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规定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规定保护消费者权益是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的基本原则之一。
为了确保消费者的权益不受侵害,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规定,以保护消费者在经济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不同的方面介绍这些法律规定。
一、产品质量与服务1.质量法律规定: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生产者应当对其提供的产品质量负责,并确保符合相关法律和标准的要求。
如果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利要求修理、更换、退货或者索赔。
2.服务法律规定: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服务提供者有义务提供安全可靠的服务,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如果服务质量出现问题,消费者有权利要求解决或获得赔偿。
二、价格与广告1.价格法律规定:我国《价格法》禁止垄断、哄抬价格等行为,保护消费者的价格利益。
价格标示必须真实、清晰,不得欺诈消费者。
消费者有权利拒绝强制消费和强制消费服务。
2.广告法律规定:我国《广告法》规定了广告的真实性、合法性等要求,禁止虚假、夸大宣传。
消费者有权利拒绝误导性广告,对误导性广告进行投诉。
三、合同与保修1.合同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消费者与经营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可以签订合同,明确权利与义务。
合同应当合法、公平,并提供充分的保护。
如果合同中存在不公平的条款,消费者有权利要求修改或者解除合同。
2.保修法律规定: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产品保修的基本要求。
如果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在保修期内有权利要求免费修理或者更换,对于无法修复的缺陷产品,消费者有权利要求退货或索赔。
四、售后维权与投诉处理1.售后维权:消费者购买产品后,发现存在问题可以依法进行维权,要求生产者、销售者解决问题。
如遇到拒绝维权情况,消费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2.投诉处理:消费者对不合法行为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如国家市场监管部门等。
消费者的投诉将触发相应机制,追究违法行为者的责任,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维权组织与平台1.维权组织:我国设有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如消费者协会等。
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若干问题探析——基于安徽省马鞍山市的实证分析
投 诉 商 品 类 别分 类
家 电类
季 度 二 季 度 三 季 度 ( 分 比 ) ( 分 比) ( 分 比 ) 百 百 百
一
2 .6 2 6
2 .4 74
3 .7 0 0
家 用器 械
服务 行业 中的从 业人 员 大多 是 下 岗 、 岗 、 待 外来 人
、
现行《 消费者权 益保护 法》 对服 务消费保 护
的缺 位
( ) 一 服务 消费投诉 激增
改 革开放 3 0年来 , 随着人们 收入水平 的提 高 ,
休假时 间增 多 , 消费 层 次提 高 , 费需 求也 越 来越 消 高 。人们 用于购 买食 品等方 面 的支 出 占家 庭 收入 的比重 ( 恩格尔 系数 ) 断下降 , 不 而用于其他 方面 的 服务性 消费支 出( 教育 、 如 保健 、 交通 、 旅游 、 化娱 文
乐等 ) 比重迅速上 升 。消费分为商 品消费 和服务 的
员 , 质较低且 流 动性 大 , 法对 其 所造 成 的服 务 素 无
质量 问题进 行有效监 管 。
2 虚假宣 传 仍 比较 普遍 。在 许 多服 务 消费 领 .
域 , 家经常 以虚假 的折 扣价 、 商 优惠价 吸引消费者 ,
广 西 政 法 管理 干 部 学 院 学 报 第2 6卷 第 2 期
21 0 1年 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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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n1 2 No. . 6. 2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16修订)汇编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4年8月20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6年2月2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费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本条例保护。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遵循国家保护、经营者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保障和方便消费者行使权利。
第四条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采取措施,依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指导、督促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经营。
其制定的行业规则,应当符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要求。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揭露、批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第六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七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标准等情况。
第八条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是否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是否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通过平等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以及其他交易条件,有权拒绝强制交易。
安徽实体商场退换货规则
安徽实体商场退换货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安徽实体商场退换货的规则如下:
1. 退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如果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与商家描述不符,可以选择在一定时间内(具体时间根据商品类型和商家规定而定)退货。
退货时消费者需要提供购买凭证,如发票、购物小票等。
2. 换货:对于发现质量问题的商品,消费者可以选择在一定时间内(具体时间根据商品类型和商家规定而定)进行换货,换货时消费者同样需要提供购买凭证。
3. 退款:如果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因为个人原因或者商品本身没有质量问题,想要退货,商家可以根据自身政策是否接受退款。
一般情况下,商家会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用。
4. 注意事项:消费者在退换货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 商品需要保持原状,并携带完整的配件和包装进行退换货。
- 根据产品类型和商家规定,可能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检验报告、鉴定证明等。
-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前,可以主动了解商家的售后服务政策,以便退换货时有所准备。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商家可能会有不同的退换货政策,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前最好咨询商家或仔细阅读购物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以便了解具体的规定。
此外,如果消费者对商家的退换货政策存在争议,可以向相关消费维权机构投诉维权。
新《消法》全文详细解读
新《消法》全文详细解读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详细解读一、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法条】《消法》第23 条第3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案例】何先生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台某品牌冰箱,使用半个月后,他发现冰箱的门时不时关不严的情况。
他拿着发票找到商场,售后人员上门检查后表示没有问题,不予维修、更换或者退货,商场甚至认为就算门真的有问题,那也是何先生使用时弄坏的。
