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8-担保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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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律制度相关案例(3篇)

担保法律制度相关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担保法律制度在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经济繁荣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通过一个典型的担保法律制度案例,分析担保合同的有效性、担保人的责任以及债权人的权利保护等问题。

案例一:抵押贷款纠纷案案情简介:甲公司因经营需要,向乙银行贷款500万元,期限为3年。

甲公司以其位于市中心的房产作为抵押,与乙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

合同约定,如甲公司不能按时还款,乙银行有权依法处分抵押房产。

贷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偿还本金及利息,乙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偿还贷款,并行使抵押权。

案例分析:1. 抵押合同的有效性:根据《担保法》第38条规定,抵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有效合同。

2. 抵押权的设立:根据《担保法》第40条规定,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本案中,甲公司以其房产为抵押物,抵押合同已经生效,抵押权已经设立。

3. 抵押权行使的条件:根据《担保法》第51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随时行使抵押权,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抵押人。

本案中,乙银行在贷款到期后,未提前通知甲公司,即行使抵押权,其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4. 抵押权行使的法律后果:根据《担保法》第53条规定,抵押权人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本案中,乙银行有权依法处分抵押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二、案例二:保证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丙公司向丁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为保证合同履行,丁公司要求丙公司提供担保。

丙公司找到戊公司,要求其作为保证人。

戊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在丙公司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由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合同签订后,丙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货款,丁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分析:1. 保证合同的有效性:根据《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案中,戊公司与丁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有效合同。

担保的经济法律案例(3篇)

担保的经济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因扩大生产规模,急需资金周转。

乙公司(以下简称“担保人”)同意为甲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双方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以其名下的一处房产作为抵押物,为甲公司向丙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借款人民币50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

同时,甲公司与丙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5%。

二、案件事实借款期限届满后,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贷款人丙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要求乙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甲公司承认借款事实,但辩称由于市场行情变化,公司经营困难,无力偿还借款。

乙公司则表示,其提供的抵押物价值已大幅缩水,且抵押物已因修缮等原因无法变现,请求法院减轻其担保责任。

三、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应当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 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抵押担保责任?3. 乙公司提供的抵押物能否实现抵押权?四、法院判决1. 关于甲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问题法院认为,甲公司与丙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甲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

因此,法院判决甲公司应当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2. 关于乙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合法有效,乙公司应当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关于乙公司提供的抵押物能否实现抵押权的问题,法院进一步审理如下:(1)乙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为房产,其价值应当根据市场评估确定。

根据评估结果,抵押物价值为人民币300万元。

(2)甲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505万元,乙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价值不足以覆盖全部债务。

(3)乙公司提供的抵押物虽已因修缮等原因无法变现,但根据《担保法》相关规定,抵押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以实现抵押权。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乙公司应当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并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担保法》案例解析

《担保法》案例解析

《担保法》案例解析案例一: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甲公司作为债权人要求乙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合同约定,乙公司违约后,甲公司可以直接向丙公司追偿,而不需通过诉讼程序。

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保证担保是最常见的一种担保方式,保证担保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违约后,甲公司有权直接向丙公司追偿,丙公司作为保证人,承担追偿责任。

这种约定属于债务人与保证人之间的担保关系,符合《担保法》的规定。

然而,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保证担保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后,还可以向其他保证担保人追偿,而不需事先追求担保物权。

因此,甲公司在直接向丙公司追偿后,还可以向乙公司追偿,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可以根据具体协议进行追偿。

案例二: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提供抵押担保。

合同约定,乙公司拥有的房屋作为抵押物。

抵押担保是一种以抵押物来担保债务的方式。

在案例中,乙公司的房屋作为抵押物,用来担保其在借款合同中的债务。

按照《担保法》的规定,抵押人在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有权以抵押物抵销其债权。

甲公司作为债权人,如乙公司未能履行债务,甲公司可以依法行使抵押权,将抵押物拍卖变现,用以偿还债务。

但是,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乙公司履行债务时,甲公司应当将抵押物返还给乙公司。

因此,在乙公司履行债务后,甲公司应当将抵押物返还给乙公司,保证其权益不受侵害。

同时,根据具体情况,甲公司和乙公司还可以根据协议约定其他附加条件,如抵押物的保管和处置等。

案例三: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提供保证人保证担保。

合同约定,保证人保证乙公司在约定期限内履行债务。

保证担保是一种以保证人的承诺来担保债务的方式。

在案例中,保证人作为担保人对乙公司的债务进行担保,保证乙公司在约定期限内履行债务。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保证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履行而追偿的权利,对债权人是不可撤销的。

