重度前列腺增⽣;(⼗六)⾎友病;(⼗七)类风湿关节炎;(⼗⼋)帕⾦森病;(⼗九)肌萎缩侧索硬化症;(⼆⼗)⾻髓增殖性疾病;(⼆⼗⼀)丙型肝炎⼆、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病种重⼤疾病病种:(⼀)⾎友病;(⼆)再⽣障碍性贫⾎;(三)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和晚期的镇痛治疗;(四)肾功能衰竭的门诊透析治疗;(五)肾脏、肝脏、⼼脏瓣膜、造⾎⼲细胞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六)严重多器官衰竭(⼼、肝、肺、脑、肾);(七)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唇腭裂;(九)⼉童先天性⼼脏病;(⼗)⼉童⽩⾎病。
慢性疾病病种:(⼀)⾼⾎压病(1级⾼⾎压中⾼危和很⾼危、2级⾼⾎压、3级⾼⾎压);(⼆)糖尿病1型、2型;(三)冠⼼病;(四)精神分裂症、⼼境障碍(抑郁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五)肝硬化(失代偿期);(六)系统性红斑狼疮;(七)脑⾎管意外后遗症(脑梗死、脑出⾎、蛛⽹膜下腔出⾎后遗症);(⼋)结核病;(九)风湿性⼼瓣膜病;(⼗)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肺源性⼼脏病;(⼗⼆)慢性⽀⽓管炎伴阻塞性肺⽓肿;(⼗三)甲亢。
疾病准⼊(鉴定)标准⼀、恶性肿瘤:(⼀)组织学检查:穿刺、钳取、切取或切除后,制成病理切⽚的组织病理学诊断,包括⾎液病的⾻髓穿刺检查等;(⼆)细胞学诊断:根据各项脱落细胞学检查和(或)穿刺细胞学检查⽽作出的诊断,包括⽩⾎病的外周⾎⽚检查;(三)影像学检查:在临床符合肿瘤诊断的基础上,结合具有⼀定特异性的物理、化学检查的阳性结果⽽作出的诊断。
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长期门诊审批标准及诊疗范围
附件:03.17.03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长期门诊审批标准及诊疗范围一、恶性肿瘤放疗;恶性肿瘤膀胱灌注化疗;乳腺癌或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抗肿瘤药物治疗及相关检查(一)申报资料1.初次申办者须提供近半年内(恶性肿瘤放疗者须提供一周内的住院病历)与所申报病种相符合的住院病历(须提供病理诊断资料及影像学资料),待遇期满续办者提供既往的与所申报病种相符合的住院病历和近期的门诊病历。
但无论是初次申办或续办,均须提供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开具的详细的诊疗计划(包括放疗次数、放疗剂量、放疗部位、放疗周期等;化疗所需要的药品名称、剂量、使用时间、使用方法及化疗周期等;口服内分泌治疗的药品名称、剂量、使用方法、服用周期等)。
诊疗计划须由科主任签字并加盖医院公章。
2.组织学、细胞学、影像学诊断资料。
(二)门诊治疗指征经二级以上医院确诊为恶性肿瘤,需要在门诊长期治疗的。
(三)门诊诊疗范围1.恶性肿瘤放疗包括:近距离照射放疗、直线加速器放疗、直线加速器适型治疗、立体定向放疗(Y -刀、X-刀);2.恶性肿瘤膀胱灌注化疗;3.前列腺癌和乳腺癌的内分泌治疗药物;4.抗肿瘤药物及相关检查,包括口服化疗药、疼痛治疗及中成药治疗;放化疗不良反应(白细胞和血小板减少)的治疗;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备注:化疗和内分泌治疗不能同时选择。
10年以上(不包括10年)无复发的不予审批,时间以首次确诊资料为准。
二、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一)申报资料1.初次申办或待遇期满续办者须提供包含器官移植手术记录在内的完整住院病历;2.有关临床资料及实验室检查资料;3.定点医院相关科室出具的抗排异治疗计划,并有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开具处方并加盖医院公章。
(二)门诊治疗指征经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确认为器官移植术后,需要在门诊进行抗排异治疗的患者。
