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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异同及涉税问题浅析
专题策划“营改增”后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异同及涉税问题浅析陆筱璐(广西桂能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南宁530023)摘要:当今市场经济高速发展,企业经营极具多元化,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极为相似却又有不同。
本文为加强我们对两种经营模式的识别,分别阐述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概念、适用的纳税政策、会计处理要求之异同点,从而避免纳税风险。
关键词:混合销售;兼营;“营改增”;纳税筹划1“营改增”的政策背景1994年流转税制改革,货物销售全面实行增值税,而服务业(除加工和修理修配外的劳务)仍旧实行营业税,而此时市场经济处于蓬勃发展阶段,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展多种类型经营活动,在这样的经济和政策背景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两个税收概念孕育而生,其目的就是为划清增值税与营业税“交叉”部分的界线,以明确企业的经营收入若涉及有两个税种时,国税该怎么交,地税该怎么交。
2013年5月至2016年5月1日前,部分行业和地区试点“营改增”,增值税征收范围又部分增添了新内容,财税〔2013〕37号文附件2出现“混业经营”这个新词,要求企业不同税率的业务各交各的,若分不清则从高适用税率,不再提“混合”还是“兼营”。
2016年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年36号文又重拾修正了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概念,与“营改增”前的政策精神基本趋于一致。
2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定义及区别2.1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原是指企业经营活动过程中,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营业税范围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全面“营改增”后因销售货物与提供服务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故混合销售概念仍旧延续,其定义中”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表述以”涉及增值税服务“替代。
2.2兼营行为兼营,原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项目。
全面“营改增”后,兼营修正为企业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经营行为,表现为企业多种产业并存的经营模式。
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比较分析
二、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比较分析
(一)混合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现实生活中有些销售行为同时涉及货物和非加工和修理劳务(指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劳务活动)。
混合销售的特点是: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是由同一纳税人实现,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
增值税实施细则中规定: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均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不征收增值税,而征收营业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混合销售行为属于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其销售额应是货物销售额与劳务提供额的合计,该提供劳务的销售额应视同销售额处理,且该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凡符合规定的,在计算该混合销售行为增值税时,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兼营行为
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既经营货物销售,又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但是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不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且从事的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并无直接的联系或从属关系。
对于纳税人的兼营行为,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应纳增值税的销售额,既应当将不同税种范围的经营项目分别核算、分别申报纳税。
(三)混合销售与兼营的异同点
混合销售与兼营,两者有相同的方面,又有明显的区别。
相同点是:两种行为的经营范围都有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这两类经营项目。
区别是:混合销售强调的是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存在两类经营项目的混合,销售货款及劳务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兼营强调的是在同一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存在着两类经营项目,但是这两类经营项目不是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发生,即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不是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
混合销售和兼营的区别
混合销售和兼营的区别混合销售与兼营,实务中有很多小伙伴很容易混淆。
本文分四个部分来具体介绍下二者的区别。
一、基础概念混合销售: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兼营:纳税人在经营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包括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行为,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属于兼营行为。
二、判断方法1、混合销售仅有一项销售行为且该项行为必须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兼营则存在着不同类别的经营项目,但不是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发生。
2、混合销售行为提供的服务与货物之间存在关联从属关系;兼营的不同经营项目之间是互相独立的。
三、税收处理一般规定1、混合销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四十条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2、兼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三十九条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总结:混合销售的主要原则是按经营主业划分是适用销售货物还是销售服务来征收增值税;兼营的主要原则是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来征收增值税。
四、税收处理特殊规定有些业务形式上符合混合销售的概念,但税务处理适用了兼营的规则;而有些业务形式上是兼营,但税务处理适用了混合销售的规则。
1、销售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浅析新形势下的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技巧
