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系列】“营改增后”不动产租赁水电费的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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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水电费如何处理才是正确的

营改增后,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水电费如何处理才是正确的

建筑施工企业纳税人,营改增后,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水电费如何处理才是正确的?发布时间:2016—08-16 11:08一、建设方代施工方扣缴水电费的税收风险及其控制的合同签订技巧(一)税收风险分析在实践中,由于水电费用都是由电力公司和自来水公司委托其开户银行进行代收,实际承担水电费用的主体是水表和电表的所有权人,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往往是租用或借用甲方的水表或电表,因此,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所消耗的水电费用,往往是由水表和电表的所有权人建设方或甲方进行代缴,并于今后与施工方进行工程结算时,从应给予施工方的工程款中进行扣缴。

这种由建设方代施工方支付水电费存在一定的税收风险,主要体现在增值税在和企业所得税的风险,分析如下:1、增值税的风险由于业主从施工企业工程款中代扣的水电费用,电力公司和自来水公司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了业主,导致施工企业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而业主(一般纳税人的情况下)收到电力公司和自来水公司开具的水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含有施工企业施工过程中使用水电费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部分是不可以抵扣业主的增值税销项税。

2、企业所得税的风险施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前无法扣除建设方代施工方支付的水电费.因为,施工方承担的水电费用,由建设方进行代扣代缴,而自来水公司和电力公司收取水电费用后,开具的发票台头是建设方的名字,建设方把该张发票交给施工方进行账务处理。

根据国税发[2008]40号和国税发[2008]80号文的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企业取得的发票没有开具支付人全称的,不得扣除,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申请退税。

因此,自来水公司和电力公司收取水电费用后,开具发票台头是建设方名字的发票,该发票给予施工方入账是不可以在施工方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二)税收风险控制的合同签订技巧为了控制和化解建设方代施工方扣缴水电费的税收风险,应采取以下合同签订技巧:1、将水电费计入施工企业产值的签订技巧第一,明确水电费用代扣代缴条款。

营改增后房屋出租如何征税

营改增后房屋出租如何征税

营改增后房屋出租如何征税营改增指的是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的一项措施。

在房屋出租方面,营改增对征税有一定的影响。

下面将从征税对象、计税方式、税率和纳税申报等方面进行详细探讨。

一、征税对象:房屋出租方为增值税纳税人,将缴纳增值税。

在营改增之前,房屋出租归纳税人纳税,征收的是营业税。

而在营改增之后,房屋出租方转为纳税人,需要缴纳增值税。

房屋出租方成为增值税纳税人后,享受相应的税收政策和纳税优惠。

二、计税方式: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即应税销售额减去适用税率后的金额为纳税基数。

增值税的计税方式主要有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两种。

对于房屋出租方来说,一般采用一般计税方法。

具体计算方式如下:增值税纳税=应税销售额×税率-抵扣税额其中,应税销售额指房屋出租的租金总额,税率根据不同情况而定(一般为3%、6%、11%等),抵扣税额即可抵扣的费用(如房屋租赁相关的税务、费用等)。

三、税率:房屋出租一般适用低税率,但具体税率根据不同情况而定。

增值税的税率根据不同的行业和商品有所不同,房屋出租作为一种服务性行业,一般适用较低的税率。

营改增之后,房屋出租按照不同的情况可以适用3%、6%、11%等税率。

具体税率根据当地税务部门的政策规定和实际情况而定。

一般来说,个人出租住房一般适用3%的税率,企业出租房屋一般适用6%的税率。

四、纳税申报:房屋出租方需要按照规定时限进行纳税申报。

房屋出租方作为增值税纳税人,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限进行纳税申报。

通常情况下,增值税申报期限为每月的15日,即每月15号前需要向税务部门提供纳税申报表和相关纳税凭证。

需要注意的是,房屋出租方在纳税申报时需要保留相关的租赁合同、发票等证明文件,以备税务部门查验。

总结起来,营改增后房屋出租的征税主要是房屋出租方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缴纳的纳税金额。

