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及最高院相关负责人答记者问【最高法 法发[2010]年33号】(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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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问答解读

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问答解读

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问答解读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庭审录音录像,经当事人同意的,可以替代法庭笔录。

最高法司改办负责人对此表示,以庭审录音录像代替法庭笔录,可以有效提高庭审效率,科学配置人力资源,有效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

该规定将自xx年3月1日起施行。

下面就来看看整理分享的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问答解读吧。

问:本次修订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答:本次修订《若干规定》主要基于几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全面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落实《四五改革纲要》关于建立庭审全程录音录像机制,加强科技法庭建设,推动庭审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改革任务。

二是契合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发展步伐。

截止xx年4月,全国已经建成2.3万个科技法庭。

xx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下发的《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xx20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xx2020)》,从硬件建设、管理服务、机制运行等方面为提升人民法院信息化水平,进行了全面统筹规划,为实现庭审录音录像提供了制度保证和技术支撑。

三是切实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

随着新技术的产生和发展,人民群众对于快捷、便利的诉讼要求也越来越强烈,人民法院也已具备通过对庭审录音录像的综合开发利用来提供便民利民服务的条件和可行性。

问:修订后的《若干规定》重点解决哪几个方面的问题?答:《若干规定》重点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解决庭审录音录像录制、存储、管理等不规范问题。

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庭审录音录像录制管理、开发使用标准不统一,录而不存、存而不管、管而不用等情况,甚至有些地方法院数字化法庭录制设备闲置或仅仅起到监控器的作用,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等问题,该文件对庭审录音录像的录制、存储、管理、使用等进行了统一和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庭审工作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庭审工作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庭审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1.11.04•【文号】法[2011]311号•【施行日期】2011.11.0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庭审工作的若干意见(2011年11月4日法[2011]311号)开展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庭审工作是人民法院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是人民法院推进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

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庭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庭审工作1.开展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庭审工作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既要保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作用的发挥,又要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旁听案件庭审工作应坚持依法规范与突出实效相结合、旁听庭审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结合的原则。

2.各级人民法院应建立与同级人大、政协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增进人大和政协对旁听案件庭审活动的重视与支持,共同做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工作。

3.各级人民法院应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庭审工作作为人民法院接受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并结合本地实际,完善相关的工作制度,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明确开展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庭审工作的范围、内容和基本形式4.组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庭审,应包括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5.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庭审,包括人大或政协机关组织、人民法院邀请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要求旁听等形式。

6.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庭审的组织、协调工作由各级人民法院联络部门负责。

具体包括与人大、政协有关部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与法院内部相关部门的协调,制定工作方案,收集、反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以及督促落实等项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法发〔2010〕33号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六日为加强审判管理,完善法庭记录方式,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根据有关诉讼法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现就庭审活动录音录像问题作如下规定:一、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简易程序及其他程序案件,应当根据需要对庭审活动录音或者录像。

对于巡回审判等不在审判法庭进行的庭审活动,不具备录音录像条件的,可以不录音录像。

二、人民法院应当在审判法庭安装录音设备;有条件的应当安装录像设备。

人民法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部分审判法庭安装录音或者录像设备。

三、庭审录音录像应当由书记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自案件开庭时开始录制,并告知诉讼参与人,至闭庭时结束。

除休庭和不宜录音录像的调解活动外,录音录像不得间断。

书记员应当将庭审录音录像的起始、结束时间及有无间断等情况记入法庭笔录。

四、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法庭笔录有异议并申请补正的,书记员应当播放录音录像进行核对、补正。

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五、人民法院应当使用专门设备存储庭审录音录像,并将其作为案件材料以光盘等方式存入案件卷宗;具备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等在人民法院查阅条件的,应当将其存入案件卷宗的正卷。

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拍录、传播庭审录音录像。

庭审录音录像的保存期限与案件卷宗的保存期限相同。

六、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叠加同步录制时间或者其他措施保证庭审录音录像的真实性、完整性。

对于毁损庭审录音录像或者篡改其内容的,追究行为人相应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因设备、技术等原因导致庭审录音录像内容不完整或者不存在的,负责录制的人员应当做出书面说明,经审判长或者庭长审核签字后附卷;内容不完整的庭审录音录像仍应存储并入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9.12.08•【文号】法发[2009]58号•【施行日期】2009.12.0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法发〔2009〕58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已经中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贯彻执行中的重大事项,请及时报告我院。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为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的宪法原则,扩大司法公开范围,拓宽司法公开渠道,保障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民主水平,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根据有关诉讼法的规定和人民法院的工作实际,按照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一、立案公开立案阶段的相关信息应当通过便捷、有效的方式向当事人公开。