浅析新形势下的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技巧
金春鸥 台州远程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摘 要】 随着经济发展 的多元化 ,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在企业的经营行为中越来越普遍 的存在 ,在 日 常工作 中,正确区分这二
种行 为,并准确运用税收政策进行财务人 员必须要做 的功课 。本文对混合销售行为和兼
税 的税种 ,进而在经营决策中做 出合理的判断和筹划 ,减少企业不 为 ,也不属于兼 营行为,而属于混业经营,需要缴纳增值税 ,但其 必要 的税收负担。 日常工作中 ,对上述 两种经营行为很容易混淆 , 适用税率不一样,如果是分开核算 ,则分别适用税率 ; 反之 ,则从
下面笔者针对上述两种行为及后果作详细的解读,希望对各位财务 高适 用税 率。2 0 1 4 年1 月 1日起邮政服务 业、铁路运输业也加入
一
项经营业务如果是混合销售行为 ,要判断是缴纳营业税还是
核算销售额 ; 如果没有分别核算 的,税务机关将对销售额进行核定 , 缴纳增值税 ,或者分开核算缴纳 ,具体看以下二种情况 :
首先看是不是销售 自产货物 ,如果是生产型企业 自产货物的销 售并提供建筑业劳务 , 则应该按照国税局 2 0 1 1 年第 2 3 号公告规定,
人员有所帮助。
一
了营改增的行列 , 2 0 1 4 年6 月1 1 3 电 信业又加入 了营改增 的行列 ,
随着税收政策改革的不断深入 ,混业经营的情况会越来越多 ,正确
、
税法关于混合销售行为和兼 营行为的相关规定
1 . 税法 中关于混合销售行为的相关规定 ,主要有 《 营业税暂行 区分并分别计算不同的业务项 目,并进行正确的税务处理 ,是会计 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 人员必须要掌握的技能。
会计经验: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的区别
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的区别一、混合销售行为 (1)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2)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3)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综上所述,在把握混合销售行为时应注意三个一。
①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强调同一项销售行为; ②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的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 ③混合销售只征收一种税,即或征增值税或征营业税。
【例】A公司生产销售铝合金门窗。
2005年5月销售给B公司铝合金门窗取得不含税收入10000元,同时负责为其安装,取得不含税劳务收入3000元。
分析:A公司的销售铝合金门窗和安装业务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两项业务的款项只向B公司一家单位收取;A公司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企业,因此对此项行为只征收一种税,即增值税。
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此行为符合三个一的条件,因此,该行为属混合销售行为,而不是兼营行为。
二、兼营非应税劳务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综上所述,把握兼营非应税劳务时注意三个两。
(1)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包含两种业务,即包括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 (2)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和提供非应税劳务不是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即不是发生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即货款向两个以上消费者收取; (3)两种行为如分别核算,分别征收两种税,即增值税和营业税,对兼营的行为不分别核算或不准确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
【例】A公司生产销售铝合金门窗,同时兼营铝合金门窗安装业务。
浅析新形势下的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技巧
浅析新形势下的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技巧作者:金春鸥来源:《中国经贸》2014年第18期【摘要】随着经济发展的多元化,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在企业的经营行为中越来越普遍的存在,在日常工作中,正确区分这二种行为,并准确运用税收政策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是企业财务人员必须要做的功课。
本文对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异同点进行了分析,对现行相关政策进行了梳理,并通过案例对两种行为的税收筹划技巧进行了阐述。
通过分析,使企业财务人员对这两种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有比较深入的认识,避免不必要的税收风险。
【关键词】混合销售行为;兼营行为;税收筹划;营改增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越来越普遍,它的内容和形式也在不断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企业能够准确的界定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并能够准确确定需要缴纳流转税的税种,进而在经营决策中做出合理的判断和筹划,减少企业不必要的税收负担。
日常工作中,对上述两种经营行为很容易混淆,下面笔者针对上述两种行为及后果作详细的解读,希望对各位财务人员有所帮助。
一、税法关于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相关规定1.税法中关于混合销售行为的相关规定,主要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第七条规定的是特殊情况:也就是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的时候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在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又针对这个特殊情况出台了文件《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3号公告》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分别核算并分别缴纳相应的税种。
如何区别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
如何区别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强调同一销售行为中存在两类经营项目的混合,二者有从属关系。
依纳税人经营主业,只征一种税。
要么缴纳增值税,要么缴纳营业税,不存在同时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情况。
兼营行为,强调同一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存在的两类经营项目,二者无直接从属关系。
依纳税人核算水平,能分别核算的,增值税行为缴纳增值税,营业税行为缴纳营业税。
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营改增”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辨析
“营改增”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辨析随着“营改增”税改进程的逐步推进,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成为一个热门话题。
