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中俄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开发开放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开发开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3.17•【字号】内政发〔2017〕35号•【施行日期】2017.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开发开放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7〕35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开发开放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72号)精神,坚持联动周边、双向开放、多边合作,以沿边开放带动全方位开放,更加积极主动地融入和服务国家发展战略,努力打造国家向北开放的重要桥头堡和充满活力的沿边经济带,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实现稳边安边兴边(一)支持边民稳边安边兴边。
深入实施兴边富民和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工程。
通过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和相关扶贫资源支持,加快实施“五个一批”脱贫工程,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进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帮扶人口较少民族攻坚脱贫。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边境居民生活补助管理办法》(内财预规〔2016〕10号),对符合条件的边民每年每户补助1000元,并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鼓励边境地区群众搬迁到具有边境线的嘎查村居住。
在沿边重点地区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满20年以上且无不良记录的人员,退休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
加强沿边重点地区基层组织建设,深入开展“北疆基层党建长廊建设”、“口岸党建”等活动,加强边境旗县党校建设,实现基层组织阵地全覆盖。
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战斗堡垒作用,带领沿边各族人民群众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
积极支持边民创业就业,降低创业创新门槛,对于边民自主创业实行“零成本”注册,符合条件的边民可按规定申请1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
建立自治区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与沿边重点地区双向人才交流机制,加大选派自治区级优秀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到沿边重点地区挂职任职工作力度。
内蒙古与俄蒙边境旅游协作机制研究
内蒙古与俄蒙边境旅游协作机制研究近年来,随着中国对外旅游的开放和俄罗斯蒙古两国的经济的发展,中蒙边境旅游合作逐渐兴起。
特别是内蒙古与俄罗斯蒙古边境相邻,距离较近,具有很大的潜力和优势开展边境旅游合作。
研究内蒙古与俄蒙边境旅游协作机制,对于推动边境旅游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需要建立跨国合作机制。
内蒙古与俄蒙边境地区涉及两个国家的行政管理,因此需要建立跨国合作机制,以促进两国在边境旅游方面的合作。
可以建立联合旅游委员会,由两国政府的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联合组成,负责协调双方的旅游合作事宜。
通过会议制度,定期举行联合会议,交流信息、研究合作项目,解决合作中的问题和困难。
可以成立相关工作组,负责具体的合作项目的实施和管理,保障合作的顺利进行。
应加强法律保障与政策支持。
边境旅游合作需要在法律和政策层面上进行保障与支持。
两国政府可以签订相关合作协议,明确双方在边境旅游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两国可以考虑在边境旅游方面提供一定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和游客参与合作。
可以给予旅游企业一定的税收减免和补贴,吸引它们开展边境旅游业务。
可以推出一些旅游奖励政策,鼓励游客来内蒙古和俄蒙边境旅游,增加双方旅游交流、人员往来和经济合作。
需要加强信息交流和市场推广。
信息交流是促进边境旅游合作的重要手段。
内蒙古与俄蒙边境地区可以建立旅游信息交流平台,通过该平台发布相关旅游信息和政策信息,提供边境旅游的线路、景点、住宿、交通等信息,帮助游客了解和选择。
可以举办旅游推介会和文化交流活动,邀请两国旅行社、媒体和相关机构参加,宣传和推广边境旅游产品和服务。
通过加强信息交流和市场推广,扩大边境旅游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吸引更多的游客和投资者参与合作。
需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边境旅游的发展离不开良好的基础设施支持。
内蒙古与俄蒙边境地区可以加大基础设施建设的力度,提升边境地区的交通、通信、能源等基础设施水平,为边境旅游提供便利条件。
还可以加强旅游设施的建设,提供更好的旅游服务和体验。
内蒙古自治区边民互市市场暂行管理办法-内政发[1992]147号
内蒙古自治区边民互市市场暂行管理办法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边民互市市场暂行管理办法(1992年8月3日内政发(1992)147号)为了贯彻执行自治区沿边经济发展战略,繁荣边境地区经济,加快边民致富步伐,促进边境地区集市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和国家、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边民互市贸易是以边境地区的居民、个体工商户、境外人员为主,国内各种经济成份的单位和人员参加,经营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允许上市商品的一种贸易形式,是城乡集市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边民互市市场和边民互市贸易点由乡(苏木)镇人民政府确定,旗、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备案。
边民互市市场建设,要纳入旗县以上人民政府的边境管理和城乡建设规划。
所需资金除执行内政发(1991)110号文件精神外,可采取发行股票、债券等办法,多渠道集资,加快组织实施。
第三条边民互市市场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管理。
海关、公安、卫检、动植物检疫、银行、物价、税务、城建、交通等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搞好市场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入出边境前沿地带互市贸易区的人员须持当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互市贸易区通行证》、车辆须持公安机关签发的《车辆查验卡》。
