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总论讲义

合集下载

商法讲义

商法讲义

《商法》讲义主讲老师简介:赵煌,管理学硕士、法学学士。

第一部分商法总论P3(一)商法的概念商法,又称为商事法,是指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见教材P1)。

调整商事关系,实际上就是调整基于商事关系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二)任何理解商法的概念。

首先要掌握商事关系的概念,与此相关的是商人和商行为的概念。

商事关系包括组织关系和交易关系。

其中商事组织关系与商人的概念相关联,商事交易关系与商行为相关联。

组织关系商人商法商事关系交易关系商行为所谓商事关系,大体上说,就是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它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商事组织关系,二是商事交易关系。

商事组织就是人们为从事商品生产和交换而结成的经济实体。

商事交易就是商事组织以及其他人在市场领域从事的各种经营活动。

商事主体在教材里也叫商人。

商人在这里是指主体,不是指具体的个人。

更多的是指公司和合伙。

公司法在商法中是重要的一部分,后面有时间我们还要多讲几句。

所谓商人,就是以自己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

商人应具备三个基本条件:(1)实施商行为;(2)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3)以实施商行为为常业。

其他书中认为,还有(4)以营利为目的。

商行为就是适用商事法律规范的营利行为。

商事行为类似民事行为,是商事主体进行的有权利义务内容的活动。

商行为可以如下分类:(1)双方商行为与单方商行为;双方商行为是指双方都是商人。

单方商行为是指其中一方不是商人,如是消费者。

(2)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绝对商行是指,无论是由商人,还是由非商人实施,无论是否具有营利目的,都认为是商行为。

相对商行为是指商人实施,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是商行为。

(3)基本商行为与附属商行为;基本商行为是指在同一商事营业内直接以营利性交易为内容的商行为。

附属商行为是指在同一商事营业内不直接以营利性交易为内容的商行为,如就买卖而言,销售是基本商行为,发运货物是附属商行为。

(4)纯然商行为与推定商行为。

《商法总论》PPT课件:商法的基本原理

《商法总论》PPT课件:商法的基本原理
• 广义的商法与狭义的商法; • 实质意义的商法和形式意义的商法;
• 2.商法体系的结构
• 商事主体法和商事行为法
• 3.商法的渊源
• 制定法;判例法;司法解释; • 自治性规则;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二、商法的特征
• (一)商法的私法性与公法性 • (二)商法的国内性与国际性 • (三)商法的实体性与程序性 • (四)商法的冲突性与协调性 • (五)商法的伦理性与技术性 • (六)商法的稳定性与进步性
第一编 商法基本原理
第一章 商法导论
•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和特征 • 一、商法的概念 • 商法(commercial law/ business law) • 指调整有关商事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
的总称。 • (一)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 • 1.商事关系是一种财产关系 • 2.商事关系是一种经营性财产关系
第二节 商法基本原则
• 一、促进交易自由的原则 (一)意义 (二)表现形式 1.合同自由(契约自由) 2.企业自治——企业设立自由;企业自主
经营;企业自我管理。 3.市场自律
二、维护交易公平的原则
• (一)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 1.商事主体须具有独立的人格; • 2.商事主体在交易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 3.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 4.我国商法存在的问题 • (二)当事人依照诚实信用原则从事交易
性”; • 2.“大商法”观点; • 3.由“国际商法”看商法; • 4.虚拟商法观点;
一、商法与民法
• (一)共同点:
• 调整对象;调节机制;法律原则; • 民商合一制国家商法特点: • 商事法规补充民法的规定; • 商事法规变更民法的规定; • 商事法规体现民法的特殊性; • 商事法规创设民法没有的制度;

