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人员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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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执法回避制度

二、行政执法回避制度

二、行政执法回避制度第一条行政执法办案机构办理行政案件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回避是指从事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 (包括行政案件承办人员、审理人员、听证会主持人及分管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和主要领导,简称行政执法人员。

下同) 不得参与办理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涉案事项。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近亲属”是指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有利害关系”是指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各种关系。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①本人或本人的近亲属是行政执法事项当事人的;②行政执法事项的当事人与本人或本人的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③行政执法事项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秉公处理的。

第五条行政执法相对人有权向行政处罚机关申请要求执法人员回避。

第六条回避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注明理由。

第七条下列情况,应当实行回避:①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行政执法办案机构在安排办案任务前,已发现有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的;②办理案件前,行政执法人员主动申请回避的;③举报人、投诉人认为某行政执法人员符合第四条规定情形的;④行政相对人提出某行政执法人员符合第四条规定情形的;⑤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某行政执法人员符合第四条规定情形的;⑥办案过程中新发现某行政执法人员符合第四条规定情形的。

第八条案件调查人员的回避,由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条在行政案件办理中实行回避的人员必须做到:不接受办案任务,不参与调查取证,不参与审理讨论案件和听证、送达程序,不询问办案工作,不查阅有关案卷,不对办案工作施加任何影响。

第十条回避决定作出后,应当回避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及时将所承办的行政案件转交给新确定的承办人员。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隐瞒回避情形的,造成行政案件办理错误或不良影响的,由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人民警察在办理案件时什么情况下需要回避

人民警察在办理案件时什么情况下需要回避

人民警察在办理案件时什么情况下需要回避人民警察在办理案件时,若有下列三种情况,那么就应当回避,而此时往往是有公安机关来决定是否回避。

(1)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一、人民警察在办理案件时什么情况下需要回避(1)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二、刑事诉讼回避种类有哪些1、自行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在诉讼过程中遇有法定回避情形时,主动要求退出刑事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法第28条确立了自行回避制度。

这种制度的实质是通过公安司法人员的职业自律和自我约束意识,消除可能导致案件得不到公正处理的人为因素,使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公安司法人员自觉退出诉讼活动。

2、申请回避,是指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向他们所在的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公安司法人员回避,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

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保证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充分有效地行使这一权利。

按照我国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因而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一样,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3、指令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遇有法定的回避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组织或行政负责人有权作出决定,令其退出诉讼活动。

指令回避是回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的必要补充。

一般说警察办案通常都是指处理刑事案件,毕竟大部分的刑事案件都是由公安机关来立案侦查的。

我国法官任职回避制度内容

我国法官任职回避制度内容

我国法官任职回避制度内容
法官任职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防止利益冲突,而对法官执行公务时应当选择的行为、事项和与本人有特定关系的职业或职务等予以限制的制度。

我国法官任职回避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亲属回避。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避免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情形。

如果法官是上述人员的近亲属,需要回避的,可以主动提出申请或者由当事人申请回避。

2. 地域回避。

法官在办理案件时,不能在自己的家乡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所在的辖区内办案,以避免因个人情感等因素影响公正司法。

3. 管辖回避。

对于不属于自己所在法院管辖的案件,法官不得受理或者审理该案件,以避免因对地方保护主义等原因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4. 公务回避。

法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涉及自己的案件不属于自己主管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请求回避;如果发现其他人员涉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也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章_回避制度

第七章_回避制度

4、审检侦人员与本案当事人存在可能影响案件
公正处理的其他关系
其他关系如同学、师生、战友、邻居、同乡、 朋友、恩怨关系等 5、审检侦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

送礼或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注意:以上五种回避事由参见刑诉法第28、 29条
6、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只可参与其一