企业在生产和经营实践中,经常涉及到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这些行为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从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两个方面,分别分析税务处理的具体方法,为企业在实践中遵循税法规定提供参考。
一、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混合销售是指商品或劳务既包括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又包括免税或不征税货物或劳务的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在税务处理上需要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和免税或不征税额,然后分别交纳税款。
(一)计算应纳税额的具体方法应纳税额是指在费用中按照税率计算出来的税款数额。
在混合销售中,应从销售的全部收入中计算出应纳税额,具体计算方法为: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举例说明:某企业的商品销售额为100万元,其中含税销售额为70万元,不含税销售额为30万元,税率为13%。
则该企业应纳税额为: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100万元×13%=13万元上述算式中,销售额应以含税销售额为基础计算,因为含税销售额包含了税款金额。
税率应按照规定税率计算。
得出的应纳税额是企业在这次混合销售中需要缴纳的税款。
在混合销售中,如果存在免税或不征税的货物或劳务,需要将其销售额从销售总额中扣除,并根据规定进行免税或不征税处理。
具体计算方法为:免税或不征税额=免征税额或应税减免额×应税货物或劳务销售额÷全部销售额其中,免征税额或应税减免额是指税法规定的享受免征税或应税减免的货物或劳务,应税货物或劳务销售额是指应该纳税的货物或劳务销售额,全部销售额是指混合销售中所有销售收入的总额。
举例说明:某企业进行混合销售,销售总额为100万元,其中应税销售额为60万元,免税销售额为20万元,不征税销售额为20万元,税率为13%。
企业卖出了500件普通商品,其中有150件是免税商品,另外卖出了100件优惠商品,享有减免税率,税率为9%。
现行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探讨
1、混合销售:对于纳税人从事业务,如果一项业务取得的收入从属与另一项业务,则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如饭店内设商店,饭店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是要缴纳营业税的。
但是内部设立的商店一般是针对到饭店吃饭的顾客服务的,也就是说商店取得的收入与饭店经营有从属关系,所以判断为混合销售行为。
其次,由于其主业是饭店经营,属于营业税行为,所以判断为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
2、兼营行为:纳税人从事不同业务取得的收入之间没有从属关系,属于兼营行为。
如某饭店同时开设餐厅、客房又开设商场,到餐厅消费的,不一定到商场买东西;到商场买东西的,不一定要住宿。
所以餐厅、客房、商场取得的收入没有从属关系,属于兼营行为。
分别核算的,则分别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1)在把握混合销售行为时应注意三个“一”。
①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强调同一项销售行为;②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的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③混合销售只征收一种税,即或征增值税或征营业税。
(2)把握兼营非应税劳务时注意二个“两”。
①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包含两种业务,即包括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②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和提供非应税劳务不是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即不是发生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即货款向两个以上消费者收取。
祝您学习愉快!现行增值税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区别文/叶全华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营业税与增值税并行时期的混合销售、兼营行为和混业经营的概念随之成为历史。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其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有关事项规定》)的规定,取消了混业经营的概念,重新定义了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相应的增值税政策也随之发生调整。
本文通过两者新涵义的梳理和案例分析,厘清这两种方式的增值税处理思路。
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异同及税务处理探析
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异同及税务处理探析混合销售行为,是指在实际工作中,一项销售行为常常会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既存在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行为,又存在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非应税劳务的行为。
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企业中普遍存在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在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必须准确区分两者之间的异同,才能更好地根据税收政策进行合理的税务处理,制定正确的税收筹划。
本文首先对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进行概述,并深入分析两者之间存在的异同,最后提出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关键词:混合销售税务处理兼营行为当今时代背景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在企业中越来越普遍,这就导致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需要明确的界定,企业才能够在缴纳税款的过程中明确缴纳流转税的税种,才能根据国家相关税收政策和法规以及企业的自身经营行为,选择一种科学有效的税务处理方式进行税收的筹划工作,企业的税收负担减轻,保证企业更好地实现自身的经济效益。
但是,企业在实际的工作和经营中,经常将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互相混淆,导致企业出现重复纳税或者税收负担过重,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经济效益。
>>一、阐述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1)混合销售企业在经营各项经济业务的过程中,既涉及增值税又涉及营业税,两者之间存在着一种紧密相连的关系,且具有一定的从属关系,这种行为被称为混合销售,其特点是由同一个纳税人进行销售货物,提供非应税劳务,同时,从同一个购买方取得应收价款。
简单来说,比如某餐馆在征税范围内从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在缴税过程中缴纳营业税,但是,如果该餐馆在其内部设立一个小型超市,这个超市主要的目的是为餐馆顾客进行服务,这时,餐馆和超市之间存在着一种从属关系,这种经营方式就是混合销售行为。
另外,由于主要经营的是餐馆,餐馆缴纳的税款是营业税,则判定为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
(2)兼营行为纳税人在整个生产和经营的活动当中,有一种特殊的情况,就是既存在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行为,又存在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行为,需要对其营业额进行分别核算,以此对增值税和营业税进行分别征收。
营改增后兼营与混合销售的区别是什么?
