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中心工作职责
一站式矛盾纠纷调节中心工作职责
一站式矛盾纠纷调节中心工作职责
一站式矛盾纠纷调解中心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接待来访群众:热情接待前来寻求帮助的群众,认真倾听他们的诉求和问题,为他们提供专业的咨询和指导。
2. 矛盾纠纷调解:对各类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包括但不限于民间纠纷、劳动纠纷、消费者权益纠纷等。通过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和解,解决矛盾。
3. 整合调解资源:协调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整合调解资源,形成工作合力,提高调解效率和质量。
4. 提供法律咨询:为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解答他们在法律方面的疑问,引导他们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
5. 开展法治宣传: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宣传活动,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6. 培训调解人员:定期组织对调解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调解能力,确保调解工作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7. 跟进调解协议履行:对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跟踪和监督,确保协议得到有效履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8. 统计分析报告:对调解工作进行统计分析,总结经验教训,为改进工作提供依据。
9. 参与社会治理: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为政府部门提供决策参考,推动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一站式矛盾纠纷调解中心的工作职责旨在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公正的调解服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模版(三篇)
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模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大调解中心的工作,提高调解效率和质量,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大调解中心是负责调解纠纷的机构,负责组织和推进各类纠纷调解工作。
第三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宗旨是公正、公平、公开、高效。
第四条大调解中心对每一起纠纷都要采取调解处理的原则,倡导和推崇协商解决纠纷的方式。
第五条大调解中心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独立、中立地完成调解工作,并保证保密性。
第六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有关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得到尊重和保护。
第七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保密工作内容。
第八条大调解中心制定本工作制度,是为了加强管理,确保工作人员的公正执行调解工作。
第九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制度及其修订均应向工作人员宣布,并复印发给各个工作人员。
第二章工作范围和职责
第十条大调解中心的主要工作范围包括民事纠纷、劳动争议、家庭纠纷等事项的调解处理。
第十一条大调解中心的具体职责包括:
一、接受和处理来自各方的调解申请,组织双方进行协商调解;
二、引导双方就纠纷事项进行具体协商和磋商;
三、通过调解达成双方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并记录下来;
四、及时将调解结果反馈给有关部门和当事人,并办理相关手续;
五、负责记录和保存调解过程和结果,确保调解工作的可追溯性;
六、参加相关培训,提高调解员的专业能力。
第十二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能够独立进行调解处理。
第十三条大调解中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门的部门和岗位,为工作人员提供更好的工作条件。
第三章工作程序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
1、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调解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规章和政策,教育遵守社会公德。
2、调委会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司法所的指导、监督下进行工作。
3、调委会可依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主动调解民间纠纷,但不得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范围。
4、调委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进行调解,并遵守调解的基本程序。
5、协调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做好调解后的回访工作,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可引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6、调委会协助法制宣传部门做好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
法院调解中心管理制度
法院调解中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法院调解工作的统一管理和协调,保证调解工作的公正、公正和专业化,提高法院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调解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的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的管理工作。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本管理制度适用于调解中心的各项管理活动。
第三条调解中心是人民法院依法设立的专门机构,负责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促进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调解中心的工作原则是公正、公开、协商、专业、高效。调解中心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调解的独立性,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商业秘密,做到公正公平。
第五条调解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开展调解工作,解决各类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同时,调解中心还要开展调解员培训、调解研究等工作,提高调解工作的专业水平和社会
影响力。
第六条调解中心应当建立健全调解工作协调机制,与公安机关、检察院、司法鉴定机构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工作合作关系,共同推动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
第七条调解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工作考核机制,对调解员的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对工作表现突出的调解员要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到位的要加强培训和督促改进。
第八条调解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统,做好各类调解案件的登记、档案管理、统计分析工作,及时掌握各类调解案件的动态数据,为法院调解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第九条调解中心的组织机构包括领导班子、办公室、调解员队伍、信息管理部门等。各部门应当做好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协作,共同推动调解工作的开展。
调解委员会主要职责