也就是说,无论债权人是否履行了追偿的权利,这种担保关系仍然有效。

法律知识担保法案例(3篇)

法律知识担保法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系朋友关系。

2018年,李某因经营一家小型服装店资金周转困难,向银行申请贷款20万元。

由于李某个人信用良好,但缺乏抵押物,银行要求李某提供担保。

张某考虑到李某的信誉,同意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双方签订了《担保合同》。

合同约定,若李某未能按时偿还贷款,张某将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2019年,李某因经营不善,未能按时偿还银行贷款。

银行向张某催讨,张某表示愿意代为偿还。

但张某与李某之间就担保责任产生争议,张某认为李某经营不善是其个人原因,不应由其承担担保责任。

李某则认为,张某作为担保人,应当履行担保义务。

双方协商无果,张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1. 张某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 若张某承担还款责任,李某是否应当向张某追偿?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保证人为债务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保证人应当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张某对李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张某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关于李某是否应当向张某追偿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因此,张某在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后,有权向李某追偿。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如下:1. 张某应承担李某欠银行的20万元贷款的连带还款责任;2. 张某在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李某追偿。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担保法中的连带责任担保问题。

以下是对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的具体分析:1. 连带责任担保的含义:连带责任担保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债权人可以向保证人或债务人中的任何一方请求履行债务。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担保合同》明确约定了张某对李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张某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2. 保证人追偿权: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法律案例(3篇)

担保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开发公司业务不断扩大,资金需求日益增加。

然而,由于开发公司自有资金有限,无法满足其快速扩张的资金需求。

为了解决资金问题,开发公司决定通过银行贷款进行融资。

2008年,开发公司向某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申请贷款5000万元,用于项目开发。

为了确保贷款的安全性,开发公司决定以其名下的一块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并请某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作为担保人。

双方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约定银行向开发公司发放贷款,投资公司对开发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二、案件经过2008年10月,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向开发公司发放了5000万元贷款。

开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土地使用权抵押给银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投资公司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担保义务。

然而,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和公司经营不善,开发公司未能按时偿还银行贷款。

截至2010年,开发公司累计拖欠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6000万元。

银行多次催收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公司偿还贷款本息,并要求投资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开发公司辩称,其已经尽力偿还贷款,但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和公司经营困难,确实无力偿还全部贷款。

投资公司则辩称,其虽然愿意承担担保责任,但由于开发公司经营不善,其自身也面临经营困难,无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公司与银行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开发公司未能按时偿还贷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投资公司作为担保人,在担保合同中承诺对开发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依法承担担保责任。

关于投资公司辩称无力承担担保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投资公司作为担保人,其承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基于其对开发公司经营状况的了解和自身承担能力的判断。

担保法法律案例(3篇)

担保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原告:王某被告:张某某、李某某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某、李某某因担保纠纷一案,于2022年3月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王某诉称,其于2018年5月向被告张某某借款10万元,约定年利率为6%,借款期限为1年。

为保证借款的偿还,被告李某某同意为张某某的债务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借款到期后,张某某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王某多次催收无果,故起诉要求被告张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由被告李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张某某辩称,其确实向王某借款10万元,但由于经营不善,导致资金周转困难,故未能按时偿还借款。

关于担保问题,其已向王某承诺还款,故不同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李某某辩称,其虽同意为张某某的债务提供担保,但王某在签订担保合同时未明确告知其具体的担保责任,且其与张某某之间并无恶意串通行为,故不同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法院审理某市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庭审中,原告王某提交了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张某某之间存在借款关系,且被告李某某为该债务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

被告张某某认可借款事实,但辩称其已向王某承诺还款,故不同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李某某则辩称,其与张某某之间并无恶意串通行为,且王某在签订担保合同时未明确告知其具体的担保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被告张某某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担保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本案中,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某虽签订了担保合同,但未明确约定具体的担保责任,故被告李某某的担保行为存在瑕疵。

同时,被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之间并无恶意串通行为,故被告李某某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判决结果某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1. 被告张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8年6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担保法案例

担保法案例

担保法案例引言担保法是指通过一定的合同方式,由一方对另一方的债务承担责任,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的法律制度。

担保可以有效地降低债权人的风险,增加借款人融资的能力。

在实践中,担保法案例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可以帮助人们理解担保法的具体应用和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

