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下载】关于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几点思考(1)论文-易修改word范文 (3页)
关于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若干思考
关于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若干思考在我国的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是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法律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的权利。
它的存在可以有效地提高行政效率,但也容易被滥用,造成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不公正和不合理。
对于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我们需要进行深入的思考和探讨。
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基本概念在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法律基础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这两部法律都明确规定了行政执法人员的裁量权,即在行使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的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量决定,但同时也要严格依法行使职权,不得滥用权力,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我国还建立了一套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决策机制,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裁量权进行了一定的监督和制约。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裁量权时,必须依法制定裁量标准和裁量程序,保障执法过程的公正和合理。
公民也拥有申诉和诉讼的权利,可以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行为进行监督和申诉。
三、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问题和挑战针对这些问题和挑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和对策。
需要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对自由裁量权的理解和使用水平,避免滥用权力。
需要建立健全自由裁量权的使用标准和程序,保障执法过程的公正和合理。
需要加强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过程中的问题和错误。
加强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和管理,是确保行政执法公正和合理的关键。
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和管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 建立健全的执法标准和程序。
制定明确的执法标准和程序,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使用进行规范和限制,保障执法过程的公正和合理。
2. 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
建立独立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监督机构,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跟踪监督和评估,确保其合法性和合理性。
关于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若干思考
关于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若干思考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基于法律的规定、实际情况和自身判断,通过裁量性决定、灵活处理等方式,选择具体的执法措施和适用执法标准的权力。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范围广泛,涉及到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对行政执法的效果和公正性具有重要影响。
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权也存在一些问题。
由于自由裁量权的广泛性和不确定性,易导致行政执法机关的滥用和不公正执法。
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造成行政执法机关的任性和不受制约,导致执法混乱和执法过程中的权力寻租。
自由裁量权容易导致执法不规范和不公正。
由于没有具体的执法标准和规定,执法行为容易受到行政机关个人的主观意志影响,导致相同案件在不同执法机关或不同执法人员之间存在偏差。
自由裁量权的广泛性容易导致执法机关对公民的侵权行为,使公民的合法权益无法有效保护。
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会使人们对执法机关的公信力产生怀疑,破坏执法的信仰基础。
对于上述存在的问题,有必要进行相应的改革和完善。
应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建立健全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通过加强执法程序的规范化、建立执法规则和标准化的执法行为,以及建立独立的执法监察机构,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应当明确自由裁量权的边界和范围,限制和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避免滥用和任性执法的发生。
应建立和健全法律规定和评估机制,制定明确的执法标准和操作规程,避免执法人员凭主观意志而行使自由裁量权。
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执法水平和职业道德,减少因个人偏见和个人利益导致的执法不公和不规范。
社会公众也应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和参与。
通过建立公民举报和投诉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不当行为。
要加强对执法的宣传和教育,使公众了解和掌握相应的法律知识和权益保护的方式,提高公民对行政执法机关的信任和支持。
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存在一些问题,但通过相应的改革和完善,可以减少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和不公正执法的发生,提高执法的公正性和合理性,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正。
关于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若干思考
关于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若干思考【摘要】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自行选择执法方式和措施的权力。
在实际操作中,这种自由裁量权常常受到滥用和不当行使的问题,容易导致执法不规范、不公正等情况。
加强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监督和约束,以及提升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培养变得尤为重要。
只有通过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精神。
未来,应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和监督机制,推动行政执法向更加规范化、专业化方向发展,以确保执法活动更加合理、公正、透明。
【关键词】行政执法、自由裁量、问题、合理性、监督、约束、素质培养、规范、重要性、发展方向、我国1. 引言1.1 背景介绍为了更好地规范和完善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和约束,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有必要对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思考。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含义、存在的问题、合理性探讨,以及如何加强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监督和约束,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培养。
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分析和讨论,为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考和建议。
