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四地税制比较与协调机制安排
两岸三地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比较与借
两岸三地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比较与借鉴引言慈善捐赠是社会公益事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两岸三地地区,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被广泛应用以鼓励更多人参与慈善事业。
本文将比较两岸三地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探讨其各自的特点和借鉴意义。
一、中国大陆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国大陆自2008年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了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
该政策规定,个人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组织捐赠的款物,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扣除。
捐赠的扣除额度上限为个人今年所得额的30%。
此外,对于符合条件且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捐赠,将享受更高的税收优惠政策,扣除额度上限提高至今年所得额的50%。
中国大陆的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在最初的推行阶段受到了一定的争议,有人认为其对富人有利,但随着社会对慈善事业逐渐重视,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获得了更多的认可与支持。
此政策的特点在于确立了慈善捐赠扣税的合法性,并通过不同的额度限制鼓励大额捐赠。
二、台湾地区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台湾地区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起源于1985年颁布的《中华民国所得税法》。
根据该法规定,慈善捐赠可以申请扣除纳税义务。
慈善捐赠的扣除额度上限为纳税人所得额的15%。
与中国大陆相比,台湾地区的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较为保守,但在实践中,仍然起到了鼓励慈善捐赠的作用。
台湾地区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的特点在于对扣除额度的限制较为严格,这既保障了政府的财政收入,又为慈善捐赠提供了一定的纳税优势。
三、香港地区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香港地区的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崇尚自由市场的原则,在减税方面较为慷慨。
根据香港的税法规定,慈善捐赠可以申请扣除纳税义务。
慈善捐赠的扣除额度与个人所得税率有关,根据所得水平,扣除额度可达到纳税人所得额的35%。
香港地区的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的特点在于税收扣除额度相对较高,这既鼓励了个人参与慈善事业的积极性,也助力了慈善组织的筹款活动。
海峡两岸个人所得税制度比较借鉴
的最重 要 的 内容 之 一 。虽然 香 港 所得 税 制 度 立法 诞 生第 一 部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个 人 所 得 税 法 》 因 , 大 9 0年 , 且 一 开 而 的时 间可 能 民 国政 府 要 早 。但 香 港 的所 得 税 制 度 此 , 陆 个 人 所 得 税 立 法 始 于 18
岸 在 个人 所 得 税 建设 方 面应 互 相 取 长 补 短 。 动 两岸 税 削 建 设 共 同发 展 。 推
关 键 词 : 峡 两岸 ; 海 个人 所 得税 ; 合 所 得税 ; 综 两岸 税 收 关 系
因不 同的政 治 主体 影 响所致 。两 岸 四地 ” 在 制度 的结果 。 “ 存 四套 各 行 其是 的个 人 所 得税 制度 , 彩 纷 呈 , 领 异 各 其 三 ,一 法两税 ” “ 的立法 很多 , 其 因篇 幅有 限 , 文 仅涉 学 意 义 , 能从 整个 所得 税 的高度 与广 度 一并考 量 本 他
及其 中最主要 的几个部分 , 以比较分析 , 予 以期推 所 得税 制度 的政 策效 应 , 即有 利于 统一 运作 税 收收 动两岸 税 制建 设 共 同进 步 。 入 的筹 集 , 更有 利于 统一 掌握 整个所 得 税 制度对 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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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如下 理 由 :
4 . %, 到 了历 史 最高 点 。其 中 , 合所 得税 超 26 9 达 综
其 一 , 的立 法 时 间较 为 长久 : 它 始于 1 3 9 6年 7 过 了一 半 , 占税 收总 收 入 的 比重 超 过 了 2 %, 个 2 这
海峡两岸税收协调存在问题和对策
海峡两岸税收协调存在问题和对策【内容摘要】海峡两岸经贸合作发展是两岸政经关系发展的大势所趋,也直接影响着两岸政经关系。
在两岸经贸合作机制中必须要着重考虑的一个问题,就是经贸合作中的税收协调问题,它直接影响着经贸合作现实和前景。
海峡两岸经贸合作是特定的区域合作关系,两岸经贸合作中的税收协调重点在于税收制度协调和税收政策协调。
税收协调的正确思路和合理措施。
有利于促进两岸经贸合作机制的完善和经贸合作实践的推进。
【关键词】海峡两岸;经贸合作;税收协调海峡两岸经贸合作关系进展决定了税收协调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一)海峡两岸经贸合作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区域合作关系海峡两岸经贸合作是种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特殊的区域合作关系。
