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教学讲义--商业名称共37页

合集下载

商法学课件第一编第五章商业名称

商法学课件第一编第五章商业名称

二、商业名称权的保护
保护商业名称权的立法模式在各国并不统一。 一般而言,是同时适用多种法律规范的,如民法、
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专门法。
本章前沿问题:
1.商业名称与商号的关系。
本章思考题:
1.简述商业名称与商号、商标之间的相互关系。 2.商业名称登记具有何种法律效力? 3.商业名称的权能与法律保护。
商法总论的教学目标,就是使学生掌握商法的基础理论 知识,教学重点应放在商法总论中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上, 以提高学生对商法理解的能力。
本编建议学时:12学时。
第五章 商业名称
第一节 商业名称概述 第二节 商业名称的构成、选定和取得 第三节 商业名称权及其保护
本章教学提示:
本章教学目的:使学生通过了解商业名称的概念、商业名称 的构成和取得、商业名称权的权能,掌握商业名称制度的基 本内容,理解商业名称与商号和商标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第三节 商业名称权及其保护
一、商业名称权的概念
(一)商业名称权的概念和特征
商业名称权是指商业名称经登记,商事主体即取得该商业 名称的专有使用的权利。
商业名称权的特征:
1.地域性。
2.公开性。
3.可转让性。
4.时间上的无限性。
(二)商业名称权的权能
1.专有使用权 2.许可使用权 3.商业名称变更权 4.商业名称权的权能。 本章教学难点:商业名称与商号、商标的关系。
第一节 商业名称概述
一、商业名称的概念
(一)商业名称的概念
商业名称是商事主体在从事商事行为时为表明不同于他人 特征而使用的名称,类似于自然人的姓名。
(二)关于商业名称的法律规范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法通则》、《反不正当 竞争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 条例》等

商法学教学讲义--商事主体

商法学教学讲义--商事主体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主体条件:二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和其 他组织, 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 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 成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法3)
2、意思条件: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 书面形式订立。 (合伙企业法4)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 (合伙法18)
(3)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之责任承担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 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法57)
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 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 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 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法58)
二、商事主体的特征
(一)商事主体由商法规定 一般只有依照商法规定履行了一定的程序, 如商业方面的登记,才能成为商事主体。 (二)能够独立享有和承担权利义务 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 (三)实施商行为 (传统商法上的客观方面 的要求) (四)以实施商行为为其经常性职业(传统商 法上主观方面的要求)
于是,李某到工商局登记,将协议上交后, 登记为合伙企业,领取了营业执照。从2000 年10月到2001年2月,李某和张某每个月都 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利润,张某从中分得赢利3 万元。2001年5月,李某不慎购进一批质量 有问题的牛肉,两天造成100多人中毒,为 此赔偿医疗费、损失和罚款等费用10万元。 李某让张某承担一部分,张某不同意,说自 己未经营饭店,是房屋出租人,李某将自己 登记为合伙人未经过其同意而无效。故中毒 事故与己无关。双方发生争议,李某起诉到 法院。

商法讲义

商法讲义

第一章商法导论第一节商法的概念、特征与基本原则一、商法的概念(呈现出多元性和不确定性)和分类1、商法的概念:商法,又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规范现代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

2、商法的调整对象:商事法律关系(1)商事关系是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财产经营关系公法-----调整公共管理关系私法-----调整私人之间的关系(私人财产关系和私人人身关系)特点:平等性(不支配命令)、自愿性(自主自愿不强迫)、有偿性(等价交换不无偿剥夺)商事关系不调整所有财产关系,例如:民法上的财产所有关系;财产继承关系;侵权损害赔偿关系;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债的关系;知识产权中的财产关系。

