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事系统出国(境)培训人员守则》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发[2008]275号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发〔2008〕275号)各市、县(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业经十一届15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及我省的实施意见规定,抓紧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广东省人事厅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结合本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岗位设置管理总则1.本实施意见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中承担管理工作、专业技术工作和工勤技能工作职责,并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的工作岗位。
2.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综合管理工作,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确定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3.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依据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实现事业单位人事制度从身份管理到岗位管理的根本转变。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后确定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4]17号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后确定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后确定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4〕17号一九九四年八月九日)各市、县人事局,省直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1993年10月1日以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后确定工资待遇问题通知如下:一、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后,其工资、津贴、奖金等均按调入单位现行的工资制度、工资标准执行。
二、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后,均由调入单位按新任职务(岗位,下同)比照同等条件(主要是德才表现、职务、工资、工作年限、任职年限、学历、业务水平等)大多数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工资。
其中从外省和企业单位调进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其工改前工资以贯彻粤人薪[1993]1号文升级后的工资额为基数;专业技术人员改任行政职务,行政人员改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时间可按粤人薪[1994]4号文件有关规定计算。
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后调到行政机关工作的,其工资按照新任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按干部管理权限平衡后确定,其中原工资(含职务工资和按全额拨款单位计算所得的津贴合计,下同)高于新任职务同类人员的工资额(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下同)两级职务工资额以上的,一般可以高定一级职务工资。
行政人员改做专业技术工作、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其工资亦按上述规定办理。
广东工业大学登记备案人员
广东工业大学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为了贯彻落实省公安厅、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07]252号,、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直单位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公境字[2007]673号,以及省委组织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组通[2006]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切实做好我校登记备案人员,以下简称报备人员,因私出国,境,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贯彻落实报备人员登记备案制度~建立报备人员因私出国,境,报告制度。
第二条在职校级领导、离退休副厅级以上干部和在职的处级干部及从事财务、保密等特殊岗位工作的有关人员均属于报备人员。
上述人员因私出国,境,时~必须履行报备制度。
第三条我校报备人员因私出国,境,事务的登记备案工作和管理工作由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组织部、人事处、保卫处具体办理~各部门、单位协助。
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组织部、人事处、保卫处应指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具体做法是:由党委组织部、人事处提供需报备人员的名单和准确详细的个人资料~由保卫处整理后统一填报~并由保卫处负责将报备人员名单通知其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告知本人。
第四条新调入我校并符合报备条件的教职工、新提拔为处级以上职务的干部~学校组织部、人事处在办好手续后3日内将其个人名单及详细资料提供给保卫处~保卫处5日内向有关部门报备并通知报备人所在部门。
第五条报备人员需要申领证照的~需提前10天填写《广东工业大学报备人员因私出国,境,申请表》,在保卫处主页下载,~并持其他因私出国,境,所需材料到所在部门及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组织部、人事处办理审批手续~然后送交保卫处~由保卫处送呈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后退回本人~由其本人到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办理证照申领手续。
《广东省劳动法律法规目录》
广东省高院省仲裁2012年6月会议纪要 2012.7.23.docx 广东高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_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的指导意见 2008.6.23.doc 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2012.3.1.doc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2005.5.1.doc 广东省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1.1.6.doc 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1999.3.7.doc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013.5.1.doc 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1995.5.1.docx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_2006.10.16.doc 广东省劳务派遣管理规定 2012.3.1.doc 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 1999.5.1.doc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1996.9.1.doc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1997.4.28.doc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9.1.1.doc 关于2013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告 2013.5.1.doc 广东省实施 《信访条例》办法 2007.1.1.doc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2004.11.1.doc 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1999.9.1.doc 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实施细则 2000.8.2.doc 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人员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9.3.26.doc 广州市出境定居人员权益保障规定 1999.4.1.doc 广州市劳动保障信访举报暂行办法 2003.6.1.doc