何先生无奈之下进行投诉。
【解读】“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证据规则。
该案的消费者在维权时需承担举证责任,很有可能会由于有举证责任难度过高,导致无法维权。
而新颁布的《消法》作出了对消费者有利的举证倒置规则,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解决了消费者举证难问题。
根据修改后的《消法》,上述案例中,冰箱有无质量问题,应由商家来举证。
二、赋予消费者七日反悔权【法条】第25 条第1 款、第2 款为新增法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 消费者定作的;(二) 鲜活易腐的;(三) 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 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案例】消费者李小姐在网上购买一款波鞋,货到后,发现色差极大,颜色和网页上的图片出入很大,淡红黄色变成深红色,马上想退货,却被店家以无质量问题为由拒绝。
【解读】由于网络信息不对称性,色差又不属于三包范围内,以往消费者维权往往被拒。
新《消法》25条针对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赋予了消费者七天的反悔权。
根据修改后的《消法》,上述案例中的李小姐有权要求退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细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细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的法律规定。
为了更好地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了相关的实施细则,以下是其中的一些要点:一、退换货标准:1. 商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发现质量问题,可以在退货时间内要求退货。
2. 商品与描述不符: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与商家描述不符,可以在退货时间内要求退货。
3. 无理由退货:对于特定商品,消费者可以在一定时间内无理由退货。
二、维修保修标准:1. 三包规定:对于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商家应承担三包责任。
2. 维修周期:商家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维修,对于无法维修的产品,商家应及时提供退货或换货等解决方案。
3. 质量问题返修期:商家应在规定时间内接受消费者对于质量问题的申请,并及时解决。
三、价格欺诈:1. 虚假宣传:商家在宣传中不得误导消费者,包括价格虚高、虚假优惠等。
2. 虚假陈述:商家在销售过程中不得对商品的质量、功能等进行虚假宣传。
3. 默认搭售禁止:商家不得以默认搭售的方式增加消费者购买商品的费用。
四、个人信息保护:1. 隐私权保护:商家应妥善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或滥用。
2. 信息使用透明:商家在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时应明示目的和方式,并且经过消费者同意。
五、违规处罚:对于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行为,相关部门将进行查处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业等。
以上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细则的一些内容,通过这些规定的实施,可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在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背景下产生的一项重要法规。
在市场经济中,消费者是市场的主体,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不仅关乎消费者个人的利益,也直接关系到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
为了更好地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了一系列的实施细则,以细化和明确相关法律规定的具体实施方式。
一、退换货标准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关键内容之一。
2019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
2019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篇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全体公民消费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20XX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规定》进行第一次修正。
20XX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2次修正。
20XX年3月15日,由全国人大修订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正式实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总则、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消费者组织、争议的解决、法律责任、附则8章63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是什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是指贯彻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中的,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基本准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有三项。
一是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是国家对消费者支持与援助的原则。
三是动员社会力量保护消费者利益原则。
知悉真实情况权即消费者所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的过程中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知悉的情况具体包括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等。
自主选择权即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包括两方面:一是对商品的品种、服务方式及其提供者应有充分选择的余地;二是对于选择商品服务及其提供者应有自由决定的权利而不受强制。
实际生活中,损害消费者自由选择权的现象主要是“官商”习气、商品搭售和强买强卖等。
人身财产安全权即消费者享有在购买商品如果人身、财产受到威胁。
实践生活中的毒酒事件,劣质药品和化妆品事件,电器、压力容器、玩具、鞭炮烟火、机动车等因漏电、燃烧、爆炸及失灵等原因致人损害案件,是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典型事例。
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规章制度
2.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经营者,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采取警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措施,并记入信用档案,予以公示。
政府有关部门、经营者、消费者组织及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落实本规章制度,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通过持续的宣传、教育、培训和监管,不断增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共同构建和谐、健康的消费市场,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5.本规章制度所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如有变动,依照新的规定执行。
6.本规章制度的修改和废止,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办理,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九、消费者组织
1.消费者组织依法代表消费者参与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制定,参与有关消费者权益的公益诉讼。
2.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消费者满意度调查,及时了解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意见和要求,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十一、责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与赔偿
