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登记证费和普通发票工本费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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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国家税务总局令[2011]第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国家税务总局令[2011]第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条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六条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七条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

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八条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两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若干问题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两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若干问题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两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标 签】管理若干问题通知,两费实行收支两条线【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文 号】内国税征﹝2002﹞10号【发文日期】2002-04-28【实施时间】2002-04-2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两费”管理,保证“两费”及时入库,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两费”收缴人库程序 对税务登记证和普通发票工本费收缴入库程序,原则上按照《关于明确税务登记证费和普通发票工本费专项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国税征[2001]30号)操作,但由于各地征管职能设置、窗口分工设置不同,收费入库程序上应本着以下原则可作适当调整:一是坚持“收支两条线”,二是方便纳税人,三是提高办事效率。

(一)具体调整方式上,既可以采取征收窗口收费,登记和发票窗口办证、领票的程序,也可以采取登记和发票窗口直接收费,按计会规定的时间集中缴入国库的方式。

(二)尽可能保证纳税人在同一地点(窗口)办理完交款、办证、领票手续。

减少纳税人往返次数。

(三)无论采取何种收费入库程序,都应按照国税发[2001]8号文件规定,以现金方式收取的“两费”收入,应按“限期限额”规定及时汇总缴入银行,“限期”最长不得超过10天。

(四)完税证作为收取“两费”的唯一收付款凭证。

发票销售收据和其它收据只能作为内部传递和核算凭据,不得退给纳税人。

由登记和发票窗口直接开具完税证的,还要注意做好票证的领用结报工作。

二、关于普通发票销售工本费的核算统计管理 (一)普通发票库存管理仍维持现行管理方式。

(二)普通发票管理部门对收取的工本费可不再进行财务收支核算,只需建立发票发售台帐,并与收取入库的工本费及库存发票对帐。

具体建帐方式可按《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专辑)》中发票管理规定,将发售发票的种类、版别、数量、起始号码等分别登记《普通发票分户明细帐》、《普通发票分类明细帐》和《发票收、发、存分类明细帐》,按日生成《普通发票发售日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令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_百度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令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_百度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颁布时间:2011-2-14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条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六条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七条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

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八条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流程是怎样的

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流程是怎样的

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流程是怎样的1、在国税局办税服务厅窗口办理:(1)提交资料;(2)若有税款,在同一窗口申报缴纳增值税等有关税费;(3)在同一窗口领取发票;2、在国地税合作、共建的办税服务厅办理(1)在国税制定窗口提交资料;(2)若有税款,在同一窗口缴纳增值税;(3)到地税指定窗口申报缴纳有关税费。

提到增值税普通发票,相信大家多少都会有所了解。

增值税普通发票在我们生活中的应用是比较宽泛的,如在商场中,购买商品所开具的发票,都属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范畴。

那么,你知道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流程是怎样的吗?在这里,就让为您解答吧。

一、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将除商业零售以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和管理,也就是说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同一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等,俗称"一机多票"。

为加强对一般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的管理,全面监控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总局决定将一般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和管理,亦即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同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同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废旧物资发票等。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流程是怎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现在不用购买了,到国税局领用就可以了。

领取普通发票流程如下:(一)初次领购普通发票纳税人初次领购发票时,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购票手续,按照要求提供下列资料、证件:1、《税务登记证》(副本);2、《普通发票领购簿》;3、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其身份的证件);4、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5、填写《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

直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购票手续即可;(二)第二次及以后领购普通发票纳税人需提供下列资料、证件:1、《税务登记证》(副本);2、《普通发票领购簿》;3、需验审的发票。

(三)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普通发票的,需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一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2022年关于税务登记的通告

2022年关于税务登记的通告

2022年关于税务登记的通告2.从事生产、经营虽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

(二)下列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三、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为了降低纳税人成本、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服务,这次税务登记换证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可能实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为纳税人共同核发一个税务登记证。

确有困难的地方,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仍分别办理税务登记。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57号)的规定进行。

四、税务登记证件的内容、式样税务登记证件正本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纳税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登记注册类型、经营范围、扣缴税款事项、发证税务机关(盖章)、发证日期等;副本还应包括开户银行及账号、有关资格认定、验证记录等栏目。

