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10年全区劳动力市
内蒙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档案管理和劳动关系认定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档案管理和劳动关系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字号】内劳社办字[2010]2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内蒙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档案管理和劳动关系认定工作的通知(内劳社办字[2010]24号)各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直有关单位:为了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解决好因个别用人单位对职工档案管理不规范,导致职工档案不健全或丢失、损毁等问题,进一步确认职工的劳动关系,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用人单位应制定职工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真实,严禁用人单位或个人擅自涂改、损毁档案内容,对擅自涂改档案内容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职工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工作,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各地务必要引起高度重视。
为确保职工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在尊重历史的原则下,现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职工参加工作时间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各地要严格遵守,规范认定范围、标准和程序,不得随意突破,避免因地区、行业间的不平衡,引发新的矛盾和问题。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职工档案规范管理工作。
监督、指导用人单位依法履行职责,妥善保管在职职工档案;加强对改制企业职工档案的监管,督促指导企业及时、安全地移交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人员的档案。
档案接收或代保管单位应认真审核档案内容,对缺少要件、内容不完整的不予接收,待用人单位收集整理齐全或补办有关手续后再予接收。
在执行此文件过程中遇有问题请以文字材料向劳动工资处反映。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职工参加工作时间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有效解决因组织或个人原因造成的职工档案丢失、要件损毁、残缺而无法接续社会保险、享受相应待遇等问题,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3.01•【字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60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51号)精神,现就规范全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规范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工作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向各盟市、旗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依法授权的行政审批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职业中介活动是指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活动,包括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职业介绍信息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组织开展现场招聘会;开展网络招聘;开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等。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各盟市、旗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依法授权的行政审批部门备案。
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工作办事指南、格式文本可参考附件1。
二、积极推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制各盟市、旗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依法授权的行政审批部门对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201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201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4.08•【字号】呼劳社字[2010]44号•【施行日期】2010.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201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呼劳社字[2010]44号)各旗县区劳动保障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现将《呼和浩特市 201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抓好各项落实工作。
二○一○年四月八日呼和浩特市201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2010年,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把民生为本作为工作主线,继续以促进就业、完善社会保障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重点,加强基础建设和队伍建设,努力实现劳动保障事业的新发展。
一、全力做好就业工作(一)明确就业工作目标任务。
根据自治区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2010年,全市就业工作的目标任务是:城镇新增就业33000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20000人,其中就业困难对象实现就业4800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9%以内,努力保持就业局势基本稳定。
(二)落实好促进就业各项政策。
继续完善和落实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职介补贴、社保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项政策,促进和扩大就业。
延续执行“五缓四减三补贴两协商”政策,制定困难企业认定标准,简化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特别是经营困难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服务业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全部纳入扶持范围,给予重点扶持,稳定就业岗位。
(三)推动创业带动就业。
抓住我市创建创业型城市的有利条件,进一步完善促进创业的政策体系,抓紧建立创业专家咨询服务团和项目库,强化创业培训,加快创业园区建设,扶持和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推进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进社区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推进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进社区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1.04•【字号】内劳社办字[2010]1号•【施行日期】2010.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推进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进社区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劳社办字[2010]1号)各盟市劳动保障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劳动保障局:为推进我区劳动关系协调进社区工作,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推进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进社区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各盟市的具体实施方案务于3月10日前上报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劳动工资处。
