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发布日期:2009-11-06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通知文号:深建规〔2009〕2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工程监理行为,提高工程监理质量,适应监理行业发展形势,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地方工程建设技术规范《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编号为SJG17-2009,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施工监理规程》同时废止。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规范1 总则1.1 为了提高深圳市建设工程监理的水平,规范监理单位的施工监理行为,促进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及保修阶段的监理工作。
1.3 本规范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条例》编制。
1.4 实施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前,监理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1.5 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单位并依照本规范实施监理,完成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
1.6 监理单位在从事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工作时,除遵守本规范外,尚应遵守现行国家和地方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规范,同时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2 术语2.1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工程项目负责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
2.2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负责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2.3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是指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部分职责的项目监理机构中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任职行为规范》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任职行为规范》的通知深建规〔2012〕2号各区(含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宝安分中心、龙岗分中心,各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担任项目经理、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项目总监的任职行为,避免出现超过规定数量任职、中标后频繁换人等违规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任职行为规范》,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任职行为规范第一条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担任项目经理和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项目总监的任职行为,避免出现超过规定数量任职、中标后频繁换人等违规行为,根据《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8〕48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深建规〔200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施工单位在任命项目经理(即施工项目负责人,下同)时,同一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2个及以上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
第三条项目经理的任职数量按下列规则计算:(一)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者分期施工的,可以视为一个工程;(二)若干工程打包招标时,所需项目经理的数量原则上应当按照被打包招标工程的数量进行配置。
被打包招标的多个工程位于5公里范围内的,可以适当减少项目经理的数量,但不得少于打包招标工程数量的一半。
第四条项目经理任职的起算时间按下列规则计算:(一)对于招标工程,起算时间为中标结果公示之日;(二)对于直接发包工程,起算时间为办理施工许可证之日;(三)对于分包工程,起算时间为分包合同经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之日;(四)对于经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提前介入监督的直接发包的工程,起算时间为经批准提前介入监督之日;(五)施工单位及其项目经理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外出经营介绍信等手续的,有关外地工程也应当计入项目经理的任职数量,起算时间为办理外出经营介绍信等手续的时间。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的决定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03.01.24•【字号】深建法[2003]2号•【施行日期】200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3年1月24日深建法[2003]2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深圳市建设局2000年5月8日深建施[2000]2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和备案,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系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专业工程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二章竣工验收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善建设工程全部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建设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
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建设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
【发文字号】深价规[2009]1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日期】2009.08.27
【实施日期】2009.08.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建设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
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深价规〔2009〕1号)
各物价分局,各区建设局,保税区管理局地政处、光明新区建设办、坪山新区城建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施工阶段的施工监理服务内容包括施工过程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的协调管理。
建设单位必须将以上施工阶段的监理服务内
