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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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西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西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篇:西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西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称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人民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称防空地下室)结合城市地下空间开发修建的地下工程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人防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应当坚持与经济建设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相结合第五条人防工程属于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事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建设的领导,将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第六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本市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做好辖区内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发展改革、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财政、市政、房管、市容园林、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坚持“谁投资、谁使用,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在加大国家投资建设人防工程的同时,鼓励、支持社会以多种方式投资建设人防工程人防工程的建设和开发利用享受国家、兰州军区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人口分布密度、重要经济目标、重点商业设施等战时防护要求,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编制人防工程建设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研究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报省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人防工程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人防工程标准

附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工作,根据《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际,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领导下,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承担人防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标准编制计划第三条人防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应满足人防工程建设、科学技术发展以及环境保护的需要,同时应根据人防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要求,从实际出发,统筹兼顾,保证重点。

第四条承担人防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单位应于每年 6月底前向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提交本单位下年度承担标准编制的申请报告(见附件1)。

第五条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根据各编制单位提交的申请报告,编制下一年度人防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于每年7月底上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第六条标准编制计划的变更应由主编单位申请,报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审核。

第七条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对标准编制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负责协调解决计划执行中的问题。

第三章标准制定第八条制定人防工程建设标准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有关技术标准、技术体系,紧跟人防工程技术发展,密切结合自然条件,合理利用资源,考虑使用和维护的要求,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应积极吸纳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且有利环境保护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第九条制定人防工程建设标准所需进行的科学实验或测试验证项目,应列入该项标准的计划。

凡纳入标准的新成果应经过充分论证或试设计,确保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

第十条制定人防工程建设标准应掌握国际先进标准的动态,积极借鉴经验证符合我国国情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十一条制定人防工程建设标准时应做好与现行相关标准的协调工作。

当需对现行标准修改、调整时,应由该标准原主编单位召集相关标准的主要起草人共同协商,报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审核后方可进行修改、调整。

《关于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和防空地下室防护等级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和防空地下室防护等级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和防空地下室防护等级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为解决办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和确定防空地下室防护等级的问题,省人防办制定了《关于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和防空地下室防护等级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现就相关问题解读如下:1.《通知》的制定背景是什么按照我办2017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计划,根据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和《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修订下发了《关于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参数和技术要求的通知》((鲁防发〔2017〕12号))、《关于实行制式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防发〔2017〕16号),两个文件下发后,各单位在具体实施落实中遇到一些问题,提出了一些意见建议,尤其在审批防空地下室和办理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证上存在较大争议和难度。

因此,需要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和修订。

2.《通知》主要对哪些内容进行了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一是在审批防空地下室中,对符合易地建设条件、层数小于10层且基础埋深小于3米的住宅建筑,防护等级确定为6级,会提高易地建设收费标准,因此对防空地下室防核武器等级调整为不低于防核6B级;二是在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办理的范围上。

我办于去年下发的《关于实行制式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防发〔2017〕16号)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办理的范围确定为“单建人防工程和防空地下室”,该补充通知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办理的范围确定为:“单建人防工程和由人防部门直接管理的防空地下室”。

3.《通知》的起草过程根据我办规范性文件清理计划,工程处认真学习了国家人防办和省政府的有关文件规定,于2017年12月21日草拟了《关于调整执行鲁防发〔2017〕12号文个别条款的意见(草案征求意见稿)》,2018年3月15日起草了《关于实行制式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管理的补充通知(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分别征求了法宣处、安科处、规财处、定额质监站的意见建议。

陕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监理管理实施办法

陕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监理管理实施办法

陕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监理管理实施办法(有效)陕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监理管理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条件及业务范围第三章申请和办理第四章资质变更和延期第五章外省入陕人防监理企业第六章人防工程监理人员第七章监理委托与组织实施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企业行为,保护监理、建设和施工等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提高人防工程建设质量和监理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项目监理活动及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组成,为保障人防指挥、信息、疏散、掩蔽、储备、救护等需要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是指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和落实人防要求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重要厂矿企业生产设施的防护部分。

第三条从事人防工程监理的企业应取得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并在其资质范围内从事人防工程监理活动,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改造的监理行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开展人防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独立、诚信、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资质条件及业务范围第五条从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活动的企业应为非外资企业,须按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设备和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许可资质,经审查合格并取得许可资质后,可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监理业务。