二O一O年一月四日内蒙古自治区推进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进社区实施意见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的长效工作机制,积极促进我区劳动保障工作的全面发展,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决定在全区开展推进劳动关系协调进社区试点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维护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为主线,以政府协调劳动关系为主导,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基础工作和基层组织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作用,为全面构建和谐社会夯实基础。
二、目标任务推进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进社区的目标任务是:以社区平台为依托,建立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基层组织体系,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和基础数据库,对劳动用工实行实名动态管理;建立劳动保障监察基层组织网络,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解劳动争议矛盾,促进劳资和谐,为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工作长效机制奠定基础。
三、工作职责乡镇(苏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直接领导和上级劳动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开展用工备案、摸清用工底数、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协助劳动监察监督检查、调处劳动争议纠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社保基金违纪违规问题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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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规 推进依法行政 法
内蒙古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 进一步做好全区社保基金违纪违规问题 深入整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内政 办发 电(0 ]5 l 月 8 日 21 9 号 1 1
各 盟行 政公 署 、 市人 民政 府 , 自治 区各 有 关委 、 厅 、 : 办、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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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日之 前 , 照全 区统 一要 求将 整 改情 况 年度 统 0 按 计报表( 另行 印 发 ) 时报 自治 区人 力资 源社会 保 按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劳动用工排查夯实劳动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劳动用工排查夯实劳动保障监察责任网格专项行动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内人社办发[2016]117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6.04.28【实施日期】2016.04.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劳动用工排查夯实劳动保障监察责任网格专项行动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6〕117号)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5〕22号),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用工秩序,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在全区开展劳动用工排查夯实劳动保障责任网格专项行动。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劳动用工排查夯实劳动保障监察责任网格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6年4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劳动用工排查夯实劳动保障监察责任网格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5〕22号),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按照《关于全面启动劳动保障监察电子地图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6〕1号)和《关于变更劳动用工网上自助备案登录方式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6〕81号)要求,采用劳动保障监察电子地图手段,以劳动用工备案数据库为基础,形成劳动保障监察责任网格,经研究决定,2016年5月4日至10月15日,在全区组织开展劳动用工排查夯实劳动保障监察责任网格专项行动,具体工作方案如下:一、目标任务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明确监管范围与监管对象,完善劳动用工备案,夯实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建设,全面实施《和谐劳动关系单位评价规范》标准,加强社会法人劳动保障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约率,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加强线下零工市场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加强线下零工市场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4.10•【字号】内人社办发〔2023〕67号•【施行日期】2023.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加强线下零工市场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零工市场作为提供灵活就业岗位信息的重要载体,对拓宽灵活就业渠道、培育发展新动能具有重要作用。
自治区人民政府把“每个旗县(市、区)至少建设1处零工市场,促进灵活人员就业”列为2023年43件为民办实事之一。
为全面落实自治区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加强线下零工市场建设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按时报送相关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4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线下零工市场建设的实施方案为全面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的部署要求,全力推进工作落实,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促进大龄和困难等灵活就业人员实现就业,特制定本方案,请各地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稳就业保就业的决策部署,把加强和规范零工市场建设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作为深化为民服务、提升城市品质和形象的重要举措,全力抓好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总局关于加强零工市场建设完善求职招聘服务的意见〉的通知》(内人社发﹝2022〕6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零工市场建设做好相关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2〕181号)的落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大力推进零工市场建设,为外来务工、零散就业者和用工者就近提供更具实用性、针对性、综合性的便利化公共就业服务,保障双方合法权益,全力稳定就业局势。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6.15•【字号】内人社办发〔2022〕93号•【施行日期】2022.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全区技能人才评价体制机制改革,助力乡村振兴,现就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考核对象按照个人自愿、市场需要、促进就业原则,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具有相应技能的劳动者均可申报参加专项职业能力考核。