为了保证税务登记证件的规范和统一,税务登记证件式样由总局确定(式样标准见附件1)。

本着节约的原则,本次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只换发正本内芯和副本。

纳税人可以继续沿用已有的正本外框,也可以选择到市场购买或者由税务机关提供正本外框。

对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核发包括外框的整套税务登记证件。

正本外框的式样及制作,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五、税务登记证件的工本费各地应当根据本次换证减少了工本费的情况,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11号),向当地物价部门报批新的收费标准。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办理税务登记的,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7号)的要求,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培训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培训

中卫市国家税务局
二、普通发票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总则


第五条 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 部门规定。(P14)
第二条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七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使用情况是指发票领用存情况及相关
开票数据。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在发售发票时,应当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管理 费,并向购票单位和个人开具收据。发票工本费征缴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卫市国家税务局
二、普通发票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发票的领购
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 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 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 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 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 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国税发〔2004〕153号、国税函发〔2004〕1024号)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发票的印制
发票的领购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发票的检查 罚则 附则
中卫市国家税务局
二、普通发票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总则

第一条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

税务登记的收费标准

税务登记的收费标准

税务登记的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理》中“税务登记证件应当按规定收取证照费”的规定,北京市地税系统涉及税务登记收取证件工本费的有四项。

即: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的丢失补证;税务登记收取证件工本费标准为40元,即:税务登记证正本4元;税务登记证副本4元;税务登记证副本皮2元;税务登记证镜框30元。

注:
1.变更税务登记收取工本费为8元。

变更税务登记的内容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需作更改的应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即: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

2.税务登记换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规定,税务登记证件三年更换一次,其收取工本费标准同开业税务登记即40元。

3.税务登记的丢失补证: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税务机关根据其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按标准收取工本费。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8.08.26•【字号】辽国税计[1998]166号•【施行日期】1998.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国税计[1998]166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票证管理,保证税收票证和国家税款的安全完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订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和《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使用财政票据问题的通知》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票证、财政票据(以下统称“税收票证”),是指国税机关组织税款、滞纳金、罚款及收取税务登记证费和发票工本费(以下简称“两费”)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时使用的法定收款和退款凭证。

税收票证既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收取退还税款的完税或收款法定证明,也是国税机关实际征收或退还税款的凭据,又是国税机关进行税收会计和统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以及进行税务检查管理的原始依据第三条负责印制、领发、使用和保管税收票证的各级国税机关和税务人员,以及领取和使用税收票证的扣缴义务人、代征单位(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国家税务局税收规划核算部门主管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

税收票证管理工作是税收规划核算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国家税务局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必须配备与其工作相适应的票证管理人员;使用税收票证的各级局国税机关的票证管理工作由票管员负责,扣缴义务人、代征单位(人)及其他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票证的管理工作。

一、省级国税机关税收票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制定本省的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并监督其贯彻实施;2、负责本省权限内的各种税收票证的管理、印制及本省的税收票证的领发工作;定期制定全省票证用量计划,确保各种票证及时供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4.27•【文号】国税发[2005]70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预算、决算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进一步深化部门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国家税务局系统项目申报文本(范本)国家税务总局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国家税务局系统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下称国税局系统)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投资决策的科学,促进税收任务的完成和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04〕84号)精神,结合国税局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国税局系统行政、事业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三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国税局系统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的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预算。

第四条项目支出设立,按照其性质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和其它类项目。

(一)基本建设类项目,是指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根据基本建设项目投资需要安排的支出项目。

(二)行政事业类项目,是指国税局系统为开展某种专项业务或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行政事业费开支的项目。

包括办案费支出、信息化建设专项支出、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支出、代征代扣手续费支出等。

2018年新发票管理办法细则-推荐word版 (6页)

2018年新发票管理办法细则-推荐word版 (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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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201X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为贯彻落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X〕19号),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第五条修改为:“用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本决定自201X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X年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X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条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税务公文主题词表(国税发[2004]133号)