2. 正文2.1 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含义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含义是指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自行决定采取何种行为或措施的权利。
这种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执法人员根据自己的判断和经验,结合具体的情况,进行灵活处理的权力。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范围包括选择执法方式、执法程序、执法措施和执法结果等方面。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核心在于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同时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处理,确保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性。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合理行使有助于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
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权力滥用、执法不规范、执法主观随意等现象。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效率性,也损害了行政主体的形象和权威。
关于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思考
关于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思考
作为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自由裁量权在行政执法中发挥着重要
作用。
然而,由于自由裁量权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和灵活性,也容易被滥用
或误用。
因此,对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和标准进行限制和规范,
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实现行政执法公正、高效的关键所在。
首先,自由裁量权必须遵循法律定性和程序化原则。
即在行使自由裁
量权时,必须以法律为准则,将裁量的过程纳入法律程序中完成。
这样不
仅可以避免行政执法的滥用和超越,还能为司法审查提供更充分的材料和
依据。
同时,也有助于保障行政执法的可预测性和公正性。
其次,自由裁量权应该受到更严格的监管和限制。
虽然自由裁量权有
助于从具体情况出发对特定行为进行判断和处理,但过于宽泛的自由裁量
权也容易导致权力滥用和乱象横生。
因此,在行政执法中,应当对自由裁
量权的使用进行审查和监督,确保自由裁量权在特定情况下被正确地行使。
最后,要加强自由裁量权的教育和培训。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注重从根
源上规范和强化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通过加强法律教育
和执法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知识水平和执法能力,并增强其
对自由裁量权范围、标准和限制的认知和把握,从而更好地保障行政执法
权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关于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若干思考
关于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若干思考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是指执法部门在执行行政执法时所具有的自主裁决权限。
在实际工作中,行政执法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可以自行决定采取何种执法措施,这种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一方面可以提高执法效率,另一方面也可能引发一些行政执法不规范的问题。
对于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需要进行深入思考和探讨。
应充分肯定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积极意义。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存在,有助于执法人员根据不同情况对案件进行个案化处理,提高了执法的灵活性和务实性。
在处理违法行为时,执法人员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量刑处罚,既能维护社会秩序,又能兼顾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体现了执法的人性化和法治性。
在执法中适当的自由裁量权也能够提高执法效率,使执法更加高效、便捷,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对于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我们应当看到其积极意义,保持必要的自由裁量权是有必要的。
与此我们也应充分认识到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可能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可能导致执法不规范的问题。
由于缺乏约束和规范,一些执法人员可能会滥用自由裁量权,对当事人和案件进行片面、随意的处理,甚至出现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的现象,导致执法不公正、不透明。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过大也有可能造成执法不规范。
一些执法人员可能会根据个人喜好或者主观意识,对案件进行不公正的处理,这种不规范的执法行为会给社会带来不良的影响。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过大也容易导致执法效率低下。
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一些执法人员可能会在执法过程中慎重犹豫,导致执法效率低下,甚至出现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处理的情况。
对于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管理和规范化是十分重要的。
我们应当建立完善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管理机制,对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必要的限制和规范。
具体来说,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管理和规范化:应当明确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和界限。
明确执法人员在处理案件时的自由裁量权范围,明确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进行自由裁量,以及在何种情况下需要依据法律规定进行执法处理,从而避免滥用和过度行使自由裁量权。
关于行政自由裁量_关于行政自由裁量权几点思考
关于行政自由裁量_关于行政自由裁量权几点思考关于行政自由裁量权几点思考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赋予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和范围内所享有的一定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
作为行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行政活动中扮演着独特而重要的角色,是现代行政不可缺少的权力,同时也是一种给人们的正当权益造成潜在威胁且又难以加以有效控制的权力。
探讨行政自由裁量权,如何正确运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对加强行政执法,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一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可以弥补立法的滞后性。
行政行为所调整的对象是纷繁复杂、不断变化的社会关系,具有广、多、杂、变的特点,并且受客观条件限制,人的理性和知识存在局限性,不可能在立法时预见所有的发展,进而对行政行为在所有情况下的所有处置方式和程度都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
如果严格要求行政机关仅行使羁束裁量权,不可加入行政主体的自由选择,那就很难驾驭复杂多变的社会关系。
因此,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必要的,这样就使行政机关具有一定得自由选择余地,及时的对变化中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从而使社会有序,健康的运行和发展。
二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可以更好的实现公平正义。
法律制定的目的就是为了追求公平正义,但由于自身存在的局限性,决定了其在实现一般正义的同时极有可能牺牲个别正义。