二、考核内容(一)考核项目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以下简称“考核项目”)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动态调整(见附件1)。
(二)考核方式依据《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主要考核操作技能。
对技术复杂性较强、安全要求较高的考核项目增加理论知识考核。
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实行百分制,均达到60分及以上为合格。
(三)试题管理各盟市按照《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试题编制要求》(见附件2)命制试题,涉及包含理论知识的考核项目,原则上不少于3套试卷,并不定期更新调整试题。
三、考核实施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以下简称“考核机构”)通过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平台,按照《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流程》(见附件3),组织开展计划申报、考生报名、考场编排、成绩录入等工作。
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监督和服务工作。
四、收费标准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收费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5〕1552号)文件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7.20•【字号】内社险发〔2020〕32号•【施行日期】2020.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关于进一步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34号)要求,为了进一步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就业服务工作,启动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百日攻坚”就业服务行动,完善实名制信息,有针对性的开展就业服务和帮扶,促进我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盟市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离校未就业服务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并抓好组织落实。
要明确责任领导、责任科室单位和责任人。
继续依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信息系统,做好2020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和服务工作。
二、公开各类服务渠道。
各盟市要向未就业毕业生发布服务公告,列出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目录和联系方式,告知报到接收手续流程和办理方式,亮出就业政策和服务事项,公布线上线下失业登记途径,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
同时,开通求职热线,及时记载未就业毕业生求助信息。
三、主动开展登记摸排。
各地要以嘎查、村(社区)为单位,发动劳动保障协理员等基层力量,通过上门、电话、微信、短信等方式,对辖区内未就业毕业生集中开展走访摸排,做到人员信息应登尽登,全部纳入实名就业服务中。
四、强化贫困未就业毕业生服务帮扶。
各盟市要建立未就业贫困高校毕业生实名帮扶机制,根据个人求职就业意愿,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援助措施,对符合条件的提供公益性岗位,确保有就业意向的都能实现就业。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内蒙古自治区集中式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内蒙古自治区集中式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12.02•【字号】内劳社办字[2009]254号•【施行日期】2009.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内蒙古自治区集中式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内劳社办字[2009]254号)各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自治区政府对全区民生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总体要求,为确保全区集中式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清建设目标,加强组织协调全区集中式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开发完成后在全区统一推广使用,各盟(市)不再进行本地化开发。
通过覆盖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计算机网络,实现人力资源市场、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保障综合管理等业务的数据资源大集中和全程信息化管理,通过建立对外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信息服务“一点登录,多点查询”,为老百姓提供就近、便捷的服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项目建设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积极配合自治区做好需求调研,规范业务流程,为完成信息系统建设和有效开展应用提供基础保障。
二、明确建设内容,做好需求调研全区集中式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共分四个阶段,按计划于2011年6月底完成全部建设任务(具体建设内容和进度安排见附件一)。
第一期建设的需求调研工作已经展开,为及时跟进第二期建设,定于2009年12月18日至23日在呼和浩特市召开第二期项目建设全区需求调研会。
现已初步制定了《软件需求规格说明书(二期初稿)》,请各盟(市)组织学习理解需求规格说明书内容和流程,找出与本盟(市)经办模式存在的差异和问题,并做好记录,为需求调研会做好准备。
三、抓好数据整理,做好入库准备各盟(市)劳动力市场有关数据已实现电子化管理的,要补齐、记实,从源头保证数据的完整、正确和规范;未实现电子化管理的,要加大数据收集、整理力度,将数据提前准备就绪,确保软件部署完成后,直接进行转换、录入,并有效支撑应用。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依法分类处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事项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依法分类处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事项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依法分类处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事项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所属各单位:现将《依法分类处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事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4月12日依法分类处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事项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自治区人社领域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有效规范依法分类处理信访事项,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内信发〔2019〕3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社部门对信访诉求的分类处理。