税务公文主题词表(国税发[2004]133号)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发[2004]133号【发布日期】2004-10-09【生效日期】2004-1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公文主题词表(国税发[2004]1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现将总局修订的《税务公文主题词表》及其使用说明印发给你们,自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公文主题词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229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二○○四年十月九日税务公文主题词表主表01 税务综合类(139个)01A税务(29个)税收涉外税收中央税地方税共享税税种税目税率税额税款税源税负计税依据计税价格计税方法起征点免征额征免开征不征停征优惠减免减征免征缓征退税豁免01B税法(61个)税制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办法细则规定规则规程规划政策制度施行实施执行工作体制权限范围解释注释认定界定确认检查执法检查专项检查验收调查处理调整变更更换补充修改修订清理整顿纠正更正暂停停止废止取消撤销改革试点申请审议审批行政许可审核批准核准备案生效程序特案费改税01C纳税人(36个)企业公司集团国有集体民营私营联营股份制企业乡镇企业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劳服企业供销社信用社外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代表机构驻外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个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农民农户外国人外籍雇员外国居民华侨港澳台同胞扣缴义务人01D 税务行政复议(13个)复议管辖移送受理审理申请人被申请人案例诉讼起诉应诉适用02 税收制度类(207个)02A流转税(78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抵扣价外费用混合销售代销征收率预征率定额专用发票认证选票先征后返即征即退货物农业产品粮食棉花成品油加油站图书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种子黄金白银电子出版物加工修理修配机电产品消费税消费品委托加工卷烟酒类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珠宝玉石汽油柴油汽车摩托车包装出口退税进口出口专用税票免抵退营业税劳务收费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建筑安装服务业代理业饮食业旅游仓储租赁业广告物业车辆购置税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燃油税02B 所得税(53个)企业所得税所得利润股息利息财产转让股权财产租赁特许权使用费境内境外扣除列支成本费用管理费技术开发费捐赠损失呆帐坏帐亏损弥补贴息固定资产折旧赞助赔偿汇算清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税预提税抵免饶让特区开发区开放区保税区工业园区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补偿金劳务报酬稿酬红利偶然所得其他所得02C 财产税(42个)资源税矿山独立矿山联合企业矿产品原油天然气煤炭黑色金属原矿矿石有色金属盐资源等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房产产权所有人原值资产评估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机动车非机动车船舶印花税合同印花税票证券交易税证券交易遗产税遗产继承赠与02D 行为税(9个)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增值额评估价格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屠宰税筵席税02E 农业税收(16个)农业税常年产量地方附加灾歉农业特产税农业特产品牧业税牲畜耕地占用税契税房屋买卖典当交换土地使用权02F 其他征收项目(9个)教育费附加附加率文化事业建设费社会保险费矿区使用费费率对台直接贸易调节税其他收入03 征收管理类(94个)03A计划(22个)预算决算收入指标基数追加入库返还清欠抵顶核减统计数据汇总报表口径分析测算普查立项纳税能力03B 征收(13个)缴纳解缴扣缴抵缴代征预征补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核定延期滞纳金03C 管理(29个)征管税务登记证件代码验证注销帐簿凭证完税凭证式样纳税申报纳税资料纳税地点执法税务处理协查集贸市场税控装置加油机收款机反避税关联企业转让定价情报交换税务代理税务咨询注册税务师办税服务厅03D 稽查(20个)举报偷税逃税骗税抗税欠税违章案件扣押查封解除拍卖追缴强制措施纳税担保保证金处罚罚款赔偿03E 发票(10个)印制使用防伪专用品监制章工本费换版稽核缴销收缴04 行政管理类(194个)04A文秘(45个)机关机要印章公文档案会议文件材料发布颁发印发报送转发补充讲话总结批示方案决议命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意见批复函纪要议案纲要要点贯彻信息情况资料督查调研经验交流宣传信访04B 人事(57个)行政人员干部公务员考试录用聘用职工工人招聘合同制家属子女知识分子专家聘任任免考察考核选派选拔推荐任职免职职称待遇福利离休退休退职挂职锻炼竞争上岗安置转业退役调配回避机构职能设置编制评比表彰奖励模范先进证章证书处分辞退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行风建设基层工作援藏04C 教育(10个)学校教师学生留学培训学习教材学历学位04D 监察(13个)纪检廉政建设反腐败纪律监督审查受贿贪污非法所得违纪违法查处04E 财务(24个)经费补助拨款划转计提支出包干超支核销基建装备手续费比例会计帐务帐目票证核算结算清算审计收据清产核资金税工程计算机软件硬件网络数据库病毒04G 外事(22个)外交外交人员国际会议国际组织国际合作出访出国出入境护照签证邀请来访谈判会谈协议协定议定书换函备忘录安排外国专家04H 保卫(8个)保密安全治安防火事件事故综合治理04I 行政事务(7个)行政工作制度活动休假疗养后勤05 经济综合类(149个)05A经济管理(47个)经济财政工商海关产业行业改造改组改制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开发西部开发财产资产资金资本基金集资彩票不动产无形资产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财产使用权商标权著作权商誉产权出让转让受让经营兼营生产建设破产承包转包租赁出租承租转租租金招标中标05B工业(22个)冶金钢铁地矿机械设备电子化工石化航天航空核工军工轻工食品盐业烟草印刷纺织服装建材勘探05C交通(10个)运输铁路公路民航机场飞机港口码头车站05D能源(6个)石油电力电站煤矿核能05E 