担保法案例一:银行贷款担保案情描述甲公司需要贷款用于扩大生产规模,申请到一家银行的贷款。

为了减少银行的风险,银行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措施。

甲公司选择了物权质押担保,将其现有的设备作为质押物,用于担保贷款。

简要分析根据担保法的规定,物权质押担保是最常见的一种担保形式之一。

在这个案例中,甲公司将其设备作为质押物,为银行提供了担保。

一旦甲公司无法按时还款,银行可以依法处置质押物,以偿还贷款。

这种担保形式有效地保护了银行的利益。

结果与启示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不同的贷款申请人可以选择适合自己情况的担保方式。

在选择担保方式时,需要考虑自身的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和担保方式的可行性。

同时,借款人应该在贷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担保的方式、担保物的性质和担保责任的范围,以避免后续的纠纷。

担保法案例二:建设工程担保案情描述乙公司承接了一项大型建设工程项目,需要向甲银行申请借款用于工程资金的垫付。

为了保障甲银行的利益,乙公司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

乙公司选择了保证担保,由其母公司丙公司作为保证人,对甲银行做出连带担保承诺。

简要分析保证担保是一种担保方式,即由第三方(保证人)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为借款人提供担保。

在这个案例中,丙公司作为乙公司的母公司,承担了担保责任,为甲银行提供了保证。

一旦乙公司不能履行借款合同的义务,甲银行可以直接向丙公司追偿。

结果与启示从这个案例中可以得出结论,保证担保是一种有力的保障债权人利益的方式。

但对于保证人来说,需要慎重考虑自身的财务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确保能够履行担保责任。

同时,债权人也应该在贷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的义务和责任范围,以避免后续的争议。

关于合同担保的经济法案例

关于合同担保的经济法案例

关于合同担保的经济法案例一、案例背景。

甲和乙是好朋友,甲想开一家网红奶茶店,但是手头资金有点紧,就找乙借了20万。

乙呢,心里想着这钱可不能打水漂啊,就要求甲找个担保人。

甲就找到了自己的表哥丙,丙为了支持甲的创业梦想,就答应做这个担保人。

于是,甲、乙、丙三人就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里明确规定丙对甲的这笔20万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事件发展。

甲拿到钱后,风风火火地开起了奶茶店。

刚开始的时候,生意还不错,甲也按时给乙还了几期的利息。

可是好景不长,由于甲选的店面位置被新规划的地铁施工给挡住了,客流量骤减,奶茶店的生意一落千丈。

甲勉强支撑了几个月后,实在是撑不下去了,开始拖欠乙的借款本金和利息。

三、担保纠纷。

乙等了几个月,一分钱都没收到,心里着急啊。

于是就找到丙,要求丙还钱。

丙觉得很冤枉啊,他说:“乙啊,我也知道甲欠你钱,但是我只是个担保人啊,你怎么能直接找我呢?”乙就拿出合同,指着上面的条款说:“丙啊,你看清楚了,你可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这就意味着我可以找甲还钱,也可以直接找你还钱。

”丙仔细一看合同,傻眼了,他这才意识到自己当时没仔细看合同条款就签字了。

四、法律分析。

在这个案例中,涉及到合同担保中的连带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责任是一种很严格的担保责任形式。

根据经济法的相关规定,在连带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也就是乙)有权利在债务到期之后,选择向债务人(甲)或者保证人(丙)要求履行债务。

保证人(丙)在履行了保证责任之后,有权向债务人(甲)进行追偿。

也就是说,丙如果替甲还了这20万的借款,他可以再去找甲要回这笔钱。

但是在乙要求丙还钱的时候,丙没有拒绝的权利。

这个案例也给我们一个教训,对于担保人来说,在签订担保合同之前,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清楚自己承担的责任到底是什么样的责任。

而对于债权人来说,明确担保责任的形式可以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债权。

对于债务人来说,也要努力经营自己的事业,按时履行债务,不然不仅自己信誉受损,还会连累担保人。

法律明确的典型担保案例(3篇)

法律明确的典型担保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担保作为我国合同法中的重要制度,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担保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一个典型的担保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担保法律关系中的关键问题,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因扩大业务规模,急需资金。

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作为甲方的主要供应商,为甲方提供了大量原材料。

为保障乙方的货款安全,甲方与丙银行(以下简称“丙银行”)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约定甲方以其名下的一处房产为乙方提供抵押担保。

同时,甲、乙、丙三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

借款到期后,甲方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乙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丙两方承担还款责任。

三、案例分析1. 担保合同的效力本案中,甲、丙双方签订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是担保人与债权人订立的,约定担保人以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为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合同。

”本案中,甲、丙双方签订的担保合同符合担保法的规定,属于有效的担保合同。

2. 抵押权的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8条规定:“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本案中,甲、丙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已经生效,因此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3. 抵押权的实现本案中,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乙方要求甲、丙两方承担还款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1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或者部分行使抵押权。