(三)门诊诊疗范围1.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的药物;2.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期间必需的支持治疗及并发症治疗;3.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
门诊规定病种及特殊人员的医疗
远程医疗
远程医疗技术的发展将使得患者可 以在家中接受医生的诊断和治疗, 减少就诊时间和交通成本。
人工智能与大数据
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的应用将有 助于医生更准确地诊断病情,制定 个性化的治疗方案,提高治疗效果 。
医疗政策改革
医保政策改革
医保政策改革将进一步扩大门诊 规定病种及特殊人员的医疗保障 范围,提高保障水平,减轻患者
取药
患者凭缴费凭证到 药房取药。
诊疗流程
诊断
复查
医生对患者进行详细检查患者需按时到医院进行 复查。
治疗
根据医生开具的治疗方案,患者进行 治疗。
报销流程
准备资料
患者需准备相关报销资 料,如医疗费用发票、
诊断证明等。
申请报销
患者将报销资料提交给 医保部门进行审核报销
详细描述
目前,医疗管理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 ,如诊疗流程不科学、诊疗标准不统 一、医疗质量监管不到位等。这些问 题不仅影响了患者的治疗效果,也影 响了医院的声誉和形象。
05
门诊规定病种及特殊人员医疗发展趋势 与展望
医疗技术发展
医疗技术进步
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门诊 规定病种及特殊人员的医疗将更 加精准、高效,为患者提供更好
规定病种的范围和待遇标准由各地卫 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并定期进行调整和公布。
规定病种范围
传染病
如乙肝、肺结核、艾滋病等。
儿童疾病
如小儿肺炎、腹泻等。
常见慢性病
如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等 。
精神疾病
如抑郁症、焦虑症等。
其他符合条件的疾病
如恶性肿瘤、肾透析等。
规定病种待遇
01
02
03
特殊门诊认定与诊疗范围
特殊疾病门诊认定标准和诊疗范围各县(市)社会保险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待遇,根据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情况,决定对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政策进行部分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特殊疾病门诊病种范围1.慢性肾功能衰竭2.恶性肿瘤化疗、放疗3.结核病活动期监督化疗4.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5.精神分裂症6.情感性精神病(中重度抑郁症)7.重症难治性强迫症8.糖尿病并发症9.Ⅰ型糖尿病10.Ⅱ度以上心衰11.慢性阻塞性肺疾病12.再生障碍性贫血13.系统性红斑狼疮14.强直性脊柱炎15.系统性硬化症16.多发性皮肌炎17.类风湿关节炎18.原发性干燥综合征19.眼底病激光治疗20.动脉支架置入术后抗凝治疗21.心脏换瓣或搭桥术后抗凝治疗22.肝硬化失代偿期23.自身免疫性肝炎24.白内障超声乳化加晶体植入治疗25.脑垂体瘤26.甲状腺功能减退27.肾病综合症28.慢性肾小球肾炎29.丙型肝炎活动期干扰素治疗30.高血压病Ⅲ期31.帕金森综合症32.血友病33.门诊进行的康复治疗34.小儿手足口病35.门诊抢救死亡二、调整后的特殊疾病门诊认定标准、诊疗范围和定额标准(一)慢性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治疗、腹膜透析治疗、非透析治疗)1.认定标准:①各种长期慢性肾脏疾病(CKD)病史;②肾小球滤过率(GRF)<15ml/min;③肾脏体积缩小或弥漫性损害;④贫血,胃肠道、心血管和中枢神经系统症状;⑤其它参考指标:血尿素氮≥28.6mmol/L、血肌酐≥07.2μmol/L、高钾血症、代谢性酸中毒、有明显的水钠潴留体征。