政策法律法规已明确权利救济渠道的、人社政策法规已明确规定办理流程的,应当引导信访人按照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渠道反映问题,不适用信访程序、不作出信访答复。
第三条依法分类处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二)诉访分离,分类处理;(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四)公平、公正、公开、规范、便民、有序。
第二章法定途径第四条人社信访诉求的分类处理,包括依法依规引导信访人通过司法机关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人社业务行政程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程序、纪检监察投诉举报程序以及人社信访机构信访程序途径解决问题。
司法机关诉讼程序,是指各级司法机关依法办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以及国家赔偿案件等程序。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0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0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公布日期】2010.03.24•【字号】•【施行日期】2010.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0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各盟市人事(人事劳动)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中央驻呼单位人事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直属各继续教育基地:现将《内蒙古自治区2010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安排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2010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安排意见》二O一0年三月二十四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2010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安排意见2010年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总的要求是:围绕富民强区的发展需要,落实国家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规定,把人才优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主线。
大力推进新一轮全区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以培养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为重点,持续提升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强化人才培训工程,为自治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强力的专业技术人才支持。
现就做好2010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提高认识创造性做好继续教育工作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是政府人事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
各级人事部门要着眼培养创新型专业技术人才,加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力度,积极宣传国家、自治区继续教育相关政策,认真组织本地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创新培训方式方法,妥善处理工学矛盾,促进继续教育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脱产或集中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应不少于7天或40学时”任务的完成。
实行继续教育“三挂钩”制度。
即继续教育与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聘挂钩,与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聘任及工资待遇挂钩,未完成规定学时的人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得正常增加薪级工资,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等。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检查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字号】内劳社函字[2007]11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检查的通知(内劳社函字[2007]11号)各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了进一步完善全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体系,严格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秩序,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基础工作,提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质量,促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健康发展,决定在全区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检查的主要内容(一)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度、执行情况、能力建设情况;(二)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情况,包括工作程序、质量控制、试题网络化运行以及社会效果;(三)2006年全区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普查中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
二、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检查的对象各盟市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部门。
三、全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检查工作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抽调人员组成检查组进行(一)准备阶段(2007年3月15日至3月25日)。
各盟市对照《全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检查评估表》(见附件),逐项逐条进行准备,形成书面汇报材料。
(二)检查和评比阶段(2007年3月26日至4月15日)。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组织检查组赴各盟市进行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评比和通报。
通过检查,进一步落实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有关规定,发现和纠正鉴定工作中的违规行为和不正之风,学习交流鉴定工作中好的经验,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程序,进一步推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
各盟市劳动保障局对这次全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检查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积极配合。
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通报我厅。
