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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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

常州市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

常州市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附件1第一条总则: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筑业施工技术管理水平,促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加强施工技术交流,更好地组织我市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开展各项技术服务和指导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和在工程技术、经济及相关专业方面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技术人员,由上述人组成的人员名册成为常州市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库(以下简称技术专家库)。

第三条技术专家库的建立。

根据我市建设工程管理工作涉及的领域,由三个类别若干个专业的专家组成我市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库。

(一)工程设计类:包括建筑设计、结构设计、水电暖通设计、勘察与岩土工程等专业。

(二)施工技术类:包括房屋建筑施工,水电暖通设备安装,地基与基础,装饰工程(包括幕墙、净化等专业),钢结构、网架工程,混凝土工程,安全技术管理,施工质量管理等专业。

(三)其他类:包括施工技术进步认证(包括QC成果、施工工法、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等)、建设监理等专业。

第四条技术专家库的管理。

常州市建设局负责对技术专家库的全面协调管理,成立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局相关处室和局属相关行政事业单位组成。

每隔两年组织一次技术专家库换届工作。

领导小组对技术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技术专家的工作态度、业务水平和公正合理进行评定考核,对不能履行技术专家义务、不胜任技术认证工作以及考核不合格的技术专家,视情节提出整改批评意见和建议直至取消技术专家资格。

并定期将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本办法规定补充进入技术专家库。

技术专家认证实行记名制,技术认证结束后,技术专家应在评分表或评审表上签署姓名,评分表或评审表归入技术认证资料档案予以保存,并作为对技术专家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的依据。

第五条技术专家应具备的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热心于社会服务,热心于建筑业发展。

(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具有一定业绩。

技术专家管理办法

技术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建立高质量的专家库,充分发挥科技人才在我区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加强对专家库的管理,推进标准化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程序化,按照集中管理、信息共享、有序使用的原则,依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专家库是指由区标准化研究与促进中心管理,由各方面专家组成,为我区标准化工作提供服务的专家信息系统。

专家库专家受区标准化研究与促进中心委托,参与我区标准化发展战略、规划的策划和编制工作;为全区标准化项目管理提供咨询、决策参考,包括项目的立项评估评审、中期评估评价、结题验收鉴定等评审等事项。

第三条专家库专家主要由我区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中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组成,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聘请部分外地专家进入专家库。

第四条专家库专家来源于备选专家数据库,备选专家数据库由区标准化研究与促进中心邀请、专家本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三种方式获得的信息汇集而成。

由中心根据不同的项目要求从备选专家库中筛选、推荐进入专家库专家名单,。

凡属中心邀请和单位推荐的专家,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五条专家库专家实行聘任制,获聘专家由中心颁发聘书。

第六条进入备选专家数据库的专家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从事所属领域或行业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以上,并具有中、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二)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职业道德和政治素质,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评价意见;(三)熟悉所属领域或行业的最新科技、经济发展状况,了解本领域或行业的产品特点;(四)科技活动中无不良记录;(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具体评价工作。

第七条所有进入备选专家数据库的专家需向中心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书或推荐信;(二)个人身份证明和职称证明资料;(三)学术、专业成就的证明资料等;(四)近五年承担项目和科技活动情况。

第八条专家选取原则(一)参加项目评审的专家,应从本专家库中选取。

安徽省专家库管理办法

安徽省专家库管理办法

安徽省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专家资源管理,提高专家服务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专家在决策咨询、技术支持、评估审定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技术合同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专家库是指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团队,依法合规提供专业咨询、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安徽省专家库的管理机构为安徽省科技厅,负责专家库的组建、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专家库的组建第四条安徽省专家库的组成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较高的专业职称或技术职务;(二)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三)具备较强的沟通和协调能力;(四)无违法犯罪记录;(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第五条安徽省专家库的组建程序如下:(一)科技厅组织专家库的申报工作,公开招募符合条件的专家;(二)申报者填写申请表,提交个人简历、执业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三)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对申报者进行资格审查和综合评价;(四)经科技厅确认后,作出专家库组建的决定;(五)专家库组建完成后,公布专家名单,并发放专家证书。

第三章专家库的管理第六条安徽省专家库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专家库的正常运行和服务。

