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本考点归纳[详细]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重点导读: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重点导读: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第一部分:考试大纲要求(一)掌握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二)掌握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税目和计税依据(三)掌握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四)熟悉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五)熟悉个人所得税税收减免(六)了解个人所得税的特点(七)了解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纳税期限与纳税地点第二部分:重点内容导读第一节个人所得税的特点一、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即自然人)的劳务和非劳务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二、个人所得税的特点1.实行分类征收;2.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3.费用扣除额较宽;4.计算简便;5.采取课源制和申报制两种征纳方法。
第二节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具体来讲,是指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1年但有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外籍个人、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同胞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等。
(一)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对纳税义务人的管辖权通常分为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
在界定两者管辖权的标准上,常用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在纳税义务人的界定上既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又行使居民管辖权,把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划分为居民和非居民两个部分。
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二)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1.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居民纳税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向中国政府履行全面纳税义务。
2.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非居民纳税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向我国政府履行有限纳税义务。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梳理初级会计考试是会计行业的入门考试,其中《经济法基础》是必考科目之一。
本文将梳理《经济法基础》中的知识点,帮助考生更好地掌握这门课程。
一、关键词梳理1、法律关系:是指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
2、法律行为:是指能够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3、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继承遗产的继承方式。
4、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5、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6、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目的是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能够得到一定的物质帮助。
7、税法:是调整国家征税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收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8、会计报表:是指向外部报表使用人提供会计信息的财务报表。
二、重点知识点梳理1、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
2、法律行为的合法性原则:是指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具有合法性。
3、法定继承的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4、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5、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等。
6、社会保险的种类: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7、税法的构成要素:包括税法主体、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期限等。
8、会计报表的种类: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三、拓展知识点1、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种类: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
2、公司治理结构的概念:是指公司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制,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等。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必学考点总结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必学考点总结经济法基础是初级会计专业的一门重要课程,它主要介绍了我国经济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和基本要求,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下面是经济法基础课程的必学考点总结。
一、法律的基本概念和法律的分类1.法律的概念和特点2.法律的分类及其特点3.我国法律的主要特点和分类二、法律关系和法人及其分类1.法律关系的定义和特征2.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和构成要件3.法人的基本概念和分类4.法人的成立、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要求和程序三、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和要素1.合同法的基本概念、性质和基本规定2.合同的要素和合同的分类3.合同的成立、履行和变更4.合同的效力、终止和解除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规定2.消费者的权益和义务3.商家的权益和义务4.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点内容和相关法律责任五、劳动法的基本概念和劳动合同1.劳动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规定2.劳动合同的内容、形式和解除3.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和相关法律责任六、国际贸易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1.国际贸易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2.各类国际贸易合同的特点和主要内容3.国际贸易争端解决的途径和方式七、企业犯罪的基本概念和防范措施1.企业犯罪的基本概念和特点2.企业犯罪的分类、成因和形式3.企业犯罪的防范措施和相关法律责任以上是经济法基础课程的主要考点。
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应重点掌握法律的基本概念和分类,了解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和法人的基本概念,掌握合同法的基本要素和合同的成立、履行等内容,熟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劳动法的基本规定,了解国际贸易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熟悉企业犯罪的基本特点和防范措施。
在备考过程中,可以通过阅读教材、参加课堂讨论、进行案例分析等方式来深入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
此外,要注重培养法律意识,关注新的法律法规的出台和修订,及时了解和掌握最新的相关法律知识,加强实践操作,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总之,经济法基础是初级会计专业的一门基础课程,掌握好以上所述的考点内容,对学生提高法律意识、培养法律素养具有重要意义。
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考点归纳
出租人房产税的计算
模拟试题(四)单选第16题
《应试指南·经济法基础》144页第(2)题
《经典题解·经济法基础》124页页例题2题、125页例题3、143页第2题
21
契税应纳税额计算
普通班模拟试题(一)单选第4题
《应试指南·经济法基础》137页第12题
《经典题解·经济法基础》144页第7题
22
车船税的征免规定
《经典题解·经济法基础》50页第18题
14
营业税征收范围
实验班模拟试题(五)单选第10题
《应试指南·经济法基础》80页第13题、82页《经典题解·经济法基础》63页第2题、第4题
15
服务业营业税的计算
实验班模拟试题(五)不定项资料一第2题、第4题
《应试指南·经济法基础》79页第2题
《经典题解·经济法基础》78页第7题
48
