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思考
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以未成年人犯罪为视角

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以未成年人犯罪为视角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以未成年人犯罪为视角在我国刑法执行中,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制度一直备受关注。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其中之一,也被广泛应用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中。
附条件不起诉指的是一种限制性的起诉方式,即检察机关在起诉之前暂不对犯罪嫌疑人立案查处,而是提出一些附加条件供犯罪嫌疑人完成,若条件完成后,检察机关可放弃对其起诉。
该制度在未成年人犯罪情况下,能够最大可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人生安全与未来,同时帮助未成年人回归社会。
首先,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未成年人犯罪情况下能够减轻其心理压力。
未成年人犯罪多半是出于对法律规定不理解、较少的责任心、思想上的不成熟等原因所导致。
而在案发后,很多未成年人都承受着来自社会和家庭的巨大压力,甚至连未来的生活都面临着不确定的局面。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此时发挥了作用,它提供了一个缓冲期,在这个期间内,犯罪嫌疑人可以通过参加心理辅导、犯罪知识教育等方式,让自己更好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认罪悔过,同时也减轻了未成年人的心理负担。
其次,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
未成年人是一个易受外部环境刺激的群体,一旦犯罪记录建立,未来的前途不仅会受到限制,而且也会在心理上承受很大的压力和负担。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可以有效减少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帮助他们回归社会。
如果未成年人在限定条件内完成了相应的任务,并且证明自己能够遵守法律,在案件结案时,检察机关可以选择不起诉,从而保护未成年人的好名声和社交发展,为他们以后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最后,针对三个具体案例,来探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未成年人犯罪中的应用。
案例一:2018年某市14岁少年小明盗窃一部手机,后被警方抓获。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照法律规定,提出了一系列限定条件,包括向被害人赔礼道歉、无后续再次犯罪行为等。
最终,小明完成所有附加限制条件,案件被检察机关不予立案。
案例二:2019年某市13岁少年小张在校内欺凌同学,被学校及家长发现后被送到警局。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问题与完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对于某些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如果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服从监管、改正错误,并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可以免于起诉的一种特殊法律处理方式。
该制度旨在帮助未成年人改正错误,重新回归社会,减少对其未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完善。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由于该制度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具体的操作规范,各地区在实施过程中往往存在不一致性。
有些地方承诺不起诉的条件过于宽松,对未成年人的严重犯罪行为也给予了免于起诉的机会,可能会引发社会不满和公正感受。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判断条件和评估成效方面存在一定难度。
未成年人的心智发展尚未成熟,对其行为的评估和改造也存在一定的困难。
如何评估其改正错误的真实性和积极参与社会活动的程度,需要有专业的机构和人员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估,以避免对未成年人的不当制裁或滥用该制度。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还需要更加注重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帮助。
仅仅免除起诉并不能真正解决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更需要引导他们认识错误、改正错误、规划未来。
应该在该制度中加入一系列教育与帮助的内容,包括心理咨询、法律教育、职业培训等,以促使未成年人积极改造自己,避免再次犯罪。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还应加强对监管和指导力度。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承诺人的监督管理,定期跟进、督促履行承诺,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对未成年人进行必要的教育和帮助。
应加强对承诺人的法律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增加对法律后果的认识,以遏制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不仅需要法律的支持,还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社会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帮助和关爱,提供更多的教育、培训和就业机会,为他们的健康成长提供更好的环境。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方面具有积极意义,但也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解决和完善。
只有通过加强对该制度的规范和监管,同时注重教育和帮助,才能更好地实现未成年人的改造和社会融入,为他们未来的发展铺平道路。
论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不足和完善

论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不足和完善摘要: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随着起诉便宜主义在刑事司法制度中的适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广,但是目前该制度存在适用范围狭隘,帮教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因此需要我们加以完善,推动该制度在实践中运用发展。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不足完善一、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背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刑事政策,该政策强调区别对待,严重犯罪要严厉打击,依法快捕快诉,该严则严,主观恶性小,情节轻微的未成年的偶犯,初犯和过失犯,坚持教育、感化、挽救为主,能不捕的则不捕,能不诉则不诉。
未成年人附条件制度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2022年检察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率达到36.1%,但是由于我国未成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应用时间较短,制度尚不完善,因此在发展中也暴露出了很多的缺点,需要我们不断的完善,推动我国未成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更好发展。
二、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存在的问题虽然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于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有了相对比较完善的规定,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实践中仍旧存在着较多的缺陷。
(一)制度适用范围狭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未成人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第四,五,六章的犯罪,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机动车车辆的广泛应用,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等罪罚,未成年人的犯罪率也在逐渐的提高,但是这些罪名被排除在外。
除此之外,即使犯罪的未成年人积极的悔过,并且确定没有人身危险性,但是如果由于某些原因不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相关规定,仍然要被提起公诉,这与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符,同时与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最初的建立理念相违背。