第七条安徽省专家库管理办法包括以下内容:(一)明确专家库的服务范围和任务;(二)制定专家库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三)规定专家库的评价机制和奖惩措施;(四)明确专家库的保密和合作要求;(五)建立专家库的信息管理系统。

第八条安徽省专家库管理机构应定期对专家库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专家的工作能力、服务质量等方面。

第四章专家库的服务第九条安徽省专家库的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提供专业咨询、技术支持等服务;(二)参与决策咨询、评估审定等工作;(三)开展技术培训和交流活动;(四)参与科技项目的评审和管理。

第十条安徽省专家库应建立健全的服务机制,确保及时、高效地满足需求,提供优质的专家服务。

第五章专家库的激励和约束第十一条安徽省专家库可以根据专家的工作表现和贡献情况,给予相应的激励和奖励。

安徽省专家库管理办法

安徽省专家库管理办法

安徽省专家库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充分发挥专家在安徽省各项事业中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作用,规范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和使用,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所建立和使用的专家库。

二、专家库的建设(一)专家入库的基本条件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守,能够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工作。

2、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造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相关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动态。

3、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4、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二)专家的来源专家来源应广泛,包括但不限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

(三)专家的入库程序1、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

申请人或推荐单位应填写专家入库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资格审核。

由专家库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或组织专家评审。

3、入库公示。

对拟入库专家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4、入库备案。

经公示无异议的专家,正式纳入专家库,并进行备案。

三、专家库的管理(一)专家库的分类专家库应根据专业领域进行分类,如工程技术、经济管理、法律事务、医疗卫生、教育科研等,以便于精准抽取和使用专家。

(二)专家信息的更新专家库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专家信息进行更新,包括专家的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成果等。

专家本人也应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个人信息的变更情况。

(三)专家的考核评价1、建立专家考核评价机制,对专家的工作态度、业务水平、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评价。

2、考核评价结果作为专家续聘、调整出库以及奖励表彰的重要依据。

(四)专家的出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调整出库:1、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

2、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3、违反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4、考核评价不合格的。

四、专家库的使用(一)专家抽取1、使用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相关规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

专家库人员管理办法

专家库人员管理办法

专家库人员管理办法一、背景为了优化专家库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制定专家库人员管理办法。

二、管理原则1. 公正公平:对所有专家库人员一视同仁,确保公正公平的管理和评估。

2. 透明公开:相关管理规定和评估结果应向所有专家库人员公开,确保信息的透明和公开。

3. 依据专业能力:专家库人员的管理和评估应基于其专业能力和贡献,而非其他个人或非专业因素。

三、管理机制1. 申请入库:专家库人员应向管理机构提交入库申请,提供个人简介、专业背景和相关证明材料。

2. 评估审核:管理机构将对申请人进行评估审核,包括专业能力、学术贡献和资格认证等方面。

3. 入库管理:通过评估审核后,专家库人员将被纳入专家库,并获得专家证书和相应的权益。

4. 绩效评估:定期对专家库人员进行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奖励或处罚,并及时更新专家库信息。

5. 退出机制:专家库人员有权自愿退出,同时管理机构也有权基于绩效评估结果对专家库人员进行剔除。

四、权益和义务1. 权益:- 优先参与相关项目的评审、咨询等工作。

- 获得专家库人员身份证明和专家证书。

- 获得相关项目的工作报酬或酬劳。

2. 义务:- 根据项目需求,积极参与项目的评审、咨询等工作。

-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

- 妥善保管个人信息和专家证书,不得泄露或滥用。

五、管理机构由政府、学术机构或行业协会等有关方面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专家库人员的管理和绩效评估工作。

六、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相关事项的具体实施细则由管理机构另行制定并公布。

---以上为《专家库人员管理办法(完整版)》的内容,旨在有效管理专家库人员,提升工作效率,并确保地道、公正的管理和评估操作。

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与技术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尽可能最大程度发挥集团优势,高效利用管理企业内部资源,充分发挥专家在电力工程事业部(以下简称事业部)及管理企业各项工作中的作用,推进事业部及管理企业各项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按照集中管理、信息共享、有序使用的原则,结合事业部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专家库是指由事业部直接管理,由各方面管理、技术专家组成,为事业部及管理企业相关工作、活动提供决策、咨询服务的专家信息系统。

