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合同中银行卡被盗刷,储户能否要求银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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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丢失存款免责协议

银行丢失存款免责协议

一、协议背景鉴于我国银行业务不断发展,客户对银行服务的需求日益多样化,为了保障银行及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银行正常的业务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协议。

二、协议内容1. 定义本协议中所称“存款”是指客户在银行开设的各类账户中存储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零存整取存款、整存零取存款等。

2. 免责范围(1)由于银行原因导致的存款丢失,银行在核实后,将对客户进行赔偿。

(2)因以下原因导致的存款丢失,银行不承担赔偿责任:①客户未按照银行规定使用密码、预留印鉴等安全措施,导致存款丢失;②客户泄露密码、预留印鉴等安全信息,导致存款丢失;③客户故意或过失导致存款丢失;④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存款丢失,如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等。

(3)以下情况不属于银行责任范围:①客户自行转出存款;②客户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业务,因他人原因导致的存款丢失;③客户未按照银行规定及时查询账户余额,导致存款丢失;④客户未按照银行规定及时关注账户变动,导致存款丢失。

3. 赔偿责任(1)银行在核实存款丢失原因后,将对客户进行赔偿。

赔偿金额以实际损失为准,最高不超过客户存款金额。

(2)银行在赔偿客户损失后,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4. 协议解除(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2)在协议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变动或银行业务调整,本协议将自动解除,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签订协议。

(3)在协议有效期内,如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三、协议附件1. 银行账户信息2. 存款凭证四、其他约定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2. 本协议的解释权归银行所有。

3.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五、协议签署甲方(客户):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客户)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银行)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注:本协议为格式文本,具体条款以双方签订的正式协议为准。

顾某某诉上海交行储蓄合同纠纷案

顾某某诉上海交行储蓄合同纠纷案

顾某某诉上海交行储蓄合同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04.12.20裁判规则依照商业银行法第六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对利用自助银行和ATM机实施的各种犯罪承担防范责任。

犯罪分子以在自助银行门禁系统上安装盗码器的方法,窃取储户的银行卡信息和密码造成储户损失的,如储户无过错,商业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

正文顾某某诉上海交行储蓄合同纠纷案原告:顾某某。

被告:交通银行上海分行。

负责人:金大建,该分行行长。

原告顾某某因与被告交通银行上海分行 (以下简称上海交行)发生储蓄合同纠纷,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提审。

原告诉称:原告在被告处办理了一张太平洋借记卡,与被告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

2003年6月,原告发现自己卡内的资金无端短少了10068元,因此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公安机关侦查,原来是犯罪分子在自助银行门禁系统上安装了盗码器,窃取了原告借记卡上的信息和密码,然后复制成伪卡,凭伪卡在异地盗取了原告卡内的资金。

自助银行和ATM机是银行推出的交易场所和交易工具,银行有义务保障在这个场所使用这个工具进行的每一笔交易都是安全的,有责任防范这个场所和这个工具被犯罪分子利用。

犯罪分子看到被告对自助银行的管理存在疏漏,就利用加装在自助银行门禁系统上的盗码器窃取储户的存款信息和密码,然后伪造银行借记卡提款。

这不是银行与储户进行交易,而是犯罪分子利用伪卡欺骗银行,侵犯的是银行的财产权。

银行不能识破犯罪分子的欺骗手段,损失应由自己承担。

原告在使用借记卡的过程中没有过错,储蓄合同中所谓“凡是通过交易密码发生的一切交易,均应视为持卡人亲自所为,银行不应承担责任”的格式条款,是银行为加重储户责任而单方推出的,这个条款对储户不公平,因而是无效条款。

银行卡被盗案件的民事责任分析

银行卡被盗案件的民事责任分析

银行卡被盗案件的民事责任分析作者:王群英来源:《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3年第01期[摘要]随着电子信息的飞速发展,银行卡得以广泛应用。

银行卡的使用确实给人们带来了便捷,但不时出现的“克隆银行卡”案件则令人忧心。

不法分子将他人的银行卡非法复制并盗用,随之引发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让人深思。

然而在各地的案件中对于相同或者相类似的案件在责任认定、责任承担主体、银行和储户之间的利益分配上均有争议,各地法院的裁判结果各不相同,在法律制度和理论层面上也没有统一一致的意见,所以笔者拟对这类案件的民事责任方面做些浅析。

[关键词]银行卡;民事责任;法律制度一、诉争法院的争议焦点(一)是否适用先刑后民的原则问题从各类案件中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储户在知道资金被盗都会先向公安机关报案,而银行往往会以已经刑事立案为由提出应当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先解决刑事案件,因为只有找到犯罪嫌疑人,才能查清信息泄露的原因,没有查清这一事实就无法确定银行是否存在过错。

在尚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也不能证明原告有经济损失,任何由原告自身过错造成的损失还不能完全排除,因此应当适用“先刑后民”的原则处理这类案件。

现实中确实也有些法院适用了这一原则,将案件中止审理,裁定驳回。

但是,由于一些案件都是异地作案,案件相当复杂,刑事案件很难在短时间内结案,如果刑事案件久拖不结则会使民事案件的受损方处于不利的状况,不利于维护金融机构的信用和储户的合法权益。

因此目前大多数案件不适用此原则,在法院可以查明的基本事实和证据的前提下,如果能够确定是伪卡或者是他人盗用的情况下,就已经确定的事实先进行民事案件的处理。

笔者认为,银行向储户做出赔偿后可基于侵权行为的相关法律规定向侵权人追偿,而储户享有可选择向银行直接索偿的权利。

(二)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银行普遍会认为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原告要主张其基于储蓄合同的权利就必须证明银行有违约行为,即存在过错。

