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管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增值税征免管理【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文 号】内国税流字﹝1999﹞54号【发文日期】1999-08-05【实施时间】1999-08-05【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增值税自2016年4月21日起,全文废止。
参见《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2号)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的政策管理,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1999]198号)第七条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在调查研究并征求自治区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国税局反映。
附:内蒙古自治区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管理办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第七条(以下简称《通知》)和现行增值税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区粮食购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通知》所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原称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下同),是指按照国务院《粮食收购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粮食市场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内政办传发[1998]40号)有关规定,由旗县(含)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承担粮食收储(购销)任务,并实行顺价销售的国有粮食企业。
其他粮食企业是指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粮食经营业务的各种经济性质的粮食企业。
二、粮食企业免税资格的审定程序。
(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免税资格的审定。
首先由旗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国税机关提出免税企业名单,并负责提供有关资料。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政发〔2018〕22号文件相关内容的通知-内政发〔2020〕12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政发〔2018〕22号文件相关内容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政发〔2018〕22号文件相关内容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关于煤炭资源市场化出让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煤炭资源市场化出让的意见》(内政发〔2018〕22号,以下简称《意见》)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并重新公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意见》“一、煤炭矿业权实行市场方式出让”第(三)部分中“对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可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出市场出让的条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的表述删除。
二、将《意见》“二、加快清理处置煤炭矿业权”第(七)部分中“井田内未配置的资源量(含自治区确定由国有独资企业代持的资源量和清理收回的资源量),由资源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以公开竞价的方式确定剩余资源量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和持有企业,同等条件下该井田主体企业优先获得。
竞价结果及相关资料,报送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的表述删除。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2020年7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煤炭资源市场化出让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7〕12号)精神,从根本上解决煤炭资源配置面临的市场需求、开发强度与环境容量等方面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促进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标 签】发票管理若干问题【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文 号】内国税征字﹝1998﹞411号【发文日期】1998-10-30【实施时间】1998-10-3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发票管理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规范发票管理,堵塞漏洞,切实加强发票印制、领购、开具、保管、缴销、检查及违章处罚等全过程的控管,针对当前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内蒙古自治区〈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上述法规以下分别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现就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关于普通发票印制的管理 (一)加强对“发票承印企业”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凡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批准并核发《发票准印证》的发票承印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发票承印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生产责任制度、保密制度、质量检验制度、保管制度等。
各盟市局要加强对设在本地区的发票承印企业的监督、管理,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至少每半年一次)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确保产品质量和发票安全。
(二)各承印企业在接到税务机关下达的“发票印制通知书”后,必须严格按发票印制要求,(包括:发票式样、数量、规格、联次、字体、字轨号和监制章套印位置及发票专用纸墨)进行印制;各盟市局对批量印制的发票必须在套印监制章时或验收入库前进行监印、监收;各基层征收局及各用票单位应于领购时进行检查、验收,以确保普通发票的印制质量。
(三)各盟市局要严格控制发票的种类和发票的印量,要从严控制、审批印有企业名头的发票,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均要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通用发票。
各类发票的印量按半年或最多不超过一年的用量掌握。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网络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网络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3.13•【字号】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税收征管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网络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为加强地方税收税源监控,强化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规范纳税人使用网络开具发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规定,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网络发票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14年3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网络发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地方税收税源监控,强化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规范纳税人使用网络开具发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网络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建立平台、网络开具”的工作思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络发票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标准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公布的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