设在边境旗市、乡镇所在地的互市贸易区,其入出的人员、车辆不进行边防检查。
出入境商品不进行动植物检疫并免征关税,其规模和数量,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确定。
第五条下列商品不准上市交易:(一)各种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二)反动、淫秽、荒诞、海盗的书刊画、照片、扑克牌、日历、歌片、录音录像制品和其它非法出版物;(三)带有危险性病菌、病毒、虫害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四)毒品、麻醉品、伪劣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精神药品;(五)国家保护的各种文物、珍稀动植物和其它不允许捕猎、采伐的动植物(境外人员携带入境的除外)。
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
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进一步扩大我国旅游业的对外开放制定了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
下文是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我国旅游业的对外开放,促进边境地区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增进同毗领国家人民的交往和友谊,完善边境旅游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边境旅游,是指经批准的旅行社组织和接待我国及毗邻国家的公民,集体从指定的边境口岸出入境,在双方政府商定的区域和期限内进行的旅游活动。
第三条国家旅游局是边境旅游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边境旅游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对边境旅游进行宏观管理,批准承办边境旅游的旅行社。
第四条边境省、自治区旅游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内的边境旅游业务的管理、监督、指导和协调,依据有关法规制定边境旅游管理的实施细则,定期向国家旅游局报告开展边境旅游情况。
第五条边境市、县旅游局在上级旅游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协调管理本地区的边境旅游活动。
第六条申请开办边境旅游业务的必备条件:(一)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国人开放的边境市、县;(二)有国家正式批准对外开放的国家一、二类口岸,口岸联检设施基本齐全;(三)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接待外国旅游者的旅行社;(四)具备就近办理参游人员出入境证件的条件;(五)具备交通条件和接待设施;(六)同对方国家边境地区旅游部门签订了意向性协议。
第七条同对方国家边境地区旅游部门签订意向性协议的主要内容:(一)双方组织边境旅游的具体形式、向对方旅游团提供的服务项目、活动范围以及结算方式;(二)双方参游人员使用的出入境证件;(三)双方组团单位负责教育本国参游人员遵守对方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携带双方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出入境;(四)双方组团单位保障参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为参游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保险;(五)双方旅游部门维护边境地区的出入境秩序,保证旅游团按期返回本国,承担将对方滞留人员遣送回国的义务。
第八条申请开办边境旅游业务的程序:边境地区开办边境旅游业务,必须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条件,做好可行性研究,拟定的实施方案,由省、自治区旅游局征求外事、公安、海关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并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后,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国家旅游局审批。
中蒙俄边境管理法规条例解析
中蒙俄边境管理法规条例解析作者:张志华来源:《北方经济》2016年第10期边境管理法规条例是维护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确保边境安全稳定及全方位对外开放的重要法律保障,法律法规的健全与否事关重大。
随着“一带一路”战略及“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的逐步推进,北部边疆将迎来前所未有的向北开放战略机遇期,成为新一轮向北开放的前沿阵地,以及内引外联的中心和枢纽。
要实现由边疆到中心的跨越,对本来就任务艰巨的北疆边境管理法制化提出了新的时代要求。
切实加强中俄蒙法律法规比较研究,健全完善边境管理法律法规,不断推进和强化依法治边,是保障国防安全、维护边境稳定,营造和谐的投资环境,打造北疆亮丽风景线和服务“中蒙俄经济走廊”的客观现实需要,是必须着力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中国北疆边境管理法规条例现状及问题(一)中国北疆边境管理法规条例现状我国的陆地边境管理与防务是分开并行,边境的防务主要是由直属国家军委番号的解放军边防部队负责,边境地区的管理主要由直属国务院公安部的边防武警部队负责。
近年来,为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和应对社会矛盾高发频发的新挑战,内蒙古、黑龙江等省区的边管部门努力创新边境社会治理模式,大力推进边境地区“平安建设”工程、“草原110”和军民融合式发展战略,为北疆边境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我国的边境管理行政规章数量众多,法律法规较少。
经过多年的边境管理法治建设,在综合性边防体系中已有《海洋法》、《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刑法》中的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等,但还没有边境管理法这一专门法。
这就造成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出现无法可依的局面。
相反,我国有关边境管理的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却相当多,例如,国务院制定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等;国务院下属各部门制定的有:《边境通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等;各沿边省、市、自治区人大或政府制定的有:《西藏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黑龙江省边境管理条例》、《吉林省边境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界和边境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边境管理规定》等。
