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
中共益阳市委、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
中共益阳市委、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益发[2010]4号【发布部门】益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3.29【实施日期】2010.03.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益阳市委、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益发〔2010〕4号)市直机关各单位:《益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益阳市委益阳市人民政府2010年3月29日益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湘发〔2009〕18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益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湘委〔2010〕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着力解决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矛盾,着力解决影响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突出问题,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
(二)基本原则1.坚持精简统一效能。
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优化政府组织结构,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完善体制机制,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
2.坚持积极稳妥。
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既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改革创新,积极探索,力争在一些重要领域迈出较大步伐,又要在保持政府机构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尽量减少震动,平稳推进机构改革。
3.坚持城乡统筹。
强化城乡行政资源均衡配置,促进城乡统筹发展,逐步完善统筹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行政管理体制,加快构建城乡一体化发展格局。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和《益阳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和《益阳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2.03•【字号】益政办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和《益阳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现将修订后的《益阳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和《益阳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和〈益阳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的通知》(益政办发〔2015〕27号)同时废止。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2月3日益阳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活动,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编制、调整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以及目录调整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市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申报、执行工作。
市人民政府督查工作机构负责对决策目录的编制、管理、执行等情况进行督查。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实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化管理,编制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并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于每年元月15日前对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梳理,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新增或调整决策事项建议,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审核汇总后提请市人民政府修订完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行政事业单位综合财政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3年修订)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行政事业单位综合财政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9.29•【字号】益政发[2003]13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行政事业单位综合财政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益政发[2003]13号)市直机关各单位:《益阳市行政事业单位综合财政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03年第六次常务会议修订,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益阳市行政事业单位综合财政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益阳市人民政府1996年4月23日发布,1998年6月1日第一次修订,2003年7月25日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统筹预算内外财力,增强政府调控能力,确保地方财政收支综合平衡,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单位综合财政预算是指对单位的预算内、外资金实行统一管理,核定收支,统筹安排,综合平衡。
第四条单位综合财政预算按年度编制,由单位申报,财政部门审核,市人民政府审批。
单位综合财政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
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审计部门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编制单位综合财政预算,必须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
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六条单位综合财政预算收入包括:国家机关(含代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下同)的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及其他收入,事业单位(含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下同)的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交收入及其他收入。
第七条单位综合财政预算支出包括:基本支出、行政事业类项目支出、基本建设类项目支出、其他类项目支出、上缴上级支出、事业单位经营支出和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和重新公布的决定-益政发[2010]10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和重新公布的决定正文:----------------------------------------------------------------------------------------------------------------------------------------------------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和重新公布的决定(益政发〔2010〕1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益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3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湘政法发〔2010〕15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对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列入2008年清理结果中“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目录的和2008年10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对上述清理范围的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和重新公布:一、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自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列入2008年清理结果中“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目录和2008年10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止发布的《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国家开发银行借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益政发〔2004〕15号)等46件规范性文件,因其主要内容不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或已被新的文件所代替,现予废止(见附件1)。
二、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自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列入2008年清理结果中“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目录的和2008年10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止发布的《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退耕还林工程项目管理的通知》(益政办电〔2003〕99号)等50件规范性文件,因其有效期届满,或者有效期未满但所规定的事项已经完成,实际不再执行,宣布失效(见附件2)。
