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金银首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
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4.04.27
•【文号】[94]财税字第024号
•【施行日期】1994.04.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增值税,税收征管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1994年4月27日(94)财税字第0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经国务院研究批准,在1995年底以前,对黄金矿砂(包括伴生金矿)和冶炼企业生产销售的黄金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 国税发〔200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9”7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2-0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对1993年底以来以国家税务总局名义发布的有关增值税政策及征收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通知如下: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50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种性质的价外收入都应当征收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4”87号)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116号)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改后的…增值税纳税报表‟表样的通知‡(国税发“1994”272号)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15号)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5”30号)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销售并连续安装铝合金门窗等业务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447号)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统计报表和调查工作评比计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6”448号)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国税发“1997”38号)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行增值税纳税人情况调查的通知‡(国税函“1997”156号)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电管理站收取的电工经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241号)1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商业企业增值税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函“1997”401号)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商业个体经营者增值税征收率调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8”104号)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8”124号)1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流函“1998”043号)1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自来水公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8号)1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制售安装铁塔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505号)1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济南市自来水公司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12号)1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0”50号)1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查处工作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0”51号)2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1”140号)2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市自来水公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81号)2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岛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82号)2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武汉市自来水公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83号)2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中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1号)2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26号)2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28号)2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保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推行到位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30号)2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软件测评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29号)2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的通知‡(国税函“2003”328号)3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432号)3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439号)3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申报软件推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943号)3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3”1144号)3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转供自来水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289号)3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7号)3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南方勘探开发分公司原油天然气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678号)3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111号)3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76号)3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申报异常企业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5”21号)4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5”332号)4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纳入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试点企业范围的批复‡(国税函“2005”592号)4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纳入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试点企业范围的批复‡(国税函“2005”692号)4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028号)4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80号)4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业产品进项税额抵扣异常等核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710号)4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7号)4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市自来水供水企业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 24号)4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硫磺适用税率的通知‡(国税函“2007”624号)4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采选过程中的低品位矿石是否属于废旧物资的批复‡(国税函“2007”1027号)5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407号)二、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4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三条、第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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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75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管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工作。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工作的重要性近年来,自治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调节作用,促进了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但目前税收优惠政策制定及管理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期亟待解决。
主要有:一些地区、部门在招商引资过程中越权制定税收减免和税收先征后返政策,制造政策“洼地”,损害了税制统一,破坏了正常财税秩序,影响了公平竞争和统一市场建设;一些地区、部门盲目争取税收优惠政策,竞相攀比引发恶性竞争;税收优惠政策林立,税收政策呈碎片化倾向,不利于公平税负;税收优惠政策存在“重制定、轻规范”等倾向,大多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不利于贯彻税收法定原则,不符合建立现代参政制度的相关要求。
十八届三中全会就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做出了全面部署。