调解委员会主要职责
调解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三)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
(1)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2)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解决的。
(3)对于确认身份关系、收养关系、婚姻关系的纠纷不应受理;
(4)对于治安案件、刑事犯罪案件、法院已经立案的案件,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再受理调解申请,但对于当事人在法院立案后又撤诉的案件可以调解。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首先向当事人解释不受理的原因,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请有关机关(如治安案件的应为公安机关)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条件允许范围内,应当给予当事人的协助,帮助其解决问题,缓和矛盾。当事人矛盾随时有可能激化的,应当在采取必要的缓解疏导措施后,及时提交有关机关处理。
三、人民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可以在口头协议发生争议,或者调解协议不明确时作为参考证据。
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
人民调解协议书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可以参照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人民调解协议书应避免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因重大误解订立,在订立调解协议显失公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出现上述情形时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范本
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大调解中心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增强服务质量,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大调解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是大调解中心的内部管理制度,适用于大调解中心全体工作人员。
第四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高效。
第五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目标是通过调解实现当事人的冲突解决,促进社会和谐。
第二章工作时间
第六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时间为每天早上9点到下午5点,周一到周五。
第七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工作时间上班,不得迟到、早退或者旷工。
第八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如需请假,应提前向上级领导请假,并填写假条。
第九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工作时间完成工作任务,不能加班,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加班,必须经过上级领导批准。
第三章工作纪律
第十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恪守职业道德。
第十一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勤勉工作,不能懒散怠工,不能推诿扯皮。
第十二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十三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机密信息。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在接到调解任务后,必须及时组织调解工作,按照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必须公平、公正地对待当事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在调解中必须保持中立,不得偏帮任何一方。
第十七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必须认真记录调解结果,并及时报告上级。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职责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职责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一个依法成立的民间组织,负责调解各类纠纷和冲突,处理民间争
端和其他涉及个人权益和社会利益的问题。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调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通过民间自愿调解的方式解决各类纠纷
和冲突。例如家庭纠纷、邻里矛盾、劳动争议、物品归属等。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会
客观、公正地处理纠纷,通过合理的沟通等方式,协商出双方都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调
解完成后,委员会会将协议清单交给当事人签署,解决争端,消除矛盾,促进和谐。
二、促进法制观念。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仅是一种纠纷调解机构,也是促进社会法治的
组织。通过该委员会的调解,当事人可以更好地认识法律、遵守法律,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和权益意识。同时,委员会的调解人员也可以通过案例分析和纠纷调解,进一步了解相关
法律法规,提高法律素养和法治观念。
三、宣传法制知识。人民调解委员会会定期开展法律知识宣传工作,向社会公众传递
法律信息,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通过组织座谈会、法律讲座、咨询服务、宣传栏目等方式,向公众普及法律知识和常识,帮助社会公众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四、协助司法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也是在调解中协助司法机关处理民事纠纷的机构。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司法机关一般会先让双方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
法律效力,可以代替司法机关的判决。在这种情况下,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接受司法机关
的委托,协助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五、承办社会公益事业。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承办社会公益事业,为社会公众提供
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工作制度内容
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工作制度内容劳动争议调解中心是以调解方式解决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的
机构,其工作制度的规范和完善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和企业平稳经营
具有重要意义。
一、组织架构
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的组织架构包括主任、副主任、调解员、秘书、司法鉴定师等职位。其中,主任与副主任由政府任命,其余职位通过
公开招聘产生。调解员和司法鉴定师要求具备丰富的相关经验和知识
背景。
二、权责与职责
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的主要职责是处理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
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以及企业平稳经营。具体职责包括:
1.负责调解纠纷事件,为企业与劳动者提供全面的调解服务。
2.协助当事人撰写调解协议,协助双方达成有利于双方的协议。
3.对于无法通过调解解决的争议,可以提出调解建议,供上级机
构或有关部门参考。
4.对于特别复杂的争议,可以安排司法鉴定师进行鉴定或者委托
