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省安全生产监管局人事处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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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25•【字号】辽政办发〔2017〕23号•【施行日期】2017.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2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25日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正厅级),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第四级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

2.取消危险性较小的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砖瓦用粘土等资源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

3.取消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扩建)资格审查(并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4.取消四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

5.取消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审批发证。

6.取消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除煤矿外)职业卫生安全许可。

7.取消矿山救护队三级资质认定。

8.取消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单位认证。

9.取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10.取消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11.取消阻隔防爆材料的生产单位和施工单位备案。

12.取消省外烟花爆竹供货企业备案。

13.取消投资额度在2000万元以上的非高危行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评审。

14.取消投资额度在2000万元以上的非高危行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16年全省安全工程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位职称【发文字号】辽人社职[2016]49号【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6.06.07【实施日期】2016.06.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16年全省安全工程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辽人社职〔2016〕49号)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安全生产监管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社发〔2016〕7号)有关要求,现将2016年全省安全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审范围凡在辽宁省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参公事业单位除外)工作,并与单位确立了人事或劳动关系,以及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管理机构中的工程技术人员,只要符合条件,均可申报高、中、初级安全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二、评审标准2016年安全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开设:防尘安全技术、化学防毒防爆安全技术、安全技术、安全管理(培训、健康)等专业。

评审标准仍按照《辽宁省安全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辽安监办〔2007〕112号),以及国家和省职称工作政策执行。

所学专业与申报评审专业不相近的,须经过评审专业继续教育并取得证书。

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率原则上不超过50%。

三、相关政策(一)获得评审专业或相近的国家发明奖、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星火奖三等奖以上,或者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星火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可以直接申报安全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

申报人须提供充分的个人参与项目原始材料,并有推荐单位情况说明函。

(二)长期在民营企业从事安全工程专业的技术及管理人员,博士毕业满2年,或硕士毕业满7年,或本科毕业满10年,可直接申报安全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硕士毕业满2年,或本科毕业满5年,或大专毕业满7年,可直接申报安全工程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本科毕业满1年,或大专毕业满3年,或中专毕业满5年,可直接申报安全工程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3.06•【字号】辽安监人事[2014]41号•【施行日期】2014.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辽安监人事[2014]41号)各市、绥中、昌图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沈阳铁路局,省安全生产技术中心:《辽宁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经2014年3月3日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4年3月6日辽宁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以及各市、县(区)安全监管人员执法资格(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统一证书、分级负责原则。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辖区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试机构第五条全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机构包括两个层级:省级安全生产资格考试机构、市级安全生产资格考试机构(以下简称市考试机构)。

考试机构应当按照高效便民原则,合理设置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点(以下简称考试点)。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召开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通知(201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召开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通知(201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召开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通知(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1.09•【文号】安监总办[2013]2号•【施行日期】2013.0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机关工作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召开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通知(安监总办〔2013〕2号)各有关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定于2013年1月18日至19日上午(会期一天半),在北京召开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主要内容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总结2012年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安全生产形势,部署2013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并对春节前后、全国“两会”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要求。

二、参加会议人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副省级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政主要负责人,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党政主要负责人,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合署办公的只参加1人);部分中央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部分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代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成员和国家煤矿安监局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各司局和各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有关负责人。

邀请国务院办公厅、中组部、财政部派员出席会议。

邀请国务院安委会联络员出席会议。

邀请新华社、人民日报社、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新闻单位记者到会采访。

与会单位及代表名额分配详见附件。

三、会议报到时间请与会代表于1月16日(星期三)下午至17日上午11时前报到。

国务院拟于1月17日下午召开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会议通知为准),届时出席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全体代表在京参加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

四、会议地点北京西郊宾馆(地址:海淀区王庄路18号;总机:************)。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18•【字号】辽政办发[2009]70号•【施行日期】2009.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7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4号),设立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正厅级建制,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的职责1.加强对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