联系方式:培训就业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附件:全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检查评估表┌────────┬──────────────────────┬────────┐│检查分项目│检查内容│检查结果│├────────┼──────────────────────┼────────┤│1.管理与能力建设│1.1机构设置情况│□1.独立中心││││□2.合署办公││││□3.培训就业科││├──────────────────────┼────────┤││1.2规章制度(标准、试卷、考务、质量、证书、│□1.健全│││档案等)健全情况│□2.部分健全││││□3.没有││├──────────────────────┼────────┤││1.3办公场所、办公设备符合鉴定要求情况│□1.符合││││□2.部分符合││││□3.不符合││├──────────────────────┼────────┤││1.4上报自治区鉴定指导中心报名数据真实│□1.完全真实││││□2.部分真实││││□3.不真实││├──────────────────────┼────────┤││1.5按季度上报自治区鉴定指导中心上网数据│□1.按时上报││││□2.超时上报││││□3.不上报││├──────────────────────┼────────┤││1.6获证人数与出证数量情况│□1.相符││││□2.不相符││├──────────────────────┼────────┤││1.7证书订购符合规定渠道与程序,且无跨地区、│□1.符合│││跨行业购买证书和欠款的│□2.部分符合││││□3.不符合││├──────────────────────┼────────┤││1.8建立与完善证书核发及台帐管理等资料│□1.符合││││□2.部分符合││││□3.不符合││├──────────────────────┼────────┤││1.9执行鉴定费收费文件情况│□1.符合││││□2.部分符合││││□3.不符合│├────────┼──────────────────────┼────────┤│ 2.考务管理方面│2.1鉴定公告是否定期发布│□1.定期发布││││□2.部分发布││││□3.未发布││├──────────────────────┼────────┤││2.2按要求配备国家教务管理软件│□1.完全配备││││□2.部分配备││││□3.未配备││├──────────────────────┼────────┤││2.3有无鉴定成绩查询方式│□1.有││││□2.没有││├──────────────────────┼────────┤││2.4按《职业标准》要求进行考前培训并达到规定│□1.要求│││学时数│□2.不要求││├──────────────────────┼────────┤││2.5执行考、培分离制度│□1.全部执行││││□2.部分执行││││□3.不执行│└────────┴──────────────────────┴────────┘┌────────┬──────────────────────┬────────┐│检查分项目│检查内容│检查结果│├────────┼──────────────────────┼────────┤│ 2.考务管理方面│2.6资格审查执行《职业标准》和自治区相关文件│□1.全部执行│││情况│□2.部分执行││││□3.不执行││├──────────────────────┼────────┤││2.7从自治区鉴定指导中心提取试题情况│□1.提取││││□2.部分提取││├──────────────────────┼────────┤││2.8印制试卷有无保密规定│□1.有││││□2.没有││├──────────────────────┼────────┤││2.9试卷传送有无交接手续│□1.有││││□2.没有││├──────────────────────┼────────┤││2.10考前是否召开考务会│□1.召开││││□2.不召开││├──────────────────────┼────────┤││2.11考场设置、布置、管理执行鉴定规定情况│□1.完全执行││││□2.部分执行││││□3.不执行││├──────────────────────┼────────┤││2.12考区内有无保安、医务、引导服务人员│□1.有││││□2.没有││├──────────────────────┼────────┤││2.13是否派遣巡视、督导人员│□1.派遣││││□2.部分派遣││││□3.不派遣││├──────────────────────┼────────┤││2.14监考人员按规定数量配备情况│□1.配备││││□2.部分配备││├──────────────────────┼────────┤││2.15鉴定后试卷按规定封装情况│□1.全部封装││││□2.部分封装││││□3.不封装││├──────────────────────┼────────┤││2.16考评活动中执行考评组组长负责制度的情况│□1.全部执行││││□2.部分执行││││□3.不执行││├──────────────────────┼────────┤││2.17有无在非鉴定所(站)进行鉴定│□1.有││││□2.没有││├──────────────────────┼────────┤││2.18有无鉴定成绩复核或复查│□1.有││││□2.没有││├──────────────────────┼────────┤││2.19评卷后试卷保管情况│□1.良好││││□2.一般││││□3.不保管││├──────────────────────┼────────┤││2.20考场情况记录表保存完整│□1.保存完整││││□2.部分保存││││□3.不保存││├──────────────────────┼────────┤││2.21有无鉴定结果统计分析│□1.有││││□2.没有││├──────────────────────┼────────┤││2.22职业资格证书核发管理(程序规范、签字审批│□1.全部记录│││、记录完整等)│□2.部分记录││││□3.无记录│└────────┴──────────────────────┴────────┘┌────────┬──────────────────────┬────────┐│检查分项目│检查内容│检查结果│├────────┼──────────────────────┼────────┤│ 3.考评人员│3.1使用考评人员是否执行交叉、回避及轮换等制│□1.执行││使用管理│度│□2.部分执行││││□3.不执行││├──────────────────────┼────────┤││3.2是否建立考评员数据库│□1.建立││││□2.部分建立││││□3.未建立││├──────────────────────┼────────┤││3.3是否建立考评人员诚信档案和考核评价制度│□1.建立││││□2.未建立││├──────────────────────┼────────┤││3.4考评人员队伍结构建设情况│□1.符合规定││││□2.部分符合││├──────────────────────┼────────┤││3.5考评人员队伍建设与鉴定职业(工种)匹配情况│□1.完全匹配││││□2.部分匹配│├────────┼──────────────────────┼────────┤│4.质量管理与违规│4.1有无质量监控措施│□1.有││││□2.没有││├──────────────────────┼────────┤││4.2建立投诉渠道并使用有效│□1.有││││□2.没有││├──────────────────────┼────────┤││4.3有无属实投诉│□1.有││││□2.没有││├──────────────────────┼────────┤││4.4有无集体作弊│□1.有││││□2.没有││├──────────────────────┼────────┤││4.5有无跨地区鉴定│□1.有││││□2.没有││├──────────────────────┼────────┤││4.6不鉴定发证│□1.有││││□2.没有││├──────────────────────┼────────┤││4.7有无自行调整及格线│□1.有││││□2.没有││├──────────────────────┼────────┤││4.8有无随意调整试题内容│□1.有││││□2.没有│├────────┼──────────────────────┼────────┤│5.试题网络化运行│5.1有无专人管理│□1.有││││□2.没有││├──────────────────────┼────────┤││5.2是否设专用邮箱│□1.是││││□2.否││├──────────────────────┼────────┤││5.3是否不定期更换邮箱密码│□1.是││││□2.否││├──────────────────────┼────────┤││5.4有无试卷印制保密场所、设备、设施│□1.有││││□2.没有││├──────────────────────┼────────┤││5.5试卷印制、保管有无保密制度│□1.有││││□2.没有││├──────────────────────┼────────┤││5.6自行编制试题备案和使用│□1.备案后使用││││□2.部分备案使用││││□3.未备案使用│└────────┴──────────────────────┴────────┘。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字号】内劳社字[2010]1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内劳社字[2010]1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5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
2009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
二、执行时间。
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月调整标准。
(一)普遍调整。
1、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2、按年龄调整,2009年12月31日前年龄达到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另加30元;2009年12月31日前年龄达到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另加50元3、按缴费年限调整,缴费年限(包括按规定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的连续工龄)每满1年增加2元(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4、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上述三项调整的养老金低于160元的,按160元调整。
