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劳务企业劳务队长管理
规范劳务分包市场,推行农民工身份实名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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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范 劳 务 分 包 市 场 , 推 行
农 民 工 身 份 实 名 制 管 理
赵 万发 郑 尚 群
摘 要 :当前 ,从全 国范 围劳务分 包市场管理 、农 民工身份管理还 处在探 索阶段 ,对这项工作 的推 行和 完 善 ,对 于 劳 务企 业 的 培 育和 发 展 具 有 重要 的 意 义 。 笔者 结 合 天 津 市 劳务 分 包市 场 管理 的 工 作 实 践 ,与 各 位共 同探 讨 如何规范劳务分 包市场,推行农r x 身份 实名制管理 。 L - 关键 词 : 包工 头 劳务 队长 农 民 工 身份 管 理 实名 制 管 理
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 52 0 /0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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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规范 劳务 分包 市场 ,包 工头必须从建筑业退出。 ( )包工头下 岗,实行 劳务队长资格准入 一 天津 “ 工头”被禁止后 ,取 而代 之的是实行资 包 格 准人 的劳务 队长制度 。为规范管理 ,天津市 特制定
了《 天津市建筑劳务企 业劳务 队长管 理办法 》,该 办
法规定 :劳务 队长必须 经过培训方可从 事劳务作业 的
水平 和依法办事 的能力 ,确保 了服务质量。
务 ,做到早介 入、早梳理 、早 服务 、早指导 ,确保重
点工程 的顺利 实施 。2 0 年先后 深入到多个 区重点项 07
总之 ,天津西青 建交 中心虽然取得 了一些成绩 。
但是 与各级领导 的要 求相 比 ,与全 国先进地 区相 比, 与 当前 的建 筑 市场 发展 需要 相 比还 存 在 着一定 的差 距 。今后 ,我们要不 断向同行学 习 ,吸取好 的经验 和 做法 ,解 放思想 ,加 大有形建筑市 场建设力度 ,力争 实现更大的创新发展 。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劳务企业劳务队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劳务企业劳务队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0.30•【字号】建筑[2006]1121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劳务企业劳务队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筑[2006]1121号)各区(县)建委,各有关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本市建筑劳务活动的管理,逐步实现劳务队长的职业化、规范化,有效遏制包工头借照挂靠承揽工程的违规行为,建立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依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天津市建筑劳务企业劳务队长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区(县)建委、各集团、各驻津建管处要认真做好贯彻工作,积极推动劳务队长制度的建立。
二、各劳务企业积极做好劳务队长培训工作。
经培训合格的劳务队长方可从事劳务作业的组织和管理活动。
未经培训的劳务队长自11月1日起由所在企业统一组织培训报名,报名地点设在市建交中心二楼劳务队长培训窗口,报名时间截止到11月底。
(报名具体事宜见)三、各总承包企业积极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要对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企业的工程项目逐一进行落实。
11月底所有总包企业的分包工程现场劳务队长均需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从12月1日起,市、区(县)建委进行全市大检查。
特此通知二OO六年十月三十日天津市建筑劳务企业劳务队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筑劳务活动的管理,促进劳务企业发展,实现劳务队长的职业化、规范化,有效遏制包工头借照挂靠承揽工程的违规行为,建立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依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建筑[2003]182号•【施行日期】200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建筑[2003]18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信用机制,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建设项目实行工程担保。
其他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担保是指承包人的履约担保和业主的支付担保。
第四条承包人履约担保和业主支付担保应当采用第三方保证担保的方式。
担保人对其出具的保函或担保书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工程担保可由在中国注册的银行、保险公司出具保函或担保公司出具担保书,也可由具有法人资格和具有担保能力的企业出具担保书。
第六条企业担保应当遵守国家关于企业之间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定。
在同一建设项目中不允许两家企业互相担保或多家企业交叉担保。
第七条市、区(县)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按照管理分工,对本办法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凡未按本办法规定提供履约担保和支付担保的,不予办理工程承发包合同备案。
第二章履约担保第八条履约担保是担保人对承包人按照承发包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所做的一种经济承诺。
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时,向业主提交履约担保。
第九条履约担保额度视建设项目结构复杂程度和规模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承包人的履约担保金额一般为工程承发包合同总价的5~10%。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招标项目,担保金额为工程承发包合同总价的10~15%。
第十条承包人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截止到承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业主应当在承包人履约担保有效期截止日后5日内解除担保人对承包人的履约担保。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3.31•【字号】建筑[2009]259号•【施行日期】2009.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的通知(建筑[2009]259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省驻津建管办,各施工企业:为维护建筑业农民工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保持我市良好的建筑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施工总承包企业管理责任1.明确管理职责。
按照“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总包企业)应将其所使用的劳务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纳入企业管理范畴,实施有效管理,不得“以包代管”。
2.建立健全管理组织机构。
总包企业应建立健全农民工管理的组织机构,公司、分公司成立专职部门负责农民工管理业务,有条件的企业可设立控股劳务公司,对农民工直接实施管理。
项目经理部必须配置专职的农民工管理员,明确岗位责任。
3.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总包企业要不断完善内部劳务分包管理办法,制定并实施强化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用工登记、日常考勤、工资支付与发放等相关制度,提高建筑业农民工管理水平。
4.规范分包合同管理。
总包企业发包劳务工程,必须按规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并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劳务分包合同应约定分包款支付时间、计价方式和标准、支付方式等内容,按合同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5.建立稳定的劳务关系。
总包企业应对所使用的劳务企业履约及综合管理能力及时进行评估,建立合格劳务企业名录,对于履约管理能力差或不服从管理的分包企业及时清退。