2.认定有效期限:一次认定,长期有效。
3.门诊透析的治疗用药范围:①血液透析,腹膜透析,透析器,透析用管路;②抗贫血药,除重组人红细胞生成素外,其他限口服常释剂型;③血红蛋白低于60g/L时,可以输压积红细胞、洗涤红细胞;④循环系统降压药限三种以内;⑤药用炭;⑥动静脉造瘘术,腹膜透析置管术。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一览表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一览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一览表章节一:介绍本文档是针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制度进行详细说明的一览表。
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制度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一项重要内容,旨在为特殊病种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保障和服务。
章节二:特殊病种认定⑴特殊病种的概念和特征⑵特殊病种认定的程序和条件⑶特殊病种认定的材料和申请流程章节三: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范围⑴门诊医疗费用的报销范围⑵特殊病种门诊医疗项目的具体明细⒊⑴治疗费用明细⒊⑵检查项目明细⒊⑶检验项目明细⒊⑷药品费用明细⒊⑸康复治疗及辅助器具费用明细章节四: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结算流程⑴医院门诊结算流程⑵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的报销流程⑶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和报销比例章节五: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申报材料⑴门诊医疗费用申报表格⑵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申报材料的准备和递交流程章节六:法律法规及相关解释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法律法规⒍⑴《社会保险法》⒍⑵《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⒍⑶其他相关法规⑵特殊病种认定相关解释⒍⑴中国医师协会特殊病种管理办法⒍⑵其他相关解释章节七:附件附件一: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申报表格样本附件二:特殊病种认定申请材料清单本文档涉及附件:附件一: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申报表格样本附件二:特殊病种认定申请材料清单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社会保险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指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特殊病种认定:指经过一定程序和条件的审查认定,将特定病种纳入特殊病种范畴,并享受医疗保险的特殊政策和待遇。
门诊十四种特殊疾病认定标准
门诊十四种特殊疾病认定标准一、重症冠心病诊断范围界定在以下四型:1、心绞痛型冠心病2、心肌梗死型冠心病3、缺血性心肌病型冠心病4猝死型冠心病。
(一)心绞痛型冠心病1、有典型症状和体征。
(心绞痛严重程度分级3.4级,但仅供参考)2、典型心电图或(排除其他因素的)心肌酶学改变。
3、冠脉造影:单支狭窄程度≥70%(左主干≥50%);或两支以上狭窄均50%。
4、多层螺旋CT提示有明确冠状动脉狭窄。
具备1、2基本条件再加3或4任何一项符合诊断标准。
(二)陈旧心肌梗死(见后单列)(三)缺血性心肌病型冠心病1、心脏扩大(排除其他疾病所致的心脏扩大,对有高血压、心绞痛病史者应重点考虑)。