参见高院刑诉解释第31条第1款、高检刑诉规则第29 条 参见高院刑诉解释第31条、刑诉法第192、206条、 高院回避规定第3条

例:被告人龙某(聋哑人)与被告人王某长期通奸被 丈夫发现,便与王某合谋杀死了亲夫.案发后,审判该 案的司法人员都不懂哑语,但王某会哑语,在没有找 到翻译人员的情况下,审判人员让王某为龙某进行翻 译.这种做法是否正确 ?( ) A、正确,因为翻译人员不属于依法应当回避的人员之 列 B、正确,虽然翻译人员属于依法应当回避的人员范围, 但在一时找不到其他翻译人员的情况下,可以让王某 暂时担任翻译人员 C、错误,因为翻译人员属于依法应当回避的人员,王某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D、错误,翻译人员虽然不属于依法应当回避的人员范 围,但在本案中,王某与案件处理结果之间存在利害 关系,所以也应当回避 答案:C

例:某案,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李某和另一名 侦查人员史某执行逮捕时,犯罪嫌疑人提出李 某是被害人的弟弟,要求其回避,那么应当如 何处理 ( ) A、李某应该立即停止进行逮捕,更换其他侦查 人员进行逮捕 B、李某应该记录下犯罪嫌疑人的要求,并让犯 罪嫌疑人签字 C、李某应该继续执行逮捕 D、在执行逮捕以后,李某应该向公安机关负责 人报告这一情况,并由其决定是否回避 答案:BCD
7、审判程序只可参与其一

8、法官、检察官离任后2年内,不得担任辩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1.06.10•【文号】法释[2011]12号•【施行日期】2011.06.13•【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1年4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3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2号为进一步规范审判人员的诉讼回避行为,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五)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本规定所称近亲属,包括与审判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

第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发现审判人员违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其回避:(一)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三)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受托人报销费用的;(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索取、接受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办案人员回避由谁决定

办案人员回避由谁决定

Don't complain when you encounter difficulties. Since you can't change the past, try to change the futur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办案人员回避由谁决定根据法律的规定,在案件的侦查阶段,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侦查人员回避或者侦查人员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在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检察人员回避或者检察人员自行提出回避的,由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决定。

在办案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种情况就是涉案人员和办案人员互相熟知,法律上为了保证案件办理的公平性,通常会让相关的办案人员回避。

那么办案人员的回避究竟由谁来决定呢?接下来,将在本文中详细讲述办案人员回避由谁决定的相关内容。

办案人员回避由谁决定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对不同的办案人员,决定其是否回避的人或者单位也各不相同。

根据法律的规定,在案件的侦查阶段,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侦查人员回避或者侦查人员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按照多数人的意见决定。

在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检察人员回避或者检察人员自行提出回避的,由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回避或者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自行提出回避的,由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按照多数人的意见决定。

在案件的审判阶段,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或者审判人员自行提出回避的,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院长回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自行提出回避的,由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按照多数人的意见决定。

对公安机关负责人是否回避,之所以要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这主要是因为公安机关属于行政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公安机关的各项工作都由其负责人决定和承担责任,是否回避如果由其本人决定,那么这一程序就成了形式。

回避制度—搜狗百科

回避制度—搜狗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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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六章。

第十六条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三)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第十七条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2、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发布《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本规定所称法院领导干部,是指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本规定所称审判、执行岗位法官,是指各级人民法院未担任院级领导职务的审判委员会委员以及在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部门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法官和执行员。

本规定所称从事律师职业,是指开办律师事务所、以律师身份为案件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者其他有偿法律服务。

人民警察在办理案件时什么情况下需要回避

人民警察在办理案件时什么情况下需要回避

Follow your own way of living, live happily, and live like yourself. Why care so much, go your own way bravely,and let others talk about it.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人民警察在办理案件时什么情况下需要回避人民警察在办理案件时,若有下列三种情况,那么就应当回避,而此时往往是有公安机关来决定是否回避。

(1)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一、人民警察在办理案件时什么情况下需要回避(1)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二、刑事诉讼回避种类有哪些1、自行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在诉讼过程中遇有法定回避情形时,主动要求退出刑事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法第28条确立了自行回避制度。

这种制度的实质是通过公安司法人员的职业自律和自我约束意识,消除可能导致案件得不到公正处理的人为因素,使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公安司法人员自觉退出诉讼活动。

2、申请回避,是指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向他们所在的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公安司法人员回避,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

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保证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充分有效地行使这一权利。