第三条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网络发票在线开具、传输、查验和缴销等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行业特点和税源监控需要推行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加强发票应用管理,通过发票数据的综合应用提高税源管理水平,为纳税人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五条纳税人应到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网络发票系统开户登记手续,并与地税机关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开
具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公布日期】
•【字号】内税征字[1994]111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规定
的通知
(内税征字[1994]111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近期,据部分地区反映,一些单位出现不按规定给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现象,影响购货单位正常计算抵扣税款,对增值税的推行十分不利。
对此,为保证新税制顺利实施和企业生产正常运转,重申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必须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凡是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律要给予开具,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开。
各级税务机关要将对以上情况的检查处理列为此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的内容,一经发现违反规定拒开的单位,均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请各地即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知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有关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有关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6.07.26•【字号】内地税字〔2016〕136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有关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内地税字〔2016〕136号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大决策部署,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任务工作要求,从服从和服务于自治区大局出发,自治区地税局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国家和自治区支持“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认真梳理,并提出了贯彻保障措施。
为方便基层操作执行,现将相关政策和措施明确如下:一、支持“去产能”的相关税费政策(一)土地增值税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2.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3.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4.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执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版面部分内容更改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版面部分内容更改
的通知
【标 签】部分内容更改的通知,增值税专用发票版面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 号】内国税流字﹝1996﹞627号
【发文日期】1995-12-11
【实施时间】1995-12-1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1996年上半年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计划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567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1996年印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头部分,取消省、市、自治区字样。
即原票
为××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现票改为××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将原票中间“税务总局监制”改为“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监制章的规格颜色、字体等均不变。
三、将电脑版专用发票要的票头底线缩短,将原左上角的10代码向下移到开票日期的上方。
四、将地市级地区代码更改为省级地区代码,即按“××00”表示,如内蒙古自治区的地区代码前两位不变,盟市级代码改为“00”即“1500”,后面代码不变。
五、明年不印制中英版电脑票,各地所报计划中的中英版电离票改为中文版电脑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人分类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人分类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纳税人分类管理【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文 号】内地税发﹝2000﹞39号【发文日期】2000-04-10【实施时间】2000-04-1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分类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区局。
二○○○年四月十日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分类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境内各类纳税人的税收征收管理,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打击偷逃抗税行为,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地方税收规范化管理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在全区范围内对各类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全区境内所在地有企业、个体工商户均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纳税人分类标准实施分类管理。
第三条 分类管理以旗县(市)区地税局、直属分局为单位进行、遵循严格分类、公平税负、简便易行、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全区税收征管现状及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申报纳税等情况将纳税人分为A、B、C、D四类进行管理。
第五条 纳税人分类标准㈠具备下列条件的纳税户,经申请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评定后,作为A类纳税人管理,在申报表右上角注明“A类”字样:⒈按期申报办理开业、变更税务登记,按期办理税务登记换证、验证手续,按规定办理停业、复业手续;⒉按期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⒊全年纳税申报准确率在98%以上,征期入库率(包括查补税款入库率,下同)在98%以上,查补税款占应纳税款2%以内;⒋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能按照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及账簿,按照财力会计准则正确进行财务会计核算,记账凭证真实、合法、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发票有关事宜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发票有关事宜的通知【标 签】启用新版发票【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文 号】内地税字﹝2004﹞121号【发文日期】2004-06-07【实施时间】2004-06-0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发票管理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充分发挥发票在税收征收管理中的职能作用。
