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运输合同》标准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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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运输合同

托运方:合同编号:

运输方: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托运货物名称、数量及运输单价

(双方可另附表)

第二条运输方式

装货地点

卸货地点

第三条双方责任和义务

(一)托运方的责任与义务

1.如实填写所托运物资信息,不得隐瞒货物名称、吨位、数量和性质,确保信息的真实性。

2.不得托运或夹带违禁物品。

3.负责托运货物的包装。

4.办理托运危险品等特种运输需托运方办理的有关手续。

5.负责现场货物接收,指定接收人为电话号码

6.其他责任与义务

(二)运输方的责任与义务

1.按照合同的约定,在托运方规定的时间内将物资安全运达卸货地点。

2.严格遵守交通道路安全法,必须确保货物输运途中及卸货前的安全、完整。

3.自行负责沿途(停车、食宿、过路、过渡、罚款等)一切费用。

4.在运输过程中应及时保持与托运方的信息沟通,无条件接受托运方的运输指令及运输变更指令。

5.承担运输货物自起运始至到达托运方指定卸货地点期间的货物保全风险。

6.危险品(化学品、爆炸品)运输时,运输方应有相应的运输资质,运输车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7.办理异形物品、超高超长等超限物资的运输的相关许可手续。

8.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供合格的增值税发票。

9.其他责任义务

第四条结算与付款

(一)结算的条件及开票时间要求

运输方完成运输服务且托运货物经托运方或其指定的接收人验收合格后,其应在5日内开具增值税发票,并在增值税发票开具后10日内将增值税发票送达托运方。运输方提供增值税发票的种类为()。

(二)运输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信息的要求

1.托运方增值税发票开票信息:

单位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注册地址:邮编:

通信地址:邮编:

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

2.运输方增值税发票开票信息:

单位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注册地址: (以营业执照为准)

邮编:

通信地址:

邮编:

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

3.如运输方选择邮寄方式向托运方传递增值税发票则:

托运方发票接收人:

电话:

发票邮寄地址:

邮编:

(三)支付

在运输服务完成后,运输方凭托运方接收人签字的运输确认单且同时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经托运方验证合格后,方可要求托运方支付。支付比例为()。

第五条违约责任

(一)托运方的违约责任

1.托运方不及时通知或错误通知运输方相关运输信息(运输时间、地点、接收人等),造成运输方发生相应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2.托运方不如实填写或隐瞒货物名称、吨位、数量及性质,由此造成运输途中的损失,应由托运方承担。

3.托运方托运违禁物品的,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承担违法责任。

4.其他违约责任。

(二)运输方的违约责任

1.提供的增值税发票违约

(1)提供的增值税发票不合格情形:

1)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增值税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增值税发票的;

2)开具增值税发票种类错误;

3)开具增值税发票票面税率与合同约定不符;

4)增值税发票上的信息错误;

5)因运输方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造成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失败等。

(2)运输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传递及违约责任:

1)运输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交托运方办理发票交接手续,无托运方经办人员签认,视为运输方未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发生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由运输方承担责任。

2)因运输方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导致其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造成托运方不能抵扣的,托运方有权拒绝接收。

3)运输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实际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低于合同中约定税率的,运输方除应向托运方支付无法抵扣部分的税款金额外,运输方还应向托运方支付合同总价 5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托运方损失的,运输方应予赔偿,托运方有权终止合同。

4)运输方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运输方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向托运方支付合同总价 5 % 的违约金;托运方有权扣除运输方全部履约保证金,以上违约金或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托运方损失的,运输方应予赔偿;运输方重新开具的发票仍与合同约定不符的,运输方除按本项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托运方拒绝接收;运输方无法开具发票的,运输方除按本项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运输方应退还托运方已付款项,赔偿由此给托运方造成的全部损失,托运方有权终止合同。

5)运输方账户必须是合同约定的签约单位账户,若账户变更应及时通知托运方,并签订合同变更或补充合同;如运输方随意改变账户,托运方将拒付货款,由此引起的延期付款责任及相关的损失由运输方承担。

6)因运输方自身纳税人身份、纳税方式变化带来的适用增值税税率的变化,导致托运方产

生的额外负担应由运输方承担。

7)如果托运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和抵扣联,运输方应向托运方提供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并配合托运方提供资料。

8)运输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造成托运方不能抵扣的,运输方应向托运方支付未通过认证发票中载明的税款金额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托运方损失的,运输方还应予以赔偿。运输方未按托运方要求支付违约金的,托运方有权终止合同。

2.运输方的其他违约责任

(1)运输方运输货物到达时间延误或运输地点错误,由运输方承担相应的费用并承担由此给托运方造成的损失。

(2)在运输过程中,因运输方未能按要求对所运载货物采取保护措施而造成货物损坏、丢失或无法满足使用要求的,运输方按托运方购进价予以赔偿,并按当次所运载货物价值的5%向托运方支付违约金。

(3)运输方不服从托运方中途变更指令的,造成托运方损失的,运输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在运输过程中,若因运输方夹带非法、违禁物品而引起的责任或造成事故的,其后果由运输方自负,运输方并按当次所载货物价值的20%向托运方支付违约金。给托运方造成损失的,运输方全额赔偿。

(5)除非托运方许可,运输方擅自为他人提供运输便利的,每次向托运方支付违约金()元,期间出现的任何责任或事故托运方概不承担。

(6)运输方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或由于运输方人员造成的其它事故责任,由运输方承担全部责任,给托运方造成损失的,由运输方全额赔偿。

(7)其他违约。

第六条不可抗力

托运方、运输方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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