商法讲义总论

商法讲义总论
但商人经商行为,涉及消费者和公平竞争等公共 利益维护,商法的私法规范大量渗透强制性公法规 范,规制企业滥设和违法经商,保护交易安全。
广东财经大学 法学院 民商法系豆景俊
2.商法兼有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属性
商法属于实体法,规定商人的投资和经营权利, 但同时有规定大量程序法内容,如商主体设立的条 件和程序、各种交易行为的具体步骤和流程,等等, 使商法兼有程序法属性。
广东财经大学 法学院 民商法系豆景俊
商法概念在理论上有不同的分类: 1 从表现形式上,分形式意义的商法和
实质意义的商法; 2 实质意义商法中,分广义的商法和狭
义的商法;广义商法包括国内商法和国际商 法,狭义商法仅指国内商法。
3 从商法规范的性质上,分商事私法和 商事公法;
4 从商法规范内容上,分商事组织(主 体)法和商事(交易)行为法。
广东财经大学 法学院 民商法系豆景俊
4.商法属于国内法,但有明显国际性 现代商法是一国制定,是国内法,体现国 家民族特色。 但商事交易技术规则相通、无国界之分, 各国相互借鉴、吸收,使得各国商法呈现趋 同性,有明显国际法色彩。例如公司制度、 股票期货交易规则、票据制度等,各国基本 相同。
广东财经大学 法学院 民商法系豆景俊
广东财经大学 法学院 民商法系豆景俊
二、商法的概念及特征
(一)商法的概念 一般认为,商法亦称商事法(commercial law/businesss
law),是调整商人在营利为目的的营业过程中发生的商事交 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该定义从以下方面理解: 1.商法的主体是商人,是民事主体的特殊部分,不包括 一般民事主体。 2.商法的调整对象,是营业过程中发生的商事交易关系, 即所谓商事关系内涵是交易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流转关 系,不同于一般民事流转关系。 3.商事交易关系发生于商人的营业过程中,有营利目的 性。不包括商人或企业实施非营利性的救灾捐款等经济关系。 4.所谓的商法,并非仅限单一商法命名的法律,应指一 系列所有关于商事的法律、法规等总称。

商法总论1PPT课件

商法总论1PPT课件
24
3、没有约定经营期限情况下的退伙
第四十六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 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 人。
25
1、大陆法系 2、英美法系 三、中国商事立法 1、1949年前 2、中国现行商事立法
9
第二章 商主体
第一节 商主体的概述 第二节 商主体的分类与基本法律形态 ★学习要点:商主体的分类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
10
第一节 商主体的概述
一、商主体的概念 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 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 义务的人。
生产领域+流通领域 ★商主体从事各种营利性
行为的总称。
3
二、商法的含义 ——调整有关商事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
总称。 1、广义的商法和狭义的商法
广义商法
国际商法
国内商法
商事公法
商事私法
(狭义商法)
4
2、形式意义的商法和实质意义的商法
民商分立
民法典 商法典
形式意义 的商法
民商合一
商事单行法 民法典中的 商事规则
第一编 商法总论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二章 商主体 第三章 商事登记 第四章 商号
1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商法渊源与商事立法 ★学习重点:商法的基本原则
2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
一、“商”的含义 1. 经济学意义上的“商”
流通领域 2. 法律意义上的“商”
13
★合伙企业
(一)类型
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一般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商法学课件-商法总论

商法学课件-商法总论

三、商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1、联系:商法中的公法性规范主要是行政法律规 范,如商事登记制度。这是行政法对商法的补充 2、区别:产生依据不同、主体不同、性质不同、 调整方法不同、主体权利不同。
2020/8/3
四、商法的独立性问题
• 中国的商法已经发展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制定 《商法典》或《商法通则》是中国商法真正独立的 标志。
2020/8/3
第一节 概述
• 一、“商”的意义 • 二、商法的概念 • 三、商法的特征 • 四、商法的原则
2020/8/3
一、“商”的意义
• 1、一般意义:买卖或交易行为; • 2、经济学角度:以营利为目的、直接媒介财
货的行为; • 3、法律术语: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的
总称。
2020/8/3
• 目前,学界提出制定《商法通则》(《商事通则》 )的呼声很高,草案已经在起草之中。
2020/8/3
第五节 商法的产生和发展
1、商法的起源 2、欧洲早期商事立法 3、现代商事法的发展与当代主要商法法系的形成
(3)日本语境下的商法
日本的商法是作为一般法的私法规则的例 外,商法被认为是商业的特别法,它是调 整商人行为的特殊规则。日本商法是以企 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但企业关系的范 围并不明确,其首先规定商行为,其次是 商人、公司、船舶等概念。
2020/8/3
2、英美法系语境下的商法
(1)英国语境下的商法 在早期英国,商法被称为土地法总体规则的核心部 分商法本身并不是一个独立存在的法律部门。到17 世纪早期,商法在英国仍是商人这一特定阶层的专 门法律。1606年,库克担任普通上诉法院大法官后 ,普通法院逐渐承担起了商事管辖权,并开始使用 “商人法”。18世纪,曼斯菲尔德担任皇家法院大 法官期间,将一系列司法判决和规则通过法规重述 ,将商法纳入整体意义上的普通法。