容整体委托监理单位。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自行招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字[2003]16号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自行招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自行招标管理办法》的通知(2003年3月24日深建字[2003]16号)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行为,加强对招标投标行为的监督,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深圳市建设工程自行招标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建设工程自行招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行为,加强对招标投标行为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或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规定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自行招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第四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7日前,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证明材料:(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有关证书;(三)近5年从事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和评标报告;(四)招标机构的人员组成及基本情况;(五)招标机构中业务人员参加过招标投标法律培训的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如提供复印件,应加盖招标人公章。
第五条招标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深价规[2009]1号
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建设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文字号】深价规[2009]1号【颁布时间】2009-08-27【实施时间】2009-08-27各物价分局,各区建设局,保税区管理局地政处、光明新区建设办、坪山新区城建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施工阶段的施工监理服务内容包括施工过程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的协调管理。
建设单位必须将以上施工阶段的监理服务内容整体委托监理单位。
二、建设单位如需监理单位提供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相关服务,一般按开展相关服务所需人工日及《管理规定》附表四“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人工日费用标准”单独计取服务费用。
按人工日计费有困难的,也可以按费率形式确定服务费用。
政府投资的项目,施工阶段与保修阶段的监理服务委托同一监理单位的,保修阶段的监理服务费由双方协商约定,一般按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的5%计收。
三、铁路、水运、公路、水电、水库工程的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为发改部门批复的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市政、房建等其他工程的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为发改部门批复的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即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
工程竣工验收前,工程概算投资额如经发改部门批准进行调整的,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为调整后的工程概算投资额(铁路、水运、公路、水电、水库工程为调整后的工程概算投资额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四、按照《管理规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86号)要求,建设工程监理和相关服务收费应体现优质优价原则。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指引》的通知-深建规[2011]7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指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指引》的通知(深建规〔2011〕7号)各区建设局,光明新区、坪山新区城建局,各有关建设单位:为规范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标准,科学、准确地界定建设工程发包方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和《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指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指引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标准,科学、准确地界定建设工程发包方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和《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对是否属于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情况进行判断。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工商登记证明、企业信用资料等,判断有关建设项目是否属于社会投资。
建设单位属于上市公司的,应当提交证券登记结算部门出具的股权结构证明,未能提供证券登记结算部门出具证明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证券交易网站最新发布的该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中列举的前十大股东或主要股东进行判断。
第四条外商或者私人投资累计超过50%且国有资金投资不占主导地位的,该建设工程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发包。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08.11.18•【字号】深建规[2008]6号•【施行日期】2008.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08〕6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市建设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建设局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八日深圳市建设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共5项)编号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0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02建筑起重机械登记03建设工程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和招标组织形式备案04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备案05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备案01号非行政许可登记事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一、登记内容市管房屋建筑项目和市政公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
二、设定依据(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第四十九条;(二)《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994年8月4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五十九条;(三)《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4月7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第四条;(四)《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深建字〔2003〕63号)第十五条;三、登记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以备案。