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立案流程、法律文书样式、诉讼费用标准、缓减免交诉讼费程序、当事人重要权利义务、诉讼和执行风险提示以及可选择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等内容,应当通过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和当事人公开。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案件受理情况通知当事人。

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将不予受理裁定书、不予受理再审申请通知书、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件依法及时送达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

二、庭审公开建立健全有序开放、有效管理的旁听和报道庭审的规则,消除公众和媒体知情监督的障碍。

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旁听人员应当经过安全检查进入法庭旁听。

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审判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审判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审判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布时间:2011-07-21 09:19:17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全市法院审判管理,建立和完善更科学、更完备、更有效的审判管理体系,进一步提升审判管理水平和审判质效,推动全市法院“创先争优达标年”活动深入开展,参照省高院冀高法发[2011]1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审判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专门审判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审判管理机构是人民法院专门负责审判管理的综合审判业务部门。

加强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是做好审判管理工作的基础和前提。

1、加强审判管理机构建设。

全市两级法院均应设立专门的审判管理机构,机构名称统一为xxx审判管理办公室。

已经正式成立审判管理机构并批编的市法院及迁安市、滦县、遵化市、迁西县、玉田县、开平区、路北区七个基层法院在年内应完成更名工作;已单独成立审判管理机构但尚未批编的滦南法院,其审判管理机构对外应称为审判管理办公室;对挂靠在审监庭等部门的审判管理机构的路南区、丰南区、古冶区、丰润区、乐亭县、唐海县法院,对外统称审判管理办公室,被挂靠称谓不变。

采用其他名称亦要统一更名。

全市两级法院的审判管理机构于2011年5月1日以后对内、对外统称为审判管理办公室。

2、加强审判管理队伍建设。

全市法院应注重将既有丰富审判实践经验,又有一定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的精干人才充实到审判管理部门,着力打造一支既能高效开展审判管理各项事务,又能及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的审判管理专业队伍。

审判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应担任审判委员会委员。

审判管理部门的人员在审判职称评定、职级晋升、评先评优等给予其与审判业务部门同等待遇。

3、加强审判管理部门制度建设。

全市各审判管理部门应加强审判管理规章制度建设,通过完善、强化制度建设促进审判管理职责的履行,充分调动各层次审判管理主体的积极性。

市中院要加强对基层法院的检查督导和考核通报,对工作措施不力、成效不大的法院责令限期整改。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答记者问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答记者问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2.04•【分类】问答正文最高法相关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答记者问2月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以下简称《新刑诉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刑一庭庭长沈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就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问题一:《新刑诉法解释》明确规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第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

请介绍一下此项工作的准备实施情况。

沈亮:死刑案件,人命关天,必须适用最为严格、审慎的审理程序。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也属于死刑案件。

为严格落实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新刑诉法解释》规定,死缓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

死缓二审案件开庭,需要做方方面面的准备、协调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12月17日发出通知,就相关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一是要充分认识死缓二审案件开庭的重大意义。

死缓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是严格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贯彻落实两审终审制、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完善死刑案件审判程序、保证死刑案件质量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加强司法人权保障,有利于防范冤错案件,有利于从制度上保证判决的公正和慎重。

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做好死缓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克服困难,创造条件,确保相关工作要求不折不扣、有条不紊落实到位。

二是要严格依法做好死缓二审案件开庭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2.22•【文号】法释〔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已于2017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2017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8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7〕5号为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规范庭审活动,提高庭审效率,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庭内配备固定或者移动的录音录像设备。

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法庭安装使用智能语音识别同步转换文字系统。

第三条庭审录音录像应当自宣布开庭时开始,至闭庭时结束。

除下列情形外,庭审录音录像不得人为中断:(一)休庭;(二)公开庭审中的不公开举证、质证活动;(三)不宜录制的调解活动。

负责录音录像的人员应当对录音录像的起止时间、有无中断等情况进行记录并附卷。

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叠加同步录制时间或者其他措施保证庭审录音录像的真实和完整。