2、心力衰竭3、4级。
3、心律失常(比较明显的心律失常,如出现短阵室速,24小时室早≥5000个)。
1+2+3符合诊断标准。
(四)猝死型心脏病有发病的确切证据,经抢救存活者。
二、陈旧性心肌梗死1、具有典型急性心梗病史(心电图、酶学改变等)。
2、急性心梗后8周内仍见陈旧心梗心电图。
3、放射核素检查显示梗死后斑痕。
4、冠脉造影,见三支冠脉中任何一支完全阻塞。
(具备1、2基本条件,再加3或4任何一项符合诊断标准。
)三、风心病1、心脏彩超诊断。
2、典型临床症状体征,心功能3级。
(联合瓣膜病或单个瓣口中等程度的狭窄及关闭不全)。
具备1、2基本条件符合诊断标准。
四、高血压合并症原则界定在按原发性高血压危险度的分层,属极高危险组。
(1)血压水平(持续)3级(收缩压≥180mmhg/,舒张压≥110mmhg/。
(2)高血压的1~2级伴靶器官损害。
要求:靶器官损害:心脏疾病(左心室肥大,心绞痛、心肌梗死,即往接受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心力衰竭);脑血管疾病(脑卒中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脑梗塞的头部CT检查结果);肾脏疾病(蛋白尿或血肌酶升高);周围动脉疾病;高血压视网膜病变(≥3级)。
具备上述任何一条均符合诊断标准。
五、肺原性心脏病原则界定在肺、心功能代偿期(包括缓解期)。
关于确定新增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的用药和诊疗项目可
关于确定新增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的用药和诊疗项目可支付范围的通知闽人社文〔2012〕397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电力、铁路分中心,省级医疗保险有关定点医疗机构:为了规范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要求,防止搭病开药等违规行为的发生,经研究,确定苯丙酮尿症、重性精神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血友病(成人)、帕金森病、重症肌无力、肝硬化(失代偿期)、强直性脊柱炎、白内障门诊手术治疗等九个门诊特殊病种基本医疗保险可支付的用药和诊疗项目范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苯丙酮尿症医疗保险可支付的用药诊疗项目范围2.重性精神病医疗保险可支付的用药诊疗项目范围3.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险可支付的用药诊疗项目范围4.血友病(成人)医疗保险可支付的用药和诊疗项目范围5.帕金森病医疗保险可支付的用药和诊疗项目范围6.重症肌无力医疗保险可支付的用药和诊疗项目范围7.肝硬化(失代偿期)医疗保险可支付的用药诊疗项目范围8.强直性脊柱炎医疗保险可支付的用药诊疗项目范围9.白内障门诊手术治疗医疗保险可支付的用药诊疗项目范围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2年12月4日苯丙酮尿症医疗保险可支付的用药和诊疗项目范围一、用药目录西药部分:12.1.1拟多巴胺类药物、12.7镇静催眠药、15.2助消化药物、15.4胃动力药物、15.5止吐药物、16.2抗心律失常药物。
中成药部分:1.10安神剂。
中药饮片部分:医保基金予以支付的中药饮片。
二、诊疗项目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可予支付(含部分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综合医疗服务类;医技诊疗类;临床诊疗类—(一)临床各系统诊疗(除5.口腔颌面以外)。
(注:1、用药目录的分类及所对应的药品依照《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2、诊疗项目范围的分类及所对应的项目依照《福建省省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2004年6月)》。
哪些疾病可以办理特殊疾病门诊
哪些疾病可以办理特殊疾病门诊