(二)特殊群体倾斜调整。
1、按参加工作时间倾斜调整。
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领取100%退休费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另加150元;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年另加50元。
2、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倾斜调整。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内人每月另加150元;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每人每月另加100元;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含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每人每月另加70元;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另加60元。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性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2015修订)【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内人社办发[2015]345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5.11.30【实施日期】201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5〕345号)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就业促进法》、《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03号),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重新修订了《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2.《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5年11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根据《就业促进法》、《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使用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以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目的,由政府作为出资主体,扶持或通过社会筹资开发的,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服务性岗位和协助管理岗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内人社办发〔2023〕214号•【施行日期】2023.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发使用公益性岗位,目的是发挥好保民生促稳定的“兜底”作用。
近年来,各地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为稳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从近期审计发现的问题看,部分地区存在过度设置公益性岗位、违规安排公益性岗位人员从事管理类岗位、向不符合条件人员发放公益性岗位补贴等突出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0〕50号)相关精神,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切实履行公益性岗位管理职责,主要领导要牵头抓总,分管领导要全力推动,按照“谁开发、谁负责”的属地管理原则,科学合理制定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出台公益性岗位管理实施细则,规范管理工作流程,强化日常调度与集中督查,常态化开展数据筛查比对,规范各类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使用,切实发挥公益性岗位“兜底线、救急难”的作用。
二、严格岗位开发设置。
公益性岗位主要是满足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
各地要从满足城乡基层公共服务需求出发,有针对性地开发保洁、保绿、公共设施维护、便民服务、托老托幼助残、农村物流快递收发等便民服务类岗位,增强基层公共服务力量。
要健全“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管理机制,在综合考虑现有岗位数量、公共利益、资金承受能力等情况基础上,合理、适度、有序开发公益性岗位,避免福利化、长期化倾向。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零工市场建设做好相关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零工市场建设做好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10.21•【字号】内人社办发〔2022〕181号•【施行日期】2022.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零工市场建设做好相关工作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务院第九次大督查期间,督查组赴内蒙古、上海、广东、陕西等地分别深入21个零工市场,围绕零工市场建设、零工人员面临的困难等情况开展了督查调研,发现零工市场在建设、管理、运行和零工人员权益保障等方面存在一些不足,亟待加大扶持力度,更好发挥其稳定和扩大就业“蓄水池”和“缓冲器”作用。
今日国务院印发督查工作信息(国务院第九次大督查专刊第99期),总结提炼了各地4个方面经验做法,指出了5个方面问题,提出了3个方面工作建议。
按照自治区领导批示要求,现将国务院督查工作信息转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并按照以下要求,进一步做好零工市场建设相关工作。
一、高度重视,压实责任,抓好整改落实各地要充分认识零工市场对促进多渠道灵活就业、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作用,把强化零工市场建设促就业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人社部门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支持,全力抓好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总局、关于加强零工市场建设完善求职招聘服务的意见〉的通知》(内人社发﹝2022〕63号)落实。
要强化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责任领导和责任人,逐条对照指出问题,举一反三,深入查找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形成整改台账限期整改落实,有关问题要形成情况报告,于10月22日前报人社厅就业促进处。
二、加强工作协调,加快零工市场建设与整合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和住建、市场监管和财政等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推动将零工市场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规划,在充分考虑零工和用工方实际需求及便利度基础上,通过整合、改造、新建等方式建设,也可统筹现有公共就业服务场所划区建设。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业务办事指南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业务办事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8.09•【字号】内人社办发〔2022〕142号•【施行日期】2022.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业务办事指南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更好地稳定就业岗位和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失业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内人社发〔2021〕33号)《关于做好失业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有关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22〕59号)等要求,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业务办事指南(2022版)》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制定细化本地区办事指南,公布经办机构详细地址、联系人、咨询电话等内容,并认真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8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业务办事指南(2022年版)一、失业保险金(一)申领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未办理失业登记的可在申领失业保险金时同步办理)。
