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劳务人员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工资支付制度
工程建设项目工资支付制度一、总则1.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工资支付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及其雇佣的劳动者。
二、工资支付原则1. 工资支付应遵循公平、公正、及时、足额的原则。
2. 工资支付应确保透明度,工人有权了解自己的工资构成及计算方式。
3. 工资支付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规定执行。
三、工资支付周期1. 工资应按月支付,每月的支付日期应固定,且不得迟于次月的第五个工作日。
2. 若因节假日等原因需要调整支付日期,应提前通知劳动者,并保证工资的及时发放。
四、工资支付方式1. 工资应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
2. 工资条应详细列明工资的构成,包括基本工资、加班费、奖金、扣款等各项内容。
五、加班工资支付1. 加班工作应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确保不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0%。
2. 加班费应在加班当月的工资中一并支付。
六、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1. 在法定节假日、婚丧假等特殊时期,劳动者依法享有带薪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支付工资。
2. 对于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劳动者,应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病假工资。
七、工资支付异常处理1. 如遇工资支付延迟或不足额的情况,用人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向劳动者说明原因。
2. 劳动者对工资支付有异议时,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查询或申诉,用人单位应在接到申诉后三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八、法律责任违反本工资支付制度的用人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补发工资、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九、附则本工资支付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地方,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结语:。
建筑劳务人员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精品文档]
建筑劳务人员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施工企业用工管理和建筑工人工资支付行为,切实维护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企业(简称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工人工资支付实行“谁承包谁负责,总包负总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发生的建筑工人工资承担全部支付责任,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发生的建筑工人工资承担直接支付责任。
施工企业不得以被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建筑工人工资。
施工企业之间依法分包工程或分包劳务的,应当签订分包合同。
分包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分包工程的建筑工人工资,不得以总承包企业拖欠分包工程款、分包劳务款为由拖欠建筑工人工资。
分包企业未履行支付责任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拖欠的建筑工人工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第四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部应当设立劳资专管员,负责该项目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录入、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监督管理;分包企业应当配备劳动用工管理人员,负责及时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报送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
劳资专管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应当在“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上予以公示。
第二章建筑工人实名制第五条各级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管理的具体情况,建立工程建设领域建筑工人管理信息系统,利用二代身份证阅读器、身份识别等技术装置,归集建筑工人的基本信息、岗位技能信息、劳动合同信息及个人信用信息,实现在岗考勤、工资结算、教育培训、权益保障、信用管理等动态管理的功能。
第六条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在项目开工前,到项目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登记手续。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9.06•【文号】劳社部发[2004]22号•【施行日期】2004.09.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规范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现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探索建立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大力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及信用制度建设,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要加强同各级工会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企业组织)的协调和沟通,指导、推动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在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作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二00四年九月六日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二、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建筑劳务人员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建筑劳务人员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施工企业用工管理和建筑工人工资支付行为,切实维护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企业(简称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工人工资支付实行“谁承包谁负责,总包负总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发生的建筑工人工资承担全部支付责任,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发生的建筑工人工资承担直接支付责任.施工企业不得以被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建筑工人工资。
施工企业之间依法分包工程或分包劳务的,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分包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分包工程的建筑工人工资,不得以总承包企业拖欠分包工程款、分包劳务款为由拖欠建筑工人工资.分包企业未履行支付责任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拖欠的建筑工人工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第四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部应当设立劳资专管员,负责该项目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录入、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监督管理;分包企业应当配备劳动用工管理人员,负责及时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报送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