答:门诊特殊疾病指患病后需长期治疗,在病情稳定的情况下,治疗可以在门诊进行,且医疗费用较高的疾病。
按病种分为下列三类,具体认定标准依照《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标准和诊疗范围》(见附件):
第一类:精神疾病:阿尔茨海默病、脑血管所致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躁狂症、抑郁症、双相情感障碍。
第二类:1、恶性肿瘤;2、慢性肾功能不全;3、肾病综合症;4、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斥治疗;5、慢性白血病;6、再生障碍性贫血;7、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及骨髓增生性疾病;8、系统性红斑狼疮;9、血友病(限学生儿童)。
第三类:1、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2、甲状腺功能亢进或低下;3、类风湿关节炎;4、高血压;5、肺结核;6、心脏病(风心病、高心病、冠心病、肺心病);7、糖尿病;8、帕金森氏症;9、脑血管意外后遗症;10、精神疾病:焦虑症、强迫症。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第154号令)和《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第155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研究,决定新增部分病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
将地中海贫血、血友病(成人)、干燥综合症、硬皮病等4种疾病纳入《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中的第三类病种进行管理,具体的认定标准和诊疗范围按本通知附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殊疾病门诊认定标准和诊疗范围
特殊疾病门诊认定标准和诊疗范围一、慢性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治疗、腹膜透析治疗、非透析治疗)(一)认定标准:l.各种长期慢性肾脏疾病(CKD)病史;2.肾小球滤过率(GRF)<60ml/分;3.肾脏体积缩小或弥漫性损害;4.贫血,胃肠道、心血管和中枢神经系统症状。
(二)认定有效期限:一次认定,长期有效。
(三)门诊透析的治疗用药范围: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透析器,透析用管路;2.抗贫血药,除重组人红细胞生成素外,其他限口服常释剂型;3.血红蛋白低于60g/L时,可以输压积红细胞、洗涤红细胞;4.循环系统药物限三种以内;5.药用炭;6.动静脉造瘘术,腹膜透析置管术。
(四)门诊非透析的治疗用药范围:1.血红蛋白80g≤/L,红细胞压积≤30%时,可使用抗贫血药,除重组人红细胞生成素外,其他药品限口服常释剂型;2.循环系统药物限两种以内;3.药用炭;4.尿毒清颗粒;5.中草药。
(五)糖尿病肾病、风湿类疾病所致慢性肾功能衰竭,可使用原发疾病特殊门诊所允许用的药物限两种。
(六)化验检查项目:肾功能、血细胞分析、尿液分析、电解质、二氧化碳结合力、血浆蛋白。
(七)定额标准:透析病人暂不定额,非透析治疗统筹基金限额每月480元。
由风湿类疾病引起的肾衰非透析治疗统筹基金限额每月600元。
(八)特别说明:①按照国际肾功能损害的分期,此项特殊疾病门诊仅包括Ⅲ—Ⅴ期的病人,GRF>60ml/分者,可以以原发疾病申请特殊门诊,不属于此项特殊疾病门诊范围。
②急性肾功能衰竭应住院治疗。
③一旦认定慢性肾功能衰竭非透析治疗,不再享受原发病的特殊疾病门诊待遇,如糖尿病肾病、慢性肾炎、肾病综合症等。
二、恶性肿瘤(化疗、放疗)(一)认定标准:肿瘤的住院病史,手术病史,病理诊断,典型影像学诊断。
(二)认定有效期限:自确诊之日起五年,五年后再次申请,须提供肿瘤复发或转移的证据。
(三)化疗的治疗用药范围:化疗包括常规静脉化疗、介入化疗和灌洗灌注化疗。
特殊病种认定标准和门诊诊治范围
特殊病种认定标准和门诊诊治范围一、恶性肿瘤(一)认定标准:临床诊断明确并有下列辅助依据之一:1.组织学诊断;2.细胞学诊断;特殊肿瘤缺病理报告仅有影像学检查的,由三级综合医院肿瘤相关专科副主任以上医师出具诊断证明提示恶性肿瘤。