按照我国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因而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一样,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3、指令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遇有法定的回避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组织或行政负责人有权作出决定,令其退出诉讼活动。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回避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回避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回避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第三章回避 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员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回避,当事⼈及其法定代理⼈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是本案的当事⼈或者是当事⼈的近亲属的; (⼆)本⼈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鉴定⼈、辩护⼈、诉讼代理⼈的; (四)与本案当事⼈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五条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回避的理由;⼝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六条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员不得接受当事⼈及其委托⼈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及其委托⼈。

违反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当事⼈及其法定代理⼈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七条当事⼈及其法定代理⼈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员回避,应当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

第⼆⼗⼋条侦查⼈员的回避,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决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的回避,由同级⼈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九条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员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之⼀,本⼈没有⾃⾏回避,当事⼈及其法定代理⼈也没有申请他们回避的,应当由同级⼈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决定他们回避。

第三⼗条公安机关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及其法定代理⼈,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后五⽇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次。

第三⼗⼀条当事⼈及其法定代理⼈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决定机关应当在三⽇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通知申请⼈。

第三⼗⼆条在侦查过程中,鉴定⼈、记录⼈和翻译⼈员需要回避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决定。

鉴定⼈、记录⼈和翻译⼈员的回避适⽤本章的规定。

第三⼗三条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员、鉴定⼈、记录⼈和翻译⼈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的诉讼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决定的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派出所办案人员回避如何规定的

派出所办案人员回避如何规定的

派出所办案人员回避如何规定的回避是法律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旨在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和客观性。

一旦有案件涉及到派出所办案人员自身或其直接利益相关方,就需要进行回避。

下面将详细介绍派出所办案人员回避的规定。

1.回避的法律依据2.被回避的情形(1)个人利益冲突:如果办案人员、其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或者其他特定情形下的利益相关方与案件当事人或者案件的直接利益相关人存在亲属、财务等密切利益关联关系,涉及到办案人员的利益冲突,应予回避。

(2)职务利益冲突:如果办案人员在案件中拥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系,例如案件涉及到其职务晋升、考核等,办案人员需要回避。

(3)情感利益冲突:办案人员与案件涉及到的当事人之间存在因私人情感而产生的利益冲突,办案人员应回避。

3.回避的程序(1)自行回避:办案人员应根据自身情况判断是否存在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情况,一旦认定需要回避,应主动提出,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自行回避,主要是在案件办理前主动申请避免可能涉及到利益冲突的案件。

(2)请求回避:案件当事人或其他相关方如发现办案人员存在利益冲突,并希望其回避的,可以向派出所或上级公安机关提出回避请求,并说明具体事由和理由。

公安机关会有专门的回避审查机构对请求进行审查和评估,并决定是否接受回避请求。

(3)决定回避:最终回避决定权属于派出所或上级公安机关。

根据回避规定的事实和情况,由审查机构对回避请求进行综合评估,并作出决定。

决定回避的机构应及时将回避决定通知案件当事人和相关方,确保公正公平。

4.回避的后果与影响(1)回避后由其他人继续处理:一旦办案人员回避,派出所或上级公安机关一般会核定新的办案人员,确保案件能够继续进行。

(2)回避不得影响案件进行:办案人员回避不得影响案件审理和处理的正常进行,任何人都不得以回避为由搁置、拖延或者干扰案件的办理。

(3)回避决定可予以申诉:如果案件当事人或者相关方对回避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重新评估回避申请和决定。

办案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办案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办案⼈员应当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当事⼈都有申请办案⼈员回避的权利。

申请办案⼈员回避,也并⾮只有当事⼈可以提出。

那么办案⼈员回避的情形有哪些呢?下⾯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办案⼈员在诉讼活动中应当回避的情形
1.办案⼈员本⾝就是本案的当事⼈或者他⾃⼰虽不是当事⼈,但是本案当事⼈的夫、妻、⽗、母、⼦、⼥或者同胞兄弟姊妹。