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doc
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进一步扩大我国旅游业的对外开放制定了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
下文是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欢迎阅读!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我国旅游业的对外开放,促进边境地区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增进同毗领国家人民的交往和友谊,完善边境旅游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边境旅游,是指经批准的旅行社组织和接待我国及毗邻国家的公民,集体从指定的边境口岸出入境,在双方政府商定的区域和期限内进行的旅游活动。
第三条国家旅游局是边境旅游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边境旅游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对边境旅游进行宏观管理,批准承办边境旅游的旅行社。
第四条边境省、自治区旅游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内的边境旅游业务的管理、监督、指导和协调,依据有关法规制定边境旅游管理的实施细则,定期向国家旅游局报告开展边境旅游情况。
第五条边境市、县旅游局在上级旅游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协调管理本地区的边境旅游活动。
第六条申请开办边境旅游业务的必备条件:(一)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国人开放的边境市、县;(二)有国家正式批准对外开放的国家一、二类口岸,口岸联检设施基本齐全;(三)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接待外国旅游者的旅行社;(四)具备就近办理参游人员出入境证件的条件;(五)具备交通条件和接待设施;(六)同对方国家边境地区旅游部门签订了意向性协议。
第七条同对方国家边境地区旅游部门签订意向性协议的主要内容:(一)双方组织边境旅游的具体形式、向对方旅游团提供的服务项目、活动范围以及结算方式;(二)双方参游人员使用的出入境证件;(三)双方组团单位负责教育本国参游人员遵守对方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携带双方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出入境;(四)双方组团单位保障参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为参游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保险;(五)双方旅游部门维护边境地区的出入境秩序,保证旅游团按期返回本国,承担将对方滞留人员遣送回国的义务。
第八条申请开办边境旅游业务的程序:边境地区开办边境旅游业务,必须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条件,做好可行性研究,拟定的实施方案,由省、自治区旅游局征求外事、公安、海关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并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后,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国家旅游局审批。
内蒙古自治区中俄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中俄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4.01.25•【字号】•【施行日期】1994.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中俄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1994年1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局制定)前言中俄边境旅游是我区国际旅游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贯彻中央“沿边发展战略”,繁荣边疆经济,使中俄边境旅游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互免团体旅游签证的协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边境旅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在全区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俄边境旅游主要包括对等互换团组旅游、中俄现汇旅游、易货补偿旅游等几种形式。
一、中俄对等旅游是指中俄双方根据有关旅游协议,对等互换旅游团组的旅游(人数对等,提供服务对等,只计算人天数,不动用外汇结算)。
二、易货补偿旅游是指中俄双方旅游者在对方国内消费之后,以货物支付的一种旅游形式。
三、现汇旅游是指以国际流通货币结算的旅游形式。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旅游事业管理局为全区中俄边境旅游的主管部门。
自治区旅游局委托呼伦贝尔盟旅游事业管理局、满州里市旅游事业管理局、额尔古纳右旗旅游事业管理局分级管理本地区的中俄边境旅游。
第三条中俄边境旅游主管部门的职责一、审批承办中俄边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公司)。
二、审批中俄边境旅游线路,审核价格构成。
三、协调相关部门解决中俄边境旅游中存在的问题。
四、监督检查承办中俄边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公司),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履行合同。
五、受理旅游者投诉,处罚违章经营的单位和当事人。
六、制发“中俄边境旅游团计划名单”和对外“邀请函”。
七、制定和修改中俄边境旅游管理办法。
八、会商海关、商检、物价等相关部门指定赴俄旅游购物定点商店。
第四条出入境口岸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团和俄罗斯人入境来中国的旅游团,必须从双方对外国人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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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文档Document Writing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进一步扩大我国旅游业的对外开放制定了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
