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全文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细则》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全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细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
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同级财政通报情况等。
第五条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施行综合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合同财政部门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资产的产权登记,清查统计,资产评估,纠纷调处;并会同财政部门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
(四)会同财政部门对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和保值增值的考核监管工作;(五)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第七条各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七) 执行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拨付资金
并监督使用 ! 第十三条 预算 单位的 主要职责 : (一) 负责研究 制订本预算单 位国有经 济布局
和结构调整 的措施 ;
人 , 国有资本控 股公 司 国有 资本 叁殴 公 司 国有 股
权(股份 )应 分享的公 司清算净 收人 , 全额 卜交 ; (五 ) 法律 第十 一条 包括: 法 规和规章规定应上 交的其 他 国 省级 国有 资本 经背 预 算 支出 主 要 有资本 收益 , 按照有关 规定执 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0.2 4
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总 目录 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第八章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责任
省 出资企业 未按 照规 定期 限足
第六章
省级国有资本 经营决算
第三十条
省出资企业应 于每年 1 月 3 日 1
前 , 向预算大事 件发 生
影 响等特殊情 况需 要 调整 预算 的 , 由省财政 厅 编 制省级 国有 资本经 营预算 调 整 方 案 , 经 省人 民政
府 同意并报一 民代表大 会 常务 委 员会批 准 后 组 省人 织实施 第二十八 条 省级 国有 资本 经 营预 算 当年 结
(或 所属 ) 企业提 出 的支 出项 目计 划进行 审核 , 并
(一) 统筹兼顾, 适度集中 !统筹兼顾企业 自 身积 累 发展 与国有 经济 结 构 调 整及 国 民经 济宏
观调控 的需 要 , 适 度集 中 国有 资 本 收益 , 合理 确 定预 算收支规模 !
为 加强 省级 国有 资本经 营预算 管理 .
完善省属国有企业收人分配制度和财政预算管理 制度, 促进省属 国有企业 的改 革与 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书 和国预算法 ) 中华人民共 以及 (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 司法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返回文件编号:34780840湖北省行政事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业单业单位位国有资产监资产监督管理督管理督管理条条例(2015年1月15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颁布日期:20150115 实施日期:20150401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产配置 第三章 资产登记与使用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五章 资产评估与清查 第六章 资产信息与绩效管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职能履行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国有资产实行国家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绩效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统一监督管理机制,创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方式,提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水平。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监督管理,制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正文:----------------------------------------------------------------------------------------------------------------------------------------------------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2年6月7日)第一条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发布的《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一条所指行政事业单位,按国家机构编制分类办法的规定予以确定。
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视同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党群、社团组织等。
第三条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占用费的计征比例按其使用性质分别为:一、《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所指用国有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
属于流通、工交建生产性质的,按其实际投入资产的评估价值的6%的年率征收;属于支援农业生产性质的(如科工贸、农工商一体化等),按其实际投入生产经营资产的评估价值的4-5%的年率征收;属于单位为消化解决下岗分流人员(或安置下岗职工占总人数60%以上)兴办经营实体的,按实际投入生产经营资产的评估价值的4%的年率征收。
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所指用国有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的,按其实际投入生产经营资产的评估价值的6%的年率征收。
三、《办法》第二条第三款所指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占用费可根据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形式不同予以确定。
属于全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按实际投入生产经营资产的评估价值的4-6%的年率征收;属于定额定向补助的事业单位,按投入经营资产的评估价值的4%的年率征收。
四、《办法》第二条第四款所指国有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除指行政事业单位直接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情况外还包括:(一)对社会公益事业单位(如公园、动物园等)利用门面房屋等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进行创收的,应纳入“非转经”管理范围,并按规定征收资产占用费。
湖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湖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27•【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4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百四十四号《湖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3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3月27日湖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2024年3月27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产配置第三章资产使用第四章资产处置第五章基础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机制,保障职能履行和事业发展需要,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四)其他国有资产。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具体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长期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国有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在 财务 部 门 之 外单 独 设 帐 核 算
、
逃避检查监
甚至投人的资金
,
其 中大 部 分 用 于 餐 费
。
厅机关职工 福利和 奖励
。
一 方 面 由 于 缺 乏 经 营管 理 人 才
,
不谙
开支
;
另 一 方 面 由于 经 营 无 压 力
无经济考核
六 严 ,
。
、
资产 损 耗得 不到 补偿
非转经
”
,
吃 老本 现 象
“
,
,
、
但 一 个 时期 以 来
,
国 有资产管理 一手硬
,
“
,
一手
资 产权 益 受 到 , 害
,
。
“
非 转经 资产的
。
”
”
重 企 业 国有 资 产 管 理
, “
轻行政事业单位国 有资
。
帐 面 价 值 绝 大 部分 是 当 初 投 资 的 原值 行资产评估和 重估 面 价值低于 现值
。
多年没 有进
产管理 特别是对
非转经 资产的 管理相对薄弱
、
”
资产 价 值 不 实
。
大 部 分 资产 帐
在审计 及审 计调 查 时 发 现如下 普遍性 题
:
倾 向性问
国务 院 9 1 号 令 ( 国 有 资 产评 估 管
“
理 办 法 》及 实 施 细 则 明 文 规 定
国 家 行政 事 业 单 位
,
一
、
非 经 营性 资 产 转 为 经 营 性 资 产 后
。
, “ ” ,
,
占有 的 非 经 营 性 资 产 按 照 规 定 转 为生 产 经 营 时 须依 法进行评估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1995年2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
第三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同级财政通报情况等。
第五条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施行综合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资产的产权登记,清查统计,资产评估,纠纷调处;并会同财政部门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
(四)会同财政部门对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和保值增值的考核监管工作;(五)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征收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征收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鄂财行资发〔2009〕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理顺分配关系,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征收与使用管理,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鄂政发〔2006〕60号)、《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鄂财行资发〔2006〕6号)和《关于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的通知》(鄂财行资发〔2007〕14号)的规定,制定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征收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各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省直单位)。
第三条省财政厅是省直单位资产收益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