第六条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许可资质分甲、乙、丙级。

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征求意见稿)》征集意见的公告

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征求意见稿)》征集意见的公告

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征求意见稿)》征集意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陕西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3.09.12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征求意见稿)》征集意见的公告
为了畅通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渠道,提高公众参与度,使法律法规切实反映民意,现将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起草报省政府审查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13年9月30日前通过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向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宝贵意见。

通讯地址: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邮政编码:710006
联系人:安俭怀
传真:87294499
电子邮箱:***************。

西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西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西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称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人民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称防空地下室)结合城市地下空间开发修建的地下工程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人防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应当坚持与经济建设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相结合第五条人防工程属于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事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建设的领导,将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第六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本市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做好辖区内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发展改革、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财政、市政、房管、市容园林、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坚持“谁投资、谁使用,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在加大国家投资建设人防工程的同时,鼓励、支持社会以多种方式投资建设人防工程人防工程的建设和开发利用享受国家、兰州军区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人口分布密度、重要经济目标、重点商业设施等战时防护要求,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编制人防工程建设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研究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报省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06.26【实施日期】1998.06.26【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6月26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

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计划、规划、建设、土地、教育、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做好本单位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五条城市是人民防空的重点。

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的城市防护类别、防护标准,实行分类防护。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人口分布和战时防护要求,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结合城市建设组织实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防护的经济目标。

新建重要经济目标时,应当根据人民防空的防护要求,将其防护设施纳入基本规划,统一建设。

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工作由本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

前款所列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属于国防基础设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立项审批、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

第八条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用地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予以办理。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26•【字号】市政发〔2014〕47号•【施行日期】2014.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4〕4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1月25日市政府第9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2014年12月26日西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称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人民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称防空地下室)。

结合城市地下空间开发修建的地下工程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人防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应当坚持与经济建设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相结合。

第五条人防工程属于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事业。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建设的领导,将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第六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本市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恢复人防工程易地修建费等五项收费项目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恢复人防工程易地修建费等五项收费项目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恢复人防工程易地修建费等五项收费项目
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1998(000)023
【摘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经1998年8月24日省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核批准,决定恢复《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涉及企业负担收费项目的通知》(陕政发[1998]3号)中宣布取消的五项收费项目,即"人防工程易地修建费"、"公路损坏(占用)补偿费"、"铁路护路联防费(即铁路货物治安管理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费用"、"文化市场管理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总页数】1页(P19-1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E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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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2003)【法规类别】国防事务【发文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3.11.29【实施日期】2003.11.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已由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3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3年11月29日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2003年11月29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作以下修改:一、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营业性设施、地下停车场、地下过街通道等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其口部、孔口、管线等部位和设施应当符合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要求。

”二、第九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一)新建十层(含十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三米(含三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六级(含六级)以上防空地下室;(二)新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两千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修建六级(含六级)以上的防空地下室;(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集中修建六级(含六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修订送审稿)》征集意见的公告

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修订送审稿)》征集意见的公告

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修订送审稿)》征集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陕西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07.0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修订送审稿)》征集意见的公告为提高立法透明度,保证立法质量,现将省政府正在审查的《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修订送审稿)》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欢迎社会各界通过电子邮件、信件等方式提出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0年7月20日。

通讯地址: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邮政编码:710006联系人:卫宏联系电话:87294499传真:87294499电子邮箱:**************二○一○年七月九日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增强建设工程防火抗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主管机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分级负责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第四条[工作原则]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责任第五条[责任分工]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消防法律规定、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六条[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律规定和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责任:(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依法申请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并接受抽查;(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三)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四)进行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消防安全监测等,应当选用具有合法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五)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六)对建设工程设置的自动消防设施,每年应当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检测和维护保养。

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通知(富政办发〔2007〕80 号)

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通知(富政办发〔2007〕80 号)

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通知富政办发…2007‟80 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为切实加强我县人防工程建设,促进我县人防事业的稳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陕西省实施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到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04‟84号)、《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人防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04‟12号)、《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陕价费调发…2004‟19号)及省、市有关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人防工程建设人防工程建设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人防工程是战时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人防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明确工作要求,加大工作力度,务必以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切实抓好人民防空工作和人防工程建设。