因设备故障或技术原因导致录音录像不真实、不完整的,负责录音录像的人员应当作出书面说明,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审核签字后附卷。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使用专门设备在线或离线存储、备份庭审录音录像。

因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录音录像,应当一并存储。

庭审录音录像的归档,按照人民法院电子诉讼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1.20•【分类】问答正文最高法相关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2021年1月20日上午10:00,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媒体新闻发布厅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并回答记者提问。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研究室主任姜启波,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刘敏,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出席新闻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王斌主持新闻发布会。

问:一段时期以来,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屡屡引发社会关注和热议。

请问人民法院在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保护方面有哪些措施和要求?答: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屡屡引发社会关注,体现了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健康安全成长的关切,对此,我们充分理解、感同身受、高度重视。

人民法院将进一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依法严惩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全方位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防范和减少未成年人遭受犯罪侵害。

一是树立正确理念,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不手软。

让侵害者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是对被害人最基本的抚慰,是对社会关切最有效的回应。

对每一起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人民法院都要通过依法严惩犯罪分子,充分彰显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政策精神,宣示“侵害孩子者,必严惩不贷”的态度立场,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期待。

对未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的,在对未成年被告人依法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同时,更要落实好、体现出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优先保护。

要切实贯彻好双向保护政策,着力强化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

二是强化专业审判,加大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帮扶救助力度。

今天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规定,强奸、猥亵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及杀害、伤害、绑架、拐卖、虐待、遗弃等严重侵犯未成人人身权利的犯罪案件,可以由少年法庭审理。

专家解读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附全文)

专家解读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附全文)

专家解读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附全文)为体现司法体制改革的最新成果,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规范庭审活动、深化司法公开,提高庭审效率、促进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2月22日修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简称《若干规定》)。

下面是给大家整理的专家解读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快来看看吧。

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我国首次确立视听形式的庭审记录。

依照该规定,法院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第一条),而且在民事简易程序中经当事人同意可以以庭审录音录像替代法庭笔录(第八条)。

这意味着,未来我国的法庭笔录分为两种模式:其一,庭审录音录像作为辅佐记录,而法院通过智能语音识别同步转换文字系统生成庭审笔录(第六条),或通过人工誊录方式制作庭审笔录;其二,庭审录音录像取代庭审笔录。

与书记员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前半句)的传统方式相比,录音录像形式的庭审记录不仅可以免去制作笔录的负担和提高记录的准确率与完整性,而且对于促进法院无纸化办公和实现诉讼经济与诉讼效率也具有积极意义。

传统的庭审笔录通过书面因素对言词原则形成补充,而录音录像方式的庭审记录则是对言词与直接原则的最大程度呈现。

这样的庭审记录方式可以确保庭审流畅进行,而不再受制于书记员的记录速度放缓或中断。

而且,借助回放庭审录音录像,合议庭可以进行有的放矢的讨论,从而有助于形成心证。

法官也可借助搜索功能查找证言表述的原文,以便在裁判文书中准确与详细地论证形成心证的理由。

不仅浙江省等地法院关于庭审录音录像的实践,而且德国关于临时录音的试验项目,均表明录音录像方式的庭审记录具有这些优点。

录音录像形式的庭审记录不仅为庭审法官带来便利,而且亦可为当事人申请补正判决书提供强有力的依据。

庭审笔录是法官撰写裁判文书的依据,其优先于判决书载明的基本案情(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法发[1999]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法发[1999]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法发〔199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了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特作如下规定:一、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必须坚持依法公开审判制度,做到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公开宣判。

二、人民法院对于第一审案件,除下列案件外,应当依法一律公开审理:(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二)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三)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经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四)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五)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六)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三、下列第二审案件应当公开审理:(一)当事人对不服公开审理的第一审案件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但因违反法定程序发回重审的和事实清楚依法径行判决、裁定的除外。

(二)人民检察院对公开审理的案件的判决、裁定提起抗诉的,但需发回重审的除外。

四、依法公开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公告。

公告应当包括案由、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开庭时间和地点。

五、依法公开审理案件,案件事实未经法庭公开调查不能认定。

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未在法庭公开举证、质证,不能进行认证,但无需举证的事实除外。

缺席审理的案件,法庭可以结合其他事实和证据进行认证。

法答网精选答问(第六批)

法答网精选答问(第六批)