其所属的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征管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征管办)具体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征收与使用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征收管理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以下简称资产收益),是指省直单位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批准利用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提供担保或利用政府信誉所取得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收入、其他企业利润收入、其他股利股息收入、其他产权转让收入及资产处置收入等。
其范围主要包括:(一)资产出租出借收入。
资产出租出借收入是指省直单位利用剩余的办公场所、门面、场地等资产,采取出租出借等方式,向承租人、所属企业等特定对象收取的租金、承包费、管理费等收入。
(二)经济实体上缴收入。
经济实体上缴收入是指省直单位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情况下,经批准将闲置资产用来兴办宾馆、酒店、招待所、培训中心、商店等并取得工商企业营业执照的经济组织上缴的利润、承包费、管理费等收入。
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950913
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事发(1995)89号,1995年9月13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以下简称非经营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非经营性资产是指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事业发展计划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
经营性资产是指事业单位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使用的一种经济行为。
第三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二)用非经营性资产进行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四)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五)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四条下列资产不准转作经营性使用:(一)国家财政拨款;(二)上级补助;(三)维持事业正常发展,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资产。
第五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程序:(一)单位申报。
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办理申报手续,填报《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
办理申报手续时,须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材料:1.向主管部门申请报告;2.可行性论证报告;3.拟开办经济实体的章程;4.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出租、出借的意向书、草签的协议或合同;5.拟投出资产的清单;6.近期财务报表;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8.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材料。
(二)主管部门审核。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全文.doc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全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同级财政通报情况等。
第五条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施行综合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 合同财政部门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 负责组织行政事业资产的产权登记,清查统计,资产评估,纠纷调处;并会同财政部门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
(四) 会同财政部门对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和保值增值的考核监管工作;(五)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第七条各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国资事发[1995]06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根据国家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
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
(一)无偿调出。
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二)出售。
指国有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
(三)报废。
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四)报损。
指对发生的国有资产呆帐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第三条审批权限(一)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仪器设备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国有资产局会同财政部审批。
规定标准以下的审批权限,由主管部门决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申报程序。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规定标准以上的国有资产,首先向主管部门申报,提出申请处置国有资产的报告,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格式附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一)资产价值的凭证。
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二)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三)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文件;(四)报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以及鉴定资料和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五)提交单位领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无偿调出、报废、报损的资产,申报单位可凭核准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样式附后),调整有关资产、资金帐目。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是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总称。
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执行行政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事业单位,包括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事业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和闲置资产的调剂等方式,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履行国家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固定资产登记、使用等变动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单位自用资产管理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本单位国有资产购置、验收、使用、保管、维护等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资产使用管理流程,细化对资产登记、资产变动、资产清查、资产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应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问责制,明确资产使用部门和保管责任人,明晰职责,对资产进行全过程管理,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强化了国有资产收益的管理。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监管不严,是导致收入 分配秩序混乱的根源之一。《办法》按照政府 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事业单位财务 制度改革的方向,强调了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处置收入和有偿使用收入的管理要求。
实现了对事业单位各项资产的全面管理。
《办法》包含的资产范围不仅指实物资产,也 包括非实物资产;不仅包括固定资产管理,还包 括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其他形态 的资产管理。《办法》涵盖的管理内容也比较 全面,既包括了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各个不 同环节的管理要求,也对产权登记、纠纷处理、 资产评估、资产清查和资产报告等基础管理工 作进行了全面规范。
第四,《办法》适用范围限定在“国有资 产管理活动”。
这是因为,虽然事业单位本身和其举办资产来 源均属于国有,但在事业单位的业务和经济活 动中必然也会涉及一些非国有资产,而这些 “非国有资产”不属于本办法规范的范围。
第五,《办法》附则中规定了属于上述范 围,但不适用本《办法》的特例。
即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 单位应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 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则应执行行政办法。
增加了对事业资产实行信息化管理的新规 定。
《办法》明确提出要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国有 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事业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体现了信息化时代资产管理的突出特点和要求。
四、管理原则
《办法》第四条规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 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 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 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 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 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 合的原则。”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鄂财统发[2003]7号)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统发[2003]7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据国家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省财政厅制定了《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件:1、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核表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非转经"申报审批表湖北省财政厅(章)二OO三年十月十五日附件1: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据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国资事发[1995]106号)、财政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8号)、《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8]49号)和省人民政府第233号省长令《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的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注销产权和国有资产“非转经”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等。