1.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立即向消费者通报,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必要措施。
3.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因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而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消费者权利(续)
5.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发票等购货凭证,以保障其依法行使权利。
6.消费者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三包”(包修、包换、包退)服务,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三包”义务。
2023年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解读
2023年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解读
简介
本文为《2023年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全文解读,旨在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该法律。
第一章总则
该法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消费者
和生产者的公平交易。
第二章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
该法规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公开透明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
第三章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内容
该法规定了消费者权益的具体内容,包括商品和服务质量保证、合同权益保护、价格合理性保护、信息公开和教育等。
第四章经营者责任
该法明确了经营者的责任,包括严禁虚假宣传、提供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保证、履行合同等。
第五章消费维权
该法设立了消费维权机构,鼓励消费者参与维权活动,并规定了消费者投诉和维权的程序。
第六章法律责任
该法对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行为给予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赔偿等。
第七章附则
该法对相关的衔接性问题进行了规定,同时明确了对其他与之相悖的法律规定的调整。
结论
《2023年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为维护消费者权益而制定的重要法律,它将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公平交易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五十五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五十五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五十五条是其中的一条重要法条。
该法条规定:“销售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提供虚假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欺骗、误导消费者购买;(二)提供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或者服务,致使消费者受到损失;(三)未按照商品或者服务的性质、用途、承诺等要求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致使消费者受到损失;(四)未按照规定明示或者标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致使消费者受到损失;(五)未按照规定履行售后服务或者保修义务,致使消费者受到损失。
”这条法规的出现,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防止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受到不公平的待遇。
下面将从不同的角度分析这条法规的含义和作用。
一、虚假宣传第一种情况是销售者提供虚假的商品或服务信息,欺骗、误导消费者购买。
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可以要求销售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虚假宣传是一种常见的商业手段,销售者通过夸大产品的功效、减少产品的缺陷等手段来吸引消费者购买。
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购买的产品与实际情况不符,造成了消费者的经济损失。
消费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质量不合格第二种情况是销售者提供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或者服务,致使消费者受到损失。
质量不合格是指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或者不符合销售者的承诺。
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可以要求销售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退货、换货、修理等。
质量问题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时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因此销售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服务时,应该严格把关产品的质量。
三、未按要求提供商品或服务第三种情况是销售者未按照商品或者服务的性质、用途、承诺等要求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致使消费者受到损失。
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可以要求销售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销售者在销售商品或服务时,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
如果未能按照要求提供商品或服务,就会给消费者带来损失。
消费者保护法55条
消费者保护法55条
消费者保护法共计55条,旨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行消费者保护和社会的责任。
第一条:实施消费者保护法的宗旨,是根据《宪法》和其他法律,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消费者的权利,建立健全消费者的护理机制,促进市场秩序,增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福利,促进社会公正和发展。
第二条:促进交易市场秩序,支持合法企业和行业,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打击违法经营和消费欺诈,制止消费者滥用违约行为,健全消费者维权机制,完善消费者报告制度,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第三条:确保消费者获得实惠,是消费者保护的根本,是维护市场秩序和有序发展的基础。
消费者有权利获得有保证的安全、便捷、质量可靠、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
第四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积极发挥政策、技术、服务等多方面优势,加强产品或服务的法律法规、标准认证、信息报告和风险抗损等管理,保障消费者安全。
“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服务指南.doc
“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一号):第四十一条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一)健全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
3.《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12315体系建设的意见》(工商消字〔2014〕91号):(一)创新完善12315体系工作机制。
各地要在保持原有12315体系工作体制机制连续性的基础上,明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通过理顺体制、创新机制、优化布局等措施,进一步完善以12315行政监管体系为主导、经营者自律和社会监督体系为依托、信息化网络为支撑,具有受理消费者投诉、受理市场违法行为举报、解答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咨询、接受对工商执法人员监督、开展消费教育引导、监督经营者自律等多种功能的12315体系,充分发挥12315体系在加强市场监管、强化消费维权中的综合作用。
二、承办机构芜湖县市监局(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三、服务对象个人(公民)四、申请条件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五、申报材料无六、服务流程1.受理消费者投诉,判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调查或检测鉴定;3.进行调解,达成协议,出具调解协议书。
