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活动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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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方案6篇

社区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方案6篇

社区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方案6篇社区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篇1 一、推进社区民族工作进程。

20xx年,全市社区民族工作以建设团结和谐民族大家庭为目标,立足实际,强化服务意识,创新工作载体,突出重点、创造亮点,按照保持一个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社区,创建两个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社区,培育三个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社区的规划,促进社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创新发展。

有针对性地举办一期社区民族工作专题培训班,推进县区和镇(街道办)和社区进一步深化对社区民族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大力普及宣传民族政策法规和基本知识,加强社区少数民族服务体系建设,维护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各民族间的团结和谐,创新城市社区民族工作体制机制。

二、发挥先进典型引领作用。

推动各县区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方式,加强社区创建经验学习交流,使示范社区的好经验好做法广为人知、深入人心,互相促进,共同发展。

三、丰富社区民族工作载体。

积极协调各方,主动地为示范社区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帮助示范社区不断提高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水平。

充分发挥各自载体作用进一步加大民族政策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教育活动。

举办政策法规和民族知识有奖竞赛。

加强文化娱乐和体育健身活动,促进各民族群众和谐相处。

广泛宣传、推荐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个人。

加强少数民族困难群众的慰问帮扶工作。

扶持少数民族就业创业。

进一步加强流动少数民族人员服务和管理工作。

四、来信来访接待制度社区统战干部要认真做好少数民族来信来访和接待工作,将少数民族反映的情况和困难记录在册,并报请有关部门视情况给予帮助解决,对因各种原因不能解决的应及时说明情况。

五、处理突发事件制度社区要按确保一方平安的原则,及时处理本地区由于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事件,要及时了解情况,掌握信息动态,配合有关部门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尽量在社区内予以解决。

六、双向服务制度社区确立,全心全意为少数民族群众服务的理念,实行五个心须服务。

一是落实民族政策,必须服务;二是利益受到重大损害,全力提供帮助支持;三是家有下岗失业的,优先介绍优先提供公益性岗位;四是居家养老全力提供优质服务;五是家政服务,由社区爱心服务社提供优惠服务。

街道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街道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街道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为促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第一道防线的作用,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一条社区成立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由社区书记担任组长,管区民警任副组长,成员由综治专干、各网格格长组成。

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管区民警任调委会主任,社区综治专干任副主任。

第二条社区以“单位化”管理网格为单位成立调解小组,每个网格格长任调解员,在网格内发展一名居民任调解员助理,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条调委会由管区民警、社区干部、律师和居民代表组成,居民代表经群众选举或聘任产生。

调解员要求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和法律知识及政策水平。

要注重吸收老党员、老干部、民主人士、律师、教师等辖区内居民担任人民调解员。

第四条调解网络由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小组、调解信息员三级组成,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第五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固定办公地点、必要的办公设施和调解室,办公场所环境整洁卫生。

第六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地点对外挂有“×××街道X X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牌子并有印章。

第七条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有专门的调解场所,各项制度上墙,并悬挂人民调解标识。

第八条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建立三本台帐,即:接待记录簿、调解纠纷记录簿、纠纷排查记录簿。

并且记录完整齐全。

第九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按照受理纠纷;调查分析纠纷情况;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工作;促成当事人和解并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履行的工作程序进行。

第十条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使用统一的格式文书,对受理调解的纠纷,形成一案一卷,同时置有档案柜,便于卷宗归档。

第十一条全年纠纷调解率达到98%,调解成功率达到90%以上,做到小纠纷不出网格,一般纠纷不出社区,疑难纠纷不出街道,并实现“五无”标准。

即:无民事纠纷积压,无民事纠纷引起的群众集体上访,无民事纠纷引起的群体性械斗,无民转刑案件,无民事纠纷引起的非正常死亡。

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人民调解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人民调解制度是在党的领导下,不断发展和完善起来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是化解社会矛盾的中坚力量,对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具有不可替代穿用。

依法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发展具有十分的重要意义。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采取邮箱措施,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要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夯实人民调解工作基础,强化人民调解员责任意识,调动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切实做好矛盾纠纷的排查预防化解工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作出新的贡献。

二、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一)组织建设规范化1 、【调委会设立】人民调解组织形式主要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设立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

2 、【调解小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在自然村、小区、楼院、车间等单位,设立人民调解小组,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小组隶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

3 、【调解室】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在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等场所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承担专门特定的纠纷调解任务。

人民调解工作室隶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

关于加强村(居)调解室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方案.