商法总论讲义

商法总论讲义

论总法商
nuDgnahZ yb detneserp ylduorP
。息信开公会社向人商求要家国天今到人商为成记登中会行在们人代古从 。度制的开公众公或人对相向息信身自将应�时业商事从在体主事商�义主示公�2� 。制限多较到 受而多较数人于由则司公限有份股� �小较面及涉�成组人十五由多最司公任责限有为因� 少较制限司公限有对如� ”治分“是段手的制限。制限了行进场市对上法公在� ”化公“向趋 法商。大害危成造时损受、大量易交业商、广面及涉于由法商�”私“姓是还”公“姓法商 。付赔份一行进只险害伤身人定规法险保 。元万三为应低最本资册注�定规法司公 。变改中动活事商在人事当许允不�定规的性制强多许定规�义主制强�1� 则原一这立设 而险风的在存中易交少减�益利的人商保确为律法。大也险风�大益利�则原全安易交、二 。利营能不也校学院医的立设人法团财 。人法业事为则�还返者资投向能利盈其 。别区的入收得获�人法业企�业企与�人法业事�院医 。的定制心中为利营绕围是都度制法商切一 � 。则原性利营虑考不人商非�权求请有具不 A 则�体主事民为 B、A 若。权求 请的息利对有具行银�的目为利营以为行的间体主商� 。息利付支绝拒由为定约作未前事以 但�金本款贷还归 A 向 B 后期到�定约作未率利对方双。年一为限期�款贷司公 B 向行银 A 。标目为利营以均为行的人商�则原性利营、一 �则原有自法商 。用信实诚、则原平公�承继法民从 �源来的则原 。式模易交的新制创断不人商�律法的变万息瞬是法商 。洞漏的生产时明不定规或定规有没在律法补弥 �2 。定制的文条体具导指 �1 �用作的则原法立 则原的法商 节四第 。法商用适不也为行商合符为行其使即则否。用适也的人商非是方一人商是方一 或�法商用适才纷纠生发间之人商有只定规后然�份身的人商认确上律法在先首�义主观主 。人商否是份身其论不而�法商用适 即�的致一定规与为行们人。为行商为定确其将�为行列系一定设中律法在先首�义主观客 。法民用适则定规法商无�法商用适则�人商是 上以人一有中 B、A 若。则规法商为分部一�则规法民是则规分部大�同合卖买立订 B 与 A 义主观主商�系体法立体主商�国德 立分商民 义主观客商�系体法立为行商�国法 一合商民 系法陆大 系体的法商 节三第

商法学教学课件第一编商法总论

商法学教学课件第一编商法总论

商事登记的程序与内容
审查
登记机关对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核实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
核准
经审查无误后,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发放营业执照。
商事登记的程序与内容
商号
商主体的名称或字号。
住所
商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商事登记的程序与内容
02
01
03
法定代表人
代表商主体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注册资本
商主体注册登记的资本总额。
商事主体的分类与内容
商事主体的分类
根据组织形式和法律责任的不同,商事主体可分 为商个人、商合伙和商法人三类。
商合伙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按照协议共 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商事 组织。
商个人
指以自然人名义从事商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等。
商法人
指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事组织,包括有 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诚信原则
01
02
03
诚实信用原则
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中应 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不得欺诈、误导对方或损 害对方利益。
恪守承诺原则
商事主体在签订合同后应 当恪守承诺,按照合同约 定履行义务。
保密义务原则
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中知 悉的商业秘密等信息应当 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利 用。
03
商事主体法律制度
商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行政法对商事活动进行监管和管理,商法则规范商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两者在调整对象、调整方法等方面存 在明显差异。
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干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商法是调整商事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两者在调整对象、调整手段等方面有所不同,但都是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

商法36课时讲义.doc

商法36课时讲义.doc

第一讲第一编商法学总论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节商法的概念和特征一、商法的概念(一)商的含义1、经济学上的含义最初商的含义即物的交换或交易,逐渐演变为以营利为目的,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行为,此种含义即经济学意义上的“商”。

2、法律上的含义随着现代社会商品经济关系的长足发展,人们将营利视为商的本质,其不仅表现为买卖,而且包括运输、金融、保险、信息贸易、服务等广泛的营利行为,此种含义即法律意义上的“商”,是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的总称。