四、登记条件(一)房屋建筑项目:1.建设单位已组织竣工验收,且验收结果为合格(含配套的燃气工程);2.项目已通过消防专项验收;3.项目包含电梯工程的,已通过电梯专项验收;4.项目已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10.04.22•【字号】深建规[2010]7号•【施行日期】200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的通知等2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建规〔2010〕7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02年-2006年期间原市建设局制定发布及会同其他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制定发布的住房制度改革、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原市规划局制定发布的勘察、设计行业和市场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贯彻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23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废止其他文件的决定除外)。
2002年-2006年期间,原市建设局制定发布及会同其他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原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制定发布的住房制度改革、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方面的规范性(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原市规划局制定发布的勘察、设计行业和市场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贯彻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建字〔2003〕41号)2.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自行招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字〔2003〕16号)3.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非承重砌体与饰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深建字〔2004〕129号)4.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非承重砌块墙体设计规范》的通知(深建字〔2004〕130号)5.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建市场〔2002〕36号)6.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深建字〔2005〕5号)7.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字〔2006〕134号)8.关于发布《深圳市市政工程综合价格(试行)》的通知(深建字〔2003〕5号)9.关于发布《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标准》的通知(深建字〔2006〕169号)10.关于印发《深圳市商品住宅建筑质量逐套检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深建字〔2006〕187号)11.关于印发《深圳市燃气管道工程设计施工若干技术规定》的通知(深建字〔2003〕50号)12.关于修改《深圳市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燃〔2004〕3号)13.关于简化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深建燃〔2004〕4号)14.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的通知(深建字〔2003〕63号)15.关于建设工程安全技术措施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建字〔2003〕28号)16.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担保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建字〔2004〕87号)17.关于建设工程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售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建字〔2004〕88号)18.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建字〔2005〕159号)19.关于印发《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规范》的通知(深建字〔2003〕79号)20.关于印发《深圳市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建字〔2003〕52号)21.关于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建科〔2005〕24号)22.印发关于申请取得安居房全部产权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深房改〔2005〕8号)23.关于废止《深圳市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管理规定》的决定(深国房〔2005〕33号)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的通知(2003年7月31日深建字〔2003〕63号)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现予印发,自2003年8月1日起实行。
政府投资项目中的工程建设其它费用审计
政府投资项目中的工程建设其它费用审计【摘要】随着国家经济快速发展及投资的增长,建设项目投资审计受到社会各界的空前重视。
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文章主要针对政府投资项目中的工程建设其它费用审计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费用审计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是指从工程筹建起到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止的整个建设期间,除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和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以外的,为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完成和交付使用后能够正常发挥效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大体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指土地使用费;第二类指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第三类指与未来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其他费用。
工程建设其它费用的特点(1)单个费用较小,总额占项目投资比重也不大,一般低于20%。
(2)种类繁多,既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又有经营服务性收费。
常见的主要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前期工作咨询费、环境影响评价费、水土保持评价费、勘察设计费、施工图审查费、招标代理服务费、工程造价咨询费、工程交易服务费、监理费、检验检测费、工程保险费、白蚁防治费、地下管线查询费、竣工测绘费用等十几个项。
随着我国扩大内需和“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实施,政府投资增长迅速,政府投资项目规模也越来越大,因此占总投资比例虽不大的工程建设其它费用的绝对金额也在迅速增长为天文数字,如果审计监督仍旧重“建安”轻“费用”,将可能会导致巨额的资金损失、浪费甚至会伴随有廉政问题发生,因此新时期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大力加强工程建设其它费用的审核。