其他机构进行调查,提高调解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5.开展劳动合同、劳动保险、工资福利等方面的法律咨询与宣传工作。
三、法律规范
调解中心的工作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范进行运作。
1.调解员必须严格遵守调解规程,协助当事人达成有利于双方的调解协议。
2.对于不守法规的企业或劳动者,要进行批评教育,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3.调解中心的司法鉴定师需要遵守司法鉴定相关规定。
4.调解协议需要在符合相关法律规范的前提下进行制定。
总之,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的工作制度需要规范、完善、科学,不仅要坚守司法精神,更要关注当事人的利益,注重保护劳动者权益,保障企业稳定发展。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劳动争议的调解,推进社会和谐发展。
调解工作室_工作制度
调解工作室工作制度
一、总则
调解工作室是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的,以调解民间纠纷为主要职能的机构。调解工作室秉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经济的纠纷解决途径。为确保调解工作室的正常运行,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组织结构
1. 调解工作室设主任一名,负责调解工作室的整体工作。主任由具有丰富调解经
验的人员担任。
2. 调解工作室设调解员若干名,负责具体调解工作。调解员应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沟通协调能力和责任心。
3. 调解工作室设秘书一名,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和文件资料管理。
三、工作职责
1. 主任职责:
(1)组织、协调、指导调解工作;
(2)制定调解工作室的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告;
(3)负责调解员的培训和考核;
(4)处理调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
(5)负责调解工作室的对外交流和合作。
2. 调解员职责:
(1)接受当事人申请,开展调解工作;
(2)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调查事实,分清是非;
(3)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4)及时记录调解过程,整理调解材料;
(5)解答当事人有关法律咨询。
3. 秘书职责:
(1)负责处理调解工作室的日常事务;
(2)负责文件、资料的收发、整理和归档;
(3)协助主任、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
(4)负责调解工作室的财务管理;
(5)负责调解工作室的宣传工作。
四、调解程序
1. 当事人向调解工作室申请调解,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据材料。
2. 调解工作室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于不符合
调解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寻求解决途径。
调解中心工作职责
调解中心工作职责
一、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不断加强民事调解建设网络化;
二、及时发现,依法调解,妥善处理和疏导矛盾纠纷,减少诉讼,防止矛盾激化,避免民转刑案件和非正常死亡的发生;
三、通过民间纠纷调解工作,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村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努力减少民间纠纷的发生;
四、搞好矛盾纠纷信息工作,及时将辖区内民间纠纷的发生、发展和调处情况及建议,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调解中心工作守则
一、以法律为依据,以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为准绳,公平、公正调处矛盾纠纷;
二、调解员与矛盾纠纷任何一方有利害关系时,要主动申请回避;
三、严格遵守调解程序,让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
四、不得徇私舞弊,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五、不得污辱、处罚当事人,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不得接受当事人的礼物和吃请。服务承诺制度
一张笑脸相迎一把椅子让座
一杯热水解渴一颗诚心解困
一声问候道别
调解中心受理范围
县调解中心受理范围: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即有关人身权益、财产权益以及其他日常生活发生的纠纷。调解中心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
1、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
2、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3、纠纷的一方当事人主动申请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而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调解中心受理登记制度
一、调解中心应当及时受理群众矛盾纠纷的调解申请。当事人申请调处矛盾纠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当事人书面申请调解矛盾纠纷的,填写《调解申请表》;当事人口头申请的,承办人负责做好记录。
调解中心章程
调解中心章程
摘要:
一、调解中心简介
二、调解中心的宗旨和任务
三、调解中心的组织架构
四、调解程序与原则
五、调解员的资格与职责
六、调解收费与支付
七、调解协议的效力与执行
八、调解中心的终止与解散
正文:
调解中心,即我国设立的专门负责调解纠纷的机构,旨在提供公正、公平、高效的调解服务,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调解中心简介
调解中心是在我国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调解工作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组织。其主要职能是调解各类民事纠纷,减轻法院的案件压力,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二、调解中心宗旨和任务
调解中心的宗旨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其任务包括:提供调解服务,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宣传普及调解知识,提高社会调解意识;开展调解研究,推动调解制度创新。
三、调解中心组织架构
调解中心设有多层次的组织架构,包括调解委员会、调解分中心、调解工作站等。调解委员会是调解中心的核心部门,负责制定调解规则、管理调解员、指导调解工作等。
四、调解程序与原则
调解中心遵循公正、公平、高效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程序包括:接收调解申请、审查调解申请、指定调解员、组织调解、制作调解协议、送达调解协议等。
五、调解员的资格与职责
调解员应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社会经验和调解技能。调解员的职责包括:开展调解工作,促使双方达成协议;确保调解过程的公正、公平、公开;遵守调解规则,维护调解中心的声誉。
六、调解收费与支付
调解中心在调解过程中不收取任何费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可根据协议约定支付调解费用。如调解失败,当事人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
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 组织和推动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组织和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包括指导和协助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开展调解活动,推动人民调解制度的落实和完善。
2. 接受和调解民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接受和调解各类民事纠纷,包括邻里纠纷、劳动争议、消费纠纷等。其调解的目的是通过双方协商和谐解决争议,减少诉讼成本,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3. 培训和引导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组织培训和引导人民调解员,提高调解员的专业能力和素质,使其能够更好地履行调解职责。