各国立法上对于何谓“商”有不同的规定方式:1)概括式,即对商的范围作出广泛的概括性规定。

如,美国《统一商法典》的总则中规定,“经习惯、判例和当事人协议而不断扩大的商业上做法均认可为商。

”这样使商的范围体现了开放性。

2)列举式,即具体列举商的范围,如德国和韩国的商法采列举式。

被列举的为绝对商行为;此外,单行法也规定各类商行为或商事事业。

3)折中式,如日本商法的规定:被列举的为绝对商行为;此外,只要是商主体从事的营利性行为均可被认定为商行为。

(二)商事关系商事关系,是因商主体从事了营利性行为,或其他主体从事了绝对的商行为,所发生的财产关系或与商主体有关的人身关系。

商事财产关系,如货物买卖关系、票据关系、保险关系、信托关系,是以财产为核心的权利义务关系。

商事人身关系,如商号、商业秘密、商誉等,是以商主体的人身权、人格权的财产利益为客体。

与财产利益无关的商主体的人身关系,如继承等不属于商事关系的范畴。

(三)商法的概念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指奉行民商分立原则的国家在民法典之外制定的以商法命名的法典。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对商事活动中商主体为商行为而发生的各种商事财产关系或与商事主体有关涉及财产利益的人身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规范。

二、商法的特征1、调整的行为具有营利性。

商行为区别一般民事行为的主要特点就为营利性。

营利性是一种持续性、不间断的、被普遍认可和的、为获利而为的行为。

商法总论讲义

商法总论讲义
侧面一 商法的典型规定:自由主义、营利主义 侧面二 对自由主义等进行限制 企业法说中并存有两种性质相异的规定。
二 企业环境的变迁 1 商行为对象的群众化 警备公司的效劳对象 商品销售的对象 损害保险的投保人 经济政策、劳动政策、消费者保护政策、环境 政策等公共利益角度的商法参与
2 非商人的投资交易 证券市场、不动产市场 不仅是企业行为、个人行为也可能包含利益 追求
私营企业: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 劳动为根底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公司法〉?合 伙企业法?等规定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 私营合伙企业、私营独资企业。企业雇工人数应在 8人以上。
〔四〕 工业企业、农业企业、金融企业 该分类有利于加强行业管理,我国曾长期以所有制标准 为主,以行业标准为辅进行企业立法,根据不同行业 的特点进行有针对性地调控。
非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符合法人条 件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合伙型和协作型 的联营企业。
〔三〕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 国有企业:企业全部资产归归家所有,并按?企业法人登
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 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
集体企业:一定范围内的劳动群众出资举办的企业,具 体包括城乡劳动者使用集体资本投资兴办的企业以 及局部个人通过集资自愿放弃所有权并经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认定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
三 现代企业法的特征 1 商外以外企业法的存在 传统的规定〔肯定资本的集结,支持资本 的运动法那么,维持商人社会的秩序〕
现代的规定〔阻止资本的集结,与资本 的运动法那么相反,保护其它关系者及 社会的利益〕
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包含制约企业营业行为的规定〕
2 社会中的企业 围绕企业行动的两个原那么

《商法总论》课件

《商法总论》课件
商事登记这一创设商主体的法律事实既决定着商主体 商事能力的起始,也确定着特定商主体的具体营业范围
二、商事登记的主管机关
商事登记由国家授权登记的机构, 即司法机构 或行政机构管理。
德国将登记簿放在地方法院, 登记官员为该法 院法官。
在法国, 主管机关是地方商事法院, 登记官员 为法院书记官, 在没有商事法院的地方则是一般民 事法院;每次公告汇编成的全国性的登记簿由设 在巴黎的全国工业所有权局保存。
1.公司商人 2.表见商人。 3.双方商人与单方商人。
(二)商个人、商合伙和商法人
1. 商个人 2. 商合伙 3. 商法人 (三)企业与商事主体 关于企业的定义五花八门,但占主要地位的还是将企业 看作组织经营体,即为了达到既定经营目标,按一定方式 组织起来的物质要素、非物质要素、权利义务或关系等作 为权利客体的统一体。 各国关于将企业活动产生的对第三人的债务和债权转移 给买主的规定都带有任意性,但内容各异。 除了承认财产独立外,各国法律还肯定了许多足以说 明企业地位的因素。 (四)商事辅助人 1. 代理商 2. 居间商 3. 行纪商
商行为可分为基本商行为与附属商行为。前者是指在 同一商事营业内直接以营利性交易为内容的商行为。后者 是指在同一商事营业内虽不具有直接营利性内容, 但却能 起到协助基本商行为实现作用的辅助行为。
商行为还可分为纯粹商行为或客观商行为与推定商行 为。前者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法律列举可以直接认定的商 行为。后者是指不能直接根据法律规定或法律列举加以认 定, 而必须通过事实推定或法律推定方可确认其商行为性 质的行为。
第十章 商法总论
第一节 商法概述
一、各国商法的立法模式
(一)商行为立法体系 由《法国商法典》所创, 偏重于强调商主体身份对商行为的依存性。