关于加强村(居)调解室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方案.

关于加强村(居)调解室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及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规范化建设,按照省市区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和“2008年度建设农村殷实小康十大工程”目标任务的要求,结合我区人民调解工作实际,对村(居)调解室规范化建设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建设平安和谐淄川这个总目标、总要求,进一步规范村(居)调解室建设,提高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第一道防线”作用,为维护基层社会稳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村(居)调解室规范化建设活动,使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办公条件进一步改善,制度进一步健全,矛盾纠纷化解效能进一步提高,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进一步增强。

三、村(居)调解室规范化建设具体内容(一)调解室相对独立,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二)有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室标牌、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三)村(居)调委会、调解小组、调解信息员三级调解网络图上墙;调解程序及调解原则、纠纷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等内容上墙;(四)建立两本台帐,即:纠纷排查记录簿、调解纠纷记录簿,并且记录齐全;(五)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文书统一使用司法部制定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并形成规范的卷宗。

档案要一事一卷,装订成册,一般保管期限为五年;(六)配备必要的办公桌椅、档案资料柜及通讯工具等工作设施。

四、工作时限4-5月份,各司法所对辖区内村(居)调委会开展摸底调查,按照村(居)调委会总数的35%-45%确定规范化建设的村居;6-8月份,各司法所按照方案的要求,全面组织实施;9月份,区司法局组织检查验收;10月份,迎接市司法局检查。

五、工作要求1、提高思想认识。

村(居)调解室建设是加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的重要基础。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4•【字号】云政办发[2010]94号•【施行日期】2010.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云政办发[2010]94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我省现有各类人民调解组织17220个,调解人员23万余人,已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工作机制,每年调处各类矛盾纠纷达50余万件,在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推动人民调解工作深入开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当前,由于多种原因,许多新的矛盾纠纷不断出现,矛盾纠纷的主体、内容日益多样化、复杂化,有些矛盾纠纷如果不能及时疏导化解,有可能发展成为群体性事件甚至激化为刑事犯罪案件,将严重干扰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诉讼程序之外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重要手段,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也是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有利于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增强城乡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提高城乡居民自治组织依法管理、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推动人民调解工作深入开展。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以化解矛盾纠纷为主线,全面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业务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稳定工作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和建设平安和谐云南服务。

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关于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

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关于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

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关于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公布日期】2016.01.05•【文号】司发通〔2016〕1号•【施行日期】2016.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调解正文关于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司发通〔2016〕1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及时有效预防化解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基础性作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就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化解新型矛盾纠纷的迫切需要,是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创新社会治理、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和各级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各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取得了明显成效。

实践证明,开展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是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创新发展,是人民调解制度的丰富完善。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关系深刻调整,各种矛盾凸显叠加,特别是一些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易发多发,这类矛盾纠纷行业特征明显,专业性强,涉及主体多,影响面大,必须及时有效化解。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对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作出部署,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大力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依法及时化解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对于维护相关行业、专业领域正常工作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XX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

XX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
XX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人民调解 委员会建设的意见
XX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人民调解
委员会建设的意见
近年来,我市人民调解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下,工作领域不断拓展,规 范化水平不断提高,有效预防和及时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 献。为创新发展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组织框架,提升县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中的积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县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如下意见:
(三)人员配备。县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设主任1名,可设副主任1-2名。县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 员均不得由公职人员兼任。要根据工作需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配备若干名专职人民调解员。专职人 民调解员可以从现有的人民调解组织中已聘用的人员中调配。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为人 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能够联系群众,在群众中威信较高,且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
(二)机构职能。县(市、区)人民调解中心继续承担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协调、分流和督办等工作任务, 不具体负责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县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县(市、区)人民调解中心化解矛盾纠纷的具体职 能机构,主要承担本辖区内重大或典型性矛盾纠纷的受理和调处工作。其主要职能有:一是调解跨领域、跨行业的矛 盾纠纷;二是调解在全县影响较大的重大疑难纠纷;三是调解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机关直接交办的集访事件和重大 矛盾纠纷;四是调解具有典型性、苗头性、新颖性矛盾纠纷;五是对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的民事、行政案 件进行诉前调解;六是调解本辖区范围内其他人民调解组织请求协助调处的矛盾纠纷;七是对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 的业务指导;八是做好本区域内重大矛盾纠纷的排查预防工作。