也不不调整全部的财产交换关系:赠与关系;以消费为目的的买卖关系;无偿保管关系或委任关系。

商事非商事财产关系的区分标准:是否具有营利性。

所谓营利,是指以金钱、财物、劳物等为资本而获取经济上的利益。

(2)商事关系是一种独立的社会关系与民法的联系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公司制度-----法人制度票据证券制度-----有价证券制度保险制度-----合同制度破产制度------法人解散制度海商制度-----货物运输制度商事关系的内涵:a.调整营利主体,不调整非营利主体b.调整营利行为,不调整非营利行为c.营利主体为各种企业组织d.营利主体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关系 e.法律上平等地位主体间的关系 f.营利活动发生在持续营业中与民事法律关系的不同a.内容上不同:民事法律关系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商事关系主要涉及财产关系,而且财产关系反映的内容上也有所不同:前者是平等主体间的经营和非经营活动;后者是商主体实施商行为的经营活动b.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民事行为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不一定是经营行为,而商事关系是商主体基于商事行为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一定是经营行为;c.民事关系中强调的是主体间权利的平等,但商事关系中虽然也强调私法上的平等权,但同时也强调公法上的国家主体对商主体的管理权,如商事登记管理。

商法总论(第五章 商业名称)

商法总论(第五章 商业名称)

三、我国法律关于商业名称的规定 我国法律对商业名称的组成没有统一的规定。 我国法律对商业名称的组成没有统一的规定。 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企业一般有两部分组成: 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企业一般有两部分组成:字号和经 营特点。个体工商户也可以没有商业名称。 营特点。个体工商户也可以没有商业名称。 对于企业名称来说有明确规定,企业名称组成: 对于企业名称来说有明确规定,企业名称组成:1、县 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 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2、字号 ;3、行业或经营 组织形式。 北京三元食品有限公司。 特点 ;4、组织形式。如:北京三元食品有限公司。
三、商业名称权的保护 各国法律对于商业名称专用权的保护,有两个方面: 各国法律对于商业名称专用权的保护,有两个方面: 1、同一商业名称登记的排除 2、同一商业名称或类似商业名称使用的排除
案例: 案例:
• 原告:永新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 • 被告:跃进机床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原告与被告签订《企业名称转让协议》 原告与被告签订《企业名称转让协议》,约定由被告向原 告转让其企业名称。原被告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告转让其企业名称。原被告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原告对 跃进机床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跃进机床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名称享有专有使用权等一 切权力,被告不得再使用此企业名称。被告的现有资产和业务 切权力,被告不得再使用此企业名称。 不随同企业名称转让。 不随同企业名称转让。原告自合同转让之日起支付被告转让费 35万元 原告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了转让费用。 万元。 35万元。原告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了转让费用。后原告到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登记被拒绝,遂起诉被告, 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登记被拒绝,遂起诉被告,要求确 认合同无效,返还已支付的转让费。 认合同无效,返还已支付的转让费。

商法学教学讲义--商业名称

商法学教学讲义--商业名称

1998年20月,原告以侵犯企业名称权为 由向法院起诉动林摩托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赔偿损失34万元;同时, 原告又以被告毛某违反公司法竞业禁止规定 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毛某停止违 法经营活动,返还违法经营所得16万元,并 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诉称,被告动林摩托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明知 原告已于1995年4月登记成立,并已在摩托车行业 享有一定声誉,却故意于1996年11月在同一城市注 册成立与原告名称几乎相同、经营范围一致的东邻 摩托车零件有限公司,其意在于利用原告的商业信 誉进行经营活动,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业名称权; 被告毛某身为原告公司的副总经理,却利用原告的 业务渠道和技术资料从事与原告同类的营业活动, 其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其违法 所得依法应当归原告所有。二被告的行为造成原告 的营业收入每况愈下,使原告蒙受经济损失达50万 元,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而被告动林摩托 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却从中获利16万元。
(5)对联营企业名称的特殊规定。 联营企业的名称可以使用联营成员的字号, 但不能使用联营成员的商业名称。联营企业 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联营”或者“联合” 字样。
(6)商事名称中使用“总”公司或其他类似字样 的法律规定。 商事名称中使用“总”公司或其他类似字样的, 必须下设三个以上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 任的分支机构,其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事的商事主 体的名称,并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 等字样,并标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 划名称或者地名,但其行业与其所从属的企业一致 的,可以从略。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 应当使用独立的名称,并可使用其所属企业的商业 名称中的名称。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 再设立分支机构,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其名称 中使用总机构的名称。

