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新能源汽车供能设施示范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石家庄市关于推进夜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石家庄市关于推进夜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8.16•【字号】石政办发〔2019〕14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石家庄市关于推进夜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现将《石家庄市关于推进夜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制定相应政策措施,支持夜经济建设。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8月16日石家庄市关于推进夜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夜经济高质量发展,激发城市活力,促进消费升级,提高人民生活品质,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国际化城市建设,现制定如下措施:一、完善夜经济建设工作机制。
调整完善市夜经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统筹协调建设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和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为本级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定具体方案、政策措施,组织开展本地夜经济建设工作。
各夜经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方案开展工作。
加强街区管理,每个街区要有一个统一的运营管理公司,统筹协调管理各类事务。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夜经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二、优化夜间公共交通服务。
周末和节假日,适当延长地铁运营时间。
做好公共交通运输保障,重点商业街区和重点商圈区域周边,途径主干线路公交车运营时间延长到23∶00以后,适当增加道路限时停放车位,23∶00前停车收费标准不高于白天,部分区域实行限时免费,加强出租车、网约车管理,提升服务质量。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交管局、市轨道办)三、培育夜消费风情街区。
制定全市商业街区建设发展规划,推动各街区按照“一街一案”标准制定建设提升规划。
【发改意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改意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7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8-2020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8〕1454号)等文件精神,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8〕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合理布局、适度超前、统一标准、分步实施的原则,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和选址分布。
以公交车、出租车、公务车、专用车充电设施建设为突破口,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形成充电设施服务网络,实现全面辐射,保障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
原则上,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车位比例中心城区(含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藁城区、鹿泉区、栾城区、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综合保税区和正定县)不低于100%、30%、30%,其他区域不低于100%、10%、1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换)电站。
鼓励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
二、总体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宜、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确保满足3万辆(标车)电动汽车充电服务需求;建立相对完善的标准规范和市场监管体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形成可持续发展的“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产业生态体系。
到“十三五”末,全市建设充(换)电站296座,充电桩9844个。
其中,公用充(换)电站230座,充电桩3860个;专用充(换)电站66座,充电桩5984个。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节能减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节能减排、养殖小区奶站饲料整治集中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饮食【发文字号】石政发[2008]55号【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10.14【实施日期】2008.10.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节能减排、养殖小区奶站饲料整治集中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发〔2008〕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食品与药品安全节能减排集中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2008〕89号)要求,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节能减排、养殖小区奶站饲料整治工作,彻底消除安全隐患,规范经济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石家庄市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节能减排、养殖小区奶站饲料整治集中行动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附件:石家庄市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节能减排养殖小区奶站饲料整治集中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影响经济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按照《河北省安全生产、食品与药品安全、节能减排集中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市政府决定,自2008年10月10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节能减排、养殖小区奶站饲料整治集中行动。
为确保集中行动顺利推进,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动力,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强化整改,消除隐患,完善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任务目标(一)安全生产主要任务:1.煤矿。
加强资源整合期间的安全生产监管,确保整合期间不发生安全事故;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不参与整合的小煤矿予以关闭。
对停产整顿矿井继续实行派驻停产监督员制度,实行24小时死盯死守,对停产期间违法生产的,要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加大对生产矿井的突击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掌握煤矿企业安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隐患排查治理实情。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绩效考核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绩效考核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9.25•【字号】石政办函〔2018〕185号•【施行日期】2018.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绩效考核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函〔2018〕1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现将《石家庄市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绩效考核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9月25日石家庄市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绩效考核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推动我市京津冀协同发展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落实,突出考核的导向性和正向激励作用,力争在创新协同、产业协同、生态协同、交通协同、服务协同、政策协同等方面取得突破,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对象全市各县(市、区)、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承担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的有关市直部门。