第二章专家库的分类和选拨第三条专家库专家主要由管理企业中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组成;根据实际情况,也可聘请集团公司其他单位或科研院所、咨询公司专家进入专家库。

第四条专家库人员的构成主要分为管理、技术两类专家。

以技术类专家为主。

在两大类专家中按领域和专业不同又细分为若干组,每一组专家数原则上不超过10名。

根据事业部及管理企业业务需要,两类专家可进行细分。

管理类专家细分为:战略规划与体制改革类、人力资源管理类、经营(技经)管理类、财务资金管理类、市场营销类、安全监察类、投融资与房地产开发类、党群与企业文化管理类、纪检监察审计与法律类、物资装备(采购评标)类、信息化与网络管理类、海外商务类等;技术类专家细分为:汽机安装类、锅炉安装类、电气安装类、热工仪表安装类、焊接与金属检测类、土木建筑类、输变电施工类、工程机械与起重类、调试类、核电与新能源类等。

各专业的组成,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和完善。

第五条事业部两类专家库专家来源于备选专家数据库,备选专家数据库由事业部邀请、专家本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三种方式获得的信息汇集而成。

每次遴选备选专家数据库人选,管理企业以单位名义推荐的,每个专业一个单位可推荐1-2人,最多不得超过3人。

事业部各业务处室负责从备选专家数据库中筛选、推荐进入专家库专家名单,经事业部综合管理处汇总并报事业部总经理办公会审定后,确定专家库正式专家人选。

凡属事业部邀请和单位推荐的专家,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股份公司外部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

股份公司外部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

XX股份有限公司外部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有效管理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外部技术专家库,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结合股份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股份公司、股份公司下属各子分公司。

股份公司下属各子分公司以下统称“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外部技术专家库是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通过规范招募、管理流程、保护知识产权和商业机密,建立激励及退出机制,有效管理外部技术专家库,将为股份公司带来更多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支持,促进股份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目的与原则第四条目的:外部技术专家库的建设旨在通过引入外部专家的力量,弥补股份公司内部技术人才的不足,推动技术创新和发展。

通过与外部专家合作,股份公司可以获取到前沿的技术信息和行业动态,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促进技术创新和产品优化。

第五条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公开透明的专家招募和评价机制,确保专家的选择和使用公平公正。

(二)专业能力原则:选择具备相关领域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确保他们能够为股份公司提供准确、有效的技术咨询和支持。

(三)保密原则:明确专家对股份公司商业机密的保密义务,保护股份公司利益和技术安全。

(四)合作共赢原则:外部技术专家库的建设应当注重与专家的良好合作关系,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机制,实现股份公司与专家的互利共赢。

第三章管理流程第六条专家招募股份公司可以通过多种渠道招募外部技术专家,如招聘网站、专业协会、高校合作等。

招募时,应明确专家的领域和技术要求,并对应聘专家进行初步筛选。

进入备选专家数据库的专家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从事所属领域或行业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以上,并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二)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职业道德和政治素质,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指导意见;(三)熟悉所属领域或行业的最新科技、经济开展状况,了解本领域或行业的产品特点;(四)科技活动中无不良记录;(五)身体健康,能够承当具体技术指导工作。

(完整版)专家库管理办法

(完整版)专家库管理办法

公司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有效利用现有人力资源为公司战略研究和投资决策提供专业咨询,为公司技术攻关和管理创新提供技术支持,以提高公司决策和运营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专家是指公司内长期从事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基建等工作,在所属专业领域内有所建树的专业技术、技能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专家库及人员的选拔、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组织设置及职责第四条公司成立专家委员会,设主任一名,主持委员会日常工作,下辖**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和**管理专业委员会五个专业委员会,分别设副主任一名,分管各专业委员会。

第五条专家委员会是专家库的直接组织和管理机构,负责:一、专家资格审查、人选确定;二、承接项目、选派专家;三、承接项目效果的评价和专家的年终考评;四、审核专家库开展工作方向,重点研究课题和主要工作计划;五、负责组织专家开展培训、调研、讲座等技术交流活动。

第六条人力资源部是专家库组织和管理的协助部门,负责:一、组织专家初选、资格初审,组织专家建档入库;二、协助专家委员会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专家建档、入库、工作记录;三、协助专家委员会对专家库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四、负责专家日常工作记录,对专家进行考核及其资格的评定。