首先,这种特殊的区域合作关系体现在海峡两岸经贸合作发展的快速性。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海峡两岸经济合作程度和经贸交往规模都已超出原有预期。
据大陆海关统计数据,海峡两岸贸易额已由1990年的40.43亿美元增长至2004年的783.3亿美元,增长近20倍。
年贸易额从70年代末关系解冻初期的数千万美元增加到现在的近800亿美元,这种贸易发展速度在世界贸易史上是罕见的。
现今,中国大陆已成为台湾最大的贸易伙伴和最大的出口市场,最主要的贸易顺差来源和第三大进口来源地:而台湾也已成为大陆第五大贸易伙伴和第二大进口来源地。
海峡两岸经贸交往规模的日益扩大,将进一步促使两岸之间经济融合度提升和国家统一目标的实现。
其次,这种特殊的区域合作关系表现在海峡两岸经贸合作方式的特殊性。
两岸是通过间接经贸往来方式突破政治界限开始区域间经贸合作的,这种方式是在海峡两岸特殊的政治、经济的历史背景与对经济合作的现实需求共同作用下的产物。
20世纪70年代末,台商在两岸尚未达成任何协议或建制性安排,甚至台湾地区仍存有禁令的条件下,以香港等地为中转,开创了以间接方式发展两岸经贸关系的先河。
这种以经贸关系突破政治界限而发展经贸合作的方式在世界现有的经济区域合作关系中也是少见的。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与财税制度调整
63INTERNATIONALTAXATION IN CHINA2011-2刘 蓉 李建军(西南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四川 成都 611130)海峡两岸经济合作内容提要:在海峡两岸经济合作发展的新时期,两岸财税制度的调整和协调是现实的客观要求。
本文分析了当前海峡两岸经济合作发展中财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促进两岸经济合作及共同市场建立的财税制度调整与协调的思路。
关键词: 海峡两岸 财税制度 经济合作 共同市场Abstract: In the new era of cross-straits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the adjustment and coordination of fiscal and tax system between both sides of the Taiwan Straits tends to be a realistic objective requiremen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existing prob-lems of fiscal and tax system in the process of cross-straits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and then proposes some suggestions to promote the cross-straits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market.Key words: Both sides of the Taiwan Straits Fiscal and tax system Economic coop-eration Common market改革开放以来,海峡两岸经贸关系发展迅速,2009年虽受国际全球危机影响,两岸贸易额仍达1062.3亿美元,其中大陆对台湾地区出口为205.1亿美元,进口为857.2亿美元,全年实际利用台资18.8亿美元。
台湾与大陆关于税法原理原则的比较
台湾税收公平原则的 体现
在台湾,税收公平原则得到了充分体 现。台湾《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 和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和起征点是根据 个人的收入水平和企业的利润水平进 行确定的,以确保不同收入水平和利 润水平的人和企业承担不同的税负。 此外,台湾还实行了多项社会福利和 税收优惠政策,以保障弱势群体的权 益和福利。
实施
大陆通过推广电子化申报、网上支付等便捷的纳税方式来提高征管效率,减少 纳税人的负担。此外,大陆还通过优化税收政策,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转 型升级,提高经济效率的同时降低纳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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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与大陆税法原理原 则的比较分析
比较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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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回顾
回顾和分析两岸税法原理 原则的学术研究、政策法 规和实际应用,以了解两 岸税法原理原则的异同。
不同点
台湾税法原理原则更注重税收的公平性,强调纳税人权益的保护;而大陆税法原理原则更注重税收的 效率性,强调纳税人的义务和责任。此外,两岸税法原理原则在税收立法、执法和司法方面也存在差 异。
影响与启示
影响
两岸税法原理原则的差异对两岸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际竞争力产生影响。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化背 景下,两岸税法原理原则的差异使得两岸在税收制度上面临挑战和机遇。
台湾税收效率原则的体现
在台湾,税收效率原则得到了充分体现。台湾《税法》规定,税务机关应通过信息化手段 和自动化设备等提高征税效率和管理效率。此外,台湾还实行了多项税务改革措施,以简 化纳税程序和减轻纳税人的负担,提高税务行政效率和管理效率。 Nhomakorabea03
大陆税法原理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
内容
税收法定原则强调税法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必须基于法 律的规定进行,包括纳税主体、纳税期限、税率等要素。大 陆的税收法定原则更注重法律的刚性和稳定性,以保障纳税 人的合法权益。
海峡两岸企业所得税法的比较
海峡两岸企业所得税法的比较税收立法情况的比较台湾地区在1998年进行了重大的税制改革,所得税制由原来的公司所得税与股东个人所得税的“两税独立课税制”改为现行的“两税合一课税制”。
台湾地区的所得税包括综合所得税和营利事业所得税,综合所得税相当于大陆的个人所得税,营利事业所得税相当于大陆的企业所得税。