劳资专管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应当在“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上予以公示。
第二章建筑工人实名制第五条各级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管理的具体情况,建立工程建设领域建筑工人管理信息系统,利用二代身份证阅读器、身份识别等技术装置,归集建筑工人的基本信息、岗位技能信息、劳动合同信息及个人信用信息,实现在岗考勤、工资结算、教育培训、权益保障、信用管理等动态管理的功能。
第六条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在项目开工前,到项目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登记手续.第七条建筑工人查询本人从事劳务作业的工作记录、计酬明细等情况时,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予以配合.第三章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第八条建筑工人工资与工程款实行分账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
建筑劳务人员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建筑劳务人员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建筑劳务人员是指在建筑工地进行各种劳动的人员,包括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
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建筑劳务人员的工资支付管理一直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来保障建筑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介绍建筑劳务人员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一、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工程建设项目委托给合格的建设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应该严格按照招投标法规定的招标流程进行招标,确保建筑劳务人员的工资待遇在合法范围内。
二、施工单位是建筑劳务人员的用工单位,需要按照规定签订用工合同,确保劳动关系合法、合规。
三、建筑劳务人员工资支付应该按照以下原则进行:1. 工资应当以月为单位计算,并在每月20日前支付上月的工资。
2. 工资应当以实际工作时间和劳动量为基础计算,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3. 工资支付方式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其他合法的方式进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克扣或者拖欠工资。
4. 工资应当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和奖金等内容,具体标准应当在用工合同中明确约定。
四、建筑单位应当建立劳务人员工资支付记录系统,确保工资支付的准确、公正和及时。
建筑单位应当定期对工资支付记录进行审查和备案,并定期向职工代表或劳动监察部门公示有关工资支付情况。
同时,建筑单位还应当确保工资支付记录的保密性,防止泄露。
五、建筑劳务人员有权对工资支付记录进行查询和复印。
如若发现工资支付记录有误或者货款拖欠问题,建筑劳务人员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调整或者解决。
如若用人单位未能解决问题,建筑劳务人员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提出劳动仲裁。
六、建筑劳务人员在发现有款拖欠或者工资不足等问题时,应及时向工会或者劳动监察部门汇报,并要求用人单位解决问题。
在实践中,建筑劳务人员的工资支付管理往往存在诸多问题,如拖欠工资、克扣福利、违法用工等。
因此,建筑单位应该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加强用工合同的签订管理、开展教育和培训。
同时,建筑劳务人员应该关注用工合同中的条款,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及保证措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2004]22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及北京市的要求,严格按照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并制定相关的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确保支付民工工资;1)按文件情神,制定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措施。
2)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民工工资,不得随意拖欠或克扣。
3)每期在获得业主支付的进度款后均优先安排民工工资的发放,确保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
4)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制订民工工资支付计划,并根据实际进度情况作适当调整,确保及时支付民工加班工资,提高民工的积极性。
5)从每期进度款中抽出5%比例的资金作为民工工资保证金,用于进度款没能及时划拨时支付民工工资.6)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的日期支付民工工资,且民工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如劳务承包公司以各种理由拖欠民工工资,我单位将采取直接向民工支付工资,并按合同对劳务承包公司进行处罚。
7)按国家、北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单位的有关规定编制民工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表,记录民工工资支付时间、支付数额等情况,并保存备查。
2、民工工资支付的保证措施1)保证每期所获进度款优先安排民工工资的发放,否则,发包单位有权在下一期进度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一定款项作为民工工资保证金,必要时直接支付给民工个人.2)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承包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应根据国家及省市相关法律规定的更改,提高或降低民工的工资.3)按《劳动法》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要明确规定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
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2019〕1号
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正文:----------------------------------------------------------------------------------------------------------------------------------------------------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2019〕1号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保障房屋建筑工程领域建筑工人工资权益,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工人工资发放,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4〕11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工人的工资支付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原则)本市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工人(以下简称“建筑工人”)工资应当按月足额支付,并实行通过银行卡支付制度,按照“用工前办理银行卡登记,用工中过程监管,用工后及时支付”原则实施。