二、明确范围标准,全面启动工程建设凡在县城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新建(含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民用建筑(除工业生产厂房外),都必须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修建标准为:(一)新建10层(含10层或加层后达到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达到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抗力等级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二)新建10层以下或者基础埋深不足3米的城市居民住宅楼(含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的4%修建抗力等级6B级的防空地下室;(三)新建10层以下或者基础埋深不足3米的其他民用建筑,按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抗力等级6级以上的防空地下室。

三、突出以收促建,开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一)按照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确因地形、地质条件限制不宜修建的,经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必须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

陕西省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补建、赔偿的实施办法

陕西省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补建、赔偿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维护管理,确保人民防空工程不被随意拆除、毁坏,保证战时顺利进行防空袭斗争,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条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西安、宝鸡、咸阳、铜川、汉中、延安、渭南、榆林、绥德等人民防空重点城市。

第三条已建人民防空工程,如确因基建、城建必须拆除的,拆除单位应事先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提出申请,由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查后按批准权限逐级报批。

第四条批准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审批权限:(一)西安、宝鸡市拆除二百平方米以下(不含二百平方米)的人民防空工程,由所在区、县、铁路分局人民防空委员会审批。

报市人民防空委员会备案;拆除二百平方米至一千平方米的工程,由所在区、县铁路分局人民防空委员会审核,市人民防空委员会批准,报省人民防空委员会备案;拆除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工程,由市人民防空委员会审核,报省人民防空委员会批准。

(二)咸阳、铜川市拆除一百平方米以下(不含一百平方米)的工程,由所在区、县人民防空委员会审批,报市人民防空委员会备案;拆除一百平方米至五百平方米的工程,由所在区、县人民防空委员会审核,市人民防空委员会批准,报省人民防空委员会备案;拆除五百平方米以上的工程,由市人民防空委员会审核,报省人民防空委员会批准。

(三)汉中、延安、渭南市和榆林、绥德县拆除一百平方米以下(不含一百平方米)的人民防空工程,由市、县人民防空委员会批准,报省人民防空委员会备案;拆除一百平方米以上(含一百平方米)的人防工程由市、县人民防空委员会审核,报省人民防空委员会批准。

未经人民防空部门审批,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

第五条凡拆除的人民防空工程,应予以补建。

(一)拆除五级以上(含五级)人民防空工程,要如数补建;拆除简易级工程的,应补建三分之二的五级人民防空工程面积。

(二)补建期限,自人民防空部门批准拆除之日或双方协商之日算起。

(三)补建人民防空工程的经费、材料,由拆除单位自筹解决。

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围的通知202095

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围的通知202095

关于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
范围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精神和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需要,结合工作实际,现将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省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应当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

典型建筑形式详见附件1。

二、临时建筑、工业建设项目中的生产性建筑以及其他特殊建(构)筑物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

典型建筑形式详见附件2。

三、本通知所列需要或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上所列建(构)筑物类型。

四、本通知自2020年9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31日。

备注:
1.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上所列建(构)筑物类型,遇到其他新业态或特殊项目,经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定,亦可列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

2.同一建筑物中布置有生产性用房和非生产性用房时,非生产性用房应修建防空地下室。

3.厂、电厂、油厂等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要依法落实防护要求。

“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如工业建设项目中的食堂、宿舍、产品研发用房以及办公会议用房等非生产性建筑,属于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围。

附件:1.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范围
2.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构)筑物范围。

陕西西咸新区沣西新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陕西西咸新区沣西新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陕西西咸新区沣西新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落实人防工程建设的各项法律法规,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活动,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陕西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实施办法》、四部委[2003]国人防办字18号文、陕价费调发[2004]12号文和[2004]19号文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沣西新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建设相结合。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沣西新城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由建设环保局负责,接受上级人防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沣西新城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1.新建10层以上(含)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含)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以上(含)防空地下室;2.新建除第1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修建6级以上(含)防空地下室;3.规划确定新建的居民住宅小区、各类园区、单位规划区除第1款规定和居民住宅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集中修建6级以上(含)防空地下室;4.新建除第1款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新建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5. 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设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建设环保局确定。