邮电(4个)电信通信邮政05F 农业(12个)农村农场农垦农副产品渔业畜牧业种植养殖饲养捕捞农民负担05G 林业(4个)林场森工绿化05H 水利(5个)防讯抗洪抗旱三峡05I 商业(21个)商品物资期货市场销售专卖批发零售展销采购价格仓库储备储运外贸外资独资合资合作电子商务银行保险金融机构信托贷款转贷融资租赁存款储蓄借款利率还贷股票债券外汇外币汇率06 一般综合类(100个)06A公安(4个)警察武警非法组织06B司法(6个)法院律师检察劳改劳教06C民政(15个)灾害灾区慰问救灾赈灾募捐抗震贫困地区扶贫残疾人救济以工代赈烈士抚恤06D科技(16个)科学技术科普科研鉴定创新发明实验环保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地质气象地震测绘06E文化(11个)文艺出版版权报刊年鉴发行征订电影电视音像06F卫生(7个)医院医药防疫计划生育保健医疗06G体育(5个)运动员教练员运动会比赛06H 劳动(7个)就业失业下岗待岗再就业社会保障06I 军事(6个)军队国防军需武器人防工程06J 党派团体(14个)共产党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组织工会共青团青年妇联妇女儿童协会学会基金会06K 人大(4个)议案建议选举06L 政协(3个)统战提案06M 民族(1个)06N 宗教(1个)附表01中国行政区域(56个)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01B东北(4个)辽宁吉林黑龙江01C华东(8个)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01D中南(7个)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01E西南(6个)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重庆01F西北(6个)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01G台湾(1个)01H香港(1个)01I澳门(1个)01J城市(16个)大连青岛厦门宁波深圳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广州西安成都济南杭州02世界行政区域(229个)02A亚洲(50个)中国蒙古朝鲜韩国日本越南老挝柬埔寨缅甸泰国马来西亚新加坡文莱菲律宾印度尼西亚东帝汉尼泊尔锡金不丹孟加拉国印度斯里兰卡马尔代夫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格鲁吉亚阿塞拜疆亚美尼亚巴基斯坦阿富汗伊朗科威特沙特阿拉伯巴林卡塔尔阿联酋阿曼也门伊拉克叙利亚黎巴嫩约旦巴勒斯坦以色列塞浦路斯土耳其02B欧洲(45个)冰岛法罗群岛丹麦挪威瑞典芬兰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摩尔多瓦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德国奥地利列支敦士登瑞士荷兰比利时卢森堡英国爱尔兰法国摩纳哥安道尔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梵蒂冈圣马力诺马耳他南斯拉夫斯洛文尼亚克罗地亚波黑马其顿罗马尼亚保加利亚阿尔巴尼亚希腊02C非洲(57个)埃及利比亚突尼斯阿尔及利亚摩洛哥西撒哈拉毛里塔尼亚塞内加尔冈比亚马里布基纳法索佛得角几内亚比绍几内亚塞拉利昂利比里亚科特迪瓦加纳多哥贝宁尼日尔尼日利亚喀麦隆赤道几内亚乍得中非苏丹埃塞俄比亚吉布提索马里肯尼亚乌干达坦桑尼亚卢旺达布隆迪刚果民主共和国刚果加蓬厄立特里亚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安哥拉赞比亚马拉维莫桑比克科摩罗马达加斯加塞舌尔毛里求斯留尼汪津巴布韦博茨瓦纳纳米比亚南非斯威士兰莱索托圣赫勒拿02D大洋洲(25个)澳大利亚新西兰巴布亚新几内亚所罗门群岛瓦努阿图新喀里多尼亚斐济基里巴斯瑙鲁密克罗尼西亚联邦马绍尔群岛共和国帕劳北马里亚那群岛自由联邦关岛图瓦卢瓦利斯群岛和富图纳群岛西萨摩亚美属萨摩亚纽埃托克劳库克群岛汤加法属波利尼西亚皮特凯恩群岛02E美洲(52个)格陵兰加拿大圣皮埃尔和密克隆美国百慕大墨西哥危地马拉伯利兹萨尔瓦尔洪都拉斯尼加拉瓜哥斯达黎加巴拿马巴哈马古巴特克斯群岛和凯科斯群岛开曼群岛牙买加海地多米尼加波多黎各美属维尔京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圣基茨和尼维斯安圭拉安提瓜和巴布达蒙特塞拉特瓜德罗普多米尼克马提尼克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巴巴多斯格林纳达纳丁斯特立尼达和多巴哥荷属安的列斯阿鲁巴哥伦比亚委内瑞拉圭亚那苏里南法属圭亚那厄瓜多尔秘鲁巴西玻利维亚智利阿根廷巴拉圭乌拉圭使用说明为适应税务机关办公现代化的要求,便于标引和计算机管理检索税务机关的公文,根据《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和税收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结构务求合乎逻辑,涵盖面宽,便于使用,体现文档一体化的原则,国家税务总局对1998年印发的《税务公文主题词表(试行)》进行了修订。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上线运行及新旧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上线运行及新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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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上线运行及
新旧系统切换有关事宜的公告
【标 签】内蒙古自治区,金税三期,系统切换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 号】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0号
【发文日期】2014-12-22
【实施时间】2014-12-2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排,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将统一启用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2014年12月底开始进行新旧税收管理系统切换。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定于2014年12月29日至2015年1月7日期间,关闭所有业务系统,涉及核心征管、防伪税控等20余个子系统,暂停办理包括网上办税在内的所有涉税事项(网络发票开具除外)。