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管理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地税发﹝2004﹞30号)的总体要求,以适应我区经济和现代化发展的需要,最大限度地满足纳税人和消费者依法使用发票的需求。
现就推行使用新版发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版发票的名称 (一)《内蒙古自治XX盟市定额发票》; (二)《内蒙古自治区XX盟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发票》(税控装置打印发票); (三)《内蒙古自治区XX盟市邮政业专用定额发票》; (四)《内蒙古自治区XX盟市邮政业专用发票》(税控装置打印发票); (五)《内蒙古自治区XX盟市建筑安装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税控装置打印发票); (六)《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税控装置打印发票); (七)《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代开统一发票》(税控装置打印发票); (八)《内蒙古自治区XX盟市地方税务局窗口专用发票》(机打发票); 《内蒙古自治区民间组织专用发票》和《内蒙古自治区饮食业专用发票》统一合并到《内蒙古自治区XX盟市定额发票》和《内蒙古自治区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发票》;除上述所列发票种类,其他发票仍按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内地税发﹝2002﹞90号)文件要求执行。
税控装置机打发票待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了统一规格和式样后,另行发文通知。
二、新版发票启用时间 新版发票从2004年7月1日正式起用。
本通知下发后,凡旧版发票已经用完的地区,可直接使用新版发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税务局、水利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税务局、水利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9.14•【字号】内财税〔2021〕1055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税务局、水利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水利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2021年9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快自治区水利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发〔2012〕41号)、《财政部关于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4〕368号)、《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72号)要求,结合国家减税降费精神和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上月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计征,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计征,利息收入不含金融机构往来收入;保险公司一年期以上返还本利的人身保险业务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其他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6‰计征;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计征。
2022年1月1日起,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费依据,乘以具体适用费率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税务局关于各类发票的说明
税务局关于各类发票的说明(一)、国税发票凡是购买商品的,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商业销售发票,套印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从2011年4月1日起,停用旧版剪口式发票,全部使用新版机打发票或定额发票。
(二)、地税发票凡是购买东莞开发票服务的,取得的是地方税务部门提供的发票,套印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三)、发票专用章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专用章管理的通知》(内地税函【2007】43号)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规定,旧发票专用章可以沿用到2010年12月31日,过期全部作废。
从2011年1月1日起,将全区范围内的地税发票专用章全部更换为椭圆形的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7号公告二、发票专用章启用时间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
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
(五)、建筑业发票目前建筑业发票实行核验制,凡各单位作为付款方接收的建筑业发票,入账前必须加盖呼市地税二分局发票核验章以验明真伪,否则如出现以假票入账等违法情况将追究相关到责任人。
(六)地税发票具体要求按照发票的填开方式,将发票简并为通用机打发票,通用定额发票。
发票名称为《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一)通用机打发票1、通用机打发票分为平推式发票和卷式发票。
平推式机打发票规格:除“发票名称”、“发票联”、“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发票日期”、“行业分类”印制内容除外,其他内容全部通过打印软件进行控制和打印。
2、打印发票开具的所属行业按行业大类和小类分设:交通运输业(除《公路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规定开具内容及总局和区局有特殊规定内外的);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网吧等);服务业(旅店业、饮食业、代理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等);其他服务业(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
李光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李光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在李光俊与徐某某二人共同犯罪中,徐某某所起 作用较大。2、李光俊用进项税额抵扣税款的部分,是给国家税收实际造成的损失,涉案两 公司缴纳部分税款的情节应予考虑。3、李光俊在税务机关等待抓捕,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 实,应认定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减轻处罚。4、李光俊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案发 后积极主动补交税款8100000元,减轻了危害后果,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49361070.27元,税额8391382.37元,对方已抵扣进项税额
8324184.86元。凯博公司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10月期间,为神木县新某某化工实 业公司等26家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货物名称为线材、螺纹钢、焊管、盘螺,抵 扣、发票联货物名称为白灰、石灰石、脱硫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22份,金额48166381.67 元,税额8188284.77元,对方全部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光俊,男,汉族,1974年4月8日出生于陕西省神木县,初中文化,系乌海 市凯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胜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内蒙古众惠达国际商贸有限 公司法定代表人,捕前住乌海市海南区巴彦乌素东街。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于2014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乌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12月19日被乌海市人 民检察院依法决定逮捕。现羁押于乌海市看守所。
另查明,2014年4月2日,李光俊在乌海市海南区国税局接受税务机关询问其开设的 众惠达公司涉税事项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如实供述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事实。案发后,李 光俊及其亲属陆续退赃8100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售方式软件实施方案的通知【标 签】企业采售方式软件,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申报信息采集系统【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文 号】内国税流﹝2004﹞26号【发文日期】2004-02-25【实施时间】2004-03-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软件”(以下简称“两个软件”)推行工作,配合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一人一机”模式的全面实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区局制定了“两个软件”推行应用方案,现下发各地,请你们主动与软件开发商、服务商进行联系,落实具体推行事宜(联系电话附后)。
