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自动辞职辞退除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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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动辞职、辞退、除名管理办法
一、自动辞职:
1、合同期内本人自动申请辞职,视为自动辞职;
2、辞职员工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申请辞职,经部门行政负责人批准报办公室人力资源部门审核,一个月内给予答复,并办理有关离厂手续(归还所借公司一切物品);
3、形成正式解除劳动关系文件解除劳动关系,不予补偿;
4、有关文件上报上级劳动部门并存档备查。
5、未批准必须坚守工作岗位,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辞退:
1、合同期内,因公司生产业务情况或总体方针有变而冗员及员工本身不能胜任工作而又无法安排者可以辞退;
2、员工不合格或工作态度、技能、绩效等不符合公司要求
3、经培训后仍不能符合公司要求者可以辞退;
4、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员工;
5、根据被辞退员工在公司工作年限,不满半年给予半个月工资补偿,超过半年而不满一年给予一个月工资补偿,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工资补偿,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
6、形成正式解除劳动关系文件解除劳动关系。
7、有关文件上报上级劳动部门并存档备查。
三、除名:
1、合同期内员工有严重违规违纪,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贪污腐化或其他严重不良行为的,对公司利益或声誉造成损害的,对公司有严重欺骗行为的,
触犯法律而被拘留,劳动教养、逮捕或判刑的、严重泄露公司商业机密或技术机密,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的,经查实可除名。
2、起草除名文件,解除劳动关系,不予补偿;
3、有关部门会签、部门主管领导签阅;
4、公司总经理签发;
5•送达有关部门;
6、存档备查。
四、其他规定按《劳动合同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