2015年1月8日8:30起,正式启用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全区国税系统所有办税场所开始受理纳税人各项业务,网上办税业务同时恢复。

2015年1月份征期顺延至2015年1月23日。

请广大纳税人于2014年12月26日前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登记、领购发票、代开发票等涉税业务。

对于系统切换带来的不便,敬请广大纳税人理解。

如有疑问,请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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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2019-7-24日修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成文日期:2019-7-2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9年7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3.税收票证管理办法4.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2019年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开展“减证便民”的要求,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改善税收营商环境,税务总局决定再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

同时,对本决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公布)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涉及的税务部门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税务总局一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和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

现公布如下:一、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取消25项税务证明事项(附件1)。

其中,12项(附件1所列第1-12项)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13项(附件1所列13-25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二、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一)废止1件税务部门规章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49号文件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02年修订)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02年修订)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0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2.12.30•【字号】内地税发[2002]123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内地税发[2002]123号)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现将修订后的《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区局反映。

2002年12月30日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票证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安全完整及时入库和征收业务的顺利进行,充分发挥税收票证在税收管理、、会计核算、税务稽核中的作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票证,是指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税机关)组织税款、基金、费用及滞纳金、罚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时使用的法定收款和退款和凭证(不包括农牧业税收票证)。

税收票证既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办理退还税款的完税或退还税款的法定证明,又是税务机关实际征收或退还税款的凭证,也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收会计和统计核算、监督的原始凭证以及进行征收检查管理的原始资料。

第三条税收票证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要求、手续对税收票证的设计和印制、领发、保管、填用、结报缴销、作废和停用、盘点、损失处理、核算和检查等各个环节和过程进行的管理。

负责印制、领发、使用和保管税收票证的各级地税机关和所属税务人员以及领取和使用税收票证的扣缴义务人、代征和代售单位(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所有税收票证承印企业在印制、保管及发运税收票证过程也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全区各级地税机关的计划会计统计征收部门(以下简称计征部门)主管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实务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实务

试题范围: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实务一、填空1、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2、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3、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

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

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4、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5、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6、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7、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8、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9、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按照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不再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0、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

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11、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12、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13、发票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

14、税务机关在发售发票时,应当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管理费,并向购票单位和个人开具收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06.30•【文号】国税发[2003]79号•【施行日期】2003.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和审计署制定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8号)规定,结合国税局系统的实际情况,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72号)停止执行。

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附件:国家税务局系统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账户的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财政部、人民银行、监察部和审计署制定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税局系统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涉及税款的账户管理另行规定)。

国税局系统预算单位分为总局及总局直属预算单位(以下简称总局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及所属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各省预算单位)。