法答网精选答问(第六批)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6.13•【分类】问答正文法答网精选答问(第六批)开栏的话:法答网是最高人民法院为全国四级法院干警提供法律政策运用、审判业务咨询答疑和学习交流服务的信息共享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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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人民法院报特开设“法答网精选答问”栏目,发布法答网精选咨询答疑。

敬请关注。

问题1:审理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犯罪案件,如何把握定罪量刑标准?答疑意见:我国法律法规对“枪支”有明确的规定和鉴定标准。

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2010年《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67号)明确,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9〕30号)沿用上述标准。

诉讼档案管理与司法公开:从法院走向社会——以社会公众需求为视角

诉讼档案管理与司法公开:从法院走向社会——以社会公众需求为视角
服 务 质 量 的评 价 直 接 关 系到 司法 公 开 的认 可 度 ,但 目前 大
案件 当事人及检察 院等相关部 门公开 ,也要对媒 体、 社会公众公开 , 这使法院诉讼档案公开提升到
了为社 会公 众 服务 的层 面 ,给 档 案管 理 利用 及 服
多数基层 法院的诉讼档案管理利用都遭遇 了困境 ,包括相

[ 关键词 ] 诉讼档案管理 ; 司法公开 ; 社会公 众需求 ; 社 会公 众参 与 [ 中图分类号 ] D F 8 2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 1 0 0 8 — 8 6 2 8 ( 2 0 1 3 ) 0 6 — 0 0 0 0 — 0 0

2 0 0 9年 1 2月 ,最高院为进一步落实公开审 判原则 , 制定 了《 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 ( 以下 简称《 六项规定》 ) , 提出了立案公 开、 庭审公开 、 执 行公 开 、 听证 公 开 、 文 书公 开 、 审 务 公 开 等 六 个 方 面。2 0 1 2 年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档案局联合颁布 《 人 民法院档案工作规定》 , 提出“ 充分发挥人 民法 院档 案 服务 审 判 、 服 务社 会 的作用 ” 。理 论 上学 者 提 出司法 公 开 范 围不 限 于庭 审 公 开 ,还 涉及 庭 前 预审公开、 诉讼档案公 开、 裁判文书公开等 。实 践 中各高级人 民法 院根据《 六项规定》 , 颁布 了相 关 实施 细则 ① ,提 出诉 讼 档 案 不仅 要 对 本 院干 警 、
Nov . 201 3
诉 讼 档 案 管 理 与 司 法 公 开 :
从 法 院 走 向 社 会
— —
以社会公众需求为视角
夏 群佩 , 彭君 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17年1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17年1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2017年1月25日【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释〔2017〕5号【发布日期】2017-02-22 【生效日期】2017-03-01 【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司法解释【文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法释〔2017〕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已于2017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2月22日为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规范庭审活动,提高庭审效率,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庭内配备固定或者移动的录音录像设备。

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法庭安装使用智能语音识别同步转换文字系统。

第三条庭审录音录像应当自宣布开庭时开始,至闭庭时结束。

除下列情形外,庭审录音录像不得人为中断:休庭;公开庭审中的不公开举证、质证活动;不宜录制的调解活动。

负责录音录像的人员应当对录音录像的起止时间、有无中断等情况进行记录并附卷。

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叠加同步录制时间或者其他措施保证庭审录音录像的真实和完整。

因设备故障或技术原因导致录音录像不真实、不完整的,负责录音录像的人员应当作出书面说明,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审核签字后附卷。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使用专门设备在线或离线存储、备份庭审录音录像。

因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录音录像,应当一并存储。

庭审录音录像的归档,按照人民法院电子诉讼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人民法院通过使用智能语音识别系统同步转换生成的庭审文字记录,经审判人员、书记员、诉讼参与人核对签字后,作为法庭笔录管理和使用。

最高院关于庭审录音、录像的规定(实务注释版)

最高院关于庭审录音、录像的规定(实务注释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实务*注释版)为加强审判管理,完善法庭记录方式,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根据有关诉讼法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现就庭审活动录音录像问题作如下规定:一、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简易程序及其他程序案件,应当根据需要对庭审活动录音或者录像。