二、明确劳务企业用工管理责任1.劳务企业应服从总包企业的管理,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8.11•【字号】津住建发〔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住建发〔2021〕11号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营造诚实守信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1年8月11日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营造诚实守信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工程企业)进行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通过天津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归集建设工程企业在本市的信用信息后进行的信用综合量化评分。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工作,市建筑市场服务中心负责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的日常工作。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造师注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造师注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5.30•【字号】建筑[2007]589号•【施行日期】2007.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造师注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建筑[2007]589号)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我委制定了《天津市建造师注册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建造师注册管理实施细则二○○七年五月三十日附件:天津市建造师注册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一、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依据《行政许可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天津市范围内一、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作为本市一、二级建造师注册的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一级建造师注册的申请受理、初审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二级建造师注册的申请受理、审批及日常管理工作。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区县建委”)作为一、二级建造师注册的初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管施工企业一、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受理、初审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注册申报第四条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对应下述十个专业申请注册: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对应下述六个专业申请注册: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6.04•【字号】津建设材〔2016〕298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津建设材〔2016〕298号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海河教育园经建局、各功能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的安全使用和监督管理,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经市建委办公会研究,决定出台天津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6月4日天津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的安全使用和监督管理,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安装质量检验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是指在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使用的塔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架桥机、高处作业吊篮等。
本规定所称架设设施是指在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使用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整体提升模板等。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使用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承担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使用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使用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天津市建筑工程劳务计价规程
天津市建筑工程劳务计价规程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年月目录一、建筑工种人工成本基价二、建筑工程实物量劳务相关标准三、建筑工程劳动力消耗标准四、装饰工程劳动力消耗标准五、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简表附录:国家和本市有关文件、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市政府文件津政发[]号批转市建委等六部门关于建立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管理机制意见的通知、市建交委建筑[]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建交委建筑[]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管理机制的通知、市建交委建筑[]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天津市建筑工程劳务计价规程》说明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文件精神,规范劳务市场秩序,完善劳务分包制度,维护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促进建筑行业和谐发展,我们编制了《天津市建筑工程劳务计价规程》(以下简称“本规程”),本规程旨在为广大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工人员在劳务计价、结算等各个环节提供直观和便捷的服务。
二、本规程包括天津市建筑工种人工成本基价、建筑工程实物量劳务相关标准、建筑工程劳动力消耗标准、装饰装修工程劳动力消耗标准、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简表及附件。
.建筑工种人工成本基价是指支付给直接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的劳务费用,是生产工人工作小时的劳动报酬。
.建筑工程实物量劳务相关标准中人工单价, 按同工种技术水平以高、中、低级别的劳动组合综合取定,其工作内容执行现行全国统一《建设工程劳动定额》的有关规定。
.劳动力消耗标准是依据现行全国统一《建设工程劳动定额》和本市现行有关计价依据编制的。
其中建筑工程劳动力消耗标准和装饰装修工程劳动力消耗标准是施工企业编制劳动工资计划的参考,也可作为管理部门规范建筑劳务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指导劳务结算的依据。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简表是根据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归纳整理的,以满足使用者采用建筑面积人工单价计价方式时直观便捷地应用。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12.31•【字号】建质安〔2004〕1511号•【施行日期】2004.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标准》的通知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根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天津市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标准附件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高我市施工现场管理水平,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标准。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含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应执行本标准。
第三条本标准包括总则、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标准、拆除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标准和附则。
第二章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第四条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设立施工现场围档。
围档应设置合理,整齐划一,应采用灯光装饰。
建筑工程应当根据工程地点、规模、施工周期和区域文化,设置与周边建筑艺术风格相协调的实体围挡。
市容景观道路及主干道的建筑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其他地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米。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对施工所占用的场地四周设置金属彩板围挡,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米;横不留隙,竖不留缝,底部用直角扣牢。