在推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区局报告。
附件: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软件实施方案 2.内蒙古自治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软件销售协议(文本)(略) 3.内蒙古自治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联电子信息采集系统软件销售协议(文本)(略) 4.软件开发商及售后服务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略) 附件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软件实施方案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的通知》(国税函[2003]328号)要求和区局2003年11月27号局长办公会议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各盟市局要做好“两个软件”的推选组织工作,加强各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明确职责,确保推行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流转税部门负责“两个软件”实施方案的落实、相关岗位人员培训、企业选户、组织宣传及总体牵头工作,监督管理软件开发商、软件维护服务商的工作;计算机信息管理部门负责税务端相关软件的安装、网络维护;软件开发商负责税务端“两个软件”的安装及与数据库、应用软件的挂接,企业端软件的销售安装及对软件维护服务商的业务技术培训工作;软件维护服务商负责对“两个软件”企业端用户的操作培训和日常维护服务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银一体化申报纳税管理办法﹝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银一体化申报纳税管理办法﹝试行﹞》《电话申报纳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标 签】税银一体化【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文 号】内国税征字﹝2002﹞9号【发文日期】2002-04-28【实施时间】2002-04-28【 有效性 】全文失效【税 种】纳税申报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银一体化申报纳税管理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电话申报纳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望认真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推行税银一体化申报纳税管理办法和电话申报纳税管理办法是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加强个体税收征管,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社会化进程,方便纳税人,提高税收行政服务质量和效率的一项重要举措。
各级国税部门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坚定不移的抓好贯彻落实。
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局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和由征管、信息中心、计财等部门人员组成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推行工作,要结合各自实际,全方位有计划、有步骤的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圆满完成多元化申报纳税的推行工作。
三、强化宣传培训。
实行多元化申报纳税办法,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必须认真做好培训和宣传工作。
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办法》的学习培训,熟练掌握必备的工作技能。
同时,要搞好广泛宣传发动工作,在宣传发动过程中,要注意方式、方法,要向纳税人说明采取此办法的方便性,使其自愿接受。
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多种形式做好宣传,争取广大纳税户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配合,为扎实全面的推进工作打好基础。
四、抓好后期管理。
一要监督检查银行扣划税款及入库情况,确保银行按规定及时将扣划税款划解缴库,不得滞压税款;二要加强税源的日常监控管理和检查。
增值税发票管理条例
发票是记录经济活动内容的载体,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工具;怎样写现行发票管理法规条例?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现行发票管理法规条例5篇,仅供参考,希望大家喜欢!现行发票管理法规条例篇1一、各部门对发票实行专人管理,领取发票由专人负责,责任到人,财务部设发票管理台帐,由领用人签字。
二、不准转借、转让发票:发票只准本单位的开票人按规定用途使用。
三、发票启用前,应先清点,如有缺联、少份、缺号、错号等问题,应整本退回。
四、填开发票时,应按顺序号,全份复写,并盖单位发票印章。
各栏目内容应填写真实、完整,包括客户名称、项目、数量、单位、金额。
未填写的大写金额单位应划上“○”符号封项;作废的发票应整份保存,并注明“作废”字样。
五、严禁超范围或携往外市使用发票;严禁伪造、涂改、撕毁、挖补、转借、代开、买卖、拆本和单联填写。
六、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情况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七、使用发票的部门和个人应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如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用书面报告财务部,再由财务部上报处理。
八、增值税发票的有关特殊规定,按有关相应的规定执行。
九、如因发票管理不善而发生税务部门罚款,公司将直接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经济责任。
现行发票管理法规条例篇2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控制企业的发票管理工作,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发票购买、发放、使用、缴回的专用登记簿。
购买发票及时在登记簿上登记,已备查录。
第三条对于已购入的各类发票,应该加强管理、健全制度、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第四条禁止转借发票、禁止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禁止擅自拆本使用发票。
丢失发票的,必须及时向企业领导报告情况,并由企业出面向税务机关登记备案。
第五条开具发票时要按国家规定实事求是填开,发票各联以复写纸套写,内容摘要真实,数量相符,大小写金额相符,注明日期,必须加盖公章及填开人印章。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02年修订)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0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2.12.30•【字号】内地税发[2002]123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内地税发[2002]123号)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现将修订后的《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区局反映。
2002年12月30日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票证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安全完整及时入库和征收业务的顺利进行,充分发挥税收票证在税收管理、、会计核算、税务稽核中的作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票证,是指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税机关)组织税款、基金、费用及滞纳金、罚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时使用的法定收款和退款和凭证(不包括农牧业税收票证)。
税收票证既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办理退还税款的完税或退还税款的法定证明,又是税务机关实际征收或退还税款的凭证,也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收会计和统计核算、监督的原始凭证以及进行征收检查管理的原始资料。
第三条税收票证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要求、手续对税收票证的设计和印制、领发、保管、填用、结报缴销、作废和停用、盘点、损失处理、核算和检查等各个环节和过程进行的管理。