银行卡盗刷索赔协议保证书

银行卡盗刷索赔协议保证书

银行卡盗刷索赔协议保证书甲方:(姓名/公司名称)地址:电话:乙方:(姓名/公司名称)地址:电话:鉴于甲方持有乙方发行的银行卡,并为方便支付和消费而使用该卡,且在使用过程中遭遇银行卡盗刷事件,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特达成以下协议:一、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双方在银行卡盗刷索赔事宜上的权利义务,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纠纷,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索赔责任1. 乙方作为银行卡发行方,对于甲方在使用其银行卡过程中发生的盗刷事件负有一定的责任。

2. 在甲方向乙方报告银行卡盗刷事件后,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停止相关非法交易并采取合理措施,尽力保护甲方的权益。

三、索赔条件1. 甲方应尽快向乙方提供盗刷事件的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盗刷时间、地点、金额等相关信息,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如相关交易记录、其它证据等。

2. 甲方应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报案证明或受理回执等相关证据。

四、索赔处理1.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提供的盗刷事件相关材料后的合理期限内,对甲方提出的索赔要求进行调查核实。

2. 如乙方确认银行卡盗刷事件属实,乙方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协议规定,迅速采取措施恢复甲方账户余额或提供其他合理的补偿方案。

3. 如乙方怀疑甲方故意进行虚假索赔,乙方有权拒绝支付索赔金或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

五、保密义务1. 双方应对因协议履行所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等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2. 本协议的签署并不视为承诺对方的行为或内容无需保密。

六、争议解决本协议的履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解决。

七、其他事项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持续有效直至债权债务得到履行完毕。

甲方(签字/盖章):日期:乙方(签字/盖章):日期:。

银行卡盗刷诉讼书_20140309

银行卡盗刷诉讼书_20140309

我给大家讲一个概念:我们知道,银行信用是整个金融制度的基础和核心。

银行信用是什么?通俗地说,就是银行对于客户说到做到,从不违约。

否则,储户凭什么把真金白银存进银行,换来一纸存折和一张塑料卡?在银行和储户之间,存在一种储蓄合同,这一合同的要义是:储户把钱存进给银行,银行付息,并承诺储户可以自由支取本息。

这在法律上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储户的钱一旦存进银行,就不是储户的钱,而是银行的钱!普通观念似乎难以理解,怎么会这样,我卡里的钱难道不是我的钱?没错,从民法理论上来说,货币交付(存钱)即绝对视为所有权转移,卡里的“钱”,其实是一项经由银行信用保障的债权而已,换言之,是持卡人通过银行自由提取本息的一项权利,是银行通过其信用对储户画的一个“饼”!如果熟悉M1、M2概念,就能轻易理解以上所述。

如果不这样理解,银行就没法运作了。

为啥?假设卡里的钱还是持卡人的钱,那银行可以拿这边钱去从事贷款业务吗?不能。

只有储户向银行转移了货币的所有权,银行才有权利将存入的货币贷出。

说了这么多,只是为了确立一个观念:折卡里的“钱”,是银行的钱,不是储户的钱。

各位陪审员可以从这一观念出发,银行卡被盗刷,直接的后果是银行资金被盗,而不是储户资金被盗;间接的后果是,银行将这笔被盗资金计在持卡人头上,导致持卡人的任意取款权失去银行信用保障。

我的银行卡被盗刷,银行系统将账户余额相应扣减。

那么我有理由质疑银行:凭什么扣减?6、银行卡一直未丢失、密码未泄露这些举证我可能举不出,法院能否按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存款信息、密码是否泄漏,存款是否由本人支取,应由银行承担举证责任。

银行对客户的存款资金有保障安全不受非法侵害的义务。

银行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客户储蓄卡内存款被异地提取与本人有关联,因此,银行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从技术上来说,支取行为需要银行卡信息和密码信息两个要件。

银行卡被盗刷,持卡人如何自救

银行卡被盗刷,持卡人如何自救

职工法律天地2023年第10期阴张玉杨银行卡盗刷行为,既侵害了持卡人的财产权益,又损害了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银行卡民事纠纷规定》)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本文结合案例,阐释银行卡被盗刷后持卡人应如何有效维权挽回损失。

同样遭遇银行卡被盗刷,结果却不一样今年“五一”假期,曲先生突然收到银行卡异常消费11笔的短信提醒,共计消费4.5万余元。

银行卡明明在自己手里,存款却在异地被刷走?曲先生随即致电发卡银行询问,并第一时间报案。

为避免损失扩大,曲先生迅速将该银行卡内的余额全部取出。

为维护合法权益,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赔偿自己被盗刷的卡内存款。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办理了银行卡,双方建立了合法有效的储蓄合同关系,当事人应履行义务。

当原告发现银行卡被盗刷且确定非本人操作时,立即通过银行客服电话进行查询,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之后也证实了事发时本人正在家中休假,公安机关对该盗刷一事立案侦查。

被告作为发卡行,掌握银行卡的制作和加密技术,具备识别真伪的技术能力和硬件设施,应承担对银行卡真伪的实质审查义务。

原告银行卡被异地第三方消费,被告无证据证明原告没有尽到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密码的义务,不能证明系原告自身过错导致。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赔付原告被盗刷的存款及利息。