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使行政主体在特定的情况下,依照职权以适当和公正的方式谨慎地行使权力,这样就避免了因法律规定与特殊情况不相适宜而不公平地分配利益的情况,进而使每个案件都能获得正当、合理地解决。
三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可以提高行政效率。
行政效率是行政管理中的一个核心概念,是现代行政管理的重要特征和生命基础,正如经济分析法学大师波斯纳明确宣称的“正义的第二种意义,简单来说就是效益”。
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科技的进步,社会生活与行政事务日趋复杂化,面对千差万别的情况,为了使行政机关在问题面前不致于束手无策,坐失良机,法律法规必须赋予行政机关在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使行政机关可以审时度势,权衡轻重,从而灵活果断地解决问题,提高行政效率。
关于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若干思考
关于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若干思考1. 引言1.1 研究背景行政执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措施的过程,是维护国家法律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常常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自行决定采取何种行动,这种自由裁量权被称为行政执法自由裁量。
近年来,我国各地频频发生因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被滥用而引发的群众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有些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以违法违规手段对待当事人,严重影响了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对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规范与监督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探讨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本文将从定义和特点、存在的问题、减少自由裁量权的建议、加强监督机制的重要性和借鉴国际经验等方面展开讨论,旨在为加强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规范化、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和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提供参考。
1.2 研究意义行政执法自由裁量作为现代行政管理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对于构建法治政府、提升政府治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深入研究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意义在于增强公民对行政执法的信任和依法治国理念的认同,推动政府行政执法的规范化、合法化。
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能够有效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减少滥用权力和不当干预的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加强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研究可以促进政府机构内部的职能分工与监督机制的完善,提升政府行政效率和公信力。
研究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意义不仅在于理论上的拓展和深化,更在于对我国政府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 正文2.1 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定义和特点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是指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具体情况自行决定采取何种行动的权力。
其特点主要包括:1. 灵活性:行政执法自由裁量能够根据不同情况灵活地调整执法措施,更好地适应实际情况。
2. 快速性:行政执法自由裁量能够提高执法效率,快速处理案件,保障社会秩序。
关于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若干思考
关于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若干思考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也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和自身的情况,对具体案件作出决定的权力。
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合理而恰当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公正性。
但是,若自由裁量权过度使用或滥用,就会导致行政机关滥用职权、违法为强、腐败蔓延等问题,从而影响行政效能和社会稳定。
因此,对于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应当既尊重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的权利,也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利益。
首先,保护公平正义是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关键。
在适用自由裁量权时,行政机关应当遵守法律和正义的原则,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大众的利益。
行政执法需要保持公正和公平,避免歧视和任意性,着重保障公民的人权和自由权以及社会的公共利益。
其次,完善法律标准是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保障。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变化,法律体系也必须与时俱进。
在制定法律标准时,应有必要反映社会需求和公众意见,确保法律规定的刚性程度,避免行政机关的滥用自由裁量权,防止形成“法外之地”。
同时也应鼓励行政机关开展自我完善,通过培训、考试、宣传教育等方式加强在制定具体功能规范上的能力,规范职工行为,加强内部纪律。
第三,加强监督制约是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重要保证。
为了避免行政机关滥权,应加强相关监督,强化制度、机制和人员的监管和对行政机关的监管。
在设立监督制约的机制上,应建立法律标准的审查制度,建立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和第三方监督相结合的机制,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同时,受到监督和制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行使自由裁量权需要根据特定情况进行衡量,并根据不同情况制定不同决策。
在适用自由裁量权时,应照顾追求公平与效率,通过程序性规则来确保自由裁量行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行政机关应按照制度化程序履行职责,坚持依法行政,制定严谨、合理的行政执法制度,确保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和法律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几点思考
法制建设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几点思考张正举周振岩在工商行政执法的过程中,能否正确、合理地运用自由裁量权,关系到树立工商行政管理的执法权威,因此,很有认真研究之必要。
所谓自由裁量权就是指法律只有笼统规定,行政机关享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可以灵活机动地决定问题的权限。
法律之所以赋予行政机关在一定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其目的是使执法机关能把原则性和灵活性很好地结合,及时处理好出现的一些情况,提高办案效率。
但是,由于多种原因,自由裁量权在现实运用中也容易出现许多问题。
(一)依据同一法规,针对同一违法行为,由于对自由裁量权掌握的尺度不同,一定程度上影响执法公正。
(二)由于多种法律法规的存在,造成对同一违法行为处罚的自由裁量的幅度不同,结果将损害法律的严肃性。
(三)法律限制力度不够,容易造成执法人员的主观随意性。
(四)运用自由裁量权谋取私利,容易滋生腐败现象。
以上所述几个主要问题,前三点主要表现在客观上,而第四点明显地表现出主观因素,因而,我们务必警示自己,防微杜渐。
对限制自由裁量权的几点意见和建议限制自由裁量权,必须提高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要通过立法来解决。
避免执法人员在执法依据的选择上发生冲突,要通过减少法律交叉来解决。
严格依照过罚相当的32原则,要通过对处罚依据的细化解释来解决。
当然,这几方面主要靠有关权力机关去决定。
但是,这并不等于说,我们滥用自由裁量权就可放任自流了。