台湾地区在所得税方面采取合并立法模式,综合所得税和营利事业所得税分章合并载于《所得税法》中,并制定发布了《所得税法施行细则》、《所得基本税额条例》、《各类所得扣缴率标准》等法规。
大陆的所得税为独立课税制,采取的是分开立法模式,即对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分别制定相应的税收法律、法规。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原为针对内资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针对外资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配套的细则和办法。
2008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则合并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配套法规有2007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两岸在税收立法层次上大体相同,都由税收法律、实施细则、行政法规等构成。
不同点在于大陆的企业所得税征收历史较短,立法较晚,修订变化次数相比台湾地区较少。
与大陆相比,台湾地区的营业事业所得税法规定得较为详尽,内容上基本接近于大陆的企业所得税法与实施条例两者的合并。
纳税人界定的比较在纳税人的界定上,大陆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为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但排除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由业主缴纳个人所得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台湾的营利事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营利事业,指公营、私营或公私合营,以营利为目的,具备营业牌号或场所之独资、合伙、公司及其他组织方式之工、商、农、林、渔、牧、矿冶等营利事业”。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规则体系
两 岸 四地经 济合 作法 律协 调 的规则 体 系
地 与香 港关 于建 立更 紧密 经贸关 系的安排 》、 《内地 与澳 门关 于 建 立更 紧密 经 贸 关 系 的安 排 》 以及 《海 峡两 岸经 济合 作框 架协 议 》为代 表 的合作 协议 加 以体现 的。尽 管 上述 经 贸合 作 协 议表 现 为各 方 相互 间的制 度安 排 ,但其 已在 中 国 的两 岸 四 地 间形 成 了 区域 性 经 济合 作 法 律 协 调 的一 个 阶段 或环 节 ,而且也 是 未来可 能 的 四地 整体 性经 济合 作 (一体 化 )及其 法律 协调 的基础 性 、重要 的环节 。本 文 基 于上述 合作 协议 ,对 两岸 四地 经济 合作 法律 协调 的规 则体 系做 一分 析探讨 。
一 、 两 岸 四地 经济 合 作 法 律 协 调 的制 度 化 表 现
一 般 地 ,“机 制 ” 泛 指 一种 工 作 系 统 的 原 理 、 机 理 。[ ]最 初 , “机 制 ” 一 词 被 运 用 于 自然 科 学 领 域 ,如 产 品生 产线 的工 作 机 制 、动 植 物 的生 理 机 制 ,等 等 。后 又逐 步 被 引 入 到 社 会 科 学 的 范 畴 上 ,在法 学 领 域 中 ,其 含 义 大 体 上 是 指 “从 法 律 规 范 的 形 成 、实施 到其 目的 得 以实 现 的 整 个 有 机 过 程 。”[3]也 就是 说 ,法 律 机 制 体 现 为 法 律 规 范 得 以 生 成 、实 施 或 运 作 的工 作 原 理 。 同样 ,作 为 两 岸 四地 经 济合 作 的法 律 协 调 来 说 ,真 正 在 法 律 协 调 中发 挥 作 用 并 起 到 引 领 性 的东 西 ,正 是 法 律协 调 的 机制 。为 此 ,法 律 协 调 的机 制 ,就 是 如 何 来 实 现对 既有 法 律 制 度 的协 调 并 使 其 达 到 目标 效果 的 工作 机理 。
大陆与台湾个人所得税制比较与借鉴
中图分类号 :8 24 F 1 .2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编 号 :6 2 9 4 (0 10 — 0 6 0 1 7 — 5 4 2 1 )7 0 2 — 7
大陆 与 台湾 血脉 相 连 ,0世纪 8 2 O年代 中期 , 两
经 济发 展水 平 、 济 体制 的不 同 , 两 岸形 成 了不 同 经 使 的税收制 度结构 , 人所得税 方面差 别甚大 。台湾 的 个
个人所得税模式已经从分类制完成 向综合制的转变, 而大陆的个人所得税也正朝这个方 向发展。 了解台湾
个 人所得 税 的发展 及现行 的课税制 度 , 于大陆 的个 对 人所得税 改革有 一定 的借 鉴意义 。
[ 收稿 日 ]0 10 — 8 期 2 1- 6 2 [ 作者简介 ] 经庭如 , 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 院长 , 教授 , 研究方 向为税收理论与政策 ; 崔志坤 , 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税务系主任 , 讲师 , 财政部财政 科学研究所博士 , 中国社科 院财 贸所博士后 , 研究方 向为税收理论 与政策 。 本文 为台湾远东科技大学 “0 0 2 1 两岸商管理论与实务研讨会” 主题发言论文 ,0 0 , 2 1 年 台湾 。
年为适 应农 业社会 向工业社 会 的转 变 , 课税 采用属 地
、
大 陆与 台湾个 人所得税 的 比较 : 总体
视 角
大陆的个人所得税 在 2 世纪 8 0 O年代才开始
真 正 征 收 , 由于 制 定 过 高 的免 征 额 , 大 多 数 居 但 绝
主义原则 , 提高了标准扣除额 、 简化了税制 、 实行蓝色
极 地 、 步进 行适 应性 的改革 , 逐 使个 人所 得税 功 能发 挥 日益完善 。
台湾与大陆关于税法原理原则的比较
税收公平原则的比较分析
台湾地区
台湾地区在税法中注重税收公平 原则,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扣除 制度等方式实现税收负担的公平 分配。
大陆地区
大陆地区在税法中也注重税收公 平原则,通过个人所得税、企业 所得税等税种实现税收负担的公 平分配。
税收效率原则的比较分析
台湾地区
台湾地区在税法中注重税收效率原则,通过简化税制、减少税种等方式提高税收征收效 率。
它反映了税收分配关系中的本质 要求,并对税收法律制度起统帅 作用。