2.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职责。

3.加强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组织起草安全生产综合性地方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省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承担工矿商贸行业(煤矿除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安全生产条件和设备设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工矿商贸企业(煤矿除外)的安全生产工作。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6年度全省安全生产监管系统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6年度全省安全生产监管系统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6年度全省安全生产监管系统干部培训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辽安监人事[2016]3号【发布部门】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6.02.23【实施日期】2016.02.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6年度全省安全生产监管系统干部培训计划的通知(辽安监人事〔2016〕3号)各市、绥中、昌图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根据《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培训管理办法》(辽安监人事〔2012〕57号),现将2016年度我省安全生产监管系统干部培训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一、2016年度全省安全生产监管系统干部培训计划(一)安全生产专题研讨班1.全省县(市、区)领导安全生产专题研讨班。

举办1期,招收学员50名,学制1周,时间为10月份,地点沈阳市。

培训对象为全省各县(市、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县(市、区)领导。

(二)执法资格培训班2.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培训班。

举办2期,每期招收学员120人,学制7天,时间分别为6、10月份,地点待定。

培训对象为全省各市、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中未参加安全生产执法资格培训的人员。

(三)专题业务培训班3.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业务培训班。

举办1期,培训学员120人,学制3天,时间为5月份,地点营口市。

培训对象为全省各市、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中负责非煤矿山监管相关工作的人员。

4. 安全生产事故统计业务培训班。

举办1期,培训学员120人,学制3天,时间为5月份。

培训对象为全省各市、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中负责事故统计及目标管理考核相关工作的人员。

5. 粉尘防爆、有限空间、冶金煤气专项整治及事故调查处理专题培训班。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安全监管执法专业装备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安全监管执法专业装备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安全监管执法专业装备
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安监规划[2013]158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3.07.16
【实施日期】2013.07.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安全监管执法专业装备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安监规划〔2013〕158号)
各市、绥中、昌图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2年中央安排专项资金为我省42个重点县(区)局购置的执法专业装备已配发到位。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排部署,今年将继续为各市和县(区)局配备执法专业装备。

为做好安全监管执法专业装备管理工作,保证装备安全、可靠,充分发挥装备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中的重要作用,现提出以下要求:
1 / 1。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辽宁省政府直属机构,负责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以下是关于该局的简要介绍,总计约700字。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立于2003年,是辽宁省政府委托管理和监察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的主管部门。

其主要职责包括: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制定和实施辽宁省安全生产规划、计划、规范等文件;监督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情况,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教育,提高全省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安全生产意识;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突发事故的处置和调查工作;开展安全生产科研和技术支撑工作,推广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方法。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设多个内设机构,包括综合处、安全监察处、安全生产标准化和信息化处、安全生产环境和职业卫生处、安全应急和事故调查处等,以及省级安全监管支队和安全监管支队。

各内设机构负责相应的工作任务,形成上下贯通、协同合作的工作格局。

该局在近年来注重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督促企事业单位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不断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通过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意识,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同时,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和协调,强化联合执法,形成合力,共同维护辽
宁省安全生产的良好局面。

未来,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继续做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保障辽宁省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还将积极推动安全生产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推动形成安全发展的良好环境,为辽宁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辽安监安健[2014]203号【发布部门】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4.10.20【实施日期】2014.10.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通知(辽安监安健〔2014〕203号)各市、绥中、昌图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自2013年7月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开展以来,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各用人单位广泛参与,认真实施,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进展顺利,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条件差的现状得到初步改善。

但是,随着工作的不断推进,一些问题陆续暴露出来,主要表现在:一是个别县区对于深入开展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有畏难情绪,存在观望、拖拉现象;二是部分企业未将基础建设活动与企业实际工作相结合,制定的规章制度流于形式,落实情况欠佳;三是基础建设活动的内容较多,创建程序较复杂,影响了小、微企业开展基础建设活动。

为进一步开展好我省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确保制定的工作目标顺利完成,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对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重要意义的认识目前,我省职业病防控形势十分严峻,报告职业病例数呈连年上升趋势,群体性职业病事件仍有发生,社会影响较大。

形成这种局面的重要原因是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职业卫生基础工作薄弱,历史欠账多。

因此,必须切实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提高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水平。

此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部署开展的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内容涵盖了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预防环节应当履行的全部义务和职责,通过全面开展基础建设活动,可以有效引导用人单位对照要求,查找差距,逐步改善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为确保基础建设活动目标如期完成,省局已将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工作纳入今、明两年对市、县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此要给予高度重视,克服畏难情绪,以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全力推进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工作,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辽政发[2013]37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辽政发[2013]37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辽政发〔2013〕3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辽宁省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2013年11月1日辽宁省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健全完善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和“行业监管与综合监管相结合,以行业监管为主”,以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及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一岗双责制”。