相对曲先生的及时维权止损,私企负责人迟某则因粗心大意、怠于取证付出了不菲代价。

迟某经营一家汽配店,经常奔波于各地,因此其并不随身携带大部分的钱款及银行卡,而是放在店中由他人保管。

前些日子,迟某刷卡购物结账时突然发现卡内余额不翼而飞!4天后,迟某电告银行客服反映了自己的遭遇。

2天后,他去派出所报案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迟某诉称,在银行卡密码未外泄的情形下存款被盗,系银行未识别伪卡所致的盗刷,责任在银行,应全额赔偿自己8万余元的损失及利息。

银行代表则辩称,持卡人的主要义务在于妥善保管卡片、密码,对不可归责于银行的原因导致银行卡信息、密码泄露引起的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责任。

银行卡盗刷民事案件最新裁判观点集成

银行卡盗刷民事案件最新裁判观点集成

银行卡盗刷民事案件最新裁判观点集成■导读1、持卡人领用借记卡和信用卡与银行之间成立不同的法律关系:前者双方之间成立储蓄合同关系,后者双方之间成立委托合同和借款合同关系;2、持卡人银行卡被盗刷后,可以基于与银行之间的合同关系提起违约之诉,也可以基于损害事实提起侵权之诉,在信用卡盗刷案件中,后者还存在特约商户承担损害赔偿的可能;3、银行出具的《领用须知》中“凡使用密码进行交易即视为持卡人本人行为”条款适用的前提是用于交易的银行卡须为真卡,使用伪卡进行交易不能视为持卡人本人的行为。

4、银行卡密码泄露后持卡人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同法院存在不同的观点。

认定持卡人过错取决于举证责任分配。

■违约之诉:银行作为被告持卡人领用借记卡,与发卡银行之间成立储蓄合同关系。

银行的主要义务是保障持卡人账户内资金安全并按时支付相应利息,持卡人则须妥善保管银行卡以及账户信息和密码;持卡人领用信用卡,与发卡银行之间成立委托合同关系,同时还可能成立借款合同关系。

发卡行根据持卡人的指示(以持卡人在签账单上签名等为表现形式)为持卡人的消费处理清偿事务,持卡人则按照约定偿还发卡行代其支付的费用;当持卡人在还款日截止前未能缴清所有款项,依双方约定可以延后付款的,双方之间另成立借款合同关系。

持卡人银行卡被盗刷后,如果认为是银行没有履行保障账户资金安全义务所致,可以提起违约之诉,要求发卡银行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持卡人没有尽到妥善保管银行卡及账户信息和密码的义务,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持卡人自身原因导致密码泄露往往取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并且持卡人承担的比例也存在有差异。

类型一:利用伪造银行卡盗刷型(一)利用伪造借记卡盗刷型案例一高树成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借记卡纠纷案(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三初字第1012号)【裁判观点】原告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佟楼支行办理了银行借记卡,即与银行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

银行赔付标准

银行赔付标准

银行赔付标准
银行赔付标准通常是指银行在客户遭受某种经济损失或不当行为时的赔偿政策和流程。

这些标准可能因国家、银行的政策以及法律规定而有所不同。

在许多国家,银行会制定赔付政策来保护客户的利益,并确保在某些情况下客户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一般情况下,银行的赔付标准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1.盗刷和欺诈:银行通常会提供保护措施,对于客户的信用卡或借记卡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被盗刷或用于欺诈行为,可能会提供赔偿或返还款项。

2.电子银行服务问题:如果由于银行系统错误或技术故障导致客户遭受损失,例如网上银行转账出现问题,银行可能会根据情况进行赔偿。

3.账户安全保护:对于银行账户被非法入侵或未经授权的操作所导致的损失,银行通常会提供某种程度的赔偿或返还。

4.投资风险和保证:对于银行推荐的某些投资产品可能涉及的风险,银行可能会有不同程度的保证或赔偿措施。

5.服务质量问题:如果银行提供的服务质量出现问题,导致客户损失,例如因为错误处理而产生的额外费用,银行可能会协助解决并提供合理的赔偿。

银行卡被盗刷,保险公司也能赔了

银行卡被盗刷,保险公司也能赔了

银行卡被盗刷,保险公司也能赔了一旦发生银行卡或支付账户盗刷、盗用,“由储户还是由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平台承担损失的理赔”曾引发过不少纠纷,而受损资金如何追回及赔付也成了许多血拼族的“心头大患”。

为了帮助“剁手族”解决后顾之忧,已有不少保险公司开始陆续推出针对个人客户的账户安全险。

无论是支付宝、微信钱包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电子账户,或是消费者实际持有的储蓄卡、信用卡都已被涵盖在账户安全险的保障范围之内,其保费受账户类型、账户数量、免赔额、承保方式等因素影响,从几元至二三百元不等,担心个人账户安全的消费者不妨考虑按需加强保障。

支付宝账户安全险保障范围:支付宝余额、余额宝、快捷支付等支付宝平台账户保费:2元保额:100万元保障期限:1年投保上限:1份/人坐拥4亿人实名用户的支付宝是许多资深网购族最常使用的工具之一,其移动客户端即内置提供账户安全险的投保服务。

具体而言,该安全险可为用户的支付宝余额、余额宝、快捷支付等支付宝平台账户资金提供保障,当投保账户因被他人盗用而导致资金损失,以及当手机丢失或电脑中病毒导致资金损失时,可得到赔付。

该险种的保费为2元,保障期限为1年,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障期内,所有支付宝被盗所产生的资金损失都可获得100%全额赔付,最高赔付金额为100万元。

每个支付宝账户限投一份。

京东电子账户安全险保障范围:所有非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平台设立的账户保费:6.18元保额:1万元保障期限:1年投保上限:10份/人作为阿里巴巴集团以外的又一电商巨头,拥有1亿多活跃用户的京东也已上架了类似的账户安全险产品。