负责印制、领发、使用和保管税收票证的各级地税机关和所属税务人员以及领取和使用税收票证的扣缴义务人、代征和代售单位(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所有税收票证承印企业在印制、保管及发运税收票证过程也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全区各级地税机关的计划会计统计征收部门(以下简称计征部门)主管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使用说明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使用说明【标 签】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文 号】【发文日期】2015-05-28【实施时间】2015-05-2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信息公示尊敬的纳税人: 欢迎您使用内蒙古国税局网上办税服务系统,您可以通过该平台完成申报、缴税、开具发票、查验发票等业务办理,一般纳税人还可以完成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网上认证和远程抄税,网上办税服务厅能使您足不出户完成有关涉税事务。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使用网上办税服务厅,在使用之前,请仔细阅读以下说明: 1、在使用网上办税厅之前,需要经过基层税务机关组织的免费集中培训,来学习并掌握网上办税厅的软件配置、安装和操作应用,请各位纳税人积极参加。
2、新申请使用网上办税纳税人可直接到办税厅办理网上办税开通业务,办税厅受理岗对具备使用网上办税服务厅条件的,通过管理平台为纳税人开通网上办税功能及功能模块,并打印《网上办税服务厅开通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纳税人留存,一份交纳税人开通VPDN使用,通知书加盖办税厅章。
3、新开通网上办税的纳税人应持有国税局打印的《网上办税服务厅开通通知书》参加培训后自行选择通讯运营商(电信、联通)开通VPDN。
4、纳税人应自行下载并安装使用“内蒙古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客户端(以下简称客户端)”,不需要登陆国税官方网站进行网上办税。
对于没有安装“客户端”的纳税人,各级税务机关将协助纳税人安装使用“客户端”,尽可能减少由于国税官方网站不能登陆对网上办税的影响。
纳税人可到国税官方网站的网上办税中相关下载栏目下载网上办税一键安装系统。
“客户端”下载渠道、方式和应用说明使用步骤详见培训教材。
在安装设置好“客户端”后,您就可以使用晚上办税厅的网上申报功能了,如果您还需要开具网络发票,请到当地的税务机关领取网络机打发票。
在您使用的过程中,如果遇到任何问题,欢迎拨打网上办税服务厅的服务热线电话4008612366,该电话是网上办税服务的专线电话。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坚持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确认纳税人的税收权利和义务的合法资格,掌握税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开业、变更、歇业以及生产经营范围等发生较大变化实行法定登记的一项管理制度。
第三条税务机关是税务登记的主管机关。
凡缴纳由国税机关主管的各种税收的单位和个人的税务登记管理,除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均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税务登记证是证明纳税人完成法定税务登记手续的文件,申请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并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的,其应享有的税收权利和义务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税务登记证的种类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注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两种。
“税务登记证”、“注册税务登记证”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自治区国税系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表由自治区国税局统一印制、发放、管理。
第六条下列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向登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一)实行独立核算,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核发《营业执照》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企业。
(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未进行登记,而由其他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管理的从事生产经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具有法人资格,从事生产经营且领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的。
第七条下列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向登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册税务登记:(一)纳税人所属并自行承担部分税种纳税义务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经营场所。
(二)企业及其它经济组织划小核算单位,自负盈亏,负有部分税种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三)非生产经营单位对外发生经济业务关系所取得收入、收益依法应当纳税的。
(四)举办商品交易会、订货会、展销会、交流会、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各类活动的单位或组织。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地税办发[2002]16号颁布时间:2002-10-14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区局各处、室、局、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为了提高区局机关公务接待水平,规范公务接待工作,杜绝铺张浪费,使公务接待工作既有利于促进机关工作的开展,又有利于促进机关廉政建设,区局办公室和后勤服务中心共同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现将这一办法印发,请各单位在以后的公务接待中严格按此办法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为了提高区局机关公务接待水平,规范公务接待工作,杜绝铺张浪费,使公务接待工作既有利于促进机关工作的开展,又有利于促进机关廉政建设,本着“热情接待,服务周到、严格标准,勤俭节约”的原则,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公务接待范围1、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各省级税务机关、自治区各盟、市、季、办、厅、局来我局检查指导工作,学习交流经验的领导(区外副处级以上,区内副厅级以上)及随行人员,2、自治区地税系统的盟市级地税机关来我局请示汇报工作的领导(副处级以上)及随行人员。
3、协助区局机关有关处室共同开展工作的地税系统外的人员,及区局机关有关处室因工作需要临时抽调协助工作的地税系统内部人员。
4、全国性、全区性地税工作会议和重大活动特邀及与会人员。
5、经局领导批准需接待的其他人员。
二、公务接待审批程序1、所有公务接待必须经审批后方可进行。
2、全国性、全区性地税会议及重大活动的接待,组织会议及活动的部门要作出接待经费预算,预算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签批,由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办理具体接待事宜。
3、属局领导临时安排的接待,由办公室主任或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主任办理接待事宜,接待结束后,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由办公室和服务中心各执一份。
4、局机关处室进行日常公务接待时,要有签报,并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签批,由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主任安排行政科负责办理具体接待事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规定
的通知
【法规类别】发票管理
【发文字号】内税征字[1994]111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4
【实施日期】199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规定的通知
(内税征字[1994]111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近期,据部分地区反映,一些单位出现不按规定给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现象,影响购货单位正常计算抵扣税款,对增值税的推行十分不利。
对此,为保证新税
1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