税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指导立法机关制定科学的税收法律法 规,确保税收法律制度的统一性和稳 定性。
为司法机关提供审判依据,确保税收 争议的公正解决。
为税务机关提供执法依据,规范税收 征管行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税法基本原则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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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包括三个部分:一是税种法定,一个税种必定相对应于一税种法律;二是要 素法定,税法构成要素皆必须且仅由法律予以规定;三是程序法定,税收关系中 的实体权利义务得以实现所依据的程序要素皆必须且仅依法律规定。
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是指纳税人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平等,其 税收负担应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 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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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公平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两个方面,即横向公平和纵向 公平。横向公平要求经济条件相同的纳税人应负担相同的税 收;纵向公平要求经济条件不同的人负担不同的税收。
税收效率原则
• 税收效率原则是指国家征税要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机 制的有效运行,提高税务行政的管理效率。它包括税收经济效 率原则和税收行政效率原则。前者是指以最小的税收成本取得 最大的经济利益;后者是指以最小的税收成本征收最多的税。
关于两岸税收制度比较研讨
论文关键词:海峡两岸税收管理制度比较论文摘要:我国大陆地区和台湾省的市场经济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相应地,在税收管理制度方面也存在较大差异。
通过对海峡两岸在税收管理体制、纳税申报制度、税务代理制度、税务处罚制度、税务教育制度及纳税人服务制度等方面进行比较研究,找出海峡两岸在税收管理制度方面的具体差异并进行总结,对于不断完善我国大陆地区的税收管理制度进而提高税收管理水平,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
税收管理是一国筹集财政收入的根本保证,由于其涉及经济学(财政学、税收学)和管理学两大学科领域,各国政府以及学术界都非常重视如何改革和完善本国的税收管理制度。
以往,在税收管理制度的比较研究中,我国的理论界主要将目光关注于美、英、法、德、日等发达国家,而对我国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台湾地区那么关注有限。
为此,笔者将对我国海峡两岸的税收管理制度进行简要比较并进行总结,为不断完善我国大陆地区的税收管理制度提供思路参考。
1税收管理体制的比较税收管理体制是税收管理制度的核心问题,其实质上就是解决中央与地方在税收管理权限分配等方面的矛盾关系。
税收管理体制如果不完善,税收管理制度就难以完善。
从实践来看,我国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在税收管理体制的改革方面具有一定的共性。
台湾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税收管理权限高度集中于台湾省政府,而市、县政府的税收管理权限非常有限。
这种高度统一的税收管理体制显然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后来经过多次改革和调整(主要于1951年、1967年和1992年进行),使得台湾省的市、县政府逐渐具有一定的税收管理权限,拥有一定税种的征管权和收入权,但是比较有限。
目前,凡收入弹性大和征收范围广的税种,比如所得税、关税、货物税、矿区税和证券交易税等均为台湾省政府掌握,其取得的税收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的六成,而市、县地方政府仅为四成。
由于税收管理权限被台湾省政府较多掌握,基层政府的积极性受到很大影响,进一步下放税收管理权限的呼声一直存在。
完善跨地区税收协调机制
完善跨地区税收协调机制税收是任何一个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维持国家经济稳定运行的基础。
然而,在全球化背景下,跨地区投资和贸易日益频繁,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新的挑战。
为了确保税收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各国需要加强跨地区税收协调机制的完善和建设。
本文将重点讨论完善跨地区税收协调机制的必要性和具体措施。
跨地区税务争端的增加是需要关注的首要问题。
随着全球经济融合的深入推进,跨地区投资和贸易的增加,各国之间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税务争端。
例如,一些跨国公司通过设立附属公司和转移定价等方式,把利润转移到税率较低的地区,以减少纳税金额。
这种做法引发了很多国家的质疑和纳税争议,加剧了税务争端的激化。
因此,建立一个有效的跨地区税收协调机制是解决税务争端的关键。
在完善税收协调机制的过程中,首先需要加强国际税收合作。
各国应建立起一个合作平台,通过分享信息、交流经验和合作调查等方式增进相互之间的了解和信任。
除此之外,还需要加强国际间的税收信息交流和共享。
只有各国能够充分了解对方的税收政策和法规,才能够更加准确地评估企业的税务风险,避免潜在的纳税争议。
其次,应推动建立一个统一的国际税收准则。
当前,各国税收政策和法规存在很大的差异,导致了企业在不同地区之间存在巨大的税务差异。
为了减少跨地区纳税争议和税收避税行为,各国应该在国际层面上制定统一的税收准则,确保税法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同时,要加强对税收政策的协调和规划,避免出现相互竞争降低税率的情况,以维护税制的整体稳定和可持续性。
另外,应加强税收征管的能力建设。
税务部门是实施税收政策和法规的主要执行机构,其征管能力的强弱直接影响税收征收的效果。