比如我国刑法在宣告刑中规定了基准刑,如果犯罪嫌疑人未满十六周岁,但是已经满十四周岁,涉贩卖少量毒品,则可以量刑三个月,严重的也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在满足上面的条件就可以实行附条件不起诉,但是对于那些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却缺少相应的规定。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问题与完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对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下的犯罪嫌疑人,根据法律规定,经检察机关对其进行法律教育和批评教育,在一定期限内观察其表现,如有好转,可以不予起诉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有利于教育和帮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
然而,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规范。
首先,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施需要更加明确的操作规范。
目前,尽管我国已经颁布了相关法律法规,但对于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并不够明确,尤其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往往存在着不同地区、不同检察机关间对于条件的理解不一,甚至出现了滥用和不当操作的情况。
因此,需要加强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宣传和培训,制定更加明确的操作规程,明确条件和程序,以便保证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和良性发展。
其次,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周期不够稳定。
目前的制度规定都是在不同的时间段内对未成年人进行观察,期限一般为一年左右,有的地区更是只有几个月。
这样的时间过短,未必能够达到对未成年人进行有效的改造和教育的效果,而且也不能够保证未成年人在一段时间内不再犯罪。
因此,需要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期限进行更加明确的规定,同时也需要对其进行适当的延长,确保未成年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改过自新的教育和观察。
另外,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教育内容亟需进一步调整和完善。
当前的教育内容往往只是单纯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忽视了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疏导和心理辅导,而在未成年人犯罪背后往往有诸多的心理问题,如果不能够得到及时的心理辅导和疏导,很难做到真正的改过自新。
因此,需要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加强心理辅导和疏导,为未成年人提供全方位的帮助,帮助他们解决心理问题,返回正常的生活轨道。
再次,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需要更加注重家庭与社会的配合。
很多未成年人犯罪,往往与不良的家庭环境、社会环境有着密切的联系,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我们往往只是关注于个人,而忽视了家庭和社会环境的作用。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问题与完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可以根据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个人表现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或者由检察院决定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不起诉的一种司法制度。
这一制度是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对其进行正确的教育、矫正和帮助。
目前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执行不完善。
由于各地法律法规的实施存在差异,导致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执行标准和程序不统一,给实际操作带来困难。
一些地方对该制度的认识不够,导致对未成年人的认罪认罚不予采信,影响了制度的有效执行。
二是执法不规范。
在一些案件中,执法人员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判断不够客观、严谨,导致对未成年人过度应对,未能给予其应有的矫正和帮助,反而加重了其犯罪行为。
三是社会认知不足。
一些人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存在误解,认为这是对犯罪行为的纵容和放任;而事实上,这是为了更好地教育和矫正未成年人,帮助他们重新回归社会。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有必要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进行完善和改进,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促进其正确认识犯罪、矫正错误行为,重新回归社会。
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宣传和普及。
通过各种媒体和渠道,普及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基本内容和执行程序,让社会公众更加了解这一制度的意义和作用,减少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误解和偏见。
建立健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操作规范。
各级司法机关应当制定统一的程序和标准,对未成年人的附条件不起诉进行规范化管理和操作,确保其公正、公平和公开。
对执法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培训,提高其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认知和应对能力。
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矫正和帮助。
除了司法程序的安排外,社会各界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心理辅导、法律教育和职业培训等工作,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重新回归社会,避免再次犯罪。
论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法律问题

论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法律问题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事件时有发生,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未成年人涉案,其法律责任和刑罚等问题也备受关注。
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以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我国实行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该制度在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推广。
本文将系统分析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以及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法律问题。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犯罪嫌疑人采取不起诉的处理方式,但要求其具备一定条件,例如赔偿受害人、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接受教育改造等。
对于未成年人来说,该制度能够更好地体现法律的人性化和教育化,为他们创造更多机会去改过自新,提高社会对未成年人的关注和参与度,防止他们走向犯罪的歧途。
在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被采取“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情况较多。
这是因为未成年人在犯罪时有许多不成熟和无知的因素存在,他们的行为有时候并非出自恶意,而只是一时糊涂,而且未成年人面对生活的压力和责任承担能力也相对较低。
如果将未成年人直接送进监狱,不仅无法解决问题,还可能让其更加叛逆和堕落。
因此,在尽可能避免影响正常生活前提下,采取“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有助于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并最终回归社会。
然而,也有观点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存在一定的问题。
首先,该制度可能容易被滥用。
一些被诉人可能会乘机躲避司法的制裁,利用制度空子来逃避惩罚;其次,该制度可能会对受害人造成不公平的影响。
被犯罪嫌疑人不必负担刑事责任,有可能减轻了受害人的赔偿和恢复损失的机会。
因此,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应该更加注重控制和监管,避免出现滥用的情况。