第五条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实体大门,宽度不得大于6米,严禁透视及敞口施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施工现场安全防范和开展建筑业农民工身份实名制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施工现场安全防范和开展建筑业农民工身份实名制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4.27•【字号】建筑[2008]356号•【施行日期】2008.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施工现场安全防范和开展建筑业农民工身份实名制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建筑[2008]356号)各区、县建委,各局、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我市建筑业农民工约30余万人,分布在全市近1700个在施工地之中。
农民工群体具有数量众多、流动性大、劳动关系多样化、安全防范意识薄弱的特点,部分企业对农民工身份实名制管理薄弱,加上建筑物本身具有公共活动空间的性质,容易给各种敌对势力和恐怖分子以可乘之机,混入施工现场进行破坏活动。
为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做好我市迎奥运和达沃斯论坛期间安全稳定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严防恐怖分子藏匿施工现场,确保社会和谐安定,市建委决定从5月4日起至7月底,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做好施工现场安全防范和建筑业农民工身份实名制管理专项检查活动。
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检查范围和内容本次专项检查范围是全市所有建筑工地,专项检查内容是各施工现场的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总包项目部)贯彻执行《关于实施建筑业农民工身份管理的通知》(建筑[2007]242号)文件、落实我市建筑业农民工身份实名制管理制度的情况,包括农民工身份实名制管理、农民工考勤记工管理以及农民工实名制备案信息网络上传等情况。
具体如下:(一)实名制管理制度1.自即日起,全市施工企业(含进津企业)必须为所有农民工统一制备实名制胸卡(胸卡格式见附件1)。
胸卡必须注明农民工姓名、照片、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工程名称、从事工种和证件有效期等。
2.总包项目部对进场施工的所有工种专业队伍全部登记入册,随时掌握各专业队伍的农民工增减情况,准确掌握进场农民工的信息。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颁布《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箱安全技术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颁布《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箱安全技术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8.02.23
•【字号】建科教[2008]138号
•【施行日期】2008.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颁布《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箱安全技术标准》的通知
(建科教[2008]138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配电箱和开关箱的安全质量,使其技术可靠、经济合理,天津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站等单位按照市建委《关于下达2006年度建设系统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和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建科教[2006]1078号)要求,编制完成《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箱安全技术标准》。
经我委组织专家审定,现批准《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箱安全技术标准》(DB29-182-2008)为我市地方工程建设标准。
自2008年4月1日起在我市施行。
各相关单位要认真执行本标准,施行过程中如有不明之处及修改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天津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站。
本标准由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
本标准由天津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站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标准由天津市建设科技信息中心负责征订和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和复制。
特此通知
二○○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建质安[2005]121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02.03
【实施日期】2005.0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质安[2005]121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保证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必要资金投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五年二月三日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防止施工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和《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系指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以直接工程费合计为基数乘以相应系数计算确定的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施工安全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的改善所必须的费用。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委系统“三步式”执法适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委系统“三步式”执法适用范围》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建法[2008]1126号【发布部门】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8.12.01【实施日期】2008.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委系统“三步式”执法适用范围》的通知(建法[2008]1126号)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为全面推进建委系统“三步式”执法工作,创造城市建设良好的法制环境,根据市政府推行“三步式”执法工作的原则和要求,在总结建委系统各行政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实践工作的基础上,市建委对建设管理、供水管理、燃气管理、客运交通管理、风景名胜区管理“三步式”执法适用范围进行了梳理,对具体处罚条款按照完全适用、优先适用和不适用三种情况进行了界定,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单位在今后的执法中,严格落实“先教育规范、再限期整改、最后依法处罚”的三步式执法程序,为我市城市建设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做好执法工作。
附件内容可在下载。
特此通知附件:1、天津市建设管理“三步式”执法适用范围2、天津市供水管理“三步式”执法适用范围3、天津市燃气管理“三步式”执法适用范围4、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三步式”执法适用范围5、天津市风景名胜区管理“三步式”执法适用范围二○○八年十二月一日附件1:天津市建设管理"三步式"执法适用范围具体条款执法分类“三步式”执法界定备注1《建筑法》(国家主席令第91号 1998年3月1日施行)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建筑市场管理优先适用(注:不具备改正条件的不适用)2第六十五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范》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1.16•【字号】建筑[2009]31号•【施行日期】2009.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范》的通知(建筑[2009]31号)各区(县)建委,各招标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和规章,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使项目业主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做好招标投标工作,防止围标、串标、虚假招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建立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我委制订了《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招标投标规范自2009年2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附: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范二○○九年一月十六日附: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范(二○○八年十二月)前言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和规章,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规范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招标的行为,建立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组织有关单位编写了《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范》(以下简称“招投标规范”)。