第四条(管理职责)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的综合监督管理。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受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委托负责本市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的具体监管工作。
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特定区域管委会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方职责)招用建筑工人、并与其签订合法劳动合同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企业(以下简称“用人企业”),应当承担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
与用人企业签订劳务合同、建立劳务关系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用工企业”),应当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的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的管理责任;对因转包、违法分包、拖欠工程款等行为导致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从重追究责任企业责任。
建筑业企业劳务用工工资管理暂行规定
台州市建筑业企业劳务用工工资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切实维护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劳动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及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凡在台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建筑业企业,均适用本暂行规定;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含外地进台企业的分公司、办事处应加强对务工人员工资支付的管理,设立专门的劳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企业劳务用工劳动合同的签订管理,指导督促务工人员工资的发放,切实担负起企业主体责任;施工现场项目部应配备劳资员,具体负责本施工现场务工人员花名册的建立、务工人员工资发放清单的制订等;各建筑业企业要定期对各施工现场项目部的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解决;各级建设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质量安全检查时,应将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情况纳入检查范围;第四条建筑业企业应与本企业所有从事劳务作业的务工人员签订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劳务用工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由台州市建设规划局统一制定,各建筑业企业可根据不同岗位的特点,经与务工人员协商一致,依法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其他条款;第五条所有施工现场应建立务工人员花名册,并根据工地人员变化即时更新;花名册内容包括企业自有作业人员及劳务分包企业作业人员由劳务分包企业提供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岗位、合同编号等;务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作为花名册附件;花名册及附件由建筑业企业或施工现场项目部保存,保存期限为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第六条有条件的建筑业企业或施工现场项目部,可建立务工人员工资委托银行发放制度;第七条各施工现场项目部应于每月15日前公示上月应付务工人员工资清单,并于每月底前将上月工资直接发放给务工人员,不得由“包工头”、班组长代领代发;工资发放清单应报建筑业企业劳资管理机构备案;工程完工后,施工现场项目部应在1个月内结清所有务工人员的工资;每年春节前5天,不论工程是否完工,施工现场项目部必须全部付清所有务工人员的工资;第八条建筑业企业应高度重视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投诉,对已发生过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施工现场项目部,予以严格的监管;对由于施工现场项目部将务工人员工资发放给“包工头”、班组长等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造成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建筑业企业应负责解决所拖欠的工资;对有务工人员到相关管理部门投诉拖欠工资问题的,建筑业企业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派人处理;第九条各施工现场项目部应在工地“五牌一图”处设立务工人员工资公示栏和务工人员维权告知牌;告知牌内容包括务工人员工资管理制度以及企业、工程所在地建设建筑业、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投诉受理、联系人、地址等;第十条因拖欠务工人员工资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各级建设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予以相应处罚;一务工人员到工程所在地政府、建设建筑业或劳动保障行政等主管部门集体投诉上访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项目经理给予暂停承接业务3个月自有资格承接业务之日算起,下同的处罚;二经当地建设建筑业或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相关建筑业企业未能及时解决造成再次投诉上访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项目经理给予暂停承接业务1年的处罚;对该企业给予暂停承接业务3个月的处罚;该企业属外地进台企业的,由台州市建设规划局予以清退,且2年内不得重新进台;三因建筑业企业未能及时处理,造成务工人员集体越级上访或其他严重社会影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项目经理给予暂停承接业务2年的处罚;对该企业给予暂停承接业务6个月的处罚;该企业属外地进台企业的,由台州市建设规划局予以清退,且3年内不得重新进台;第十一条本暂行规定由台州市建设规划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暂行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建筑业企业劳务用工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编号:甲方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 ,单位住所:委托代理人: ,本市或县市、区办公地址:乙方劳动者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街本市或县市、区住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合同期限第一条本合同期限为从下列A、B中选择:A、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B、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的具体约定为:第二条试用期约定为从下列A、B中选择:A、无试用期;B、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二、劳动岗位和工作内容第三条甲方安排乙方从事工种岗位;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在乙方能够胜任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合理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任务;乙方应完成甲方合理分配的生产任务;三、劳动报酬第四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乙方工作岗位,确定乙方工资标准为从下列A、B、C中选择;无论采用何种标准,每月工资总额均不得低于项目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A、按月工资标准计算劳动报酬,每月工资为¥元人民币大写: ,含社会保险费用;B、按工日工资标准1工日=8工时、根据乙方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劳动报酬,每工日工资为¥元人民币大写: ,含社会保险费用;C、根据乙方完成工作量计算劳动报酬,具体标准为:含社会保险费用;第五条对于乙方非因本人原因而全天不能工作的,甲方按每天¥元人民币大写:的标准计算误工费,列入当月工资级别支付给乙方;第六条工资按月支付,具体支付、结算方式为下列A、B中选择;无论采用何种支付、结算方式,每月支付额均不得低于项目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A、每月日前结算付清上月工资;B、每月日前支付¥元人民币大写: ,余额款按如下约定结算支付:第七条工资发放方式为下列A、B中选择:A、银行代发:甲方为乙方在银行开立工资结算账户,工资发放均通过此账户进行;B、现金发放:甲方直接向乙方发放现金,乙方本人凭身份证原件领取并签名确认;四、工作时间第八条工作时间为下列A、B中选择:A、实行标准工时制;乙方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休息2天;B、甲方根据建筑业生产特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甲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我省有关规定,合理安排乙方的工作和休息时间;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第九条乙方未参加当地社会保险的,社会保险费用由乙方自行缴纳;六、劳动保护第十条甲方应按照国家和行业劳动卫生、安全生产等相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合格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需的劳动工具、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第十一条甲方应对乙方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乙方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持证上岗;第十二条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宿舍、食堂、饮用水、洗浴、公厕等基本生活条件应达到安全、卫生要求,其中建筑施工现场要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第十三条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对甲方管理人员漠视职工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七、劳动纪律第十四条甲方可以依法制定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对乙方实行管理,已经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应当及时告知乙方;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八、本合同的解除、变更、终止第十五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1、乙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招用条件的;2、乙方提供虚假身份证、资格证、上岗证、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3、乙方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4、乙方有偷窃、打架斗殴、赌博等行为,经教育仍不悔改的;5、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6、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甲方不能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4、甲方不能按照国家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确保劳动条件的;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再续订的;2、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完成的;第十九条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甲方要与乙方进行工资结算,并一次性付清所有未发放工资;九、违约责任第二十条违约责任规定如下:1、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期限发放工资,且未征得乙方同意的,除须全额补发工资外,还应按每天¥元人民币大写: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自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发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2、乙方因工作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3、其他:十、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一条双方约定:十一、劳动争议处理第二十二条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任何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二、其他事项第二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现行法律法规、本省规定有抵触的内容,按法律法规和本省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合同经甲乙方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一份留企业,一份交项目部,乙方一份;甲方盖章:乙方签字:甲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年月日主题词:建筑劳务工资规定通知抄送:省建筑业管理局,局直管施工企业;台州市建设规划局办公室 2007年8月21日印发。
建设工程工资支付制度
建设工程工资支付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工资支付制度。
第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拖欠或者克扣工人工资。
第三条工资支付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建设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标准、计算方法和支付时间等内容,明确告知所有工人。
第四条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对于实行计件工资或者完成一定工作任务后一次性支付工资的工人,建设单位应当在任务完成后的七个工作日内支付工资。
第五条工资应当直接支付给工人本人,或者存入工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代扣代缴非工资性费用。
第六条工人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加班加点工资支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设立工资支付台账,记录工资支付的时间、金额、领取人等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至少两年。
第八条工人对工资支付有异议的,有权向建设单位提出查询和申诉。
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工人工资被拖欠或者克扣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本工资支付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建设单位负责解释。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劳务人员工资管理办法
劳务人员工资管理办法(试行)根据国家《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为维护劳务人员合法利益、进一步完善项目部劳务人员工资支付管理,为避免发生欠薪事件、保证公司及项目部工程施工顺利进行,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各项目部在开工前,必须对劳务班组进行评审,评审合
格的劳务班组和劳务人员方能签订劳务合同,劳务合同
必须送公司工程部备案。
二、劳务合同应包含如下主要内容:项目名称、工作名称、
工作内容、工作范围、合同金额、单价、支付时间、工
作质量及劳务人员信息等主要内容。
三、项目部必须每月造册按时支付劳务人员工资,不得以任
何理由拖欠。
四、一旦发现项目部拖欠劳务人员工资,且未按公司要求及
时处理的,公司将预留合同工程造价的10%作为保证金。
五、工程完工前20日,项目部必须对劳务人员工资发放情况
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天,公示内容、地点必
须有影像记录并及时通知工程部进行检查备案。