”本案中,乙方有权要求丙银行行使抵押权,以实现其债权。

4. 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6条规定:“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的受让人受偿。

”本案中,丙银行作为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在甲公司无法偿还借款本息的情况下,丙银行有权优先受偿。

5. 担保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1条规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法律案例分享(3篇)

担保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担保法律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在保障债权实现、促进经济交易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担保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担保法律风险时常出现,给当事人带来经济损失。

本文将通过几个典型的担保法律案例,分析担保法律风险的产生原因、防范措施以及应对策略,以期对担保法律实践提供有益的借鉴。

二、案例一:担保合同无效引发纠纷【案情简介】甲公司因经营需要,向乙银行贷款1000万元。

甲公司以其名下的一套房产作为抵押物,并与乙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

同时,甲公司邀请丙公司作为担保人,签订了担保合同。

在贷款期间,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乙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偿还贷款及利息,并要求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乙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丙公司作为担保人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案例分析】本案中,担保合同无效的主要原因在于甲公司未依法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

在签订抵押合同前,甲公司应确保抵押物权属清晰,避免因抵押物权属问题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此外,乙银行在签订抵押合同时,也应尽到审慎审查义务,避免因担保合同无效而承担不利后果。

【防范措施】1. 确保抵押物权属清晰,避免因抵押物权属问题导致担保合同无效;2. 审慎审查抵押物的权属证明,确保抵押物合法、有效;3. 在签订担保合同时,明确约定担保责任范围、期限等条款,避免因合同条款不明确而产生纠纷。

三、案例二:保证人滥用担保权引发纠纷【案情简介】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500万元,丙公司作为保证人。

在贷款期间,甲公司经营状况恶化,无法偿还贷款本息。

乙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偿还贷款及利息,并要求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丙公司滥用担保权,应承担部分担保责任。

【案例分析】本案中,丙公司作为保证人,在甲公司无法偿还贷款的情况下,未积极采取措施维护乙银行的债权,反而滥用担保权,导致乙银行债权受损。

根据《担保法》规定,保证人应当履行保证义务,不得滥用担保权。

法律讲堂担保法案例(3篇)

法律讲堂担保法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担保法作为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担保法律关系,保障债权实现。

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对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解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担保法的相关内容。

二、案例背景甲公司因经营需要,向乙银行借款1000万元。

为了确保乙银行的债权得到保障,甲公司提供了一套价值500万元的房产作为抵押,并与乙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

此外,甲公司还要求丙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在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借款,乙银行遂向丙公司追偿。

三、案例分析1. 抵押权的设立根据《担保法》第四十条规定:“抵押权自抵押合同成立时设立。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并提供了房产作为抵押物,因此抵押权自抵押合同成立时设立。

2. 抵押权的实现根据《担保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或者部分行使抵押权,但不得损害抵押人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借款,乙银行有权行使抵押权,要求甲公司偿还借款。

然而,乙银行在行使抵押权时,应遵守抵押物的全部或部分行使原则,不得损害甲公司的合法权益。

3. 连带责任保证的实现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案中,丙公司为甲公司的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

当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时,乙银行有权要求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即要求丙公司偿还借款。

4. 抵押权与保证权的冲突在本案中,抵押权和保证权同时存在。

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与保证权并存时,抵押权优先于保证权。

”因此,当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时,乙银行应先行使抵押权,即要求甲公司偿还借款。

如果抵押物不足以偿还借款,乙银行再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四、法律建议1. 债权人在设立担保时,应明确抵押物和保证人的权利义务,确保债权得到充分保障。

2. 抵押人和保证人应充分了解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合理设定担保范围和责任,避免因担保不当而导致的法律风险。

3. 在担保纠纷中,当事人应依法维权,尊重法律的规定,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

法律讲堂担保法案例(3篇)

法律讲堂担保法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担保法作为我国民商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担保行为,保障债权实现。

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对担保法的相关条款进行解析,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担保法的适用。

二、案例一:抵押权的设立案情简介:甲向乙借款100万元,双方约定以甲名下的房产作为抵押物。

甲、乙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后甲未能按时偿还借款,乙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甲、乙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抵押权是否设立?解析:1. 根据《担保法》第39条规定:“抵押权自抵押合同成立之日起设立,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2.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符合《担保法》的规定。

因此,甲、乙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已经设立。

三、案例二: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案情简介:甲向乙借款100万元,双方约定以甲名下的房产作为抵押物。