七、服务时限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投诉后,一般应在六十日内结束调查调解。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免费九、咨询方式电话:(芜湖县市监局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芜湖县消费者协会秘书处)网址:无消费警示信息发布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一号):第四十一条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二)建立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预警制度,适时向社会发布消费警示信息;(三)宣传、普及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知识。
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服务指南
“”消费者投诉举报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一号):第四十一条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一)健全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
.《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体系建设的意见》(工商消字〔〕号):(一)创新完善体系工作机制。
各地要在保持原有体系工作体制机制连续性的基础上,明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通过理顺体制、创新机制、优化布局等措施,进一步完善以行政监管体系为主导、经营者自律和社会监督体系为依托、信息化网络为支撑,具有受理消费者投诉、受理市场违法行为举报、解答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咨询、接受对工商执法人员监督、开展消费教育引导、监督经营者自律等多种功能的体系,充分发挥体系在加强市场监管、强化消费维权中的综合作用。
二、承办机构芜湖县市监局(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三、服务对象个人(公民)四、申请条件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五、申报材料无六、服务流程.受理消费者投诉,判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调查或检测鉴定;.进行调解,达成协议,出具调解协议书。
七、服务时限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投诉后,一般应在六十日内结束调查调解。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免费九、咨询方式电话:—(芜湖县市监局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芜湖县消费者协会秘书处)网址:无消费警示信息发布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一号):第四十一条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二)建立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预警制度,适时向社会发布消费警示信息;(三)宣传、普及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知识。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发布时间:2005-07-14 13:54(2004 年 8 月 20 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 年 8 月 23 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45 号公布自 2004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
本条例所称经营者,是指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遵循国家保护、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保障和方便消费者行使权利。
第四条有关国家机关和行业协会在制定涉及消费者权益的法规、规章、政策和行业规则时,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不得作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规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办公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卫生、价格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依法成立的消费者组织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依法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
第八条有关行业协会应当督促本行业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第九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框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框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出台和实施,旨在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公平交易,建立一个有利于消费者的法律框架。
本文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框架进行论述,从法律原则、维权途径和责任主体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法律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原则主要包括公平合法原则、免责原则、有偿原则和维权原则。
公平合法原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基本的法律原则,体现了对平等和公平交易的追求。
企业在交易过程中应该遵守公平原则,不得采取欺诈、虚假宣传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误导消费者。
免责原则是指企业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比如,企业在购买产品时明确告知了消费者存在的风险,并得到了消费者的知情同意,那么在出现问题时,企业可以根据免责原则减轻其责任。
有偿原则是指在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消费者有权要求相关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这保证了消费者在合法交易中享有维权的权利。
维权原则是指消费者在遭受侵权行为时,有权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无论是通过法庭诉讼、行政投诉还是其他维权途径,消费者都有权获得合法有效的维权渠道。
二、维权途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消费者提供了多种维权途径,包括行政投诉、仲裁和诉讼等方式。
行政投诉是最常见的一种维权方式,消费者可以通过向相关部门或机构投诉,引起政府的重视和协调解决。
仲裁是一种相对便捷和廉价的维权方式,消费者可以通过仲裁委员会进行有效维权。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能够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诉讼是消费者维权的最后手段,也是最具杀伤力的方式。
在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且无法通过行政途径解决时,消费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争取合法权益。
三、责任主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了责任主体包括消费者、企业和政府。
消费者是维权的主体,享有相应的维权权利。
消费者应当增强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提高维权能力,并积极参与相关的维权活动。
企业作为提供服务的主体,有义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企业应当履行商品质量保证义务,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信息,并确保交易过程的公平合法。
新《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3月15日正式实施.doc
新《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3月15日正式实施新修订《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3月15日实施,合肥市消协结合日常投诉,梳理几方面亮点,提示消费者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消费者金先生花了2000元网购了一套水晶杯,与商家约定,除商品价款另付20元快递费(未保价)。