第六条按照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标准层建筑面积的,经建设环保局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必须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

03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03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04]12号)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有关文件精神,为加强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人防工程工作,规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收费行为,有利于促进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的协调发展,现就重新核定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收费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规定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不得收费。

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须报经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二、收费标准。

6级防空地下室的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500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300元;三类及省级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000元;其他城市每平方米800元。

6B级防空地下室的收费标准为6级防空地下室标准的85%.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新建居民住宅楼、危房翻新住宅项目,地面总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不得收费,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上的,按总建筑面积的5%—8%计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进行收费(一类人防重点城市7%—8%,二类人防重点城市6%—7%,三类及省级人防重点城市5%)。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收取。

三、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征收时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陕西省行政性收费现金(转账)专用缴款书”,实行“单位开票,银行收款,统一开户,收支统管”的管理办法,所收资金上缴同级国库,支出按批准的预算执行。

四、各收费单位须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

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的收费标准和范围,在收费地点醒目处进行公示,严禁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和搭车收费,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文件意见的公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文件意见的公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文件意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4.05.29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等文件意见的公告为加快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健全人防行业制度规定,提升人防设备管理规范化水平,做好《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设定的“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我们在认真总结《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关于颁发<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2009〕324号)等文件实施效果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起草形成了《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人民防空科研创新和应用转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3个人民防空领域制度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5月29日至6月28日。

公众可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首页“互动交流”板块,进入“意见征求”专栏,
提出意见建议。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对无具体事实根据的异议,以及其他不正当要求将不予受理。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1.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3.人民防空科研创新和应用转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4年5月29日。

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单建式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湘防办发〔2020〕7号

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单建式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湘防办发〔2020〕7号
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
《湖南省单建式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人防办:
为进一步加强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现将《湖南省单建式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年6月1日
——结束——
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单建式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20.06.01
施行日期
2020.06.01
文号
湘防办发〔2020〕7号
主题类别
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ຫໍສະໝຸດ 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
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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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公告为实现陕西人防“追赶超越”目标,确保全省人防工程提质扩量增效,进一步完善人防工程的审批、建设、验收、维护管理等建设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草拟了《陕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管理办法》。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邮件寄至:西安市雁塔西路33号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工程处,邮政编码:710061,并在信封上注明“陕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话(略)。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4月30日。

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20年4月 8日陕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使用管理,充分发挥人防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提高城市总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为防范和减轻战争突袭危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修建的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人员掩蔽、防空专业队以及配套工程。

人防工程按建造形式分为单建式工程和结建式工程(防空地下室)两种。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人防专项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空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人防工程应当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在保证战时使用效能的前提下,平时服务于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规划、建设、使用和维护的监督管理。

发改、住建、规划、自然资源、市场监管、财政、公安、应急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防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应按法律规定配建人防工程,这是公民和社会组织的法定义务。

人防工程建设遵循谁投资谁受益、谁使用谁维护管理的原则。

人防工程建设享受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项目有关优惠政策,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防需要的工程(以下称:兼顾人防工程),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人防工程战时由人民政府无偿征用、统一调配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

第六条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担的人防工程建设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并在年度预算中做出项目经费安排。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采取多种投融资模式通过多种途径投资建设人防工程。

对人防工程所需的建设用地应当依法予以保障。

财政投资建设单修建人防工程,建设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行政划拨,城市公共用地由社会资金建设单建平战结合人防工程的,政府应给予积极支持,建设用地依法取得。

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平时使用用电按居民生活价格收费。

对人防工程需连接城市道路、供电、供热、供水、排水、通信等系统的设施建设,相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帮助)。

人防工程需要与其他地下工程连通的,地下工程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应予以支持(配合)。

第二章工程规划第八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列为城市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依法参与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工作。

人防工程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编制、同步审批、同步实施。

人防专项规划的范围、界限、人口规模应与城市规划相一致。

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大纲)组织编制人防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城乡建设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城市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明确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的刚性指标,修建性详细规划要落实人防专项建设要求。

城市人防专项规划,按相关保密要求管理,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向相关单位或个人公开(除涉密内容外)。