(注释:简易程序的录音、录像被排除在外,由此是否会影响简易程序的更广泛使用,值得思考。

)对于巡回审判等不在审判法庭进行的庭审活动,不具备录音录像条件的,可以不录音录像。

(注释:这是第二种排除录音、录像程序的规定,该规定使得普通程序不录音、录像依然可以审判成为可能。

)二、人民法院应当在审判法庭安装录音设备;有条件的应当安装录像设备。

人民法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部分审判法庭安装录音或者录像设备。

(注释:审判法庭安装相关设备与否并非审判过程中是否使用录音、录像的关键。

前者属于法院内部行政管理的范畴,后者是法定程序启动时的强制性规定。

而从操作性层面讲,法院审判庭即便不具备相应设备,如果采用了其他可移动设备完成上述工作,依然可以被认为符合法定程序。

)三、庭审录音录像应当由书记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自案件开庭时开始录制,并告知诉讼参与人,至闭庭时结束。

除休庭和不宜录音录像的调解活动外,录音录像不得间断。

书记员应当将庭审录音录像的起始、结束时间及有无间断等情况记入法庭笔录。

四、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法庭笔录有异议并申请补正的,书记员应当播放录音录像进行核对、补正。

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注释:此条款为法庭笔录的公正修改提供了影像依据。

对于弥补法庭审判程序的保存起到了重要作用。

)五、人民法院应当使用专门设备存储庭审录音录像,并将其作为案件材料以光盘等方式存入案件卷宗;具备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等在人民法院查阅条件的,应当将其存入案件卷宗的正卷。

2017年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清单

2017年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清单
2017年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清单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法规名称 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试行办法》
人社部发〔2017〕31号 工商企注字〔2017〕54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9号 国办发〔2017〕36号 交安监发[2017]60号 财税〔2017〕37号
2017年4月13日 2017年4月19日 2017年4月21日 2017年4月24日 2017年4月27日 2017年4月28日 2017年5月2日 2017年5月8日 2017年5月8日
实施时间 2017年1月13日 2017年2月8日 2017年2月16日 2017年2月21日 2017年3月1日 2017年2月24日 2017年6月1日 2017年2月28日 2017年5月1日 2017年2月28日 2017年5月1日 2017年4月1日 2017年4月1日 2017年3月6日 2017年3月9日 2017年5月1日 2017年3月13日 2017年10月1日 2017年3月15日 2017年3月21日 2017年3月23日 2018年1月1日 2018年1月1日 2018年1月1日 2017年4月10日 2017年4月11日 2017年4月13日 2017年4月19日 2017年5月1日 2017年4月21日 2017年4月24日 2018年1月1日 2017年4月28日 2017年5月2日 2017年7月017年1月13日 2017年2月8日 2017年2月16日 2017年2月21日 2017年2月22日 2017年2月24日 2017年2月27日 2017年2月28日 2017年2月28日 2017年2月28日 2017年2月28日 2017年2月28日 2017年2月28日 2017年3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相关负责人就《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相关负责人就《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相关负责人就《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4.28•【分类】问答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相关负责人就《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答记者问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以下简称《规定》),就股东权益保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规定。

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相关负责人。

记者:请具体介绍一下本司法解释的制定目的和意义。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以下简称《规定》)制定的主要目的就是保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保护投资者权益也是我国公司法的重要立法目的之一。

制定司法解释,对公司法适用中的相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等相关制度进行完善,就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新发展理念的具体举措,有利于为经济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这是《规定》制定的初衷和根本目的。

《规定》只有6个条文,但内容非常丰富,切实提升了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利。

一是,《规定》明确了履行法定程序不能豁免关联交易赔偿责任。

同时规定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提起代表诉讼,请求对关联交易中相关合同确认无效与撤销,为中小股东提供了追究关联人责任,保护公司和自身利益的利器。

二是,《规定》明确了董事职务的无因解除与相对应的离职补偿,厘清公司与董事的法律关系,增强股东权益保护,降低代理成本。

三是,《规定》明确了公司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后,完成利润分配的最长时限,使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落到实处;四是,《规定》建立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重大分歧解决机制,强调法院在相关案件审理中强化调解,引导股东协商解决分歧,恢复公司正常经营,避免公司解散。

专家解读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附全文)模板

专家解读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附全文)模板

专家解读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附全文)为体现司法体制改革的最新成果,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规范庭审活动、深化司法公开,提高庭审效率、促进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2月22日修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简称《若干规定》)。

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专家解读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快来看看吧。

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我国首次确立视听形式的庭审记录。

依照该规定,法院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第一条),而且在民事简易程序中经当事人同意可以以庭审录音录像替代法庭笔录(第八条)。