六、项目部未公示劳务人员工资发放情况,公司各部门均不
得办理工程款拨付手续。
七、对恶意拖欠劳务人员工资的项目部,除追缴拖欠工资外,
公司将处以与拖欠金额同等的罚款。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在建设领域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参考)
在建设领域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x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道路桥梁工程、线路管道安装工程和水利工程施工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在x投资建设的建设单位,从事建筑活动的管理人员及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三条按照属地化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区政府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实行目标考核责任制。
根据实际情况,区政府不定期召开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及时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矛盾。
第四条按照政府部门的职责分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本辖区建筑工地规范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实施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辖区工程建设施工总、分包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并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查处违法用工、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公安机关负责维持社会治安秩序,依法处理突发事件中的违法人员,严厉打击涉嫌犯罪的欠薪逃匿、恶意讨薪等不法行为。
情节严重的,可以按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所属建设工程项目,防止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发生。
第五条按照谁开发、谁负责和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日常管理实行施工总承包企业全面责任制、建设单位监管责任制和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直接责任制。
任何建筑企业均不得以工程款或分包款被拖欠等经济合同纠纷为由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
工程劳务工资管理制度
工程劳务工资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工程劳务人员的工资管理,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项目的劳务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人、电工、水暖工等。
三、工资组成1. 基本工资:根据工种、工作年限和技术水平确定基本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 绩效工资:根据个人工作表现和项目完成情况发放,绩效工资由项目经理或主管评定。
3. 岗位津贴:根据工作岗位的特殊性和风险性发放,建筑工人、电工等不同工种可能有不同的岗位津贴。
4. 加班费:根据加班情况发放,加班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5. 奖金福利:根据工作表现、项目进展等情况发放,包括项目奖金、安全奖励、节假日补贴等。
6. 其他补贴:包括但不限于通讯补贴、餐补、住宿补贴等。
四、工资支付1. 工资支付方式:工资按月支付,具体支付日期以公司规定为准。
2. 工资发放形式:工资发放方式为现金或银行转账,工资单应当包含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加班费等明细。
3. 工资调整:公司有权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市场行情进行工资调整,调整幅度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4. 工资发放记录:公司应当妥善保管工资发放记录,工资复议时提供相关证据。
五、工资管理1. 工资核算: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工资核算制度,确保工资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 工资记录:公司应当保存员工的工资记录,包括工资表、工资条等,保留期限为至少5年以上。
3. 工资保密:公司应当严格保护员工的工资信息,不得将员工工资信息透露给外部人员。
4. 工资纠纷处理:对于工资纠纷,公司应当及时处理,采取合适的方式解决,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
六、违规处理1. 轻微违规:对于违规行为较轻的员工,公司可以进行批评教育警告。
2. 一般违规:对于一般违规行为的员工,公司可以进行扣减绩效工资、暂停津贴等处罚。
3. 严重违规:对于严重违规行为的员工,公司可以进行辞退处罚。
七、审批流程1. 工资核算:项目经理或主管审核工资核算表,确认工资数额后提交财务部门。
建设工程支付工资制度
建设工程支付工资制度第一章总则1. 本工资支付制度是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工人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及其下属工人。
3.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确保工资支付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性。
第二章工资支付原则1. 工资支付应遵循公平、合理、及时的原则。
2. 工资支付应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定标准执行,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 工资支付应保证货币形式的直接支付,不得以物品或其他非货币形式替代。
第三章工资支付周期1. 工资应按月支付,每月至少发放一次,具体支付日期由双方协商确定。
2. 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工资应提前支付。
3. 对于加班工资,应在加班当月的工资支付日一并支付。
第四章工资支付方式1. 工资应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直接支付给工人。
2. 工人应当提供有效的银行账户信息,以便工资及时到账。
3. 施工单位应保留工资支付的凭证,包括银行转账记录、工资单等。
第五章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1. 如工程延期或停工,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工人生活费和基本工资。
2. 如工人因病或工伤不能正常工作,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工伤待遇。
第六章工资争议处理1. 如发生工资支付争议,工人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2. 施工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工资争议处理机制,及时响应并妥善处理工人的合理诉求。
第七章附则1. 本工资支付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施工单位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更新,应及时通知所有工人并公示。
建筑工程民工支付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民工支付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民工的支付行为,保障民工的合法权益,预防和解决拖欠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建筑工程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建筑工程行业的施工企业和民工。
第三条工资支付原则1. 按时支付: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民工工资。
2. 全额支付:施工企业应当支付给民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 货币支付:施工企业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抵付。
4. 透明支付: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信息公开制度,让民工了解工资支付情况。