下文是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欢迎阅读!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我国旅游业的对外开放,促进边境地区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增进同毗领国家人民的交往和友谊,完善边境旅游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边境旅游,是指经批准的旅行社组织和接待我国及毗邻国家的公民,集体从指定的边境口岸出入境,在双方政府商定的区域和期限内进行的旅游活动。
第三条国家旅游局是边境旅游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边境旅游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对边境旅游进行宏观管理,批准承办边境旅游的旅行社。
第四条边境省、自治区旅游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内的边境旅游业务的管理、监督、指导和协调,依据有关法规制定边境旅游管理的实施细则,定期向国家旅游局报告开展边境旅游情况。
第五条边境市、县旅游局在上级旅游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协调管理本地区的边境旅游活动。
第六条申请开办边境旅游业务的必备条件:(一)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国人开放的边境市、县;(二)有国家正式批准对外开放的国家一、二类口岸,口岸联检设施基本齐全;(三)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接待外国旅游者的旅行社;(四)具备就近办理参游人员出入境证件的条件;(五)具备交通条件和接待设施;(六)同对方国家边境地区旅游部门签订了意向性协议。
第七条同对方国家边境地区旅游部门签订意向性协议的主要内容:(一)双方组织边境旅游的具体形式、向对方旅游团提供的服务项目、活动范围以及结算方式;(二)双方参游人员使用的出入境证件;(三)双方组团单位负责教育本国参游人员遵守对方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携带双方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出入境;(四)双方组团单位保障参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为参游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保险;(五)双方旅游部门维护边境地区的出入境秩序,保证旅游团按期返回本国,承担将对方滞留人员遣送回国的义务。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呼伦贝尔中俄蒙合作先导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呼伦贝尔中俄蒙合作先导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3.08•【字号】内政发〔2017〕33号•【施行日期】2017.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呼伦贝尔中俄蒙合作先导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呼伦贝尔是我国毗邻俄蒙、面向东北亚、通往欧洲腹地的重要门户,是国家推进“一带一路”、加强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的战略支点。
建设呼伦贝尔中俄蒙合作先导区(以下简称先导区),是我国以开放促进发展和实现兴边富民、睦邻友好的重要举措,对我区构建全方位对外开放新局面、加快边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加快先导区建设,推动我区开发开放工作再上新台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升口岸通道支撑保障能力加强口岸和通道建设,提高货物、人员通过能力,把先导区建设成为欧亚大陆桥的重要枢纽。
(一)加强重点口岸建设。
自治区口岸建设专项资金向先导区倾斜,重点支持口岸基础设施建设。
尽快推进额布都格、阿日哈沙特设立独立海关、检验检疫机构,并实现常年开放。
争取黑山头和额布都格口岸成为对俄蒙农畜产品指定口岸。
推动室韦口岸开通客运、旅检业务,加快奥洛契口岸援建进程。
(二)创新口岸监管模式。
推进单一窗口和大数据平台建设,推动口岸管理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加快口岸大通关。
创新海关、检验检疫、边防检查、交通运输等监管模式,全面推进“通报、通检、通放”、“出口直放、进口直通”检验检疫一体化。
支持满洲里先行试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推进实施ATA单证册机制。
(三)推进与俄蒙海关、检验检疫合作。
扩大中俄海关数据交换“绿色通道”合作项目试点企业范围,简化“绿色通道”框架下货物通关监管程序。
开展与俄蒙海关监管结果互认试点,推动与俄蒙海关“信任通道”建设。
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中俄边境旅游指南
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中俄边境旅游指南一、概述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位于中俄边境的著名旅游城市,是中国与俄罗斯之间重要的陆上口岸。
满洲里市以其丰富的历史文化和独特的地理位置而闻名于世。
本指南将为您提供满洲里市旅游的必备信息和实用建议,让您在探索这个美丽边境城市时畅游无忧。
二、交通满洲里市是内蒙古自治区通往俄罗斯的重要交通枢纽之一。
您可以选择乘坐火车、长途汽车或飞机到达满洲里市。
火车:满洲里站是中国铁路和俄罗斯铁路的边境口岸,有多趟列车往返中国和俄罗斯,如哈尔滨-满洲里、满洲里-莫斯科等线路。
长途汽车:满洲里市有多个长途汽车站,包括满洲里客运站和满洲里汽车总站,可乘坐长途汽车到达内蒙古其他城市及俄罗斯。
飞机:满洲里机场是满洲里市的主要机场,有航班直飞包括北京、上海在内的国内各大城市。
三、边境过关在前往中俄边境旅游前,请确保您已获得有效的护照和签证。
到达满洲里后,您需要前往边境口岸进行过关手续。
满洲里边境口岸为呼伦贝尔-满洲里中俄边贸区口岸,您需要提前了解边境过关所需文件和规定。
过关时,请配合边境检查人员的指引,确保您的行李和财物符合相关规定。
四、景点推荐1. 满洲里风景名胜区:这是满洲里市最著名的旅游景点之一,包括了满洲里国家森林公园、将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维多利亚湖等。
您可以在这里欣赏到壮观的自然风光,尽情享受大自然的魅力。
2. 珍宝岛游乐园:位于满洲里市中心,是一个集游乐、娱乐和休闲于一体的大型主题公园。
您可以在这里玩各种刺激的游乐设施,感受快乐与惊险并存的体验。
3. 东方亚欧大陆地标:这是中俄边境的标志性建筑,也是内蒙古自治区著名的旅游胜地之一。
您可以看到中国与俄罗斯两国的国旗在这里迎风飘扬,感受到两国友好交往的历史与现实。
五、购物和美食满洲里市是一个充满异国风情的城市,您可以在这里购买各种具有俄罗斯特色的商品,如毛皮制品、俄罗斯套娃等。
同时,满洲里市还有许多特色美食供您品尝,如俄式烤肉、俄式面包和俄罗斯糕点等。
中俄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实施细则