商法总论课件(ppt 95页)

商法总论课件(ppt 95页)
性质
五、尊重公共利益原则
六、商事主体意思自治原则 (一)交易契约必须由交易当事人自由意志彼
此达成一致才能生效 (二)交易方式及交易相对人的选择由当事人
决定 (三)交易内容由当事人自由决定
2020/12/7
西北大学法学院
11
七、诚实信用原则 (一)商主体应依诚信的方式行使权利,以善意方式
行使权利并获得利益 (二)商主体应依诚信的方式承担义务
1.商个人 2.商法人 3.商合伙
(二)、以商主体是否规范地适用商法,进行注册,建立 机构,从事管理和为准,分为:
1.完备商人 2.小商人
2020/12/7
西北大学法学院
20
(三)以商法对商业主体关于注册上的要求为标准,分为
1.法定商人 2.注册商人 3.任意注册商人
(四)以公司商事主体是否为法人为标准,分为: 1.形式商人 2.非形式商人
一.商法的概念 (一)商的含义
(二)商事的含义 (三)商事关系
1.概念 2.特征 3.确定
2020/12/7
西北大学法学院
6
二、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
商法 (一) 形式商法 (二) 实质商法
三、商法的特征 (一) 营利性 (二) 技术性 (三)公法性 (四) 国际性
(五)兼容性
2020/12/7
(三)实现市场主体法定化的对策 1.市场主体法定化理念的导入和确立 2.市场主体法律体系的构架 3.以法律手段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尤其应以公司
制度的规范化为重心
第二节 商事主体概述
一.商事主体的概念
2020/12/7
西北大学法学院
19
二.商事主体的范围
三.商事主体的分类
(一)、以商事主体属自然人还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为标准,分为:

《商法总论》课件

《商法总论》课件

主要包括商事组织法、商 事合同法、商事保险法等 方面的内容。
规定商事组织的设立、变 更、解散等程序和条件, 明确商事组织的权利和义 务。
规定商事合同的成立、效 力、履行等规则和原则, 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 义务。
规定保险合同的成立、效 力、履行等规则和原则, 明确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 权利和义务。
PART 03
商事合同的履行是指双方 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全 面、适当地完成各自义务 的行为。
商事合同的终止
商事合同的终止可以因履 行完毕、解除、抵消、债 务免除等原因而发生。
PART 04
商事权利与义务
商事权利的类型与特点
财产性权利
人身性权利
包括物权、债权等,主要涉及商事交 易中的财产归属和流转。特点在于其 可转让性和流通性,是商事活动的基 础。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
国际商事争议的特点
国际商事争议具有跨国性、复杂性、法律适用多样性等特点。
解决方式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包括国际仲裁、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调解等。
2023 WORK SUMMARY
THANKS
感谢观看
REPORTING
商事争议解决
商事争议的种类与特点
商事争议的种类
商事争议主要分为合同争议、侵权争 议、不正当竞争争议等。
商事争议的特点
商事争议具有专业性、复杂性、国际 性等特点,需要运用商法知识进行解 决。
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与程序
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
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包括协商、调解 、仲裁和诉讼等。
解决程序
解决商事争议的程序包括立案、调解 或仲裁、裁决或判决等,需要遵循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PART 02
商事组织与商事活动

商法总论课件

商法总论课件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二节 商法的调整对象
3.、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的性质差别
(1)民事关系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 之间 基于各种民事活动而形成的一定范围的社会关 系之总称,其中不仅包括财产关系,而且包括 人身关系(如婚姻关系,家庭关系等);不仅包 括等价有偿的经济关系,而且包括不具有有偿 性质的社会关系,其范围和内容较为广泛。
广义商法包括全部商事法律部门,它不仅包 括商法典即商人身份法和商行为法等内容, 而且包括与商事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
我国目前尚不存在形式意义的商法。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二节 商法的调整对象
一 、调整对象--商事法律关系
1、 特点 : 商事关系是发生在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 是商事主体基于营利动机而建立的。 2 、内涵 : 调整营利主体; 只调整营利主体的营利行为; 营利主体是各种企业组织; 是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关系; 是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的主体之间的关系; 营利主体的活动必须发生在持续的营利之中
前面的话
把握商法的地位与体系 把握商法中重要制度与理论 勤看、多想、反复吸收
第一节 商、商事与商法 第二节 商法的调整对象 第三节 商法的特征 第四节 商法的原则 第五节 商法的历史 第六节 商法的体系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一节 商、商事与商法
一、商与商事
(一)商
从词源上考察,古代汉语中,“商”是一种 计时单位,一刻成为一商,“商,刻也”。 商又被用作“估量”、“推测”,“商,从 外知内也”,后来商发展为与量合用。称为 “商量”,进而引申为协商之意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一节 商、商事与商法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则是指一切调整商事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形式包括各种有 关商事的专门法规,散见于民法、行政法 和其他法律中有关商事的规定,以及有关 的判例规则等