具体纳税金额是根据应税销售额和税率相乘减去抵扣税额得出。

房屋出租的税率一般为3%、6%等低税率,具体税率根据当地税务部门的政策规定和实际情况而定。

“营改增”后企业税收筹划的思考

“营改增”后企业税收筹划的思考
“ 营改增"后企业税 收筹划的思考
王 晶 蕙
大庆油 田水务公 司财务部
摘 要:随着 “ 营改增” 方案 由试 点到逐步 向全 国推广 , 其对企业 的影响正在不断显现 , 也将会 改变现存 的流转税 收格局 , 企业在改革 中能否顺利的过渡 并适 应这种变化将会对企业 的利益产生直接影响。本 文对 “ 营改增”及其产生 的原 因 进 行了 筒析 ,并分析 了其对企 业产 生的影响,为企业面对 “ 营改增”进行税 收筹划提供 了建议。
目前许多 的新兴 服务业 ;从征税 的计算方法上 ,大多数行业实
行 的 是 全 额 征 收 而 非 差 额 征税 ,同 时 税 收 的 负担 较 重 、 出现 重
3 . 适 时 进 行 不 同类 别 纳税 人 的转 换 增 值 税 的 纳税 人 主 要 分 为 一 般 纳 税 人 和 小 规 模 的纳 税 人 两

营改增 内容及其原因简 析
营 改增 指 的是 将原 有 的营业 税 改为增 值税 ,更 改主 要涉
及 征 税 的 范 围与 征 税 的 税 率 。其 中征 税 的 范 围 主 要 涉 及 到 一 部
分 现代的服务 业 (பைடு நூலகம்信息技术 的服务、物流 、咨询 服务、研 发与 了一 系 列 的 优 惠 政 策 ,对 税 改 后 负 担 增 加 的企 业给 予 过 渡 性 财
部 的具体条件通过适 当的业务拆分 、建立 子公司等方式 ,从 而 随 着 营 改 增 的推 广 , 作 为 油 田企 业 在 税 制 改 革 中 税 收 的 缴 使 一 些 业 务 可 按 小 规 模 纳税 人 的 要 求 缴 纳 增 值 税 ,因 此 要 合 理 纳 受 到 了一 定程 度 的 影 响 。油 田 企 业 其 经 营 业务 也 涉 及 到 交 通 利 用纳 税 人 身 份 进 行 筹划 ,达 到 节 税 的 目的 。