商法讲义

商法讲义

《商法》讲义主讲老师简介:赵煌,管理学硕士、法学学士。

第一部分商法总论P3(一)商法的概念商法,又称为商事法,是指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见教材P1)。

调整商事关系,实际上就是调整基于商事关系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二)任何理解商法的概念。

首先要掌握商事关系的概念,与此相关的是商人和商行为的概念。

商事关系包括组织关系和交易关系。

其中商事组织关系与商人的概念相关联,商事交易关系与商行为相关联。

组织关系商人商法商事关系交易关系商行为所谓商事关系,大体上说,就是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它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商事组织关系,二是商事交易关系。

商事组织就是人们为从事商品生产和交换而结成的经济实体。

商事交易就是商事组织以及其他人在市场领域从事的各种经营活动。

商事主体在教材里也叫商人。

商人在这里是指主体,不是指具体的个人。

更多的是指公司和合伙。

公司法在商法中是重要的一部分,后面有时间我们还要多讲几句。

所谓商人,就是以自己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

商人应具备三个基本条件:(1)实施商行为;(2)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3)以实施商行为为常业。

其他书中认为,还有(4)以营利为目的。

商行为就是适用商事法律规范的营利行为。

商事行为类似民事行为,是商事主体进行的有权利义务内容的活动。

商行为可以如下分类:(1)双方商行为与单方商行为;双方商行为是指双方都是商人。

单方商行为是指其中一方不是商人,如是消费者。

(2)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绝对商行是指,无论是由商人,还是由非商人实施,无论是否具有营利目的,都认为是商行为。

相对商行为是指商人实施,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是商行为。

(3)基本商行为与附属商行为;基本商行为是指在同一商事营业内直接以营利性交易为内容的商行为。

附属商行为是指在同一商事营业内不直接以营利性交易为内容的商行为,如就买卖而言,销售是基本商行为,发运货物是附属商行为。

(4)纯然商行为与推定商行为。

《商法》课程讲义

《商法》课程讲义


合伙人以合伙协议为基础,共同出资、
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并对合伙企
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 (二)法律特征:
• ⒈以合伙协议为基础;
• ⒉内部属于合伙关系;
• ⒊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 (一)设立的条件 • ⒈合伙人:人数、资格 • ⒉合伙协议:性质、记载事项 • ⒊合伙出资:出资的形式、出资义务的履
• (七)破产费用 • ⒈破产费用的范围 • ⒉破产费用的偿付 • (八)破产变价及分配 • (九)破产案件的终结
• 七、和解程序 • (一)和解的概念 • (二)和解程序 • ⒈和解条件 • ⒉达成和解协议
• ⒊企业整顿
• ⒋清偿债务
• 案例讨论题
• 案例1:甲、乙、丙分别出资7万元、8万元和 35万元,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 乙的出资为现金,丙的出资为房产。公司成立 后,又吸收丁出资现金10万元入股。半年后, 该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巨额债务。法院在执 行该公司财产还债中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 价值仅为15万元。又查明丙现有可执行的个人 财产为10万元。依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此 案应如何处理?
绍信,私刻一枚实业公司财务专用章,在某银 行开设了帐户并通知物资供应公司将预付货款
• 25万元汇入该帐户。李某收到25万元后, 只供给价值8万元的货物,即协款潜逃。 物资供应公司找实业公司要求退还货款, 实业公司以承包协议及约定而拒绝。据 查,该分公司已无财产可供偿还。请回 答:
• A:实业公司认为,其对李某私立帐户的 行为不知道,且货款未交公司,李某以 欺诈的手段签定的合同无效,与实业公 司无关。你怎样看待?
赵某退伙时,因销售洗衣机合同刚签 不久,故未将此事进行结算,便去外地 经商。该合伙企业后被吊销营业执照而 解散。宏大电器公司要求偿还其代销洗 衣机得款项。