4. 促进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促进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通过调解纠纷,化解社会矛盾,防止纠纷升级。
5. 建立和完善调解机制: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建立和完善人民调解机制,推动调解制度的创新和改革,提高调解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总的来说,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责是为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渠道,减少诉讼成本,并通过培训和引导人民调解员,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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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办公室职责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办公室职责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办公室的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接待和咨询:接待来访人员,了解和记录他们的问题和需求,并向他们提供相关咨询和指导,帮助他们了解和选择适合他们的多元化解决方案。
2. 调解和协调:承担矛盾纠纷的调解和协调工作,根据不同的矛盾纠纷情况,运用不同的调解技巧和方法,帮助当事人达成互利共赢的解决方案。
3. 法律援助:为有需要的矛盾纠纷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和法律代理等,帮助他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 培训和宣传:组织和开展相关的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大众的多元化解意识和能力,推动社会矛盾和纠纷的多元处理。
5. 数据分析和研究:收集、整理和分析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的数据,并进行相关研究,提供科学依据和政策建议,为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提供支持。
6. 网络平台建设和维护:建设和维护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的网络平台,包括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提供在线咨询、在线调解等服务。
7. 配套服务: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提供相关的配套服务,如律师服务、心理咨询等,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和帮助。
总体而言,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办公室的职责是为社会各界提供矛盾纠纷解决的综合服务,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范本(2篇)
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范本
1.做好辖区社会矛盾的排查调处工作,及时化解社会不安定因素,调处社会矛盾,促进邻里团结,维护辖区稳定。
2.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积极做好预防工作,减少纠纷发生。
3.妥善调处社会矛盾,防止纠纷激化,防止发生民转刑案件。
4.积极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教育居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
5.及时向村和有关单位反映社会矛盾和调解工作情况,依靠群众和各级组织共同做好社会矛盾的化解工作。
6.指导网格开展社会矛盾排查化解工作。
7.做好社会矛盾调处工作的登记录入、统计上报。
8.做好档案整理,分类归档,方便查阅。
调委会主任、副主任职责
主任负责村社会矛盾调解委员会全面工作;副主任在主任领导下,协助主任抓好具体工作。
1.做好辖区矛盾和民间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及时化解社会不安定因素,调处民间纠纷,促进邻里团结,维护辖区稳定。
2.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积极做好预防工作,减少纠纷发生。
3.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妥善调处矛盾纠纷,防止纠纷激化,防止发生民转刑案件。
4.积极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
5.及时向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依靠群众和各级组织共同做好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创造一个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
6.做好民间纠纷调处工作的登记、统计上报。
调解员工作职责
1.调解员在调委会的领导下,具体从事调解工作;
2.调解员服从调委会的领导和工作安排;
3.主动向调委会汇报工作,反映纠纷情况;
调解中心上墙内容
调解中心上墙内容
展板2:调解中心工作职责
1、根据上级的文件精神,研究制定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计划和工作制度,并抓好落实;
2、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提供法律咨询,做好矛盾纠纷非诉讼调解、分流处理和督查回访工作;
3、定期组织排查调处工作,建立台帐,全面掌握和控制本辖区内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
4、统一受理由信访部门移交和村居社区调委会调解不了的矛盾纠纷;
5、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重点、复杂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
6、推动领导接访和领导包案制度的落实;
7、对各单位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提出奖惩建议;
8、及时向上级报告重大社会矛盾和难点热点纠纷情况;
9、搞好分析预测,制定重大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和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10、对辖区内调解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实行持证上岗;
展板3:调解中心主任工作职责
1、负责调解中心全面工作,协调好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关系;
2、组织排查调解工作,建立台帐,全面掌握和控制本辖区内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
3、对应由本部门负责的矛盾纠纷进行分流指派,并责成其及时调处;
4、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重点、复杂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
5、督查督办矛盾纠纷调处情况,并及时组织回访;
6、注重整合资源,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综合优势;
7、组织对各单位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进行检查指导,提出奖惩建议;
8、及时向上级报告重大社会矛盾和难点、热点纠纷情况;
9、组织搞好分析预测,制定重大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和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10、组织开展调解人员培训工作;
个人调解中心工作制度
个人调解中心工作制度
第一条总则
为了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及时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调解范围
个人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调解的民间纠纷主要包括:
(一)婚姻家庭纠纷;
(二)邻里纠纷;
(三)合同纠纷;
(四)侵权责任纠纷;
(五)劳动争议纠纷;
(六)土地、房产等财产权益纠纷;
(七)其他属于民间纠纷范围的案件。
第三条调解原则
调解中心开展调解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原则。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有权自愿选择是否接受调解、调解的方式以及调解结果。