2023年营改增推行对会计与税务筹划影响

2023年营改增推行对会计与税务筹划影响

2023年营改增推行对会计与税务筹划影响2023年营改增推行对会计与税务筹划影响营改增是指在营业税的基础上,将增值税作为一种税收方式进行征收。

营改增的推行意味着在中国境内经营的企业只需要缴纳增值税,而不再需要缴纳营业税。

这对会计与税务筹划都会产生重大影响,本文将对营改增推行对会计与税务筹划的影响进行分析。

一、会计影响1. 税收核算方式的变化。

营改增后,企业的税收核算方式将发生变化,增值税成为企业必须纳税的税种。

企业的会计科目设置和会计凭证的编制都需要按照新的税收核算方式进行调整和规范,以便正确计算纳税义务和申报增值税税务申报表。

2. 会计制度的更新。

营改增后,现行的财务核算体系将不再适用,需要对会计制度进行更新和改革。

企业需要根据新的税收政策调整相关的财务制度,重新划分会计科目和调整会计制度,以适应新的税收核算方式的要求。

3. 审计工作的变化。

营改增实施后,审计工作的重点也会发生转移。

原来审计的营业税征收情况将转变成增值税税务申报表。

因此,企业的财务报表审核程序也需要相应地调整和补充。

二、税务筹划影响1. 税务筹划的目标调整。

营改增实施后,企业的税务筹划目标和策略也需要进行调整和重新制定,以适应增值税税收政策的要求。

企业需要积极探索新的减税优惠政策,优化企业财务结构,创造更多的税收优惠空间。

2. 税负的变化。

营改增后,企业缴纳的税额会有所增加或减少,这会对企业的整体税负产生影响。

因此,在税务筹划过程中,企业需要根据营改增后的新税种计算企业税负的变化情况,合理地规划企业的税收结构和财务策略。

3. 税务合规的要求。

营改增的实现对企业税务合规性的要求也会发生变化。

企业需要积极了解新的税务政策和规定,及时调整和完善税收制度和流程,确保企业能够满足税务合规性的要求。

三、结论综上所述,营改增的推行对会计和税务筹划都将产生巨大的影响。

企业需要根据推行营改增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会计和税务筹划策略,确保企业能够有效地适应新的税收制度和对税务合规性的要求。

财税[2016]68号:营改增试点政策[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财税[2016]68号:营改增试点政策[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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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68号:营改增试点政策[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再保险服务
(一)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

(二)试点纳税人提供再保险服务(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再保险服务除外),实行与原保险服务一致的增值税政策。

再保险合同对应多个原保险合同的,所有原保险合同均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时,该再保险合同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否则,该再保险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原保险服务,是指保险分出方与投保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业务活动。

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

财税(2016)43号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税计税依据

财税(2016)43号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税计税依据

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二、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四、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

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五、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六、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4月25日
【名词解释】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应缴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

不动产租赁营改增税负变化及纳税筹划建议

不动产租赁营改增税负变化及纳税筹划建议

2016月(下)行政事业资产财务与多的事业单位因为负责人的控制风险的意识不够高,从而使事业单位的预算工作的在落实时得不能有效的发挥。

所以事业单位应该加大对会计预算工作的执行,提高工作者的预算意识,有效的落实预算会计工作制度。

事业单位的管理者是决定一个企业能否把风险降到最低的重要因素,要承担决策后所带来的相关责任,做到强化事业单位的操作性和有效性,同时加强事业单位内部的全体工作人员对风险控制的思想意识。

除此之外,事业单位应该在各个方面大力宣传应用会计预算的工作体制的好处,加强在实施集中支付制后预算会计的工作意识,贯彻到预算会计的工作制度中。

(3)健全会计管理制度。

加强事业单位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设是适应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基础,会计控制是加强工作监督的前提条件。

强化会计管理制度是为了完善事业单位的预算会计工作,实施事业单位的大力度发展。

在完善预算会计工作制度的同时需满足国情,在满足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法规的具体流程,切实发展预算会计制度在事业单位中的有效性。

事业单位若想全面发展必须要和国库集中的支付制度进行一个对接,对俩者产生的嫌隙,经过时间会慢慢填补好,查漏补缺,找到问题才能进行改革去改正问题,加大审核难度,加强对财政的收入与支出的流动记录管理,来保证合法性和正确性。

(4)落实单位管理人的责任。

无论是国库集中支付制还是预算会计工作制,都是属于事业单位的宏观管理方式,事业单位需要树立较强的责任感,有效的对制度进行计划和部置,加大制度的可运用性。

根据不同领导的分配方分工就会有所不同,去完善一些存在问题的制度。

事业单位应该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工作意识的培养,使员工能熟练的操作,防止形式化的形成,让事业单位更趋于实际。

(5)提高预算会计人员自身素质。

能否成功的在事业单位中实施集中支付制这取决于预算会计人员的素养,事业单位想要更加完善应该对工作者进行专业知识的考查,以及对综合素养的考核。

事业单位对于人力方面的管理是需要与难得的人才相结合,大力度组织宣传教育和入职培训,提高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一定要具备过硬的专业知识和基本的职业道德素养,专业不仅可以实现在财政部门与上级主管之间的关联,还能实现银行代理的职能提升国库的支付效率,这样优秀的员工才能为企业完善管理制度,才能促进事业单位的蓬勃发展。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税务筹划问题梳理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税务筹划问题梳理

商贸与税务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税务筹划问题梳理□成都宁然”营改增”,就是将缴纳营业税的项目由缴纳增值税取代,以往通常是卖方负责营业税,在计税中考虑企业所有价款与价外费,现在买方应承担增值税,根据产品、服务等产生的增值情况进行纳税。