与支付宝账户安全险仅保支付宝账户不同,京东金融平台售卖的电子账户安全保险可保障“所有非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平台设立的账户”。

也就是说,除了京东金融的账户本身,也同时保障支付宝、财付通等其他第三方支付账户。

该账户安全险每份保额为1万元,保障期限为1年,保费为6.18元。

同一被保险人限投10份。

众安“无忧pay”盗刷损失险保障范围:被保险人名下的借记卡、信用卡主卡以及被保险人为持卡人的信用卡附属卡保费:20元/66元/108元保额:5/20/50万元保障期限:1年投保上限:1份/人相比支付宝以及京东专注线上的电子账户保障,众安推出“无忧pay”可保障线下卡片遭遗失、复制、盗窃以及遭遇胁迫等更多场景下的资金损失。

银行卡资金被盗案民事责任分析

银行卡资金被盗案民事责任分析

银行卡资金被盗案民事责任分析摘要银行卡资金被盗案经历了从传统普遍根据过错责任原则由储户承担大部分责任转向现在依严格责任原则由银行负全责的重大变化。

一概的将责任加重于银行或储户,都未必具有合理性。

本文认为此类案件民事责任的分析应正确把握案件的性质、从银行与储户双方注意义务着手,区分对债权准占有人是否为有效清偿,才能准确认定。

关键词银行卡资金存款关系注意义务民事责任银行卡资金被盗案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存款关系性质的界定以及银行与储户应尽何种注意义务。

笔者赞同储户通过让渡所有权而享有债权的观点,进而分析了不同盗取方式、不同场合下银行与储户各自的注意义务,并区分对债权准占有人是否为有效清偿的情形下进行责任认定。

一、存款关系的法律性质界定银行与储户存在储蓄合同或存款合同关系,大家毫无疑问。

然而我国《合同法》对此类合同未作规定,该合同属于无名合同。

因此在法学界对此类合同的性质不能形成统一意见,主要有保管合同说与消费借贷合同说之争。

(一)保管合同说鉴于早期的存款业务由金银保管活动演化而来,大陆法系国家将存款关系定为以银行为保管人,以存款人为寄托人,以金钱为标的的消费寄托关系。

史尚宽先生认为,唯消费寄托作为寄托之一种契约,当事人之意思非以使用代替物为目的,而系以保管为目的,虽非保管其物本身,而系保管其价值,然仍不失为以保管为目的之契约。

①我国学者称消费寄托合同为消费保管合同,指“保管物为种类物,双方约定保管人取得保管物所有权,而仅以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返还给寄存人的保管合同。

②但是大陆法系的消费寄托与我国合同法上的保管合同有本质区别,消费寄托对象为种类物,且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受寄托人。

我国合同法上的保管合同的保管物为特定物,保管人不得使用保管物,保管合同仅转移标的物的占有权。

(二)消费借贷合同说银行业务发展到今天,不再仅仅是为了安全保管,还在于筹集更多的社会资金,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

英美法系国家将存款关系认定为消费借贷关系,银行为债务人,存款人为债权人。

浅析银行卡盗刷纠纷中银行法律责任

浅析银行卡盗刷纠纷中银行法律责任
浅析银行卡盗刷纠纷 中银行法律责任
_王小 强

宁波大 学 学 院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要: 随着银行卡在 日常生活中的使用 日益普遍 , 银行 卡被盗刷冒用的案件频发。 本文主要分析了银行卡盗刷冒领的原 因, 并对在银行
与储 户都无过错的情形下, 他人持伪卡盗刷存款 时损失应该 由谁承担, 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进行 了探讨。 关键词 : 银行卡盗刷 银行 违约 主要责任
依 旧存在 , 银 行 必 须根 据 储 户 的要 求 支付 存 款 , 并 由银行 追究 克 隆
银 行 卡交 易过 程 中 , 银 行卡 取 款必 备 是 附有 持卡 人 身份 磁条 信 卡 持有 人 的侵 权责 任 。在交 易 中 , 只 要受 领人 自外 观 上 给人 以有 受 领 权 的表 象 , 且 履行 人 是 善意 给付 , 则 履行 人 所 为 的履行 行 为有 效 。 三类 : 第一 类原 因是 因银行 过错 导 致银 行 卡信 息 和 密码 被不 法 分子 银 行 卡 交 易的 受 领权 的表 象为 前 文提 到 的附 有持 卡 人 信 息 的 真实 截 取 。如 不法 分子 安装 摄像 头 等设备 盗 取持 卡人 信息 及密 码 。另一 银 行 卡和 正确 的密 码 。 真实 有效 的银 行 卡是银 行合 法 付款 时不 可或 类 是 不 法分 子 在 A T M 机 上 安装 吞卡 装 置 ,不 法 分子 截 取真 卡后 而 缺的 条件 和 最基 础 的环节 ,银 行 有义 务 对银 行 卡 的真 伪进 行辨 别 。
明储 户对 其存 款被 冒领 负有 较 大 的过错 时 , 酌情 应 对 损失 承 担 7 0 %

四、 银 行承 担主 要责 任 的意义 笔 者认 为 要求 银行 负 主要 或 全部 责任 , 对 银 行卡 盗刷 风 险 的降

盗刷卡赔付标准

盗刷卡赔付标准

盗刷卡赔付标准
随着电子支付在现代社会的普及,银行卡盗刷事件也屡见不鲜。

面对这种情况,银行通过制定盗刷卡赔付标准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下面就来详细了解一下“盗刷卡赔付标准”。