(二)平等原则。调解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地位平等,有权提出自己的主张和意见。
(三)合法原则。调解过程和结果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四)及时原则。调解中心应当及时受理、调解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第四条调解员资格
调解中心调解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
(二)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社会经验;
(三)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
(四)具有一定的调解能力,熟悉调解程序和方法;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调解工作。
第五条调解员职责
调解中心调解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受调解中心的指派,负责调解民间纠纷;
(二)依法调解,公正无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及时报告调解情况,做好调解文书工作;
(四)积极参加调解业务培训,提高调解能力;
(五)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调解过程中获取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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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中心工作职责
一、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不断加强民事调解建设网络化;
二、及时发现,依法调解,妥善处理和疏导矛盾纠纷,减少诉讼,防止矛盾激化,避免民转刑案件和非正常死亡的发生;
三、通过民间纠纷调解工作,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村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努力减少民间纠纷的发生;
四、搞好矛盾纠纷信息工作,及时将辖区内民间纠纷的发生、发展和调处情况及建议,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调解中心工作守则
一、以法律为依据,以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为准绳,公平、公正调处矛盾纠纷;
二、调解员与矛盾纠纷任何一方有利害关系时,要主动申请回避;
三、严格遵守调解程序,让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
四、不得徇私舞弊,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五、不得污辱、处罚当事人,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不得接受当事人的礼物和吃请。服务承诺制度
一张笑脸相迎一把椅子让座
一杯热水解渴一颗诚心解困
一声问候道别
调解中心受理范围
县调解中心受理范围: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即有关人身权益、财产权益以及其他日常生活发生的纠纷。调解中心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
1、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
2、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3、纠纷的一方当事人主动申请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而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调解中心受理登记制度
一、调解中心应当及时受理群众矛盾纠纷的调解申请。当事人申请调处矛盾纠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当事人书面申请调解矛盾纠纷的,填写《调解申请表》;当事人口头申请的,承办人负责做好记录。
二、承办人对当事人所申请调解的矛盾纠纷进行实质性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受理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告知并引导当事人采取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三、行业性调委会受理矛盾纠纷,实行一案一记,统一登记于《社会矛盾纠纷接待受理登记簿》。
四、调解中心要认真做好来信、来电登记工作。群众来信及上级和有关方面转来的信件,
应当日拆封登记,按信纸、信封顺序整理装订,并按要求填写编号、日期等。来电能即时回答的,即时回答并做好登记记录;不能即时回答的,研究后及时回复来电人。
五、调解中心受理矛盾纠纷后,直接分流到相关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进行调解。对易激化的矛盾纠纷要采取边受理、边调处、边报告的原则,及时做好缓解和稳定工作。
调解中心分流指派制度
调解中心对受理或排查出来的社会矛盾纠纷,实行统一登记,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类别,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分级管理,归口负责”的原则,及时分流指派到行业性调委会或有关部门和镇。对分流指派的矛盾纠纷,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明确调处责任人,在20日内限期调结,并向调解中心反馈调处结果。要建立请示汇报制度,及时报告工作情况,同时要认真调解上级领导指派的矛盾纠纷。
调解工作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依法调解,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强制性规定,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四、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纠纷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纠纷当事人享受的权利:
一、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二、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三、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四、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纠纷当事人承担的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二、遵守调解规则;
三、不得激化双方矛盾、加剧纠纷调解难度;
四、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调解工作流程图
调解须知
1、当事人、代理人经确认后参加调解,其他人员不得任意参与。中途更换当事人、代理人需要经调解主持人认可。
2、调解主持人提问或讲话,其他人员不得干扰。当事人或代理人要发言,申请时须经调解主持人同意,一方发言时,另一方不得插话。
3、要文明用语,礼貌待人,不得争吵、打闹或发生其他不文明现象。
4、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必须在调解书上签字。达不成协议的,当事人不得吵闹。待调解中心研究后,另行通知进行第二次调解。再次调解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原则上调解终止,任何一方当事人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矛盾纠纷。
回避制度
1、回避的对象:具体负责纠纷调处的调解人和记录员。
2、回避的方式:调解工作人员自行回避;当事人用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调解工作人员回避。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回避:
(1)是本纠纷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
(2)与本纠纷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纠纷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4、调解中心主任或副主任决定调解员、记录员的回避,并另行指派他人负责调解纠纷。
5、调解中心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告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