这意味着,未来我国的法庭笔录分为两种模式:其一,庭审录音录像作为辅佐记录,而法院通过智能语音识别同步转换文字系统生成庭审笔录(第六条),或通过人工誊录方式制作庭审笔录;其二,庭审录音录像取代庭审笔录。

与书记员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前半句)的传统方式相比,录音录像形式的庭审记录不仅可以免去制作笔录的负担和提高记录的准确率与完整性,而且对于促进法院无纸化办公和实现诉讼经济与诉讼效率也具有积极意义。

传统的庭审笔录通过书面因素对言词原则形成补充,而录音录像方式的庭审记录则是对言词与直接原则的最大程度呈现。

这样的庭审记录方式可以确保庭审流畅进行,而不再受制于书记员的记录速度放缓或中断。

而且,借助回放庭审录音录像,合议庭可以进行有的放矢的讨论,从而有助于形成心证。

法官也可借助搜索功能查找证言表述的原文,以便在裁判文书中准确与详细地论证形成心证的理由。

不仅浙江省等地法院关于庭审录音录像的实践,而且德国关于临时录音的试验项目,均表明录音录像方式的庭审记录具有这些优点。

录音录像形式的庭审记录不仅为庭审法官带来便利,而且亦可为当事人申请补正判决书提供强有力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的宪法原则,规范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工作,妥善处理法院与媒体的关系,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高司法公信,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

对新闻媒体旁听案件庭审、采访报道法院工作、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便利。

第二条对于社会关注的案件和法院工作的重大举措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其他信息,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新闻通稿、法院公报、互联网站等形式向新闻媒体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第三条对于公开审判的案件,新闻媒体记者和公众可以旁听。

审判场所座席不足的,应当优先保证媒体和当事人近亲属的需要。

有条件的审判法庭根据需要可以在旁听席中设立媒体席。

记者旁听庭审应当遵守法庭纪律,未经批准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第四条对于正在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

对于已经审结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新闻宣传部门协调决定由有关人员接受采访。

对于不适宜接受采访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不接受采访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新闻媒体因报道案件审理情况或者法院其他工作需要申请人民法院提供相关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提供裁判文书复印件、庭审笔录、庭审录音录像、规范性文件、指导意见等。

如有必要,也可以为媒体提供其他可以公开的背景资料和情况说明。

第六条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协调工作由各级人民法院的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

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应当为新闻媒体提供新闻报道素材,保证新闻媒体真实、客观地报道人民法院的工作。

对于新闻媒体报道人民法院的工作失实时,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及时澄清事实,进行回应。

第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与新闻媒体及其主管部门固定的沟通联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座谈会或研讨会,交流意见,沟通信息。

人民法院与新闻媒体可以研究制定共同遵守的行为自律准则。

最高法修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负责人答记者问

最高法修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负责人答记者问

最高法修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负责人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2.23•【分类】问答正文以信息技术手段为助力推进庭审全程录音录像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负责人答记者问问:本次修订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负责人:本次修订《若干规定》主要基于几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全面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落实《四五改革纲要》关于“建立庭审全程录音录像机制,加强科技法庭建设,推动庭审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改革任务。

二是契合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发展步伐。

截止2016年12月,全国已经建成2.3万个科技法庭。

2016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下发的《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16—20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16—2020)》,从硬件建设、管理服务、机制运行等方面为提升人民法院信息化水平,进行了全面统筹规划,为实现庭审录音录像提供了制度保证和技术支撑。

三是切实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

随着新技术的产生和发展,人民群众对于快捷、便利的诉讼要求也越来越强烈,人民法院也已具备通过对庭审录音录像的综合开发利用来提供便民利民服务的条件和可行性。

问:修订后的《若干规定》重点解决哪几个方面的问题?负责人:《若干规定》重点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解决庭审录音录像录制、存储、管理等不规范问题。

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庭审录音录像录制管理、开发使用标准不统一,录而不存、存而不管、管而不用等情况,甚至有些地方法院数字化法庭录制设备闲置或仅仅起到监控器的作用,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等问题,该文件对庭审录音录像的录制、存储、管理、使用等进行了统一和规范。

二是鼓励改革创新。

立足于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注重引导现代技术手段应用于审判工作中,比如,将智能语音识别转换技术引入庭审记录;同时,汲取地方实践探索中所积累的有益经验,推进庭审记录方式改革,为未来信息技术在审判工作中的深度应用拓宽路径。

