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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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2016年5月10日交安监发〔2016〕8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提高督查的科学性,促进行业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提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部组织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和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开展的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活动。

第三条部通过开展质量安全督查工作,旨在指导和督促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掌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状况,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促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第四条质量安全督查工作依据:(一)国家和行业有关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家和行业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有关技术标准及强制性条文。

第五条质量安全督查工作由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具体督查工作实行督查组负责制,督查组由部组织行业有关专家组成。

督查组成员对督查意见和评分负责,并在督查记录表上签注。

第六条质量安全督查工作应坚持依法、科学、客观、公正、廉洁的原则。

督查组成员应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

第二章督查分类和内容第七条质量安全督查分为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两类,通过查看现场、查阅资料、询问核查、对单检查、随机抽检等方式开展。

第八条综合督查是指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落实国家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政策、法律法规,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和相关专项工作等情况的抽查,以及对工程项目建设和监理、设计、施工等主要参建单位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行为、施工工艺、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工程实体质量情况等的抽查。

督查内容、抽检指标等见附件1-6,督查项目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督查计分方法见附件7。

第九条专项督查是指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或行业监管重点,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存在的突出质量安全问题所采取的针对性抽查。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管制度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管制度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管制度1.监管主体: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管制度的主体是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相关部门。

建设单位是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主体,负责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等工作。

监理单位是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监管机构,负责对建设单位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

施工单位是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承包商,负责实施建设单位委托的施工任务。

相关部门是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管理机构,负责监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政策制定、法规实施等工作。

2.监管流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管制度的监管流程一般分为验收前期准备、施工过程监管、工程质量检测和评定、验收和监督检查等环节。

在验收前期准备阶段,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设计要求制定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质量检测方案等,确保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规范进行。

在施工过程监管阶段,监理单位应及时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在工程质量检测和评定阶段,监理单位应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检,并对检测结果进行评定。

在验收和监督检查阶段,监理单位应对工程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同时相关部门应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3.监管内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管制度的监管内容主要包括质量管理、进度管理、安全管理、合同管理、造价管理等方面。

质量管理是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中最为重要的一环,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工程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进度管理是为了确保工程按时完成,监理单位应对施工计划和进度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工程按时交付使用。

安全管理是为了确保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合同管理是为了确保双方权益,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监理单位应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造价管理是为了确保工程造价合理,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对工程造价进行定标和监督管理。

4.监管措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管制度的监管措施一般包括违约责任追究、行政处罚、政府监管、行业协会监管等。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内容包括:(一)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三)工程所用材料、构件、设备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四)工程实体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五)工程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六)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七)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是否到位;(八)其他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因素。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方式包括:(一)听取工程建设、监理、设计等参建单位的质量安全工作汇报;(二)查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技术文件、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三)实地查看工程现场,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安全生产条件等;(四)组织专家进行质量安全评估;(五)其他必要的督查方式。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应当建立责任制,明确督查人员的工作职责和任务。

第七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应当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及时将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反馈给工程建设、监理、设计等参建单位,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第八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应当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督查过程中形成的资料进行归档管理。

第十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应当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做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应当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工程建设、监理、设计等参建单位的质量安全意识。

公路工程监督施工实施细则

公路工程监督施工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公路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地区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包括公路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中修等建设项目。

第四条公路工程质量是指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满足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具体实施。

第三章监督管理内容第八条质监机构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督管理:1. 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核准和备案;2. 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的资质、人员资格;3. 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进度管理、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4. 工程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5.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措施第九条质监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监督管理:1. 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2. 对从业单位进行资质审核、人员资格审核;3. 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进度、安全和环境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 对工程质量投诉进行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质监机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细则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第十二条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抽查工 作, 提高督查的科学性, 促进行业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提升, 根据 《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公路水 运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部组织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和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开展的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活动。

第三条 部通过开展质量安全督查工作,旨在指导和督促省级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掌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状况,加 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促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第四条 质量安全督查工作依据: (一)国家和行业有关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政策、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 国家和行业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有关技术标准及强制性条文。

第五条 质量安全督查工作由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 施。

具体督查工作实行督查组负责制,督查组由部组织行业有关专家 组成。

督查组成员对督查意见和评分负责,并在督查记录表上签注。

1 / 26第六条 质量安全督查工作应坚持依法、科学、客观、公正、廉 洁的原则。

督查组成员应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

第二章 督查分类和内容 第七条 质量安全督查分为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两类,通过查看 现场、查阅资料、询问核查、对单检查、随机抽检等方式开展。