备注
关于颁发《广州市病假建议书发放和病休职工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常见和病假 1991.12.10 建议书发放暂行标准》的通知 关于对“非自愿性失业”界定的通知 关于非经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办理跨地区变换工作单位职工连续工龄和视同缴 费年限问题的复函 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关于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鉴定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解答《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案件问题的通知 关于明确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计算基数的通知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企业使用实习生和季节工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严格区分离职、辞退、除名、开除等概念的通知 关于严格执行工时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闭、破产、改组转制企业职工安置程序》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费减免缓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非因公负伤与疾病等级评定标准》的通知 2000.10.10 2012.6.1 2007.2.25 2004.4.10 2008.3.4 1997.11.3 2000.9.30 2010.6.11 2007.9.5 2011.4.2 2006.7.20 1999.9.3 2002.10.15 1998.7.16 2009.3.1 2003.1.29 2001.3.7 1990.3.23
人事工作常用政策法规
人事工作常用政策法规作者:穗体组 2008-10-27 19:17 来源: 点击数:3499【字体:大中小】【打印】【收藏】人事工作常用政策法规一、人事调配(一)吸收合同制工人:根据《广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计划管理工作意见》(穗人〔2001〕36号)的精神。
1.各单位招收合同制工人时,应当进行必要的考试、考核、体检;2.各单位招收合同制工人,除少数特殊岗位外,应当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选用的办法,招收的工勤人员必须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我局规定大专以上学历),属于技术工人岗位的应当具有对口专业毕业证或技术等级证及上岗证;3.从社会初次招收的工勤人员,其年龄,男性一般在35周岁以下,女性一般在30周岁以下。
(二)人才引进:根据《关于加快我市人才引进的若干意见》(穗人发〔2004〕28号)精神。
1.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除国家人事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2001年第1号令《人才市场管理规定》规定不得招聘人员外,本人自愿并有单位接收和能够提供计划生育证明,可以批准其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引进;若其配偶及子女自愿不随迁、随调的,可以批准单方引进。
(1)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国内外学术、科学技术带头人。
(2)拥有属于自主知识产权并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的专利(包括外观设计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并经市政府职能机构或相关权威机构认证的人才。
(3)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进入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的专家和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4)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龄在50周岁以下、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或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才。
(5)具有国民教育序列研究生学历并有博士学位的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才。
(6)具有国民教育序列研究生学历并有硕士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之一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才。
(7)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并取得《广州市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证》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留学回国人才。
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行为守则
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行为守则第一条本行为守则适用于由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培训、考核,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考评人员资格证卡的人员。
第二条考评人员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政策规定,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地开展考评工作。
第三条考评人员证卡的有效期为3年,考评人员证卡到期后必须参加换证培训,有效期限已过一年或以上不参加换证培训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评人员资格。
第四条考评人员应坚持“爱岗敬业,尽职尽责;钻研技术,精益求精;公平公正,廉洁自律;举止文明,礼貌待人”的职业道德。
第五条考评人员的权利。
(一)有在考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考评活动的权利;(二)有在考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考评现场或鉴定对象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并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劝告、警告、终止考试和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置的权利;(三)有独立进行考评,并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的权利;(四)承担考评活动后从有关鉴定机构获得合理考评津贴的权利,具体劳务费标准由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确定,各市鉴定中心可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和工作复杂程度参照执行;(五)当考评人员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向鉴定机构提出申诉。
第六条考评人员的义务。
(一)考评人员具有自觉遵守有关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考评人员职责、客观公正地实施鉴定考试和保质保量地完成考评任务的义务;(二)自觉维护考评现场秩序,及时处理违纪问题,并将处理结果上报鉴定部门;(三)考评人员执行考评任务时,必须佩带考评人员证卡,考评人员证卡如遗失或在办理中,不得参加考评任务;(四)自觉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质量督导人员和考评对象的监督检查;(五)考评人员个人信息纳入省鉴定中心考评人员数据库统一管理,如有个人信息变更应自觉上网维护更新个人基本信息,便于职业技能鉴定聘用遣派;(六)考评人员应妥善保管考评人员证卡,如有遗失须立即向所在地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报告,以书面形式提出补办申请,地市鉴定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批后报省鉴定中心补办。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的通知(2002修改)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的通知(2002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2.06.18•【字号】粤人发[2002]128号•【施行日期】2002.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的通知(粤人发[2002]128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市人事局,省直及中央驻穗单位,省推行聘用制试点单位:根据中央和省的部署,为推进我省事业单位全面实施聘用制的工作,最近,我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了《广东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以下简称《聘用合同书》)。