“营改增”的实施为建筑企业税务带来了巨大的影响,也让建筑行业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并存。

面对新的税制,建筑企业应该主动适应市场环境变化,深度解读“营改增”政策,科学合理开展税务筹划工作,才能最大限度降低税务风险,为自身的稳定长远发展打牢基础。

一、营改增的概述”营改增”简单来讲就是由营业税转变为增值税,站在税收政策角度来说,企业过去缴纳的营业税应税项目由现在的缴纳增值税应税项目所取代,为现代企业的发展起到一定支持作用,有利于企业采取多种技术措施进行避税,不出现违法行为。

对税务筹划来说,主要特征表现在其合法性、筹划性、目的性、专业性和风险性等方面,国家加快“营改增”的改革步伐,主要是帮助企业减税,不用承担过大的税赋负担,为企业经济建设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营改增”背景下,营业税的价内税转变为增值税的价外税,能够防止出现营业税重复征税的现象,解决了其无法抵扣与退税等问题,形成增值税进项与销项的抵扣关系。

如此一来,能够让相关行业领域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对整个社会经济健康发展有促进作用。

二、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税务筹划面临的影响在“营改增”实施后,为建筑企业税务筹划工作带来了较大影响,重点之处在于促使企业税负增加。

第一,“营改增”为施工材料费用带来的影响。

对原材料费用来说,在整个工程建设与施工投入中占据的比例达到了60%,包括混凝土、水泥、钢筋和劳保用品等,一般实行集中采购模式。

在“营改增”政策中,施工材料应该根据3%税率计算后进行纳税,企业使用增值税发票能够对其中3%税款进行抵扣。

而以前可以抵扣10%增值税税率,这导致建筑企业需要承担更大的税负。

第二,对机械租赁来说,建筑施工中需要用到很多大型机械设备,企业若采取自行采购的方式,这些机械设备是企业的固定资产,当然更多的企业会考虑租赁的方法。

“营改增”后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不动产的会计核算

“营改增”后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不动产的会计核算

【 财务会计 】
“ 营改增" 后 以经 营租 赁 方 式 出租不 动产 的会 计 核 算
王 新 玲
( 山西财 贸职业技术学 院 , 山西 太原 0 3 0 0 3 1 )
摘 要 :自2 0 1 6年 5月 1日财政 部 、 国 家税 务 总局将 不动 产 纳入抵 扣 范 围, 不 动产租 赁服 务行
2 0 1 6年 8月
山西财 政税 务专 科学 校学 报
J o u mM o f S h a n x i F i n a n c e& T a x .i o n C o l l e g e
Au g. 2 01 6 V0 1 . 1 8 No . 4
第 l 8卷
第 4期
期 末无 残值 。 甲 乙双 方 签 订经 营租 赁 合 同 , 租期 3

般 纳税人 以经营 租赁方 式 出租其 取 得 的不 动
产, 取 得 的不 动产包 括 以各 种 形 式 取 得不 动 产 的所
有权 , 如直 接购 买 、 接 受 捐赠 、 接受 投资 人股 、 自建 以
收 稿 日期 : 2 0 1 6— 0 7—1 1
财 政部 、 国 家税 务 总 局 发 出通 知 , 自2 0 1 6年 5
及 抵债 等形 式取 得 的不动 产 。 ( 一) 纳税人 适 用 简易计税 方 法

月 1日起 , 第一 是将 房地 产业 、 建筑 业 、 金融 服务 业 、 生 活 服务业 等行 业纳 入 “ 营 改增 ” 体系 ; 第 二是 将 不
“ 应 交 税费— — 未交 增 值 税 ( 简 易计 税 ) ” 账 户 中反 映 。( 1 ) 不 动 产 所 在 地 与 机 构 所 在 地 不 在 同 一 县 ( 市、 区) 的, 纳 税 人 应 在 不 动 产 所 在 地 主 管 国税 机 关按照 5 % 的征 收 率 预 缴 税 款 , 再 向机 构 所 在 地 主

