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介入引导取证需要解决四个问题
检察院提前介入工作手册

检察院提前介入工作手册
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二)客观、公正、效率;
(三)保守秘密、严守纪律。
第四条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案件范围:
(一)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抢劫、绑架、强奸、故意伤害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
(二)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暴力犯罪案件;
(三)恐怖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等有组织犯罪案件;
(四)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或者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涉众型犯罪案件;
(五)有重大社会影响、人民群众或媒体较为关注的案件;
(六)自治区级以上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挂牌督办的案件;
(七)法律适用争议较大的案件;
(八)社会影响较大或舆论媒体高度关注的案件;
(九)其他认为确有必要介入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工作总结

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工作总结近年来,大庆市院侦查监督处针对贪污贿赂类职务犯罪案件,积极开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工作,从促进引导侦查科学化、侦查活动规范化、立案监督体系化三个方面进行深入探索,取得新成效。
转变思想观念,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意识,按照“严格依法、强化监督、履行职责”的原则,构建职务犯罪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体系。
1.搭建制度框架。
制定了《关于建立重大疑难刑事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工作机制的规定》,明确了侦查监督部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的范围、程序和职责,使提前介入职务犯罪案件有依据和规范可以遵循。
同时,在积累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将提前介入范围从原来的重大、疑难案件扩大为全市自侦部门立案侦查的全部案件。
2.强化部门配合。
重点加强侦监部门与侦查部门、公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侦捕衔接、捕诉联动工作机制,切实发挥侦监部门介入侦查活动较早的优势,针对可能存在诉讼风险的疑难、复杂案件,及时向公诉部门通报,为公诉部门提升审查质量和公诉效果提供一手资料和重要参考。
3.规范引导程序。
在开展具体引导时,对需要提前介入的案件,由侦查部门填写《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申请表》,经侦监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派检察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并将介入工作情况、侦查机关采纳建议情况详细记载于《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情况登记表》中,及时反馈自侦部门,定期总结工作成效,记入年度绩效考核成绩。
根据职务犯罪侦查的特点进行引导,坚持引导与监督并重,将引导侦查确立为规范侦查活动的重要途径。
1.切实规范侦查行为,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
一方面,通过引导侦查及时发现违法和瑕疵侦查行为,要求自侦部门及时纠正或补正。
例如近几年大庆市院侦查监督处在提前介入过程中,多次口头纠正或者提醒侦查部门录音录像不规范、调取书证程序瑕疵以及讯问、询问过程中引供诱供等问题。
另一方面,通过提前介入能够较早发现案件本身存在的问题,避免浪费司法资源。
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案件质量明显提升,提前介入的案件起诉率和判决率达到100%;同时由于较早熟悉案情,知晓证据情况,诉讼效率也大幅提高,缩短了审查逮捕期限,职务犯罪案件平均办案时限与以前相比缩短了4天。
浅论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之规范

Legal S ys t em A n d Soci et y 圈圈箧墓墓!!二竺竺!旦圭!f叁箜j圭塾金浅伦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艺规范干雷—上-F Z摘要提前介入是检察机关引导侦查的重要手段,但是目前尚待规范。
司法工作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关键词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移送审查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提前介入是指检察机关在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之前,直接参与重大刑事案件侦查的活动,其作为一项正在探索完善的刑事诉讼制度,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不规范之处。
一、提前介入范围明确化“提前介入”的案件范围,既不能过大,也不能过小。
范围大,检察机关的力量有限;范围小,发挥不了监督作用。
要结合当前社会治安状况和检察机关的人力、财力等客观条件以及侦查监督工作的需要,从案件类型、性质、社会危害性程度等因素来考虑。
我国现行法律对提前介入的范围规定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导致实践中侦查机关为减少不捕和不诉率,将稍无把握的案件就“请示”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对此也“有求必应”,偏离了提前介入制度引入的初衷。
因此必须对介入范围进行明确界定,有选择的提前介入,才能避免提前介入工作机制的滥用,有效平衡和提高诉讼质量、效率与节约诉讼资源之间的矛盾。