抵押合同签订后,甲又将该房产抵押给丙,丙对抵押权并不知情。

后甲未能按时偿还借款,乙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乙、丙双方谁优先受偿?解析:1. 根据《担保法》第42条规定:“同一抵押物上设定多个抵押权的,抵押权人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

”2. 本案中,乙、丙双方均对该房产设定了抵押权,且均办理了抵押登记。

由于乙的抵押权登记在先,因此乙优先于丙受偿。

四、案例三:保证合同的效力案情简介:甲向乙借款100万元,丙作为保证人为甲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后甲未能按时偿还借款,乙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丙作为保证人,其保证合同是否有效?解析:1. 根据《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合同自保证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成立。

”2. 本案中,丙作为保证人为甲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合同成立。

因此,丙作为保证人,其保证合同有效。

五、案例四:保证责任的承担案情简介:甲向乙借款100万元,丙作为保证人为甲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后甲未能按时偿还借款,乙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甲偿还借款,但甲无力偿还。

担保法律真实案例(3篇)

担保法律真实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公司”)与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融资租赁公司向汽车销售公司提供融资,用于购买汽车。

为保障融资租赁公司的债权实现,汽车销售公司找到了XX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担保合同约定,如汽车销售公司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担保公司应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合同签订后,融资租赁公司依约向汽车销售公司发放了融资款项。

然而,汽车销售公司未能按时还款,融资租赁公司遂向担保公司主张担保责任。

担保公司认为,汽车销售公司并未实际使用融资款项购买汽车,故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融资租赁公司遂将汽车销售公司和担保公司诉至法院。

一、争议焦点1. 汽车销售公司是否实际使用融资款项购买汽车;2. 担保公司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

二、法院判决1. 关于汽车销售公司是否实际使用融资款项购买汽车的问题:法院经审理查明,融资租赁公司向汽车销售公司发放融资款项后,汽车销售公司将款项用于购买汽车,并取得了汽车的物权。

但汽车销售公司在取得汽车后,并未按约定将汽车交付给融资租赁公司,也未将汽车抵押给融资租赁公司。

因此,法院认定汽车销售公司并未实际使用融资款项购买汽车。

2. 关于担保公司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的问题: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第二十二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连带保证。

”本案中,担保合同明确约定担保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此,法院认为,担保公司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判决理由1. 关于汽车销售公司是否实际使用融资款项购买汽车的问题:法院认为,汽车销售公司虽将融资款项用于购买汽车,但并未将汽车交付给融资租赁公司,也未将汽车抵押给融资租赁公司,故不能认定其已实际使用融资款项购买汽车。

经济法合同担保案例

经济法合同担保案例

经济法合同担保案例
案例背景。

甲开了一家小工厂,生产特色手工艺品。

乙是一家大型礼品公司,想要采购甲厂的手工艺品来作为高端礼品销售。

甲和乙就签了一个供货合同,约定甲每个月给乙提供价值10万元的手工艺品,合同期为一年。

担保情况。

丙呢,是甲的好朋友,丙看甲对这个大订单有点担心资金周转啥的,就对乙说:“兄弟,你放心和甲做生意,要是甲供不上货或者有啥问题,我来承担责任。

”乙听了,觉得多了一层保障,就和甲顺利地开展合作了。

这丙的承诺呢,就是一种合同担保。

出现问题。

担保责任的履行。

于是乙就想到了丙,就去找丙说:“丙啊,当初你可是说好了,要是甲有问题你负责的,现在甲供不了货了,你看怎么办吧?”丙刚开始有点犹豫,心想这事儿还真找上门了。

但是毕竟当初自己做了担保承诺,咬咬牙说:“行吧,乙哥,那我来想办法给你凑这些货或者按照合同赔偿你的损失。


从这个案例我们就能看出,合同担保就是在合同的一方可能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时候,由担保人来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就像给合同加了一道保险锁,让合同的另一方心里更踏实,在商业交易中这种担保是很常见的,也能促进更多的商业合作顺利开展。

担保法律法规案例(3篇)

担保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与王某系好友,王某因经营一家小型科技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向张某借款100万元。

为了确保借款的安全,王某请求张某向其公司丙公司提供担保。

张某考虑到王某的人品,同意为王某的借款提供担保,并要求王某提供丙公司作为担保人。

丙公司法定代表人表示同意提供担保,并在担保合同上签字。

借款到期后,王某未能按时偿还借款。

张某遂向丙公司追偿,但丙公司以王某未偿还借款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张某遂将王某和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争议焦点:1. 张某与王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2. 丙公司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3. 若丙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张某能否向王某追偿?法院判决:一、关于张某与王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王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有效。