2.办案⼈员本⼈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本案的处理可能涉及他们的某些利益。

3.办案⼈员曾经担任过本案的证⼈、鉴定⼈、辩护⼈或者诉讼代理⼈。

4.办案⼈员与本案当事⼈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

5.办案⼈员接受当事⼈及其委托的⼈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及其委托的⼈。

当事⼈有权对书记员、翻译⼈员、鉴定⼈、勘验⼈等⽤⼝头或者书⾯⽅式申请他们回避:
(⼀)是本案当事⼈或者当事⼈、诉讼代理⼈的近亲属;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当事⼈及其法定代理⼈发现审判⼈员具有下列情形之⼀的,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当事⼈及其代理⼈、辩护⼈的;
(⼆)为本案当事⼈推荐、介绍代理⼈、辩护⼈,或者为律师、其他⼈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三)接受本案当事⼈及其委托的⼈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及其委托的⼈报销费⽤的;
(四)接受本案当事⼈及其委托的⼈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付费⽤的各项活动的;
(五)向本案当事⼈及其委托的⼈借款、借⽤交通⼯具。

通讯⼯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及其委托的⼈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给予的好处的。

办案人员回避制度

办案人员回避制度

办案人员回避制度一、引言办案人员回避制度是指在司法活动中,为保证公正、公平,杜绝利益冲突和职务滥用,确保司法独立和司法公信力,设立一套回避规则和机制的制度。

办案人员回避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对于司法体系的健康发展和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办案人员回避制度的定义、原则与内容、实施与评估等方面进行探讨,旨在深入了解该制度的重要性和实施的必要性。

二、办案人员回避制度的定义办案人员回避制度是指在司法活动中,为避免办案人员的利益冲突和职务滥用,确保司法公正和独立,设立的一套回避规则和机制。

办案人员回避制度是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公信力。

三、办案人员回避制度的原则与内容(一)原则1. 公正原则:办案人员在审理案件时,应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2. 独立原则:办案人员应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干扰,不受任何人的干预。

3. 中立原则:办案人员不应有与案件有关的私人利益或利益冲突,不应由此导致执法不公。

(二)内容1. 审理案件回避:办案人员应回避与案件相关的个人利益,如果有个人利益冲突,需立即声明回避。

2. 同类案件回避:办案人员在审理与其过去办案有关的同类案件时,应谨慎行事,避免利益冲突。

3. 家庭利益回避:办案人员不得审理与其近亲属有关的案件,以避免个人利益与公正原则发生冲突。

4. 不合理及不当利益回避:办案人员不得收受或索取案件相关人员的不合理及不当利益。

四、办案人员回避制度的实施与评估(一)实施1. 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司法行政部门应制定法律法规,明确办案人员回避制度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2. 专门机构的设立:应设立独立的机构或专门部门负责审查办案人员的回避申请,确保回避制度的顺利实施。

3. 严格的监督与检查:相关机构应加强对办案人员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回避制度的严格执行。

(二)评估1. 绩效考核:将办案人员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促使办案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办案人员回避制度

办案人员回避制度

Growing up is a game against yourself. Don’t worry that others will do better than you. You just need to do better every day than the day befor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办案人员回避制度应当回避的情形1.办案人员本身就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他自己虽不是当事人,但是本案当事人的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姊妹。

2.办案人员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本案的处理可能涉及他们的某些利益。

3.办案人员曾经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

办理案件最重要的就是保证案件是在其过程中能够保证公平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办案人员在案件中有需要回避的情况就必须申请回避,或者相关当事人要求其回避。

那么我国办案人员回避制度是怎样规定的呢?下面我们就法律规定的回避相关信息进行介绍。

回避是指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机关等司法人员因与本案由利害关系或其他原因而不参加该案的相关活动。

回避制度的设立目的保障案件的公众审理,防止司法人员徇私舞弊。

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回避制度具体如下:一、回避的事由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回避事由,具体如下:首先,对于办案人员与本案相关人员有特定关系的,应当回避。

如办案人员是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包括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以及本人或者其他近亲属和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均应回避。

其次,办案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应当回避。

《法官法》《检察官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了法官、检察官等人员的业务规范,对于为本案当事人介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接受当事人宴请、索取当事人财务的办案人员,因其可能存在徇私舞弊之行为,影响案件的公正办理,应予回避。

派出所办案人员回避如何规定的?