现将修改后的《聘用合同书》(样式)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要充分认识《聘用合同书》的地位和作用。
《聘用合同书》是事业单位与职工依法确立聘用关系(即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处理办法的书面协议。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双方协议,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标志着单位自主用人、职工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管理的新的人事管理体制的建立,标志着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单纯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转变,由行政依附关系向平等人事主体转变,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转变。
《聘用合同书》既反映了人事关系的聘用,也反映了岗位职务的聘用,适用于我省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二、要正确处理《聘用合同书》法定条款(必备条款)与协议条款的关系。
《聘用合同书》中的法定条款,是指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直接规定的内容,双方当事人无权更改并必须执行的;协议条款是指签订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内,有权结合自己的实际约定的条款。
各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时,除遵守《聘用合同书》所列法定条款外,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附加约定条款,但不得与法定条款相矛盾。
三、列入省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试点工作的市及省直部门,要切实按照粤人发[2001]257号文的要求,指导好试点单位顺利完成签订聘用合同阶段的任务;各试点单位要按照试点工作方案要求,在重点抓好合理设岗、制定岗位职责规范的基础上,进入签订聘用合同阶段。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2.11.07•【字号】粤人发[2002]236号•【施行日期】2002.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发[2002]236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市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建议,请过向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反映。
广东省人事厅二00二年十一月七日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创建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增强职称工作的透明度,广泛地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保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下称评委会)评审结果的后观、按征、准确,杜绝职称申报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违纪违法的行为、最大限度地保障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权益,根据国家和省职称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高、中级评委会,均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由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将经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及资格名称,返回申报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
第三条公示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30天内完成,公示期为7至15天。
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应明确公示的起、止日期和执行公示情况上报的截止日期,个别单位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公示的应征得要求其公示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同意,可相应延长10天。
第四条公示文稿统一格式,内容包括:评委会名称、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及获资格名称、公示起止日期、公示方式、群众反映意见的渠道和方式、受理意见部门和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第五条申报人所在单位应根据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的要求,做好公示工作:(一)在规定的时间进行公示,并应将公示公告张贴于单位的公告栏或单位工作人员能看到的显著的位置(如饭堂入口、办公楼门口、电梯出入口等)。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4.13•【字号】粤人社规〔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中如有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反馈省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4月13日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粤府办〔2019〕14号),扩大职业培训规模,全面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促进充分就业和稳定就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培训合格证”)是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完成相应培训任务并达到合格水平的证明。
培训合格证不分等级。
第三条涉及国家、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专业技术工作领域、就业准入类等培训,不适用于本办法。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培训合格证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样式。
第五条培训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开发和管理。
第六条培训合格证编码由18位数字组成。
第1-6位数是地区行政区划代码;第7-10位数是培训机构序列码;第11-12位数是证书核发年份后两位;第13-17位数是证书序列号;第18位数为校验码。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和编制培训合格证的编码,实行实名制管理。
第七条各市、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培训机构的目录管理,及时在社会上公布培训机构名单。
第八条培训机构包括高等院校、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就业训练中心、职业培训院校、行业协(学)会培训中心、企业培训中心、实训基地、培训基地、工作室等。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事系统出国(境)培训人员守则》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事系统出国(境)培训人员守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6.03.28•【字号】粤人发[2006]74号•【施行日期】2006.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事系统出国(境)培训人员守则》的通知(粤人发〔2006〕74号)各市、县(区)人事局,省直各局以上单位:现将《广东省人事系统出国(境)培训人员守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事厅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广东省人事系统出国(境)培训人员守则为规范我省人事系统出国(境)培训人员的行为,执行培训计划,完成培训任务,确保出国(境)培训人员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国务院《涉外人员守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守则。