第七条财务处负责专家管理资金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专家库管理第八条专家库每个业务方向设专家2-4人,总编制不超过20人(含各委员会副主任),专家可同时身兼两个委员会专家。

第九条专家任职资格:一、基本任职资格:(一)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者,从事专业工作八年(含)以上,并担任中层管理职务三年(含)以上;(二)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者,从事专业工作十年(含)以上,并担任中层管理职务三年(含)以上;(三)大学专科以下学历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含)以上,并担任中层管理职务五年(含)以上。

二、不符合以上基本任职资格者,符合以下条件任意两条的,可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聘任为专家:(一)荣获省、市、区表彰的青年专家等称号的;(二)获得省、市、区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三)作为省、市、区级重点建设项目主要生产技术负责人二年以上;(四)在地级市以上相关专业报刊发表过专业技术论文或专著的;(五)直接主持企业或企业中型项目的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的。

安徽省专家库管理办法

安徽省专家库管理办法

安徽省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徽省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公正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家库,是指由本省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推荐的,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的信息库。

第三条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建设、动态管理、资源共享的要求进行。

第二章专家库的建设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和协调推进全省专家库的建设工作,制定专家库建设的总体方案和相关标准规范。

第五条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应当按照专家库建设的要求,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专家,并对推荐专家的资格和信息进行审核把关。

第六条专家库应当涵盖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卫生、环保、法律等多个领域,包括学术型专家、技术型专家、管理型专家等不同类型。

第七条专家库的信息应当包括专家的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职称、工作单位、专业领域、研究成果、实践经验等内容,并定期进行更新和完善。

第三章专家的入选条件第八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二)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本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三)熟悉相关领域的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意见和建议;(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五)愿意为安徽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并接受相关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专家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专家享有以下权利:(一)了解相关工作的目的、要求和工作程序;(二)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意见和建议;(三)获得相应的工作报酬;(四)对专家库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工作纪律,按时参加相关活动,不得无故缺席;(二)保守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三)不得利用专家身份谋取私利,不得接受或索取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财物、礼品等;(四)按照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并提供真实、准确、可靠的意见和建议。

专家库管理办法制度

专家库管理办法制度

专家库管理办法1目的为了满足某电力技术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需要,整合中国电力系统内、外人才资源,充分发挥技术专家的特长,实现专家资源共享,为公司可持续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实现人才强企,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专家库的管理,包括专家资格认定、入库及专家库的建立、使用、管理、考核等。

3规定3.1总则3.1.1专家库的管理遵循“分类管理、协调使用、资源共享、动态调整”的原则。

3.1.2本办法所指专家是指结合中国电力及公司产业发展方向,由中国电力系统内外具有较强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技术领域专家组成的专家群体。

3.1.3专家库成员主要承担相应领域的技术支持和咨询工作。

3.2评审专家资格条件3.2.1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基本条件3.2.1.1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职业道德和政治素质,能够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3.2.1.2在本专业领域理论上或技术上有较深造诣,熟悉本专业或者本行业法律、政策、发展动态等;3.2.1.3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8 岁;3.2.1.4进入现场工作的专业,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 岁;3.2.1.5在所从事专业技术领域活动中无不良记录。

3.2.1.6专业条件要求,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a)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b)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十年并具有中级职称或取得国家人社部批准颁发的同等专业职业资格证书;c)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岗位工作满十年且获得省级或行业部门颁发的技师及以上资格证书;d)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重大技术课题研究,获得国家、省级、行业、电力集团公司科技成果奖;e)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工程的重点培养对象,如:“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3.2.2已列入国家和行业相关科技活动专家库的专家以及被授予集团公司级专家的可直接采集入库。

3.3专家享受的权利3.3.1接受公司聘请,进入公司评审专家库,根据公司业务需要担任公司项目技术指导、技术服务、评审、培训、评价监督、咨询等。

技术专家库建设实施管理办法

技术专家库建设实施管理办法

技术专家库建设实施管理办法为全面落实公司“人才强企”战略,规范技术专家的选拔、管理,建设一支专业素质高、业务技术精、创新能力强、结构合理的技术专家队伍,为公司技术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现制定技术专家库实施管理办法。