谁知快递到家10只杯子碎了3只,金先生很快与快递公司交涉,对方称未保价只能按规定赔运费的三倍,也就是60元,这让金先生气愤不已,并向有关部门投诉。
消协提示:针对快递效劳纠纷增多的趋势,新条例要求“提供快递效劳的经营者对免除或者限制经营者责任及涉及快件(邮件)损失赔偿的条款,应当在快递运单上以醒目的方式列出,并予以特别说明”,也就是说,对赔偿事项“先小人后君子”,要求快递企业承诺相关责任,以减少相关纠纷。
同时,市消协提示消费者在选择快递经营者时,不仅要考虑其规模和行业口碑,在快递贵重、易损(碎)商品时一定要选择保价,以防止受损。
xx 年7月7日,施先生拿着一份保险单来市消协投诉,反映xx年他在银行办理十万元存款时被工作人员诱导办成了保险,现在急需用钱,却由于保单没到期,取钱不但没有收益而且本金还会受到损失。
市消协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召集双方了解情况,经过双方协商,保险公司提出解决方案,建议施先生满5年再退保,考虑到施先生急需用钱的困境,保险公司可以为其先做几个月的保单抵押贷款。
据国家工商总局统计:xx年,网络购物投诉14.58万件,同比增长87.3%,与“十一五”末相比增长了77.67倍,连续两年排在效劳类投诉首位。
从投诉问题看,网络购物商品质量和虚假宣传等问题比拟突出,商家拒绝执行“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发货延迟等也在投诉问题之列。
消协提示:近日,国家工商总局正在对《网络购置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指引》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对退货标准的规定与新条例中根本一致,如要求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
商品完好是指商品本身、配件及附带的防伪标识、商标吊牌、商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齐全等。
安徽省12315工作制度
安徽省12315工作制度一、背景12315是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设立的全国统一的消费者投诉和举报电话,旨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安徽省12315工作制度是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制定的。
二、工作目标安徽省12315工作制度的工作目标是: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举报处理机制,提高消费者投诉举报处理效率,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三、工作原则1. 依法行政原则:安徽省12315工作制度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 公开透明原则:安徽省12315工作制度坚持公开、透明、公正、公平,接受社会监督。
3. 分类处理原则:安徽省12315工作制度根据投诉举报的性质和情况,分类处理,提高处理效率。
4. 协同治理原则:安徽省12315工作制度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共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四、工作内容1. 投诉举报接收:安徽省12315工作制度通过电话、网络等多种渠道接收消费者投诉举报。
2. 投诉举报登记:安徽省12315工作制度对投诉举报进行登记,明确投诉举报的内容、诉求等。
3. 投诉举报处理:安徽省12315工作制度根据投诉举报的性质和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如调解、调查、处罚等。
4. 投诉举报反馈:安徽省12315工作制度及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5. 投诉举报数据分析:安徽省12315工作制度对投诉举报数据进行分析,为政策制定、市场监管提供依据。
五、工作流程1. 投诉举报接收:安徽省12315工作制度通过电话、网络等多种渠道接收消费者投诉举报。
2. 投诉举报登记:安徽省12315工作制度对投诉举报进行登记,明确投诉举报的内容、诉求等。
3. 投诉举报分流:安徽省12315工作制度根据投诉举报的性质和情况,进行分流,确定处理部门。
4. 投诉举报处理:安徽省12315工作制度根据投诉举报的处理部门,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如调解、调查、处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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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
本条例所称经营者,是指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遵循国家保护、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保障和方便消费者行使权利。
第四条有关国家机关和行业协会在制定涉及消费者权益的法规、规章、政策和行业规则时,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不得作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规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办公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卫生、价格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依法成立的消费者组织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依法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
第八条有关行业协会应当督促本行业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第九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第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了解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及交易条件。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商品的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权属证明、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等情况;要求服务的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标准、检验检测报告或者维修服务记录等情况。
第十一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是否购买、接受任何一种商品或者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二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三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个人隐私等人身权和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予以赔偿。
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行业规则予以赔偿。
第十四条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第十五条消费者享有获得消费知识和有关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以及消费争议处理方式等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知识的权利。
第十六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第十七条消费者有权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计量、经营作风等提出意见、建议,有权对经营者的侵权行为向有关行政部门举报,有权将有关情况如实向大众传播媒介反映。
消费者有权对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行业协会制定或者经营者共同约定的行业规则中不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容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消费者有权对国家机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提出建议,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批评和进行检举、控告。
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第十八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十九条经营者不得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广告或者虚假宣传,不得欺骗或者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搭售商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经营者提供可选择性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事先告知并征得消费者同意。
