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良原真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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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ra Document on Authenticity

《奈良原真性文件》

背景:

在美国圣菲召开的世界遗产委员会第16次会议上,围绕着《实施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中的“原真性检验”,有关文化遗产原真性的议题被深入讨论。世界遗产委员会希望,在ICOMOS(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建议的基础上,通过国际专家们的讨论,对文化遗产原真性的概念和应用作进一步的阐释。

日本政府慷慨承诺在日本历史名城奈良举办一次重要的国际专家会议,以进一步考察与《世界遗产公约》有关的原真性问题。

为了筹备奈良会议,在ICOMOS、ICCROM(国际文化财产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简称“罗马中心”)和世界遗产中心的合作下,挪威和加拿大政府于1994年1月31日至2月2日在挪威卑尔根举办了一次预备研讨会。研讨会文集《有关世界遗产公约的原真性会议》由挪威的里克圣蒂克瓦尔雷(Riksantikvaren)出版。

1994年11月1日至6日召开的“奈良原真性会议”上,来自28个国家的45名与会者讨论了许多与原真性定义和评估有关的综合性议题。应当看到,世界上有些语言并没有恰当词汇来准确表达原真性概念。

《奈良原真性文件》包含着专家们深入思考的成果。世界遗产委员会注意到,专家们对于原真性作为界定、评估和监测文化遗产的一个本质要素,具有普遍的认识一致性。专家们特别关注考察世界的文化多样性及这种多样性的许许多多表达方式,从古迹、遗址,到文化景观,到非物质遗产。尤其重要的是,当原真性涉及文化遗产时,这一概念和应用应根植于特定的文化环境中,并应得到相应的考虑。

专家们认为,世界上不同地区之间和专家组之间,就文化遗产多样性进行范围广泛的对话,对于进一步提取与文化遗产有关的原真性概念并改善其应用,是极为重要的。ICOMOS、ICCROM和世界遗产中心鼓励这种持续的对话,它将得到世界遗产委员会的专门注意。

建议

1.我们,聚集于日本奈良的专家们,感谢富有慷慨精神和智慧勇气的日本政府能及时地提供一个论坛,使我们可以对遗产保护领域的传统思想发起挑战,并就拓展我们视野的途径和方法进行论辩,它将使文化多样性和遗产多样性在保护实践中得到更多的尊重。

2.我们也认识到世界遗产委员会所提供的讨论框架的价值。委员会希望,原真性检验的应用,能以给与所有社会的社会价值观与文化价值观以充分尊重的方式进行,能在考察那些提名给《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遗产的突出的普遍性价值中进行。

3.《奈良原真性文件》构思于《威尼斯宪章》(1964)的精神之中。它以《威尼斯宪章》为基础,并顺应当代世界对文化遗产日益扩展的相关内容和利害关系,拓展这种精神。

4.在一个逐渐受制于全球化和趋同化力量的世界上,在一个对文化身份的追求往往通过扩张性民族主义和对少数民族文化的压制来实现的世界上,在遗产保护实践中注重原真性,由此产生的本质性贡献是澄清和指明人类的集体记忆。

文化多样性和遗产多样性

5.世界的文化多样性和遗产多样性,是人类精神丰富性和智慧丰富性的不可替代的源泉。对我们世界的文化多样性和遗产多样性的保护和加强,应作为人类发展的一个本质方面加以积极推动。

6.文化遗产的多样性存在于时空之中,它要求尊重其它文化及其信仰体系的所有方面。在多种文化价值观表现出处于冲突状态的情况下,对文化多样性的尊重,要求承认各方的文化价值观的合法性。

7.所有的文化与社会都根植于特定的物质和非物质的表现形式与方式。这些形式与方式构成它们的遗产,应该被尊重。

8.落实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一项基本原则十分重要,该原则是:一方的文化遗产也是大家的文化遗产。对文化遗产的责任及管理,首先应属于产生它的文化族群,然后属于关心它的文化族群。然而,除上述责任外,遵守为保护文化遗产而制定的国际宪章和公约,也有义务重视源自宪章、公约的准则和责任。对每个族群来说,应当努力做到平衡自己的需求与其他文化族群的需求,只要达到这种平衡不损害他们基本的文化价值观。

价值和原真性

9.对各种类型和各个历史时期的文化遗产的保护,根植于遗产自身的价值。我们对这些价值的理解能力,部分依赖于用于理解这些价值的信息源的可信性与真实性程度。对这些信息源的认识和理解,与文化遗产原初的和后续的特征有关,是评价遗产原真性所有内容的必要基础。

10.原真性,如按照上述方式思考并得到《威尼斯宪章》认可,看来是评审遗产价值的本质因素。对原真性的理解,在文化遗产的所有科研中,在保护与修复规划中,也在《世界遗产公约》和其它文化遗产目录所采用的申报程序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

11.有关文化遗产价值及相关信息源可信性的一切判断,在不同文化之间可能是不同的,甚至在同一文化内,也可能不同。因此,不可能依据固定标准进行价值和原真性的基本评判。相反地,为了尊重所有文化,则要求对遗产的特性必须在其所隶属的文化环境中加以思考和评判。

12.因此,最为重要和最为紧迫的是,在一种文化内部,对遗产的定位,应需依据遗产价值的特殊性质,以及相关信息源的可信性和真实性。

13.依据文化遗产的性质及其文化环境,原真性判断会与大量不同类型的信息源的价值相联系。信息源的内容,包括形式与设计,材料与质地,利用与功能,传统与技术,位置与环境,精神与情感,以及其它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对这些信息源的使用,应包括一个对被检验的文化遗产就特定的艺术、历史、社会和科学角度的详尽说明。

定义

保护:是指用于认识遗产,了解它的历史和涵义,确保遗产的物质安全,如果需要,确保其修复和加固的所有行动。

信息源:是指使认识文化遗产的性质、特性、涵义和历史成为可能的,一切物质型、文字型、口头型和图象型来源。

[注意:这个文本在奈良会议闭幕时正式通过。它仍需稍做调整,以使英文文本与法文文本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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