《商法总论单》课件

《商法总论单》课件
《商法总论》PPT课 件
• 商法总论概述 • 商事组织与商事主体 • 商事行为与商事合同 • 商事登记与商业账簿 • 商事纠纷的解决方式
目录
01
商法总论概述
商法的定义与特点
总结词
概述商法的定义、特点及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详细描述
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特点主要包括商事关系自治、商事 关系高效便捷、商事关系形式规范等。商法与民法、经济法等法律部门存在密 切联系,共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内容
商业账簿应记录商事主体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包括但不限于收入、成本、费用、利 润等。
商业账簿的保管与使用
保管
商业账簿是商事主体的重要档案,应当妥善保管,防 止损坏、丢失。可以采用纸质、电子等多种方式进行 保管。
使用
商业账簿主要用于记录商事主体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 况,可以用于内部管理和外部审计。同时,商业账簿 也是商事主体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之一。
商事登记的程序与效力
公示公信力
商事登记信息经过公示后,具有公信力,公 众可以信赖登记信息,维护交易安全。
法律保护
商事登记后,商事主体受到法律的保护,享 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商事登记的程序与效力
种类
商业账簿可以根据不同标准进行分类,如按用途可分为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等;按形 式可分为纸质账簿、电子账簿等。
商事主体的资格与权利
商事主体资格
是指商事主体在商法上所具有的从事 商事活动的法律资格。商事主体资格 的取得需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经 过登记程序。
商事权利
是指商事主体在从事商事活动中所享 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经营权、交 易权等。商事权利是保障商事主体正 常从事商事活动的基础。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商法总论讲义第一节商法概述瑞士、俄罗斯、中国、土耳其、泰国主张商法是民法的特殊法,只使用这个概念于商事法。

中国自民国开始就是民商合一。

胡汉民当年主张民商合一的理由:“我国自汉初实商沽之律……虽清时新律有此划分,但中国并无商人这一特定阶层,因为不存在对之特殊规定的理由。

”法国、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则认为商法调整商事法律关系,商法典独立。

英美法系所称“commercial/business law”,虽然使用“商法”概念,当并非大陆法系所指的“商法”。

民事法律关系 vs 商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在民事主体之间产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商事法律关系:商人之间或商人和其他人之间在商业上所实施法律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主体不同民事关系主体为一般意义的自然人或法人,商事关系主体至少一方为商人。

德国规定严格的商人身份登记制度,未登记主体不得参与营利性目的的行为(主观主义、法律属人原则)合伙制度:各国视之为行为,置于合同法。

合伙中只有商事合伙才具有主体资格;民事合伙,如“互助会”,没有主体资格。

某些特别人也纳入商法,如股民。

2.行为不同以商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为商事关系。

商行为:以营利为目的而进行的商业营业的行为。

法国采用商行为主义,但是界定商行为不甚明确。

因为没有完备的商事登记制度,另法国没有没有物权,就没有物权公示制度(客观主义)德国规定以公司名义从事公司章程之外的活动,如购买房子时具名“XX公司董事长XX”,到期不付款,不以商法调整。

所以,德国法律规定不动产不是商法调整范围。

日本、韩国规定商人以营利为目的而为的行为为商行为,但限定范围太窄,又规定了绝对商行为和相对商行为。

3.内容不同商法调整财产关系,而不调整人身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范围较广,人身关系一律纳入民法的调整范围。

联合国国际货物交易公约为商法,认为英美法中“货物”约为大陆法系中“动产”。

证券作为一种权利凭证,是扩大了的商法调整范围。

4.适用法律不同民商合一的国家没有商人、商行为、商事关系,只在学者学术中,将商事关系作为民事关系的特别法,但是民商法毕竟不同,一体调整有失公平,立法中对商事法以单行法规定,为民事特别法,其他归于民法典,民事一般原则不适用于商事。