(二)治疗范围:1.、放疗、化疗以及核素内放疗、内分泌治疗、分子靶向治疗和肿瘤深部热疗。
2.其他西药:调节免疫功能药物,镇痛药物,处理抗肿瘤治疗相关不良反应的药物,包括镇吐药、保护胃肠功能药、护肝护肾药、升血药以及治疗神经、皮肤毒性的药物。
肿瘤直接相关症状和病因的对症维持治疗药物,包括已转移部位的治疗药物、恶性肿瘤恶病质的静脉或肠道营养药物,晚期肿瘤(含转移部位)合并感染或放化疗等抗肿瘤治疗期间及之后3月内发生的感染而给予的抗感染治疗药物。
3.针对本病的中成药(限一种)和中草药。
(三)检验检查:血、尿常规,肝、肾功能,血糖、血脂,根据癌种选测甲状腺功能、性激素、肿瘤标志物。
相关肿瘤部位的X线、B超、CT、MRI、ECT和内镜检查。
(四)每5年资格审查一次,恶性肿瘤临床治愈者不再纳入特殊病种管理范围。
二、组织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一)认定标准:组织器官移植手术出院记录或手术证明。
(二)治疗范围:1.抗排异治疗药。
2.经专科医师确定的直接并发症的治疗。
3.针对本病的中成药(限一种)和中草药。
(三)检验检查:血药物浓度测定,血、尿常规,肝、肾功能,血糖、血脂、电解质测定,CD4/CD8绝对值测定、移植部位B超,相关专科检查。
三、主要脏器功能衰竭症(一)慢性心衰:1.认定标准:B超显示左室舒张末期内径>50mm(女)或>55mm(男),射血分数≤40%。
2.治疗范围:(1)西药:强心剂、利尿剂、扩血管药物(硝酸酯类药物、钙拮抗药物、β受体阻滞药物、作用于α受体药物、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药物、血管紧张素Ⅱ受体拮抗药物)。
(2)针对本病的中成药(限一种)和中草药。
3.检验检查:心电图、电解质、心脏B超、胸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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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病种认定标准和门诊诊治范围一、恶性肿瘤(一)认定标准:临床诊断明确并有下列辅助依据之一:1.组织学诊断;2.细胞学诊断;特殊肿瘤缺病理报告仅有影像学检查的,由三级综合医院肿瘤相关专科副主任以上医师出具诊断证明提示恶性肿瘤。
(二)治疗范围:1.、放疗、化疗以及核素内放疗、内分泌治疗、分子靶向治疗和肿瘤深部热疗。
2.其他西药:调节免疫功能药物,镇痛药物,处理抗肿瘤治疗相关不良反应的药物,包括镇吐药、保护胃肠功能药、护肝护肾药、升血药以及治疗神经、皮肤毒性的药物。
肿瘤直接相关症状和病因的对症维持治疗药物,包括已转移部位的治疗药物、恶性肿瘤恶病质的静脉或肠道营养药物,晚期肿瘤(含转移部位)合并感染或放化疗等抗肿瘤治疗期间及之后3月内发生的感染而给予的抗感染治疗药物。
3.针对本病的中成药(限一种)和中草药。
(三)检验检查:血、尿常规,肝、肾功能,血糖、血脂,根据癌种选测甲状腺功能、性激素、肿瘤标志物。
相关肿瘤部位的X线、B超、CT、MRI、ECT和内镜检查。
(四)每5年资格审查一次,恶性肿瘤临床治愈者不再纳入特殊病种管理范围。
二、组织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一)认定标准:组织器官移植手术出院记录或手术证明。
(二)治疗范围:1.抗排异治疗药。
2.经专科医师确定的直接并发症的治疗。
3.针对本病的中成药(限一种)和中草药。
(三)检验检查:血药物浓度测定,血、尿常规,肝、肾功能,血糖、血脂、电解质测定,CD4/CD8绝对值测定、移植部位B超,相关专科检查。
三、主要脏器功能衰竭症(一)慢性心衰:1.认定标准:B超显示左室舒张末期内径>50mm(女)或>55mm(男),射血分数≤40%。
2.治疗范围:(1)西药:强心剂、利尿剂、扩血管药物(硝酸酯类药物、钙拮抗药物、β受体阻滞药物、作用于α受体药物、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药物、血管紧张素Ⅱ受体拮抗药物)。
(2)针对本病的中成药(限一种)和中草药。
3.检验检查:心电图、电解质、心脏B超、胸片。
(二)慢性呼吸衰竭1.认定标准:慢性肺部疾病,间隔3个月以上2次动脉血气分析提示氧分压小于60mmHg或二氧化碳分压大于50mmHg。