第二十条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场所或者环境;存在危险因素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社会公认的质量、卫生、安全要求。
发现或者有事实证明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出售该商品或者提供该项服务;商品已售出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告知消费者,并召回该商品进行修理、更换或者销毁,同时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报告。
经营者应当采取前款规定措施而未采取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经营者立即停止出售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并对已售出的商品采取召回措施。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出售需要开封、测试的商品的,应当当场开封、测试;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对商品承担包修、包换、包退(以下简称“三包”)责任的,应当出具“三包”凭证并履行承诺。
“三包”凭证应当注明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并指定具备条件的维修单位。
实行“三包”的商品有质量问题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更换或者修理,不得拒绝、推诿。
经营者承诺的“三包”时限超过规定时限的,从其承诺。
除国家规定实行“三包”的商品外,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商务等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根据本省实际制定实行“三包”的商品目录及“三包”期限。
制定“三包”商品目录,应当听取消费者协会和消费者代表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按照“三包”规定承担退货责任的,应当按照商品的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折旧费。
经营者按照“三包”规定承担更换责任的,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
无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经营者按照“三包”规定承担修理责任的,应当自收到修理的商品之日起20日内修复,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到期未能修复商品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要求消费者提供与消费无关的个人信息。
未经消费者本人同意,经营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对外披露。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为促销赠与或者奖励消费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质量,不得免除其更换、修理、重作等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经营者在保险公司投保的商品或者服务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经营者赔偿消费者的损失;消费者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第二十八条经营者以邮购销售、电视(电话)销售、互联网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应当保证商品的质量、性能、规格等与广告宣传相一致,并按照承诺的时限提供商品。
经营者未对提供商品时限作出承诺的,应当自收到消费者汇款之日起3日内交寄商品。
以前款规定方式销售的商品与广告宣传不一致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支付的合理费用,并不得向消费者收取任何费用;有质量问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从事旅客、货物运输的经营者,应当保证旅客、托运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经营者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送旅客。
经营者迟延运送的,应当及时说明原因,按照旅客的要求尽快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并根据有关规定对旅客的食宿予以妥善安置,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经营者不得降低服务标准,不得超载、中途加价,不得无故绕行、拒载、中途停运或者转运。
第三十条从事旅游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与旅游者订立书面合同,明确旅游线路和景点、价格、日程安排、食宿标准、交通工具、违约责任等事项。
安排旅游购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合同中明示购物地点、次数、时间。
经营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应当具备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条件、服务设备和必要的救护设施,并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
经营者擅自增加游览景点或者提高食宿、交通工具标准的,由经营者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擅自减少游览景点或者降低食宿、交通工具标准的,应当退还相应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消费者消费。
第三十一条食品经营者不得经营含有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对食品进行保鲜、抛光、着色、熏烤等加工处理。
从事餐饮业的经营者,提供的食物应当符合卫生、安全要求;不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给消费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经营者对所提供的食品和服务,应当事先将价格告知消费者并接受消费者的选择。
第三十二条从事摄影、冲印的经营者,应当保证摄影、冲印质量;拍摄、冲印的照片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退还费用或者免费重拍、重印。
经营者提供服务后,应当将全部照片、底片(包括数码图片资料)交付消费者,不得自行保留和另行收取费用;造成消费者的胶卷、底片损坏或者遗失的,应当退还冲印费,并按整卷胶卷价格的10倍给予赔偿。
拍摄内容具有特殊价值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事先约定保价冲印,保价费不得超过保价额的3%;经营者未按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约定要求的,按照约定的保价额赔偿消费者损失。
第三十三条从事洗染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共同确认洗染前衣物状况,向消费者介绍衣物洗染效果,并在服务单据中注明相关内容。
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造成衣物损坏、串色、染色、遗失等后果的,应当退还收取的费用,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组织展览、演出、体育活动的经营者,不得擅自减少已公布的活动项目和内容;确需变更活动项目和内容的,应当在原定活动时间3日前以有效方式告知消费者,并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办理退票。
经营者未在原定活动时间3日前告知消费者的,除退还消费者票价款外,还应当承担消费者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三十五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应当守法经营,为消费者提供文明健康的服务,不得接纳未成年人上网,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制作、下载、发布、传播含有邪教、迷信、淫秽、赌博、暴力、犯罪等内容的信息,不得对商品和服务作虚假宣传。
提供手机短信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不得强制或诱导消费者接受有偿服务,不得发布含有不健康内容的信息和虚假信息。
第三十六条从事美容、美发服务的经营者和从事整容、整形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明码标价、合理收费,不得价外加价,不得使用伪劣用品。
达不到约定效果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给予重作或者退还已收取的费用;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