纳税申报
实验班模拟试题(五)判断第9题
《应试指南·经济法基础》178页第3题
《经典题解·经济法基础》167页例题3
49
银行结算账户撤销
普通班模拟试题(五)判断第13题
《应试指南·经济法基础》185页第1题
《经典题解·经济法基础》195页第2题
50
行政复议执行
模拟试题(四)单选第21题
《经典题解·经济法基础》15页第4题
18
工资、薪金征免税规定
普通班班模拟试题(五)单选第14题
《应试指南·经济法基础》104页第8题、107页第1题
《经典题解·经济法基础》100页第1题、111页第5题、243页第11题
19
房产税纳税义务人
竞赛试题(四)多选第12题
《应试指南·经济法基础》136页第1题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1.经济学基础知识:-宏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研究整个经济体的总体运行规律,包括国民收入、经济增长、通货膨胀等问题。
-微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研究个体经济决策及其对市场的影响,包括供求关系、市场结构、价格决策等问题。
-经济发展阶段:研究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如农业阶段、工业阶段和服务业阶段等。
2.金融学基础知识:-货币与银行:货币是市场交流的媒介,银行是货币储备和支付结算的机构。
-利率与汇率:利率是借贷交易中的价格,汇率是不同国家货币之间的兑换比率。
-金融市场:金融市场是进行金融交易的场所,包括货币市场、证券市场和保险市场等。
3.法律学基础知识:-法律的基本概念: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强制执行的规范行为的规则。
-合同法:合同是双方共同订立并约定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
-公司法:公司是经济组织,有独立法人地位,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4.会计学基础知识:-会计信息的特征:会计信息具有财务性、客观性、可比性和真实性等特征。
-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核算方法包括现金会计和权责会计两种方法。
-会计制度:会计制度是会计活动的规范和准则,包括会计政策、会计原则和会计制度框架等。
5.经济法基础知识:-国家宏观调控:国家宏观调控是指政府利用经济手段对整个国民经济进行调控的过程。
-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为基础,通过市场机制调节经济行为;计划经济是由政府统一规划和调控的经济体制。
-基本经济制度:基本经济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组织和运行的总体体系,如公有制经济和私有制经济等。
以上是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的汇总,不过由于篇幅有限,这里只是对每个知识点进行了简要的介绍。
在备考过程中,建议根据每个知识点的重点和难点进行深入学习和理解,同时结合练习题和模拟试题进行巩固和提升。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重要考点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重要考点关键信息项:1、税法相关考点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2、经济法相关考点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其他相关经济法律制度11 税法相关考点111 增值税增值税是《经济法基础》中的重点内容。
需要掌握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等。
了解增值税的税率和征收率,以及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标准和计税方法。
同时,要熟悉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和税收优惠政策。
112 消费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税目、税率是重要考点。
掌握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和复合计征的计算方法,以及消费税的纳税环节,如生产环节、委托加工环节、进口环节和零售环节等。
了解消费税的税收优惠和特殊规定。
113 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是关键。
包括收入总额的确定、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区分、各项扣除项目的标准和限制,如职工薪酬、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
掌握资产的税务处理、税收优惠政策以及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计算和纳税申报。
114 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各类所得的征税范围和计税方法需要重点掌握。
了解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税率表和税收优惠政策,以及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12 经济法相关考点121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是重要内容。
掌握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试用期、服务期、竞业限制等特殊规定。
了解社会保险的种类、缴费基数和比例,以及社会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和支付标准。
122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支付结算工具,如票据(汇票、本票、支票)的种类、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法律规定要熟悉。
掌握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以及支付结算的方式和流程。
了解支付结算的法律责任和风险防范。
123 其他相关经济法律制度包括会计法律制度、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等。
2012年《初级经济法》考试考点
2012年《初级经济法》考点章节重点提示第一章总论主要考点:(一)法律基础法的本质和特征。
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法的形式。
法的分类。
法律体系的概念。
(二)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仲裁、行政复议。
(三)法律责任行政责任的种类。
第二章劳动法律制度本章主要内容:(一)、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概述(二)、劳动合同的订立(三)、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四)、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五)、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六)、劳动争议的解决(七)、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第三章营业税法律制度本章近年主要考点:营业税征税范围(多次考过)、混合销售行为、计税依据、纳税期限、税目、免税项目、纳税地点、服务业营业税的计算、金融业营业税的计算。
本章主要内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第四章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本章近年主要考点: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应纳税额的计算、税收优惠、个人所得税所得来源地的确定、税目、税前扣除项目、征收管理。
本章主要内容: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税目、税率、计税依据、应纳税额计算、税收减免等。
第五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本章近年主要考点房产税的纳税人、计税依据、计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契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人、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算;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算;车船税的计税依据、纳税人、税收优惠;印花税的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纳税人;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本章主要内容(七个税种)房产税、契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第六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本章近年主要考点税务登记、发票的管理、税款追征的期限、税务行政复议、税款征收措施、税收优先权、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税收代位权与撤销权。
本章主要内容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税收法律责任第七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本章近年分值在14-24分之间,考试涉及的题型为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和不定项选择题。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重要考点总结大全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重要考点总结大全经济法基础是初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的一门重要科目,涉及会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需要了解和掌握的经济法律法规和基本法律知识。
下面是经济法基础考试的重要考点总结。