本招投标规范分为18章,包括:总则、术语、招标范围规模标准、招标方式、招标资格、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招标文件、投标交底答疑会、投标文件、开标、评标、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工程标底和投标报价最高限价、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监督管理、附录。
本招投标规范由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和解释。
在使用过程中发现需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报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监督管理站,以供今后再修订时参考目录1总则2术语3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4招标方式4.1 一般规定4.2公开招标项目的确定4.3 可实行邀请招标的项目4.4可不招标的项目5招标资格5.1招标人自行招标5.2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6招标6.1一般规定6.2招标备案资料6.3 资格预审公告6.4 招标公告6.5 投标邀请书6.6投标申请6.7 重新发布公告7 资格预审文件7.1 一般规定7.2 资格预审文件编制7.3 资格预审文件解答、澄清或修改7.4 资格预审文件发放8 资格预审8.1 一般规定8.2 资格审查委员会8.3 资格预审8.4 确定合格投标人8.5 资格预审情况书面报告9 招标文件9.1一般规定9.2 工程勘察招标文件9.3 工程设计招标文件9.4 工程监理招标文件9.5 货物招标文件9.6 施工招标文件9.7招标文件解答、澄清或修改9.8 招标文件的发售10 投标交底答疑会10.1 一般规定10.2 踏勘现场10.3 投标交底答疑会10.4问题的解答、澄清11 投标文件11.1 一般规定11.2 投标文件编制11.3 投标文件递交和接收12 开标12.1 一般规定12.2 评标专家的抽取12.3唱标13 评标13.1 一般规定13.2 评标专家的更换13.3 评标专家的责任和义务13.4 评标原则和纪律13.5 评标准备和程序13.6 资格审查13.7 初步评审13.8 详细评审13.9 中标候选人的确定13.10 评标报告13.11 重新招标14 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14.1 确定中标人14.2 书面情况报告备案14.3 中标通知书的发放14.4 合同的签订15 工程标底、投标报价最高限价15.1 一般规定15.2 工程标底15.3 投标报价最高限价16 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编制16.1一般规定16.2资格审查内容16.3 初步评审内容16.4 技术标详细评审内容16.5 商务标详细评审内容16.6 资信标内容16.7 中标候选人确定方法16.8 中标人确定17 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17.1 一般规定17.2 投诉17.3 投诉的接收17.4 投诉的不受理18 监督管理18.1 一般规定18.2 违规情形附录A:资格预审合格通知格式附录B:未被确定合格投标人通知格式附录C:确认通知格式附录D:本招投标规范用此说明附录E:制定依据1总则1.0.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规章,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招投标规范。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取消分包交易服务卡、“劳务队长”考核认定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取消分包交易服务卡、“劳务队长”考核认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0.26•【字号】津建筑〔2018〕518号•【施行日期】2018.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取消分包交易服务卡、“劳务队长”考核认定的通知津建筑〔2018〕518号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建委,各有关施工单位:为深化我市建筑业“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经研究决定,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取消分包交易服务卡。
在本市承揽分包工程的施工单位,不需办理分包交易服务卡,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停止办理分包交易服务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应依法分包,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二、停止“劳务队长”考核发证。
已取得《天津市建筑业施工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岗位证书》“劳务队长”岗位资格的人员,可持证在施工项目部担任民管员,鼓励考取《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三、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应对分包单位加强管理,对劳务分包单位的用工情况和工资支付进行监督。
建筑劳务企业应切实加强用工管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四、本通知自2018年10月29日起施行。
《天津市建筑劳务企业劳务队长管理办法(试行)》(建筑〔2006〕1121号)、《关于天津市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分包交易服务卡>申办程序的通知》(建施交〔2004〕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2018年10月26日。
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6.21•【字号】津建筑〔2013〕481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用工正文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的通知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海河教育园区规建处、各集团(总)公司、各施工企业及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规范劳务用工行为,维护劳务用工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劳务用工管理的规范化。
根据《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天津市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6月21日天津市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维护劳务用工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委托市施工队伍管理站负责全市建筑业劳务用工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业劳务用工实行信用信息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施工企业劳务用工情况进行归集和评价,结果记入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
第五条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对其所承包工程的劳务用工管理负总责,并承担以下责任:(一)对劳务企业的日常管理、劳务作业和用工情况负监管责任;(二)对因劳务分包管理不到位引发工资拖欠问题的,在应支付劳务费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三)对其所直接聘用的劳务人员承担直接管理责任;(四)对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引发拖欠劳务人员工资问题的,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对其所承包工程的劳务用工管理履行以下义务:(一)核实劳务企业资质,并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分包交易服务卡、法人授权委托书等复印件整理归档。
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