中俄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实施细则【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俄边境旅游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本细则,旨在促进中俄边境旅游健康有序发展,促进中俄两国人民的友好交往和中俄边境地区的繁荣稳定。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中俄边境旅游,是指经国家批准,由特许经营中俄边境旅游业务的国际旅行社组织和接待中俄公民,集体从指定的边境口岸出入境,在中俄双方商定并由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的区域和期限内进行的旅游活动。
第四条开展中俄边境旅游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章名】第二章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第五条国家旅游局是中俄边境旅游业务的主管部门;有关省、自治区旅游局和开办中俄边境旅游项目的地(市)、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管理本辖区内的中俄边境旅游业务。
第六条国家旅游局的职责为:(一)研究制定中俄边境旅游政策;(二)协调中央有关部门处理中俄边境旅游中的政策性问题;(三)指导有关省、自治区旅游局管理中俄边境旅游业务;(四)审批中俄边境旅游项目和特许经营中俄边境旅游业务的国际旅行社;(五)监督检查中俄边境旅游业务开展情况;(六)查处擅自开办中俄边境旅游项目、延长线路和停留时间以及增加承办旅行社等重大事件;(七)处理其它应由国家旅游局负责处理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中俄边境地区有关省、自治区旅游局的职责为(一)管理本地区的中俄边境旅游业务,督促、检查并保障中俄边境旅游政策、法规在本地区的贯彻执行;(二)审核并向国家旅游局上报本地区有关口岸地(市)、县推荐的特许经营中俄边境游业务的旅行社;(三)印制、发放本地区边境旅游团名单表;(四)负责边境旅游领队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五)会同有关部门对边境旅游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六)每年7月底前和下一年1月底前,向国家旅游局书面报告本地区上半年和全年中俄边境旅游统计数字和开展中俄边境旅游的情况;(七)及时向国家旅游局(国际联络司)、外交部(领事司)、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及海关总署(监管局)报告本地区边境旅游业务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或突发事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企业“走出去”开展跨国经营的指导意见-内政办发〔2016〕201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企业“走出去”开展跨国经营的指导意见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企业“走出去”开展跨国经营的指导意见内政办发〔2016〕201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进一步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趋势,全面融入“一带一路”和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更好地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增强我区企业跨国经营能力,不断提升国际市场竞争力,开创我区全方位对外开放新格局,促进我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支持企业“走出去”开展跨国经营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是发挥我区对俄蒙开放前沿和窗口作用,服务国家周边外交战略的需要;是构筑国际区域经济合作新高地和我国沿边经济发展新增长极,建设我国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的有力举措;是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拓宽我区经济发展空间的有效途径;是我区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合作、提升核心竞争力,形成一批有影响力的大型跨国公司和国际知名品牌,推动我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必由之路;是提升我区对外工程承包质量和规模,带动设备和原材料出口、扩大劳动力就业的重要手段;是促进我区全方位、宽领域、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战略选择。
二、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一)工作目标。
“十三五”期间,全区对外投资年均增长15%,到2020年,实现全区累计对外实际投资50亿美元以上,其中投资额上亿美元的项目达到20个以上;对外承包工程实现突破性增长;全区“走出去”企业数量达到900家以上;在资源能源合作开发、基础设施、农牧业、加工制造业、服务业、承包工程等领域实施一批境外合作重大项目;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对外投资实力、国际化经营程度较高的跨国经营企业;培育和建设3个以上国家或自治区级境外经贸合作园区。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边境旅游管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边境旅游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
•【公布日期】1992.09.29
•【字号】
•【施行日期】1992.09.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边境旅游管理的通知(1992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局、公安厅
发布)
今年以来呼盟地区中俄边境旅游连续发生5起88人滞留不归事件,这将影响我区中俄边境旅游业的对外声誉,阻碍边境旅游业的发展,也将影响我区中俄边境旅游路线的正式批准。
为加强边境旅游的管理,使其健康、顺利发展,特规定如下:
一、到目前为止,我区被正式批准的中俄边境旅游路线只有满州里——俄赤塔三日游,其它线路均系试办。
在试办过程中,应尽量控制人数。
特别是海拉尔市旅行社和拉布达林旅行社是三类社试办二类社业务,更应在边境旅游方面控制组团人数及质量,严格手续、严格把关。
二、严格把好政审关,没有原单位出具的政审材料和担保证明一概不予办理出入境手续。
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要坚决制止异地旅游和公费旅游。
旅行社在组团过程中,一定要严格掌握这两点。
三、加强境外管理,严禁离团行动。
如确需离团时,团长应留下一同活动。
四、呼盟旅游局、海拉尔市旅游局、满州里市旅游局、额右旗旅游局应加强
对边境旅游的管理,出现情况及时向自治区公安厅和旅游局反映。
每月月底将边境旅游情况以统计报表形式上报自治区旅游局。
五、此规定亦适用中蒙边境旅游,请各承办单位及组团单位遵照执行。
d24544--010205xxj。
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