一、经济法基础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1.经济法的概念、特点和分类;2.经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3.经济法领域的基本原理。
二、市场经济法律制度1.企业法人和个体工商户法律制度;2.合同法律制度;3.法人代表权和法人代表行为的法律制度;4.信用合同的法律制度;5.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制度;6.破产法律制度。
三、经济法律制度的保护措施1.基本保护措施:民事责任、行政处罚、刑事处罚;2.特殊保护措施:工商行政管理措施、行政检查和行政许可制度。
四、经济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侵权责任、合同违约责任;2.行政责任: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制度;3.刑事责任:刑法中经济犯罪的法律责任。
五、金融法律制度1.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职责;2.银行业的法律监督机构和法律监督措施;3.证券法律制度;4.保险法律制度。
六、税务法律制度1.税法的功能、分类、性质和基本原则;2.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3.税收管理的法律制度;4.税收征收和纳税义务的法律制度。
七、经济法条例1.公司法;2.合伙企业法;3.个体工商户法;4.企业破产法;5.实施企业破产法拍卖的法律法规;6.劳动合同法。
八、知识产权法律制度1.商标法;2.专利法;3.著作权法;4.法律依据及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九、国际经济法律制度1.国际经济组织和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概念;2.国际经济组织的分类和职能;3.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特点和基本原则;4.国际贸易法律制度。
初级会计-经济法考点精要
• 考点24:P68
– 劳动仲裁管辖
永安会计——2012年初级会计资格《经济法基础》 14
• 考点25:P68
– 申请时效
• 考点26:P69
– 劳动仲裁基本制度
• 考点27:P70
– 裁决
• 考点28:P71
– 终局裁决的情形
永安会计——2012年初级会计资格《经济法基础》
15
• 考点29:P71
– 诉讼时效届满丧失胜诉权,不丧失实体权利 – 诉讼时效(四种情况——一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发生之日 – 诉讼时效的中止(不可抗力、最后6个月)、中断(三 种情况) – 15天——不服上诉,送达
永安会计——2012年初级会计资格《经济法基础》 5
• 考点17:P24
– 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处罚VS行政处分)
– 先予执行
• 考点30:P71
– 劳动仲裁的申请范围
永安会计——2012年初级会计资格《经济法基础》
16
第三章(15分以上,不定项选择题)
• 考点1:P79
– 境内
• 考点2:P79
– 应税劳务
• 考点3:P79
– 混合销售行为
• 考点4:
– 兼营(不一定同时发生,不一定是同一客户)
永安会计——2012年初级会计资格《经济法基础》
– 劳动合同终止(7种)
• 考点20:P60
– 既不能终止也不能解除(6条)
永安会计——2012年初级会计资格《经济法基础》
13
• 考点21:
– 解除的补偿(条件程序均合法,补偿金、赔偿金,条 件OR程序违法)
• 考点22:P62
– 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9条)
• 考点23:P63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
经济法基础的知识点汇总:
一、企业法律地位
1.企业法律地位的内涵:企业的法律地位是指企业在社会及法律等方
面的权利与义务,包括企业的合法资格和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的经营范围,企业的法定名称,以及企业的经营范围等等。
2.企业法律地位的法律标准:企业法律地位的法律标准主要包括《公
司法》、《工商法》、《社会团体登记法》、《公司保险法》、《统计法》等。
3.企业法律地位的变更程序、条件及要求:企业法律地位的变更应符
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
此外,还需要经过诸如办理法人代表和经营者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工
商部门和税务部门等的备案手续,并发布公告通知来完成企业法律地位的
变更。
二、企业合同
1.企业合同的内容:任何双方之间在企业经营活动中达成的协议都归
为企业合同,具体包括股东协议、社会团体组织协议、企业运营活动协议、企业融资协议、企业租赁协议等。
2.企业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企业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符合《合同法》
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具体包括:双方应全面了解该合同的全部内容,准备
相关合同文本,合同双方需明确表示意志,履行双方合同义务。
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
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账簿、凭证管理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六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知识点、账簿、凭证管理(一)账簿的设置管理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没置账簿。
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2.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3.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二)对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的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账簿、凭证等涉税资料的保存和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发票管理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发票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通常按照行业特点和纳税人的生产经营项目划分为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业发票三种。
税法对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使用和保管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例题·单选题】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其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内按规定设置账簿。
A.5日B.10日C.15日D.30日【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设置账簿的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
2012年初级会计《经济法》测试重点
1、运输业的税率是3%,娱乐业的税率是20%,服务业-旅游业税率是5%,销售不动产的税率是5%。
2、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惬意(营业)收入的0.5%。
3、根据房产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的房免征房产税。
房屋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人。
个人经营用房产税=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20%)*1.2%;出租房屋房产税=租金收入*12%。
4、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5、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6、信用证的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7、对于建立劳动规章制度的核心包括(民主协商、劳资共议)8、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9、根据规定,欠税款的纳税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其财产,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纳税人的行为。
税务机关可以行使撤销权追缴个人独资企业的欠税款。
10、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总论要点】1、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
2、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都能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区分要点是“当事人的主观意志”。
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属于法律事件。
3、不能提请仲裁的有: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依法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不适用《仲裁法》的有:劳动争议的仲裁、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4、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仲裁独立存在,合同变更等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5、仲裁应当开庭进行,仲裁不公开进行。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庭只能调解和裁决,无权强制执行。
6、平等主体当事人之间发生经济纠纷提起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解决纷争。