实践表明,提前介入制度宜限定为下列五类案件:(1)重特大犯罪案件,如具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等行为的案件:(2)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案件;(3)对定性存在分歧、性质难以确定的案件;(4)新型犯罪案件:(5)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提前介入的其他犯罪案件。
因为上述案件案情复杂、社会影¨向较大,对侦查活动的干扰也比较大,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可以更好地保证侦查人员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和固定证据,抵制各种干扰因素。
二、提前介入启动程序规范化为增强提前介入的可操作性,改变混乱无序的状况,保持侦诉关系的和谐,笔者认为钊1对不同的案件类型,可分为依申请和依l|=}{权两种启动方式:(一)依申请提前介入侦查活动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和连续性,因此侦查机关(部f-1)在侦查过程中应始终居于主导地位。
侦查监督部门引导侦查取证工作初讨

侦查监督部门引导侦查取证工作初讨作者:喻俊超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32期摘要侦查监督部门引导侦查是从中国自身的角度思考中国的问题,在不改变我国现有刑事诉讼构造的情况下,为加强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的沟通,强化侦检合力的一种尝试。
本文的目的是探讨侦查监督部门如何在实践中加强与侦查机关的沟通,以提高诉讼效率。
关键词侦查监督引导侦查取证工作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291-02引导侦查取证工作作为侦查监督部门一项重要职责确立以后,全国检察机关对此进行了形式多样的研究和探索,提供了许多有益而又有实际效果的司法实践经验。
然而在如火如荼的场景背后我们应当有清醒的认识:目前,司法实践中引导侦查工作效果并不明显,侦、检两家未能有机结合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案件质量特别是诉讼效率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笔者结合工作实践,拟对侦查监督部门引导侦查取证的有关问题作一些探讨。
一、侦查监督部门引导侦查取证具有可行性、现实性和必要性(一)侦查监督部门引导侦查取证工作具有法律上依据笔者认为,侦查监督部门引导侦查取证工作存在法理基础。
1.引导侦查具有宪法依据。
我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引导侦查取证,是检察机关履行追诉犯罪职责的具体表现,也是对侦查活动的配合、监督方式;接受检察机关取证要求为指证犯罪收集必须的证据是侦查机关的职责,也是侦查机关配合检察机关顺利完成控诉任务的具体表现,接受与不接受检察机关引导侦查的意见本身就体现了相互制约的关系。
所以,引导侦查是这一宪法原则的题中之义。
2.侦查监督部门引导侦查具有诉讼法依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除重申上述宪法原则的内容外,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引导侦查的实质是取证方向的引导,具体而言是引导侦查机关如何收集、固定与保全证据,为庭审指证犯罪服务,与《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完全一致。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制度若干问题探析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制度若干问题探析作者:王毅来源:《大观》2014年第09期摘要:实践中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越来越受到各级检察机关的重视,提前介入活动也越来越频繁。
然而,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工作机制规定不够完善,导致在提前介入过程中存在着随意性、不确定性等诸多问题,限制了提前介入制度功能的发挥。
本文拟就对提前介入的主体、时间、程序、方式进行讨论,从制度建设的角度提出若干建议,希望对提前介入机制的完善起到一定的作用。
关键词: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监督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活动,引导侦查机关调查取证,监督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是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途径之一。
然而,由于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没有对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的主体、时间、程序、方式等重要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导致提前介入在司法实践中表现出任意性和盲目性,使该项制度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笔者试图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主体、时间、程序、方式四个方面对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机制建设提出几点建议。
一、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主体关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主体,有人认为,提前介入的主体只能是侦查监督部门,因为侦查监督部门拥有批捕权和侦查监督权,可以通过提前介入保证侦查活动顺利进行,并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同步监督;而公诉部门对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有无违法行为进行事后监督,不能直接参与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
也有人认为,提前介入的主体以侦查监督部门为主,以公诉部门为辅,侦查监督部门对报捕前的案件提前介入,公诉部门对起诉前的案件提前介入,但在实践中,许多案件的侦查取证活动在侦查机关报请批捕之前就基本完成了,所以侦查监督部门在提前介入中有更多的“用武之地”。
笔者不赞成上述两种观点,因为它们没有从提前介入制度的根本目的去考虑这一问题,出发点错了。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引导侦查机关取证,协助侦查机关及时查清犯罪事实,以保证案件能够及时审理,顺利实现公诉职能。