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工作,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需要;是坚持依法治税,维护税制统一和公平税负的需要;是维护自治区整体税收利益,保障公平竞争和统一市场建设的需要;是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税秩序的需要。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工作取得实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04.28•【文号】财税[2003]86号•【施行日期】2003.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六条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5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废止日期:2012年7月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规范铂金交易,加强铂金交易的税收管理,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铂金及铂金制品的税收政策明确如下:一、对进口铂金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对中博世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的进口铂金,以上海黄金交易所开具的《上海黄金交易所发票》(结算联)为依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采取按照进口铂金价格计算退税的办法,具体如下:即征即退的税额计算公式:进口铂金平均单价=Σ{[(当月进口铂金报关单价×当月进口铂金数量)+上月末库存进口铂金总价值]÷(当月进口铂金数量+上月末库存进口铂金数量)} 金额=销售数量×进口铂金平均单价÷(1+17%)即征即退税额=金额×17%中博世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进口的铂金没有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三、中博世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的进口铂金,由上海黄金交易所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单价、金额和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单价=实际成交单价÷(1+17%)金额=成交数量× 单价税额=金额×17%实际成交单价是指不含黄金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的单位价格。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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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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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行政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纳税人认定,审批后有关问题,金银首饰消费税
【颁布单位】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云国税函﹝2004﹞650号
【发文日期】2004-07-22
【实施时间】2004-06-2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消费税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行政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行政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行政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从事批发、加工业务的经营单位应报送《证明单》。 七、《证明单》的使用管理 《证明单》是划分金银首饰批发、零售业务的主要凭证。 (一)《证明单》的使用。 1.《证明单》的基本联次。《证明单》共四联,第一联由售货单位留存,并附在售货发 票存根联之后;第二联由售货单位进行纳税申报时报送其主管国家税务局;第三联由购货单 位留存;第四联由购货方购货后交回其主管国家税务局,注销领取记录。 2.《证明单》由购货单位在购货前向其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领用。 3.购货单位携《证明单》购货。 4.《证明单》中的“购进(加工)金银首饰情况”由售货(加工)单位填写,其金额应 与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一致。售货(加工)单位填写、盖章后,第三联、第四联交购货单位 带回。 (二)《证明单》的管理。 1.《证明单》的样式,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 2.《证明单》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印制和管理,省级国家税务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 定具体管理办法。 3.《证明单》由县以上国家税务局(分局)盖章有效。 八、违章处理 (一)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申请办理消费税认定登记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纳税人转借、涂改、损毁、丢失、买卖、伪造消费税认定登记证件、《证明单》 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九、其他征管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1.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表 2.省(市)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 3.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证
乐税网( / )邮箱: Jiufu@
附件1:
说明:一、本表一式四份,一份由企业留存,一份送主管人民银行,一份送国家税务局 征收机关,一份由县以上国家税务局审批机关保留;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税务检查规程的通知-内税外字[1994]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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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税务检查规程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税务检查规程的通知(内税外字[1994]41号)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税务检查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3]14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涉外税收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一九九三年度涉外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各地要加强对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领导,拟定计划,周密布置,按照《涉外税务检查规程》认真组织检查,检查面要达到汇算面的80%以上。
同时,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要将反避税工作列入议程,选择重点,调查调整,各区对避税企业的检查应不少于1-2户。
今后各地应将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进行安排,区局不再下发文件重申。
所得税汇算清缴完成之后,应写出书面总结,并整理偷、漏、避税案例(不少于2例),连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汇总表》,于年度终了后六个月内上报区局。
二、流转税、地方税、个人所得税的检查工作。
该项工作要作为日常检查工作,逐户进行检查,年度进行重点检查,检查结束后,应进行总结,年度终了后五日内,将书面总结连同国家税务总局所要求上报的各类报表一同上报区局。
三、所得税清缴工作与税务检查工作,各地要认真按照该《规程》进行自查,在自查的基础上,区局每年进行两次重点抽查。
四、各地在试行该《规程》中,要将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上报区局,以便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进行修定和完善。
——结束——。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第7号――关于金融机构开展实物黄金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第7号――关于金融机构开展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法规类别】增值税【发文字号】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第7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12.04.20【实施日期】2012.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第7号)关于金融机构开展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规定,现将我区金融机构开展实物黄金交易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统一明确如下:一、对金融机构从事的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实行由自治区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就地预缴增值税后,再由自治区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
(一)发生实物黄金交易行为的自治区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以及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及其分理处、储蓄所,应按现行规定分别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分理处、储蓄所暂不进行税种核定和纳税申报。
(二)发生实物黄金交易行为的自治区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以及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发生实物黄金交易行为的分理处、储蓄所等应按月统计实物黄金的销售数量、金额,按照隶属关系及时上报地市级分行、支行。
(四)地市级分行、支行按月汇总所属分理处、储蓄所上报的实物黄金销售额和本行的实物黄金销售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计算增值税预征税额,并于次月7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预征税额应填写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当期实际缴纳的预征税额填写到“税款缴纳”对应栏次中。
同时编制《增值税预征情况月报表》(附件1),报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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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使用规定的批复的通知
【标 签】首饰购货加工管理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 号】内国税流函﹝2005﹞14号
【发文日期】2005-03-22
【实施时间】2005-03-2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使用规定的批复》(国税函[2005]19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