二、关于丙公司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法院认为,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人应当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责任的,按照约定执行。

”本案中,张某与王某、丙公司之间签订了担保合同,丙公司作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三、关于若丙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张某能否向王某追偿:法院认为,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本案中,若丙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张某有权向王某追偿。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某在丙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张某追偿。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担保法律法规的相关问题,以下是针对本案的分析:1. 担保合同的有效性:本案中,张某与王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有效合同。

2. 担保责任的承担: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丙公司作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追偿权的行使:若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其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法律制度案例(3篇)

担保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下,担保法律制度作为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债权实现的重要手段,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担保法律制度案例,通过分析此案例,我们可以深入了解担保法律制度在实际操作中的运用和可能遇到的问题。

二、案例描述(一)基本情况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因扩大经营规模,需要资金支持。

乙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1000万元的贷款。

为确保贷款安全,甲方以其名下的一块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并与乙方签订了抵押合同。

同时,丙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作为保证人,与乙方签订了保证合同,承诺在甲方不能按时偿还贷款时,由丙方承担偿还责任。

(二)纠纷产生贷款到期后,甲方因经营不善,无法偿还贷款。

乙方遂向丙方追讨,但丙方以甲乙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乙方遂将甲乙丙三方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一)抵押权的设立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甲方将其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

根据《担保法》规定,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因此,甲乙双方应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否则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保证合同的效力本案中,丙方作为保证人,与乙方签订了保证合同。

根据《担保法》规定,保证合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保证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履行义务。

(三)保证责任的承担本案中,丙方以甲乙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担保法》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本案中,甲乙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效力。

因此,丙方应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甲乙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不影响抵押权的设立。

担保的经济法律案例(3篇)

担保的经济法律案例(3篇)

第1篇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为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一家建筑工程施工企业。

2012年,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方承建甲方开发的某住宅小区的建筑工程。

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1亿元,乙方应在工程竣工后30日内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甲方应在收到报告后15日内验收合格,并支付工程款。

为确保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甲方要求乙方提供担保,乙方遂与丙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约定丙方为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案件经过2013年,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并向甲方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

甲方在收到报告后,经检查发现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要求乙方进行整改。

乙方在整改过程中,因资金链断裂,无力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甲方遂向丙方主张担保责任,要求丙方支付工程款。

丙方认为,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且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不同意支付工程款。

双方协商未果,甲方将丙方诉至法院。

三、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过程中,乙方承认存在违约行为,但辩称工程质量问题并非乙方原因造成,且丙方未履行保证义务。

丙方则辩称,乙方违约行为是导致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原因,故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1. 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丙方作为担保人,在乙方违约的情况下,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3. 丙方未履行保证义务,应当向甲方支付工程款。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丙方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甲方工程款人民币1亿元。

丙方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担保经济法律案例,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担保合同等法律关系。

以下对本案进行分析:1. 违约责任: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即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2. 担保责任:丙方作为担保人,在乙方违约的情况下,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法律案例担保贷款(3篇)

法律案例担保贷款(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担保贷款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在促进企业发展和个人消费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担保制度不完善等原因,担保贷款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案例将以一起典型的担保贷款纠纷为例,分析案件的法律问题及处理结果。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因经营需要,向被告乙银行(以下简称“乙银行”)申请一笔500万元的担保贷款。

甲公司以其持有的房产作为抵押物,并找到了丙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作为担保人。

丙公司同意为甲公司的贷款提供担保,双方签订了《担保合同》。

在贷款期间,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乙银行多次催收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并要求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乙银行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催收义务?3. 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四、法院判决1. 甲公司构成违约: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未能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

2. 乙银行履行了必要的催收义务:法院认为,乙银行在贷款到期后,多次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向甲公司催收,并通知了丙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催收义务。

3. 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法院认为,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担保义务。

本案中,丙公司作为担保人,未能在甲公司违约后履行担保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五、案例分析1. 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未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

2. 催收义务: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人应当履行担保义务。

本案中,乙银行在贷款到期后,多次催收,履行了必要的催收义务。

3. 担保责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担保义务。

本案中,丙公司作为担保人,未能在甲公司违约后履行担保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担保法案例

担保法案例

担保法案例某公司申请银行贷款,并提供了一辆汽车作为担保物的贷款申请案例。

某公司为了扩大规模,需要一笔贷款来投资新的生产设备。

由于公司的资金状况一般,银行对其申请贷款比较谨慎,要求提供担保物作为贷款的保障。

于是,该公司决定使用一辆价值30万元的汽车作为担保物。

在提供担保物之前,公司首先与银行签订了担保协议,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担保协议,公司同意将该车作为担保物,而银行在公司还清债务之前有权占有该车,并可以依法转让或出售该车以偿还债务。