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建设其它费用的审计,重点审核其“真实、合法、有效”性,主要从几个方面来着手:1、审核项目的工程建设其它费用列支是否完整审计发现,常有一些项目因工作人员疏忽等原因在申报决算时遗漏部分的工程建设其它费。
一方面,遗漏的费用在决算审计完成后将无法再支付资金,导致资金出处困难;另一方面,遗漏费用导致决算未能真实反映项目的投资完成额。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招标人收取的工本费不得超过200元。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可在开标会上向投标人收取。
第二十条 招标人自行组织资格预审,采取定量打分的方式进行资格评审后,按照评分高低排序确定不少于7名投标人作为正式投标人。招标人应将资格预审结果在深圳建设信息网、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业绩情况和得分结果。
(一)投标人资格条件中设有"同类工程经验"要求的,取消"同类工程经验"的要求;
(二)原投标人资格条件为Ⅱ组和Ⅲ组承包商参加投标的工程,将放宽至Ⅰ、Ⅱ、Ⅲ组承包商均可参与投标;
(三)原投标人资格条件为Ⅰ组,或者Ⅰ组和Ⅱ组承包商参加投标的工程,将放宽至不限于预选承包商名录中的承包商参与投标;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工程监理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进入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招标。
第五条 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当符合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编制的预选承包商名录的规定要求,但未设立预选承包商名录的除外。
第十八条 所有招标公告应当通过深圳建设信息网、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发布。招标公告连续发布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招标人同时在其他媒体发布同一建设工程的监理招标公告的,其内容必须完全一致。
第十九条 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文件的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投标人可以直接从网上下载。
(二)对投标人派驻总监的资格要求应当执行建设部《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建市监函〔2006〕28号)的相关规定,建设部、交通部和水利水电部等部门颁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均可作为监理工程师执业的凭证。招标人对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专业提出要求只能按以下14个工程类别设定:房屋建筑工程、冶炼工程、矿山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农林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航天航空工程、通信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建字[2006]208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日期】2006.12.05【实施日期】2007.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深圳市建设局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08)【失效依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废止《关于发布<深圳市燃气燃烧器具销售目录和实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的通告》等2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06年12月5日深建字〔2006〕208号)《深圳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修订稿),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01号许可事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一、行政许可内容属市建设局项目管理权限、合同价款在3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合同价款在30万元以下,但涉及公共安全的桥梁、隧道、地下通道、燃气管道、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建设工程的施工许可证和《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的申请、变更登记、核验和重新申领。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七条。
(二)《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3年2月21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3年5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十九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申请人根据工程的管理权限,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办理施工许可证: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关于关于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
【法规名称】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颁布部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文字号】深建规[2010]6号【颁布时间】 2010-04-06【实施时间】 2010-04-06【效力属性】有效【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利用国有或者集体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中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以及资金的监管,促进工程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86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二0一0年四月六日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国有或者集体资金投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等建设工程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与工程建设项目密切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工程中的电梯、中央空调、建筑智能化系统、给排水系统、电气系统、消防系统;市政基础设施及轨道交通工程中的各类设备设施;其他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和半成品。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
第四条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进入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包括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招标投标。
第二章招标范围第五条全部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投资或者国有、集体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应当进行招标。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行为的通知-深建规[2008]1号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行为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行为的通知(深建规〔2008〕1号)各区建设局,光明新区管委会,大工业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各建设、监理及招标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建设工程依法实行监理制度对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市建筑市场存在一些违法或者违规进行监理招标、降低监理费等行为,影响了监理业的正常发展,给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埋下了隐患。