最高院对录音证据规定的超详细解析(附取证技巧)

最高院对录音证据规定的超详细解析(附取证技巧)

最高院对录音证据规定的超详细解析(附取证技巧)来源 / 法务之家一、录音证据的取证的司法解释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曾经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以违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使用。

而最高人民法院新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重新规定了非法证据的确切含义,即《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对录音证据而言就是说,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录有他人隐私或在其工作或住所窃听取得的录音资料,仍然会被排除使用。

但是,属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七十条规定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是有证明力的。

要使该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其一,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自觉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其二,该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

二、录音证据的取证技巧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合法手段取得的录音可以作为证据提交法庭。

但在现实中当事人往往缺乏取证技巧,导致获得的录音证明力不足。

在此,探讨一下有关录音证据的取证技巧问题。

1.从有利诉讼的角度来说,录音应尽早进行。

越早进行,取证对象越无防备,特别是在初次交涉时,一般不会歪曲事实,这个时候的谈话录音价值最大。

而在几经交涉后,对方往往会从有利自身的角度进行叙述,或者持防备态度。

地点的选择,也非常重要,应该尽量寻找比较安静和不受干扰的地方,能够获得较好的录音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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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法发(2010)33号 2010年8月16日
为加强审判管理,完善法庭记录方式,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根据有关诉讼法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现就庭审活动录音录像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简易程序及其他程序案件,应当根据需要对庭审活动录音或者录像。

对于巡回审判等不在审判法庭进行的庭审活动,不具备录音录像条件的,可以不录音录像。

二、人民法院应当在审判法庭安装录音设备;有条件的应当安装录像设备。

人民法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部分审判法庭安装录音或者录像设备。

三、庭审录音录像应当由书记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自案件开庭时开始录制,并告知诉讼参与人,至闭庭时结束。

除休庭和不宜录音录像的调解活动外,录音录像不得间断。

书记员应当将庭审录音录像的起始、结束时间及有无间断等情况记入法庭笔录。

四、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法庭笔录有异议并申请补正的,书记员应当播放录音录像进行核对、补正。

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五、人民法院应当使用专门设备存储庭审录音录像,并将其作为案件材料以光盘等方式存入案件卷宗;具备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等在人民法院查阅条件的,应当将其存入案件卷宗的正卷。

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拍录、传播庭审录音录像。

庭审录音录像的保存期限与案件卷宗的保存期限相同。

六、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叠加同步录制时间或者其他措施保证庭审录音录像的真实性、完整性。

对于毁损庭审录音录像或者篡改其内容的,追究行为人相应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因设备、技术等原因导致庭审录音录像内容不完整或者不存在的,负责录制的人员应当做出书面说明,经审判长或者庭长审核签字后附卷;内容不完整的庭审录音录像仍应存储并入卷。

七、在庭审中,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纪律或者有关法律规定,破坏法庭秩序、妨碍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庭审录音录像可以作为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证据。

八、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庭审活动不规范或者存在违法现象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庭审录音录像进行调查核实。

九、人民法院院长、庭长或者纪检监察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阅庭审录音录像。

调阅不公开审理案件的庭审录音录像,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十、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在庭审录音录像的技术、管理、应用等方面制定本规定的实施细则。

十一、人民法院进行其他审判、执行、听证、接访等活动,需要录音录像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负责人就庭审录音录像规定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为此回答了记者的问题。

记者:《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对庭审活动录音录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请您介绍一下该《规定》的目的和背景。

答:庭审记录是人民法院法庭活动的记载,具有诉讼证据的性质,是人民法院对案件做出裁判的重要基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当前我国法庭记录主要采取两种方式:传统笔录和电脑录入。

为加强审判管理,发挥科学技术在诉讼活动中的作用,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制定本《规定》,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以期完善庭审记录方式,规范法官庭审行为。

记者:那您可以谈谈出台《规定》是为了解决哪些具体问题吗?
答:出台《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当诉讼参与人对笔录有异议时缺乏有说服力的核对依据。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但是由于缺乏有说服力的核对依据,容易导致书记员与当事人形成争执。