商法学课件讲义

商法学课件讲义

第六节 近现代中国商法体系
第二章 商主体
• • • • • •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商主体概述 商法人 商个人 商合伙 商中间人 商辅助人
第一节 商主体概述
• 一、商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 二、商主体分类
一、商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 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
商 法 学
第一章 商法概述
• • • • • •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商法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 商法的调整对象 商法的体系和渊源 商法和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商法的产生和发展 近现代中国商法体系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
• • • •
一、“商”的意义 二、商法的概念 三、商法的特征 四、商法的原则
二、商法渊源
• • • • • • 1、法律 2、行政法规 3、地方性法规 4、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5、立法解释 6、商事自治规则
第四节 商法和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 1、商法与民法
• 2、商法与经济法 • 3、商法与行政法
第五节 商法的产生和发展
• 1、商法的起源
• 2、欧洲早期商事立法 • 3、现代商事法的发展与当代主要商法法系的形成
2、居间商: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 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委托人支付报酬的行为。 3、行纪商:指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委 托人)购买或销售货物、有价证券,并以 其作为职业性经营的人。
概念:又称商使用人,它是在商事交易过程
中,从属于商主体,受商主体委任或支配, 辅助商主体开展商事经营活动的人。
第二节 一般商行为
商法上的债权行为
商法上的物权行为 商事交互计算

商法总论-商业名称课件

商法总论-商业名称课件
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 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裁决。
第二十二条 利用企业名称实施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处理。
(三)商业名称权的性质
☆人格权说 理由: ①商业名称权目的在于区别不同的商事主体,
是商事主体存在的基础,是法律赋予商事 主体本身固有的权利,与公民的姓名权性 质相同,都属于人格权。 ②商业名称权是专用权,其功能在于排除他 人妨碍和侵害,与财产权没有直接关系, 只能划为人身权范畴。
案例评析
【案件概要】 “鸭王”商标之争 北京鸭王烤鸭店有限公司(简称北京鸭王)
成立于1997年,曾于2000年底申请注册 “鸭王”商标,但被商标局驳回。2007年 6月,上海鸭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上 海鸭王)申请“鸭王”商标并予以注册。北 京鸭王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核准商标注册 的裁定。
三、 商业名称权
包括四个问题: 商业名称权的概念 商业名称权的特征 商业名称权的性质 商业名称权的保护
(一)商业名称权的概念
商业名称权,也称为商业名称专用权,是商事主体基于商业名称登记 而取得并享有的,对其登记注册的商业名称的排他性专有使用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 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折衷说
认为商业名称权兼具有人格权和财产权的 双重属性。
(四)商业名称权的保护
1、同一商号登记的排除(即商号权的排他 效力)
2、同一商号或类似商号使用的排除(即商 号权的救济效力)
3、商业名称也可以转让(即商号权的转让 效力)。
4、商业名称的精神保护问题
(五)权利冲突的保护