边境旅游暂行管理方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我国旅游业的对外开放,促进边境地区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增进同毗领国家人民的交往和友谊,完善边境旅游管理,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边境旅游,是指经批准的旅行社组织和接待我国及毗邻国家的公民,集体从指定的边境口岸出入境,在双方政府商定的区域和期限内进行的旅游活动。
第三条国家旅游局是边境旅游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边境旅游有关政策和管理方法,对边境旅游进行宏观管理,批准承办边境旅游的旅行社。
第四条边境省、自治区旅游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内的边境旅游业务的管理、监视、指导和协调,依据有关法规制定边境旅游管理的实施细那么,定期向国家旅游局报告开展边境旅游情况。
第五条边境市、县旅游局在上级旅游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协调管理本地区的边境旅游活动。
第六条申请开办边境旅游业务的必备条件:(一)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国人开放的边境市、县;(二)有国家正式批准对外开放的国家一、二类口岸,口岸联检设施根本齐全;(三)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接待外国旅游者的旅行社;(四)具备就近办理参游人员出入境证件的条件;(五)具备交通条件和接待设施;(六)同对方国家边境地区旅游部门签订了意向性协议。
第七条同对方国家边境地区旅游部门签订意向性协议的主要内容:(一)双方组织边境旅游的具体形式、向对方旅游团提供的效劳工程、活动范围以及结算方式;(二)双方参游人员使用的出入境证件;(三)双方组团单位负责教育本国参游人员遵守对方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携带双方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出入境;(四)双方组团单位保障参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为参游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保险;(五)双方旅游部门维护边境地区的出入境秩序,保证旅游团按期返回本国,承当将对方滞留人员遣送回国的义务。
第八条申请开办边境旅游业务的程序:边境地区开办边境旅游业务,必须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条件,做好可行性研究,拟定的实施方案,由省、自治区旅游局征求外事、公安、海关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并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后,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国家旅游局审批。
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2020)
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26•【字号】•【施行日期】2020.11.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边防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五)》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耕地保养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自治区边境地区的管理,维护国家主权,促进边境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边境地区工作、居住、通行以及从事生产作业、经商、旅游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边境管理坚持开放、有序、稳定、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边境地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边境管理工作的领导。
公安边境管理、外事等部门和边防部队,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边境管理工作。
第五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都有保护国界标志和设施、维护边境地区社会秩序和安全的义务。
第六条在边境管理工作中,对做出突出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国界管理第七条国界标志的设立、修复,国界通视道的清理,按照我国与邻国签订的边界条约、协议或者协定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损毁和私自移动、拆除、设立国界标志及其方位物。
发现国界标志及其方位物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不得擅自处理。
第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堆砌或者修建影响国界线清晰的设施。
为保持国界线清晰而进行的各种作业,必须遵守与邻国达成的条约、协议或者协定;如果无条约、协议或者协定,依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旅游资源开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旅游资源开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6.24•【字号】内政办发[1996]57号•【施行日期】1996.06.2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旅游资源开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内政办发[1996]57号1996年6月24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旅游资源开发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旅游资源开发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全区旅游资源开发和保护的管理,促进旅游资源开发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全区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的,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旅游资源,是指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中,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开发利用,并可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各种事物和因素。