这也可能成为当事人对案件提起上诉或者申诉的理由。

第二,对法官庭审活动缺乏有效的监督。

近年来,有媒体报道法官在法庭上行为不检,但是由于这不属于法庭记录的内容,致使人民法院查处时又找不到相应的证据,既对涉事法官无从处罚,又对媒体难以进行有力的回应。

第三,对认定扰乱庭审秩序行为缺乏充分的证据。

近年来,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过激行为时有所现,冲击法庭、辱骂法官、毁损证据等破坏庭审秩序的行为有所增多,法官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但是对这些行为人进行处罚的却相对较少,其中一个原因就是缺乏认定破坏庭审秩序行为的证据,虽然有时法庭笔录上会有所反映,但是往往过于简单,记录不够完整、具体,难以作为进行处罚的依据。

现代电子音像技术已经非常成熟,越来越多的行业将电子音像作为记录的主要手段或者辅助性工具。

我们希望通过对庭审进行录音录像,运用现代科技解决上述问题,这也是人民法院一项重要的司法改革项目。

记者:诉讼法规定“法庭笔录”是庭审活动的法定记录方式,目前法律还没有规定“庭审录音录像”的法律地位,请问《规定》对庭审录音录像是如何定位的?
答:是的,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法庭笔录为庭审活动的记录方式,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这方面的内容,从合法性来讲,录音录像不是法定的庭审记录方式。

本着依法改革的精神,在诉讼法有关规定没有修改的情况下,录音录像不能取代法庭笔录,但是,它可以作为书记员补正笔录或不予补正的依据,避免当事人与书记员对笔录是否需要补正产生不必要的争执,以增强法庭笔录的证明力,也有利于提高书记员及诉讼参与人对法庭笔录签字重要性的认识。

由于庭审录音录像还具有法庭笔录之外的其他功能,因此,本《规定》中的庭审录音录像应当定位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性措施、提高法庭记录质量的辅助性手段。

《规定》既对传统法庭记录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革性的解决方案,又没有突破现行法律规定。

记者:《规定》要求对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案件的庭审活动进行录
音录像,对于简易程序及其他程序案件,根据需要对庭审活动录音或者录像,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对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案件的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是因为这些案件相对重大复杂,审理程序本身要求规范,有必要用录音录像将法庭审理活动的详细情况记录下来。

考虑到简易程序案件解决矛盾纠纷的实际需要,避免录音录像加重当事人的心理负担,以及人民法院迅速审结案件的实际情况,故对于简易程序案件、不具备录音录像条件的巡回审判不要求一律录音录像,但是应当根据需要来决定是否对庭审活动录音或者录像。

也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我们才规定人民法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部分审判法庭安装录音或者录像设备,在基层人民法院以及以上所有法院,我们要求在审判法庭都安装录音或者录像设备。

记者:《规定》对庭审录音录像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答:庭审录音录像必须具有真实性、完整性。

《规定》要求庭审录音录像应当由书记员或者其他人员自案件开庭时开始录制并告知诉讼参与人,至闭庭时结束。

除休庭和不宜录音录像的调解活动外,录音录像不得间断。

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叠加同步录制时间或者其他措施保证庭审录音录像的真实性、完整性。

书记员应当将庭审录音录像的起始、结束时间及有无间断等情况记入法庭笔录,以使法庭笔录和庭审录音录像互相印证。

记者:庭审录音录像和庭审公开是什么关系?为什么还规定了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拍录、传播庭审录音录像?
答:庭审录音录像是法庭记录的辅助性手段,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司法公开。

庭审录音录像具有案件材料的性质,《规定》要求以光盘等方式存入案件卷宗,和其他案件材料一样,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拍录、传播庭审录音录像。

《规定》要求,具备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等在人民法院查阅条件的,应当将其存入案件卷宗的正卷,允许当事人等查阅。

由于录音录像自身易传播的特点,如果不具备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等在人民法院查阅的条件,人民法院可以将其存入副卷,以避免被不法复制、拍录、传播。

除了作为案卷材料所发挥的作用以外,该《规定》还规定人民法院院长、庭长或者纪检监察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阅庭审录音录像,发挥对庭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作用。

当然,调阅不公开审理案件的庭审录音录像,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记者:有了庭审录音录像,法庭记录方式更加完善,庭审活动应该更加规范,肯定会减少一些不必要的争执,也有利于树立人民法院公开透明、敢于接受监督的形象。

答:这正是我们制定该《规定》所期望的效果。

(注:本文档由武汉律师韩飞在互联网上收集、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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