同时,公司还需要将该车的相关证件、登记证明等文件移交给银行,作为担保物的证明材料。

当贷款申请通过后,公司将该车交给银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银行收到担保物之后,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将贷款金额转入公司的账户。

公司在贷款期限内按时归还了贷款本息,并向银行申请解除担保。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人有权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申请解除担保。

在此案例中,公司在还清债务后,按照约定向银行提出了解除担保的申请。

银行对公司的贷款情况进行了审核,并确认公司已经按时还清债务。

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银行应当按照公司的要求解除担保,将相关抵押物归还给公司。

整个案例中,担保起到了保障债权人权益、增强借款人信用的作用。

对于债权人来说,担保物可以作为弥补借款风险、保证债权人能够获得回报的途径。

对于借款人来说,担保可以增加其贷款的获批几率,降低借款利率,并且在还清债务后可以解除担保,减少了财产上的负担。

总之,担保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债权人和借款人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在贷款中,债权人可以有效保障自己的权益,而借款人也能够获得更好的贷款条件和更高的信用。

同时,担保法作为一部专门规范担保行为的法律,对于担保的评估、解除等方面也提供了明确的规定,确保了担保制度的有效运行。

担保法律制度案例(3篇)

担保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A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由于近年来房地产市场蓬勃发展,A公司急需资金扩大生产规模。

2018年,A公司向B银行申请了一笔1000万元的贷款。

为了确保贷款的安全性,A公司提出以其位于市中心的一块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并要求其关联公司C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担保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是指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债权人设定的一种权利。

本案中,A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C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形成了以下担保法律关系:1. 抵押权人:B银行2. 抵押人:A公司3. 抵押物:A公司位于市中心的一块土地使用权4. 保证人:C公司5.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三、案件经过2018年,B银行与A公司签订了贷款合同,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2019年,A公司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B银行向A公司发出催收通知,但A公司仍无力偿还。

于是,B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偿还贷款本息,并要求C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A公司辩称,其已经将土地使用权过户给了D公司,不再拥有该土地的使用权,因此不应承担抵押责任。

C公司辩称,其并未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期间,因此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虽将土地使用权过户给了D公司,但抵押登记手续已经办理,抵押权人B银行享有抵押权。

因此,A公司仍应承担抵押责任。

关于C公司的保证责任,法院认为,虽然保证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保证期间,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由于A公司未能在贷款到期后两年内偿还贷款,C公司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偿还B银行贷款本息及相应利息,C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担保法律制度中的抵押权和保证权问题。

以下是对本案的详细分析:1. 抵押权人、抵押人和抵押物的认定:本案中,A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B银行作为抵押权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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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3月3日,公民廖某为做一笔业务,向甲借款12万,期限为一年,甲要求廖某提供担保,廖某请A 公司提供担保,A公司表示用一份购销合同作抵押担保。

该购销合同载明:A公司售予X商店一批货物,价值8万元,X商店应于1999年2月5日前付清全部价款给A公司。

甲于是与廖某签订了以该购销合同为标的的抵押合同。

但甲要求廖某继续提供担保,后廖某又请B公司公关部出具了4万元的担保书。

1999年3月3日,廖某还款期限已到,但因业务受挫,无力清偿借款。

甲向A公司实施抵押权,但X商店还未清偿A公司的货款,A公司也因经营不善,处于破产清算中。

后X商店所欠货款被追回,但A公司清算组织拒绝甲行使优先受偿权。

甲又要求B公司公关部偿还其所担保的4万元债务。

但公关部认为自己是B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没有独立财产权,没有偿付能力,让甲找B公司。

B公司认为公关部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B公司名义设立担保,因而拒绝廖某的要求。

问:
(1)廖某与A公司之间是否形成担保关系?请说明理由。

(2)甲对A公司的债权是否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请说明理由。

(3)甲与B公司公关部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答:(1)廖某与A公司之间形成担保关系。

但不属于抵押担保而属于保证担保。

因为本案中,以合同为担保标的,实质是以A公司的资信为担保,而非以物为担保。

(2)甲对A公司的债权没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因为只有抵押合同的债权人才享有对抵押物拍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保证合同的主债权人人只能与其他债权人一起平等受偿。

(3)甲与B公司公关部的担保合同无效。

因为未经授权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

2003年8月2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500台电脑的合同,价款未500万余人民币,于9月20日前乙方以托运方式交付。