第三条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财政审批、备案制度。

国税局系统内部按照“下管一级”的财务管理体制进行逐级上报、审核和备案。

第四条预算单位的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总局财务管理司是总局预算单位及省局本级机关和省局财务处(或计财处,以下称为系统财务部门)银行账户的最终审核并签署意见的上级审核(主管)部门,也是向财政部报送总局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申报、备案文件的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强化税源监控,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开普通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普通发票的行为。

第三条代开普通发票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遵循属地管理原则。

第四条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范围与对象包括:(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

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经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2.被国税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可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国税机关代开发票。

(二)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代开发票。

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6]38号

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6]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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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 税人经 营范围变化后应当 自发生变化之 日起 3 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办理变更税 务登记。 九、 税务登记 证件的管理 ( 临时税 务登记转为税 务登记的, 务机 关收 回临时税务登记证 件, 一) 税 发放 税务登记证件 ,
纳税人补填税 务登记表 。 局 、 地方税 务局联 合办理税 务登记 , 纳税人共 同核发一个税 务登记证 。 为 确有 困难的地方 , 国家税务局 、 方税务局仍分 别办理税 务登记 。联 合办理税务 登记 的具体要 地
求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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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 证税务登记证 件的规 范和统一 , 务登记证件式样 由总局确定( 税 式样标准 见附件 1 ) 。 本着节 约的原则 , 次统一换 发税 务登记 证件 只换 发正本 内芯和 副本 。 本 纳税 人可 以继续沿 用 已 有的正 本外框 , 也可 以选择到 市场购买 或者 由税 务机 关提供 正本 外框 。 对新 办税务登记 的纳税 人, 核发包 括外框 的整套税 务登记证件 。正本外框 的式样及制作 , 由省级税 务机关确定 。
发 (045 号) 定进 行 。 2 o)7 的规 四、 税务登 记证件的 内容 、 式样 税务登记证件 正本主 要内容包括: 纳税人识别号( 务登记证号码)纳税人名称 、 、 即税 、 地址 法 定代表人 ( 负责人)登记 注册类型 、 或 、 经营范 围、 扣缴 税款事项 、 发证税 务机 关( 章)发证 日期 盖 、 等; 副本 还应包括开户银 行及账号 、 有关 资格认定 、 验证记 录等栏 目。
税 务登记证工本 费的情 况要做好统 汁核箅 工作。 六、 税务登 记证件的 印制 国税系统 使用的税 务登记证件 由总局统 一纳入集 中采购招标 印制 。 地税系统使用的税 务登记证 件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按照统一式样 、 参照总局 的方式组织 印制 。 各地 国家税 务局 、 方税务局 联合办理税 务登记 的, 地 国税系统使 用的税务登记证 件 由总局 统一印制 。 七、 新税 务登记证 件的启用 时问 20 年 8月 1日起全 国统 一开始换 发、 06 启用新税 务登记证件 :07 1 1 20 年 月 日起 旧税务 登 记证件不 再有效 。20 年 8月 1日前 , 06 不能提前换 发、 启用新 的税 务登记证件 。 20 06年 8月 l 目起新办税 务登记 的纳 税人核发新 的税务 登记 证件 。 06 上半年新办 税 20 年 务登记的纳 税人 , 8月 l曰后也要 换发新证 , 但不再 另行 收取工本 费。 八、 准备 工作要 求 ( 在税务 登记证 印制准备阶段, 一) 各地要按照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 抓紧进行相关软件的修 改, 并做好软件升级的各项业务 、 技术准备工作。 金税工程( 合征管软件) 综 由总局统一修 改、 下发 。 ( ) 开始前 各地 国家税 务局 、 - 换证 地方税 务局对各项工 作要 协调一致 , 并对共 管户 基本信息 进行 比对 , 补充完善 纳税人基本 信息 。 地要严格按 照税务登记 管理办法和完 善税务登 记管理 各 若干 问题 的通知确 定的原则编 制纳税人识 别号 , 以促进 信息共享 。 ( 换证 开始时 , 启用修改后 的征管软件 , 三) 即 在换证过 程中对纳税 人信息进行更 新 。 ( 税务机关应 当于换发税 务登记 证件工作开始 3 四) O日前 , 办税服务厅及新 闻媒 体上发布 在 《 关于统 一换发税务 登记证件 的公告》公告 文本见附件 2, ( )告知纳税人 。 九、 换发税 务登记证件 的程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逐条解读为切实转变税务机关工作职能,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国家税务总局开展了“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全面全程提速办税,给诚信守法的纳税人提供更多的办税便利,现将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公告如下:解读:可称作: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五项措施。