因此,各国应加强对税务机构的人员培训和技术支持,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质量。
此外,还应加强对税收风险的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的税务风险,减少纳税争议的发生。
最后,应加强国际间的税收争端解决机制。
税收争端的解决需要依靠国际间的合作和协商。
各国应加强相关机构的建设和运作,提高纳税争议解决的效率和公正性。
台湾与大陆关于税法原理原则的比较
04
税法改革与发展趋势
台湾税法改革方向与挑战
改革方向
推动税收公平:台湾税法改革正在努力实现税收公平,通 过调整税率结构,减少贫富差距在税收上的体现。
优化税收环境:为了提升税收效率,台湾正在着力优化税 收环境,推动数字化与电子化税务管理,降低纳税人的遵 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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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企业所得税优惠
在大陆,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包括减 免企业所得税、降低税率、加速折旧等 。而台湾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主要包括研 发支出抵减、投资抵减、产业创新抵减 等。
VS
投资税收优惠
大陆对鼓励发展的产业和地区,如高新技 术企业、西部地区等,提供投资税收优惠 ,如减免投资企业所得税、免征土地增值 税等。台湾则对特定投资项目,如节能环 保、创新产业等,提供税收减免或抵扣。
特殊行业或地区税收优惠
大陆对高新技术产业、节能环保产业、农业 等特定行业,以及西部地区、贫困地区等特 定地区,提供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这些行 业和地区的发展。
台湾则对创新研发产业、文化创意产业、观 光旅游业等特定行业,以及离岛地区、原住 民地区等特定地区,提供税收优惠政策,推 动这些行业和地区的繁荣与进步。同时,为 了鼓励企业创新,台湾还设立了研发支出税
税收征管制度
01
台湾:台湾的税收征管制度相对成熟 ,注重纳税人权益保护。税务机关在 税收征管过程中重视纳税服务,为纳 税人提供便捷的办税渠道和争议解决 机制。
02
大陆:大陆的税收征管制度在近年来 也不断完善。税务机关积极推动数字 化征管,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提 高税收征管效率。同时,大陆也注重 保护纳税人权益,加强税收法治建设 。
台湾
在台湾,税收法定原则同样是税法的核心原则。这意味着所有税收相关的事务, 包括税种的设立、税率的决定、以及税收的征收管理等,都必须以法律为基础。 此原则确保税收制度的公平性和透明度,避免税务机关的滥用权力。
海峡两岸主要税种比较之国际运输业
海峡两岸主要税种比较之国际运输业【摘要】海峡两岸国际运输业在税收政策方面存在一些差异,其中关税、增值税和所得税是主要税种。
台湾地区对国际运输业实行较为宽松的税收政策,包括减免关税、降低增值税税率和减税优惠等。
而大陆地区也实施了一系列鼓励国际运输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如差别征收增值税和税收抵免等。
通过对比可以发现,两岸国际运输业的税收政策存在一定差异,但都在促进业务发展和吸引投资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未来,随着两岸经济合作的深入发展,税收政策也将更加趋于一致,为海峡两岸国际运输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好的支持。
税收政策将在未来与业务发展密切相关,促进两岸国际运输业的跨境合作与发展。
【关键词】关键词:海峡两岸国际运输业、税收政策、比较、优惠政策、关税、增值税、所得税、影响、发展趋势。
1. 引言1.1 海峡两岸国际运输业概况海峡两岸国际运输业是指台湾和大陆之间的跨境运输活动,是两岸经济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两岸国际运输业涵盖航空、海运、陆运等多种形式,为两岸贸易、旅游以及人员往来提供重要支持。
在航空运输方面,台湾和大陆之间有多家航空公司开设航线,包括国航、台湾华航、长荣航空等,来往两岸的航班频繁。
海运方面,两岸之间有多个港口可供选择,如厦门、深圳、高雄、基隆等,货运船舶往返不断。
陆运方面,陆路口岸也有多个,包括福州、金门、澎湖、平潭等,便利了两岸人员的往来。
两岸国际运输业的发展使得两岸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为经济合作和文化交流提供了便利。
随着两岸关系的不断改善,国际运输业也将迎来更大的发展空间,为两岸经济合作注入新动力。
税收在海峡两岸国际运输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相关税收政策对业务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也成为两岸业务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
1.2 税收在国际运输业中的重要性税收在国际运输业中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国际运输业通常涉及跨越国际边界的货物和人员运输,涉及多个国家的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海峡两岸个人所得税制的比较
海峡两岸个人所得税制的比较文/张佐敏摘要:加快财税体制改革是我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内容之一,而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税改的其中一项。
目前我国大陆地区施行的个人所得税为分类所得税,政府和学界正在讨论个人所得税转为其他类型所得税的可能性。
恰好我国台湾地区施行的是综合所得税,通过对比两岸个人所得税的差异可为大陆个人所得税改革提供有益借鉴。
另外,每年跨越两地的人流非常庞大,其中不少商务人士在两地都取得收入。
但是,两岸个人所得税税制不同,致使他们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产生困惑。
对两岸个人所得税进行比较,可为两岸交流人员提供有益的信息。
文章对大陆与台湾个人所得税在税制模式、具体征管方式、基本功能实现和对经济影响方面进行了对比,最后针对中国大陆的税制改革提供一些政策建议。
关键词:大陆;台湾;个人所得税一、两岸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的不同目前世界上流行的所得税模式有综合模式、分类模式和综合分类模式。