第八条 综合督查是指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落实国家公路水 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政策、法律法规,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和相关 专项工作等情况的抽查,以及对工程项目建设和监理、设计、施工等 主要参建单位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行为、施工工艺、现场安全生产状 况、工程实体质量情况等的抽查。

督查内容、抽检指标等见附件 1-6,督查项目工程建设质量安全 督查计分方法见附件 7。

第九条 专项督查是指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或行业监管重点,对公 路水运工程建设存在的突出质量安全问题所采取的针对性抽查。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4篇)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4篇)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的督查,提高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和维护的质量安全督查工作。

第三条质量安全督查是指督查机关对公路水运工程的建设、维护和使用过程中的质量安全问题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整改。

第四条质量安全督查应当坚持依法、科学、公正、及时的原则,注重预防、重视整改、及时发现问题、快速处理问题。

第五条质量安全督查应当注重工程全生命周期,包括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等环节。

第二章督查机关第六条督查机关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的行政机关或者经有关职能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二)有专业的工程质量安全督查人员;(三)有质量安全检测设备和工具;(四)有公正、独立、严格的工作制度。

第七条督查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督查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和权责,并定期进行组织调整和培训。

第八条督查机关应当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通力合作,共同推动工程质量安全的提高。

第九条督查机关应当根据工程的不同特点,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和任务,明确质量安全督查的重点和重点项目。

第十条督查机关应当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考核机制,激励和鼓励督查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三章督查内容第十一条质量安全督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对公路水运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督查,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二)对公路水运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督查,确保施工单位按照规划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三)对公路水运工程的验收过程进行督查,确保验收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四)对公路水运工程的维护过程进行督查,确保维护措施到位;(五)对公路水运工程的办理变更手续进行督查,确保变更合法合规;(六)对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查,确保安全措施到位。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皖交建(2024)65号)各市(省管市、县)交通运输局,省交通控股集团、省港航集团、省引江济淮集团,厅直有关单位:为深入推进长三角地区交通运输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积极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压实建设单位项目管理主体责任,推动我省交通建设工程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省厅组织制定了《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2024年4月17日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工作,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信用评价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包括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港口、航道、船闸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单位是指依法承担本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管理的组织机构,包括项目法人、项目管理公司或者项目代建单位等各类项目管理机构。

第三条建设单位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

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建设单位上一年度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

建设单位发生严重不良行为,开展动态信用评价。

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单位信用评价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单位信用评价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分为单个项目管理机构信用评分和建设单位综合信用评价两部分。

其中单个项目管理机构评分内容包括招标投标、合同管理、计划执行、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生态环保及其他行为等内容;建设单位综合信用评价由单个或多个项目管理机构信用评分按照投资额加权平均得分、奖励分和其他行为分等三部分构成。

某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实施细则

某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实施细则

某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实施细则二、监督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维护和运营管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道路、桥梁、隧道、码头、港口等工程的施工、维护、运行和管理过程。

三、监督职责1.省交通运输局负责统一指导本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2.地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在本地区组织实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3.各公路水运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公路水运工程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评估,发现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四、监督内容1.对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日常、定期巡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通知整改;2.对公路水运工程的运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审查;3.组织对公路水运工程设施、设备、安全防护、应急救援等设施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4.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培训和宣传活动,提升工作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五、监督措施1.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立即整改,对逾期未整改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处罚;2.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暂停或撤销其相关资质、证照,并通报相关部门及单位;3.对于因监管不力导致的事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进行追责问责,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严厉处罚。

六、监督效果评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定期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制定改进措施,提高监督管理工作的效果。

七、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对于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着眼长远,加强宣传教育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必须加强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水平。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组织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培训和宣传活动,继续加大对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培训力度,提高其安全防范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国家规划和实施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以及相关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主要任务是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整改,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标准要求。

第二章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设立在省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运输部门。

第七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职责和权力:(一)制定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二)组织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检查;(三)指导和监督工程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工作;(四)组织开展工程质量评估和检测;(五)组织工程质量整改和追责工作;(六)开展工程质量安全培训和教育;(七)处理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的投诉和举报;(八)其他与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构,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工程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工程建设的进度和质量情况。