二、考核原则(一)实事求是。
以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的实际开展情况和取得成效为依据,全面、真实、准确地考核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
(二)科学规范。
根据各县(市、区)、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有关市直部门的不同职责、不同任务、不同要求,科学制定考核细则,实行分类差异化考核。
(三)客观公正。
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三、考核内容(一)县(市、区)考核内容1、组织实施情况:明确牵头领导和责任部门;明确工作重点和任务目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具体事项。
2、完成省市重点工作情况:根据国家、省、市等文件要求,推进国家和省规划实施和省市重点工作落实,按时完成相关工作任务;推动与京津合作重点项目和事项,扎实做好项目服务,完善管理水平。
3、对接京津项目合作情况:引进京津项目资金及到位资金排名;与京津经常性开展对接活动。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电力设施城市交通运输【发文字号】石政办发[2016]18号【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3.16【实施日期】2016.03.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1454号)等文件精神,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合理布局、适度超前、统一标准、分步实施的原则,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和选址分布。
以公交车、出租车、公务车、专用车充电设施建设为突破口,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形成充电设施服务网络,实现全面辐射,保障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
原则上,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车位比例中心城区(含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藁城区、鹿泉区、栾城区、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综合保税区和正定县)不低于100%、30%、30%,其他区域不低于100%、10%、1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换)电站。
鼓励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
二、总体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宜、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确保满足3万辆(标车)电动汽车充电服务需求;建立相对完善的标准规范和市场监管体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形成可持续发展的“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产业生态体系。
石家庄新能源汽车
石家庄新能源汽车石家庄是中国的省会城市,也是一个重要的工商业城市。
随着全球资源的逐渐枯竭和环境污染问题的严重性日益加剧,新能源汽车作为一种环保型交通工具,正在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和支持。
石家庄作为一个重要的交通枢纽城市,也在积极推进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和应用。
一方面,石家庄市政府加大了对新能源汽车的政策支持力度。
例如,石家庄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新能源汽车的鼓励政策,包括减免车辆购置税、补贴购车和充电设施建设等方面。
这些政策的出台,无疑为新能源汽车在石家庄市的发展提供了经济和政策的支持,吸引了更多市民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
另一方面,石家庄市建设了一批新能源汽车充电桩。
根据数据统计,石家庄市目前已建设了近2000个充电桩,覆盖了市区和主要交通路段,为市民提供了方便和便捷的充电服务。
此外,石家庄市还在公共场所和住宅小区等地兴建充电停车位,进一步提高了新能源汽车的使用率。
此外,石家庄市目前已有一些企事业单位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
一些大型企业、政府部门和公共交通公司纷纷引入新能源汽车,用于自家员工或公共交通工具。
这不仅提高了企事业单位员工的出行体验,也为市民提供了更多的使用机会,推动了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和应用。
然而,在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和应用过程中,石家庄市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困难。
首先,新能源汽车的价格相对较高,限制了中低收入人群的购买和使用。
其次,充电桩建设还不完善,充电设施的不足限制了新能源汽车的使用范围和里程。
此外,新能源汽车整车产量和维修保养等配套服务的不足,也影响了市民对新能源汽车的购买和使用意愿。
综上所述,石家庄作为一个重要的交通枢纽城市,正在积极推进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和应用。
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政策,建设了大量充电桩,并在企事业单位推广新能源汽车的使用。
但是,仍然面临着价格、充电设施和维修保养等问题。
相信随着技术的进步和市场的发展,石家庄市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将会越来越好。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石政办函[2013]5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石政办函〔2013〕5号)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石家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从2013年1月1日起,提高我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现通知如下:一、实施区域。
提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实施区域为桥西区、桥东区、裕华区、长安区、新华区、高新区、正定新区。
二、收费标准。
凡在上述区域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按住宅128元/平方米、非住宅108元/平方米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地下建筑面积部分按非住宅收费标准征收。
人防工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在2012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经审核认定,可以按2012年的收费标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征缴管理。
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相关政府收费是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必要条件。
对没有缴纳城建收费的项目,建设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市房管局房屋资产权属登记监理中心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前,需复核项目单位是否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相关政府收费,项目单位未取得完费证明的,需到财政部门补交相关费用并取得完费证明。
四、收费减免。
城建配套费及其他各项收费的减免要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建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石政发〔2010〕24号)规定,除国家、省规定的减免政策外,其余一律不得减免。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月30日——结束——。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加快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发〔2015〕10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加快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加快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发〔2015〕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市加快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已经2015年5月15日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15年5月22日石家庄市加快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为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推进节能减排,促进大气污染治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73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按照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总体部署,配合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按照“新能源汽车在城市公交与公务、公用车领域优先实施,在私人用车领域着力推广”的战略,抓好配套政策软环境、基础设施硬环境建设,以大规模示范应用带动产业跨越式发展,最终形成产业链完整、创新能力强、发展势头良好的新能源汽车产业,进一步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显著改善。