1 目的和范围1.1目的为全面落实公司人才发展战略,增强公司核心技术竞争力,强化技术创新、业务创新、人才创新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1.2范围本办法规定了公司及子公司及各部门技术专家的推荐、资格认定、入库、建设、管理和退出等方面的工作程序,适用于公司及各子公司的技术专家的管理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办法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员工绩效量化考核管理办法3 术语和定义本办法所称技术专家库,是公司人才库的组成部分,指按照一定的人才标准和入库条件、程序,遴选出的具有突出专业优势、特长的技术专家人才组成的数据库。

专家库的建立旨在强化高素质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发挥专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公司发展提供人才保障,为技术骨干或具有专业特长人才提供发展的平台。

4 原则4.1坚持专业业绩突出、结构优化的原则。

4.2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效的原则。

4.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4.4坚持择优选聘、宁缺毋滥的原则。

4.5坚持考核激励、动态管理的原则。

4.6坚持集中发挥技术优势,资源共享、统一管理的原则。

5 职责5.1技术委员会5.1.1负责审定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

5.1.2负责审核入选技术专家,并根据需要调整专业和名额。

5.1.3审核批准技术专家工作方向、重点研究课题和主要工作计划。

5.2人力资源部5.2.1人力资源部是技术专家库的归口建设和管理部门。

5.2.2负责公司技术专家库的规划和建设,制定技术专家库相关规章制度。

5.2.3负责组织技术专家的评选工作,对技术专家建档入库。

5.3.4给予各有关单位技术专家管理的人力资源信息支持。

5.2.5组织技术专家开展培训、调研、讲座等技术交流活动。

5.3战略管理部5.3.1负责技术专家研究课题项目立项的审核。

邯郸专家库管理方法

邯郸专家库管理方法

邯郸专家库管理方法
邯郸市专家库管理方法
一、总则
为了规范邯郸市专家库的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决策咨询中的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邯郸市各类专家库的建立、使用和管理工作。

二、专家库的建立
专家库的建立应遵循广泛参与、动态管理和规范使用的原则,确保涵盖各领域、各行业的专家人才。

专家库的建立应由市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经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审核评估等程序,确保入库专家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三、专家的职责
参与决策咨询项目的论证、评审和验收等工作,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对决策咨询项目涉及的技术、经济和社会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提出解决方案和措施。

参与决策咨询相关的培训、交流和研讨等活动,提高自身素质和决策咨询水平。

遵守职业道德和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咨询项目涉及的敏感信息和商业机密。

四、专家的管理
市主管部门负责专家库的管理工作,建立专家档案,定期更新专家信息。

市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专家考核机制,对入库专家进行动态评估和调整,确保专家库的质量和公正性。

市主管部门应加强与专家的沟通与联系,及时了解专家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决策咨询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五、附则
本办法由邯郸市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四川省科技专家库建设和管理的规范,提高科技专家库质量和水平,增强其服务科技创新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内建立科技专家库的各级各类单位和科技专家。

第二章建设和管理第三条建设原则科技专家库的建设应以优质、高效、公正、合理、便利为原则。

第四条数据管理建设科技专家库应当收集科技专家的基本信息、学术成就、社会荣誉、荣誉称号、学术职务、学术任职经历、学术成果、专利成果等科技成果及其研究领域。

第五条管理机构四川省科技专家库实行领导负责制,省科技厅为领导机构,市、县(自治县)为实施机构,设立专门管理机构。

第三章专家申请和退出第十条专家申请科技专家库应由科技厅或者有关部门主动邀请,并经申请人同意,按照管理单元的要求填报科技专家信息,由管理单元实行网上录入和审批。

第十一条专家退出科技专家出现不道德行为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予以撤销其专家资格。

科技专家按照规定退出科技专家库的,机构应当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第四章相关责任第十二条管理责任省科技厅负责贯彻执行本办法,组织建设和管理科技专家库,对科技专家的录入、更新和退出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监督和检查对科技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应当实行日常监督和定期检查,同时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没收违规收入等处理。