包括草原、沙漠、山岳、湖泊(水库)、森林、河流、矿泉(温泉)、自然保护区、冰雪景观、历史文物古迹、民族风情、边境线(国门)、城市、乡村(牧区)、民族工艺品等。
旅游资源开发,是指根据旅游资源已表现出来的和潜在的特性,为谋求吸引旅游者和增大旅游消费,在特定的区域内进行的开发建设活动。
包括旅游资源的评价与保护,建设观光游览设施、交通设施、住宿餐饮设施、休养娱乐设施等。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旅游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提出意见和建议,对破坏旅游资源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四条自治区鼓励国内外的投资者投资开发我区的旅游资源,并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文化和旅游部等10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满洲里、广西防城港边境旅游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等10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满洲里、广西防城港边境旅游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外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18.03.30•【文号】文旅旅发〔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文化和旅游部等10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满洲里、广西防城港边境旅游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旅旅发〔2018〕1号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报送满洲里、阿尔山边境旅游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的函》(内政字﹝2017﹞7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恳请支持防城港市和崇左市设立国家边境旅游试验区的函》(桂政函﹝2017﹞39号)收悉。
经研究并报国务院审定,现将《内蒙古满洲里边境旅游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广西防城港边境旅游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务院同意设立内蒙古满洲里、广西防城港边境旅游试验区,是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在旅游领域的重大顶层设计,是充分发挥旅游业作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重要举措。
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紧抓机遇,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推进机制。
《方案》实施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为边境旅游业发展发挥改革引领作用。
二、试验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要建立工作机制,制定配套政策,落实工作责任,强化政策集成和制度创新,积极探索全域旅游发展模式,改革创新边境旅游发展制度体系,积极推动将旅游业打造成边境支柱产业,确保《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如期实现。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林草单位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与交流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林草单位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与交流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0.09.24•【字号】内林草规发〔2020〕385号•【施行日期】2020.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际合作与交流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林草单位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与交流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盟市林业和草原局:为进一步规范和指导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各单位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合作与交流,有效监管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公安部《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和临时活动备案办事指南》、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司局单位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与交流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活动领域和项目目录、业务主管单位名录》等有关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林草单位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与交流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林草单位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与交流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2020年9月24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林草单位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与交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指导内蒙古自治区林草单位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开展合作与交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公安部《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和临时活动备案办事指南》和《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活动领域和项目目录、业务主管戴维名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林草单位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合作与交流活动。