村级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

村级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

村级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五有四落实”为推进村级人民调解向纵深发展,完善调解网络,夯实工作基础,培树一批有典型示范作用的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优秀人民调解员,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打造和谐盐增福。

结合我街道实际情况,经认真研究,决定在全街道开展“五有四落实”活动。

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工作目标1、树立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2、选拔培养30名实绩突出的优秀人民调解员;二、工作标准(一)树立典型示范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标准1、按标准完成村级规范化建设的(即“五有四落实”标准);2、能够很好地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做到矛盾不上交,能够解决在本村内的,人民调解案件资料齐全,调解文书符合要求,具有法定效力;3、近三年内无重大上访或群访、越级访、进省进京访事件的;4、能够将重大矛盾纠纷排调情况及时上报,信息反馈通畅。

(二)选拔实绩突出的优秀人民调解员标准1、在街道或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中任职的;2、能够掌握基本的法律法规知识并能够运用到日常调解工作中去的;3、有一定的文化素养,具有较强的民事调解能力;4、近三年内调解的各类民间矛盾纠纷不少于30件,要求有简单的调解记录和规范化的案卷,调解成功率较高、无反复的;5、参加评选优秀民调员的村,近年内没有因调解不及时产生上访、上诉等情况。

三、工作要求1、思想要高度重视,街道司法所要充分认识此项活动的重要性,高度重视,以积极的工作态度、饱满的工作热情,做好各项工作。

2、措施要扎实有力,要积极争取乡镇领导的大力支持,与各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协调联系。

按要求安排好工作,目标任务要具体到人,将工作量化、细化,力争又好又快的完成。

3、督导检查,街道司法所要及时将优秀人民调解员、典型示范村和人民调解案件等相关情况汇总上报。

调解规范化建设方案范本(四篇)

调解规范化建设方案范本(四篇)

调解规范化建设方案范本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意识的提升,调解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逐渐受到广大民众和司法机关的重视和认可。

然而,目前我国调解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如工作流程不够规范、调解人员素质不一、调解纠纷类型有限等。

因此,为了推动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提高调解质量和效率,特制定以下方案。

二、目标定位1. 建立健全调解制度,实现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

2. 提高调解纠纷的解决率和满意率,推动社会和谐稳定。

3. 加强调解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调解专业素质。

4. 拓展调解纠纷类型,满足社会多元化纠纷解决需求。

5. 加强调解信息化建设,提升工作效率。

三、具体措施1. 加强调解制度建设(1)制定调解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调解主体、权限和程序。

(2)建立健全调解机构,包括设立专门的调解机构和设置调解综合平台,提供便捷的调解服务。

(3)完善调解案件登记、管理和评估体系,建立统一的案件管理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数据分析。

2. 提高调解队伍质量(1)加强调解人员培训,建立健全调解人员的选拔、培训和考核制度,提高其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2)积极引进相关专业人才,拓宽调解人员来源渠道,创造条件吸引更多优秀人才从事调解工作。

(3)加强调解队伍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调解人员履职尽责。

3. 拓展调解纠纷类型(1)在传统领域继续推动调解工作,如民事、商事、劳动等领域,加强与法院和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联动机制。

(2)积极探索调解在新兴领域的应用,如互联网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充分发挥调解在解决这些特殊领域纠纷中的优势。

4. 推动调解信息化建设(1)建设和完善调解信息化平台,实现调解工作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2)推广使用电子调解系统,实现调解案件的电子化办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效果。

(3)加强信息安全和保护,确保调解信息的保密性和完整性。

五、推进落实1. 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调解的认知度和信任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内容

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内容

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内容WORD格式一、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具体标准(一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1、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网络机构健全。

每个村民委员会(社区必须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各村调解主任应当由专职人员担任。

2、村民委员会(社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村(居民小组为单位设立调解小组,聘任民间调解员。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3-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

人民调解委员会中要有妇女委员。

工作,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人员担任,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村(居人民调解员一般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设施建设2、调解办公室和调解室规范化建设。

每个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专门的办公用房和兼用的调解室。

配备必要的桌椅、档案柜。

调解办公室悬挂调解委员会人员名单及岗位职责、调解受理纠纷范围和调解流程示意图。

调解室悬挂人民调解徽章和人民调解制度、纪律、纠纷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的文字;设置主持人、调解员、记录员、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席位,各种席位设有台牌。