营改增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指哪些内容

营改增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指哪些内容

营改增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指哪些内容营改增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指的是在中国税务制度改革中,将原来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不再适用增值税征税方式的一些特定项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相关政策文件,以下是营改增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具体内容。

首先,不动产的租赁服务不再适用增值税征税方式。

包括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的租赁行为,原先的营业税征税方式已被废止,改为适用增值税征税方式。

这意味着房屋租赁、土地租赁等业务需按照增值税规定缴纳税款。

其次,金融、保险及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不再适用增值税征税方式。

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提供的贷款、存款、证券交易、保险等金融服务,不再按照增值税规定缴纳税款。

再次,个人住房的买卖交易不再适用增值税征税方式。

个人住房的买卖交易,包括普通住房、二手房等,不再按照增值税规定缴纳税款。

而商业性住房的买卖交易仍适用增值税征税方式。

此外,文化艺术、体育竞技及其他相关服务不再适用增值税征税方式。

包括文化艺术机构提供的演出、展览、表演等文化艺术服务,体育竞技场馆提供的比赛场地租赁等服务,不再按照增值税规定缴纳税款。

再者,教育、医疗、科研及其他社会公益服务不再适用增值税征税方式。

包括学校、医院等机构提供的教育、医疗服务,科研机构提供的科研服务,以及其他社会公益性机构提供的相关服务,不再按照增值税规定缴纳税款。

最后,农产品的销售不再适用增值税征税方式。

包括农民自己种植的农产品销售、合作社及农业企业销售的农产品等,不再按照增值税规定缴纳税款。

营改增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调整,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发展。

它改变了原先涉及多个环节的营业税征税方式,简化了税收流程,提高了税收效率。

同时,对于一些特定行业和领域,减少了税负,有利于鼓励发展和创新。

尽管营改增政策带来了一系列的变化,但税务机构仍对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进行了管理。

企业和个人在办理相关业务时,需了解和遵守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按照规定缴纳税款。

“营改增”政策实施后企业税收筹划浅析

“营改增”政策实施后企业税收筹划浅析

“营改增”政策实施后企业税收筹划浅析摘要根据2011年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要求,对上海地区的交通运输业与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而2012年又进一步将试点地区扩展到北京等十个省市,财税2013年37号文件明确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全国推行营改增。

营改增后,如何进行税收筹划,这是交通运输业与现代服务业企业所关注的问题。

本文以此为背景,对企业“营改增”后的税收筹划提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营改增”企业税收筹划2011年11月16日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明确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等10个省市。

2013年继续扩大试点地区,并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试点。

在此背景下,相关企业如何进行税收筹划以降低企业的整体税负成为企业所关注的问题。

一、“营改增”的主要内容《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

此次“营改增”主要涉及交通运输业与部分现代服务业。

其中交通运输业具体涉及的行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与管道运输;而部分现代服务业则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与鉴证咨询服务及广播影视服务。

“营改增”增值税税率,在原有13%、17%税率的基础上,新增加了6%、11%两档税率,适用内容是: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税率17%、交通运输业的税率为11%,除有形动产租赁外的其他试点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鉴证咨询等的税率为6%,以上试点行业的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500万以下的,统一简易征收率为3%。

房地产企业营改增后的税收筹划分析

房地产企业营改增后的税收筹划分析

财经纵横房地产企业营改增后的税收筹划分析何玉兰 四川家益石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摘要:营改增是新时期我国税收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是我国在税收管理方面做出的一次重要变革。

营改增改革对房地产企业而言,能够有效地减轻房地产企业的纳税负担,但是由于房地产企业特殊的性质,如果筹划管理不当,则有可能增加房地产企业的纳税成本,因此,必须对房地产企业的税收进行科学的筹划和分析。