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施工企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28号)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市建委制定了《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1、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2、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3、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明细表4、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变更申请表5、外地进津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人员备案登记表二〇〇五年八月三十日津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保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规范我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工商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三类人员以及实施安全生产考核管理的部门及人员,必须遵守本细则。
外地进津施工企业应在注册地取得建筑施工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到天津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站备案。
天津市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天津市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办法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海河教育园区规建处、各集团(总)公司、各施工企业及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规范劳务用工行为,维护劳务用工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劳务用工管理的规范化。
根据《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天津市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6月21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维护劳务用工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委托市施工队伍管理站负责全市建筑业劳务用工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业劳务用工实行信用信息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施工企业劳务用工情况进行归集和评价,结果记入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
第五条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对其所承包工程的劳务用工管理负总责,并承担以下责任:(一)对劳务企业的日常管理、劳务作业和用工情况负监管责任;(二)对因劳务分包管理不到位引发工资拖欠问题的,在应支付劳务费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三)对其所直接聘用的劳务人员承担直接管理责任;(四)对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引发拖欠劳务人员工资问题的,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对其所承包工程的劳务用工管理履行以下义务:(一)核实劳务企业资质,并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分包交易服务卡、法人授权委托书等复印件整理归档。
(二)应当与劳务分包企业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按本市有关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备案的合同报送工程项目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不得低于成本价格分包劳务作业,不得要求劳务企业垫资、带资承包。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在本市建设项目建立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制度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在本市建设项目建立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3.31•【字号】建筑[2009]258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在本市建设项目建立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制度的通知(建筑[2009]258号)各区、县建委,各局、集团(总)公司,各有关企业:为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长效管理机制,依据市政府《批转市建委等六部门关于建立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管理机制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6]9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在本市建设项目建立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由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设立,专门用于支付从事该建设项目劳务作业的农民工工资。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携带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在项目辖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银行开立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施工总承包企业也可选择项目辖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以确保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的安全使用。
三、建设单位应从工程总价款中单独列支农民工劳务费,分阶段划入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其中:建筑工程按工程总价款的15%比例列支,市政基础设施按工程总价款的8%比例列支。
建筑工程可采用在基础、主体和装修三个部位开工前分别按工程总价款5%、7%和3%的缴存方式,也可采用在开工前存入工程总价款的3%,其余款项每月按进度款12%的缴存方式;市政基础设施可采用在开工前存入工程总价款的3%,其余款项每月按进度款5%的缴存方式。
施工总包企业按划入金额向建设单位提供建安发票,作为工程款收入。
建设单位将存款凭证向项目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继续施工。
四、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资金是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项资金,只能划入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其他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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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劳务企业劳务
队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建筑[2006]1121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10.30
【实施日期】2006.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劳务企业劳务队长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
(建筑[2006]1121号)
各区(县)建委,各有关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本市建筑劳务活动的管理,逐步实现劳务队长的职业化、规范化,有效遏制包工头借照挂靠承揽工程的违规行为,建立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依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天津市建筑劳务企业劳务队长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建委、各集团、各驻津建管处要认真做好贯彻工作,积极推动劳务队
长制度的建立。
二、各劳务企业积极做好劳务队长培训工作。
经培训合格的劳务队长方可从事劳务作业的组织和管理活动。
未经培训的劳务队长自11月1日起由所在企业统一组织培训报名,报名地点设在市建交中心二楼劳务队长培训窗口,报名时间截止到11月底。
(报名具体事宜见)
三、各总承包企业积极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要对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企业的工程项目逐一进行落实。
11月底所有总包企业的分包工程现场劳务队长均需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从12月1日起,市、区(县)建委进行全市大检查。
特此通知
二OO六年十月三十日天津市建筑劳务企业劳务队长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