第三章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第十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计划和任务,组织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施工图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审核;(二)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管理和运作;(三)工程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检验;(四)工程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五)工程竣工验收和交工手续的办理。

第十二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可以采取常规检查、暗访检查、回访检查等形式。

第十三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要全面、深入、及时、准确,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7第28号)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7第28号)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17年8月29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7年9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工程合同对建设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本规定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业务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按照规定的职责对长江干线航道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完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政策措施,依法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提高质量监督管理水平。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和支持质量管理新理念、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应用。

第二章质量管理责任和义务第七条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

公路水运工程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书面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

从业单位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养护大修等工程;本细则所称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工程。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责任,接受、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阻碍。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交通运输质监机构)具体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设置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市级交通运输质监机构)并委托其具体实施本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设置质量监督机构,并委托其具体实施本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未设置专职质量监督机构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本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配备专职或兼职质量监督人员。

公路水运项目“坚守工程质量安全红线”实施方案

公路水运项目“坚守工程质量安全红线”实施方案

公路水运项目“坚守工程质量安全红线”实施方案水路水运项目坚守工程质量安全红线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和建立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公路水运建设领域实施红线行动。

该行动以专项整治为抓手,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从业人员遵法守规意识,制定红线管理内容,明确质量安全管理重点,强化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和责任落实,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降低事故总量,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可控。

组织领导为确保红线行动取得实效,特成立厅红线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由组长、副组长和成员组成。

厅红线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交通建设质量监督局,由一位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

红线问题红线行动的重点是安全质量问题,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6个月内累计发生2起(含)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6个月内累计发生3起(含)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发生因施工质量原因导致的桥梁垮塌、隧道坍塌、水运或航电工程坍塌、失去使用功能等事故。

3.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生产安全事故。

4.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未按经审核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

(责任主体:施工单位)5.未按规范、设计要求和专项施工方案开展地质灾害监测,深基坑、高边坡变形监测,围堰沉降与位移监测,瓦斯隧道有毒有害气体监测;未按规范、设计要求开展隧道监控量测、隧道检测、隧道超前地质预报;提供虚假监控量测和超前地质预报数据。

(责任主体:施工单位、监控检测单位、超前地质预报单位)6.施工单位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未办理使用登记证;架桥机、缆索吊机、移动模架、液压爬模、挂篮进场前未查验机械设备证件、性能、状况。

(责任主体:施工单位)7.施工现场驻地及场站周边存在不良地质,未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未按评估意见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责任主体:施工单位)8.墩柱及盖(系)梁施工、跨越式支架搭设、围堰拼装、设备安装等高处作业和水上作业施工未按要求设置作业平台,作业平台未按规定进行设计验算,或超载使用。

公路水运工程督查方案

公路水运工程督查方案

公路水运工程督查方案一、前言随着交通运输业的快速发展,公路水运工程的建设规模逐渐扩大,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成为了重点关注的焦点。

为了确保公路水运工程的建设和运营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升国家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水平,必须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督查方案,对公路水运工程进行全面监督和检查。

二、督查范围公路水运工程督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公路水运工程的设计、规划、施工等各个环节的质量和安全情况;2. 公路水运工程相关设施和设备的运行状态和安全风险;3. 公路水运工程的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情况;4. 公路水运工程的施工单位和运营单位的管理及工作态度;5. 公路水运工程的投资和资金使用情况。

三、督查目标1. 全面了解公路水运工程的建设和运营情况,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2. 提升公路水运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水平,确保工程的持续稳定运行;3. 促进公路水运工程相关单位加强自律管理,提高服务质量;4. 保护环境,加强资源节约,推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四、督查步骤1. 制定督查计划,确定督查重点和督查期限;2. 组织督查人员,明确分工负责,确保督查工作的顺利开展;3. 实地考察,查阅相关资料,了解公路水运工程的具体情况;4. 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沟通交流,听取意见建议,解决问题;5. 撰写督查报告,提出整改建议,推动问题的解决和落实;6. 监督整改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跟进问题的处理和解决。