为规范监理招标行为,促进监理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86号)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监理招标文件和监理合同应当明确约定施工阶段的监理服务期限和保修阶段的监理服务期限。
施工阶段的监理服务期限应当与本次发包工程的计划工期一致,且不应当超过《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标准》(深建字〔2006〕169号)计算工期天数的1.15倍。
如果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期限超过按工期标准计算工期天数的1.15倍的,应当按比例提高监理服务收费。
二、工程监理招标计价基数应当按照监理项目范围的工程概算或者施工图预算投资额计取,投资额应当包括建筑安装费以及与工程项目功能有关的全部设备费:即建筑给排水及采暖设备、建筑电气设备、智能建筑设备、通风与空调设备、电梯消防系统设备等。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监理单位承诺设备不计入监理费。
三、监理招标文件和监理合同中约定项目监理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建管〔2002〕97号)中附件《工程项目监理最少人数配置参照表》规定人数的要求。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采用“评定分离”办法的实践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采用“评定分离”办法的实践》摘要:摘要:本文简述了“评定分离”的改革背景和各地试点情况,通过湖州市首个“评定分离”项目湖州市大学生创新创业中心方案与初步设计招标的实践,探索与检验了评标方案和定标方案在“评定分离”办法中的成效,evaluation and determination" method for tenderees, bidders, bid evaluation experts and the standardization of the bidding market.,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20)14-0091-03潘会祥摘要:本文简述了“评定分离”的改革背景和各地试点情况,通过湖州市首个“评定分离”项目湖州市大学生创新创业中心方案与初步设计招标的实践,探索与检验了评标方案和定标方案在“评定分离”办法中的成效。
总结了“评定分离”办法对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及规范招投标市场的重要意义。
Abstract: This article briefly describes the reform background of "separation of evaluation and determination" and the pilot situation in various places. Through the practice of Huzhou"s first "separation of evaluation and determination" project Huzhou University Student Innovation and Entrepreneurship Center program and preliminary design bidding,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bid evaluation and calibration programs in the "separation of evaluation and determination" method is explored and tested. It summarizes the significance of the"separation of evaluation and determination" method for tenderees, bidders, bid evaluation experts and the standardization of the bidding market.关键词: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定标方案;重要成效Key words: bidding;separation of evaluation and determination;biddingplan;important results中图分类号:TU7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20)14-0091-031 “评定分离”在我市的现状①为规范建设市场各方交易行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2018年6月6日,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印发了《湖州市工程建设招投标“评定分离”操作导则(试行)》(以下简称《操作导则》)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3.20•【字号】深建规〔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定和国家、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20年3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和公开第三章信用评价第四章信用信息的使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规定和国家、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活动的相关主体的信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是指工程建设活动的相关主体,包括:(一)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下同)。
(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含建筑装饰)、监理、造价、预拌混凝土、预制生产、检测、招标代理等企业。
(三)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以下简称注册执业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建筑市场主体履行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对深圳市逐步取消强制监理制度的思考
对深圳市逐步取消强制监理制度的思考日前,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宣布推进多项改革创新措施。
其中一项引起了业内人士的广泛关注,即在工程建设领域将开展非强制监理改革试点,明确发包方主体责任,首先是社会工程全部取消强制监理,并将非强制监理范围逐步扩大至政府工程……。
这一突如其来的信息在深圳监理行业内掀起了轩然大波。
随着这一改革的棋子在深圳落地,如果推进顺利的话,“逐步取消强制监理制度”对国内其他地区而言无疑也是大势所趋,值得全国监理同仁久久深思。
1 深圳市强制性监理制度让我们对深圳市监理史有关强制性监理政策法规作简单的回顾。
(1)1985年6月,深圳市政府批准成立了8家工程地盘管理公司。
这就是深圳工程监理行业的雏形或前身。
它们的成立标志着深圳工程监理制度的开始。
在深圳8家地盘管理公司成立3年之后的1988年,国家开始在包括深圳市在内的八市二部进行建设监理制度的试点。
(2)1992年12月1日,深圳市建设局印发了《深圳市建设监理试行办法》。
该办法规定,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实行建设监理。
正是从这一文件颁布开始,深圳的强制性监理有了明确依据。
(3)1995年9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了《深圳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条例》,对工程监理的内容等事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996年,深圳市建设局印发了《〈深圳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条例〉实施办法(试行)》,提倡对总投资额在100万元--300万元,由政府投资、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或国有企业投资的项目实施监理。