营改增后兼营与混合销售的区别是什么?
营改增之后,全行业实行增值税,而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推行,各位从业人员需要加强并正确区别兼营和混合销售。
对于纳税人来说,营改增之后的兼营和混合销售有哪些区别呢?重庆税务代账公司麦积财务给大家详细介绍。
营改增后兼营与混合销售的区别:
兼营是指纳税人经营的业务中包括两项或多项销售行为,但是这二项或多项销售行为没有直接的关联和从属关系,业务的发生互相独立。
而混合销售是一项销售行为,虽然涉及货物、服务等,但二者之间有直接关联或互为从属关系。
在实务中,麦积财务表示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容易混淆,两者的共同点是都包括销售货物与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两种行为。
不同点是混合销售行为强调在同一项销售行为(同一业务)中存在两者的混合且价款难以分清,兼营行为强调是在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存在着两类不同性质的应税项目,即不是在同一销售行为(同一业务)中发生或不同时发生在同一个购买者(客户)身上。
因此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判定标准,主要是看其销售货物行为与提供劳务的行为是否同时发生在同一业务中,如果是则为混合销售行为,如果不是则为兼营行为。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性质有别,在我国的纳税原则上也不相同。
混合销售是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为标准划分,就全部销售收入(营业额)只征一种税,或征增值税,或征营业税。
而兼营行为强调纳税人能够分别核算、准确核算,则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否则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和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麦积财务提醒:生活中,纳税人应当从自身应税行为的本质区别出发,区别兼营与混合销售,并根据法律法规进行核算,做到正确的税务处理。
“营改增”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辨析
“营改增”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辨析随着中国“营改增”政策的实施,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成为了热门话题。
对于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来说,了解并正确处理税务问题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就“营改增”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进行辨析,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相关政策和规定。
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营改增”。
营业税改征值增值税是指自2012年7月1日起,我国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
此次改革涉及面广泛,把现行征收的营业税17个税种纳入增值税范畴,扩大了征收范围,对纳税人而言,改变了申报和征收的方式。
这种税制改革对于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来说,带来了一系列的影响和挑战。
混合销售是指同一商品或劳务,既涉及应税项目,又涉及免税项目的销售行为;兼营行为是指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从事多种业务活动,既包括应税商品的销售,也包括免税商品或劳务的销售。
在“营改增”政策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辨析和处理。
对于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首先需要明确商品或劳务的性质和税收政策。
具体而言,需要确定该商品或劳务是否属于应税项目,如果是应税项目,则需按照增值税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征税和申报;如果是免税项目,则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提供免税证明等。
对于涉及应税和免税的混合销售,需要按照实际情况做好税务申报和税款缴纳工作,同时保留好相关的票据和凭证,以备税务部门的核查和审计。
对于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同样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辨析,并根据税收政策进行处理。
在“营改增”政策下,涉及兼营行为的企业或个体经营者需要对不同业务活动进行分类和申报,分别按照增值税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征税和申报。
对于涉及多种业务的兼营行为,需要根据不同的税收政策进行处理,确保税款的合规缴纳和申报工作。
除了税务处理,对于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企业或个体经营者还需要重视税务风险的防范和合规管理。
在“营改增”政策下,税务机关对于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监管力度加大,企业和个体经营者需要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财务制度,合理规划税务筹划,防范税务风险,确保税务合规。
混合销售和兼营的区别
混合销售和兼营的区别混合销售是指以同一种商品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购买者销售,以及向无经验的初次使用者销售。