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机制的完善

检察机关作为追诉犯罪的主体 , 二者存在天然的紧密联系, 如何正确处理警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关系,
对于国家追诉权的正确行使 , 保证刑事诉讼任务的实现 , 具有重要意义。 有比较才会有鉴别” 通过 “ , 对中外检警关系的比较分析 , 对完善我国检警关系, 深化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带来有益的启示。
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做法 , 始于2 世纪 8 年代初期。 0 0 当时检察机关为了贯彻从重从快
打击严重 刑事 犯罪 的方针 , 对 案多人 少 又要快捕快 诉 的要求 , 面 积极 探索 加快 办 案进度 , 缩短办 案时 间 , 高办 案效 率 , 提 确保 办案 质量 的新 途径 。 察机 关在办 案实 践 中打破 了等 案上 门, 检 按部 就班 的常 规 办案方 式 , 公安机 关提 请 批捕 和移送 起诉 之前提 前介 入重 大 、 杂 , 难案件 的侦查 活动 , 在 复 疑 审阅 案卷材料 ,熟悉 案情 , 听 审讯 , 察现 场 ,参与 案件 讨论 ,对公 安机 关侦查 中存在 的 问题 , 时提 旁 勘 及 出建议 ,引导侦 查取证 , 解决 了从重 从快 与办 案时 间、 案数量 与办 案 质量之 间 的矛盾 。对检察机 关 办
当今世界检警关系大致有几种类型 ;一种是 “ 检警结合”型 ;一种是 运 输检察 院副检察长 第二作者为杭州铁路运输检察 院检察官 。
・
9 8
一
种是 “ 警 分合 型” ① 警结 合 型是 德 国 、 国等 大 陆法 系 国 家实 行 的检警 关系 , 核心 是检 察机 检 。检 法 其
行使 国家追 诉权 方 面 , 具有 较 大 的独立 性 , 都 这与 英美 法 系国 家检 警分 立 有相 似之 处 , 但在检 警 配合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应慎重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应慎重摘要:在当前的检察工作创新中,一些地区的上级检察机关将下级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当作工作创新的闪光点,而给与不同程度的推广示范。
笔者从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依据宪法及刑事诉讼法赋予的不同阶段的诉讼价值为出发点,论述了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危害,进而提出了审慎的态度与观点。
关键词:提前介入;侦查活动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公诉案件的必经程序,是公诉案件立案之后提起公诉之前的一个独立而完整的诉讼程序,有着独立的诉讼任务和价值。
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发现和揭露犯罪的重要阶段,是提起公诉和审判的基础与前提。
为了完成侦查活动,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必然采取各种专门调查工作,包括询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书证、物证,鉴定,通缉等等。
这些专门的调查工作和有关强制措施都是公安机关代表国家针对个人进行的追诉活动,因而具有职务性、强制性、专门性、保密性和及时性等特征,同时具有司法和行政的双重属性。
由于侦查活动几乎无时不面临限制或者剥夺公民个人自由和权益的问题,现实中也经常存在追诉机关和官员滥用国家权力的危险,加之在我国的侦查活动中,刑讯逼供、超期羁押(如前几年湖北有名的佘祥林杀妻案)、违法搜查、任意扣押等现象时有发生,因而加强对公安机关侦查监督实属必要。
正如柏拉图所言,如果某人管理人类事务可以不承担责任,那么必然产生傲慢和非正义[1]。
“强化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工作五大任务之一。
如何开展好侦查监督工作完成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这一职责,理论上,法律专家、学者虽有不同见解,但不乏真知灼见;实践中,各级检察机关大胆尝试努力创新,新做法、新经验层出不穷。
许多上级检察机关都把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活动作为工作创新经验予以肯定。
但是究竟这一经验是否应该给与肯定,笔者有着不同的见解。
一、检察机关不应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的执行法律。
刘某某等十六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案

刘某某等十六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案文章属性•【案由】寻衅滋事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规则有组织地采取暴力、威胁、驱赶、滋扰、打砸、勒索等手段控制长江一定水域非法采砂作业,通过收取“保护费”等形式聚敛钱财,严重破坏该水域社会治安、航运秩序、堤防安全、生态环境和经济秩序的,应当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
正文刘某某等十六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案基本案情被告人刘某某,无业。
1997年3月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10月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等15人,均无业。
2015年3月,被告人刘某某发现长江武汉二七长江大桥至天兴洲长江大桥段水域长达十余公里的江面上有船只在非法采砂,利润巨大。
该段流域江面辽阔,公安机关查处难度大。
刘某某“发小”黄某某有个拆迁公司,手下养了一帮人。
刘某某遂找到黄某某,合谋商定采取控制长江武汉二七长江大桥至天兴洲长江大桥段水域非法采砂作业的手段从中牟利,每条船采砂一船收2000元。
黄某某安排人到江上去查船,查船的人负责报船号给刘某某,刘某某告诉他们哪些船已交保护费可以采砂,哪些船要交保护费,不交则要采取打砸等方式驱赶。
每天收回来的钱交给黄某某,由他负责开支查船费用,利润由刘某某和黄某某平分。
为了达到犯罪目的,刘某某、黄某某以原有人员为基础,并招募人员加入,逐步形成了分工明确的非法组织。
该组织以刘某某、黄某某为首,张某某等为骨干成员,利用夜晚和长江江面水域广阔之机,流窜作案,通过实施有组织的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对长江武汉段水域非法采砂活动予以控制。