五、督查内容1. 公路水运工程的设计和规划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2.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和施工安全情况;3. 公路水运工程设施和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安全使用;4. 公路水运工程的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情况;5. 公路水运工程相关单位的管理和服务水平;6.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运营的投资和资金使用情况。

六、督查重点1. 公路水运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2. 公路水运工程的设施设备维护保养;3. 公路水运工程的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4. 公路水运工程的管理和服务水平;5. 公路水运工程的资金使用和投资回报。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境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活动及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妨碍。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交通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陆岛交通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

第五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行业监管”的工作原则。

第六条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局受市交通委委托,承担全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指导、协调和行业监管工作(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不能委托的事项除外),主要的工作内容为:(一)贯彻执行国家、交通部及我省有关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技术标准,参预起草我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相关规章、技术标准。

(二)建立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三)指导协调全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四)依法组织对市本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受理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

(五)参预调查、处理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

(六)参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前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工作。

(七)组织开展有关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生产安全的宣传教育、经验交流和科技示范活动。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国航道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工程合同对建设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本规定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业务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按照规定的职责对长江干线航道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完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政策措施,依法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提高质量监督管理水平。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和支持质量管理新理念、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应用。

第二章质量管理责任和义务第七条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

公路水运工程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书面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

从业单位的相关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应当科学组织管理,落实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责任机制,完善工程项目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制。

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养护大修等工程;本细则所称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工程。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责任,接受、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阻碍。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交通运输质监机构)具体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设置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市级交通运输质监机构)并委托其具体实施本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设置质量监督机构,并委托其具体实施本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未设置专职质量监督机构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本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配备专职或兼职质量监督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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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2009年6月10日黄交〔2009〕8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省交通厅《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市公路水运工程必须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四级质量管理体系。

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负监督责任;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现场管理责任;试验检测单位对试验检测结果负责;其他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负相应责任。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

本细则所称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凡列入全市交通建设计划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及其附属工程和配套辅助设施,均属监督管理范围。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黄山市交通局主管全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区)交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全市交通质监机构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设立,市交通局下设“黄山市交通建设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站),受市交通局委托具体实施全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其业务受省质监站指导;县(区)交通局应设立县(区)交通建设质量监督站或应有专(兼)职质量监督人员从事本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统称县(区)质监组织),并接受市站的指导。

第六条市站按照安徽省市级交通质监站标准化建设二类标准(皖交质监[2009]66号文)进行建设,并经省交通厅达标考核验收合格。

县(区)质监组织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合理的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质监人员)和必要的试验检测仪器及交通、通讯工具。

第七条质监人员必须熟悉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业务,参加有关业务培训,并参加行政执法岗位培训,取得《交通行政执法证》(执法类别: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方可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行政执法工作。

第八条质监人员应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清正廉洁。

第三章职责和权限第九条市、县质监机构应按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技术规范、规程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进行监督,促使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实现批准的工程建设规模和建设目标。

第十条质监机构的主要职责1、监督检查从业单位是否具有依法取得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从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上岗资格;2、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针对性、严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以及各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之间的协调性和一致性;3、监督检查勘察、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设计文件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编制要求;4、监督检查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监理和供应设备、材料;5、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和现场质量控制情况,以及对公路水运工程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旁站情况,对各施工工序的质量检查情况;6、监督检查试验检测设备是否合格,试验检测方法是否规范,试验检测数据是否准确,试验检测频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7、监督检查材料采购、进场和使用等环节的质量情况,并公布抽查样品的质量检测结果,检查关键设备的性能情况;8、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情况进行抽检,分析主要质量指标的变化情况,评估总体质量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质量管理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性意见,定期发布质量动态信息;9、对完工项目进行质量检测和质量鉴定。

第十一条监督范围一、省站受理范围1、高速公路新、改(扩)建工程和跨本市区域的一级公路新建工程;2、总长度大于1000米(含1000米)、单跨大于150米(含150米)的独立桥梁工程;3、单洞长度大于1000米(含1000米)的独立隧道;4、500吨级及以上码头工程;4级及以上航道工程、500吨级及以上通航建筑物;千吨级及以上船台、滑道工程和3000吨级及以上船坞工程;5、省交通厅要求监督的其他项目。