它与专营店不同的地方在于:前者有更多机会将所有品牌的商品都展示给消费者;后者则通常只展示某些品牌的商品,其他品牌的商品很少展示。
1、混合销售和兼营的区别之性质不同,主要表现为混合销售是一种兼营,是既有专营又有兼营,因此它可以是全国性的也可以是地方性的。
而兼营则必须是在某个时间内进行兼营,否则就称不上是兼营了。
2、混合销售和兼营的区别之对象不同,专营店中的商品是供专门消费者选购的,并且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也就是说专营店中的商品是以最终产品为主,有些品牌甚至只是该公司最终产品中的一小部分。
而兼营的商品是以同类产品为主,如饮料市场上的各种碳酸饮料,包括各种品牌,这些饮料一般是相互竞争的,在某种程度上,甚至还存在着相互倾轧的关系,当然也包括各种各样的果汁。
2、混合销售和兼营的区别之对象不同,主要体现在混合销售中的专营品牌产品上,即是说专营品牌产品是经过精心挑选出来的,而兼营品牌产品则不需要,因此不能作出判断。
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兼营商品的对象往往比专营品牌商品的范围要广,其中大量的产品面对的是无特定消费群的消费者。
例如牛奶品牌众多,但除了三鹿、伊利等少数几个品牌外,更多的牛奶品牌如蒙牛、光明、今日、维维等牛奶品牌基本上没有多大的差异,而与这些品牌商品的差异化也不是很大,从而导致这些品牌商品的销售额普遍偏低。
3、混合销售和兼营的区别之目的不同,由于混合销售既不是完全的专营也不是完全的兼营,因此企业开设混合销售店的目的不是为了赚取更多的利润,而是考虑到兼顾多品牌的产品生产和销售。
并且,由于这些店铺主要是在本地区销售,因此它们基本上都属于零售店,而非批发店,也就是说它们更适合那些原材料不充足的工厂或者原材料供应地区。
4、混合销售和兼营的区别之实施手段不同,混合销售和兼营都需要各自的一套管理模式。
一般来说,由于混合销售的店铺规模较小,因此管理起来相对容易一些,但管理的难度却较大,尤其是店铺人员的调动。
“营改增”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辨析
“营改增”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辨析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的营业税逐渐被增值税取代,而“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也让很多企业面临了新的税务处理难题。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更是备受关注。
本文将针对这一问题展开详细的辨析,希望对相关企业有所帮助。
一、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辨析1.混合销售的定义混合销售是指企业在一次交易中同时销售多种商品或服务的行为。
这种销售模式在实际生产经营中比较常见,比如餐饮业中经常出现的套餐销售、超市中的组合销售等。
对于这种销售模式,税务处理就显得尤为重要。
2.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原则在“营改增”政策下,对于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原则主要包括两点:一是按照不同商品或服务的不同税率进行分类确定税额;二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主体和附属,以确定税率和申报纳税。
3.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方法在处理混合销售税务问题时,企业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法:一是分开征税,即按照不同商品或服务的不同税率进行分别征税;二是税基分摊,即按照不同商品或服务的税基比例进行分摊,然后按照不同税率进行征税;三是采用最高税率,即按照所有商品或服务中税率最高的进行征税。
4.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实践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税务处理方法。
一般来说,分开征税方法适用于商品或服务分开结算的情况,税基分摊方法适用于商品或服务相互依存的情况,而采用最高税率方法适用于混合销售中有高税率商品或服务的情况。
在处理混合销售税务问题时,企业需要充分考虑自身的经营模式和税务政策,选择合适的方法进行处理。
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辨析1.兼营行为的定义兼营是指企业不仅主营某一种商品或服务,而且在主营业务外,还涉足其他行业或领域的经营。
兼营行为在当前经济形势下比较常见,很多企业为了拓展市场,实现多元化经营,选择进行兼营。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是企业在“营改增”政策下面临的重要问题。
企业需要充分理解税法政策,合理选择税务处理方法,确保交易合规、纳税合规。
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纳税分析
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纳税分析在现代商业运营中,许多企业会采用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方式来扩大市场份额和增加利润。
混合销售是指一家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同时提供多种产品或服务,而兼营行为则是指企业经营多个不同的业务。
然而,对于这些企业来说,在纳税问题上可能会面临一系列的挑战和复杂性。
本文将对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纳税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供相关建议。
首先,对于混合销售行为而言,企业需要面对的首要问题是如何确定应该缴纳的销售税。
在销售多种产品或服务的情况下,税务部门需要明确哪些产品或服务需要缴纳销售税,以及每个产品或服务的税率。
这就要求企业对各种产品或服务的销售额进行分类和分解,并计算出相应的税款。
对于这一问题,企业应与税务部门进行紧密合作,确保自己的纳税行为合法合规。