(4)2000年7月,深圳市信息化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制订了《深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意见》,要求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上的信息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立项、招投标、监理、质量监督、验收”。
该《实施意见》的出台,扩大了深圳监理行业的服务范围。
(5)2002年11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新的《深圳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条例》,将实施强制性监理的范围进行了适当的扩大。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01.10.11•【字号】深建字[2001]108号•【施行日期】2001.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1年10月11日深建字〔2001〕108号)为落实依法治国方针,严格依法行政,适应我国加入WTO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意见》(深府〔1999〕147号)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局对2001年9月1日前由我局制定并负责执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根据清理审查结果,决定废止《深圳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处罚暂行规定》(深建字〔1991〕104号)等82件规范性文件,被废止的文件不再继续执行。
现将被废止的文件公布如下:1.深圳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处罚暂行规定(深建字〔1991〕104号)2.深圳市总包分包暂行管理办法(深建字〔1991〕234号)3.关于下发《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深建字〔1991〕237号)4.关于颁发《深圳市施工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建字〔1991〕305号)5.深圳市建筑安装企业安全资质管理规定(深建字〔1992〕11号)6.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深建字〔1992〕78号)7.关于加强深圳市勘察设计队伍管理的通知(深建字〔1992〕129号)8.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监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深建字〔1992〕138号)9.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及环境管理暂行规定(深建字〔1993〕87号)10.关于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复核定级工作的通知(深建字〔1993〕133号)11.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建筑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字〔1993〕153号)12.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字〔1993〕193号)13.关于调整建筑企业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深建字〔1993〕217号)14.关于停止办理区级《施工队资格审查登记证书》的通知(深建字〔1993〕233号)15.关于市住宅局住宅竣工验收有关事宜的复函(深建函〔1994〕4号)16.关于加强土方工程管理的通知(深建字〔1994〕89号)17.关于整顿我市建筑市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紧急通知(深建字〔1994〕92号)18.关于监理单位将按等级承担工程的通知(深建字〔1994〕112号)19.关于确认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范围的通知(深建字〔1994)136号)20.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文本》的通知(深建字〔1994〕173号)21.关于福田中心区各专业工程必须使用专业队伍施工以及收费标准的通知(深建字〔1994〕174号)22.关于企业在深从事建筑施工审批程序的函(深建函〔1995〕19号)23.深圳市施工安全监督暂行办法(深建字〔1995〕21号)24.关于进行建筑市场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深建字〔1995〕150号)25.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建字〔1995〕164号)26.关于加强深圳市墙体材料质量管理的通知(深建字〔1995〕195号)27.关于外驻勘察设计单位办理单项注册手续的通知(深建字〔1996〕11号)28.关于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和使用的通知(深建字〔1996〕19号)29.关于转发《广东省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深建字〔1996〕54号)30.深圳市监理工程师管理暂行办法(深建字〔1996〕58号)31.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组织工作的通知(深建字〔1996〕93号)32.关于燃气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建字〔1996〕125号)33.关于印发《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营业范围(试行)》的通知(深建字〔1996〕153号)34.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工作的通知(深建字〔1996〕168号)35.关于重申在建设工程施工中禁止使用竹脚手架的通知(深建字〔1996〕182号)36.关于颁布《深圳市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营业范围(试行)》的通知(深建字〔1996〕221号)37.关于在市政工程施工中对已建燃气设施加强安全保护工作的通知(深建字〔1996〕276号)38.关于整顿市场中介组织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建字〔1996〕286号)39.关于授权深圳市施工安全监督站行使停工处罚权的通知(深建字〔1996〕322号)40.深圳市注册建筑师执业管理规定(深建字〔1996〕335号)41.关于燃气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建燃〔1997〕1号)42.外地施工企业在深属地等级暂行标准(深建管〔1997〕2号)43.关于颁发《深圳市墙体材料生产企业资质标准(试行)》的通知(深建材〔1997〕2号)44.关于确认取得《深圳市墙体材料生产资格证书》或《深圳市墙材使用许可证》的企业的通知(深建材〔1997〕5号)45.关于加强公共建筑类用户、工业用户及住宅区管理处对辖区内管道燃气安全管理的通知(深建燃〔1997〕5号)46.关于实行全市燃气企业安全评比制度的通知(深建燃〔1997〕7号)47.关于规范建筑装饰施工合同的通知(深建管〔1997〕10号)48.关于实行《深圳市燃气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建燃〔1997〕10号)49.关于对深圳市范围内建设工程使用的水泥实施《准用证》管理的通知(深建材〔1997〕14号)50.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施工中对地下燃气管网安全保护工作的通知(深建燃〔1997〕15号)51.关于对施工招标投标组织资格进行年审和实施投标资格证制度的通告(深建施〔1997〕16号)52.关于切实执行建设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六项要求的通知(深建施〔1997〕17号)53.关于宝安、龙岗两区燃气行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建燃〔1997〕21号)54.关于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统计工作的通知(深建施〔1997〕30号)55.关于进一步加强贯彻IS09000标准工作的通知(深建管〔1997〕41号)56.关于公布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组织资格》审批条件和年审条件的通知(深建施〔1997〕44号)57.关于修订《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承建资格范围规范标准》的通知(深建管〔1997〕50号)58.