第十四条法律责任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严重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生效时间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解释权本办法解释权归四川省科技厅所有。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7.04.14•【文号】国科办创〔2017〕25号•【施行日期】2017.04.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科办创〔2017〕25号机关各厅、司、局、办,各直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指导国家科技专家库建设工作,科技部研究制定了《国家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办公厅2017年4月14日国家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 号)和《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的要求,深化科技管理改革,完善专家遴选制度,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推进国家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设,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库集成科技、产业和经济高层次人才,服务于国家科技管理,是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按照共建共享的目标,积极鼓励引导专家为地方和社会各方发展提供服务。

第三条专家库按照广泛参加、统一建设、科学管理、规范使用、有序开发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四条国家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牵头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

委托部内相关单位分工负责,开展专家库建设、运行维护、开发利用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专家信息资源建设第五条专家库由科技界、产业界和经济界的高层次专家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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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区标准化研究与促进中心
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建立高质量的专家库,充分发挥科技人才在我区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加强对专家库的管理,推进标准化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程序化,按照集中管理、信息共享、有序使用的原则,依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专家库是指由区标准化研究与促进中心管理,由各方面专家组成,为我区标准化工作提供服务的专家信息系统。

专家库专家受区标准化研究与促进中心委托,参与我区标准化发展战略、规划的策划和编制工作;为全区标准化项目管理提供咨询、决策参考,包括项目的立项评估评审、中期评估评价、结题验收鉴定等评审等事项。

第三条专家库专家主要由我区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中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组成,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聘请部分外地专家进入专家库。

第四条专家库专家来源于备选专家数据库,备选专家数据库由区标准化研究与促进中心邀请、专家本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三种方式获得的信息汇集而成。

由中心根据不同的项目要求从备选专家库中筛选、推荐进入专家库专家名单,。

凡属中心邀请和单位推荐的专家,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五条专家库专家实行聘任制,获聘专家由中心颁发聘书。

第六条进入备选专家数据库的专家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所属领域或行业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以上,并具有中、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同等专业技术水平;
(二)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职业道德和政治素质,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评价意见;
(三)熟悉所属领域或行业的最新科技、经济发展状况,了解本领域或行业的产品特点;
(四)科技活动中无不良记录;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具体评价工作。

第七条所有进入备选专家数据库的专家需向中心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书或推荐信;
(二)个人身份证明和职称证明资料;
(三)学术、专业成就的证明资料等;
(四)近五年承担项目和科技活动情况。

第八条专家选取原则
(一)参加项目评审的专家,应从本专家库中选取。

情况特殊的,报中心主任批准后,可聘请非专家库内的人员;
(二)根据被评审项目的实际需要,选取熟悉该类项目的专家;(三)根据被评审项目的实际情况,优先选取在类似项目上具有丰富实践经验或具有较高学术地位的专家;
(四)在其他条件相近的前提下,优先选取熟悉我区行业情况、了解项目背景的专家;
(五)每位专家在同一项目中担任评审工作不得超过两次;
(六)同一工作单位的专家在同一项目评审时不得超过两名。

第九条专家库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 接受中心的委托,对专项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二) 获得参加相关专项活动津贴:
(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专家库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专项的有关管理办法及规定;
(二) 对本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负责;
(三) 发现与专项工作有关当事人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关系的,应当主动向中心申明并提出回避;
(四) 对专项情况严格保密。

第十一条专家库专家主要工作包括如下方面:
(一) 在中心的组织下审议专项总体实施方案;
(二) 协助中心对各项目、课题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进行论证;
(三) 审定专项有关技术规程、标准规范和文书质量控制等技术性文件;
(四) 协助、配合中心对专项工作进行检查(包括中期检查评估),对专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技术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 在中心的组织下,编制专项工作文件并进行论证,组成专项委员会对文件进行评审;
(六) 协助中心对专项成果进行鉴定验收;
(七) 中心安排的其他技术支撑事项。

第十二条专家库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心首先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随时取消其入选专家库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 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二) 利用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为有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提供便利的;
(三) 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参加专项技术活动三次以上的;
(四) 与专项工作涉及单位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工作公正性的情况,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五) 泄露专项秘密或其他不准公开的专项情况的;
(六) 为了个人私利和不正当目的,投机取巧,提出与事实不符、违反科学的结论、意见,并造成一定损失的;
(七) 索取或者接受与专项技术工作利益相关单位或人员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专项工作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的。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南海区标准化研究与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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