二、重点任务(一)支持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1培育壮大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
积极支持南车石家庄车辆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博汽车有限公司、河北长鹿客车厂、石家庄双环汽车有限公司、河北新宇宙电动车有限公司等重点企业通过扩能重组等方式加快发展,尽快获得国家新能源汽车产品公告资质;支持中国南车、珠海银隆等新能源汽车龙头企业在我市建设研发基地。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新能源汽车供能设施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新能源汽车供能设施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12•【字号】石政办发[2012]7号•【施行日期】2012.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新能源汽车供能设施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市新能源汽车供能设施示范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二日石家庄市新能源汽车供能设施示范工程实施方案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新能源汽车供能设施示范工程方案的通知》(办字〔2010〕161号)的要求,我市被列为全省推广新能源公交车的示范城市之一,城区公共交通从2011年到2013年实现新能源汽车(包括天然气汽车、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等)达90%的目标。
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方案如下:一、我市新能源公交车现状2010年我市城区共有公交车2910辆,其中天然气公交车2000辆,占68.7%。
2011年我市新购天然气公交车400辆。
天然气公交车数量达到2400辆,在城区范围内,天然气公交车占比达到了75%以上。
目前公交系统拥有加气站6座,电力系统建有充电站一座。
近年来,我市下大力气更新购置天然气公交车,2009年安排资金33738万元购置公交车600台;2010年安排资金12280万元购置公交车302台;2011年安排资金23500万元购置天然气公交车400辆。
正在建设的南位停车场概算资金为8665万元,目前已投入资金6000多万元,预计2012年“五一”前完工。
二、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一)总体思路1.政府引导,企业运作。
政府要统一规划,协调行动,把新能源汽车供能设施示范工程与新能源汽车推广计划紧密结合起来,加大政策性资金支持力度。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十项重点工程实施方案(2015-2020)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十项重点工程实施方案(2015-2020)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13•【字号】石政发〔2015〕35号•【施行日期】2015.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十项重点工程实施方案(2015-2020)的通知石政发〔2015〕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石家庄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十项重点工程实施方案(2015-2020)》已经第4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15年7月13日石家庄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十项重点工程实施方案(2015-2020)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务院《中国制造202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和河北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总体部署,加快京津冀协同发展,适应经济新常态,激发市场新活力,打造发展新引擎,有效整合资源,集成落实政策,推动全市经济绿色崛起、社会和谐发展,制定石家庄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十项重点工程工作方案(2015-2020)。
一、新兴产业培育工程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做大做强生物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两大优势产业,积极培育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汽车产业,到2020年,使战略性新兴产业成为全市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一)生物医药。
以建设国家高端生物医药战略性新兴产业区域集聚发展试点为抓手,按照“原料药绿色化、制剂高端化、中药国际化、京津冀一体化”的发展思路,积极落实《石家庄市高端生物医药产业集聚发展试点实施方案》,重点实施67个高端医药重点项目,加快华药、石药、神威、以岭、四药、常山生化等企业发展,推动全市生物医药产业提档升级,力争到2016年,高端医药产业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00亿元,2020年达到1500亿元。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点县(市)和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目标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点县(市)和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目标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05•【字号】石政办发[2008]56号•【施行日期】2008.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点县(市)和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目标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08〕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石家庄市重点县(市)和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目标考核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五月五日石家庄市重点县(市)和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目标考核实施方案为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推进全市重点县(市)和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一)列入河北省“双三十”的重点县(市)和重点企业按照《河北省30个重点县(市)、区和30家重点企业(以下简称“双三十”)节能减排目标考核实施方案》(以下简称“省考核方案”)要求,按期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
(二)石家庄市节能减排15家重点企业1按期完成各级政府下达的“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
2加速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对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确保按时完成淘汰任务。
32008年底前,污染物排放浓度和吨产品排放量稳定达到国家、省、市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4到2010年,主要产品的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水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二、考核办法(一)列入河北省“双三十”的重点县(市)和重点企业考核办法按照《省考核方案》实施(二)石家庄市15家节能减排重点企业考核办法1基本要求节能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各重点企业法定代表人。
各重点企业要把节能减排指标落实到具体工程。