为了便于作案和控制组织成员,刘某某和黄某某多次向组织成员灌输“不准吸毒赌博,不准接私活,不该问的不问、不该讲的不讲”等组织纪律,并向组织成员按月发放工资,由组织集中供应伙食和香烟,同时采取逢年过节发放慰问品和慰问金,行动中成员受伤医治由组织报销医药费等手段对该组织成员实施管理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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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介入引导取证需要解决四个问题
时间:2012-08-27 作者:王湖汪德庆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始于上世纪80年代,是指检察机关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起诉案件之前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取证。
由于现阶段立法和司法解释不够完善,工作机制不甚健全等,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提前介入的性质。
提前介入是相对于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这两个诉讼阶段而言的。
在时间上,它是在正式受理公安机关报捕、移送起诉案件之前。
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决定了提前介入的性质是检察机关运用检察职能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施法律监督。
检察人员提前介入时扮演的是侦查活动监督者的角色,其根本职责是受检察机关的指派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履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
因此,检察机关必须充分认识提前介入的法律监督性质,始终坚守法律监督的宪法定位,按照权力分工制约的原则,正确处理好配合与制约的关系,克服和纠正重配合、轻监督的错误认识和倾向。
二、提前介入的原则。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应遵循以下四个原则:一是依法原则。
这是提前介入的前提。
提前介入作为检察机关一项司法职权活动,必须受法律的约束,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实施。
对于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严格依法执行;对于现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也应在法律的框架内实施,不得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基本精神,不得与法律监督的宪法定位相冲突。
二是适度原则。
这是提前介入的关键。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司法机关职责分工的规定,公安机关主导刑事侦查活动,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只是公检法机关司法权力科学配置下的辅助性、配合性措施,起到了引导侦查活动的作用。
因此,提前介入必须坚持适度原则,做到“引导不领导、引导不主导、引导不越位、监督要到位”。
如果检察机关对“引导”与“主导”的界限混淆不清,把握不准,可能会使引导侦查演变为检察机关的直接侦查行为,这显然违背了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介入侦查活动的制度初衷。
三是各司其职原则。
刑诉法第3条对公、检、法三机关各自的职责作了明确的分工,刑诉法第7条规定了上述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遵守分工负责的原则。
因此,提前介入时,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分工,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既不能包办代替,越权行事,也不能相互推诿,不负责任。
四是法律监督原则。
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决定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是一切检察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提前介入,检察机关不仅能引导公安机关依法及时收集、固定和完善证据,同时也是运用检察职能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监督。
因此,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必须始终坚守宪法定位,恪守法律监督职责,立足监督,辅以配合,防止以“引导”取代监督的现象。
三、提前介入的案件范围。
刑诉法对提前介入的案件范围虽没有明确规定,但强调了提前介入的前提是“在必要的时候”及限于“重大案件”。
修改后刑诉法第85条规定,在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这也是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直接的法律依据。
因此,不是所有刑事案件都要提前介入,也不是一个案件的每个方面都要提前介入,更不是想介入就介入。
为了优化司法资源配置,避免提前介入的随意性,提前介入的案件范围应限定在一些取证难度大、证据标准不容易把握的疑难复杂案件或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实践中,检察机关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与公安机关会签文件,将哪些案件可以提前介入予以明确。
四、提前介入的程序。
(一)程序的启动。
提前介入的启动程序应当规范,检察机关应当经过内部严格的审批。
是否派员提前介入,应当由有关部门制作并填写《提前介入案件派员审批表》,层报检察长决定。
遇到紧急情况,也应先口头汇报征得检察长批准同意,事后及时补办
手续,以存档备查。
(二)介入人员的确定。
侦查活动是一项专业性、保密性都很强的特殊工作,提前介入的任务,兼顾引导侦查和法律监督。
因此,提前介入的检察干警不仅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审查把关证据的素质和能力,同时应对侦查工作比较了解。
(三)介入人员后续回避问题,即提前介入人员是否可以继续承担该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
笔者认为,基于人员紧张的现状,一律回避不切合实情,但条件允许时,介入人员应回避,这可以有效加强对案件的审查把关,确保办案质量。
(作者分别为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