上述活动应当符合我国林业发展总体目标和规划要求,适应林业发展需要,依法依规、互惠互利。
第三条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自治区林草单位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与交流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具体承办为规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规财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蒙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蒙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协定文章属性•【缔约国】蒙古•【条约领域】海关•【公布日期】1991.06.24•【条约类别】协定•【签订地点】北京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蒙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协定(签订日期1991年6月24日生效日期1991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中蒙两国人民的睦邻友好关系和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蒙边界制度及处理边境问题的条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双方公民相互往来的协定》,达成下列协议:第一条一、双方决定,在中蒙边界部分地区开辟边境口岸。
二、本条第一款规定开放的边境口岸为:中国方面蒙古方面二连浩特…………………………………………扎门乌德,阿拉哈沙特………………………………………哈比日嘎,珠恩嘎达布其……………………………………毕其格图,甘其毛都…………………………………………嘎舒苏海图,老爷庙……………………………………………布尔嘎斯台,塔克什肯…………………………………………布尔干,乌拉斯台…………………………………………北塔格,红山嘴……………………………………………大洋。
三、本条第二款所述口岸的位置、种类及工作时间,在附件一中具体规定。
第二条一、通过本协定第一条第二款所列口岸并在本条第六款规定的边境地区内活动的人员,须持“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并应从证件上指定的口岸出入境。
如遇特殊情况,经所在方主管部门批准,可从指定的本协定第一条第二款所列正在开放的其他口岸出入境。
“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的颁发范围为:1.边境贸易人员(包括司机、工人等),2.边界工作人员,3.边境口岸检查检验人员,4.前往对方边境地区探亲的一方边境地区居民,5.应邀参加其他边境活动的人员。
上述人员亦可持有效护照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双方公民相互往来的协定》的规定,从本协定第一条第二款所列的口岸出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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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中俄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局
【发布日期】1994.01.25
【实施日期】1994.01.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中俄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
(1994年1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局制定)
中俄边境旅游是我区国际旅游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贯彻中央“沿边发展战略”,繁荣边疆经济,使中俄边境旅游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互免团体旅游签证的协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边境旅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在全区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俄边境旅游主要包括对等互换团组旅游、中俄现汇旅游、易货补偿旅游等几种形式。
一、中俄对等旅游是指中俄双方根据有关旅游协议,对等互换旅游团组的旅游(人数
对等,提供服务对等,只计算人天数,不动用外汇结算)。
二、易货补偿旅游是指中俄双方旅游者在对方国内消费之后,以货物支付的一种旅游形式。
三、现汇旅游是指以国际流通货币结算的旅游形式。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旅游事业管理局为全区中俄边境旅游的主管部门。
自治区旅游局委托呼伦贝尔盟旅游事业管理局、满州里市旅游事业管理局、额尔古纳右旗旅游事业管理局分级管理本地区的中俄边境旅游。
第三条中俄边境旅游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审批承办中俄边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公司)。
二、审批中俄边境旅游线路,审核价格构成。
三、协调相关部门解决中俄边境旅游中存在的问题。
四、监督检查承办中俄边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公司),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履行合同。
五、受理旅游者投诉,处罚违章经营的单位和当事人。
六、制发“中俄边境旅游团计划名单”和对外“邀请函”。
七、制定和修改中俄边境旅游管理办法。
八、会商海关、商检、物价等相关部门指定赴俄旅游购物定点商店。
第四条出入境口岸
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团和俄罗斯人入境来中国的旅游团,必须从双方对外国人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验。
第五条证件
一、中国公民参加中俄边境旅游须持公安部门统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因私普通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有效证件。
二、俄罗斯旅游者必须持“俄罗斯联邦”有效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有效证件。
三、双方旅游团过境时均应出示加盖组团社印鉴的有效组团(旅游团计划)名单。
第六条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杜绝异地办照和为非指定的旅游部门组织的参游人员办照,防止滞留不归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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