(三制度上墙内容1、XXX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成员:2、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任务:1、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3、及时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4、坚持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5、民间治安纠纷调解成功率达95%以上,防止因纠纷调解不及时酿成恶案件;3、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纠纷的范围是: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以及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它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解决的纠纷。

4、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原则: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2、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3、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司发[2007]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司发[2007]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司发〔2007〕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和支持下,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和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下,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23号),自觉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广泛深入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人民调解组织逐步健全,人民调解员队伍不断发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不断拓展,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有效预防和及时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了全面部署,其中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给人民调解工作赋予了更大的责任,提供了更广阔的舞台。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具有基础作用。

司法所人民调解工作计划

司法所人民调解工作计划

司法所人民调解工作计划人民调解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对于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充分发挥司法所人民调解的职能作用,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以下工作计划:一、加强组织建设,完善调解网络1、进一步加强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规范化建设,充实调解人员,明确职责分工,确保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2、完善村(社区)调解组织,加强对村(社区)调解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其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3、建立健全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针对劳动争议、医患纠纷、交通事故等领域,成立专门的调解委员会,提高调解的针对性和专业性。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调解能力1、定期组织调解员参加业务培训,学习法律法规、调解技巧和心理学知识等,不断提高其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2、开展经验交流活动,邀请优秀调解员分享工作经验和心得,促进共同提高。

3、加强对调解员的考核和管理,建立健全奖惩机制,激励调解员积极履行职责。

三、加大排查力度,预防矛盾纠纷1、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坚持定期排查与专项排查相结合,及时发现和掌握各类矛盾纠纷的苗头和隐患。

2、加强对重点人群、重点领域和重点时段的排查,特别是对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要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化解。

3、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进行分类梳理,建立台账,明确责任人和化解期限,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四、完善调解机制,提高调解效率1、进一步规范调解程序,严格按照申请、受理、调查、调解、达成协议、履行协议等环节进行操作,确保调解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建立健全联调联动机制,加强与公安、法院、信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化解矛盾纠纷。

3、推行“以案定补”制度,对成功调解的案件给予一定的补贴,提高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五、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1、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渠道,广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作用,提高社会知晓率和认可度。

2、结合“法律六进”活动,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广大群众依法表达诉求,理性解决纠纷。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计划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计划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计划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为了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作用,本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定了以下详细的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设定我们将以“公正、高效、便民”为原则,通过本计划,力求实现以下工作目标: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确保调解协议的有效履行。

深化矛盾纠纷的源头治理,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升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

构建多元化调解机制,满足不同矛盾纠纷的调解需求。

二、组织建设规划我们将优化调解委员会的组织结构,提升队伍素质,具体措施如下:健全委员会内部管理机制,明确各岗位职责,提高工作效率。

加强调解员的培训和选拔,提高调解员的专业素养和调解能力。

定期组织内部交流和学习,分享调解经验,促进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

三、调解流程优化我们将简化调解流程,提高调解效率,具体措施如下:制定标准化的调解流程,确保调解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推广使用信息化手段,如电子调解平台,方便当事人参与调解过程。

设立快速调解通道,对简单纠纷实行快速处理,缩短调解周期。

四、矛盾纠纷排查我们将加强矛盾纠纷的排查工作,提前介入,具体措施如下:建立矛盾纠纷定期排查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矛盾。

加强与社区、单位等基层组织的联系,共同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

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进行分类分析,制定针对性的调解方案。

五、多元化调解方式我们将探索多元化调解方式,以满足不同矛盾纠纷的调解需求,具体措施如下:除了传统的面对面调解外,还将尝试在线调解、电话调解等新型调解方式。

引入第三方调解力量,如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等,共同参与调解工作。

鼓励当事人自愿选择调解方式,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选择。

六、法治宣传教育我们将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升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具体措施如下:定期组织法治讲座、法律咨询等活动,普及法律知识。

利用新媒体平台,如微信公众号、短视频等,开展线上法治宣传。

丹东市司法局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方案

丹东市司法局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方案

丹东市司法局开展创建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活动实施方案为了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全面提升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以及《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市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创建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活动。

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中央政法委提出的“化解社会矛盾、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要求,认真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积极推进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设施建设、业务建设,进一步加大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为建设“大气秀美新丹东”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目标任务从2011年8月开始到2012年年底,对全市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规范化建设。