各重点企业每年2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本企业节能减排情况的自查报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发改委和市环保局及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省会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规划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省会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规划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1.12•【字号】冀政办字〔2019〕8号•【施行日期】2019.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省会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规划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19〕8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关于支持省会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规划建设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月12日关于支持省会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规划建设的若干措施为支持石家庄加快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升城市综合承载力、增强省会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省会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冀发〔2016〕6号)要求,提出以下支持措施。
一、加快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一)支持停车设施建设。
指导石家庄市完善城市综合交通规划,鼓励利用拆迁后土地规划设置临时停车场。
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立体停车场。
有条件的驻省会单位带头开放内部停车设施,提高停车设施使用效率。
(省自然资源厅、省公安厅交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机关事务局,石家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支持省会污染治理。
将石家庄市在建、拟建的7座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列入《河北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2018-2030年)》,争取享受国家优惠上网电价政策。
协调推进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工作,支持石家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
对符合生态文明建设专项、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以及纳入国家基础设施补短板任务量清单的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污水管网、大气污染治理、资源节约循环利用项目,争取国家给予资金支持。
对符合政策要求和发展规划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处置项目,加快审批办理经营许可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加快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加快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6.22•【字号】冀政办字〔2021〕77号•【施行日期】2021.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城市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加快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6月22日(此件公开发布)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精神,推动我省城市停车设施加快发展,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强规划引导,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推动我省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提高综合管理能力和水平,有效满足合理停车需求,为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升城市运行效率和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科学规划、分类施策。
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区分基本停车需求和出行停车需求,合理规划城市停车设施。
加强商业区、办公区、交通枢纽等重点区域停车设施布局、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政府加强政策引导和制度保障,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坚持“谁投资、谁受益”原则,充分发挥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公共建筑能效提升工作实施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公共建筑能效提升工作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4.23•【字号】石政办发〔2018〕20号•【施行日期】2018.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公共建筑能效提升工作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8〕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强化节能管理,充分挖掘节能潜力,促进我市大气质量持续好转,根据住建部办公厅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深化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科函〔2017〕409号)、《关于批复2017年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方案的通知》(建办科〔2017〕72号)文件要求,现就深化公共建筑能效提升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及工作原则(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推进绿色发展,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精神为指导,落实国家“十三五”时期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公共建筑节能管理水平,充分挖掘节能潜力,解决当前仍存有的用能管理水平低、节能改造进展缓慢等问题,有计划、有步骤地深化公共建筑能效提升,确保完成国家部委下达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目标任务。
(二)工作原则按照“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属地管理、任务共担,社会参与、稳步推进”的原则,鼓励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引导社会资金更多的投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和有节能改造要求的业主积极筹措资金进行节能改造,加快形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市场机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是深化公共建筑能效提升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公共建筑能效提升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目标任务、标准及完成时限(一)目标任务在2020年底前,公共建筑能效提升目标任务:全市1587万m2(详见附件),目标任务完成率100%。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节能降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节能降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18•【字号】石政办发[2007]66号•【施行日期】2007.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节能降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07〕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关于推进节能降耗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八日关于推进节能降耗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国家和省节能减排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国家《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确保2007年节能降耗工作取得实效,实现到“十一五”末GDP能耗降低20%以上,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把节能降耗作为加强宏观调控的重点,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从源头加强节能管理,综合施测,落实责任、强化监管,重点突破,整体推进,提高能源利用水平,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确保节能降耗目标的实现。