综合模式是对纳税义务人一定时期内的总收入在一定扣除后按比例征收所得税,大多数都是累进税率。
分类模式是对纳税义务人一定时期内不同收入来源采取不同的征税方式,如对来自工薪收入采用一定扣除额后按累进税率征税,对来自资本收入则采取固定比例纳税。
综合分类模式是介于综合和分类模式之间,对纳税义务人一定时期内的收入分成若干类,其中部分几类按分类所得税模式征税,剩下的几类加总后按综合所得税模式征税。
台湾的是综合所得税而大陆的是分类所得税。
台湾《所得税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人之综合所得总额,以其全年下列各类所得合并计算之。
”其中所得分为营利所得,执行业务所得,薪资所得,利息所得,租赁所得及权利金所得,自力耕作、渔、牧、林、矿之所得,财产交易所得,竞技、竞赛及机会中奖之奖金或给与和其他所得共九大类。
台湾《所得税法》虽然将收入分为九大类,但其并不是分类所得税而是综合所得税,因为这些分类所得收入最后都合并为总收入,纳税人只对总收入经过一定扣除后再按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而不是分类依据不同的公式计税。
两岸四地税制比较与协调机制安排
两岸四地税制比较与协调机制安排税收制度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的历史时期,根据自己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的具体情况,以法律、法规形式规定的各种税收法规的总称。
我国的税收制度是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与经济体制的发展变化密切相关,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条件的变化,税收制度也不断进行着调整和改革。
一.两岸四地税收制度概述及其特点1、大陆大陆税制的发展,经历了1953年、1958年、1973年及1994年的改革。
总体趋势上可以1978年和1994年作为两个分水岭。
总体而言,呈现一种倒葫芦状的两层次由大而小的税制演变形式。
在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中,流转税类税收是主体,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仅这4项税收的收入就占我国税收总额的70%以上;所得税类税收次之,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这3项税收的收入约占我国税收总额的15%。
此外,还有资源税、财产税和其他一些类型的税收。
2、香港香港税率低,税基窄,是国际上少数低税负的国家和地区中较有代表性的典型,国外有人将它划分到“避税港”范围。
香港税收的主要特点是:(1)税种简单,便于实际操作,有利于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2)税率低,吸引了大量投资者,有利于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3)税法严,每个公民都要依法纳税,有效地保障税收收入及时入库。
(4)税制稳定。
3、澳门澳门税收制度某些方面与香港有相似之外,但也有许多不同的特点。
尽管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香港和澳门回归祖国后,其税收制度可以在一定时期内维系不变。
但为了使我国税收制度的改革趋于完善,以便日后能与港澳地区的税制减少摩擦,更好地衔接和协调,分析和研究澳门现行税收制度,把握和了解其特点,是有着积极意义的。
其税收制度的特点是:(1)税收较少,税负较轻。
(2)直接税成为主体税。
(3)娱乐业成为主要税源。
4、台湾台湾和大陆同属一个中国,但因社会经济制度、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发展模式等方面的不同,使两岸在税收制度上也有着较大的差异。
中国大陆与台湾的税制对比说明
中国大陆和台湾都是外资公司在亚太区的投资重点地区,而这两个地区的税法差异如何,请看下图:之所以用中国大陆与台湾相比较而不是香港,是因为香港有属地原则,差异性过大。
而中国大陆与台湾都是属人加属地原则,有相同也有不同。
中国大陆有实质控制管理机构的概念,但是台湾没有,而且台湾是法律上没有。
如果哪一天你去问台湾税务局,“台湾有没有税务管理机构?”,他会告诉你:“有,但是法律上没有。
”1.台湾税制的利弊两个地区的税务机关对于所谓“来源所得”这个概念的重视程度有所区别。
大陆很重视,出了很多的相关条例:到底要不要登记、要不要不登记……可是因为条文太多且有疏漏的存在就导致大家对法规的执行存有疑虑。
不过大陆的税务机关会清楚的告诉你:如果你今天有劳务提供地在大陆就征收,如果不在大陆就不征收。
不过台湾的重视程度更高。
只要有资金支付出去就扣你20%的税。
这牵扯到台湾原来的法规,每个所得税法都会牵扯到所谓的所得分类。
大陆的法规中第三条或者第五条会看到营业利润,租金等等,在台湾有一条叫做第八条和第五款,它会告诉你所得如果在台湾境内就要征税。
台湾税务局有一天会通知你,他们认为劳务提供地或者使用地在台湾都要征税。
当然后来台湾税务局发现了这个问题,但也没有很好的解决。
台湾的税收除了上述的不足之处,也有优于其他地区的可取之处,例如:股票交易所得在台湾是不用缴税的。
在这里有一个很重要的分别:中国59号文会告诉你什么情况,什么时候要缴所得税,但是台湾是告诉你什么时候不用缴所得税,两地的趋势是不一样的。
台湾还是在沿用很传统的方式。
2. 发票的处理同样,对待发票的处理两地也是不同的。
发票是台湾很重要的发明,但是也是很愚蠢的发明,因为它到大陆来了之后变形成非常复杂的东西。
为了减少逃漏税的状况发票在台湾也的确产生了很好的效果,现在大陆用的发票也有同样的效果,但是大陆的发票更复杂,相信很多税务总监都有搞不清楚的发票,就目前而言,也确实还没有特别好的解决方法。
海峡两岸财税差异比较研究的开题报告
海峡两岸财税差异比较研究的开题报告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随着两岸交流的日趋频繁,两岸经济联系越来越紧密。
而财税政策
是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的重要手段和工具,对两岸经济交流具有十
分重要的作用。
因此,研究海峡两岸财税差异比较,深入分析两岸财税
政策的异同,对于促进两岸经济交流、增进两岸人民福祉,具有重要意义。
二、研究的目的和任务
1. 目的:通过比较海峡两岸的财税政策,揭示两岸的财税政策差异,并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
2. 任务:
(1)分析海峡两岸的财税政策体系,总结两岸的财税政策优劣势;