我认为,应从如下三个方面多做工作:(一)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这是解决好自由裁量权问题的一个重要因素。
执法人员如果没有较高的素质,就会将私利或感情因素掺杂于行政执法之中,以手中的自由裁量权左右违法相对人。
因此,我们应从宣传、教育、培训人手,培养执法人员的公正执法意识,提高执法人员整体的道德修养和理论素质。
(二)加强执法研究和交流,寻求科、所间的执法平衡。
由于监管区域和对象不同,自由裁量掌握的幅度就会因经济状况、人员素质、执法惯例而不同,这是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
浅谈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论文
浅谈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论文作为行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自由裁量权一直是法学界特别重视的一个问题。
文章首先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入手,探讨目前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问题,浅谈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的详细内容请看下文。
目前,中国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然而,我国的法律体系存在很多漏洞,各方各面并不完善。
特别是行政管理领域,涉及的问题比较广泛和复杂,这就让行政法律法规在社会关系的调整方面处于一种千头万绪的状态。
照目前的形势来看,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社会分工的细化,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并不能很好地适应复杂和不断变化的行政事项,作出的规定往往并不完善。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相关概述(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什么是行政自由裁量权?学者们的解释是不一样的。
一些学者认为,自由裁量权是行政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判断、自行选择和自由决定,从而作出公正而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而有的学者认为,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或者在法规无明文规定亦无习惯法可循,或者在法律法规的授权下由行政机关以自由判断作出适当处理的权利。
总结上述学者的观点,我认为,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的原则和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和行政的目的和精神,自我寻求最佳结合点,确定事实和法律,并据此作出或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具体表现为行政行为的范围,方式,类型,规模,权限等选择权。
(二)行政自由裁量的特点首先,行政自由裁量权是一种相对自由的选择权。
在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内,行政机关拥有了自由决定管理某项事物的权利,但这种自由必须受到合理性和合法性的约束。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行政自由裁量权中的自由并不是绝对的,它的行使必须受到法律法规的限制和约束。
其次,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特殊性。
行政自由裁量权只能在特定的情况下使用,是针对个案进行的,不能推而广之,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这主要是由自由裁量权裁量事项内容的多样性、性质的复杂性造成的。
关于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若干思考
关于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若干思考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是指行政机关在执行职务时,根据自身的判断和决定对案件的处理方式具有一定的自由度和裁量权。
这种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行政执法工作中相当重要的一项工作,但同时也容易出现滥用的情况,对公民的权益造成损害。
因此,我们需要对此进行思考和探讨。
首先,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确有其必要性。
在行政工作中,各种具体的案件往往存在各种不同的情况和细节,需要行政执法人员具备一定的专业素养和经验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
这就需要行政执法业务人员拥有一定的自由度和裁量权,以便能够准确地评估和处理各种复杂的情况。
其次,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需要一定的限制。
实际上,行政执法人员在处理案件时,往往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要准确的进行处理并非易事。
如果过于宽松地赋予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可能导致行政执法人员的私人意愿与行政工作的公正性发生冲突的情况出现,为公民带来不必要的困扰和损失。
在此背景下,我们需要加强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管理和监督。
第一步就是加强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
相关的条文规定应该更加明确并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限制,从而保证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
第二步就是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
在行政执法工作中要加强对执法程序的监督,对执法人员的不当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步则是加强与公民的沟通交流。
行政执法人员需要与公民保持良好的沟通交流,增加对公民的权益保护意识,从而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公正性和权益保护程度。
总之,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是我国行政执法工作中的一个基本性质,但并不代表不受限制和监管。
只有在加强法律规定和监督的基础上,才能确保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使其在公民利益和社会公正之间达到平衡。
这样才能使行政执法工作既得以高效有序地进行,又能够保障公民的利益和维护社会的稳定。
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几点体会
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几点体会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民对于行政权的监督和限制需求也越来越高,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合理使用已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人民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这样的背景下,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已成为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的必备技能。
在本文中,笔者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谈谈自己对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一些体会。
一、自由裁量权的本质意义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是一种体现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执法者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不受特定法律规定约束,自行决定采取何种执法方法、方式和措施的权力。
这种权力对于保障执法机关的尽职权利有很大的帮助,同时也为社会带来了不少问题。
在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我的体会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要意识到,自由裁量权本身并不是一种“特权”,它的合理使用可以为维护社会正义、保障公共利益、维护民生福祉带来很大的帮助。
在行政执法中,执法者必须要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因为不加限制的自由裁量会导致执法的随意性和不公。
其次,自由裁量权与法定权之间的关系需要考虑。
自由裁量权对于法定权来说是一个补充,它们之间是相辅相成的。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该在法定权的限制下进行,这样才能保护人民权益。