一、什么是盗刷卡赔付标准?
盗刷卡赔付标准,或称为银行卡盗刷赔付标准,是银行针对银行卡被盗刷时,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所制定的赔付标准,也是银行的责任和义务。

二、盗刷卡赔付标准包括哪些内容?
1. 赔付标准:
银行会对损失进行赔付,赔付金额和具体标准根据每家银行具体制定而定。

2. 赔付期限:
银行会规定赔付期限,一般为30天。

如果逾期未赔付,则须按照规定的赔付金额的3倍赔付。

3. 赔付条件:
a. 消费者积极配合银行完成相关调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b. 消费者的卡片并未被密切看管或被盗窃;
c. 消费者未将密码告知他人或者将密码随意设置为简单的数字组合。

4. 不承认盗刷行为:
如果消费者拒绝配合银行的调查或提供虚假信息,银行可能不会认定为盗刷行为,从而不会进行赔付。

三、怎样预防银行卡盗刷?
1. 加强信息安全意识:
包括避免将密码告知他人,不将个人信息泄露给陌生人等。

2. 设置较为复杂的密码:
密码应该避免设置为简单的数字组合,而应该设置较为复杂的密
码,包括数字、字母、符号等。

3. 检查ATM机安全:
在使用ATM机时,要检查机器是否被更换过卡口,是否被粘贴了针孔摄像头和卡片读取器等窃取卡片信息的装置。

综上所述,不仅银行应该制定盗刷卡赔付标准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我们消费者自身也应该加强自我保护,提高安全意识,以避免银行卡被盗刷造成的损失。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银行卡在网上被盗刷储户起诉银行被驳回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银行卡在网上被盗刷储户起诉银行被驳回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银行卡在网上被盗刷储户起诉银行被驳回xx年司法考试已经结束,出guo为考生们了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及时关注的更新哦。

银行卡盗刷出现新特点,银行卡和手机一直都在自己手里,但卡里的5万余元存款,被分11天时间全部盗刷了,而且自己的手机竟没有收到一条银行交易短信,这是怎么回事呢?近日,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xx年11月7日,陈女士在某银行办理了银行卡并开通了网上银行快捷支付,而就在xx年5月22日,陈女士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突然发现自己53581.23元的存款于5月6日至5月16日被异地盗刷后,仅剩下了1232.73元。

当即,陈女士就向某银行电话挂失并报了警。

事后,经过多方协商,陈女士追回其中被盗刷的存款2380元,但仍有49968.5元因公安机关立案后至今尚未有进展,故无法追回。

陈女士认为某银行未尽到保护储户财产安全的责任,遂将某银行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付被盗刷的4万余元。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某银行对于陈女士开通的快捷支付所需要注意的安全事项在双方签署的《个人客户业务申请书》以及《中国银行电子个人客户服务协议》上已经明确提醒,不存在某银行强迫办理、故意隐瞒风险等情况,故陈女士应对自行选择的支付方式自担风险。

其次,银行应为储户提供安全的交易环境,但该案属于网上无卡交易,即通过电脑、手机等媒介,输入卡号、登录密码、支付密码、动态密码等方式实现网上自助转账,不存在发卡银行提供的银行卡及支付设备不安全的问题,因此某银行在讼争款项有关的20起无卡交易中不存在过错。

最后,对于陈女士提出的并未收到银行发送的余额变动提醒,经查明,银行平台已发送短信,已履行发送短信告知义务,陈女士手机短信可能被劫持,导致短信被转发至其他手机,故不应当由银行承担责任。

并且本案诉争的20笔交易不属于第三方平台支付,不适用《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于陈女士要求的某银行先行赔付,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银行卡遭盗刷后,如何依法维权

银行卡遭盗刷后,如何依法维权
失 有多 种可 能 , 比如使 用 A M机 时输 T 入 密 码未 遮 挡 、遗 失存 折 和 银 行 卡 、 乱 扔凭 条 、在装 有读 卡器 的A M机 上 T 使用银行卡等。
该 案 的 特 殊 性 在 于 ,不 法 分 子 是
接到 报案 后 ,民警 通 过调 取A M T 机取 款录像 ,发 现犯罪 嫌疑人 邵某 有 重大作案嫌疑 。3 6 月2 日,民警在东莞
市 某 出 租 房 内将 邵 某 抓 获 。
2 岁 的邵 某是 广西博 白人 ,在东 7
莞 一 直 没 有 固定 收 入 。 3 1 日 ,朋 友 月 1
在异地 取款 ,且吴 先生立 即在 本地 报
打 电话给邵某 让他 在银行柜员机取款 7 万元 ,事成后 可得 1%的提成费 。见有 5
经银 行查 询 ,吴先生卡 内的7 万元 存款 是在广 东东莞 常平 支行 东方 分理 处 的A M取款 机取 走 的。吴 先生 怎么 T
也 想 不 明 白 ,卡 还 在 自己 手 上 ,这 钱 怎 么 被人 在 异 地 取 走 的 呢 ?
取 款时 盗取 了客户信 息 ,复制 一张 同 样 的卡后 将钱 取走 的。银 行卡 信息 丢
案 ,能够证 明 自己未在异 地取 款 ,警
方有足 够理 由立案 。但是 ,有 同样 遭 遇的唐某则没有这么幸运 。
唐 某 在 事 情 发 生 后 , 也 向 派 出 所
报 案 ,称其银 行 卡在 A M取款 机上 发 T 生 的3 笔交易共6 1元 系被人盗取 ,并 02 认 为银行 有一 定过错 ,向广西 南 宁市 青秀 区人 民法 院提起 诉讼 ,唐 某认 为 账户被 盗取 时银行 卡一直 在其 本人 身 上 ,银行应 当承担赔 偿责任 。