派出所办案人员回避如何规定的?

派出所办案人员回避如何规定的?刑诉中:第30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侦查人员: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据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的有关强制措施,进行案件侦察的工作人员。

在司法活动过程中,为了确保案件能够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了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在符合一定条件时需进行回避的制度。

回避的方式不止一种,在实践中,既可以申请回避,又可以自行回避,在某些情况下还可以指令回避。

而这些关于回避的法律法规都是旨在防止司法活动中的徇私舞弊情形的出现。

那么,派出所办案人员回避如何规定的?回避申请书又该怎么写呢?的小编为您做简要介绍。

一、回避的有关规定刑诉中:第30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侦查人员: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据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的有关强制措施,进行案件侦察的工作人员。

二、回避申请书怎么写回避申请书申请人: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省XX市人,住XX市X X区XX路XX号XX座XX房。

被申请人:XX,男,XX市XX区XX派出所民警,在《XXXXX 故意伤害案》中任办案人员。

XX,男,XX市XX区XX派出所民警,在《XXXXX故意伤害案》中任办案人员。

XXX,男,XX市XX区XX派出所民警,在《XXXXX故意伤害案》中任办案人员。

请求事项及理由:申请人系《XXXXX故意伤害案》犯罪嫌疑人,现案卷已移交贵院审查起诉,鉴于此案有退回重新侦查的可能,申请人有如下请求回避的原因。

被申请人在《XXXXX故意伤害案》立案前,申请人曾向省公安厅投诉被申请人刑讯逼供野蛮执法的行为。

为避免本案不公正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四款的规定,申请被申请人回避。

望批准。

以上就是关于派出所办案人员回避情形的相关知识。

查办案件回避制度(5篇)

查办案件回避制度(5篇)

查办案件回避制度(5篇)第一篇:查办案件回避制度查办案件回避制度纪检、监察机关实行办案回避制度,其意义在于避开嫌疑,以利于办案工作顺利正常进行,其目的就是保护被调查机关、人员的合法权益,防止徇私舞弊或发生偏见,保证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

同时,也是对纪检、监察办案人员的爱护和保护。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四十六条,《行政监察条例》第三十五条,《监察机关实行回避制度暂行办法》第六至十条等都对回避制度作了专门规定,概括起来,办案人员应当进行回避的情形有:一、是本案被调查人、检举人、控告人、申诉人的近亲属;二、是本案的检举人,主要证人;三、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四、与本案被调查人、检举人、控告人、申诉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办案人员进行回避的方式为:主动自行回避;他人申请其回避;领导决定其回避。

第二篇:烟草专卖案件查办相关制度第一章案件查办相关制度第一节拉萨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制度第一条为保证拉萨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信部12号令)制订拉萨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制度。

第二条调查取证的基本内容包括:涉案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情节、后果等;违法方式以及违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等情况;烟草专卖品鉴定结论;其他有关事实。

第三条证据的调取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后,方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四条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含两人),并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检查证件。

第五条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进行检查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到场协助调查。

发现涉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协调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进行立案调查,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调取书证、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证人等相关调查取证工作。

办案人员承诺书回避

办案人员承诺书回避

办案人员承诺书回避概述办案人员承诺书回避是指在司法程序中,涉及到办案人员相关利益的情形下,该办案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主动声明与该案件无关或者不能客观、公正地处理该案件的行为。

办案人员承诺书回避是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正的重要制度。

内容办案人员承诺书回避具体包括以下要点:表明回避原因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办案人员如果存在与该案件相关的利益关系,应当主动向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申请回避,并表明回避原因,以便主管部门做出准确、及时的回避决定。

确定负责人在办案人员申请回避的过程中,必须确定一个负责人。

这个负责人应具有独立的个人情况鉴定能力和正确的法律视角,以客观公正的态度参考办案人员的回避原因,对回避申请加以处理。

利益关系依据回避申请需要以客观公正的态度,明确表明与该案件相关的利益关系依据。

具体依据不宜过于笼统,应当提供足够的证据和材料,以便负责人和主管部门对回避申请作出准确、及时的决定。

回避结果及后续处理根据相关规定,一旦办案人员申请回避,主管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予以答复。