合同签订后,甲立即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以某市的一处房产向银行做了抵押。

因为觉得登记作用不大,就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由于这处房产实际价值仅为200万元人民币,于是甲申请丙公司、丁公司、戊公司共同为这笔贷款提供了保证担保,但没有约定各自的保证份额。

甲公司于8月29日取得了500万元贷款后,立即将其付给乙公司。

乙公司于8月30日收到货款后,于9月8日将电脑交付汽车运输公司再转由铁路发运。

由于汽车运输公司的工作人员疏忽,9月8日只发运了350台电脑,余下的150台电脑直到9月18日才发运,甲公司于9月18日收到第一批运到的350台电脑,经甲公司开箱验收,发现电脑主机内存容量比双方合同约定的小,型号不符,隧向乙公司发电,要求降价20%。

乙公司称电脑已经交货,不同意降价。

余下的150台电脑于9月28日才运到,由于质量不符合约定根本无法使用,甲公司拒绝签收。

问题:
1、本案中的房地产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2、丙公司、丁公司、戊公司的保证是什么性质的?
3、丙公司、丁公司、戊公司应当承担多少保证份额?
4、设丙公司已经偿还150万元,则丙公司可以取得哪些权利?
5、甲公司降价的请求是否合理?
6、甲公司对于余下的150台电脑是否可以拒绝签收?
1本案中的抵押合同无效
2、丙公司、丁公司、戊公司的保证责任是连带保证
3、丙公司、丁公司、戊公司应当共同承担500万元的保证份额。

4、丙公司可以请求甲公司偿还150万元,对于甲公司不能偿还的部分,丙公司可以请求丁公司、戊公司于
自己平均分担。

5、甲公司降价请求合理
6、甲公司对于余下的150台电脑,可以拒绝签收。

王某(被告)原系被服厂的工人,下岗后雇工5人对外承揽了加工毛衣的业务。

1998年2月15日,李某(原告)自备毛线和毛衣图案,要求被告加工毛衣100件,每件加工费30元,第一次提货定于1998年2月30日,剩下的于5月底取货。

1998年2月30日,原告依约定从被告处提货80件,并交付手工费2400元。

后因毛衣市场不景气,再加上原告设计的毛衣图案陈旧,毛线质量低劣,仍有部分存货卖不出去;所以原告说剩下的毛衣他不要了,让被告自己卖了充抵加工费。

1998年8月,原告从一业余毛衣设计师处买了几套时装毛衣设计图,又自备毛线去被告处加工毛衣,数量为150件,每件加工费40元,1998年10月1日全部交货。

两个月后原告按时去提货,支付被告毛衣加工费6000元,当办理完付款手续去提货时,被告只给了他120件毛衣,并说先留下30件,等原告付清上一次的毛衣加工费后再给他这30件毛衣,付款期限是一个月。

被告把上一次原告留下的20件毛衣还给了他,因为这些毛衣根本卖不出去。

原告不允,说上一次的毛衣加工费已用剩下的20件毛衣充抵了,于是双方发生争执,原告遂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其30件毛衣。

问:本案如何处理?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时,占有财产的债权人得以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的权利。

留置权的成立条件是:
其一、债权人须依合同约定合法地占有对方的动产。

其二、债权已届清偿期。

一般来说,具备了上述条件,债权人的留置权即可成立。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留置权便不得行使,这就是学者们通常所称的“留置权的消极的成立要件”,即:行使留置权,不得违反公共秩序;不得与债务人承担的义务相抵触;不得与债权人于移交财产前或移交财产时所做的指示相抵触。

从本案来看,被告和原告先后两次订立的毛衣加工合同,是两个彼此独立的合同,二者无任何实质性联系。

因此,在处理本案时,应该将两个合同区分开来,分别做出处理。

对于第二个毛衣加工合同,被告缺乏行使留置权的前提。

依据《担保法》第82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可见,行使留置权的前提之一是债务人不按期履行债务。

本案中的第二个毛衣加工合同,原告已依约付清加工费,这时被告就应把加工好的150件毛衣如数交付原告,而无权对这批毛衣行使留置权。

至于第一个毛衣加工合同中的第二批货物,原告既未付加工费也未提货,被告有权进行留置,但被告未这样做。

原告提出用这20件毛衣充抵加工费,被告未表示同意。

也即原告就这一问题未和被告达成一致,因此不能认为被告同意用20件毛衣充低加工费。

由此可见,本案原告和被告都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所以,原告对于第一个毛衣加工合同,除支付那剩余20件毛衣的加工费600元外,还应支付违约金和对被告保管毛衣所花的保管、保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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