主要负责人是本级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副职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负责人还要对分管业务以外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综合监管、协调指导的责任。

第二章各级政府工作职责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一)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矿山安全【发文字号】辽安监规划[2016]9号【发布部门】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6.07.15【实施日期】2016.07.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安监规划〔2016〕9号)各市,绥中、昌图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煤监局,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和局党组会议精神,有序推进我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现将《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6年7月15日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和《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有序推进我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结合我省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进展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精神,强化全省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推进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使用全覆盖,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有效遏制和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总体思路利用两年半左右的时间,在全省建立形成制度比较完备、标准基本符合需求、系统设计合理、隐患排查治理稳步推进的工作格局,初步建设完成全省纵向联动、横向互动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现“建立一本台帐、强化两个服务、实现三个管理、落实四张清单”的工作目标。

2013[1].1.9国家45号令辽宁省建设项目实施细则

2013[1].1.9国家45号令辽宁省建设项目实施细则

辽宁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辽宁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单位,是指现有或者拟依法设立的下列单位:(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二)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且有储存设施的企业;(三)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有储存设施的化工、医药企业;(四)危险化学品管道输送企业。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实施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按照•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指导、监督全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实施以外的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省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三)中央驻辽和省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四)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五)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企业的三级以上石油库建设项目;(六)跨设区的市的建设项目。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12.18•【字号】辽安监发[2006]124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安监发〔2006〕124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辽宁省劳动保护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了《辽宁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辽宁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辽宁省劳动保护规定》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使用和检验的单位(煤矿除外),适用本办法。

地方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使用和检验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和检验的情况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发现有违法行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辽政发[2004]2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辽政发[2004]2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辽政发[2004]2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辽宁省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二00四年七月七日辽宁省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全面推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强化安全监管,控制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辽宁省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大力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实现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的同步协调发展;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不断提高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努力实现全省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二、目标考核的基本内容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分为工作指标和事故控制指标,以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形式下达给各市政府。

工作指标考核内容: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和部署、责任体系的建立健全与责任落实、专项整治、执法监督、事故隐患治理与重大危险源监控、行政许可审查、安全教育与培训、检测检验、事故救援与查处、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等。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辽宁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辽宁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辽宁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12.19•【字号】辽安监管三〔2016〕25号•【施行日期】2016.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行政许可正文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辽宁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安监管三〔2016〕25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许可事项做好后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5〕122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现对《辽宁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辽安监管三〔2012〕111号)部分条款作出修订,请遵照执行。

1.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辽宁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2.删去第三条第二款。

3.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指导、监督全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并负责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4.将第五条修改为:“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辽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辽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辽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辽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辽宁省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机关,下设各级监察机构和服务机构。

下面我将就辽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工作重点以及取得的成绩做一个简要介绍。

辽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辽宁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评估。

该局负责开展对重大危险源单位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各类危险化学品、矿山、煤矿等领域的监督管理工作。

同时,该局还承担着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对于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追究事故责任,提出预防事故的意见和建议。

辽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的重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工作,通过开展专项检查、提升监管水平,切实提高对重大危险源单位的监管力度。

其次,加强预警和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对突发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能力。

同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升。

此外,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升公众安全意识,促进全社会形成安全生产的浓厚氛围。

多年来,辽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取得了一系列显著成绩。

一方面,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单位的监管力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减少了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另一方面,加大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了企业和公众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整体稳定。

此外,该局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完善了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提高了我省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综上所述,辽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负责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机关,其职责主要包括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实施对重大危险源单位的监管并开展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等。

多年来,该局在安全生产监管方面取得了一系列的成绩,努力提高了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了辽宁省的安全生产形势整体稳定。

辽宁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

辽宁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

【法规标题】辽宁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发布部门】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文字号】辽安监办〔2013〕9号【适用区域】辽宁省【发布时间】2006-12-08【生效时间】2006-12-08【关键词】培训与资格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辽宁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12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关于修订《辽宁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安监办〔2013〕9号各市、绥中、昌图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沈阳铁路局: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培训教师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厅培训〔2012〕175号),省局决定对《辽宁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辽安监办[2012]174号)做如下修改:第十七条修改为:安全培训教师申请安全培训教师岗位证书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安全生产培训事业,工作积极,坚持原则,作风正派。