如果回避申请被批准,则办案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再参与该案件的办理。

如果回避申请未被批准,则办案人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但需要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承担特别责任和义务,以保障案件的公正、公平和正常处理。

意义办案人员承诺书回避是司法机关在维护法治和保障正义的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的制度,它具有以下几点意义:保障法律公正司法机关应当在全面、正确、公正地办理案件的基础上,保障法律公正。

办案人员存在相关利益关系可能会导致案件处理的不公正,因此制定办案人员承诺书回避规定,能够在程序上保障案件的公正、公平处理。

维护社会公正司法机关是社会公正的制度保障之一。

办案人员承诺书回避规定能够保障办案人员在案件处理中不会因个人利益影响案件的正常处理,从而维护社会公正。

总结办案人员承诺书回避是司法程序中重要的一环,它是司法机关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正的重要制度。

行政执法回避制度(三篇)

行政执法回避制度(三篇)

行政执法回避制度第一条为保证能公正、公开地行使行政执法权,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回避制度是指办案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时,不应参与该案件调查处理的制度。

第三条办案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案件调查人员应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申请,要求办案人员回避。

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4、案件调查人员不能担任案件听证主持人;5、其它需要案件调查人员回避的情形。

第四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但应当说明理由。

被申请回避的办案人员在本局作出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五条一般办案人员的回避,由县卫生监督所负责人决定;所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局领导集体决定。

第六条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相对人可以向本局再申请一次。

驳回申请回避的,应向相对人说明驳回的理由。

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办案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第七条回避的办案人员应将调查工作转交给县卫生监督所所负责人指定的调查人员行政执法回避制度(二)第一条为保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正确、及时地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客观、公正、合法地处理安全生产行政案件,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行政案件办理实行回避制度。

本规定所称回避是指安全生产监察机构执行行政执法任务的工作人员(下称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参与办理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涉案事项,也不得参与与本人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涉案事项。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等。

“有利害关系”是指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各种关系。

武汉市行政执法回避制度

武汉市行政执法回避制度

武汉市行政执法回避制度
武汉市行政执法回避制度是指在执行行政执法工作中,对于有可能存
在利益关系和利益冲突的情况,应当采取回避措施,保证执法公正、公平、公开。

具体来说,武汉市行政执法回避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回避对象:执行执法任务的行政执法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与执行
执法任务相关的发扬白昼,发扬罪行,发扬多灾多难,发扬不公正行为,
受到行政执法影响的单位、个人等。

2、回避标准:存在利益关系或利益冲突的情形。

例如,当行政执法
人员自身或直系亲属与执法对象存在利益关系时,应当采取回避措施;行
政执法人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从执法对象处获得利益时,也应当回避。

3、回避程序:当行政执法人员认为自己存在利益关系或利益冲突时,应当提出申请,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决定是否回避。

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
知有关人员,以便调整人员和方式。

4、回避措施:回避可能采取的措施包括:调换执法人员,修改执法方
式或责任制,或者暂缓执法。

在回避期间,相关执法工作应当暂停,待回
避之后再行处理。

总之,武汉市行政执法回避制度的实施,能够使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
任务时始终保持公正、公平、公开,增强执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是中国
维护公平正义社会基石的一个重要措施。

行政执法回避制度范文(4篇)

行政执法回避制度范文(4篇)

行政执法回避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过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执法机关的公正、公平、廉洁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回避是指在行政执法程序中,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因与行政执法对象的利害关系存在直接利益冲突,或者与行政执法案件存在其他形式的利害关系,影响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公平性的情形,应当主动回避,不得参与行政执法的集体讨论、决策和实施。

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回避制度,明确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回避的程序和要求,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监督,确保行政执法过程的公正、公平。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公开行政执法回避制度,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行政执法回避的情形第五条行政执法工作人员被列入“行政执法回避人员名单”后,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回避与相关行政执法案件的一切活动。