2.治疗范围:(1)吸氧。
(2)西药:抗感染、平喘、止咳、祛痰药。
(3)针对本病的中成药(限一种)和中草药。
3.检验检查:血气分析,胸片,血常规,电解质测定,痰培养,CT检查。
(三)慢性肾功能衰竭:1.认定标准:间隔3个月以上2次Ccr<30ml/min或出现明显尿毒症症状进入维持性透析状态。
2.治疗范围:(1)门诊血液透析。
(2)门诊腹膜透析。
(3)血液透析滤过(HDF):常规透析不能控制的高浓度甲状旁腺素(PTH≥600pg/ml)症、或血清β2-微球蛋白≥10000Ug/L或因常规血液透析无法控制体液过多者(附检查报告单)。
(4)西药:肾性高血压治疗,复方α-酮酸,纠酸药物、肾性贫血、肾性骨病治疗,透析中及透析间期抗凝溶栓药物、左卡尼汀等经专科医师确定直接并发症的西药治疗。
(5)针对本病的中成药(限一种)。
3.检验检查:血、尿常规,肝、肾功能,血糖、血脂、电解质,血甲状旁腺素测定,血气分析,B超,胸片和心电图。
(四)慢性肝功能衰竭:1.认定标准:顽固性腹水,同时伴下列情况之一者:肝功能见有1项或多项酶指标异常,总胆红素异常1倍以上,白蛋白降低至32g/L以下,化验肝纤维化全套4项指标有1项以上异常,甘胆酸异常1倍以上。
2.治疗范围:(1)西药:护肝药,抗病毒药、利尿剂,降门脉高压药,β阻滞剂。
(2)因肝硬化造成的食道及胃底静脉曲张治疗。
(3)针对本病的中成药(限一种)和中草药。
3.检验检查:肝脏B超,肝功能,血常规,AFP,胃镜,电解质、凝血功能测定。
(五)重度老年痴呆症:1.认定标准:MMSE或MOCA评分符合重度痴呆、完全需他人照顾、CT或MRI检查有脑室扩大和脑沟变宽。
2.治疗范围:(1)西药:脑代谢药、精神障碍药物。
(2)针对本病的中成药(限一种)和中草药。
3.检验检查:血常规,肝功能,头颅CT。
四、脑血管意外(一)认定标准:脑溢血、脑血栓、脑栓塞、蛛网膜下腔出血经急性期治疗后有功能障碍(包括语言、肌力、肌张力、共济功能障碍等)转恢复期治疗,期限为发病之日起1年内,无功能障碍腔隙性脑梗塞不属于此例。
(二)治疗范围:1.康复治疗(限一种):针灸、理疗、运动疗法。
2.改善脑功能药物、抗栓治疗、降脂、降血压治疗。
3.、抗癫痫治疗。
4.针对本病的中成药(限一种)和中草药。
(三)检验检查:血脂、血糖、凝血功能测定,CT、MRI 检查,使用抗凝血药物的血管检查(限每月不超过2次)。
五、高血压病(一)认定标准:血压达到确诊高血压的标准,且合并下列慢性并发症之一者:1.脑血管意外(无功能障碍腔隙性脑梗塞除外,下同)或高血压脑病。
2.高血压性心脏病。
提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合并高血压性心脏病:心绞痛或心肌梗死;心脏扩大伴心功能不全、BNP(pro-BNP)异常;冠状动脉狭窄>50%。
3.高血压性肾病。
提示间隔3个月以上2次Ccr<60ml/min 或者24小时尿蛋白>1g的可认定为合并高血压性肾病:4.眼部病变。
提示高血压视网膜病变分级标准(Walsh 分类法)3级及3 级以上者可认定为合并眼部病变。
(二)治疗范围:1.降血压药,强心剂,利尿剂,抗血小板聚集药物、调脂药物。
2.改善靶器官受损的药物。
3.针对本病的中成药(限一种)和中草药。
(三)检验检查:血、尿常规,肝、肾功能,血糖、血脂、电解质测定,胸片,B超,心电图,CT、MRI检查,眼底检查。
六、糖尿病(一)认定标准:糖尿病合并下列慢性并发症之一者,(1)糖尿病性心脏病。
提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合并糖尿病性心脏病:心绞痛或心肌梗死;心脏扩大伴心功能不全、BNP(pro-BNP)异常;冠状动脉狭窄>50%。
(2)糖尿性肾病变。
提示间隔3个月以上2次Ccr<60ml/min 或者24小时尿蛋白>1g的可认定为合并糖尿病性肾病。
(3)眼部病变。
提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合并眼部病变:糖尿病视网膜病变4期及以上者;眼底荧光血管造影显示大片无灌注区;散瞳眼底检查所见重度非增生性糖尿病视网膜病变,或无增生性视网膜病变的体征,但出现任一象限中20处以上视网膜内出血、2个以上象限有明确的静脉串珠样改变以及1个以上象限有显著的视网膜内微血管异常之一者。
(4)神经系统病变。
提示出现肌电生理重度异常或者脑血管意外的可认定为合并神经系统病变。
(5)糖尿病足坏疽者。
(二)治疗范围:1.胰岛素、口服降糖药、降压药、降血脂药。