中共益阳市委、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益阳市委、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29•【字号】益发[2010]4号•【施行日期】2010.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益阳市委、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益发〔2010〕4号)市直机关各单位:《益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益阳市委益阳市人民政府2010年3月29日益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湘发〔2009〕18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益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湘委〔2010〕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着力解决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矛盾,着力解决影响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突出问题,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
(二)基本原则1.坚持精简统一效能。
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优化政府组织结构,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完善体制机制,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
2.坚持积极稳妥。
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既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改革创新,积极探索,力争在一些重要领域迈出较大步伐,又要在保持政府机构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尽量减少震动,平稳推进机构改革。
3.坚持城乡统筹。
强化城乡行政资源均衡配置,促进城乡统筹发展,逐步完善统筹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行政管理体制,加快构建城乡一体化发展格局。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9.15•【字号】益政办发〔2022〕22号•【施行日期】2022.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益政办发〔2022〕2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益阳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22年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9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划和资金管理第三章审批管理第四章实施管理第五章验收和绩效管理第六章数据资源资产管理第七章统筹集约建设管理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附则益阳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避免无序建设、重复投资、低效应用,推动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湖南省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十四五”数字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市本级各相关单位运用信息技术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和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运行维护的各类信息化项目,主要包括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物理机房、网络、计算、存储、安全、信息化传感及控制设备,以及基础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信息化部分等)、软件开发、系统运维及运营服务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共建共享、高效应用、安全可靠的原则。
中共益阳市委办公室、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共益阳市委办公室、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9.23•【字号】益办发 2014 16号•【施行日期】2014.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益阳市委办公室、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市)委、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工委、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及中央、省属驻益各单位:《益阳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益阳市委办公室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9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加强国内公务外出管理第三章规范国内公务接待行为第四章严格国内公务接待经费预算和管理第五章规范国内公务接待设施管理第六章严肃国内公务接待纪律第七章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监督检查第八章附则益阳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及《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细则所称国内公务,是含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两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25•【字号】益政办发[2007]37号•【施行日期】2007.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益政办发〔2007〕3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的建设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2007〕11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湘办发〔2007〕7号,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7〕65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项目审批党政机关所有新建、扩建、迁建、购置、装修改造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必须严格审批。
(一)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和市检察、审判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市发改委上报省发改委,由省发改委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区县(市)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和检察、审判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区县(市)发改部门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上报省发改委,由省发改委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市、区县(市)党政机关直属单位、派出机构及乡镇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市发改委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市直局委直属机构办公楼建设项目,由市直局委报市发改委,由市发改委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五)市直属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由市发改委审批。
区县(市)直属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由区县(市)发改部门上报市发改委审批。
二、规范基建程序按照国家、省投资体制改革精神,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须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查、施工图和竣工验收、招标投标等基本建设程序。
(一)项目建议书项目单位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向发展改革部门申报项目建议书。
中共益阳市委办公室、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益阳市委办公室、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4.08•【字号】益办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益阳市委办公室、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委、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工委、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及中央、省属驻益各单位,各人民团体:《益阳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益阳市委办公室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4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位设置第三章任职条件第四章选拔任用第五章考评监督第六章培养储备第七章退出管理第八章附则益阳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委、市委有关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人民政府出资的企业。
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包括企业的党组织书记、党组织副书记、纪委书记、其他党组织成员;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第三条市属国有企业按其管理权限分为市管企业和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管理企业。
