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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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作者:佚名来源:不详点击数:538 更新时间:2008年05月0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民用机场环境,规范民用机场环境保护行为,保障民用机场的安全和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结合民用机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通称民用机场)的环境保护管理。
第三条机场管理机构及其他驻场单位、个人都有保护机场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或破坏机场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负责组织制定民用机场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技术标准,负责审批民用机场环境保护工程方案设计;对机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保告表组织预审,协调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场环境影响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地区民用机场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机场的环境保护措施,承担本机场环境保护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在民用机场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民用机场环境保护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服从机场管理机构为保护机场环境而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定,做好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工程方案设计
第六条民用机场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七条新建民用机场的选址报告中应当简要分析可能产生的水、气、噪声、生态等环境问题。
第八条民用机场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有专述环境保护的篇章,该篇章应当包含如下主要内容:
一、该机场所处地理位置及其外部环境描述;
二、初步的环境保护要求分析和评价;
三、建议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工程措施。
第九条民用机场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民用机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
第十条承担民用机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应当熟悉民用机场工程的特点,具有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同时应在民航总局备案。
第十一条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民用机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由民航总局组织预审。凡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由民航地区管理局组织预审。
第十二条民用机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
(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第十三条民用机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有专述环境保护的篇章,该篇章应当包含如下主要内容:
一、简述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的状况;
二、对工程建设项目产生环境影响的一般分析;
三、各项环境工程措施和对策。
第十四条民用机场总体规划设计中应有专述机场周围土地利用噪声相容性规划的篇章,该篇章应当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一)根据对未来5年及其规划目标年,该机场使用机型、起降架次、跑道运行方式的预测以及飞行程序等要素绘制的机场噪声暴露图;
(二)减少航空器噪声对机场周边地区(建筑物、构筑
物、周边环境)影响的各项方案分析;
(三)对当前和未来不相容用地的规划方案的建议;
(四)在噪声暴露图覆盖的区域内,可能导致额外不相容用地的预期影响情况;
(五)未来航空器噪声影响的控制和相容性用地拟采取的措施;
(六)机场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机场周边公众、相关航空运输企业对机场噪声相容性规划的意见。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根据民用机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其批复,进行环境保护工程方案设计。飞行区技术等级指标为4E的民用机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程方案设计应当报民航总局审批;飞行区技术等级指标为
4D或4D以下的民用机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程方案设计应当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批。第十六条民用机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方案设计应当进行多方案比选,方案设计文本应当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一)环境保护工程方案设计的基础依据和技术标准;
(二)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名称和排放方式;
(三)污染物处理方法及其工艺流程,防治污染设施的类、构造和使用方法;
(四)外排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
(五)航空器噪声影响处置方法、规模及其工程措施;
(六)生态环境的保护措施;
(七)环境监测方法及监测手段。
(八)环境保护工程措施的投资估算;
(九)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建议措施。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上报环境保护工程方案设计时,应当同时上报下列文件;
(一)民用机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文件;
(二)民用机场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
管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同意接纳相应污染物的书面意见;
(三)民用机场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就环境问题采取搬迁、改造、补偿、恢复等措施所形成的协议或意向书。
第十八条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在收到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受理和组织审查,并于20日内予以批复。具体实施程序如下:1、机场建设单位向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对民用机场环保方案审批的申请,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