2.改善靶器官受损的药物。
3.针对本病的中成药(限一种)和中草药。
(三)检验检查:血、尿常规,肝、肾功能,血糖、血脂、糖化血红蛋白测定及尿蛋白定量,荧光血管造影,血管超声、心电图、眼科检查。
七、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一)认定标准:至少一系血细胞减少,网织红细胞减少,淋巴细胞相对增多,骨髓及骨髓病理显示至少一个部位增生减低,非造血细胞增多,能除外其他引起血细胞减少的原因或疾病。
(二)治疗范围:1.贫血、感染、出血的对症治疗,免疫抑制治疗、去铁治疗,促造血治疗。
2.输血。
3.针对本病的中成药(限一种)和中草药。
(三)检验检查:血、尿常规,肝、肾功能,骨髓检查,网织红细胞计数,肺、脑CT。
八、系统性红斑狼疮(一)认定标准:临床诊断明确,并合并以下情况之一者:1.心脏损害。
提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合并心脏损害:心绞痛或心肌梗死;心脏扩大伴心功能不全、BNP(pro- BNP)异常;冠状动脉狭窄>50%。
2.肺部损害。
提示肺间质改变、肺部CT示毛玻璃样改变或肺纤维化的可认定为合并肺部损害。
3.肾功能损害。
Ccr<60ml/min或24小时尿蛋白>1g可认定为合并肾功能损害。
4.器质性脑病、精神障碍性疾病。
(二)治疗范围:1.西药:非甾体类抗炎药、免疫抑制剂、肾上腺皮质激素。
2.改善靶器官受损的药物。
3.针对本病的中成药(限一种)和中草药。
(三)检验检查:血、尿常规,血沉,肝、肾、肺功能,血糖、血脂、电解质测定,自身免疫抗体、单克隆抗体,CT 检查,血气分析,尿蛋白定量。
九、重性精神障碍性疾病(一)认定标准:经三级以上医院精神专科副主任及以上医师确诊为以下重性精神障碍性疾病之一需门诊继续治疗者。
1.脑器质性精神障碍;2.躯体疾病伴发精神障碍;3.精神分裂症;4.心境障碍(躁狂症、抑郁症、双相障碍);5.分裂情感性精神病;6.偏执性精神障碍(二)治疗范围1.西药:抗精神病药、抗焦虑药、情绪稳定剂、抗抑郁药、抗躁狂药、抗痴呆药(躯体疾病伴发精神障碍患者治疗原发病所用药物不在此范围)。
2.诊疗:电休克治疗,小脑电刺激,生物反馈治疗。
(三)检验检查:血常规,肝、肾功能,血糖、血脂检测,心电图,脑电图、神经心理测验。
十、血友病(一)认定标准:血友病症状活动期,需替代治疗的。
(二)治疗范围:1.替代疗法:输注新鲜血浆和新鲜冰冻血浆;冷沉淀制剂;凝血酶原复合物制剂;冻干人凝血因子Ⅷ浓缩剂;重组FⅧ或FⅨ。
2.局部止血疗法:注射用血凝酶,止血芳酸,氨甲环酸等。
3.其他药物治疗:抑制纤维蛋白溶解药物、达那唑、肾上腺皮质激素。
4.针对本病的中草药。
(三)检验检查:凝血全套,血常规,凝血因子检测,关节X片。
十一、慢性病毒性肝炎(一)诊断标准:同类型慢性病毒性肝炎病史6个月以上,经规范治疗仍有肝功能ALT大于正常值2倍以上(乙肝患者需同时提供HBV-DNA异常报告);或者肝功能ALT仅轻度异常,但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影像学提示为“慢性肝病”或“脾肿大”,血液化验肝纤维化4项指标1项以上异常,化验甘胆酸异常1倍以上,病理活检提示肝炎病变为慢性活动性,炎症活动≥G3,纤维化≥S3。
(二)治疗范围:1.抗病毒治疗,护肝药物。
2.针对本病的中成药(限一种)和中草药。
(三)检验检查:血常规,肝、肾功能,B超、CT检查,肝炎病毒指标测定(限半年一次)。
十二、帕金森病(一)诊断标准:确诊帕金森病的病史记录(必须有三个月以上诊治记录)。
(二)治疗范围:抗帕金森病药物、精神障碍药物、改善脑功能药物。
(三)检验检查:血常规,肝、肾功能。
十三、肺结核(一)认定标准:典型肺结核临床症状和胸部X线或CT 表现;或者痰涂片、痰培养阳性。
(二)治疗范围:抗结核药物及其治疗引起肝肾功能损害、胃肠道反应对症治疗药物。
(三)检验检查:血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甲状腺功能、胸片、肺CT平扫、听力、视力测定。
(四)期限为2年。
十四、儿童孤独症(自闭症)(一)认定标准:经三级医院精神专科副主任及以上医师确诊为儿童孤独症需门诊治疗的。
(二)治疗范围:1.药物治疗:中枢兴奋药物、抗精神病药物、抗抑郁药物、促智药及抗癫痫药2.诊疗:训练、特殊培训干预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