商法学 全套课件

商法学  全套课件
商事特别法又称商部门法,是指调整某一特定范围的商 事关系的商法规范的总称。例如大陆法各国普遍存在的公司 法、破产法、票据法、海商法、证券法等。
商事习惯法是指在社会商事实践中自发形成并经国家认 可的、调整商事关系的习惯规则。其通常具有非成文性和行 业性规则形式,对成文法而言,仅具有补充适用意义。
(二)商法的基本特征
第三节 商法和其它部门法 的关系的关系
一、商法的独立性问题(有一定的争议性)
我国多数商法学者的观点:
商法由于所调整的领域及其调整对象,具有明显的独立 性,完全可以独立于民法而单独存在,属于一个完全独立的法 律部门。同时,商法只是对商事关系作出规定,其具体适用还 必须依赖于民法的一般性规定,与民法相比较而言,又属于特 别法。
第二节 商法的渊源
商法渊源是指商法的表现形式。概括起来一般有各国的制 定法、商事习惯法、国际商事条约和公约、商事自治法及一般 法律原则等。
(一)商事制定法(主要的国内法渊源) 商法最初的渊源是国际性的商事惯例和商事习惯,但后来 各国基于不同的政治和社会原因,便将商事习惯法纳入国内法, 从而形成重要的国内法渊源。 1、宪法。这是各国国内商法的首要渊源。 2、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主要有商法典和商事特 别法。
商法和经济法的区别
3、调整方法上存在差异。 商法多采取自律性的方法和非权力性的方法。 经济发表多采取他律性方法,即权力性方法。
(一)商法的概念 商法又称“商事法”,指规制营利性主体在从事营利 性 营业活动时所产生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事关系是指商人在从事经营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法律 关系。其相对于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 特征,是私的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同一般的民事 法律关系相比,其又具有自己的特点。

商法总论讲义

商法总论讲义
侧面一 商法的典型规定:自由主义、营利主义 侧面二 对自由主义等进行限制 企业法说中并存有两种性质相异的规定。
二 企业环境的变迁 1 商行为对象的群众化 警备公司的效劳对象 商品销售的对象 损害保险的投保人 经济政策、劳动政策、消费者保护政策、环境 政策等公共利益角度的商法参与
2 非商人的投资交易 证券市场、不动产市场 不仅是企业行为、个人行为也可能包含利益 追求
私营企业: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 劳动为根底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公司法〉?合 伙企业法?等规定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 私营合伙企业、私营独资企业。企业雇工人数应在 8人以上。
〔四〕 工业企业、农业企业、金融企业 该分类有利于加强行业管理,我国曾长期以所有制标准 为主,以行业标准为辅进行企业立法,根据不同行业 的特点进行有针对性地调控。
非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符合法人条 件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合伙型和协作型 的联营企业。
〔三〕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 国有企业:企业全部资产归归家所有,并按?企业法人登
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 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
集体企业:一定范围内的劳动群众出资举办的企业,具 体包括城乡劳动者使用集体资本投资兴办的企业以 及局部个人通过集资自愿放弃所有权并经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认定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
三 现代企业法的特征 1 商外以外企业法的存在 传统的规定〔肯定资本的集结,支持资本 的运动法那么,维持商人社会的秩序〕
现代的规定〔阻止资本的集结,与资本 的运动法那么相反,保护其它关系者及 社会的利益〕
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包含制约企业营业行为的规定〕
2 社会中的企业 围绕企业行动的两个原那么

商法学课程第五章 商业名称

商法学课程第五章 商业名称
因此不论各国在商业名称的选用上采用商业名称真实 主义还是商业名称自由主义,都强调避免商业名称为 他人所误解及商业名称混同。
第二节 商业名称的选用(二)
一、商业名称真实主义
凡是采取商业名称真实主义的国家,选定的商业名称必须与经营者的名 称或 与营业内容相一致,凡不符合的,均不予承认,而且无法予以转让 或继承。法 国、瑞士及拉美的许多国家采用此种立法。德国基本上采纳 此原则。
采用商业名称真实主义的国家,对于非法人的商事主体的商业名称的选 定更 为严格,要求商事主体的商业名称与营业主的姓名以及营业种类必 须相符。
凡是采用商业名称真实主义的国家,为了保证商事主体经营带来的商誉 的传承,往往还有一项原则,即“商号连续原则”。即当一个人如果购 买或继承了某个商事主体的业务,或者根据租赁契约经营他人的业务, 他可以在原来业主或其继承人同意的情况下,继续保留和沿用原来的商 业名称。
但需要注意的是,商业名称一经登记,虽然获得专用权,但并非取得各 个组成部分的专用权,而只能就整体获得一个专用权,因为商业名称中 包含多个要素。
(一)排他效力 所谓排他效力,是指商业名称一经登记,即发生排斥他人为相同或类似
设立
三、商业名称的历史发展
(一)中世纪时期,意大利及地中海沿岸各个城市共和国,商业繁荣,出 现了各种商业组织,公司便是其中的一种。为了区别,公司多采股东之姓 名作为“商号”, 这就是现代商业名称的起源。
1794年的《普鲁士州普通法》和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正式承认了公司 组织的商号有排他的权利,而后为多数国家的立法所仿效,并逐步将公司 组织的商号扩大到独资或合伙组织等商事主体。
(二)商业名称与商标
商标的职能是识别和区分一个生产者和另一个生产者的产品 或服务,因此商标必须与特定的商品相联系。而商业名称最 重要的职能就是在营业交易上明确表现它的主体——经营者, 在这个意义上,商业名称是营业本身的标志,它并不一定与 一种特定商品相联系而存在, 但必定与制造某种或某些商品 的厂家相联系而存在。