(一)无偿调出。
指将国有资产在不变更其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关系的资产。
(二)出售。
指将国有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收益的资产处置.(三)报废。
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不能继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四)报损.指对发生的国有资产坏帐损失、非正常损等,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9.09•【字号】鄂财税规〔2024〕3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税规〔2024〕3号省直各部门、高校,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财政局: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我们制定了《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湖北省财政厅2024年9月9日附件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税收入设立和征收、资金和预算、票据及监督检查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收入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
具体包括:(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二)政府性基金收入;(三)罚没收入;(四)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五)国有资本收益;(六)彩票公益金收入;(七)特许经营收入;(八)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九)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十)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十一)其他非税收入。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指计入缴存人个人账户部分)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篇: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是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总称。
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执行行政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事业单位,包括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事业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和闲置资产的调剂等方式,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履行国家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固定资产登记、使用等变动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单位自用资产管理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本单位国有资产购置、验收、使用、保管、维护等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资产使用管理流程,细化对资产登记、资产变动、资产清查、资产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01•【字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一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收管理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四章票据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分配秩序,加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
非税收入包括以下几项:(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二)政府性基金收入;(三)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四)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五)彩票资金收入;(六)罚没收入;(七)专项收入;(八)其他非税收入。
社会保障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非税收入是政府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财政发展与改革的要求,将非税收入纳入同级财政统筹安排,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实施法律、法规中有关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推进非税收入管理信息化建设,推进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提高非税收入管理效率。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非税收入征管机构负责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具体工作。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1月2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第91号令,以下简称91号令)前已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部门、各单位接通知后要对本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情况进行一次认真、全面的清查,对转作经营的资产要建立专项管理制度,建立转作经营资产的台帐和经营性资产管理考核的指标体系。
并向市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申报手续。
二、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91号令并负责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资产占用费收缴工作,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区县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资产占用费收缴工作,所收取的资产占用费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单列科目、专户储存。
缴纳资产占用费的单位,应于每季末10日内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缴清资产占用费。
对逾期不交纳资产占用费的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抵扣拨款。
三、对未经批准擅自将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追缴其全部所得收入,财政部门应视情况停拨单位预算经费。
对未经批准将国有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兴办经济实体注册资本的,验资机构不予验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四、民主党派、社会团体、集体性质的事业单位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按照91号令执行。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作者:财政局文章来源:财政信息网点击数:832 更新时间:2009-04-24 【大中小】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切实维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产权注销和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等行为(以下简称非转经)。
具体包括:(一)无偿调出。
无偿调出国有资产是指单位之间在不变更其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二)出售。
出售国有资产是指将国有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并按有关规定收取相应收益的资产处置。
(三)报废。
报废国有资产是指经有关部门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四)报损。
所损国有资产是指对发生的坏帐损失、正常损失等,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五)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不影响正常工作运转的前提下,将闲置的国有资产以自营、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形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湖北省财政厅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处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及监督管理,并指导、协调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
市州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科(处)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及监督管理,并指导、协调所辖县(市)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
县(市)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科(股)负责本级和下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仪器设备等,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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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暂
行办法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91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5.10.27
【实施日期】1996.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第二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废止(原因:已被省政府233号令修订并重新公布)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91号)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并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蒋祝平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非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行政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国有非经营性资产以出租、出借等形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主要方式有:
(一)用国有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用国有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三)用国有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四)用国有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五)其他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的情况。
第三条凡需将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时,由提供资产的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