2012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整理(2)劳动法
﹤3个月--无试用期 3个月≤劳动期﹤1年--不超过1个月 1年≤劳动期﹤3年--不超过2个月 劳动期≥3年--不超过6个月
违反规定: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 补正常工资差价 付赔偿金 试用期工资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的80%,并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 试用期辞职 服务期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享受用人单位提供的特殊待遇而做出的劳动履行期限承诺 劳动限期满,服务期未满的;劳动期限应延续到服务期限满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向约定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声称已出资的,但不能提供相应的支付凭证,则无效 双方可以约定限制条款,但每月应支付经济补偿 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 限于用人为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不得超过2年 患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治病休息期间不允许解除劳动合同 因公负伤--停工留薪期--期满后,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经济补偿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 金,伤残就业补助金 实际工作10年以下,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3个月 本单位工作5年以上--6个月 实际工作10年以下,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6个月 本单位工作5-10年--9个月 本单位工作10-15年-12个月 本单位工作15-20年--18个月 本单位工作20年--24个月 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最低不低于当地工资80% 合同执行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义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义务: (1)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 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2)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活着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3)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活着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 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劳动规章制度: 劳动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未经公示或者未对劳动者告知,该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不生效 企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规章制度可以采用:张贴通告,员工手册送达,会议精神传达 如果规章制度损害了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 偿;但如果该规章制度实施给劳动者造成了损害的,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规章制度必须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才生效 张贴通告,员工手册送达,会议精神传达 未实施--补偿 实施--赔偿 唯一一个低于当地最低工资,但不低于80% 必须由劳动者先提出,而用人单位拒付,才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满,但服务期未满,劳动合同自动延长到服务期满;违反服 务约定的只用偿还未履行部分所应摊的费用;如果用人单位无法提供 支付凭证,费用无效 工资80%、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劳动者提前3日通知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重点导读: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重点导读: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第一部分:考试大纲要求(一)掌握房产税、契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二)掌握房产税、契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三)熟悉房产税、契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和税收减免(四)熟悉资源税的税目和课税数量(五)了解房产税、契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六)了解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程序、纳税清算和纳税地点第二部分:重点内容导读第一节房产税法律制度一、房产税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照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等征收的一种税。
二、房产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一)房产税的纳税人房产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
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二)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
三、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一)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税以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1.从价计征的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从价计征的房产税,是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具体扣减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从租计征的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出租的,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房产税。
(二)房产税的税率我国现行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
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实行不同标准的比例税率。
1.从价计征的,即依据房产余值从价计征,税率为1.2%。
2.从租计征的,即依据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税率为12%。
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提炼考点汇总(3)
9.其他所得:(1)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总结:有奖发票800免,中奖彩票1万免,超过就要全额征。
10.捐赠的扣除(1)对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公益事业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汶川地震灾区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总结:捐赠扣除要注意,一般是30%的比例,红十字、农村小学和初中、外加公益青少年、汶川地震可全扣11.免税所得省级、部委、军以上奖金免税;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免税;国家发给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税;无住所且居住90日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且不是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税;享有外交赦免权的个人免税;境内社保、拆迁补偿费免税。
总结:免税要得到,级别要足够、享受国家优、外交有特权、居住时间短。
12.自行纳税申报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总结:只要是导致无法全部扣缴税款的所得或所得金额大12。
13.纳税期限(1)扣缴义务人每月扣缴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报送相关资料。
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提炼考点汇总(1)
第一章总论一、法律基础(一)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二)法的本质与特征1.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3)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2.法的特征(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利益导向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记忆口诀:说起法,找国家。
国家制定或认可,国家强制来保证;本质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特征也为国家意志性、强制性、利益导向性、规范性。