第四条工资支付管理1. 签订劳动合同:施工企业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等内容。
2. 建立工资支付台账:施工企业应当建立民工工资支付台账,详细记录工资支付情况。
3. 工资预付制度: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开工前,预付民工一定比例的工资。
4. 工资结算制度: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结束后,及时与民工结算工资。
第五条工资支付保障1. 设立工资保证金: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缴纳工资保证金。
2. 落实工资支付责任: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确保工资按时足额支付。
3. 政府部门监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
4. 违法行为查处:对拖欠、克扣民工工资的行为,政府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维护民工合法权益。
第六条违约责任1. 施工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民工工资的,应当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施工企业未按照本制度规定缴纳工资保证金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政府部门未履行监管职责,导致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条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管工程建筑工人(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
局管工程建筑工人(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局管工程建筑工人(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局管工程建筑工人,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和完善建筑工人,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市住建委、市人社局关于印发<芜湖市建筑工人,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芜市建【2014】72号,、《市住建委、市人社局关于印发<芜湖市建筑工人,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芜市建【2014】179号,等法律、规章和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局管工程,含在建工程、未到质保期或竣工决算未办结的已完工工程,。
第三条局各相关工程科室、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高度重视建筑工人,农民工,,以下简称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严禁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为加强对局管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成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组长许耀辉副局长李护林、贾晖、黄俊平组员陈明、钱治华、曹定友、李琪、颜丹青主要负责制定农民工工资管理相关制度~监督检查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处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等。
第五条各工程项目部需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项目技术负责人为副组长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必须有一名专职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和工资发放工作。
施工单位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日常管理工作~并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制定本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具体方案和办法~重点明确发生拖欠问题的解决方案和应急处理措施。
第六条监理单位由总监负责~并指定一名专职监理~督促检查工程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及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并将该工作纳入日常监理工作~做好统计、资料归档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工地工资管理规章制度
工地工资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地工资管理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和工地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在工地从事施工作业的劳动者,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人、技术工人、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工地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章制度的规定,合理确定工人的工资标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发放工资。
第四条工地应当建立完善的工资管理机制,健全工资发放台账,确保工资发放的透明、公正和及时。
第五条工地应当加强对工资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工资管理水平,确保工资管理的规范性和专业性。
第六条工地应当建立健全工资管理监督机制,严查工资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二章工资计算及支付第七条工地应当根据建筑劳动者的工作性质、工作量、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工资计算方法和标准。
第八条工地应当及时核算工人的工作时间、加班时间等,并按照工资计算方法和标准计算工资。
第九条工地应当建立健全工资发放制度,确保工资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发放到工人手中。
第十条工地应当建立完善的工资发放机制,确保工资的安全性和准确性,防止工资被挪用或滞留。
第十一条工资支付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等方式,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工人接受延后支付或克扣。
第十二条工地应当建立工资发放记录,确保每一位工人的工资发放情况真实可查。
第三章工资调整及福利待遇第十三条工地应当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合理调整工人的工资标准,提高工人的收入水平。
第十四条工地应当确保按照规定向工人缴纳社会保险、公积金等福利,保障工人的基本权益。
第十五条工地应当建立完善的工资福利待遇制度,为工人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和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工地应当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团队凝聚力。
第十七条工地应当保障工人的工作安全,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防范和避免工伤事故的发生。
第四章工资管理监督及违章处罚第十八条工地应当加强对工资管理的监督检查,保障工资管理的公平公正和合法合规。
工程项目工资支付制度
工程项目工资支付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工程项目中的工资支付问题,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工程项目工资支付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类工程项目的施工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经理、工程师、技术员、劳务人员等。
其中,工程项目是指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装饰工程等各类建筑工程。
三、工资支付标准1. 工程项目的工资支付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工资支付合法合规。