规划建设人防工程时,应当同时规划建设人防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的连接通道或者预留连通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人防专项建设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人防专项建设规划的编制和批准程序办理。

第九条在人防工程用地地面投影范围修建各类建(构)筑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人防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人防工程的主要出入口附近规划修建的地面建筑,应当按照该建筑物的倒塌半径,留出与人防工程主要出入口的安全距离;因条件限制无法留出安全距离的,应当采取防倒塌堵塞措施,确保疏散通道畅通。

第十条编制人防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战略地位和防护类别,结合城市地理环境、人口分布和建设规模等现状,合理确定人防工程建设要求,适应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人防专项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包括:规划范围与期限,规划目标、防护区划与城市人口疏散,人防工程布局、疏散地域、重点目标防护规划,近期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等。

人防专项规划编制目标包括:城市人口疏散总量、比例,人均工程面积及各类人防工程比例、规模,重点防护目标人防工程配置率等。

编制人防专项规划,必须具有以下强制性内容:1.防护区划分;2.疏散干道和主要疏散场所;3.重要经济目标分级与防护措施;4.各类人防工程规模、布局、防护等级和人防工程重点建设项目;5.城市中心区、重点防护区、人员密集区和主要商业区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6.地铁、隧道、综合管廊及其他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的措施与重点建设项目;7.其他需要严格执行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一条城市分区规划应符合人防工程专项规划的相应要求,实施近期建设项目的保障措施切实可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明确以下人防工程建设刚性指标:人防工程及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各类人民专项工程规模及其比例、留城人口人均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及掩蔽面积等;兼顾人防工程战时用途与容量等;战时利用地下空间规模及比例;临战加固设防要求、战时用途、容量与利用率等;拟建重点目标规划选址、目标防护与人民防空工程配置要求以及防护对策与措施。

修建性详细规划要全面落实人防专项建设要求。

第十二条防空地下室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设计、施工、验收。

分期建设项目不能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承诺防空地下室与整个建设项目同步竣工;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承诺的,记入相关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失信记录。

第十三条省人防主管部门组织对人防工程的设计、施工图审查、监理人员以及专用设备的生产、安装和检测人员开展相关业务培训。

第十四条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含平战转换专内容,并列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联合审查。

防空地下室的竣工验收实行联合验收,并将防空地下室的空间位置、面积指标和地理信息等纳入建筑工程测绘内容。

第十五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承担平战转换责任,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编制完成人防工程平战转换预案,落实平战转换物资储备要求。

无法落实平战转换物资储备要求的,应当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第三方储备平战转换器材、构件等。

第十六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前,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和设计文件要求设置人民防空标识,并进行实地标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人民防空标识标注。

第十七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组织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人防工程专用设备进行质量检测。

第十八条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检测报告以及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第十九条人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地区人防工程平战转换实施方案,定期组织对预留和储备的器材、构件等进行清点和维护保养,适时组织平战转换演练。

第三章工程建设与审批第二十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一)本省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地上总建筑面积的6%-9%修建不低于6级的防空地下室(一类人防重点城市9%,二类人防重点城市8%,三类人防重点城市7%,县级6%),功能配置上应优先配建人员掩蔽工程,鼓励配建防空专业队工程。

(二)城市主城区以外的重要经济目标单位,重要目标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参照该城市修建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

(三)防空地下室配置应符合城市人防专项规划以及相关规划设计要求,做到规模适当、布局合理、功能配套。

(四)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类别、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人防专项规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前款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第二十一条除应修建防空地下室外的其他结合地面建筑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项目宜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第二十二条防空地下室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组织建设,其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筹措,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城市重要经济目标、地下交通设施和其他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建设项目兼顾人民防空需要产生的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负责,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核定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防护等级、战时用途、平战转换等防护设计指标,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的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申请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一)因流砂、暗河、基岩埋深较浅等地质、地形或者建筑结构条件限制不适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三)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四)其他因特殊情形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需要易地建设的。

第二十五条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收取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应当全额上缴国库,专门用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六条对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经批准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且符合国务院有关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予以减免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除前款规定和国家另有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批准减免、缓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不得批准免建、少建、缓建防空地下室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等级。

第二十七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建设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担负;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的建设经费,主要由各级人民政府担负,也可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筹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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