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个人调解工作室规范化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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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个人调解工作室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为培育和规范个人调解工作室,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进一步推进我市人民调解工作新发展,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个人调解工作室规范化建设标准:

第一条个人调解工作室是指由所属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当地党委政府推荐,经县(市)区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或县(市)区、福州市人民调解员协会命名的,以人民调解员个人名义开展工作的人民调解机构。

第二条个人调解工作室名称由“所属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个人姓名”和“调解工作室”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第三条个人调解工作室由命名的司法行政机关或人民调解员协会授牌。牌子为镀铜,规格×,黑体字,悬挂于调解室正门正中靠上位置或门口左(右)边上方位置。

牌子应当有命名单位的落款,日期可不注明。

第四条申报个人调解工作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提出申报的人民调解员政治合格、品德高尚、作风严谨,工作敬业;具有丰富的调解经验,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年以上,年均矛盾纠纷调解数量不低于件,有较高的调解成功率;曾成功化解过重大复杂疑难矛盾纠纷或直接参与群体性事件的调处;没有出现因调解不力或不当引发的矛盾纠纷激化情况;曾受到过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司法行政机关表彰,在当地具有较高的社会影响和知名度。

(二)有名以上的其他人民调解员或辅助人员。

(三)有固定、适中的办公场所和满足调解所需的办公设施。可设置办公区域和调解工作区域。

(四)有较稳定的工作经费来源。

第五条受省委、省政府和司法部、省司法厅以及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命名表彰的人民调解员申请成立个人调解工作室,第四条第一款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申报个人专业调解工作室的人民调解员除应当具备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外,还须掌握相应的专业知识。

第七条个人调解工作室应当按照个人申报、组织推荐、审查命名的程序进行。申报个人调解工作室应提供下列资料:(一)人民调解员设立个人调解工作室申请书;

(二)申请设立个人调解工作室的人民调解员工作承诺书;

(三)人民调解员个人简历和调解工作主要业绩;

(四)当地政府或所属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推荐材料;

(五)办公场所及办公设施情况说明;

(六)调解工作经费来源说明;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个人调解工作室业务上接受所属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一般在所属人民调解委员会区域内开展业务工作;制作的调解协议书加盖所属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工作室应保存调解文书的复印件。

个人调解工作室可接受其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邀请参与协助调解工作,也可接受当地党委政府的指派以及相关部门和社会群团的委托,代表所属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专项调解工作,但须报告所属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九条个人调解工作室的调解员须持证上岗,由命名的司法行政机关或人民调解员协会颁证。个人调解工作室依法、公正、高效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不得收取当事人任何费用。

第十条个人调解工作室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由命名单位撤销命名:

(一)弄虚作假,虚报申请资料获得个人调解工作室命名的;

(二)人民调解员离开所属工作区域,不再在该区域内生活、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个月以上未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业务的;

(四)丧失本办法第四条工作条件之一的;

(五)申报个人调解工作室的调解员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连续年人民调解员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以下的,或调解工作受到当地党委政府或司法行政机关多次批评的。

第十一条个人调解工作室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登记单》和《个人调解工作室调解案件汇总登记表》,每月报送矛盾纠纷化解数据,每季度向命名单位报告工作情况,并接受所属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命名单位的指导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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