2. 工程项目的工资支付标准应根据劳动力市场的实际情况、劳动者的技能水平、工作性质、工作岗位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保障劳动者的合理收入。
3. 工程项目的工资支付标准应参照当地相关劳动报酬指导线、最低工资标准,确保工资支付水平符合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工资支付周期1. 工程项目的工资支付周期一般为每月一次,具体支付日期应在每月的工资支付日前确定,并在项目管理人员、劳务人员等工作人员心中播报。
2. 对于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周期,应事先经过工程项目负责人和劳务部门的协商一致,并做好相关记录。
五、工资支付方式1. 工程项目的工资支付方式一般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工资支付日当天通过银行转账给员工。
2. 对于无法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的特殊情况,应及时通知工程项目的财务部门或人力资源部门,以确保工资按时支付到位。
六、工资支付程序1. 工程项目的实际工资支出应由项目管理人员核实后,由财务部门计算并审核,再由人力资源部门制定出工资条并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员工。
2. 工资支付流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应做好相应的记录,确保工资支付过程的合法合规。
七、工资支付管理1. 工程项目的财务部门应及时做好相关工资支付记录,并做好工资支付信息的保密工作。
2. 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在工资支付过程中应做好对员工的提示和解释工作,确保员工对工资支付情况的了解和知情同意。
3. 工程项目的人力资源部门应做好员工工资支付的信息记录和归档工作,妥善保管工资支付信息。
八、工资支付监督1. 工程项目的人力资源部门应做好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工资支付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劳务人员管理办法1
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及劳务人员管理办法号文件精[2014]118为贯彻国务院和湖南省政府及建市神,结合公司实际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政策要求,建立农民工工资集中支付长效机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以下办法。
一、试用范围公司所有项目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要求、 1号文件精[2014]118按照国务院和湖南省政府与建市神以及公司职代会精神,结合项目劳务队伍集中由劳务公司管理、民工工资集中对付的管理措施,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
、除合同另有约定,使用劳务分包队伍的施工项目支 2付劳务费应保障每月支付农民工基本工资或合同约定的劳务费按工程进度和业主付款情况而确定(必须在签劳务合同,每年年底前或工程竣工后一定时间内做时与务工队注明)到支付清。
三、关于开立农民工工资支付预留账户、凡使用农民工进行劳务分包,专业分包的项目,均 1。
应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预留账户”、预留账户资金属劳务公司、公司人力资源和财务部2监督,具体由劳务公司依法依规建立每个项目的单独账户,按规定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确保项目工资的支付。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农民工工资和劳务管理监督和3考核劳务公司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各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预留账户应该统一设在劳务公司,劳务公司根据用工项目结算凭证,按规定程序及时支付。
公司应做好劳务公司的坚强后盾,及时按约定将工程进度款切块到劳务公司农民工工资集中支付的预留账户。
四、农民工工资预留标准(合预留。
5%,专业项目按产值10%、土建项目按产值 1。
同签订时必须先行预交)、18%公司财务部应按规定比例土建凡工程款回收后,、 28%专业同时要及时完提取到预留账户中存放农民工工资,,成劳务费结算和支付工作。
五、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结算和兑付工作程序、要做好合同管理和结算的基础工作1 、合同是规定劳务分包双方责、权、利的法律文件,a也是劳务费兑付的依据,各项目要及时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和专业分包合同,必须杜绝不经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就私自组织劳务人员进场施工现象。
建筑工地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制度
建筑工地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制度**集团建筑工地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制度为规范**集团各项目部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劳务协作队伍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以及与业主签订的承包合同等法律法规、文件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各项目部的各劳务协作队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二、本制度所指各劳务协作队伍,是指在我公司所承建的各项目部范围内从事土方、石方、混凝土、木工、钢筋工、架子工、装修装饰、水电安装、设备安装、钢结构等一切与工程有关的劳务协作单位。
三、各项目部负责本合同段内各劳务协作队伍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公司工程管理中心、财务中心均可对项目部执行本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项目部各劳务协作队伍应当依法与所有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新工人进场3日内将劳动合同签署完毕),明确工资结算方式与具体月工资数额,所有劳务人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将劳动合同副本提交项目部一份。
同时,进场的所有劳务工人必须认真登记有关信息,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交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1份交与项目部存档。
八、根据公司的要求,各项目部内的劳务人员工资可以以货币形式直接发放或办工资卡发放到劳务人员本人。
劳务人员需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领取工资,且每人限拿一张身份证(或一个户口本),防止冒领现象的发生。
九、劳务人员领取工资时需在工资表上签字确认,并按手印后方可领取工资,钞票当面点清,事后概不负责。
如工资卡发放财务转账单留存。
十一、项目部内各劳务人员工资计入相应劳务队伍劳务费中,项目部在每月工资发放前将各劳务协作队伍的劳务费用计算出来并提供给财务部复核,确保工资总额在劳务费总额之内。
若有工资总额超过劳务费用的情况,将动用相应劳务协作队伍缴纳的工资保障金予以补平,并将有关情况通报项目部农民工工资支付领导小组以及相应的劳务协作队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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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劳务人员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施工企业用工管理和建筑工人工资支付行为,切实维护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企业(简称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工人工资支付实行“谁承包谁负责,总包负总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发生的建筑工人工资承担全部支付责任,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发生的建筑工人工资承担直接支付责任。
施工企业不得以被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建筑工人工资。
施工企业之间依法分包工程或分包劳务的,应当签订分包合同。