通过开展创建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活动,实现下列目标任务:(一)标准化、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达到90%以上。

(二)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

在全市形成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村(社区)、企事业单位、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小组──人民调解员(纠纷信息员)四级调解网络。

(三)调解员队伍整体素质和调解成功率明显提高。

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活动,使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工作技能进一步提高,调解率达到100%,调解成功率达到90%以上,调结纠纷回访率达到100%,调解协议履约率达到90%以上。

(四)基础设施建设明显改观。

调解委员会要有必要的办公场所、档案柜及办公桌椅,并有相对独立的调解室,同时做到“六统一”:即“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印章、人民调解标识、程序、制度、文书”统一。

(五)工作制度更加完善。

建立健全有利于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和调解水平的定期学习例会制度;建立健全体现责权一致原则的岗位责任、考评制度;建立健全定期纠纷排查调处、纠纷信息报告、纠纷登记、纠纷移交制度;进一步完善与调解纠纷配套的回访、统计、文书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汇报和工作簿册制度。

建立经济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方案

建立经济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方案

建立经济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经研究,决定在经济开发区拟建人民调解委员会。

具体方案如下:
一、加强汇报
由区司法局出面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主要领导汇报我们准备在开发区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目的和重要意义,争取开发区管委会领导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支持。

二、落实工作阵地
通过与开发区管委会领导进行协调,落实运行人民调解工作的办公场所。

主要是办公桌椅、工作标牌、工作制度、工作文书等设施的落实。

三、落实人员
主任:夏国平(区司法局副局长)
副主任:李泽民(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副主任)
熊开荣(鱼塘镇镇长)
委员:彭金州(区司法局基层股股长)
周毅(鱼塘镇派出所所长)
曾和国(鱼塘镇司法所所长)
万航(鱼塘法律服务所主任)
李国桥(鱼塘镇民权社区书记)
黄树森(鱼塘镇石堡湾社区书记)赖夫燕(鱼塘镇枣林园社区书记)吴世勇(鱼塘镇望山坪村书记)赖儒勋(鱼塘镇鱼塘村书记)。

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20111年人民调解工作计划为了切实抓好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落实司法厅提出的“有纠纷去调解,有上访找司法”的口号,维护我镇的社会稳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2009年我镇人民调解工作计划如下:一、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和利益格局的调整,社会矛盾表现出新的特点,因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企业改制重组破产等引发群体事件不断发生,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为了认真贯彻上级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适应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需要,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一规划、分级实施的工作思路,逐步实现人民调解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二、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任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镇人民调解员工作的目标是:加强组织建设,健全和规范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同时,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力争一年内使广大人民调解员能够了解自我镇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精神,进一步掌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明确人民调解工作改革的任务和要求,掌握人民调解的基本程序和方法。

规范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三年内使广大人民调解员普遍掌握调解一般民间纠纷常用的法律政策知识,使驻镇人民调解员能够较熟练地运用法律知识调解疑难、复杂的民间纠纷;五年内建立一支熟悉人民调解制度、较系统地掌握与调解民间纠纷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熟练并灵活运用人民调解程序与方法,及时、优质、规范地调解民间纠纷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三、加强调解组织办公室硬件设施建设。

按照“六有四落实、六统一、四落实”的要求,抓好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设立单独的调解室,规范调解文书的制作。

四、加强宣传,提高调节工作的公信力和影响力。

积极开展调研,对试点抓好试点调解组织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五、是积极开展人民调解员年度培训。

司法部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1.05.12•【文号】司发通[2011]93号•【施行日期】2011.05.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调解正文司法部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司发通〔2011〕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为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作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重要性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各种矛盾纠纷不断增加,呈现出复杂性、多样性、专业性和面广量大的特点,特别是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大量上升,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难点、热点问题。

大力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及时有效地化解特定行业和专业领域出现的难点、热点矛盾纠纷,对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以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为契机,大力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完善人民调解制度,为深化三项重点工作,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本要求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必须严格遵守人民调解法的各项规定,坚持人民调解的特点和基本属性;必须坚持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必须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围绕党委、政府和广大群众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开展工作;必须体现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特点,针对特定行业和专业领域的矛盾纠纷,运用专业知识,有针对性地开展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实现提前预防、及时化解、定分止争、案结事了;必须坚持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确保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健康、规范、有序开展。