银行卡追盗6步法603185

银行卡追盗6步法603185

银行卡追盗6步法603185银行卡追盗6步法,最高法明确银行卡被盗刷可向银行索赔。

但若用户未妥善保管卡、密码等,或未及时挂失,仍需自己担责。

第一步,留存卡未离身的证据,例如去网点存取款并留好凭条;第二步,挂失;第三步,向银行询问盗刷时间地点、交易账户等;第四步,带相关单据、证件报案;第五步,带立案回执单与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涉;第六步,若仍未解决,咨询律师起诉。

一旦发现您的银行卡被盗,您应该立即拨打银行的客户服务电话,口头挂失,并停止帐户损失(无论最终是否银行赔偿,先止损,为自己也为银行减少损失)。

口头挂失后,最重要的步骤是证明银行卡在您身边,并且被盗的交易不是您自己的操作,因此,此时,您应该赶赴您附近的发卡银行最近的银行分支机构用于查询和正式的损失报告等。

交易并获得业务收据(支持材料);一般而言,被盗银行卡交易的交易发生在不同的地方。

如果您在欺诈使用时拥有银行业务收据,则可以解释银行卡收据的欺诈用途。

这不是您自己的操作,因为您的卡在您身边,并且不再位于不同的位置(一个人不能同时位于两个位置)。

该步骤与第二步骤同时进行。

在银行分行,您可以咨询柜台工作人员有关银行卡被盗的具体时间和地点,以及交易方的帐户和其他信息。

如有必要,记下银行分行人员或客户服务人员的用户ID信息(一些被盗的信息网点无法查询,需要通过客户服务),银行间交易可以到中国银联获取交易凭证资金。

了解了一系列有关欺诈的特定信息后,将您的身份证,银行卡和相关文件带到管辖区的警察局进行注册和举报;如果当地警察局没有答复,则需要转到犯罪地点。

提起诉讼时,请记住将运输凭证信息保留在案件发生的地方。

公安机关立案后,公安机关将给您立案收据。

此时,您可以去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平台与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协商(例如当前支付宝被盗的情况,一般是在用户收到备案收据后,支付宝将首先支付赔偿金,支付宝将介入随后的追偿,追回的钱将退还给支付宝(如果没有追回,支付宝将承担损失)。

银行卡盗刷案件裁判规则14条

银行卡盗刷案件裁判规则14条

银行卡盗刷案件裁判规则14条核心提示:银行卡被盗刷导致储户账户资金流失引发的民事纠纷,司法实践中,常存在举证责任、过错认定、赔偿主体等方面的争议。

标签:储蓄合同⊙自助银行⊙存款盗取⊙盗取储户信息案情简介:2009年11月24日,赵某借记卡在异地被取款造成损失5.555万元,报案后侦查未果。

警方调取监控录像显示,此前有可疑人员在案涉ATM设备上安装、拆除疑似盗取储户信息的可疑设备,期间赵某进行过汇款操作。

赵某诉请银行赔偿。

法院认为:赵某在银行开设个人账户,领取银行卡,双方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成立并生效,银行应承担对赵某存款资金进行安全保管及支付相应利息的义务。

银行设置ATM自动取款机为客户提供存、取款业务,该机器系银行营业场所,银行应保障储户在进行人机交易时能被正确识别为交易主体,使银行对储户资金账户不受他人不法侵害的基本安全义务能充分、有效地履行。

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有关监控录像,有可疑人员在案涉ATM设备上安装、拆除疑似盗取储户信息的可疑设备,期间赵某进行过汇款等操作。

本案证据已充分证明银行对其营业场所设置的ATM机安全疏于管理,构成失职,造成赵某存款账户资金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天津市邮政局与焦长年存单纠纷一案中如何分配举证责任问题的函复》,本案银行作为设置交易机器的主体,应对案涉账户发生的异地转账、取款系正确支付给赵某本人或受其合法委托的受托人承担举证责任。

赵某按正常程序和交易方式前往涉案ATM机取款,没有过错,银行应对营业场所监控不力造成赵某账户资金被错误支付及扣划承担全部责任。

判决银行赔偿赵某5.555万元,并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流动资金活期存款利率自2009年11月24日计算利息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

实务要点:银行对其营业场所设置的ATM自动取款设备的安全疏于管理,构成失职,造成储户信息被盗取、账户资金损失的,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云南昆明中院(2011)昆民四终字第391号“赵某与某银行储蓄合同纠纷案”,见《赵滨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官渡区支行储蓄合同纠纷案——银行卡存款被盗取的民事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的认定》(侯佳),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01/83:120)。

银行卡被盗刷,存款丢失,怎么办-快存着!

银行卡被盗刷,存款丢失,怎么办-快存着!