商法1.形式意义:商法典实质意义:一切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除商法典之外还有其他单行法。

2.广义的商法泛指一切调整商事关系,包括国内商法和国际商法(商事公约、国际间共同遵守的商事习惯)。

国际商会的商事合同通则对我们合同法影响极大。

狭义的商法专指国内法律所调整的商事法律规范,包括公司法、海商法、保险法、票据法等。

证券法不是大陆法系的独立概念,作为公司资本制度包含在公司法中,证券法是英美法系概念。

商法的本质1.国内法:立法主体2.私法:调整对象——平等商事主体的贸易关系公法、私法的划分有目的说(制定法律的目的是为公众利益的法律为公法)、主体说(国家和公共团体之间的法律为公法,单纯私人间的法律为私法)、统治说(产生权力关系的法律为公法,调整对等关系的法律为私法)、生活关系说(调整国家生活关系的法律为公法,调整社会生活关系的法律为私法)公法的特征: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国家,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地位不对等。

(国家进入民事关系,则不是特殊主体,而是普通民事主体。

如国家发行国库券,相比其他债券并无特权,和一般公民地位平等。

)商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权利义务对等商法的公法化:增加公司登记等公法性强制条款3.实体法实体法、程序法的划分始于法国。

实体法:规定主体间权利义务存在与否以及性质、范围等程序法:主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程序规范商法中也有程序性规定,商事主体登记、破产等,但其主体是实体法内容,所以……4.特别法普遍法适用于全国、全国国民,适用范围具有普遍性,是一般事项的规定,常以法典的形式出现。

特别法:适用范围、主体、事项特殊。

民商分立,虽然商法也有法典,但其适用于特别的商主体,而非一般国民,适用于商行为……海茵·库茨《德国民商法导论》:商法典是对民法典的一般事项变更、补充、排除性规定。

5.任意法法律关系的内容不得以当事人的意愿而变更、排除其适用,则为强行法;反之,则为任意法。

强行法维护公共利益、公共正义,而任意法为弥补当事人意思的不足。

如在公司法中,公司内部关系允许通过章程规定,只要不违反国家禁止性规范即可。

商法的公法化,加入了程序性规范,是为了规范市场、交易安全等商法的公法化(因为社会本位的兴起,干预的加强)加入了强制条款,使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受到了限制,以及程序性规定,不能由当事人的意愿加以变通,但没有改变其私法的本质特征,只是为了主体在实质上的平等。

国家对商行为的自由放任态度转变为积极管理,以规范和调整商行为,破产清算制度等明显带有公法强制性,但总体上讲,这些公法化特征并没有改变商法的私法本质。

其实,民法中也不乏强制性规定:不动产物权公示制度、继承中的份额、婚姻的条件等等。

商法的特征(1)营利性(commerce“通财运货,谓之商”)民事主体从事经济行为从而获得财产利益《德国商法典》:本法所称商人是经营营业的人。

营业指营利事业。

公司法中公司的定义:以营利为目的,依本法组织、登记而成立的社团法人商人追求商行为的快捷、安全和盈利,而不是绝对的公平正义营利性是区分商主体与一般民事主体的基本特征(2)技术性商法是对交易规则的直接体现、直接规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特征,未经专门训练很难掌握民法的原则性规定保证了各国民法典的稳定、长期不修改,也保证了适用范围的广泛;而商法仅靠原则性规定则不能满足需要,必须具体、专门性和技术性,这些技术性规范是长期实践得出的,涉及许多专门学科(3)进步性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交易内容、形式等不断变化,商法的修改比较频繁商法的技术性决定了其进步性(4)国际性、趋同性跨国贸易发展,为了减少不便,各国通过签订民商事条约,在调整同一商事关系时,各国均有统一的规定,但并不改变其国内法的本质。

商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一、商法与民法性质基本相同——私法、实体法、国内法调整手段——任意性规范、意思自治原则主体地位——平等的主体适用范围不完全一样:民法——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商法——营利性财产关系(民法调整范围更大,还有人身关系,要考虑很多伦理问题;商法则一般不受文化、风俗的影响)主体范围:民法——一般主体,商法——商人效力不同:商法是特别法,优先适用一般来说,将商法看作是民法的特别法。