(二)熟悉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四)具有一定的安全工程专业基础知识,三年以上现场实践经历或相关工作经历。

(五)具备与教学内容相关专业学历或职称。

1.申请取得一级、二级安全培训机构教师岗位证书的,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

2.申请取得三级安全培训机构教师岗位证书的,应当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助理级以上职称。

3.申请取得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教师岗位证书的,除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或职称条件外,还应具有较强的实践技能。

(六)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设定的其它条件。

对有特殊专长或具有丰富现场安全管理经验需要破格使用的人员,培训机构必须报请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批准。

《辽宁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根据本通知做相应修订,重新印发,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行为,保证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第一条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辽安监发[2005]103号【发布部门】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05.11.24【实施日期】2005.11.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的通知(辽安监发[2005]103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内各处室: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范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和《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制定了《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范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二)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原则,正确行使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行政职权。

(三)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二章管辖第四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监督和执法。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制造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指导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制造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指导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制造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指导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7.06•【字号】辽安监制造〔2018〕17号•【施行日期】2018.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制造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指导办法(试行)》的通知辽安监制造〔2018〕17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有效防范和遏制制造业企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结合工作实际,对《辽宁省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辽安监管四〔2017〕1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制造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指导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行动,认真抓好制造业企业风险等级综合评定和分级监管工作。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8年7月6日制造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指导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提高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7〕38号)、《工贸行业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见》(安监总管四〔2016〕68号》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烟草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

第三条依法关闭、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注销的企业,经属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核实后,不再纳入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范围。

第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企业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工作,坚持分级指导、属地为主、科学评定、动态管理的原则,并依据企业的安全生产风险综合评定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督检查。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9.07•【字号】辽安监执法[2011]137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犯罪侦查正文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辽安监执法〔2011〕137号)各市、绥中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辽宁省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已经2011年9月2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辽宁省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生产安全事故、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查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举报事项属于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法定职责范围,依照本办法实施奖励。

第三条各级安监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奖金从同级财政核拨的办案经费中列支,由安监部门办理发放。

第四条各级安监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举报投诉受理工作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传真)、电子邮箱、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领取奖金办法。

第五条安全生产举报实行实名举报,便于及时核实、查处和发放奖金。

第六条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来访等方式举报。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七条经调查属实的举报事项,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监部门应当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500元至30000元的奖励。

第八条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以下标准发放举报奖金:(一)举报生产经营单位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奖励500元至30000元;(二)举报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奖励500元至30000元;(三)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奖励500元至20000元;(四)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已被责令关闭、停产整顿或停止作业,擅自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奖励500元至20000元;(五)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奖励500元至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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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省安全生产监管局人
事处201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辽安监人事[2013]62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3.04.02
【实施日期】2013.04.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省安全生产监管局人事处2013年工作要点》的通

(辽安监人事〔2013〕62号)
各市、绥中、昌图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我省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现将《省安全生产监管局人事处2013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4月2日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人事处2013年工作要点
2013年,省安全生产监管局人事处将围绕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以下简称《决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十二五”规划》和《辽宁省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总体部署,以加强企业安全培训工作及安全监管机构队伍建设为重点,搞好安全教育培训基础建设,强化安全培训责任落实,提高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提供人力智力支撑。

一、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制体制及队伍建设
1.贯彻落实我省职业卫生监管职责调整的有关部署,充实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健全支撑机构,指导各市尽快完成相应的职能调整,理顺业务关系,全面履行职业卫生监管职责,推动全省职业卫生监管工作。

推进省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检测检验中心的组建工作。

2.总结推广基层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经验,促进安全监管工作向重点乡镇街道延伸,充实安全监管力量,完善安全监管网络,研究基层安全执法的实现途径。

3.加强安全监管队伍的教育培训工作。

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举办安全生产执法资格培训班和专题研讨班,提高安全监管人员执法能力和专业水平。

针对地方各级政府换届的实际,6月中旬在省委党校举办1期全省县(市)区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专题研讨班,并继续分期分批将没有参加过安全生产专门培训的政府分管领导培训一遍。

组织各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收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举办的视频讲座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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