除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问题之外,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和刑罚也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在我国,未成年人在犯罪方面的法律规定相对较为严格。
如果未成年人年满十四周岁,其依然要承担犯罪责任,但在判决时应该给予犯罪情节、危害性等方面的特殊考虑。
在严重犯罪的情况下,如故意杀人、强奸等,未成年人也可能会面临长时间的判刑和拘留。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问题与完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帮助其重新回到正常的生活之中而设立的一项法律制度,在实践中已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该制度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要想让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真正地发挥作用,需要进一步完善。
首先,需要进一步加强该制度的宣传和普及。
许多未成年人和其家长并不知道该制度的存在和具体操作方法,导致他们在面临刑事责任时往往选择不合法的途径,如拒不配合调查、伪造证据等。
因此,需要加强该制度的宣传和普及,让更多未成年人和其家长了解到其适用范围、操作方法等,提高其知晓率和使用率。
其次,需要进一步规范该制度的操作程序和标准。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和程序,出现了一些不实际的操作和失误,导致未成年人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和帮助。
因此,需要建立健全的操作程序和标准,规范操作过程,保证该制度的公正和公平。
同时需要考虑制度完善,将其与政策、配套制度相衔接、不断地优化。
一方面,可以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合作,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与现有的社会服务机构相结合,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加全面的保护。
另一方面,可以制定配套制度,如设立未成年人庇护所、支付未成年人司法补助金等,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需要加强对该制度的监督和评估。
加强对该制度的监督和评估,既可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为进一步的完善提供经验和基础;也可以评估该制度的实际效果,根据评估结果适时对其进行调整和优化。
综上所述,要想让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实践中发挥更大的作用,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完善,如加强宣传和普及、规范操作程序和标准、与政策、配套制度相衔接、加强监督和评估等。
只有在完善的基础上,该制度才能真正地为未成年人提供保护和帮助,让更多的未成年人重新回到正常的生活之中。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问题与完善1. 引言1.1 概述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经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认为,可以适用不起诉条件,对未成年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遵守法律规定和检察机关给予的教育处罚措施,如果期限到期后未再犯罪或者达到检察机关规定的条件,将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一制度旨在教育未成年犯罪者,引导他们回归社会,防止其再次犯罪,同时也考虑到未成年人的成长特点和潜力。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出台,为未成年犯罪者提供了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开始的机会。
在实践中,这一制度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和挑战。
为了更好地完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需要认真审视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接下来将从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完善建议两个方面展开讨论。
部分到此结束。
1.2 背景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法律认为犯罪的未成年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不经起诉而受到法律的宽恕和矫治。
这一制度的设立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促使他们得到更好的教育和改正错误。
在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联合发布的《关于未成年人触犯刑事法律问题的意见》,明确了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和需要特殊处理的原则。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突出,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也面临着一些新的挑战和问题。
对该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改进显得尤为重要。
通过对当前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措施,可以更好地落实未成年人的保护与教育,确保社会的和谐稳定和法治建设的顺利进行。
2. 正文2.1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存在的问题1. 法律适用问题:当前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不同地区和部门之间存在着不统一的现象,法律适用的范围和标准不明确,容易导致执行不同的结果,导致不公平的情况出现。
2. 刑事责任问题: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针对的是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往往无法准确判断未成年人是否具有犯罪的能力和主观故意,容易对未成年人形成误判,可能导致对未成年人的过重惩罚。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问题与完善1. 引言1.1 引言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对未成年犯罪者进行特殊处理的一种措施,旨在矫正其错误行为,帮助其重新回归社会。
这一制度的出现,旨在在保护社会安全的最大程度地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让他们有机会改过自新,重新做人。
并非所有的未成年人都能从这一制度中受益,一些问题和隐患也在悄然滋生。
在这个制度下,未成年人可能存在逃避法律责任的倾向,导致一些犯罪行为得不到及时的惩罚与纠正。
该制度的实施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程序不规范、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为了更好地完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我们需要进一步研究问题的存在,深入了解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情况,认真总结存在的挑战与不足之处,并提出针对性的完善方案和具体措施。
只有如此,才能更好地发挥该制度的作用,真正做到既保护社会安全,又关爱未成年人的权益。
2. 正文2.1 问题的存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司法实践中一种极具人性化的制度安排,可以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帮助他们走出错误选择的阴影。
正如任何制度一样,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隐患。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可能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
在具体操作中,可能会存在对于“轻微违法行为”的定义不清晰,导致制度的适用出现偏差。
这可能会给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制度漏洞的机会,破坏社会秩序。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不公平和不公正的情况。
一方面,有可能出现有关部门不同意见的情况,导致对于案件的处理结果不一致;可能出现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标准不统一,给法律适用和司法公正带来困难。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加以认真对待和解决。