法理关于部门法的划分,有特定的调整对象或手段。

民法和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和民事关系,在本质上并没有什么不同。

民法和商法的调整手段(民事赔偿)也相同。

商法中有行政法、刑法规范(公法性),但不能单独使用,只是指引作用,借助行政法和刑法适用。

民法中也不乏行政法、刑法规范(公法性)。

民商分立的历史渊源:中世纪,商品交易产生了商人,由于教会法的阻碍,商人之间成立了自治团体,对纠纷有裁判力,所以在商人习惯的基础上有了自治规约(德国称之为商人法),是自治团体制定的,只适用于商人的准法律。

资产阶级革命后,商事团体削减,国家在团体习惯法的基础上编纂而成商法典。

商法之所以独立,是因为现在意义上的民法不完善,而为了保护商人这一特定人的利益。

大陆法系学者认为,民商分立不是理性科学的选择,而是历史性的产物,是历史传统形成的。

发展趋势是民商合一,商法只是民法的特别法。

现代社会无法理清民事行为和商事行为,票据法等许多单行法分立出来,单独立法,商法只流于形式。

二、商法与行政法1.立法目的、功能不同行政法是公法,与商法是不一样的法律部门商法是规范平等主体,以意思自治为出发点,规范法律的实施,调整私人关系的利益冲突。

行政法是界定国家权力的基础,国家行政权行使的界限2.主体地位不同平等主体管理者(行政主体)与被管理者3.调整对象商事关系、主体平等、意思自治、权利义务对价行政关系、服从性、主体不平等、权利义务不对价4.调整手段(任意法和强行法)5.原则、程序不同商法维护交易安全、便捷;行政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的公平正义。

民法的公平只针对当事人,而不是社会的公平。

商法——民事诉讼;行政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联系:1.商法中强制性条款增多,商法公法化2.行政法受到私法(商法)的影响,公法私法化,行政合同(行政许可协议,主体地位不平等,不是民商法上的合同)三、商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商法中出现刑法、程序法规范是国家权力干涉商事关系的规范,是国家调整商事关系的公法手段,但要借助刑法、程序法的使用,不能单独运用。

强制性的、不允许当事人的意志加以排除。

商事立法的特有原则一、交易便捷原则:立法在规范商事交易关系时,应努力简化交易的形式和程序,缩短交易时间,以便商品和资金的快速流通。

这是由商事关系的营利性决定的,为了减少交易成本。

交易便捷原则的表现形式:1.契约形式的简化(契约自由也是商法的原则)对大多数商业契约的形式以不要式为原则,以形式为要件的契约存在民事合同中,或有个别例外。

证明契约关系的存在可以任何方式,书面证明只是一种方式而已,不是有效要件。

只要合意即构成生效的必要条件。

2.契约内容的格式化(法国称之为附和契约,德国称之为一般交易条款,日本称之为普通交易条款,台湾称之为定型化契约,我国称之为格式合同)契约条款由一方当事人为不特定多数人提供,合同内容已固定,另一方当事人对其只有接受或不接受。

全部内容固定——格式合同,部分内容固定——格式条款A. 格式合同的内容具有定型性,往往是企业一方事先制定好的。

B. 格式合同的内容具有专业性,例如电信、交通等,专业人员设计。

格式合同的制定者应对其内容有解释的义务。

我国合同法规定,如果未依法解释说明,则该条款无效,免责条款不生效。

C. 格式合同的内容具有一致性,不允许当事人就合同内容协商,要重复使用。

对所有相对人要一致,否则就不是格式合同。

为了适应交易便捷原则而产生,可能导致“霸王条款”,违反契约自由原则。

3.资产证券化(把所有资产转化为证券,以证券形式表现产权的权利)从传统的票据、海商、担保领域,到信托收益证券,到民法物权证券A. 有价证券是财产权利的凭证(是什么财产权利不问)B. 有价证券具有流通性,不能流通的不是有价证券,“产权证”C. 有价证券具有定型性,具有一定的形式,易于辨认、使用D. 发行主体的限定性,区分有价证券和货币有价证券的分类(随着时代发展,证券种类增多):代表货币的货币化证券(本票、汇票、支票)、代表有体货物的载货证券(仓单、提单)、代表投资凭证的资本证券(股票、债券)4.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交易中存在两个法律行为,如果一个的效力有效与否对另一个的效力产生影响,那么就是有因的;反之则为无因性票据行为只受《票据法》的调整,而不受基础法律行为是否有效的影响,行为人不得因基础法律关系的无效作为抗辩事由。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