(三)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任何法律关系都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构成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包括:(1)公民(自然人)(2)机构和组织(法人)(3)国家(4)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2.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与义务)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纳税、服兵役)和消极义务(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2)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也就是说,任何一方既是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
记忆口诀:权义不分家。
(3)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国家法律保障。
3.法律关系的客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客体又称权利客体或义务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一、经济法基础知识1、法律规范:广义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在生产、生活中所建立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狭义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行为规则。
2、法律部门:同类法律规范的集合体。
3、法律渊源:法律规范的来源。
4、法律关系: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5、权利:指权利主体依法要求义务主体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资格。
6、义务:指义务主体必须根据权利主体的要求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责任。
7、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8、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为被代理人设定、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责任。
9、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10、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订立合同,该合同对被代理人和相对人有效。
11、法律责任: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对违反行为予以惩罚的必为的强制性义务。
12、法律制裁:由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违法者实施的强制性法律措施。
分为: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违宪制裁。
二、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1、劳动合同的订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2、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或者其他有效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
2012年《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第一章总论[基本要求 ](一掌握法和法律、法的本质与特征(二掌握法律关系的要素(三掌握仲裁与民事诉讼(四掌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五熟悉法律事实、法律责任(六了解法的形式与分类、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七了解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考试内容 ]第一节法律基础一、法和法律(一法和法律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而广义的法律则是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
(二法的本质与特征1. 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2. 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二、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或者说,是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三、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
通常划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是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
事件可以是自然现象,也可以是某些社会现象。
法律行为是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关键信息项:1、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2、经济法的基本原则3、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4、法律行为与代理5、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6、仲裁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7、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和审判制度8、行政复议的范围和申请期限9、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管辖10、法律责任的种类和形式11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调整对象主要包括: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秩序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社会分配调控关系。
111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社会本位原则、经济公平原则、经济效益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112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经济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等;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客体则包括物、行为和智力成果等。
12 法律行为与代理121 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法律行为的分类包括单方行为和多方行为、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要式行为和非要式行为等。
122 代理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3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有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131 仲裁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仲裁适用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仲裁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公平合理原则、独立仲裁原则和一裁终局原则。
132 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和审判制度民事诉讼适用于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的审判制度包括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和两审终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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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论本章重要考点回顾一、法和法律1.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的特征:法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和社会规范,不仅具有行为规则、社会规范的一般共性。
还具有自己的特征。
①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国家意志性;②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循的效力——强制性;③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利导性;④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规范性。
二、法律关系的要素——3要素: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1.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4类:公民(自然人)、机构组织、国家、外国人及外国社会组织。
2.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主体各方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3.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包括4类:物、精神产品、行为、人身。