第4章 商事名称 《商法》PPT课件

第4章  商事名称  《商法》PPT课件
商誉权是指商事主体对其在商事活动中所创
11
造的商誉所享有的专属权和不受他人非法侵害 的权利。
关于商誉权的法律性质,学界存在三种观 点:其一是人格权论;其二是人格权和财产权 相结合的复合权论;其三是知识产权说。 (二)商誉权与相关民事权利的关系 1、商誉权与名誉权 2、商誉权与商标权
商标权一般指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依 法享有各项专有性的权利。 它们的联系主要表 现在:商誉权的客体以商标权的客体为载体。
7
(二)人格权说 (三)身份权说 (四)财产权说 (五)双重性质说
商号权兼有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属性 。 此为目前的通说。
8
三、商号权的取得 (一)使用取得主义 (二)登记对抗主义 (三)登记生效主义
我国目前有关商号权的法律均是采用的 登记生效主义。 四、商号权的内容 (一)商号设定权 (二)商号使用权
2、商号自由主义,即商人选用任何商号,原 则上法律不作限制,商号与营业主的姓名及 其营业种类是否相同,法律并不过问。 在商号的选定上过分的强调自由,固然 不利于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但是
4
过分注重商号的真实性,严格限制商号的选 用,也不利于交易便利和商业的发展。 (二)我国立法的态度
我国关于商号的确定,应当采用商号自 由主义原则。在此基础之上,为了克服商号 自由原则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 的弊端,我国也应与其他采用自由主义立法 国家一样,对商号的选定有一些限制。 1、单一性原则 2、结构要求 3、表现形式上的要求
13
3、国际公约对商誉权保护的方式 主要是以公约的形式,从制止不正当竞争
的角度来对商誉权进行保护。 4、我国商誉权保护的相关立法
商誉权在我国得到确定,首先出现在我国 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多边协议当中。

商法学教学讲义--商业名称37页PPT

商法学教学讲义--商业名称37页PPT
商法学教学讲义--商业名称
51、没有哪个社会可以制订一部永远 适用的 宪法, 甚至一 条永远 适用的 法律。 ——杰 斐逊 52、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英 格索尔
53、人们通常会发现,法律就是这样 一种的 网,触 犯法律 的人, 小的可 以穿网 而过, 大的可 以破网 而出, 只有中 等的才 会坠入 网中。 ——申 斯通 54、法律就是法律它是一座雄伟的大 夏,庇 护着我 们大家 ;它的 每一块 砖石都 垒在另 一块砖 石上。 ——高 尔斯华 绥 55、今天的法律未必明天仍是法律。 ——不会再掉进坑里。——黑格尔 32、希望的灯一旦熄灭,生活刹那间变成了一片黑暗。——普列姆昌德 33、希望是人生的乳母。——科策布 34、形成天才的决定因素应该是勤奋。——郭沫若 35、学到很多东西的诀窍,就是一下子不要学很多。——洛克