(2)比较两岸财税政策的主要差异,并分析其影响因素;
(3)探讨如何优化两岸财税政策,促进两岸经济交流和合作。
三、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采用以下几种方法:
1. 文献资料法:通过查阅相关文献和资料,系统收集、整理和分析
各种相关数据和信息,深入研究海峡两岸财税政策的差异和影响因素。
2. 问卷调查法:通过编制问卷、发放调查,获取专家学者、财政税
务相关人士和普通民众对海峡两岸财税政策的认识和看法,为研究提供
有力支撑。
3. 统计分析法:通过对研究数据的收集和整理,运用统计学方法进
行数据分析,揭示两岸财税政策的异同和影响因素。
四、预期研究成果
本研究旨在系统分析海峡两岸财税政策的差异和影响因素,预期取得以下研究成果:
(1)对海峡两岸的财税政策体系有深入的了解,总结两岸的财税政策优劣势;
(2)揭示两岸财税政策的差异和影响因素,为两岸经济交流和合作提供更有效的政策支持;
(3)提出如何优化两岸财税政策的建议,并为两岸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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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四地税制比较与协调机制安排税收制度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的历史时期,根据自己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的具体情况,以法律、法规形式规定的各种税收法规的总称。
我国的税收制度是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与经济体制的发展变化密切相关,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条件的变化,税收制度也不断进行着调整和改革。
一.两岸四地税收制度概述及其特点1、大陆大陆税制的发展,经历了1953年、1958年、1973年及1994年的改革。
总体趋势上可以1978年和1994年作为两个分水岭。
总体而言,呈现一种倒葫芦状的两层次由大而小的税制演变形式。
在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中,流转税类税收是主体,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仅这4项税收的收入就占我国税收总额的70%以上;所得税类税收次之,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这3项税收的收入约占我国税收总额的15%。
此外,还有资源税、财产税和其他一些类型的税收。
2、香港香港税率低,税基窄,是国际上少数低税负的国家和地区中较有代表性的典型,国外有人将它划分到“避税港”范围。
香港税收的主要特点是:(1)税种简单,便于实际操作,有利于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2)税率低,吸引了大量投资者,有利于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3)税法严,每个公民都要依法纳税,有效地保障税收收入及时入库。
(4)税制稳定。
3、澳门澳门税收制度某些方面与香港有相似之外,但也有许多不同的特点。
尽管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香港和澳门回归祖国后,其税收制度可以在一定时期内维系不变。
但为了使我国税收制度的改革趋于完善,以便日后能与港澳地区的税制减少摩擦,更好地衔接和协调,分析和研究澳门现行税收制度,把握和了解其特点,是有着积极意义的。
其税收制度的特点是:(1)税收较少,税负较轻。
(2)直接税成为主体税。
(3)娱乐业成为主要税源。
4、台湾台湾和大陆同属一个中国,但因社会经济制度、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发展模式等方面的不同,使两岸在税收制度上也有着较大的差异。
对两岸税制进行比较研究,有利于促进两岸的交流和发展,有利于减少磨擦、加强合作,也有利于总结台湾税制建设的成功经验,从而为完善大陆税收制度提供有益的借鉴。
台湾的主要税种可以分为3类:国税,省税,省市税。
二.两岸四地税收体制比较2003年6月,内地与香港签署了“更紧密的经贸关系的安排协议”(CEPA),2003年10月,内地与澳门也签署了相同的协议。
CEPA具有自由贸易性质,这是我国加强区域协作,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尝试,预示着大中华经济圈的光明前景。
在这种背景下如何使两岸四地之间的财税制度与经济发展更加协调,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的问题。
而对两岸四地税收制度的比较研究,可以更好的促进各地之间的交流和发展,同时,对四地之间税制的研究和借鉴,也有利于各地税制的进一步的优化。
1、现行税种的比较我国内地开征22个税种,按征收对象分为五大类,即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行为税类,资源税类。
香港和澳门地区的税种一般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
台湾地区则有大约20个税种,按照“国税”,“省税”和“县市税”来划分。
比较四地税种,我们可以看出四地税种既有相同或类似的,也有特别或独有的。
其中,税收内容基本相同的税种有:第一,所得税。
中国内地分别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台湾的所得税具有法律的形式,以所得税法为统一的法典。
但香港、澳门都没有一套内容全面的所得税法。
而只对部分收益项目实行分类征收。
第二,消费税。
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台湾都有消费税,但征收对象不同,内地与香港的消费税相似,征税范围为烟酒之类特殊商品,而澳门的消费税却针对进口货物征税,所以,又称为进口税。
而在我国台湾地区,现行消费税实际上由货物税和烟酒税构成。
第三,营业税。
内地、澳门都有具体的营业税法,香港虽然没有营业税法,但是一般认为香港征收的“商业登记费”具有营业税的性质。
而台湾是把商品加工、销售和劳务全部列入增值税范围,统一征收营业税(加值型营收税)一种税。
而两岸四地特有地税种有,大陆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筵席税等项,香港的博彩税、娱乐税、酒店房租税、机场离境税等项。
澳门独有税种则是各种专利税项以及军火税、旅游税等项。
台湾现行的地价税,遗产和赠与税也是具有地方特点的。