基于此,本文对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的销售环节的税收筹划进行了相关的分析和探究,暂不涉足项目后期的土地增值税等环节,以期为新时期房地产企业的科学纳税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营改增;税收筹划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1-000185-02作为我国税收管理发展历程中十分重要的一项税收改革项目,营改增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减税措施,在促进经济社会更好发展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营改增对各行各业税收活动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是房地产企业和建筑企业2016年的头等大事,营改增既能够减轻企业的纳税负担,但是也可能会带来重复纳税、加重税负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必须结合房地产企业的实际,做好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为新时期房地产企业的更好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一、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纳税产生的影响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纳税产生的影响是两面的。

首先,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纳税产生了一定积极的影响,一是在营改增情况下,房地产企业的营业税重复纳税、无法进行抵扣、退税的问题,二是营改增改变了房地产企业的价格体系,将营业税变为增值税的做法相应的建立起来增值税进项、销项的抵扣关系,这就会促使房地产企业进行自觉的内部结构调整。

三是营改增政策带来了房地产行业的优胜劣汰,自身规模小、管理不够规范、与建筑业等协作能力不够、资金管理存在风险的企业在营改增体制下很难适应行业发展的节奏,相应的税收不仅不会降低,反而会增加,营改增后长期的运行过程自然会淘汰规模小实力差的建筑企业。

“营改增”试点企业的纳税筹划途径

“营改增”试点企业的纳税筹划途径

3、完善发票管理: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发票管理制度,确保各项经营活动 都能够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这样可以避免发票缺失或不当开具导致的税 务风险。
4、调整业务流程:试点企业可以根据税收政策要求,对业务流程进行优化, 比如将部分服务项目由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以适应新的税收制度。
5、加强涉税人员培训:企业要重视对财务、税务等涉税人员的培训,提高 他们的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确保他们能够迅速适应新的税收政策,并为企业制 定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案。
二、“营改增”试点企业的税收 筹划策略
1、合理利用政策优惠
“营改增”试点企业应充分利用政策优惠,降低税收负担。例如,对于小规 模纳税人,可以通过合理规划营业额和增值额,享受3%的增值税税率优惠。此外, 还可以地方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了解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条件和申请流程。
2、调整产业结构
“营改增”试点企业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积极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 效益。例如,将研发、设计等高附加值环节纳入企业价值链,提高自身核心竞争 力;将物流、采购等低附加值环节外包出去,降低运营成本。通过产业结构调整, 企业可以更好地享受“营改增”带来的税收红利。
3、持续改进:根据审计结果和实施效果,企业应持续改进和完善纳税筹划 方案,提高其针对性和有效性,以更好地降低企业的税负。
参考内容
随着“营改增”试点的推进,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如何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 对于试点企业来说,合理的纳税筹划不仅可以降低税负,还能提高企业的经营效 率。本次演示将探讨“营改增”试点企业如何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
1、提高员工素质: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对营改增政 策和纳税筹划技巧的掌握程度,以便更好地开展纳税筹划工作。
2、加强团队建设:企业应建立专业的纳税筹划团队,由经验丰富的税务人 员和财务人员组成,共同研究和分析营改增政策和企业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 的纳税筹划方案。

“营改增”不动产经营租赁十大节税举措 【税收筹划,税务筹划技巧方案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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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分享有价值的经验技巧,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营改增”不动产经营租赁十大节税举措【税收筹划,税务筹划技巧方
案实务】
不动产租赁收入是申报增值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其最大节税空间在于正确分解或降低计税基础。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下称“营改增”)试点方案以来,连续出台了不动产租赁相关税收优惠新政策,纳税人应当通过合法的税收筹划,合理的适用税收政策,进而达到降低企业税负的目的。

需要提醒纳税人的是,虽然纳税筹划可以给企业带来节税利益,但同时也存在着相应的风险。

企业进行不动产租赁经营纳税筹划时,应在遵循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合理地规避相关税务风险。

出租不动产五种应税行为,可选简易计税
从税制适用而言,一般纳税人不动产租赁服务。

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1%,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征收率,其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简易征收适用5%的征收率,而实际征收率会小于5%,因为在征税时房租等内容会剔除掉含税的成分,这样就使得增值税征收的税费要低于5%,从而达到节税效果。