商业名称

商业名称

【导语】商业名称是一种特殊的权利和市场资源。

商号体现着商事主体的活动地域、营业特征,同时负载着商事主体的商誉。

它是一种工业产权,代表着企业的形象,是商事主体重要的无形资产,具有重大的经济价值,可以被转让,也可以用于投资。

对于商事主体来说,商业名称是商事主体在营业及其他对外活动中表彰自己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商事主体财产权的重要部分。

本章从商业名称概述开始,重点介绍了商业名称的概念、特征、商业名称与商号、商标的关系,及商业名称的构成、选定、取得和商业名称权等内容。

本章的学习重点为商业名称的法律特征、商业名称与商号的关系、商业名称的构成及商业名称权。

第一节商业名称概述一、商业名称的概念`(一)商业名称的概念商业名称又称商号,是商事主体在从事商事行为时为表明不同于他人特征而使用的名称。

类似于自然人的姓名,商事主体通过使用商业名称,可以同其他商事主体相区别。

通常,商事主体在为商事行为的时候,用于署名或让它的代理人用其与他人进行商事交往的名称即为商业名称。

英美法上,商业名称称为“business name”、“trade name”或“commercial name”。

在我国,依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商业名称包括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的字号。

对于商业名称的规定,各国间存在差异。

从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来看,对于商业名称的规定,大致上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只规定商号,把各类商事主体的名称统称为商号,而不区分公司名称、合伙名称和商自然人的名称。

德国、法国、日本、韩国对于商事主体名称的规定就采用这种作法。

此外,在美国制定法中,也用商号指商事主体的名称。

二是并列规定公司名称和商号。

我国台湾曾规定商号仅指对个人和合伙的称谓,此后制定了新的《商业登记法》,用商业名称统称各类商事主体的名称。

由此可见,各国和地区对于商事主体的名称,或者以商号统称,或者以商业名称统称。

(二)关于商业名称的法律规范我国有关商业名称管理的法律规范,最主要的是199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商法中的商业名称PPT课件

商法中的商业名称PPT课件
的性质,则学理上一向存有争议,主要分歧在于把商业名 称权称为人格权、财产权、抑或人格权与财产权的结合。 (一)人格权说
人格权说认为,商业名称权为人格权的一种。 (二)财产权说
商业名称在登记之后由商事主体取得专有使用权。商 业名称权可以转让、继承。而作为人格权的姓名权,是不 能作为转让或继承的标的的。 (三)折衷说
8
• 三 商事设立分支机构,商事主体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符 合下列规定:
(1)在商业名称中使用“总”字的,必须下设三个以上分 支机构; (2)不能独立承担责任的分支机构,其名称应当冠以其所 属的商事 主体的名称,缀“分公司”、“分厂”、“分店” 等字样,并应标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区行政区划名 称或者地名,但其行 业与其所从属的企业一致的,可以从略; (3)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独立的名称, 并可以使用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中的字号; (4)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的分支机构再设分支机构的,所设 立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总机构的名称。
13
• 三、商业名称登记的效力 商业名称一经登记,商事主体就取得该商业名称的专
用权。从而发生排他效力和得到法律救济的效力。 (一)排他效力
所谓排他效力,即商业名称一经登记,即发生排斥他 人为相同或类似的商业名称登记或使用该商业名称的效力。 (二)救济效力
救济效力。商业名称因登记而取得专有使用权,商事 主体可据此排斥他人使用相同或类似商业名称于同一营业。 同时对于他人非法使用相同或类似商业名称在同一营业时, 构成对该商业名称专用使用权的侵犯,受害人可以请求侵 害者停止使用,如造成损失,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
• 三、商业名称与商标
• 商标:商标是指在商品经营或服务经营活动中,用来表明、 证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身份的标识。根据我国《商 标法》的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 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 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 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