最后,自由裁量权的合理使用需要建立在相应机制的基础上。
政府和行政机关应该加强制度建设、规定程序,同时限制和向公民提供反监督机制。
只有这样,执法机关才能在公众和社会的监督下行使执法权,保障人民权利与自由,防止执法不公和权力滥用的发生。
二、自由裁量权的限制条件要想使自由裁量权得到合理的发挥,自由裁量权必须受到限制。
我认为自由裁量权应该按照下面的条件进行限制:1、要在法律范围内进行运用。
它的使用必须要遵循法律的规定,并且依据实际情况等因素进行运用,不得违背法律的限制。
2、要在保证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进行。
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必须要着力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遵循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保护人民权益,不能为部门的局部利益或个人利益服从执法。
关于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若干思考
关于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若干思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根据法律授权和情况需要,根据自己的判断和经验,自由决定采取何种执法行为的权力。
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执法的一项重要特征,但也是容易引发争议的问题。
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若干思考,对相关问题进行全面的思考与分析,有助于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合法性,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自由裁量权的合法性和限制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是在法律的基础上赋予执法机关的,是一种合法的权力。
自由裁量权既然是一种权力,就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和制约。
自由裁量权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不能凭借个人的主观意愿随意使用。
自由裁量权必须在依法行政的原则下进行,不能违背法律精神和法治原则。
自由裁量权必须以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不能存在滥用职权和腐败的行为。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该合法、合理、公正,并受到监督和制约。
二、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机制建设由于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容易引发滥用职权和腐败行为,必须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进行制衡和监督。
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明确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范围和限度,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杜绝滥用职权和腐败行为。
应建立外部监督机制,加强社会公众的监督,建立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舆论监督,确保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公正和合理性。
应当强化司法监督,对于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确保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三、自由裁量权与执法效率的平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考虑到执法效率和执法公正之间的平衡。
一方面,在确保执法效率的前提下,要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量减少裁量权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影响,同时也要通过科学技术手段提高执法效率,确保执法效率与执法公正并举。
要尽量避免过度追求执法效率,而忽视了执法公正,导致对当事人权益的侵害。
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必须兼顾执法效率与执法公正的要求,实现两者的平衡。
行政自由裁量权法律思考
行政自由裁量权法律思考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职权时,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法律精神,根据具体情况自由决定自己应当采取的行政措施的权力。
它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所必须具备的一项重要权力,既体现了行政机关的灵活性和高效性,又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措施的合法性进行了制约和规范。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现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旨在确保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能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自主性,能够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灵活的裁量决定,为公共利益的实现提供保障。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范围广泛,涉及到行政行为的内容、方式、时机等多个方面,具有一定的激进性和权力自我完善性。
然而,行政自由裁量权也存在一定的法律思考。
首先,行政自由裁量权并不是绝对的,它必须遵循法律的规范和原则,不能随意滥用。
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以法律为依据,遵循法律精神,维护法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其次,行政自由裁量权要受到合理限制,不能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兼顾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不能滥用职权导致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行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保证行政机关的决策透明度和公正性。
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公开决策的依据和原因,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决策的公正合法。
面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带来的法律思考,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解决。
首先,完善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规定和制度机制。
要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制度机制,限定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范围和方式,确保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遵循法律的规范和原则。
其次,加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和约束。
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公正合法,不滥用职权。
同时,要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教育和培训,提高行政机关干部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
再者,加强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
要建立健全的公众参与机制,充分发挥公众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监督作用,及时纠正行政机关的错误决策,并公开相关信息,保障决策的公开透明。
关于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若干思考
关于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若干思考
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指的是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根据
其主观判断做出相应的裁量决定。
这种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可以使得执法人员更加灵活地