银行卡被盗刷,存款丢失,怎么办?快存着!导读:最近看到的银行存款丢失案,着实让小编担心了一把。

有的人存款丢失了,起诉银行赔偿,成功了。

有的人存款丢失,银行卡被盗刷,起诉银行赔偿,却败诉了。

同样是银行存款丢失,银行卡被盗刷,为神马处理结果不一样呢?问题的关键在哪里呢?新闻事件一:河北女子工行1080万存款失踪,账户仅剩124元5月18日上午,石家庄市民王丽(应被采访人要求化名)和多位工商银行储户向中新网记者讲述了自己在工商银行建南支行存款“失踪”的经过。

拿着厚厚的一沓银行对账单,王丽沙哑着嗓音告诉记者,从2014年5至2015年1月,短短8个月间,她在工商银行建南支行陆续存入了1080万元人民币,而在今年5月7日,她突然得知,自己的千万存款只剩下了124元。

“那是我经商20多年的全部心血啊。

”谈起自己的遭遇,王丽欲哭无泪。

她告诉记者,自己在石家庄经商,因业务需要,在公司附近的一家工商银行营业网点开了户,将自己的金融业务和存款全部交由这家营业网点办理。

“从2014年初开始,这家工商银行营业网点的一名负责人梁某就开始向我推荐,说是工商银行有一项高息揽储业务,一年的定期存款可以拿到10%的年息。

我根本没有意向存款,但梁某不仅三番五次地劝说,还给我的公司介绍客户。

”王丽说,经不起梁某的软磨硬泡,考虑到对方是工商银行正式员工的身份,她最终同意办理这项业务。

据王丽回忆,第一次存款时,梁某把她带到了建南支行,在门口和建南支行的一名员工范某进行了简单交接。

王丽在范某的指引下,办理了定期存款业务。

“范某让我办理U盾,我说不办,因为我从来不用网银。

可范某说办理U盾是为了方便汇利息。

”王丽称,在范某的全程陪同下,她办理了U盾并设置了密码。

此后,U盾便一直在家中保管,而她也从未用过网银。

据王丽介绍,在2014年3月份办理第一笔100万元的存款业务时,她曾向范某询问,10%的利息何时能到账。

“当时范某的回复是最晚第二天就能到账。

银行卡被盗案件的民事责任分析

银行卡被盗案件的民事责任分析

[下转第36页]2013年1月(总第335期)法制与经济FAZHIYUJINGJINO.1,2013(Cumulatively,NO.335)[摘要]随着电子信息的飞速发展,银行卡得以广泛应用。

银行卡的使用确实给人们带来了便捷,但不时出现的“克隆银行卡”案件则令人忧心。

不法分子将他人的银行卡非法复制并盗用,随之引发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让人深思。

然而在各地的案件中对于相同或者相类似的案件在责任认定、责任承担主体、银行和储户之间的利益分配上均有争议,各地法院的裁判结果各不相同,在法律制度和理论层面上也没有统一一致的意见,所以笔者拟对这类案件的民事责任方面做些浅析。

[关键词]银行卡;民事责任;法律制度一、诉争法院的争议焦点(一)是否适用先刑后民的原则问题从各类案件中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储户在知道资金被盗都会先向公安机关报案,而银行往往会以已经刑事立案为由提出应当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先解决刑事案件,因为只有找到犯罪嫌疑人,才能查清信息泄露的原因,没有查清这一事实就无法确定银行是否存在过错。

在尚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也不能证明原告有经济损失,任何由原告自身过错造成的损失还不能完全排除,因此应当适用“先刑后民”的原则处理这类案件。

现实中确实也有些法院适用了这一原则,将案件中止审理,裁定驳回。

但是,由于一些案件都是异地作案,案件相当复杂,刑事案件很难在短时间内结案,如果刑事案件久拖不结则会使民事案件的受损方处于不利的状况,不利于维护金融机构的信用和储户的合法权益。

因此目前大多数案件不适用此原则,在法院可以查明的基本事实和证据的前提下,如果能够确定是伪卡或者是他人盗用的情况下,就已经确定的事实先进行民事案件的处理。

笔者认为,银行向储户做出赔偿后可基于侵权行为的相关法律规定向侵权人追偿,而储户享有可选择向银行直接索偿的权利。

(二)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银行普遍会认为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原告要主张其基于储蓄合同的权利就必须证明银行有违约行为,即存在过错。

储户存款被盗取开户银行应赔偿

储户存款被盗取开户银行应赔偿
嚏法律维权
储 户存 款 被盗取 开 户 银 行 应 赔 偿
案 件 回 放 2 0 年 6月 1 07 1日 , 张 芳 在 某 法 证 明 取 款 人 使 用 伪 卡 取 款 或 讼 争 的A TM 机 无 法 识 别 真 伪 卡 。 因
市一 银行开 设 了活期储 蓄账 户 , 同 B- . 了 一 张 储 蓄 卡 。 2 0  ̄ -2 理 J ,b , 0 9-
元 存 款 被 人 在 外 地 某 市 的 AT 机 所 以 银 行 要 承 担 “ 证 不 能 ” 的 法 M 举 上 取 走 。 因 这 张 卡 一 直 都 是 由 自
已 保 管 。 张 芳 立 即 向 当 地 公 安 机
关 报 案 , 历 经 几 个 月 后 , 案 件 仍
没 有 侦 破 。 2 o - 1 月 21日 , 张 o 9 ̄ 2
纠 纷 应 否 作 为 民 事 案 件 受 理 问 题
的 批 复 》 规 定 “ 银 行 储 蓄 卡 因
密 码 被 泄 露 , -. 伪 造 银 行 储 蓄 f人 - _ m 卡 骗 取 存 款 人 银 行 存 款 , 存 款 人
依 其 与 银 行 订 立 的 储 蓄 合 同 提 起 民 事 诉 讼 的 , 法 院 应 当 依 法 受 理 。 银 行 基 于 储 蓄 合 同 应 承 担 的 ”
2 0 元 , 后 查 询 卡 内 余 额 为 6万 原 告 的 诉 讼 请 求 。 0 0 余 元。 张芳 在 2 0 年 1 月 1 09 1 刷 0日 卡消费 时 ,发现卡 内余额 不足 。
后 向银 行 查 询 ,得 知 从 2 0 0 9年 9 月 1 日至 9 1 O 月 2日 , 银 行 卡 的 6 万
9月 8 日 , 张 芳 在 ATM 机 上 取 款