二、工作目标2007年GDP能耗努力实现同比降低率达到45%,节约标准煤80万吨;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实现70吨/万元,同比降低85%。
粉煤灰综合利用达到240万吨。
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57%以上。
三、主要任务(一)建立GDP能耗长效机制,严格考核制度建立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将GDP能耗及降低率指标分解到各县(市)、区政府(不含市内六区),列入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见附件1)。
各县(市)、区政府每年要向市政府报告节能降耗目标责任履行情况,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节能降耗工作。
由市考核办组织对各县(市)节能降耗工作的专项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对完成或超额完成任务的(县)市,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完成任务的,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燃气安全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函[2009]115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燃气安全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燃气安全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函〔2009〕1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市燃气安全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日石家庄市燃气安全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强化我市燃气行业管理,消除城区燃气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石家庄市燃气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整顿规范燃气行业市场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消除城区安全隐患为目标,按照“统一组织、辖区负责、部门联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谐有序”的原则,通过集中开展燃气安全综合整治行动,彻底拆除城区内座压燃气管线建(构)筑物,更新改造老旧燃气管线和超期服役燃气表,清除无证液化石油气钢瓶,清理天然气压缩站,确保燃气行业安全运行。
二、工作任务及完成时限(一)拆除座压燃气管线建(构)筑物市区需拆除座压燃气管线建(构)筑物共298处、16877平方米(具体明细由市建设局负责发至各区)。
其中,长安区80处、2192平方米,桥东区26处、1273平方米,桥西区59处、4100平方米,新华区10处、1120平方米,裕华区121处、8146平方米,高新区2处、46平方米。
对座压燃气管线的建(构)筑物先有管线后有建(构)筑物的,予以无偿拆除;对先有建(构)筑物后有管线且“三证”齐全的,由新奥燃气公司与各区政府协商采取给予补偿或更改燃气路由等办法消除隐患。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点项目绿色通道制度(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函[2012]4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点项目绿色通道制度(试行)的通知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点项目绿色通道制度(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函〔2012〕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市重点项目绿色通道制度》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石家庄市重点项目绿色通道制度(试行)为进一步加快重点建设项目工作进程,推动重点项目建设,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对列入年度重点建设计划的项目,由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石家庄市重点建设项目绿色通道证书》。
持“绿色通道”证书的项目单位,享有本制度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条市本级及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设立重点项目审核绿色通道,专门受理重点项目审核手续办理,并相应简化办理程序,缩短办理时间。
第三条有关部门对重点建设项目单位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优先加快办理。
手续完备、材料符合要求,能当场办结的,应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结的,在规定最短时限内办结。
对于手续不完备及材料完整性、合法性、程序性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或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四条在项目审核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核准申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压覆矿产资源、地质灾害、水资源论证报告、防洪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地震安全性评价、节能评价等文件进行评估的,受委托中介机构要尽量缩短评估时间。
第五条对依法可以行政划拨或者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重点建设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对依法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供地的,国土部门要及时组织土地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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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新能源汽车供能
设施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能源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石政办发[2012]7号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2.12
【实施日期】2012.0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新能源汽车供能设施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
知
(石政办发〔201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新能源汽车供能设施示范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二日石家庄市新能源汽车供能设施示范工程实施方案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新能源汽车供能设施示范工程方案的通知》(办字〔2010〕161号)的要求,我市被列为全省推广新能源公交车的示范城市之一,城区公共交通从2011年到2013年实现新能源汽车(包括天然气汽车、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等)达90%的目标。
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方案如下:
一、我市新能源公交车现状
2010年我市城区共有公交车2910辆,其中天然气公交车2000辆,占68.7%。
2011年我市新购天然气公交车400辆。
天然气公交车数量达到2400辆,在城区范围内,天然气公交车占比达到了75%以上。
目前公交系统拥有加气站6座,电力系统建有充电站一座。
近年来,我市下大力气更新购置天然气公交车,2009年安排资金33738万元购置公交车600台;2010年安排资金12280万元购置公交车302台;2011年安排资金23500万元购置天然气公交车400辆。
正在建设的南位停车场概算资金为8665万元,目前已投入资金6000多万元,预计2012年“五一”前完工。
二、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思路
1.政府引导,企业运作。
政府要统一规划,协调行动,把新能源汽车供能设施示范工程与新能源汽车推广计划紧密结合起来,加大政策性资金支持力度。
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规范运作,依法经营,保障新能源汽车正常运行。
2.循序渐进,示范带动。
按照“积极推进,稳步实施”的要求,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将城区90%以上的公交车分批次替换成新能源公交车。
建立健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的运营组织管理、政策支持和技术服务体系,实现节能减排,改善生态环境的目的。
(二)主要目标
1.积极推广新能源公交车,实现公交由传统能源汽车向新能源汽车的转变。
2011年城
区新能源公交车数量达到75%以上;2012年达到80%以上;2013年实现新能源公交车达到90%以上的目标。
2.加快供能设施建设,保障新能源汽车供能需要。
配套建设4座综合场站(包括综合楼、加油、加气、充换电、车辆维修、停车等)、5座始发站和3座简易加气站。
在现有一座充电站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划完善充电设施建设,逐步实现供能设施便利化和网络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