分包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分包工程的建筑工人工资,不得以总承包企业拖欠分包工程款、分包劳务款为由拖欠建筑工人工资。
分包企业未履行支付责任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拖欠的建筑工人工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第四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部应当设立劳资专管员,负责该项目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录入、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监督管理;分包企业应当配备劳动用工管理人员,负责及时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报送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
劳资专管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应当在“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上予以公示。
第二章建筑工人实名制
第五条各级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管理的具体情况,建立工程建设领域建筑工人管理信息系统,利用二代身份证阅读器、身份识别等技术装置,归集建筑工人的基本信息、岗位技能信息、劳动合同信息及个人信用信息,实现在岗考勤、工资结算、教育培训、权益保障、信用管理等动态管理的功能。
第六条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在项目开工前,到项目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建筑工人查询本人从事劳务作业的工作记录、计酬明细等情况时,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章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
第八条建筑工人工资与工程款实行分账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
建设单位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单独拨付到工资专户,用于支付该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工人工资。
第九条施工企业应当与招用的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施工内容、计价方式、工资标准、支付时间、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
施工企业应当为招用的建筑工人个人办理实名制工资银行卡,按月考核建筑工人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建筑工人本人签字确认后,交开户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工资专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建筑工人个人银行卡。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向工资专户存入不低于进度款20%的资金;应发工资高于进度款20%的,则按照实际工资数额存入工资专户。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划拨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向工资专户注入资金,用于建筑工人工资发放。
第十二条项目竣工验收结算并结清建筑工人工资后,施工企业可将工资专户注销。
第四章建筑工人工资保证金
第十三条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缴存建筑工人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专项用于应急支付施工企业拖欠的建筑工人工资。
施工企业采用银行保函或资金转账方式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保证金。
第十四条应缴存保证金前2年内未发生拖欠建筑工人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按备案合同价款的2%缴存保证金。
应缴存保证金前2年内未发生拖欠建筑工人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且在银行开设建筑工人工资专户、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并有效运行的施工企业,按备案合同价款的1%缴存保证金。
前述同一施工企业在同一市、县(市)区域内累计缴存保证金不超过80万元。
应缴存保证金前5年内未发生拖欠建筑工人工资行为,且在银行开设建筑工人工资专户、建立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并有效运行的施工企业,免于缴存保证金。
应缴存保证金前2年内发生过拖欠建筑工人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新报建项目按备案合同价款的3%缴存保证金;对因拖欠建筑工人工资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施工企业,新报建项目应当按备案合同价款的4%缴存保证金。
前述同一施工企业在同一市、县(市)区域内累计缴存保证金不超过160万元。
第十五条对连续在市、县(市)区域内缴存保证金满3年,且没有发生拖欠建筑工人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应当退还保证金,退还比例为80%;无后续工程的,退还全部保证金余额。
退还保证金时,利息一并退还。
第十六条施工企业发生建筑工人工资拖欠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督促其限期支付。
施工企业故意拖延、拒不履行支付建筑工人工资义务超过限定时间的,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动用保证金,用于支付责任施工企业拖欠的建筑工人工资。
施工企业应当在动用保证金支付建筑工人工资30日内,按动用数额的2倍缴存保证金。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各级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列入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的内容,检查结果作为企业信用考核的重要依据,并与信用评价、评优评先、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等挂钩。
对不按要求实行实名制管理、不按规定考勤发放工资的企业,一旦发生用工混乱、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等事件,应当予以从严从重处理。
第十八条各级建设、交通、水利、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对工资专户和保证金的监管,并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各级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信用管理等环节查验施工企业工资专户的开设和保证金缴存证明。
第二十条施工企业不履行相应职责,造成工资拖欠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将其纳入信用不良行为记录,予以诚信扣分,并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或各相关行业的信用信息平台公布。
第二十一条施工企业与建筑工人发生工资报酬争议,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处理。
施工企业与建筑工人发生工资报酬争议不服行政协调与处理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停止协调,明示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有关工程分包或劳务分包的结算纠纷,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申请仲裁或直接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各级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保证金监管台账,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对违规动用保证金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以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各级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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