银行卡盗刷赔偿委托书

银行卡盗刷赔偿委托书

银行卡盗刷赔偿委托书尊敬的银行:我是您银行的客户,持有储蓄卡账户(账号:xxxxxx)。

在此,我要向您提交一份有关银行卡盗刷赔偿的委托书,希望能得到您的协助和支持。

近期,我发现我的银行卡遭到盗刷,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条款规定,银行应当对客户的资金保密负有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特此向您银行提出以下请求:首先,我恳请您尽快追回被盗刷的资金,并将其返还到我的银行账户中。

根据我所提供的相关证据以及银行卡交易记录,可以明确地确认这些交易并非由我本人所为。

因此,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其次,鉴于银行在资金安全方面的管理责任,我要求您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作为银行,您在资金管理方面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客户资金的安全。

然而,我的银行卡却在未经本人授权的情况下遭到盗刷,这实质上是您银行在资金管理方面存在疏忽和失职。

因此,您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弥补我所遭受的损失。

最后,我请求您提供完整详尽的盗刷事件调查报告,并协助我提供相关材料以便追究盗刷者的法律责任。

同时,我也希望能得到您的积极配合,共同制定出更加安全可靠的银行卡管理措施,以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保障客户的资金安全。

我特此委托您代为处理并解决上述问题,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处理。

在此之前,我会为您提供所有必要的证明材料,以便更好地支持我的立场。

请您在收到本委托书后的七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回复,确认您是否接受我的委托,并告知我相关案件的进展情况。

衷心希望您能够积极处理我的诉求,保障我的合法权益。

如若您未能妥善处理此事,我将不得不采取法律手段维护我的权益,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将由您银行承担。

最后,请您将我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并确保我的隐私不被泄露。

感谢您的理解和合作。

此致XXX(客户姓名)日期:YYYY年MM月DD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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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合同中银行卡被盗刷,储户能否要求银行赔偿?
作者:张印富律师
生活中,银行卡被盗刷,持卡人经报刑事立案后,能否提起民事诉讼,请求银行赔偿损失?发卡银行是否存在过错?向犯罪嫌疑人追偿损失的权利人是谁?在此,张印富律师援引一实际案例予以解析。

【案情简介】
2014年5月4日,罗某所持银行卡被银联POS消费27万元,收到短信后随即报案,并向发卡行板桥支行(简称银行)办理了挂失。

经刑事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退赔了13万元。

之后,罗某以借记卡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板桥支行赔偿损失14万元及存款利息。

被告辩称:1.原告请求被告赔偿于法无据。

原告申请办理个人银行借记卡时,被告已告知:请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不要泄露。

如不是泄露密码,即使是伪卡,其卡内资金不可能被盗走。

2.犯罪嫌疑人为本案当事人,并已退还13万元,未退还部分,原告应继续向犯罪嫌疑人主张。

3.最高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人民法院作为民商事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民商事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本案应驳回原告诉求,移送到公安机关。

一审法院认为:
1.原被告系借记卡合同关系。

原告将款存入银行后,其存款所有权即转移给银行,罗某作为持卡人享有对银行的金钱给付债权,而非存款所有权。

卡内资金被盗系犯罪嫌疑人所为,而犯罪嫌疑人所侵犯的是银行对卡内被盗资金的所有权。

根据合同相对性,在银行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罗某有权基于债权请求权请求银行赔偿损失。

银行在向罗某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基于物权请求权,要求犯罪嫌疑人支付其因赔偿罗某所受到的损失。

2.最高院《关于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导致存款被他人骗取引起的储蓄合同纠纷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问题的批复》“因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他人伪造银行储蓄卡骗取存款人银行存款,存款人依其与银行订立的储蓄合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本案可以同时作为民事案件审理。

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借记卡)申请书》约定,罗某应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不要泄露。

该规则适用前提是罗某持真实的借记卡消费,本案伪卡交易明显不同于正常真实的刷卡消费,交易设备系统未识别真伪借记卡,更无法确定交易密码在伪卡交易中所起到的作用,故本案不适用该免责条款。

银行发卡后,当认识到磁条卡交易的技术缺陷时,应及时修补技术漏洞,确保资金安全,而不能以持卡人凭密码交易就可能泄露密码为由减轻己责。

4.《商业银行法》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第29条第1款“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银行对罗某的存款具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包括信息保密、提供安全的交易技术、设备和环境等。

银行应当确保该卡内信息不被非法窃取并使用。

作为相关技术、设备和操作平台的提供者,在储蓄合同关系中明显占据优势地位,应承担伪卡的识别义务。

犯罪嫌疑人能够使用伪卡交易,表明银行卡内数据信息可以被复制并存储到其他伪卡内进行交易。

持卡人相较于银行处于弱势地位,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银行对其已尽交易安全保障义务并对罗某存在违约使用借记卡的法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银行没有证据证明罗某没有妥善保管银行卡而导致该卡内数据信息被窃并使用,故,银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当先行向赔付因银行安全系统漏洞及技术风险所造成的储户资金损失。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银行卡信息和密码泄露仅是盗刷发生的条件之一,发卡行作为银行卡业务的推出方,应保障银行卡不易被复制且能够识别伪造的银行卡,防止他人利用获取的信息和密码制作伪卡并实施盗刷行为。

本案,系储蓄合同关系,银行对罗某的存款具有安全保障义务。

借记卡被盗系伪卡交易,银行以其尽到风险提示义务为由主张免责,不予支持。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援引(2017)黔06民终429号借记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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