只有在不断完善制度、增强监督和执行力度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2.2 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介绍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进行起诉,从而使其免于刑事责任的一种司法制度。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问题与完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在未成年犯罪案件中,通过达成协议,对未成年人采取不起诉或者暂不起诉的措施,要求其认罪悔罪、赔偿受害人或者承诺改正错误等条件,给予其改造的机会,以达到教育、救济和预防的目的。
这一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应用,在我国也已经形成了具有一定规模和实践基础的制度体系。
然而,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也面临着一些争议和困难。
首先,由于该制度涉及到被告人的个人利益,存在可能被侵犯的风险。
其次,在实践中,该制度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并不明确,可能会产生类似特赦或宽大处理的效果,导致公平和正义的问题。
第三,该制度的操作需要具有一定的法律敏感性和专业技巧,因此,其实施应该有一定的程序和规范,以避免发生一些意外或失误。
为解决这些问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1.明确适用条件和标准。
应该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明确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和标准,以及针对不同情况的具体操作办法。
例如,在情节较轻、社会危害较小、家长或监护人有积极表现、未成年人自愿认罪悔罪并承担相应责任等情况下,可以适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
2.强化程序规范和审查机制。
应该明确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程序和步骤,例如指定专门的检察官和律师来进行协商、审查和监督,严格控制协议的内容和执行,确保协议的合法和公正。
同时,应该建立各级检察机关和法院的信息共享机制,避免协调不力和执法不一,造成审判不公和社会不满。
3.注重教育、帮助和监管。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本质是帮助和教育未成年犯罪者,因此,在制定和执行协议的过程中,应该注重帮助其修复犯罪后果、改正错误、重塑人格,并对其进行必要的监管和教育,以达到预防再犯的效果。
同时,应该关注其身心健康和教育成长环境的改善,防止其再次沉迷于违法活动。
总之,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存在和发展是有必要的和积极的,但是需要在保证公正和公正的前提下进行操作和改善。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浅析

果都是出于感性认识和 冲动引起 , 所 实 施 的 犯 罪 行 为 对 社 会 危 害 性 小 。因 此 , 未 成 年 人 附条 件 不 起 诉 制 度 的实 施 , 体 现了我国刑法保障人权 的 目的, 是一 种进步 、 文 明的表现 , 更 是司法文明的标志_ 2 ] 。从 国 家 来 讲 , 未 成 年 人 作 为 一 个
一
宽 严 相 济刑 事 政 策 的 主 要 目的 是 对 未 成 年 犯 罪 嫌 疑 人 应 当 区别 对 待 、 该严 当严 、 该 宽 当宽 、 宽 严 有 度 。 同 时 对 未 成年犯 罪嫌疑人 实行教育 、 感化 、 挽 救 的方 针 , 通 过 一 定 的 考 验 期 促 使 其 反 省 自己 的 行 为 , 这 些 也 都 符 合 恢 复性 司 法
的 社 会 危 害 性 与犯 罪 嫌 疑 人 的 人 身 危 险性 之 后 , 对 未 成 年
《 劳动法 》 《 未成年人保护法 》 等 法 律 中 都 包 含 了 关 于 未 成 年
人 生存 、 生活 、 劳 动 和 教 育 等 权 利 的规 定 , 就 是 为 了维 护 未
成 年人 的合 法权 益 , 以便 更 好 地 维 护 社 会 的稳 定 , 加 强 法 治 建设 , 加 快 构 建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国家 。
三、 我 国 未 成 年 人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制 度 存 在 的 问 题 在 充 分 肯 定 未 成 年人 附 条 件不 起 诉 制度 的进 步 意 义 和
起 诉 制 度 作 为 一 项 法 律 制 度被 广 泛 运 用 于 司 法 实 践 之 后 检 察 机 关 所 做 的 推 广 适 用 过 程 。与 之 前 的 初 步 探 索 过 程 相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问题与完善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一直备受关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也成为了社会热议的话题。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这一制度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如何完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成为了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1. 对未成年人的偏见和歧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未成年人因为犯罪行为被捕,往往会受到社会的偏见和歧视。
人们往往认为未成年人犯罪是不可饶恕的,而法律对于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制度并不被广泛接受,这导致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未成年人申请该制度遇到了困难。
2. 制度操作性不强在部分地区,虽然已经建立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但由于操作性不强,导致实际运行效果不佳。
一些地方对于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标准和程序并不明确,也缺乏统一的操作规范,这就使得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实践中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3. 对未成年人社会适应性的考量不足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具体操作中,往往忽视了对未成年人的社会适应性的考量。
制度只是让未成年人免于刑事处罚,却忽略了对于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和帮助,这样一来无形中减弱了未成年人对于自己行为后果的认识和对法律的敬畏之心。
4. 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疏忽一些未成年人犯罪往往与心理健康有一定关联,但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实践中却忽略了对于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直接关注。
这就导致了在一些案件的处理中,未成年人并没有得到适当的心理辅导和帮助,而这将间接影响未成年人的社会适应性和二次犯罪的可能性。
1. 引导社会舆论,消除歧视在建立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过程中,需要加大宣传力度,教育公众正确对待未成年人,消除对未成年人的偏见和歧视。
只有建立了良好的社会环境,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才能得到广泛的认可和支持。
2. 建立统一的操作规范和标准3. 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不仅仅是一个法律手段,更应该成为对于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帮助。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问题与完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指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方式之一。
该制度允许检察机关根据未成年人的家庭背景、认罪态度、犯罪情节等因素,对其给予轻微惩罚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措施。
这一制度的出台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引导他们改正错误,重新投入社会,促进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解决。
当前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亦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之处,需要加以完善和改进。
当前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一些地方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实施标准不够统一,存在地区差异化的现象。
有的地方对此制度的适用标准过低,造成对部分严重犯罪的未成年人过于宽容。
而在一些地方,该制度又被过度执行,导致对轻微犯罪事实上走向了刑事案件处理轨道。
这种地方差异化的现象使得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公平性和适用性受到了质疑。
一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存在着家庭因素、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影响,这些方面的因素可能给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带来一定的示范作用和诱导作用,进而影响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和解决。