关于施工安全实行动态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深建施〔1997〕61号)59.关于未取得一九九七年度监理资格的原监理单位在建工程申请办理单项执业许可证的通知(深建字〔1997〕85号)60.关于在我市推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深建字〔1997〕139号)61.关于转发《建设部、国家工商局{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深建字〔1997〕156号)62.《深圳市注册建筑师执业管理规定》补充规定(深建字〔1997〕330号)63.转发《广东省实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细则》的通知(深建字〔1997〕368号)64.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型砌块墙体质量管理的通知(深建材〔1998〕6号)65.关于暂停建筑业企业更名的通知(深建管〔1998〕6号)66.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深建材〔1998〕10号)67.关于施工企业申报项目经理资质的通知(深建管〔1998〕17号)68.关于颁发防水材料《准用证》管理的通知(深建材〔1998〕18号)69.关于加强水泥《准用证》管理的通知(深建材〔1998〕20号)70.关于进行建筑防水工程施工专项资格审查和资质等级定级的通知(深建管〔1998〕31号)71.关于修改《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承建资格范围规范标准》的通知(深建管〔1998〕35号)72.深圳市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管理规定(深建技〔1999〕5号)73.关于加强人防设备厂管理的通知(深民防办〔1999〕7号)74.深圳市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深建燃〔1999〕8号)75.关于对新型给水塑料及其符合管材/管件实施核准管理的通知(深建材〔1999〕12号)76.关于增加注册资本的通知(深建管〔1999〕17号)77.关于发布一九九九年度建筑施工企业最低产值标准的通知(深建管〔1999〕24号)78.关于印发《深圳市混凝土外加剂考核细则》的通知(深建材〔1999〕24号)79.关于加强人防设备厂管理的通知(深民防办〔1999〕33号)80.招标投标中若干问题的暂行处理办法(深建字〔2000〕3号)81.关于加强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深民防办〔2000〕11号)82.关于调整补充设计单位人防地下室设计资格的通知(深民防办〔200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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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建规〔2009〕4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活动,保护监理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深圳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建设局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深圳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活动,保护监理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国有或者集体资金投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建设工程,其施工和保修阶段的监理招投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各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管理权限范围内的监理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工程监理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进入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招标。
第五条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当符合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编制的预选承包商名录的规定要求,但未设立预选承包商名录的除外。
第二章招标范围第六条工程总造价在2000万元以上或者监理单项合同收费额在50万元以上的监理发包,必须进行招标,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可以不招标的除外。
第七条必须招标的监理发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全部由集体资金投资、集体资金投资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可以公开招标,也可以邀请招标。
第八条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建设工程,且监理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该企业有直接控股的监理企业,或者该企业由监理企业直接控股,且相应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将该工程施工发包给其直接控股施工企业的除外;(三)监理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监理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四)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工程监理承包人未变更的;(五)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政府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由市政府投资的应急和保密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符合资质条件的预选承包商名录中采用抽签方式确定监理中标人。
不宜采取抽签定标的应急与保密工程,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中标人。
邀请招标时遇有特殊专业受邀请投标人数量明显不足的,直接发包确定监理单位。
由区政府投资或者非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其他应急工程和保密工程应当在符合条件的预选承包商名录中采用抽签方式确定监理中标人。
不宜采取抽签定标的保密工程,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中标人。
抢险救灾工程的监理,由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直接在预选承包商名录中指定符合要求的监理单位。
第三章招标第十条工程监理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基本建设计划;(二)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示范文本编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需对示范文本的任何条款进行添加、删除或修改的,应当作特别说明。
第十二条工程监理招标资格审查可以采用直接报名、资格预审、资格后审等方式。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工程所需的最低条件设置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并符合以下规定:(一)所有建设工程,包括交通、水利水电等专业工程的监理招标,对投标人的工程监理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的要求均应执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二)对投标人派驻总监的资格要求应当执行建设部《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建市监函〔2006〕28号)的相关规定,建设部、交通部和水利水电部等部门颁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均可作为监理工程师执业的凭证。