关于建立基层调解相关制度的意见

关于建立基层调解相关制度的意见

关于建立基层调解相关制度的意见应由本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书写,以下仅供参考,请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撰写。

为了加强基层社会治理,提高矛盾纠纷化解能力,建立基层调解相关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以下是一些建议:一、建立基层调解委员会基层调解委员会是负责调解矛盾纠纷的基层组织,应该由当地政府、司法机关、社区组织等多方参与,形成合力。

委员会应该具备专业性和独立性,能够独立开展调解工作,并接受上级调解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二、完善调解程序调解程序应该规范、公正、透明,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在调解过程中,应该遵循“自愿、平等、公正、合法”的原则,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充分协商,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调解协议。

三、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调解员是调解工作的核心力量,应该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调解技能。

应该加强调解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调解员的专业素质和调解能力,确保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四、强化调解结果的执行力调解结果应该具有法律效力,并得到有效的执行。

对于调解协议的执行情况,应该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调解结果得到落实。

同时,应该加强对不履行调解协议行为的处罚力度,维护调解制度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五、加强基层调解制度的宣传和推广基层调解制度是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加强宣传和推广,提高公众对调解制度的认识和信任度。

应该通过多种形式,如宣传栏、宣传册、微信公众号等,向公众普及调解制度的相关知识,增强公众对调解制度的信任和支持。

总之,建立基层调解相关制度是加强基层社会治理、提高矛盾纠纷化解能力的重要举措。

应该加强调解委员会建设、完善调解程序、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强化调解结果的执行力、加强基层调解制度的宣传和推广等方面的工作,确保基层调解制度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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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活动的实施意见各村党支部、村委会,各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在预防与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结合实际,现就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人民调解是我国基本的一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

人民调解工作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活动,全面加强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和业务规范化建设,是新时期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举措,对于强化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提高调解员队伍素质,改善调解工作条件,增强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提高全镇人民调解工作水平,促进人民调解工作改革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单位要从巩固基层政权组织,维护社会长治久安,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更加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预防矛盾纠纷的功能和法制宣传教育的功能,促使人民调解工作法制化、日常化、规范化,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切实为维护平安和谐新宣和做出积极贡献。

二、进一步明确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责要求(一)主要职责1、依照《人民调解法》开展工作,认真贯彻执行“调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遵守调解工作的原则和纪律,坚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灵活便民的调解方法,公正地在第一时间进行矛盾调处化解,把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激化升级。

杜绝因调解不及时而造成“民”转“刑”案件和非正常事件的发生。

2、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辖区民间纠纷,其中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3、广泛开展法制宣传。

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定期不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真正做到学法、懂法、用法、守法。

要运用以案释法的方式,通过典型案例宣传,增强法制宣传的实际效果。

4、协助相关单位开展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

(二)基本要求1、排查和预防矛盾纠纷,及时化解上报。

充分发挥基层调委会情况熟悉、信息灵敏、反映及时的优势,定期不定期对辖区范围内的矛盾纠纷进行排查化解,并按要求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表上报镇综治维稳中心。

最大限度把民间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基本达到小事不出村(单位),大事不出镇,从源头上控制各种不稳定不和谐因素的激化升级,使矛盾纠纷排查初级化解率达到95%以上。

2、完善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建立长效机制。

在人民调委会组织健全的基础上,要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建立重大矛盾纠纷调解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制度,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实行分类调处,及时解决,造册立档,了结回访,落实包帮,务求实效。

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的工作方式,严格工作程序,提高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水平和社会公信力。

3、规范人民调解工作运行,完善档案资料。

一是规范矛盾纠纷受理程序。

实行基层调委会首调负责制,即矛盾纠纷一般先经基层调委会调解,调解不成的,基层调委会应出具《矛盾纠纷移送单》移送镇综治维稳中心。

二是明确配合协作关系。

调解委员会之间以及与其他职能部门的调解,各个方面应当互相配合,主动协作,共同做好调解工作。

三是规范调解文书制作。

人民调解委员会法律文书的制作要严格按照镇政府印发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执行。

四是加强和规范档案管理。

建立健全调解档案,实行一案一卷,统一格式、统一装订、统一存放,并做到材料完整、准确、齐全。

三、切实加强基层人民调解保障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1、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根据具体情况,村调委会可在村民小组设立调解小组,在十户左右农户设立调解员或纠纷信息员;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车间、部门等为单位,设立调解小组。