当前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处理上述因素的过程中还存在不足,未能充分调查研究和识别案件中的家庭因素和社会环境因素,导致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不够全面和深入。
随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增多,加之未成年人的认知水平和责任意识的相对不成熟,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完善与改进变得迫在眉睫。
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中,需要更合理的考量未成年人的年龄、认罪态度、犯罪情节等因素,并更具体的结合案件实际,从而更好地执行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为解决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促进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解决,有必要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及改进。
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法律法规的制定,防止地区差异化的现象。
应加大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家庭因素、社会环境等因素的调查研究和识别力度,从根源上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
简析未成年人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简析未成年人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论文摘要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确立了未成年人案件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该制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法学专家、学者、司法实务工作者应在不断的实践中继续摸索和完善这一制度。
论文关键词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宽严相济一、附条件不起诉的概念附条件不起诉,也称暂缓起诉,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已具备追诉要件的犯罪嫌疑人作出缓予起诉的决定。
从制度层面来说,它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性质、犯罪危害程度、犯罪情节、犯罪后的表现及其年龄、家庭和生活等情况,认为没有必要立即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为其设立一定考察期限,在考察期内视其履行规定的义务情况,决定是否再行提起公诉的一种诉讼制度。
在考察期内,如果被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没有违反规定的义务,检察机关就不再对其提起公诉,而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从而终止诉讼程序;如果违反了规定的义务,检察机关则提起公诉,要求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种制度是起诉便宜主义的一种表现形式,对于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督促被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均具有重要意义。
二、附条件不起诉的法理依据根据公诉机关对具体刑事案件决定是否起诉时有无自由裁量权的不同,公诉制度在理论上可分为起诉法定主义和起诉便宜主义。
凡是认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确有犯罪事实,且具备起诉条件,公诉机关必须起诉的,称为起诉法定主义。
反之,凡认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确有犯罪事实,且具备起诉条件,但公诉机关斟酌各种情形,认为不需要处罚时,可以裁量决定不起诉的,称为起诉便宜主义。
一般来说,起诉法定主义有利于防止检察官滥用起诉权随意决定不起诉,也有利于防止检察官受到政治势力的干扰而决定不起诉。
但不同犯罪情节之轻重与犯罪人的具体情况,不权衡追诉的实际社会效果,硬性要求一律起诉,则与现代刑事政策及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相违背。
因此,自20世纪初期,目的刑理论取代报应刑理论以后,起诉便宜主义便随之产生,并逐渐被国际社会所接受。
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思考

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思考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被认定有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可以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不被起诉或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利益和人权,尽可能地避免对其造成不可逆的伤害,但也面临一些争议。
首先,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相较于成年人的类似法规存在着较多的限制和条件。
未成年人在被判定犯罪后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指定的法律教育、社会服务和纠正行为等条件,否则此制度将不再适用。
这种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使得未成年人的行为纠正更加精准化和细致化,可以在保证实现刑事公正的前提下,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然而,一些人认为这种制度过于宽容,有可能会助长未成年人的犯罪心理,因为他们认为即便犯罪被发现,也不必害怕面临法律惩处。
因此,应该在制度运用上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犯罪心理的分析研究,通过更加严格的制度执行、更加贴合犯罪人的个性化纠正措施来制约其进一步的犯罪行为。
同时,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的附加条件是否过于苛刻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
一些被判定为犯罪的未成年人因为其背景、心理等其它原因可能无法如期完成纠正措施,从而失去了这种附条件不起诉的机会,可能会对其造成更大的伤害。
因此应该建立更加完善的制度和机制,及时响应未成年人的困难和需求,协助他们顺利地完成所需的法律教育和社会服务等条件。
总之,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出台,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一种非常有效的方式。
其合理的构建和稳定的运用将对推进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减少刑事案件、促进社会稳定等多方面产生积极的影响。
同时也要注意在使用中的合理性,这是合法合理使用该制度所需要的前提条件,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防止未成年人在犯罪的过程中造成的伤害,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除了以上几点,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还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制度的适用范围需要进一步明确。
尽管该制度的出现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但它应该在何时以及在哪些具体情况下使用仍需要进一步探讨。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若干适用问题探讨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若干适用问题探讨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建立,是对现行不起诉制度的重要补充,有利于更加合理的配置司法资源。
要认真执行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必须积极探究和建立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统一规范执法标准,让其真正成为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率高发、创新社会管理、维护和谐稳定、服务科学发展的重要手段和有力武器。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该条款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的适用范围,但所规定的都较为原则和宽泛,容易给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执行造成困惑。
因此,有必要对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以便统一评判标准和执法尺度,避免在实际执行中出现偏差。
(一)明确“可能只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情形。
由于“可能只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规定比较原则,应将其适用条件尽可能具体化。