一、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不说不利于祖国的话,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警惕和抵制敌对势力推行和平演变的图谋,坚决抵制“法轮功”等反动组织的破坏活动。
二、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政治纪律、外事纪律、组织纪律、生活纪律、保密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三、遵守培训所在国(境)的法律和承办培训机构的规章制度,尊重其风俗习惯。
四、注意人身、财产安全。
遇到突发事件或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即时向我驻外使领馆和省人事厅报告。
五、勤俭节约,廉洁奉公,遵守财务制度,严禁私分公款和公物,严禁索贿受贿。
严格执行接受礼品的规定。
六、谦虚谨慎,不卑不亢。
讲究文明、礼貌,注意服饰、仪容。
严禁酗酒。
七、自觉遵守出入境管理部门的规定,不得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
八、认真执行培训计划,未经组团单位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培训内容、路线和行程。
服从领导,听从指挥,未经带队领导批准不得擅自离队。
刻苦学习,努力研究问题,提高培训质量,确保圆满完成培训任务。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广东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1.23•【字号】粤组通[2009]6号•【施行日期】2009.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粤组通〔2009〕6号)各地级以上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
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公务员考核工作的领导公务员考核是公务员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是公务员职务任免、升降、奖惩、培训、交流、辞退和工资福利等的重要依据。
各地、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公务员法的高度,提高对公务员考核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考核工作的领导。
二、坚持标准,严格考核要严格按本办法开展公务员考核工作,确保考核结果客观、公正。
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把工作实绩作为评价公务员的主要依据,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考核公务员,防止考核流于形式、走过场。
年度考核登记表要存入公务员个人档案。
三、注重考核结果的使用,发挥考核激励功能公务员考核结果应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按规定给予嘉奖;2005年以来,连续三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嘉奖和记三等功按公务员奖励有关规定办理。
对2007年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未兑现奖励的,应予补办。
四、加强考核管理,认真执行年度考核备案制度各级机关要在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并于3月底前,将年度考核结果报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对不按规定程序实施考核、不执行年度考核备案制度的,不予兑现有关待遇。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系统公务员强制性培训课程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系统公务员强制性培训课程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6.04.11•【字号】粤人发[2006]90号•【施行日期】2006.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系统公务员强制性培训课程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6〕90号)各市、县(区)人事局,省政府直属局以上单位:现将《广东省政府系统公务员强制性培训课程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培训教育处反映。
广东省人事厅二○○六年四月十一日广东省政府系统公务员强制性培训课程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强制性培训课程管理,有针对性地组织公务员参加相关培训,提高公务员素质,促进勤政廉政、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务员强制性培训课程,是指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公务员必须学习的课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政府系统,是指全省各级行政机关。
第四条公务员强制性培训课程的主要内容包括:(一)依法行政;(二)廉政建设;(三)国家安全和保密法规及相关知识;(四)职业道德建设;(五)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其中,部门规章规定的培训课程,只适用于本文系统内的公务员。
第五条公务员强制性培训课程由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可以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其他部门不得规定和设置公务员强制性培训课程。
第六条公务员所在机关是公务员强制性培训课程的培训主体。
机关应当对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的主要内容,结合机关工作特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培训。
公务员已参加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当年度举办的脱产培训班学习,且学习了本规定第四条所列培训课程主要内容的,可以不参加本机关当年度组织的相关培训。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11.25•【字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根据原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158号)精神,现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简称《范本》)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使用《范本》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范本》用于为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提供指导和示范。
二、自2010年1月1日起,事业单位与新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使用本通知印发的《范本》。
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的通知》(粤人发〔2002〕128号)印发的《广东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样式)》停止使用。
三、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原签订的《广东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在合同聘用期内继续有效,续聘时按照《范本》签订聘用合同。
四、各事业单位在使用《范本》过程中,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在《范本》的基础上,与聘用人员平等协商,依法补充签订聘用合同的条款及内容,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
五、《范本》可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Default.asp)下载使用。
各事业单位在使用《范本》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联系。
联系人:吴元东,联系电话:83545405。