通过规范化建设,使调委会达到“两册”(调委会委员、十户调解员(信息员)花名册和工作统计册)、“三簿”(纠纷调解登记簿、矛盾纠纷排查登记簿、法制宣传登记簿)、“四落实”(组织落实、场所落实、工作落实、经费补贴落实)、“五有”(有牌子、有标识、有印章、有办公设备、有工作制度)和“六统一”(标牌、印章、标识、程序、制度、文书统一)的基本标准。

2、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

为了保障人民调解工作及时有效,调动村级调解员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在落实“以案定补”的基础上,镇政府每月对各调委会给予300元经费补助。

3、完善人民调解受理方式。

当事人书面申请调解的,应当填写《人民调解申请书》;口头申请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填写《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

对于排查中主动发现的、群众反映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主动进行调解。

积极受理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机关委托的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充分发挥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主渠道作用。

4、依法开展调解活动。

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应当严格遵循人民调解工作的原则,主动告知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的权利义务,耐心听取当事人对纠纷事实的讲述,深入讲解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帮助当事人认识其在纠纷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享有的权利,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防止纠纷激化。

5、规范人民调解协议。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

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由人民调解员填写《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

《人民调解协议书》应当按照司法部规定的格式,载明下列内容: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双方责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6、督促当事人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根据情况进行回访,并填写《人民调解回访记录》。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应当督促其履行。

发现人民调解协议内容不当的,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再次进行调解达成新的调解协议。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健全人民调解卷宗。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应当制作调解卷宗,做到一案一卷。

调解卷宗主要包括《人民调解申请书》或者《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人民调解调查(调解)记录、《人民调解协议书》、《回访记录》等,定期集中组卷归档。

8、适时开展人民调解员培训。

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工作人员要自觉加强学习,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综合能力,增强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取得成效1、加强党支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

各党支部要把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作为推动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机制,切实增强人民调解组织活力,提高村级人民调解工作水平。

2、进一步明确对各类调解工作的指导责任。

司法所负责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切实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业务的管理,及时开展相关的业务、技能培训,积极参与化解重大疑难纠纷,不断推进基层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

镇属各站所办要积极支持配合各类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负责所涉法律职能方面的法律解释和调解中的对衔接调处,真正实现联防联调,增强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实效。

与宣和法庭密切联系,共同加强司法调解工作的指导,要加强业务上的工作沟通协调,共同研究各类调解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做好新时期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3、把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纳入考核考评。

在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同时,镇党委、政府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信访综治维稳工作重点考核。

对在人民调解工作中作出成效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对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矛盾激化,导致重大刑事案件(包括重大上访案件)发生的要追究各村党支部主要负责人领导责任,并对直接责任人予以相应处罚。

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努力规范日常工作,积极争创规范化调委会。

要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实践创新,及时发现并认真研究解决规范化建设活动中的问题,努力将人民调解工作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相结合,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结合,与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相结合,推动人民调解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

附:宣和镇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标准一、组织健全1、人民调解组织设置的有关文件齐全。

2、人民调解委员会由3-5人组成,辖区内有少数民族居住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最少配备1名少数民族委员,为便于工作开展各调解委员会应配备1名女委员。

调委会下设调解小组,配有调解员、信息员,职责明确、责任落实。

二、队伍建设3、坚持人民调解员任职条件。

人民调解员应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人担任。

4、规范人民调解员管理工作。

按照规定统一办理人民调解员证(徽章),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时,要持证上岗,并佩带人民调解徽章。

5、加强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

定期组织调解人员学习法律、法规,并通过多种形式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技能,调解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专业培训。

三、基础建设6、人民调解委员会达到“两册”(调委会委员、十户调解员(信息员)花名册和工作统计册)、“三簿”(纠纷调解登记簿、矛盾纠纷排查登记簿、法制宣传登记簿)、“四落实”(组织落实、场所落实、工作落实、经费补贴落实)、“五有”(有牌子、有标识、有印章、有办公设备、有工作制度)。

四、业务建设1、建立人民调解员岗位责任、人民调解员行为规范、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群体性事件快速反应与报告、纠纷登记统计、纠纷信息报送与反馈、文书档案管理等制度,做到制度健全、规范,按制度办事。

2、落实人民调解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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