第四条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人事相宜,坚持组织认可、出资人认可、市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坚持依规依纪依法。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07•【字号】益政发〔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益政发〔2021〕1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益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益阳市人民政府2021年12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费管理第三章资产管理第四章服务管理第五章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益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反食品浪费法》、《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湖南省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72号)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各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关事务,是指保障机关正常运行的各项活动,包括经费运行、资产管理、能源资源节约和后勤服务等方面的事务。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明确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机关事务实行统一管理,建立健全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在集中办公区办公的部门,办公用房、后勤服务等机关事务可由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明确的有关部门集中管理。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拟订全市机关事务管理制度,主管市本级机关事务工作,指导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等机关事务工作。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8.23•【字号】益政发[1995]18号•【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益政发[1995]1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益单位:《益阳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湘房改字(1995)第42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由于前段抗洪救灾的原因,推迟了本方案的出台时间,市人民政府决定,将1994年售房价格年度的期限由1995年6月30日延至l995年12月31日。
1996年8月23日益阳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积极推进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力争到本世纪末,初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住房制度,使全市居民住房达到小康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和《湖南省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湘政发[1994]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1、全市所属各区.县(市)的所有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均应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从l995年1月1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
1995年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各定为5%。
有特殊困难的单位,经区、县(市)人民政府房改办批准,可暂缓交纳住房公积金或适当降低公积金的缴交率。
以后由区、县(市)人民政府随着经济发展和个人收入的增长按有关程序报省批准,逐步调整提高缴交率。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政务服务项目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政务服务项目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01•【字号】益政办发〔2016〕21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政务服务项目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益政办发〔2016〕2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益阳市政务服务项目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1日益阳市政务服务项目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务服务项目进驻益阳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政务服务中心)的管理,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湖南省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项目,是指由市直部门、中央和省驻益有关单位(以下简称政务服务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年检年审、行政事业性收费等管理事项,以及政务服务部门和公共企业事业单位承担的有关公共服务事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监察,是指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优办)、市政务中心依托省、市电子监察系统,对政务服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政务服务进行的全过程实时监督、预警纠错、绩效测评、投诉处理和查究问责等活动。
第四条政务服务中心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中办理市本级政务服务项目的平台,包括市政务中心的政务服务中心及各分中心。
市政务中心经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政务服务中心的管理,对进驻该中心的市本级政务服务部门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政务服务项目进驻第五条政务服务部门实施的下列政务服务项目都应当进驻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一)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市本级行政许可和管理服务项目;(二)已列入市人民政府公布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且与本条第(一)项实施相关的工作事项。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益政发〔2017〕3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益政发〔2017〕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湘政发〔2016〕18号)等文件精神,市人民政府在2014、2015年进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基础上,对2016年12月31日以前有效期届满需评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2017年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适用期已过或有效期已满不需继续沿用等的46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对有效期已满,需继续沿用的30件规范性文件予以重新公布(有效期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需修改内容后继续沿用的19件规范性文件,文件起草部门要抓紧修改,报市政府审定后公布。
有效期未满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属于被新文件代替予以废止的,自新文件公布生效之日起失效,属于其他原因被宣布失效的,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有效期已满的规范性文件,自有效期满之日起自动失效。
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市人民政府决定,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到期失效的后续管理工作,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仍纳入规范性文件网上动态有效期管理系统管理。
要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严格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执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要求,未经“三统一”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19•【字号】益政办发[2013]1号•【施行日期】2013.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益政办发〔2013〕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益阳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3月19日益阳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的统一规划与管理,根据《湖南省信息化条例》《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用于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的信息网络工程,包括信息网络硬(软)件平台建设、应用系统开发、信息资源整合和终端办公设备采购等。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电子政务工程建设以及市财政投资基建工程中包含的信息网络工程适用本办法。
各区县(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参照执行。
第三条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遵循统规统管、共建共享、互联互通、注重实效、保障安全的原则,要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种信息网络资源,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电子政务办)主管全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具体职责包括:(一)制定全市电子政务发展规划,统一规划建设全市电子政务共享资源平台;(二)拟订全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年度计划;(三)组织实施电子政务工程的前置审查、技术评审、评估论证和验收等;(四)负责全市电子政务工程项目的绩效评估。
第五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建设电子政务工程项目应报市电子政务办前置审查。
未经审查,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行政审批手续。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21•【字号】益政办发[2013]5号•【施行日期】2013.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益政办发〔2013〕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益阳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月21日益阳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室内装饰行业管理,维护室内装饰市场秩序,保障室内装饰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室内装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和监督管理的建设、设计、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军事设施及其它特殊工程的室内装饰,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室内装饰是指运用物质技术和艺术手段,对公共建筑和家庭居室的内部空间进行环境艺术设计、室内六面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等活动。
第四条室内装饰应当坚持质量第一,确保安全、美观实用和节能节材、环境友好的原则。