一、简化纳税人领用增值税发票手续取消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手工验旧。

税务机关应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发票税控系统报税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36号)规定:发售专用发票实行验旧供新制度。

纳税人在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向国税局提交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并申报专用发票领购、使用、结存情况和税款缴纳情况。

国税局审核无误后,方可发售新的专用发票。

1、验旧(1)检验纳税人是否按法规领购和使用专用发票。

(2)检验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与纳税申报是否相符,有无异常情况。

(3)根据验旧情况登记领购簿。

2、供新(1)审核购票员出示的领购簿和身份证等证件,检查与《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台帐》(附件六)的有关内容是否相符。

(2)审核纳税人填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单》(附件七)。

(3)对证件资料齐备、手续齐全而又无违反专用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发售机关可发售专用发票,并按法规价格收取专用发票工本费。

根据上述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在纳税人领用发票前,需通过验旧供新程序,以审验纳税人申报纳税和专用发票使用情况,凭发票开具清单及已开具发票的最后一份存根联办理,此项工作用时较长,容易造成办税大厅排队现象,影响办税效率。

税务机关应用一般纳税人发票税控系统报税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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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登记证费和普通发票工本费专项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 号】内国税征字﹝2001﹞30号
【发文日期】2001-09-07
【实施时间】2001-09-0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纳人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缴库和会统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1﹞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1﹞71号)要求,从2001年7月1日起,税务登记证费和发票工本费(以下简称“两费”)纳入中央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文件下发后,各地不断询问一些具体问题,经整理现将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从2001年7月1日起,各基层单位对收取的“两费”要及时、如数地就地入库。

具体办理的程序是:办理税务登记证或购买普通发票,在审核完办(换、变更)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资料或在售票前对普通发票存根审核后,仍由登记窗口或发票发售窗口按现行规定开具收据,然后由申报征收窗口根据收据金额收款后,填开(打印)完税凭证,其中:采用缴款书转帐的,由税务机关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缴库,纳税人凭借缴款书第一联到登记窗口、发票窗口领取登记证或普通发票;采用现金缴纳的,由税务机关填开税收通用完税证,纳税人凭借完税证第二联到登记窗口、发票窗口领取登记证或普通发票;采用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纳税专用卡)、储蓄存折(包括存单)或电子结算方式缴纳的,由税务机关或收款银行填开《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缴库,纳税人凭借《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第二联到登记窗口、发票窗口领取登记证或普通发票。

二、为了确保税务登记证办换证以及普通发票印制发放等费用的正常支出,自治区国税局根据各地实际需用量核拨一部分周转金。

普通发票暂维持现行的印制办法,自治区国税局先按照各地季度需用量预拨一部分周转金,以后每季度周转金按上季度实际入库数核拨。

由于自治区国税局统一印发税务登记证,因此税务登记证周转金原则上不予下拨,但考
虑到各地在办理税务登记证工作中涉及到保管、运输、装卸等费用,故自治区国税局酌情下拨部分税务登记证周转金。

三、各地应按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核定普通发票工本费,普通发票价格构成应包括:制作成本(主要是印刷费,即:材料费、人工费、机器设备费、制版费、打字装订费等)、运输、仓储保管(指仓库租金、防火、防盗、防虫、防鼠、防霉等)、劳务(指武装押运、装卸、保安等)、损耗(自然损耗、换版损失)、宣传、发票领购簿及其它有关费用。

四、对于下拨周转金的管理,各地要按照规定的列支范围及财务制度规定严格报批、核准手续,专款专用,不准超范围列支和挪用,更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坐支票款。

五、按照“两费”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目前自治区国税局已经对征管软件做了修改并已下发,各地要使用征管软件进行会计核算,如在运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自治区国税局,以便进一步完善。

六、各盟市局主管发票和登记证的部门要对“两费”的收取情况建立明细帐并进行实物核算,定期与计会部门核实、对帐。

各盟市国税局对旧的税务登记证款和普通发票工本费要抓紧进行清理、结算。

并按照有关规定将旧登记证款如数上缴自治区国税局,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占用、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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