本文认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可能只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1)主观方面恶性较小,或者具有被胁从、被教唆情节的;(2)平时表现良好,属偶发性犯罪的;(3)犯罪后具有悔罪表现,不具有重新犯罪的可能的;(4)属于过失犯罪,或者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的;(5)不属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且家庭具有较强管教能力的。
(二)明确“有悔罪表现”的情形。
将具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纳入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能够起到教育、挽救、感化的目的,使之弃恶从善,重新回归社会。
为此,判断犯罪的未成年人是否“有悔罪表现”就显得尤为重要。
应综合考量判断“有悔罪表现”情形:(1)案发过程中是否有积极救助被害人、积极挽回损失等行为;(2)案发后是否有坦白、自首、立功的行为;(3)案发后是否有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的行为;(4)案发后是否有积极赔偿退赃的行为;(5)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前的一贯表现,包括家庭、社区(村组)、学校对其平时表现的评价;(6)其它的悔罪表现。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问题与完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一项针对未成年犯罪分子的特殊法律制度,其核心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帮助其获得教育、改造的机会。
在实践中,这一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面临的第一个问题是不平衡性。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能被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例如犯罪少年未满16周岁且没有反社会行为等。
这些限制条件过于苛刻,因此不符合一些未成年人的实际情况。
对于那些年纪稍大、但确实有改过自新意愿的未成年人,当前的制度很难给予他们合理的机会。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实践中也面临着监管和执行问题。
目前,一些地区的检察机关和法院对于该制度的执行并不统一,执行力度也存在差异。
一些地方对于未成年犯罪分子的司法救助工作不够到位,导致部分未成年人被判刑后无法及时获得改造教育,从而无法真正实现该制度的目标。
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关注和解决。
一些地方的教育和改造机构条件有限,无法提供良好的教育和改造环境;社会对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理解和接受度有限,存在“宽斥”和“严斥”的问题,对于这一制度提出质疑和担忧的声音较多。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进行完善:应更加公正且客观地确定适用此制度的非法行为和条件。
当前规定下的限制条件较为苛刻,应准确反映和解决未成年人群体的实际问题。
要综合考虑未成年人的年龄、心理发展状况、家庭环境等因素,以更加公正和全面的态度来评估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
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救助和改造工作。
从警察、检察机关、法院到教育和改造机构,各部门应加强沟通与配合,形成合力,在执行过程中确保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教育和改造。
加强对教育和改造机构的投入和建设,提高教育和改造的质量和广度。
还应加强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通过加强宣传和解释,可以增加公众对该制度的理解和认同,减少对该制度的质疑和担忧,为制度的有效实施提供良好的社会氛围和支持。
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未成年犯罪是指未满18岁的个人实施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安定和人民利益。
未成年人由于年龄小、心智不成熟等原因,对于自己的行为往往缺乏充分的认识和判断,因此未成年犯罪的问题一直是社会和家庭所关注的焦点。
针对未成年犯罪,我国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处罚措施,其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措施。
什么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简单地说,就是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如果具备一定条件,可以在不立即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对其作出一定的处理,并规定一定的期限和条件,以期达到教育矫正的效果,避免其继续犯罪。
具体来说,条件包括:犯罪事实清楚,但未造成严重后果;保证不再犯罪,并接受监管教育和社会工作;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等。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可以避免未成年人一旦入罪后对其成长和未来产生的不良影响。
对于年龄较小的犯罪嫌疑人而言,一旦被判刑或罚款,会对其成长和学业产生极大的影响,增加其未来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其次,它可以促进家庭、社会和司法机关之间的协作,共同将未成年人引导回正轨。
附条件不起诉需要警察、检察院和法院三方合作,才能实现未成年人不再犯罪的目标。
最后,它可以有效行使惩戒和教育的双重效果。
通过一定的惩罚来刺激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同时通过教育和帮助来帮助其重新回到社会和家庭中去。
然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还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实时性和现实性不足。
尽管附条件不起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未成年人被轻易地定罪,但其需要时间和资源去执行,细节问题也难以管控。
其次,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存在一定的人为主观因素。
制度的实施需要让家庭、社会和司法机关合作,其中存在的一些人为主观因素可能导致制度执行结果的不公平。
最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于资金和人力资源也需要一定的保障。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思考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思考未成年人由于生理、心理、社会阅历等方面的原因,往往被认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需要社会的帮助。
在刑事诉讼中适用与成年人不同的刑事诉讼制度,以更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地预防和矫正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这正是考虑到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在生理、心理、社会阅历等方面的不同。
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一直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最新公布的《刑事诉讼法》也进一步贯彻了这一方针和原则,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诉讼程序作出特别规定,首次引入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成为本次《刑事诉讼法》的最大亮点之一。
新《刑事诉讼法》第271 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为了更好更深入地理解这一制度,现笔者将对这一制度进行系统的研究与阐释。
一、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之理论阐释附条件不起诉一般是指检察机关对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根据其犯罪行为和人身危险性,认为不起诉更有利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在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附加一定条件,当被不起诉人满足这些条件并履行完毕时,不起诉决定即生效,追诉活动便到此终止的一种刑事不起诉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未成年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刑事诉讼法》第271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德国、美国、日本等国家为预防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相继推出与此类似的各种制度。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第一,严格限定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条件。