其次,混合销售行为还可能涉及到跨境销售的问题。
对于进行跨境销售的企业来说,纳税问题更加复杂。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税法规定各不相同,企业需要明确每个目标市场的税法规定,并在销售过程中遵守相关要求。
此外,由于跨境交易存在可能产生的关税和进口税等费用,企业还应该考虑如何优化供应链,降低成本。
因此,企业需要与专业的税务顾问和法律机构合作,以确保自己的跨境销售行为合规并减少税务风险。
针对兼营行为的纳税问题,企业需要面对的关键问题是如何合理分配共同成本。
一家企业经营多个不同的业务时,通常会面临共同使用的资源和成本。
例如,人力资源、设备、技术等。
在纳税时,企业需要考虑如何合理分配这些成本,并确保每个业务都按照合理的比例负担相应的税务义务。
这需要企业建立合理的成本分摊机制,并与税务部门保持沟通和协商。
同时,企业还需要了解各种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最大程度地减少纳税负担。
此外,对于涉及兼营行为的企业而言,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由于企业经营多个业务,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需要考虑如何准确反映每个业务的财务状况和业绩。
在编制财务报表时,企业需要遵循相关的会计准则和规定,确保报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基于混合销售、兼营下的税务处理问题探析
纳税Taxpaying财税探讨基于混合销售、兼营下的税务处理问题探析千凡(方正国际软件有限公司,江苏苏州215102)摘要:在社会经济不断朝前发展的大趋势下,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中存在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
税务工作者和市场主体都需对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有清晰的认识,才能保障税务工作的有效开展。
据此,本文分析了混合销售和兼营的基本概念和异同点,并阐述了混合销售和兼营的税务处理措施。
关键词:混合营销;兼营;税务处理;措施新时代,企业混合营销及兼营行为面临新的政策环境,作为财务工作者,必须了解混合营销、兼营行为的联系与区别,熟练处理混合销售、兼营下的税务问题。
一、混合销售、兼营行为的界定(一)混合销售我国所发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混合销售概念已有诠释,概括而言,即企业在某项销售行为中,如果既涉及了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了非增值税的应税劳务,不论是销售货物,还是提供非增值税劳务,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完成一项经济业务,并且在经济活动中具有从属关系的一站式服务,这一项销售行为可以称之为混合销售行为。
例如一家餐饮店,在征税过程中征收其增值税,但是这家餐饮店如果在店面内又开设了超市,超市主要是为来店就餐的客人服务的。
因此,超市和餐饮店之间存在从属关系,这一类型的经营行为就是混合营销行为。
(二)兼营行为兼营行为主要指企业在开展经济活动时,既包括了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有包括销售服务、不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行为。
在企业的兼营行为中,销售的货物以及应税劳务活动与企业提供的非应税劳务是两种不同的经营项目,与混合销售相比,他们不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之中产生。
此外,在对外销售的产品和劳务活动方面也没有从属关系。
例如,在一家大型的商场中,既进行商品销售,又进行餐饮服务,为消费者提供便利,这就是一种典型的兼营行为。
二、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相似性与差异性分析从上述概念界定来看,不难发现,企业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相似性主要体现在二者均包含了货物销售以及非应税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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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异同及税务处理
探析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在实际工作中,一项销售行为常常会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既存在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行为,又存在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非应税劳务的行为。
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企业中普遍存在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在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必须准确区分两者之间的异同,才能更好地根据税收政策进行合理的税务处理,制定正确的税收筹划。
本文首先对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进行概述,并深入分析两者之间存在的异同,最后提出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关键词:混合销售税务处理兼营行为
当今时代背景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在企业中越来越普遍,这就导致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需要明确的界定,企业才能够在缴纳税款的过程中明确缴纳流转税的税种,才能根据国家相关税收政策和法规以及企业的自身经营行为,选择一种科学有效的税务处理方式进行税收的筹划工作,企业的税收负担减轻,保证企业更好地实现自身的经济效益。