附件:《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附件: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字第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的有关规定,我单位与于年月日解除年月日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编号:)。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3.09.10•【字号】粤人发[2003]229号•【施行日期】2003.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发(2003)22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和中央驻粤有关单位:《广东省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动态管理暂行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人事厅二ΟΟ三年九月十日广东省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完善政府特殊津贴制度,鼓励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为国家和广东的现代化建设做出新的贡献,当好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楷模。
根据省府办公厅《广东省选拔和推荐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试行办法》(粤府办〔2002〕17号)和《省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粤办会函〔2002〕5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动态管理的对象是人事行政关系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和省特殊津贴的人员(以下简称特贴人员)。
第三条动态管理的主要内容:考核,特殊津贴的核准发放,人事行政关系变动及人员增减情况,有关信息材料建档及数据库的建立等。
第四条考核工作由特贴人员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其中已离退休的特贴人员可不参加考核工作。
第五条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可结合本单位干部职工的年度考核工作进行。
第六条在非公有制单位工作的特贴人员,由所在地市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年度考核工作。
第七条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
对特贴人员在现代化建设中做出的新成绩和新贡献,考核单位要及时掌握,充分肯定,并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宣传报道和表彰;对领取特殊津贴后,放松要求、不求上进、群众反映意见大的,要及时进行帮助教育;对违法乱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者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应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科技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界定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科技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界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07.02.26•【字号】粤人发[2007]74号•【施行日期】2007.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科技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界定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7〕7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和中央驻粤单位:为加强和改进留学人才的引进工作,提高留学人才引进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遵照人事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颁发的《关于在留学人才引进工作中界定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指导意见》的精神,我们制定了我省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界定工作实施办法,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文件精神贯彻实施。
对高层次留学人员身份界定是一项重要和严肃的工作,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给予必要的支持和鼓励。
其他单位和中介机构不得开展此类身份界定工作。
执行中有何建议和意见,请与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联系。
(联系人:曾畅,联系电话:************)附件:1.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界定工作的实施办法2.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界定申请表3.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界定证书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科技厅广东省财政厅二○○七年二月二十六日附件1: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界定工作的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留学回国人员服务工作,鼓励和吸引海外留学人员来粤工作、支持创业和自主创新,提高留学人才引进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按照人事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颁发的《关于在留学人才引进工作中界定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指导意见》的精神,特制定我省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界定工作实施办法。
一、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范围根据《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工作意见》的有关规定,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一般是指:我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学成后在海外从事科研、教学、工程技术、金融、管理等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内急需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带头人,以及拥有较好产业化开发前景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的人员。
关于印发《广州市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培训办法(试行)》的通知(穗人社发[2012]36号)
位管理人员培训项目(含境外培训|项目) .由组织单位负责向同
- 9 一
级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培训| 主管部门申报培训计划和在项目完成后
登记学分 。
第二十七条
应学分 :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有以下项目成果的可奖励相
.
( 一 )学历学位进修。 参 加在职学历学位学习和教育 , 凭当
第七条
区、县级市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培训主管部门为区、
县级市党委组织部和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管理分工可 参照第六条由区、县级市设定。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培训的规定、政策和规划 , 制定本地区的培训计划; (二)组织实施本地区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的新进人员上岗培
训、任职培训、在职岗位公共课程培训和年度考核专项培训,
开展专项业务 需要
作的管理人员和转换工作岗位的管理人员 ,
的,以 提 高专业素质 、适 应专门 业务工 作的知 识 和技能培训 。 专
门业务培训 内 容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由同级
业务主管部门组织 , 并抄送同级事业单位培训主管部门 。 专 门业
务培训l 要 求每年不少 于 3 天(折合 18 学分)。 第十五条 在职岗位培 训 是指对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进行更新 以 政治理论、法律法 规 、
学分 ; 获得多项成果的 , 第二十八条
申请学分当年累计上限为 42 学分。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培训I1 实行培训与使用、培训
与考核相结合的机制。 全面考核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的学习态度和表现、掌握运用理 论和知识等方面情况 , 并把考核结果作为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年度