论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完善

论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适时确立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但相对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本身对于保护未成年人所可能发挥的作用和空间相比,该制度立法目前仍过于保守和谨慎。
本文在分析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理论的基础之上,进而剖析立法的不足,提出完善构建的方法,以期在实践中最大限度的发挥该制度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的积极作用。
1.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内涵附条件不起诉,也称暂缓起诉,在我国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已具备追诉要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缓予起诉的决定。
从制度层面来说,它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性质、犯罪危害程度、犯罪情节、犯罪后的表现及其家庭和生活等情况,认为没有必要立即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为其设立一定考察期限,在考察期内视其履行规定的义务情况,决定是否再行提起公诉的一种诉讼制度。
在考察期内,如果被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没有违反规定的义务,检察机关就不再对其提起公诉,而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从而终止诉讼程序;如果违反了规定的义务,检察机关则提起公诉,要求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
反映在我国立法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271 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第6章规定的犯罪,即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以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来看,其罪质条件是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以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刑期条件是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实质条件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要求;主观条件是有悔罪表现,如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之后如实坦白犯罪事实,无逃跑或毁灭、隐藏证据的行为,有弥补犯罪行为带来的危害后果的意思表示,向被害人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犯罪嫌疑人是初犯、偶犯或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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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思考作者:张进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4期【摘要】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增设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在未成年人案件中,刑事和解制度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存在着一定的交叉重合,应当扩大未成年人保护范围,设立听证程序,建立制约机制和帮教考察制度,才能避免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被架空。
【关键词】未成年人保护;附条件不起诉;刑事和解;帮教考察2013年1月1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开始实施。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保护未成年人,预防犯罪方面具有独立的价值。
在未成年人案件中,刑事和解制度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存在着一定的交叉重合。
一旦检察机关滥用起诉裁量权,应当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案件却以刑事和解草草结案,便会失去挽救未成年人的机会,导致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架空。
笔者从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与刑事和解不起诉制度的比较分析角度上,对于完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略述己见。
一、设立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必要性(一)未成年人特别保护的需要未成年人的思想意识、性格特征都没有定型,又是正在身体、知识成长期,精力充沛,思想敏锐,求知欲望盛,感情奔放,敢说敢为,是生理和心理的突变时期。
而且他们知识浅,经验少,识别能力差,感情易冲动,思想易偏激,行动易过激,容易上当受骗。
这就决定了对待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必须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其诉讼程序必须有别于普通刑事诉讼程序。
(二)弥补审判前程序对未成年人保护的不足《刑法》第17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在刑事实体法中的体现。
但是在刑事程序法中,该政策主要局限于审判阶段,如第三十四条关于保障辩护权的实现,第一百五十二条关于不公开审理的规定,而审判前程序,如侦查、起诉环节几乎无从体现。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正好弥补了这一空白。
检察院行使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对符合规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附条件不予起诉的决定。
[1](三)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的需要随着犯罪数量的日益攀升以及刑事诉讼程序的日趋复杂化,刑事司法资源越来越多呈现出一种稀缺状态。
在这种状态下,如果不顾及刑事案件的复杂多样性而盲目地对每一个案件都投入等量的司法资源,会导致简单的案件毫无必要地经历复杂的诉讼程序且得不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如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律进行追诉,为其身心带来不可挽回的负面影响;那些复杂的案件由于司法资源投入的相对不足而难以得到公平、正义的处理。
附条件不起诉恰恰反映了诉讼分流的思想,不仅保护了未成年人,也节约了司法资源。
二、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与刑事和解不起诉制度的比较分析新《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二章规定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可见,对于公诉和解的案件,检察院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未成年人案件中,检察院可以基于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即酌定不起诉。
那么,刑事和解不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存在着哪些异同点,涉案的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律师会选择适用哪种程序,检察院又该如何作出决定,都关系到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独立价值。
(一)刑事和解不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之比较我国立法规定了法定、酌定、存疑三种不起诉类型。
在未成年人刑事和解案件中,检察院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而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属于酌定不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与酌定不起诉是两种不同的裁量制度,无论在适用范围、适用条件上,还是在法律效力上,均存在一定的差异。
尽管如此,附条件不起诉是对不起诉制度的丰富和发展,两者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内涵相同,在实体上体现了刑罚经济思想,在程序上体现了起诉便宜原则,两者均是公诉机关依其职权对案件所作的程序性处分决定,在实践中有着异曲同工之妙。
尤其是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两者存在着一定的交叉重合。