二、市站受理范围1、本市区域内的一级公路新、改建工程和跨本市区域的一级公路改建工程;国、省道二级以下(含二级)和重要县道的新、改建工程;2、本市区域内的大型桥梁工程(但总长度小于1000米、单跨小于150米);3、单洞长度小于1000米的独立隧道;4、本市境内交通战备公路建设工程;5、500吨级以下码头工程;4级以下航道工程、500吨级以下通航建筑物;千吨级以下船台、滑道工程和3000吨级以下船坞工程;;6、省质监站委托监督的工程项目。

三、县(区)质监组织受理范围1、本县(区)范围内农村公路一级以下新、改建工程;2、本县(区)范围内中、小型桥梁工程;3、市站委托监督的工程项目。

第十二条质监机构的主要权限1、对未按监督程序办理监督手续的工程,除通知责任单位限期补办外,有权根据有关规定酌情处以责任单位罚款或责令停工;2、对违反规范、规程和不按设计图纸施工、无质量保证体系而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有权责令其返工或停工整顿;3、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和施工人员有权提出撤换,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吊销其资格;4、质监机构根据质量监督工作的需要有权调阅受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的有关受监工程的一切技术文件,参加有关工程技术方面的会议,在监督检测过程中,可以无偿地使用监理和施工单位的检测仪器、设备等。

对工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发出通知书并责成返工或修补;5、对未经质监机构进行质量鉴定或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组织交工、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质监机构应建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通报制度,定期不定期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质监站及受监单位报告或通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质监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2、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和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测、检查、拍照;3、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4、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有关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四章监督程序和内容第十五条质监机构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独立行使政府监督职能。

第十六条质监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手段,提高质监人员素质。

质监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依法监督,秉公办事。

第十七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公开办事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路水运工程的质量缺陷、质量事故以及质监机构及其人员的违法行为向交通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十八条从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到工程竣工验收,为公路水运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期。

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备案前三十日,填写《交通建设工程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附件1),按监督范围到相应质监机构办理质量监督申请手续。

对于未按时办理监督申请手续的,由相应的质监机构向建设单位发出《工程质量监督申请手续催办通知书》(附件2),限期办理监督申请手续。

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项目,交通主管部门不予施工许可。

建设单位在办理质量监督申请手续及监督过程中,应按规定分阶段及时提交以下材料:1、《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

包括基本情况一览表(表一)、项目业主组织机构情况表(表二)、监理机构人员情况表(表三)、施工单位主要人员情况表(表四);2、工程项目审批文件。

包括工可批复(核准、备案文件)、初步设计的批复、施工图审查的批复;3、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相关设备、主要材料供应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副本;4、工程从业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主要设计、监理人员、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自检人员以及各从业单位工地试验检测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5、工地试验室有关审查结果和申请备案资料;6、地质水文勘察资料、施工图纸、监理计划、监理细则、施工组织设计等;7、各标段工程概况及主要工程量汇总统计表;8、交通主管部门和质监机构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同一县(区)内多个农村公路工程项目可集中合并申请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二十条质监机构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质量监督申请和有关资料时,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符合性进行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当场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手续,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

质监机构在收到质量监督申请和有关资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对所收到的文件和资料及施工现场进行核实,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确定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制定监督计划,发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附件3)送建设单位。

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填写《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不予受理告知单》(附件4),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必要时向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建设单位完善基本建设程序。

工程项目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后,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申请。

第二十一条质监机构应根据监督工作计划,采取综合督查、专项督查、巡视督查等方式,对从业单位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应当重点督查质量保证体系、强制性标准、通病治理等情况,特别是质量管理的薄弱环节和涉及结构强度、稳定性的重要指标。

1、综合督查是为掌握项目整体质量状况,对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的全面督查。

2、专项督查是为深入掌握建设项目的特定环节、关键工序、重要部位质量状况,以及调查质量举报等进行的有针对性督查。

3、巡视督查是为及时了解工程质量动态,对质量管理行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工艺、工程实体外观质量等进行的随机督查。

第二十二条质监机构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现场应提出整改要求,并在督查结束后10日内,对综合督查、专项督查结果向项目管理机构发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督查意见,同时抄送项目主管单位;日常巡视督查结果函告有关单位。

一般质量管理问题和质量缺陷,要求限期整改;对不合格工程,责令限期返修。

存在问题的单位应按要求进行整改或返修,并及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质监机构对质量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实行追踪检查,对严重质量问题的整改结果进行现场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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