应对各种情况,提高执法效率和执法结果的合理性。
但是,由于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存在一
定的风险性和主观性,因此需要在实践中加以规范和监督。
首先,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前提下,需要明确裁量的范围和界限。
这就要求行政执
法人员必须具备专业素质和道德风范,并遵守执法程序和法律规定,不得胡乱操纵裁量权。
同时,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执法过程和结果进行公正、透明的评估,确保裁量权
的行使不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
其次,对于一些需要使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情况,建议采用分级授权的方式,让经
验丰富的执法人员享有更多的自由裁量权。
同时,为了规范裁量行为,可以制定相关的操
作指南和规则,提高执法人员的裁量水平。
最后,需要重视公众参与的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和民主评估。
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公布
执法结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增强透明度和公信力。
公众参与的方式可以包括举报、
评议、意见反馈等,让执法行为更加贴近社会需求和人民利益。
总的来说,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是行政执法权力的一种体现,可以使执法更加灵活和高效,但这种权力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主观性,需要在实践中加以规范和监督。
建议采用分
级授权、制定操作指南、增强社会监督等方式进行规范和监督,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提
供更好的保障。
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几点体会
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几点体会
1. 目标明确: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以公共利益为目标,维护社会秩序,保
障公民权益。
行政执法机关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法律程序,确保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 程序公正: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以程序公正为原则,依法依规进行,并
且应当建立审查和监督机制,确保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 限制权力滥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符合权力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原则,
避免任意滥用权力,防止对公民权益的侵犯。
4. 明确权力边界: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明确权力边界,避免过度干预和侵
权行为。
必须充分考虑事实情况、公共利益以及法律法规等因素,确保权力的合理和
适度。
5. 加强监督机制: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包括内部监
督和外部监督,以确保行政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并及时纠正和追责不当行为。
总之,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确保行政执法公正、合理、依法行使的重要
保障。
在实践中,需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素养和职业素养,同时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确保权力的公正行使。
关于规范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途径的思考
行 政实 体法 律制 度 不规 范 。 目前我 国有些 法律 、法 规对 自由 裁 量权 的规 定过 于 笼统 和原 则 ,一 些法 律 、法规对 某些 行政机 关 设 置 的职权 过大 ,尤 其 对 自由裁 量权 ,往往规 定过 于 宽泛 ,可 自 由选择 的余 地太 大 ,而对 行 政 自由裁 量 权的约 束 又较小 ,并且 没 有 顾及 到公 民权 利 一旦 受到 侵害 后 的法 律责任 。第二 , 已有 的某 相适宜的规制途径 ,从而实现我 国行政 管理的科学化、 民主化和高效 些 行政 程序 的设 计 也不 够合 理 , 由于缺 少程序 法律 约束 ,执法 人 化。 员极易滥 用 自由裁 量权 ,因 此完 善行政 程序 立法迫在 眉睫 。 关键 词:行政 自由裁量权 ;行政程序 ;行政伦理 3 行政监 督机 制不 健全 . 我 国 自改革 开放 以来 ,经过 长 期 的法制 建设 ,在社 会主义 民 行 政 自由裁量权 的基 本理 论 主与法 制建 设和 社 会管 理层 面 的各 种管 理制 度逐 步建立 和完 善起 ( 行政 自由裁量 权 的概 念 一) 来 ,但 与客 观现 实 相 比 ,还 存在 差 距 。具体 而言 ,我 国 目前 的行 行 政 自由 裁 量 权 是 由 两 个 英 文 单 词 a m n t a i e d i i r t v 和 政法制 监 督主要 存 在 以下三 方面 问题 :1立 法方 面 ,法 律 、法 规 S () d sr to组 成 的 ,是一个 复合 词 。 从国 外的研 究情 况 来看 ,英 不健全 ,缺 乏 监督 的法 律规 定 。 目前关 于法律 监 督的有 关规 定不 ice in 国著名法 官霍 尔斯 伯勋 爵指 出 自由裁量 权 是指 任何 事情 应在 当局 全面 , 比较 分 散 、抽象 、原则 ,至 今 ,还没 有制 定监 督法来 明确 自由裁量 权范 围 内去行使 ,而不 是 按照 个人 观 点行 事 ,应依 照法 规定 法 律监 督 的体 系 、方 式 、 实施 保 证措 施 等 。 () 2 行政 法制 监 律行 事 ,而不 是随 心所欲 的 。戴 维 斯认 为行 政 自由裁量 权是 在可 督制 度 的权 力配 置 整体 安排 不科 学 。权 力机 关监 督 、内部监 督 、 作 为和不 可作 为之 间做 出选 择 的权 利 , 自由裁 量 的行使 将影 响个 司法 监督 和社 会监 督 的力量 对 比不 合理 、不 协调 一致 ,未 能真正 体 权利 。德 国行政 法 学家 哈特 穆 特 ・ 雷认 为行 政 机 关处 理 同一 形成监 督合 力 。权 力机 关 的监 督仅 停 留在形 式上 ,没有 切实 可行 穆 事 实要 件时可 以选 择不 同 的处 理方 式 ,构 成裁 量 。法律 没有 为 同 的配 套监 督机制 ,未 能真 正独 立行 使监 督权 力 ,难 以发挥其 应有 事实 要件 只设 定一种 法律 后 果 ,而 是授 权行 政机 关 自行确 定法 的监 督 作用 。 () 督主 体 缺 乏应 有 的独 立 性 ,直 接影 响其 监 督 3监 律 后果 。从 国 内的研 究情 况来 看 ,姜 明安 教授 认 为: “ 行政 自由 作用 的发 挥 。如作 为行 政 系统 内的专 门监督 的行 政监 察和 审计监 裁 量权 是法律 、法 规 赋予 行政 机关 在 行政 管理 中 依据 立法 的 目的 督 , 由于它们 与行 政机 关有 着 行政 隶 属关 系 ,使 得这 种监 督在 实 和 公 正合理 的原 则 自行判 断行 为 的方 式和 自由做 出行 政决 定的权 践 中 很难 真 正 履 行 其 监 督职 责 , 以致 虚 监 、 失监 等现 象 相 当严 利 ”。 杨海 坤 、章 志远 表示法 律 只对 行为 的 内容 、方式 、程度 等 重 。总之 , 由于行 政执 法 监督 中存 在 上述 问题 ,使行 政权 处于缺 规 定 了一 定的范 围和 幅度 ,行 政 主体 可 以凭 自身 对法 律精 神的 理 乏有 效 监控 的状 态下 ,滥 用 自由裁量 权 的行为往 往 不能得 到及 时 解 和执 法经 验 ,在法 律规 定 的限度 内,做 出 自认 为最 恰 当、最合 有效 的纠 正 ,在 一定程 度 上抑 制 了 自由裁 量权 的正 当行 使 。 适 的行 政行 为 。1 8 年王 岷灿 的 《 政法 概要 》 给 出了我 国行政 93 行 4 行政 执法 者 的角色冲 突 致行政 自由裁量 权形式不 当 . 学界 的第 一个 自由裁 量 的 定义 :“ 法 律 没有 详 细规 定 , 行政 机 凡 行 政 执法 者 具 有 双 重 角 色 。作 为 社 会 公 民 ,具有 公 民的 角 关在 处理 具体事 件 时,可 以依 照 自己的判 断采 取 适 当的方 法 的, 色 ,有 权接 受服 务和 享有 公 民 的个人 权利 ; 同时 ,作为 国家工 作 是 自由裁量 的行政措 施 ”。 王名扬 先 生在 《 国行 政法 》一书 中 人 员 ,又责任 为 公 民提供 服 务 ,维护 公共 利益 。这 种双重 角色 时 美 的 定义 是 :“自由裁量 是指 行 政 机关 对 于 做 出何 种 决 定有 很大 的 常会产 生冲 突性 的义 务 ,使 行政 人员 面 临两难 的选 择 困境:牺 牲 自由,可 以在各 种可 能采 取 的行 动方 针 中进 行选 择 ,根据 行政 机 个 人利 益 以保全 公共 利益 ,还是 以公 共利 益 的放弃 换取最 大化 的 关判 断采 取某种 行动 ,或 不采 取 行动 。行 政机 关 自由选择 的范 围 个 人利 益 。某些 行政 执法 者 在面 对个 人利 益和 公共 利益 时选择 了 不 限于决 定 的内容 ,也可 能 是执 行任 务 方法 、 时间 、地 点或侧 重 前者 想方 设法地 利用 手中 的权利 谋取 私利 。 面 ,包括不采 取行 动 的决定 在 内” 。。 司久 贵将 行政 自由裁量权 定 三 、我 国行政 自由裁 量权 的规 范途径 义为 “ 政主体 在法 律规 定 的范 围 内 自行 判 断 、 自行 选择 和 自由 行 1从程序 上控 制 自由裁量 权 . 