第五条室内装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室内装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室内装饰行业协会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室内装饰企业的资质认证、审查工作,督促设计、施工企业诚信经营,加强对室内装饰行业的自律管理。
第六条各级经信、发改、财政、规划、住建、房管、工商、质监、公安、消防、安监、人社、环保等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相关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七条从事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的单位和企业,应依法取得室内装饰资质证书,并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手续。
未取得室内装饰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手续的,不得从事室内装饰设计与施工活动。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03•【字号】益政办发[2010]45号•【施行日期】2010.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益政办发〔2010〕4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益阳市委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益发〔2010〕4号)和《中共益阳市委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益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益发〔2010〕5号),设立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建设局的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市交通运输局。
(四)加快推进政事分开、政企分开,将原由事业单位承担的相关行政管理职责收归局机关承担,将具体事务性、技术性工作交由事业单位、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承担,经营性职能交给企业。
(五)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强化城市综合管理,强化建筑业市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综合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牵头负责推进新型城市化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新型城市化、城乡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建设、市政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等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相关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负责指导全市城镇建设和管理工作。
益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1)
益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1)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06•【字号】益阳市人民政府令[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令(〔2011〕1号)《益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胡忠雄二○一一年四月六日益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以及《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08〕3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主要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
第四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按照集中配置、分类管理、授权经营、统一处置的原则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建立由市财政部门、各主管部门、行政事业资产运营机构(以下分别简称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运营机构)、行政事业单位组成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市公路管理局运行机制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市公路管理局运行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31•【字号】益政办发〔2015〕33号•【施行日期】2015.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市公路管理局运行机制的通知益政办发〔2015〕3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益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4〕74号)和《中共益阳市委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益发〔201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市房地产管理局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路管理局与市交通运输局的权责关系、工作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权责关系(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对市房地产管理局的综合协调职责。
市房地产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继续行使其原承担的行政职能,负责办理因履行职能而引发的行政诉讼并承担全部责任。
(二)市交通运输局履行对市公路管理局的综合协调职责。
市公路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公路管理部门,继续行使其原承担的行政职能和原市农村公路管理局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负责办理因履行职能而引发的行政诉讼并承担全部责任。
二、工作机制(一)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公路管理局直接接受市委、市政府领导班子考核、绩效评估及其他检查评比,其考核、评估或检查评比结果不影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
(二)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公路管理局直接向市委、市政府汇报工作,有关重大事项直接提请市委、市政府有关会议审议。
(三)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公路管理局仍承担改革前原有体制的党务、机构编制、人事、财务、政务等相关工作任务,其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年度总结及组织、机构编制、人社、财政等部门要求报送的各项统计报表分别抄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26•【字号】益政办发[2012]14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益政办发〔2012〕1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益阳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益阳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湘财税〔2011〕5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益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存量房(俗称“二手房”)交易环节的税收征管。
第三条地税部门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建立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
借助房地产批量估价技术软件建立的估价模型,将待评估房地产就地理位置、建筑结构、朝向、楼层、层高、侧端、交易时点等主要因素修正确定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值。
第四条发生存量房交易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如实申报缴纳契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
申报纳税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房地产交易办证场所的办税窗口申报纳税(中心城区存量房交易向市政务中心的地税窗口申报纳税);(二)由主管税务机关评估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三)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计税价格申报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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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办公用房配置使用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益政办发[2013]3号
【发布部门】益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1.08
【实施日期】2013.0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配置使用办法》的
通知
(益政办发〔2013〕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益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配置使用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8日
益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配置使用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配置使用行为,保障运转需要,优化资产配置,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
知》(计投资〔1999〕2250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3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事业单位,学校、医院、军事单位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二章调配与建设
第四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建设和配置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功能
适用,简朴庄重的原则进行,并根据单位职能、机构设置以及编制定员人数确定。
第五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配置实行先调剂后购建的原则。
凡需调整、变更办公用房的,由单位提出申报,市财政部门根据人员编制和实际需要,按照规定标准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