考核、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 。 第二十九条 新进人员要在新进事业单位 l 年内完成上岗培
2024工作人员因私出国管理实施细则
2024工作人员因私出国管理实施细则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管理目的1.2 适用范围1.3 管理原则第二章:出国审批程序2.1 申请条件2.2 审批流程2.3 审批时限第三章:出国期间管理3.1 出国期间职责3.2 出国期间报告3.3 出国期间纪律第四章:出国费用管理4.1 费用预算4.2 费用报销4.3 费用监督第五章:出国安全保障5.1 安全教育5.2 安全措施5.3 应急处理第六章:出国人员权益保障6.1 权益内容6.2 权益维护6.3 权益申诉第七章:违规处理7.1 违规界定7.2 违规处理程序7.3 违规责任第八章:附则8.1 实施细则解释权8.2 实施细则修订8.3 其他事项第九章:签字栏9.1 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9.2 工作人员签字9.3 签字时间9.4 签字地点合同编号_______第一章:总则1.1 管理目的为规范2024工作人员因私出国行为,保障工作人员权益,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2024工作人员因私出国的申请、审批、管理和监督。
1.3 管理原则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应遵循合法、合规、诚信、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出国审批程序2.1 申请条件工作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应满足以下条件:______。
2.2 审批流程2.2.1 提交申请:工作人员应提前______天向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2.2.2 审核申请: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______天内完成审核。
2.2.3 批准决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2.3 审批时限审批时限原则上不超过______天,特殊情况除外。
第三章:出国期间管理3.1 出国期间职责工作人员出国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形象。
3.2 出国期间报告工作人员应定期向管理部门报告行程、安全等情况。
3.3 出国期间纪律工作人员应遵守组织纪律,不得参与违法活动。
3.3.1 行为规范:工作人员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包括______。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外事办、公安局、服务旅游局关于因公出国(境)工作管理办法请示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外事办、公安局、服务旅游局关于因公出国(境)工作管理办法请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6.14•【字号】穗府[1994]48号•【施行日期】1994.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出入境管理正文批转市外事办、公安局、服务旅游局关于因公出国(境)工作管理办法请示的通知(穗府<1994>48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外事办、公安局、服务旅游局制订的《关于因公出国(境)工作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四年六月十四日关于因公出国(境)工作管理办法的请示市人民政府:为加强对因公出国(境)人员的管理,制止用公费变相出国(境)旅游的不正之风,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用公费变相出国(境)旅游的通知》(中办发<1993>16号)和中纪委、监察部、国务院外事办公室、外交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用公费变相出国(境)旅游的通知>有关问题的意见》(中纪发<1993>1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因公出国(境)任务的报批程序(一)我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因公出国(境)的,由组团或派遣单位填写出访呈报表,经主管的部、委、办、区、县级市、局、总公司或直报企业的主管领导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按现行办法报批。
(二)我市企业人员因业务活动需要,向公安部门申办出国(境)手续,或通过旅游部门向公安部门申办出国(境)手续,由企业填写出境申请表或旅游申请表,经企业的主管领导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按现行办法报批。
二、因公出国(境)活动的有关规定(一)必须有明确的出访目的,有具体的出访任务和实质内容。
不得伪造境外邀请或接待单位函电;不得假造出访计划和日程安排。
(二)严格按条件选派出访人员,出访人员必须与出访任务有直接关系;出访团组人员要精干,人数要严格控制。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广州市因公出国(境)培训管理暂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广州市因公出国(境)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穗人社发[2012]5号【发布部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2.01.20【实施日期】2012.01.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广州市因公出国(境)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2〕5号)市各有关单位,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广州市因公出国(境)培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广州市因公出国(境)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管理,确保我市因公出国(境)培训工作依法、有序、高质量地开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因公出国(境)培训,是指我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选派技术和管理人员赴国外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采取听课、研修或实习等多种形式,学习先进生产技术、科学管理经验。
因公出国(境)培训范围包括:执行由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或授权代表国家与外方签署的多边或双边合作协定(协议)需安排的培训;我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或委托其下属机构)在授权范围内与外方签署的多边(或双边)对口交流合作协定(协议)和技术(或设备)引进项目合同中规定的培训;市属单位与国际知名的大型企业、高等学校、专业机构直接签约安排的培训;由外方或国家外国专家局资助的自有渠道培训。
公派留学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广州市外国专家局是我市因公出国(境)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因公出国(境)培训的综合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按培训时间分为短期培训和中长期培训。
短期因公出国(境)培训是指在国(境)外培训时间在90天以内的培训项目。
中长期因公出国(境)培训是指在国(境)外培训时间在90天及以上的培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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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事系统出国(境)培训人员
守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粤人发[2006]74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事厅
【发布日期】2006.03.28
【实施日期】2006.03.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事系统出国(境)培训人员守则》的通知
(粤人发〔2006〕74号)
各市、县(区)人事局,省直各局以上单位:
现将《广东省人事系统出国(境)培训人员守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事厅
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广东省人事系统出国(境)培训人员守则
为规范我省人事系统出国(境)培训人员的行为,执行培训计划,完成培训任务,确保出国(境)培训人员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国务院《涉外人员守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守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