决定 以作 出公正 而适 当的具 体行 政行 为 的权力 ” 。 以上各 种表 从 任 何行 政权 的行 使 都不 能脱 离 一定 事实 上 的方式 、步骤和 时 述 中不难 看 出,虽然 表述 的形式 不尽 相 同 ,但他 们对 行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自由裁 限构 成 的时 空范 围。 因此 , 没有 行 政程 序 就 不存 在行 政权 的 具体 量权 的理 解并 不存在 实质 上 的分 歧 ,笔 者认 为行 政 自由裁量权 是 运作 。总 结 国 内外 行 政程 序 制 度, 笔者 认 为在 我 国应 该 为行政 自 行政 主体 在法 律规 定 的权 限范 围 内,在 行政 权 力缺 少羁 束性 规定 由裁 量 权 的合 理运 行 设 定 以下 几项 主 要程 序 制度 和规 则 :一) ( 信 的情 况下 ,由行政 主体 依照 立法 目的和 公 正合 理 的原则 , 结合具 息公 开制 度 。信息 公开 , 称情 报 公开 、情报 自由, 指凡是 涉及 或 是 体情 形 , 自行 选择 、判 断 、决 定 以作 出合法 的 适 当的行 政行 为 的 行政 相 对人 权 利 义务 的 , 要 是不 属 于法 律 法规 规 定应 予保密 的 只 权 力 。它 包括 以下 基本 内涵 : 一 , 行政 自由裁 量权 应 当符 合法 范 围, 应一 律 向社会 公 开, 法 允许 公众 查 阅、复制 。信 息公开 第 都 依 律 规定 。第 二,行 政 自由裁 量 权使 用 目的应 当是公 平 正义 的。第 制度 从 内容上 包括 :政 府 信息 主动 公 开制度 ,政 府信 息依 申请公 三 ,行政 自由裁 量权 的行使 必须 具有 科学 性和 艺术性 。 开制 度 ,政府 信 息公 开发 布制 度 ,政 府信 息公 开保密 审查 制度 , 政府 信 息公 开年度 报 告制 度 ,政 府信 息公 开举 报调 查制度 ,政府 二 、我 国行政 自由裁量 权异 化 的原 因 1我 国立法 的指 导思想 、立 法方 式和 执行 程序 上存在 着弊 端 信 息公 开协 调制度 ,政府 信 息公 开监 督检 查制 度 ,政 府信 息公 开 . 我 国遵循 “ 粗 不 宜 细 ” 的 原 则造 成 行政 自由裁 量 幅 度过 行 政复议 、诉讼 制度 ,政 府信 息 公开 保障 制度 ,政 府信 息公开责 宜 大 。在 立法 的指 导思 想上 ,传 统 的 “ 宜粗 不 宜细 ” 的思想 方法 造 任 追 究制 度 。信 息 公开 制 度增 强 了行政 的透 明度 , 公众 参与行 使 成 行政 自由裁量 幅度 过大 由于 经济 和 社会 的 发展 ,行 政管 理 的种 政 的作 出有 了可 能, 有利 于发 展 、强 化 民主政 治, 利于 清除行政 有 二) 凡 类不 断增 多 ,社 会 生活 日趋复 杂 ,政 府职 能 日趋 扩大 ,行 政裁 量 腐 败 。 ( 听证 制 度 。行 政 机 关行 使 自由裁量 权
关于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几点思考(精)
□王楚钧关于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几点思考概述选择的可能性,就存在着自由裁量权。
正式程序。
如果没有公开,所有防止权力滥用的机制的有效性都将值得怀疑。
公开制度一方面可使行政相对人明确了自己的权利义务,遵章守法,另一方面,在提高透明度的同时,使执法行动更规范、遇到的阻力自然更少。
这才是正确的法治之路。
先例制度主要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作为该行政执法机关以后对同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决定的先例。
适用先例制度的对象,应当是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行政管理相对人主观过错相当的违法行为。
适用先例制度的结果,应当使相当的违法行为受到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以及程序一致或基本一致。
先例制度是否可行呢?执法机关日常的执法活动所处理的案件具有重复性,这就为建立先例制度提供了先决条件。
执法机关对于重复性的案件可以建立档案备案从中提取具有指导意义的规则和原则并进行不断的明确化,从而使自由裁量权能够以一种行政执法机关不断总结经验的方式得到限制,又使其保有一定的开放空间。
其优势在于:既是对已处理案件的很好总结,又能对以后处理案件提出借鉴性的指导,同时,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和道德素质,最终提高行政执法的水平。
因此,通过立法并不能有效合理地限制自由裁量权。
那么,通过司法审查的途径又如何呢?从司法实践上看,对司法审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范围仅局限于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滥用职权”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两个方面,而且法律本身对这两个方面的具体表现形式又未作任何界定,导致行政审判实践中这样的条款几乎形同虚设,不具有可操作性。
事实上,在其他国家,以司法审查的途径,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和限制都存在着很大的问题。
如此,两种“外部”的监督途径似乎都不能让人满意,建立合理规制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希望似乎就在“内部”——行政执法机关自身上了。
行政执法机关是实践机构,具有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它可就具体事件做出第一反应,从而弥补立法的滞后性和司法审查的局限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编辑修改,推荐下载使用!==
关于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几点思考(1)论文
论文摘要: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正反两方面作用,要发挥其积极的一面,抑制其消极的一面,就必须实施法律控制。
对行政自由裁量权采取单一的控制监督模式是行不通的,必须采取多种方式相结合才能对其进行合理有效的控制监督。
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控制和监督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公民等相对一方的合法权益。
探讨行政自由裁量权,如何正确运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对加强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效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论文关键词:行政自由裁量权;合理性原则;合法性原则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之一,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幅度、范围内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和具体情况,通过主观判断而实施的公务管理的权力。
它是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中所涉及到的一个复杂、艰深的理论问题,也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运用行政权管理国家公共事务过程中需要解决的一个实际问题。
某些学者甚至认为,行政法的发展就是看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控制程度如何,如何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已成为现代行政法的重要课题。
探讨行政自由裁量权,如何正确运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对加强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效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从法的价值层面来看,自由裁量权是实现法的正义和公平价值的必要的补充;从实践意义上来说,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弥补法律在调整行政领域所产生的缺陷的必要手段。
因此,行政自由裁量权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上都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法律最基本和最重要的价值就是正义和公平。
法治的社会必须要有律,其法律要实施,并且法律应该是良法,是体现“正义”的法律。
而正义的基础在于严格的规则,赋予这种严格的规则以稳定的至上的权威,使之成为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才能避免当权者和执法者不受任何限制,随心所欲才能保证正义和公平得以实现。
这成为推动人类社会从人治向法治过渡的最为重要的观念之一。
但是,法律或者“严格的规则”有许多其自身难以逾越和克服的缺陷,这些缺陷又恰是自由裁量权的优势所在。
在行政领域中更是这样。
行政事务是多种多样、纷繁复杂的,各种不同的行政事务有都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这就要求法律必须授予部分行政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适应效率上的要求。
同时,立法滞后的缺陷在客观上也需要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依法对法律的适用在法定范围内进行解释,以此来弥补立法上的缺陷。