2、税制结构的比较税制结构是指复合税制体系的国家和地区所形成的税收分布格局及其相互关系。
我国内地是以间接税为主体税种,而香港、澳门则是典型的以直接税为主体税种的地区。
台湾也有自己的独特之处。
在香港现行的税收法律制度中,香港的税种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税种相比,具有种类较少,且大多数是直接税的特点。
香港税制是全亚洲及欧美最低的地方,现行的公司利得税和个人标准税率也是世界上税率最低得城市之一;由于税制简单,透明度很高,没有任何得隐性收费;香港得税收制度是划一的,不管是本地资本还是外来资本的企业,都是采用统一税率,按同样的办法征收;并且实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征税范围仅限香港本地所有,境外收入以及转汇不在纳税范围之内;采用地域来源原则征税,是香港税制的显著特征。
香港并不征收全球税项,且不限制资本流入或流出,这是香港吸引国际资本的重要因素。
澳门税制基本上引自葡萄牙,与香港比较,二者税制相近,都实行简单税制和低税政策。
在税收结构上,两地均以直接税为主,间接税为辅。
博彩税以及专利税收入是澳门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中国大陆与台湾因政治经济体制的差异,所以在税制上不尽相同。
台湾地区以所得税法为统一法典,征收营利事业所得税与综合所得税。
其所得税具有法律的形式,而中国大陆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则是依据国务院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来执行,法律层次较低。
从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看:台湾地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是采用属地主义仅就台湾境内的来源所得征收所得税。
中国大陆的个人所得税原则上采用属人主义。
从制度比较,台湾的个人所得税采用各项所得合计计算再依免税额,扣除额扣除的综合所得制度,而大陆则依各种项目分门别类,又称分项所得税。
3、四地治税理念的比较治税思想也称为税收原则,是具体制订税收制度时所遵循的标准.这一思想是根据各地不同时期的政治、经济和历史文化传统等因素综合确定的。
由于四地的经济条件不同.税制历史不同,因此二治税思想也有一定的差别。
比较两岸四地的治税思想可以看出:第一,内地和香港都包括税收的财政原则,尤其是内地,税收的财政原则一直是近几年强调的重点;而澳门并不十分强调税收的财政原则,相反有“轻税”特色。
这是由澳门的经济特点决定的,澳门地区的财政收入有六大来源。
第二,比较海峡两岸的税收原则可以看出,对于税收调节经济的职能,两岸侧重点有所不同,台湾强调税收政策的产业导向,从而加快了台湾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增强了抵御经济危机的能力,大陆税收政策强调区域性税收优惠导向和产业导向相结合。
三.两岸四地税制协调的机制安排由于社会制度,历史发展等方面的差异,使得两岸四地在税收体制方面也体现出一定得差异。
而CEPA的确立,是我国加强区域协作,推动经济一体化的尝试。
CEPA是中国内地与香港实现全面区域经济合作的政府间制度安排,是推动香港地区,澳门地区与内地经贸一体化从而迈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第一步。
台湾很有可能在10年内与内地签订类似CEPA的经济合作协议。
这样,在未来15至20年内,大中华经济圈将会逐步形成。
在此背景下如何使两岸四地之间的财税制度与经济发展更加协调,是我们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纵观世界经济发展史的经验与教训,区域经济协作关系对一个国家健康稳定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践早已证明,削减关税壁垒有助于提高资源分配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加强国际分工合作,从而提高整体福利。
而在实际上,两岸四地的贸易一体化已经达到较高的水平,我们需共同承认这种经济发展的客观现实,顺乎民意,尊重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并辅之以必要的制度安排,以促进两岸四地共同的经济与贸易繁荣。
1、两岸四地应当面对大势,寻求共同点,采取多种措施加快建立中国自由贸易区。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亚洲区域合作进程大大加快。
作为政治大国和经济大国,无论是从全球战略还是地区战略的角度,中国都需要建立以自身为核心的区域经济一体化战略。
香港,澳门,台湾是中国的三个单独关税区,有时互为重要的贸易与投资伙伴。
两岸四地建立自由贸易区即“中华自由贸易区”是两岸四地经济繁荣与发展地需要,是顺应历史潮流地重要举措,也是新世纪“一国两制”的新发现。
构建两岸四地自由贸易区可以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最终在2010年前建立东盟-中国自由贸易区。
2、进一步完善CEPA合作机制。
应当继续研究世界贸易组织原则和自由贸易区规定的内涵,研究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贸易关系条款和自由贸易区定义,原则的关系,研究如何通过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消除我国加入直接贸易组织承诺中的不利因素;研究两岸复杂政治背景下更能紧密贸易关系发展的契机及其对两岸政治关系的积极影响;研究已经签署的内地与港澳更紧密关系协议具体条款实施落实的情况,以促进港澳经济的健康发展,为大陆与台湾经贸关系的良好发展提供积极的参照系。
3、利用信息化的先进手段完善。
自由贸易区是全新的经济区域,其经济特点,管理理念,管理机构,运行模式等都有着全新的概念,在税收管理流程,规模上,在统一征收改革业务流程,规程的前提下,根据自由贸易区税收管理的特点和需求,要力求简化设置,操作,以高效,实用为主,实现完全电子化。
自由贸易区由于有条件率先全面实现信息网络化,实现网上信息的多方印证,分析,从而及早达到使实际税收征收与法定应征税额差异,税收成本管理最小化以及效率最大化的结果。
也有可能通过运用综合治理措施,率先解决因信用缺失造成的交易环境不安全的症结,构建自由贸易区的社会征信体系,失市场经济失平等经济,统一经济,契约经济。
总之,增强四地优势互补,把大陆的制造能力和资源优势与香港。
澳门台湾的金融物流优势,资金技术优势和旅游优势融合起来,重点加强在制造,服务,物流,金融,旅游等领域的全方位合作,促进共同繁荣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