1.一般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之前承租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计税办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承租方的租赁合同签订日期在营改增试点前的,转租业务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转租不动产按照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营改增后不动产经营租赁应如何节税

营改增后不动产经营租赁应如何节税

营改增后不动产经营租赁应如何节税营改增是指将增值税(简称“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简称“增值税”)的一项税制政策。

在营改增之前,在不动产经营租赁上征收的是营业税,而在营改增后,将改为征收增值税。

在不动产经营租赁方面,如何节税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和方法:1.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规定报税: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方式纳税,可以享受进项税额的抵扣,从而减少纳税金额。

一般纳税人需要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并及时填报纳税申报表。

2.合理安排租金活动的时间和周期:可以通过合理安排合同的签订时间和租金的支付周期等方式来优化纳税情况。

例如,将租金的支付时间推后到下一年,可以将纳税时间推迟到下一年,从而推迟纳税款项。

3.合理利用政策优惠: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可以合理利用相关优惠政策来降低纳税负担。

例如,对于一些特定类型的房屋租赁,政府可能会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或免征政策。

租赁方可以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来享受这些优惠。

4.合理运用增值税发票管理:增值税发票作为纳税凭证,可以用于抵扣进项税额。

在不动产租赁中,房地产开发商可以将出租的不动产作为进项纳税抵扣。

在纳税申报时,租赁方需要积极与开发商沟通,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便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

5.引进税务专业人士进行税务规划:对于大型不动产经营租赁企业,可以聘请税务专业人士进行企业税务规划,通过合理的税务筹划来降低税负,提高企业的效益。

这些专业人士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国家税收政策来给予相关建议和指导。

总的来说,不动产经营租赁企业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合理的税务筹划和优化来降低纳税负担。

但需要强调的是,遵守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是企业的基本责任和义务,减税的前提是依法纳税。

如果企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并进行不正当的税务规避行为,可能面临罚款、处罚以及诉讼等风险。

因此,企业在进行税务规划和优化时需要慎重,确保合法合规。

营改增企业出租房屋涉税处理

营改增企业出租房屋涉税处理

营改增企业出租房屋涉税处理一、增值税1.企业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按现代服务-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和小规模纳税人按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2.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都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住宿业和咨询业)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4.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5.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6.一般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将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简易办法征税.7.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增值税.8.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免征增值税.9.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提前开具多期(月/年)房租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即全额缴纳增值税.10.承租方取得多期(月/年)房租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规定一次性抵扣进项税额.二、房产税1.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2.企业出租房屋,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3.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4.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5.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6.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7.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8.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三、印花税1.企业出租房屋签定的租赁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需按规定缴纳印花税,税率为0.1%.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印花税计税依据以合同记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若房租合同中只有不含税金额,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若房租合同中既有不含税金额又有增值税金额,且分别记载的,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若房租合同所载金额中包含增值税金额,但未分别记载的,以合同所载金额(即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四、企业所得税1.企业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需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3.一次性开具跨年度多期(月/年)房租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口径全额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口径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从而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收入数不一致.五、其他税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9号)的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1.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2.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3.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4.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5.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6.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7.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房产税优惠政策.。

营改增后企业免租期出租房屋的纳税筹划

营改增后企业免租期出租房屋的纳税筹划

营改增后企业免租期出租房屋的纳税筹划杨梅山东实信税务师事务所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有时出于培育市场的需要,通常会签订带有免租期的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签订时如何进行筹划,避免企业出现多缴税款的税务风险?下面笔者就免租期两种合同的签订方式进行比较,分析免租期出租房屋如何从合同签订环节来降低企业税负。

A房地产公司新建商铺一幢,价值1000万元,出租给B公司用于生产经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甲)约定:租期为2015年-2019年,共5年,2015-2016年免收租金,2017-2019年每年固定租金100万元,每年年初付款。

一、账务处理:对于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出租人应当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它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出租人应当确认租金收入。

而承租人则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它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期内应当确认租金费用。