正像有的学者所指出的:“灵活性是自由裁量权最为显著的特征。
”这些都决定了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
二、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监控的必要性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是行政管理中不可缺少的一种手段,但在运用这种手段的同时,又带来以下弊病:第一,由于裁量具有一定的自由幅度,这种自由的权力使行政官员的主观能力作用大大地扩展,因此,很容易造成以权谋私、办人情案等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甚至有演化为人治的危险。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违背了法治精神,在行政主体自身形象被损害的同时,
也损害了法律的尊严。
行政主体挑战法律权威的滥用职权行为,其最大的危害正在于它使社会公众丧失了对法律与政府的信任。
而这种信任正是建设法治国家最为需要和宝贵的。
第二,自由裁量权要求执法者的政策水平要高,至少应当准确而全面地理解法的精神和立法目的,合理作出裁量,这与目前中国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政策水平普遍偏低形成矛盾。
第三,由于裁量的自由性,往往造成近似的案件由不同的人处理而明显不同,从而造成新的社会不公平,使国家的法治统一受到损害。
第四,合理或适当原则是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基本规则,但由于“合理”、“适当”本身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因而容易造成执法的不合理、不适当,甚至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正如美国行政法学家施瓦茨说:“无限自由裁量权是残酷的统治,它比其他人为的统治手段对自由更具破坏性。
所以说,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正反两方面作用,要发挥其积极的一面,抑制其消极的一面,就必须实施法律控制,正如孟得斯鸠说的:“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自由裁量权能够存在,不仅因为它具有必要性,也因为它具有公正性,能够适应各种具体情况,丧失公正性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必将灭亡。
控治并监督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公正行使,是保障其存在的绝对要求。
三、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监督模式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控制和监督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公民等相对一方的合法权益。
在这一监控过程中,要同时坚持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
美国法官弗兰克福特曾指出:“自由裁量权,如果没有行使这种权力的标准,就是对专制的认可。
”而要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权走向“专制”,则显然仅靠传统行政法上的合法性控制是远远不够的。
要将行政合理性原则提升到与行政合法性原则同等重要的位置。
合理性不但要求最高效率和最大效益,要求行政机关以最少的消耗取得最佳的结果,以最适宜的方式达到既定的目标,更重要的是要合乎法的原则、目的、本意和精神等等。
实际上,合理性原则所涉及的是更深层次的合法与否的问题,是对行政法治提出的更高的要求。
也正因为这样,行政合理性原则与行政合法性原则是难以截然分开的。
对行政自由裁量权采取单一的控制监督模式是行不通的,必须采取多种方式相结合才能对其进行合理有效的控制监督。
按照阶段的不同,可以将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模式分为三部分:(一)事前控制。
所谓事前控制,是指在行政主体具体运用自由裁量权之前,着眼于立法阶段,对自由裁量权作出明确的界定。
对于法无明确、具体的规定,由公务员借助立法意图、立法目的所进行的进行自由裁量,应当在立法中将立法意图和立法目的尽量成文化、明确化,尽可能做到准确把握这些意图和目的,避免歧义和模糊。
同时,将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合理性审查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极为必要的。
此外,应将对抽象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审查也纳入到立法环节。
从理论上和行政立法的实际来看,抽象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存在是不容否认的。
(二)事中控制。
也就是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在执法环节上所作的控制。
其主要方式是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作一定的程序上的限制,给予相对方一定的程序上的权利。
加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程序控制具有现实的重要的现实意义。
建立一部统一、完善的行政程序法是我国行政法治的必然要求和趋势。
首先,能够促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有效运作,保证行政效率。
其次,有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公正。
再次,能规范行政权的合理行使,有效遏制行政腐败的发生。
正如王明扬先生所言:“行政机关掌握巨大权力,权力的行使必须公平而且有效率。
达到公平和效率的目的,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政机关所使用的程序。
从抽象的观点来说,实体法是基础,处于首要地位,程序法是执行,处于次要地位。
然而从实际观点来说,程序法的
重要性超过实体法,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
一个健全的法律,如果使用武断的专横的程序去执行,不能发生良好的效果,如果用一个健全的程序去执行,可以限制或削弱不良效果。
” (三)事后控制。
也就是对合法权益被行政自由裁量权所侵害的相对方的事后救济。
可以分成这样几个方面:第一,司法审查。
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我国司法审查主要仍局限于合法性的审查,从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看,自由裁量行为原则上不进入行政诉讼的视野,相应地,合理性原则就仅仅只是一项行政法原则,而不是一个诉讼法原则,但我们知道,在现有的各种救济手段中,司法救济是最为公正有效的,求得司法救济事实地成为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后寄以希望的最高方式。
因此,再一次强调,将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审查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极为必要的。
第二,行政复议。
这仍旧是我国目前乃至今后一定时期内对行政自由裁量权最主要的一种行政救济方式。
第三,行政赔偿。
目前,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将不合理的行政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排除在行政赔偿范围之外。
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所导致的不当行政行为,无疑会给行政相对人造成合法权益的损害。
从法理上讲,有损害就应有赔偿。
如果行政机关不予赔偿,就会使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最终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和判决缺乏物质保障,对行政相对人的保护就不能落到实处。
因此,有必要将不合理的行政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也纳入到行政赔偿范围之中。
第四,注重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
有权就有责,追究因过错所作出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是事后救济的关键。
“离开了责任行政的原则,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将失去存在的基础,也失去了判断合法、合理的意义。
” 参考文献:石佑启.论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司法审查[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1X,(1).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翁岳生.行政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X. [美]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M ].北京:群众出版社,1986.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6]张树义.行政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