从适用范围来看,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于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犯罪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可见,附条件不起诉所针对的是轻微的刑事案件。
刑事和解不起诉适用于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另外涉嫌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且检察院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案件。
两者都适用于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轻微刑事案件,且刑事和解不起诉量刑幅度更宽泛。
刑事和解制度规定了案件需是“因民间纠纷引起”,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并未规定犯罪起因,但由于未成年人犯罪因素多样,实务中不乏因普通民间纠纷引发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从适用条件来看,与附条件不起诉相伴的是六个月至一年的考验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需要接受检察院的监督考察。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规定,如遵纪守法,服从法律监督;定期报告活动情况;离开居住地或迁居应报检察院批准;接受教育矫治。
主观上要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悔罪态度。
而刑事和解不起诉的适用,除了要求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悔罪,通过赔礼道歉、经济补偿获得受害人谅解外,一般无附加条件。
即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的是不附条件的不起诉决定。
从法律效力来看,附条件不起诉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阶段性处理结果,不是结案决定,具有非终局性。
[2]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仅有中止诉讼的效力,是否终结诉讼往往取决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对特定义务的履行情况。
只有当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遵守规定,履行义务后,检察院才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而刑事和解不起诉的法律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终止刑事诉讼。
这是程序上的效力。
第二,推定犯罪嫌疑人无罪。
这是实体上的效力。
当然,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不是实体上的处分,其法律效力是相对的,只是对有罪追究在诉讼程序上的否定。
(二)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与刑事和解不起诉的博弈通过上述比较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与刑事和解不起诉制度存在着适用范围上的重合,如要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都有悔罪表现,都涉嫌轻微的犯罪。
因而,实务中也就存在着附条件不起诉与刑事和解不起诉不正当地选择适用的可能性。
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自身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律师来说,如果通过悔罪,对受害人进行赔礼道歉、经济补偿的方式,获取受害人的谅解,达成谅解协议,从而要求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就能够直接获得不起诉的处理结果,那么定然会选择走刑事和解以求不起诉的途径。
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相比,此种途径的好处在于:第一,未成年人能够摆脱检察院等考察机关的考察监督。
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犯罪往往跟家庭教育缺失,父母的没有正确的行为习惯、道德观念、法律意识缺乏相关,未成年人总是以其双亲的言行为榜样,潜移默化地形成自己的行为、道德标准。
一方面,不乏一些父母对自己的孩子盲目溺爱,纵容默许,对于检察院等机关可能的考察监督能逃则逃。
另一方面,由于缺乏法律意识,不了解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初衷,因而竭力摆脱考察监督,选择刑事和解不起诉。
第二,直接获取不起诉的处理结果时间短,避免考察结果的不确定性。
附条件不起诉有六个月至一年的考察期,在考察期内需遵守检察院的规定,履行义务,才能期满获得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
一旦在考察期内发现漏罪,或者未成年人又犯新罪,或者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检察院则会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一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父母为了避免“夜长梦多”,选择刑事和解途径获得不起诉结果。
在同等情形下,对于人民检察院来说,也可能更倾向于通过刑事和解不起诉来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理由如下:第一,刑事和解不起诉能够减少申诉、上访,有利于实现“司法和谐”,满足业绩要求。
刑事和解的途径,很大程度上照顾到了受害人,使其获得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而无法得到的大额经济赔偿,导致受害人一般不会对案件的处理进行申诉、上访。
加害人和受害人握手言和,符合司法机关和谐司法的潮流。
第二,节约司法资源,结案效率高。
附条件不起诉要求检察院在考验期,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考察监督。
而六个月至一年的考验期的考察监督需要一定的人力物力,且一旦发现撤销附条件起诉的情形,检察院要重拾案件进行处理。
刑事和解把主要工作交给了双方当事人,只要加害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检察院仅需对案件做一定程度的调查,对和解协议进行形式审查,即可结案。
因而受到检察院的欢迎。
由此可见,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有被规避和架空的危险。
我们更应当进一步完善附条件不起诉的制度构建,在缓解司法资源不足的同时,更显现出对于未成年人特别保护的制度优势,彰显制度价值,达到教育未成年人,预防犯罪的目的。
三、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完善(一)扩大对未成年人保护范围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的“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刑罚幅度过小,规定为三年有期徒刑以下较为适宜。
一方面,符合轻罪,情节轻微犯罪的量刑要求;另一方面,有利于检察院的考量。
同时,避免了一些未成年人案件以不符合刑罚幅度要求为名图避开考验期的监督考察之实,从而选择刑事和解,导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得到教育感化挽救,错失弃恶从良的机会。
(二)设立听证程序为了保障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独立价值,笔者认为应当设立听证程序,作为一种事前制约的途径,从而适当保障被害人的利益。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听证程序启动方式有两种:一是检察机关认为必要时,比如案件影响比较大或者对案件事实和证据仍存疑惑,通过听证,明确是否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
二是被害人或侦查机关提出要求,经检察机关同意后,举行听证。
听证程序强调听取争议双方的意见,给予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以便公正地作出决定。
听证程序非公开举行,给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一个交流沟通的平台,有利于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听证由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派员主持,由主办案件的检察官、公安机关代表、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律师参加。
必要时,可以邀请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帮教作用的人员参加[3]。
在听证程序中,由主办案件的检察官首先介绍案件情况,解释相关法律和政策,提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处理意见,然后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律师、公安机关代表的意见。
检察院结合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认为不需要通过考验期的形式来教育矫正的,如表现一贯良好,自我控制能力强的,才能直接做出不起诉决定;认为不通过考验期的考察监督,无法教育感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即使双方达成和解的情况下,也应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