第六条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如果与下列情形之一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一)本人或者其配偶、父母、子女与行政执法对象存在合伙、投资、债权债务等其他经济关系的;(二)本人或者其配偶、父母、子女与行政执法对象有其他利益关系的;(三)本人或者其配偶、父母、子女是行政执法对象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四)本人或者其配偶、父母、子女与行政执法对象存在以职务之外的其它关系,可能影响执法公正的。

第七条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如果存在其他与行政执法案件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执法公正的情形,应当回避。

第三章行政执法回避的程序第八条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发现与行政执法案件存在回避情形时,应当及时申请回避。

第九条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提出申请回避时,应当填写《行政执法回避申请书》,详细说明回避的理由和依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设立回避申请审查小组,负责审查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申请回避和作出回避决定。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申请回避材料后,及时组织回避申请审查小组进行审查,确保审查程序公正、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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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人员回避制度
应当回避的情形 1.办案人员本身就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他自己虽不是当事人,但是本案当事人的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姊妹。

2.办案人员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本案的处理可能涉及他们的某些利益。

3.办案人员曾经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

办理案件最重要的就是保证案件是在其过程中能够保
证公平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办案人员在案件中有需要回避的情况就必须申请回避,或者相关当事人要求其回避。

那么我国▲办案人员回避制度是怎样规定的呢?下面我们就法律规定的回避相关信息进行介绍。

回避是指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机关等司法人员因与本案由利害关系或其他原因而不参加该案的相关活动。

回避制度的设立目的保障案件的公众审理,防止司法人员徇私舞弊。

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回避制度具体如下:▲一、回避的事由
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回避事由,具体如下:首先,对于办案人员与本案相关人员有特定关系的,应
当回避。

如办案人员是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包括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以及本人或者其他近亲属和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均应回避。

其次,办案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应当回避。

《法官法》《检察官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了法官、检察官等人员的业务规范,对于为本案当事人介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接受当事人宴请、索取当事人财务的办案人员,因其可能存在徇私舞弊之行为,影响案件的公正办理,应予回避。

最后,《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参与过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侦查、检察人员,调至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

考虑到刑事诉讼进程中不同阶段办案人员的职责、面临的情况有所不同,如同一办案人员在担任侦查人员后,又担任检察人员,对案件难免会有先入为主的看法,存在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可能,故此亦属回避事由。

▲二、回避的申请
回避可分为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

自行回避则是办案人员存在回避的情形,提出回避;申请回避则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发现办案人员存在回避事由或可能影响案件的公
正处理,提出回避申请。

《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以及上述人员法定代理人。

同时,根据上述法律第三十一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亦可要求回避。

尽管法律规定申请回避可口头申请,但实务中书面申请更能引起相关人员的注意。

在本文最后,将附《回避申请书》,供读者参考。

▲三、回避的决定
在办案人员自行申请回避,或被申请回避后,是否回避的决定将根据不同人员所属单位、所担任职位而有所不同。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于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而对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则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此处需注意,是有检委会而非检察长决定。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检察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检察长的回避则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同时在讨论时,由副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得参加。

根据《关于适用的解释》,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院长的回避则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时,院长不得参加。

另外,关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的回避,则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规定,由院长决定。

从上述规定可总结,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的回避分别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院长决定,而公安机
关负责人、检察长以及院长的回避则须由检察委员会、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四、申请回避被驳回的救济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关于适用的解释》均规定了申请回避被驳回时的救济途径。

在收到回避申请后,公安机关应在两日内,或经负责人批准后五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批准人。

若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其可在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在五日内答复申请人。

而对于检察院作出的驳回申请决定,同样可以在五日内提出复议,此时检察机关应在三日内答复。

而对审判人员的回避被驳回后,实务中多为当庭申请复议,但需注意的是,对于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被驳回后不得申请复议。

以上就是▲办案人员回避制度的相关规定,希望大家可以有所收获。

总之,法律对需要回避的情况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申请回避后会有相关的审查,如果第一次申请被驳回是可以进行救济的如果发现需要回避的情况可以在法律规
定的情况下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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