三、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可以划分为两大类: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四、法的形式和分类(一)法的形式(二)法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作不同的分类。
五、经济纠纷解决途径(一)途径的选择(二)仲裁与诉讼关系: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这在法律上称为或裁或审原则。
六、仲裁(一)仲裁的特征(二)仲裁的适用范围1.适用于: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2.不适用: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1)劳动争议的仲裁;(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三)仲裁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合法合理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
仲裁机关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
4.一裁终局原则。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不予受理。
(四)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1.仲裁委员会性质:民间性组织。
不实行地域管辖;也不实行级别管辖。
2.仲裁委员会组成: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l名仲裁员组成。
(五)仲裁协议1.形式: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2.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效力(1)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六)仲裁裁决1.仲裁应当开庭、但不公开进行。
2.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3.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申请,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
七、民事诉讼(一)诉讼管辖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2.特殊地域管辖:9项(很重要)3.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的管辖。
主要有三类: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4.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时管辖的确定(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共同管辖)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选择管辖);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二)诉讼时效: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下列事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20年(三)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1.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四)判决和执行1.判决:(1)开庭并公开;(2)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如果在上诉期限内当事人不上诉,第一审判决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2.执行:执行措施(9项)八、行政复议(一)行政复议范围下列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行政复议申请1.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2.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三)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四)行政复议决定1.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九、行政诉讼1.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2.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
但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赔偿诉讼可以调解。
十、法律责任的种类三种: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特别关注:责任具体责任1.民事责任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2.行政责任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刑事责任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第二章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本章重要考点回顾一、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1.合法原则;2.公平原则;3.平等自愿原则;4.协商一致原则;5.诚实信用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有欺诈行为)。
二、劳动合同订立主体:1.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资格:(1)法人;(2)分支机构:①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②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义务——“2个不得”:一是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二是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三、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及要求1.建立劳动关系:(1)时间:自用工之日起;(2)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要点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要点2】例外情况: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对于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又区分不同情况进行了规定:自用工之日起未定合同期限处理规定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要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1个月~1年(1)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注释】2倍工资的计算时间从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日。
(2)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满1年(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2)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四、劳动合同的类型与效力:1.类型——3种: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长期性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重点是: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l)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l0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l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的固定期限合同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且劳动者没有列举情形;(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效力:无效劳动合同法律后果,特别是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五、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的休息休假、劳动报酬(一)休息休假:1.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l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l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二)劳动报酬:1.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加班)的工资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加班时间)延长工作时间报酬(加班报酬)①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②休息日工作,且不能安排补休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③法定休假日工作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④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根据上述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三)违反规定的责任1.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