但是,企业在实际的工作和经营中,经常将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互相混淆,导致企业出现重复纳税或者税收负担过重,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经济效益。
一、阐述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
(1)混合销售
企业在经营各项经济业务的过程中,既涉及增值税又涉及营业税,两者之间存在着一种紧密相连的关系,且具有一定的从属关系,这种行为被称为混合销售,其特点是由同一个纳税人进行销售货物,提供非应税劳务,同时,从同一个购买方取得应收价款。
简单来说,比如某餐馆在征税范围内从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在缴税过程中缴纳营业税,但是,如果该餐馆在其内部设立一个小型超市,这个超市主要的目的是为餐馆顾客进行服务,这时,餐馆和超市之间存在着一种从属关系,这种经营方式就是混合销售行为。
另外,由于主要经营的是餐馆,餐馆缴纳的税款是营业税,则判定为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
(2)兼营行为
纳税人在整个生产和经营的活动当中,有一种特殊的情况,就是既存在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行为,又存在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行为,需要对其营
业额进行分别核算,以此对增值税和营业税进行分别征收。
如果没有进行分别核算,这时需要税务机关对其进行核定,这种情况被称为兼营行为。
纳税人为了达到减税甚至是免税的目的,就要对其进行单独核算。
兼营行为的特点就是销售货物和非应税劳务不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且从事的劳务和货物无直接联系或从属关系。
例如,在某个大型商场当中,该商场内同时设有高档餐厅、超市、服装市场等,这时,顾客在该大型商场内的消费十分多样,商场内的高档餐厅、超市、服装市场之间各自取得独立的收入,没有从属关系,这种行为就是兼营行为,在兼营行为下进行分别核算,应分别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
二、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异同
(1)相同点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相同点是,这两种行为都涉及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
(2)不同点
1、销售行为存在不同
混合销售是指在同一个销售行为中,既销售货物,同时又提供非应税劳务,主要强调的是同一个销售行为,而兼营行为主要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中有两种业务,分别是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
2、购买者存在不同
混合销售在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的价款中的购买方为同一个,而兼营行为中,销售货物和非应税劳务发生在不同的购买者中,货款由两个以上的消费者承担。
3、征税存在不同
混合销售只征收一种税款,即增值税或营业税,而兼营行为中征收两种税款。
(3)特殊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
两者分别在征收中存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例如,特殊的兼营行为和特殊的混合销售,纳税人在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之间进行兼营时,对营业额和销售额进行分别核算,这时,纳税人根据营业额缴纳营业税,无需根据销售额缴纳营业税,这种行为称之为特殊的兼营行为。
而特殊的混合销售必须要将营业额和销售额进行分别核算,并缴纳相应的营业税和增值税。
三、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1)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经营的业务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就必须要对企业是否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进行判断,或者两者分开核算和缴纳,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企业是否销售自然产物,如果企业销售自然产物,并提供一定的劳务工作,这时应分别对销售额和营业额进行核算;另一种是企业销售非自然产物,这时需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在分析企业性质和主营业务的基础上,混合销售行为一般包括从事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并缴纳相应的增值税,另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不缴纳增值税。
(2)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当中规定,如果企业经营业务属于兼营行为,这就表明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这时,需要对销售额和营业额之间进行分别核算。
如果没有进行分别核算,则对其核定工作交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
(3)两种行为的纳税筹划
在企业日常经营和工作中,往往会遇到一些混合销售行为或兼营行为,加之企业中的经营范围包含多个方面,如服务、销售、制造和包装等,相比于经营范围较小的企业来说,增加了一定的税收负担,所以,企业如何进行纳税筹划,制定纳税方案,降低税负,对企业的经营和发展来说显得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