(二)申领方式1.持身份证或二代社会保障卡到自治区范围内的人社综合柜员窗口进行申领;2.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网上办事大厅个人办事专栏进行申领;3.通过国家社会保险服务平台()待遇申请专栏进行申请;4.通过内蒙古人社手机APP进行申领;5.通过蒙速办手机APP内蒙古人社服务栏目或电子卡包的社会保障卡栏目进行申领;6.通过支付宝、微信电子社保卡小程序进行申领。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原“五七工”纳入企业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原“五七工”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核实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内人社办发[2010]419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0.12.07【实施日期】2010.12.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原“五七工”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核实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0]419号)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加自治区基本养老保险的各大企业:根据自治区党政联席会议2010年第8次会议纪要,自治区党委、政府已原则同意将原“五七工”等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这是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民生、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举措。
为落实好自治区党政联席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原“五七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现就登记核实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登记核实和摸底调查的人员范围做好“五七工”纳入养老保险工作,数据核实是基础,也是制定政策的依据。
根据自治区党政联席会议精神,经研究,对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进行登记核实,对未到龄人员进行摸底调查。
(一)到龄人员登记核实的范围是自治区境内的原“五七工”。
具体对象为,①具有自治区城镇户籍;②1995年底以前工作满3年;③到2010年12月31日,男年龄60周岁以上、女年龄55周岁以上;④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未到龄人员摸底调查的范围是:在自治区境内的原城镇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中工作、未经劳动部门办理招工手续的职工。
具体对象为,①具有自治区城镇户籍;②1995年底以前工作满3年;③到2010年12月31日,男年满45周。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区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续期备案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区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续期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5.24•【字号】内人社办发〔2023〕100号•【施行日期】2023.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区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续期备案工作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直属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做好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动态管理,促进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健康、有序发展,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决定对备案即将到期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开展续期备案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续期对象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的用人单位评价组织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备案时间即将到期,有意愿继续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可申请续期备案。
二、受理范围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和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评价监管部门”)负责续期备案政策业务咨询、续期工作部署和续期管理。
根据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的评价范围、评价对象、评价区域等不同情况,将受理情况划分如下:(一)开展企业自主评价的中央企业驻内蒙古分支机构、自治区直属企业、全国性社会化评价分支机构、自治区级社会化评价机构由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进行续期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可委托盟市评估。
(二)盟市所辖企业和社会化评价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评价监管部门进行续期管理。
三、续期流程(一)续期申请。
本次续期备案为2023年6月底前到期的评价机构。
需申请续期备案的评价机构于5月31日前按照权限向自治区或盟市评价监管部门提出备案续期申请,同时提交《内蒙古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续期备案申请表》(附件1)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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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10年全区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宣传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内人社发[2010]56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0.06.18
【实施日期】2010.06.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10年全区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宣
传工作的通知
(内人社发〔2010〕56号)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贯彻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宣传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的作用
建立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有利于利用劳动力市场价格信息指导企业合理进行工资分配,为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开展工资集体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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