因此,A公司账务处理为2015、2016年借:应收账款60万元贷:其他业务收入60万元2017-2019年借:银行存款100万元贷:其他业务收入60万元贷:应收账款40万元二、增值税处理:《增值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因此,A公司在免租期间未取得租金,不需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2017年、2018年及2019年年初。

若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到期后,不论B公司是否支付租金,都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营改增后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

营改增后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

营改增后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第一篇:营改增后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营改增后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暖气费问题导读: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暖气费,缴纳营业税时实行差额征税,开具代开普通发票,而营改增试点政策中并未延续差额征税政策。

对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研究解决。

……山东国税:关于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暖气费问题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暖气费,缴纳营业税时实行差额征税,开具代开普通发票,而营改增试点政策中并未延续差额征税政策。

对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研究解决。

在新的政策出台之前,可暂按以下情况区分对待:1、如果物业公司以自己名义为客户开具发票,属于转售行为,应该按发票金额缴纳增值税;2、如果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暖气费等,在总局明确之前,可暂按代购业务的原则掌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暂不征收增值税:(1)物业公司不垫付资金;(2)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供热公司等(简称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客户,并由物业公司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客户;(3)物业公司按销货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客户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小陈税务理解和建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也就是说: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的同时,销售水电,是否属于“销售水电”和“提供物业”的混合销售,应该根据物业公司的“性质”判断缴纳增值税,一般情况下物业公司属于非“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也就是说按照提供物业服务开具包含水电费的物业服务发票;同时物业公司公司取得水电费的进项税额也可以正常抵扣。

营改增后房屋租赁进项税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营改增后房屋租赁进项税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营改增后房屋租赁进项税应该注意哪些问题营改增房屋租赁进项税抵扣应注意的五个问题,以下是店铺的具体介绍了营改增后房屋租赁进项税注意的问题,欢迎阅读参考。

营改增后房屋租赁进项税注意问题1.营改增后,公司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既用于按简易办法征收的建筑业老项目,也用于一般计税的新项目,那么此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因此,建筑企业混用的固定资产可以全额抵扣。

2.融资租赁的不动产如何抵扣进项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3.交际应酬费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交际应酬消费不属于生产经营中的生产投入和支出,是一种生活性消费活动,而增值税是对消费行为征税的,消费者即是负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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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系列】“营改增后”不动产租赁水电费的税务筹划
【案例】
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12月,公司将1000平方米的办公楼出租给B企业。

A负责供水、供电,营改增后A公司应如何进行税务筹划?
【筹划前】
双方签署一个房屋租赁合同,租金为每平方米180元,含水电费,每月租金共计180000元,每月供电7000度,水1500吨,电的购进价为0.98元/度,水的购进价为1.58元/吨,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租赁行为(按简易征收)应缴纳的增值税为:
180000/(1+5%)*5%=8571.43元(不考虑附加税);
A公司提供给B企业的水电,是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对A公司购进的水电进项税额应作相应的转出,即相当于负担的增值税为:7000*0.98*17%+1500*1.58*13%=1474.30元;
A企业最终应负担的增值税合计为10045.73元;
【筹划思路】
A公司与B企业分别签订转售水电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分别核算水电收入、房屋租金收入,并分别作单独的账务处理。

转售水电的价格参照同期市场上转售价格确定为:水2.78元/吨,电1.8元/度。

房屋租赁价格折算为每月每平方米163.23元,当月取得租金收入163230元,水费收入4170 元,电费收入12600元。

【筹划效果】
租赁业务应交纳的增值税:163230/(1+5%)*5%=7772.86元(不考虑附加税);
水电费应交纳的增值税:7000*1.8*17%+1500*2.78*13%-1474.30=1209.80元;
合计应交纳的增值税为8982.66元。

筹划效果:比筹划前少缴纳增值税1063.07元。

结论:筹划前后的差异在于对转售水电费这一经营行为的处理方式不同。

分别签订租赁合同和转售水电费合同,并分别核算租赁收入和水电费收入,开具水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水电费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从而降低了企业的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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