招标人对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专业提出要求只能按以下14个工程类别设定:房屋建筑工程、冶炼工程、矿山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农林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航天航空工程、通信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三)不得将投标人企业注册资本金列入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四)采用抽签定标法的工程,投标人资质可以提高一个等级,采用其他定标方法的工程,招标人需要提高投标人资格条件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具备在深圳的监理经验的,不得限于同类工程监理经验。
招标人设置同类工程监理经验的工程范围必须按照《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执行,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二)设置的同类工程监理经验的指标仅限于类似工程规模、类似的特殊结构形式、类似的特殊施工工艺等方面,且应符合本次工程招标的内容。
同类工程经验中设置的工程造价、建筑面积、道路长度等规模性量化指标不得高于本次发包工程相应指标的50%;(三)设置的同类工程监理经验的工程项目的数量仅限于1个;(四)设置的同类工程监理经验的工程项目的时间范围不得少于5年。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要求招标人组织专家就同类工程经验设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投标人投标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不接受其投标:(一)被暂扣资质证书或者责令停业整顿的;(二)被取消投标资格或者因不良行为记录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红色警示的;(三)因涉嫌围标串标正在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调查的。
第十六条采用资格预审或者报名方式招标的监理工程,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7名的;或者采用资格后审招标的监理工程,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名的,招标人应当按以下要求放宽投标人资格条件,重新发布招标公告:(一)投标人资格条件中设有"同类工程经验"要求的,取消"同类工程经验"的要求;(二)原投标人资格条件为Ⅱ组和Ⅲ组承包商参加投标的工程,将放宽至Ⅰ、Ⅱ、Ⅲ组承包商均可参与投标;(三)原投标人资格条件为Ⅰ组,或者Ⅰ组和Ⅱ组承包商参加投标的工程,将放宽至不限于预选承包商名录中的承包商参与投标;(四)原投标人资格条件不限于预选承包商名录的,取消在深经验要求,在国家指定的网站或者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人对取消同类工程经验有异议的,应当组织专家进入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进行论证,并按专家意见调整公告内容。
招标人按上述要求调整招标公告内容,并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后,投标人数仍不满足第一款要求的,可以继续招标投标程序。
第十七条监理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或者报名方式的,如投标申请人超过7名,招标人可通过随机抽取、资格评审打分从高到低排序的方式或者其他公平择优的方式从中选择7至11名正式投标人。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当投标人数量超过11名时,招标人可采取抽签方式确定不少于7名的正式投标人,但应当事先在招标公告中作出规定。
第十八条所有招标公告应当通过深圳建设信息网、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发布。
招标公告连续发布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招标人同时在其他媒体发布同一建设工程的监理招标公告的,其内容必须完全一致。
第十九条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文件的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投标人可以直接从网上下载。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招标人收取的工本费不得超过200元。
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可在开标会上向投标人收取。
第二十条招标人自行组织资格预审,采取定量打分的方式进行资格评审后,按照评分高低排序确定不少于7名投标人作为正式投标人。
招标人应将资格预审结果在深圳建设信息网、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业绩情况和得分结果。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时,不得有下列含义的内容:(一)工程监理服务收费低于或者高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二)要求监理单位为招标人提供专用车辆和工作人员(对于大型工程,招标人要求监理机构配置自用车辆的除外);(三)监理取费基数不按监理范围的工程概预算计取。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监理招标文件、监理合同备案时,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已办理备案手续的监理招标文件、监理合同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招标人书面通知的时间、地点,委派代表参加由招标人主持的招标会。
采用资格后审的工程,招标人不组织招标会。
第二十三条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不集中组织现场踏勘,但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告知招标工程的具体位置和周边环境,并在现场设置足以识别的相应标识。
投标人需要了解现场情况的,可自行进行现场踏勘。
其他招标工程,招标人可以集中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召开答疑会。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或招标人书面通知的时间、地点,委派代表参加。
未按时出席的,招标人不得取消其投标资格。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修改,必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7日以书面形式发出,同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如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获取答疑及招标文件补充通知的方式为"投标人自行上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查阅下载",则该澄清、答疑文件上网公示即视同全部投标人已经收到。
采用资格后审的,澄清、答疑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7日在深圳建设信息网、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公示。
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布之日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的期间,采用抽签定标法的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采用其他定标方法的不得少于14个工作日。
第四章投标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当具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工程监理资质类别、资质等级,对于需要具有预选承包商资格要求的,投标人还应当具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预选承包商资格。
第二十七条投标文件一般包括:监理投标函、监理资信标书、监理方案标书三部分,招标人选择不同的招标方式后可以简化投标文件的内容。
投标人应当按照以下格式和内容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一)监理投标函:监理投标函内容包括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收费报价书、投标承诺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