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变造与伪造的区别
票据法经典考点
一、票据权利(一)票据权利的补救(P286)①1.票据权利的补救措施包括: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2.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而只是一种暂行性的应急措施。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如果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3.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和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四种。
(二)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P288)1.持票人对票据(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商业汇票)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二、票据抗辩(P289)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应注意的是,票据债务人只能对基础关系中的“直接相对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进行抗辩。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如出票人与票据债务人存在合同纠纷、出票人存入票据债务人的资金不够)对抗持票人。
【案例】A企业于2006年4月1日向B企业签发一张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金额100万元,承兑人为甲银行。
B企业承兑后背书转让给C企业,C企业又背书转让给D企业。
该汇票于7月1日到期后,持票人D企业于7月5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出票人A企业的资金账户上只有80万元为由拒绝付款。
在本案中,甲银行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承兑人甲银行是主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A企业)之间的抗辩事由(资金不足)对抗持票人(D企业)。
《国际商法》四
《国际商法》四本阶段我们将学习海上保险法、票据法和国际商事仲裁一、如何理解海上保险的标的和范围。
(一)海上保险的范围的变化海上保险本来只是承保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特有的风险和损失,后来根据海上保险当事人的约定和商业、保险惯例的发展,各国立法也允许海上保险扩展到与航海有关的内河与陆上的风险和损失。
(二)海上保险的标的海上保险的标的可以是任何可能遭受海上风险的财产、期得的收入以及对第三人应负的责任等等。
具体包括:船舶、货物或其他动产;运费、旅客票款、佣金等;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
我国《海商法》第218条规定:“下列各项可以作为保险标的:(一)船舶;(二)货物;(三)船舶营运收入,包括运费、租金、旅客票款;(四)货物预期利润;(五)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六)对第三人的责任;(七)由于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受到损失的其他财产和产生的责任、费用。
保险人可以将对前款保险标的的保险进行再保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原被保险人不得享有再保险的利益。
二、海上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包括哪些?1.保险人保险人是指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保险费,承担赔偿责任的一方当事人。
保险人通常是经营保险业务的经济组织或个人,必须是首先取得了保险人的资格,并且还应当具有经营海上保险业务的资格。
2.投保人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指经申请与保险人订立海上保险合同,负有交纳保险费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可以是为自己的利益,也可以是为他人的利益或两者兼有而订立海上保险合同,但他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3.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承受保险事故所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后果,并有权请求赔偿的一方当事人。
若投保人为自身的利益投保海上保险合同时,则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同一当事人,但若投保人为他人利益投保时,被保险人就是另一个当事人。
我国海商法规定,被保险人就是投保人,两种主体不能分离。
4.其他关系人其他关系人如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等。
按照英美的保险业务惯例,多数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是经由保险经纪人之手。
票据的变造问题浅论
票据 的变造 问题浅论 源自口曲姣姣 ( 东政 法大学 上海 2 0 6 ) 华 0 0 3
摘 要: 票据伪造 和票据 变造, 会给票据的持 票人 、 付款人 以及伪造 、 变造 票据 的行 为人带来相应的法律后果, 使该票据关 系的相 关主体承担极 大的 风险。法律有必要加重爱让伪造, 变造 票据人 的风 险责任 。
动 全局 , 变得 更为 复杂 。
票据 变造 的确 认。 所谓 票据 变造, 归纳 起来 , 可分 为三 类: 是从 票据 变造 与 大体 一 票据伪 造 之区 分角度 解析 , 为: 认 票据 变造 , 指没 有合 法权 限 的人 是 在 已有效 成立 的票据 上变 更 票据 上 签名 以外 的 记载 内容 的行 为; 二 是从 票据 变造 之 目的 出发, 将之 解释 为 : 据变 造是 指没 有变 更 票 权 限的人, 以使票据 权利 义 务得 以行使 为 目的, 更票据 上 记载 的 变 除签 名之 外的有 关 事项 的一种 行为 ; 三是 从票 据变 造 的后果 出发, 将之 解释 为: 票据 变造, 是指 无票据 记 载事项 变 更权 限 的人, 票据 对 上 记载事 项加 以变 更, 使票 据法 律关 系 的 内容 发生 改变 。 从而 二、 票据变 造 的法律 后果 。 我 国票据 法第 l 4条规 定 :票据 上 的记载 事项应 当真 实 , ” 不得 伪造 、 变造 。伪 造、 造票据 上 签章和 其他 记载 事项 的 , 当承担 变 应 法律 责任 。票据 上有伪 造 、 造 的签章 的 , 变 不影 响票据 上 其他 真实 签 章的 效力 。 票据 上其 他记 载事项 被变 造的 , 变造 前签章 的人 , 在 对原 记载 事项 负责 ; 变造之 后签 章的人 对变 造之 后的 记载 事项 负责 ; 在 不能 辨 别是 在票据 被变 造之 前或 之后 签章 的 , 视同 在变造 之 前签章 。” ( 对变 造人 的法 律后 果 。 一) 对 变造 人来讲 , 造行 为属 于严 重 的违法 行为 , 造人 须 为此 变 变 行 为承 担刑事 责任 和 民事赔 偿责任 。 造人 是否 应对 该行 为 负票 变 据 责任 , 其是 否为 票据 行为 人而 定 。 果变 造人 自身 就 是票据 上 视 如 的票 据行 为人 , 背 书人在 背书 时改 写 了金 额 、 证人 在 为保证 行 如 保 为 时改写 了付 款地 等, 背书 行为或 者保 证 行为不 因此 而 无效 。 该 这 时, 变造 人所 负的刑 事责 任和 民事责 任不 影 响其应 负 的票据 责任 。 至 于按票 据变造 之前 还 是之后 的文 义 负责, 无 明文规 定 。 法 为遏制 变造人起 见, 者认 为应 比较 变造 前后 的记 载事 项表示 的票据 责任 笔 的轻重 , 造 人负较 重 的责任 。 让变 如果 变造 人 仅仅 改写 了票据 上 的 记 载 事项, 有一 定的票 据行 为, 么其 只负刑 事责 任和 民事 赔偿 没 那 责任 。 ( 对 被变 造人 的法 律后 果 。 二) 所 谓” 变造 人” 被 , 应当 是指变造 之前 在票 据上 签章 的所有 票据 行 为人 。对被 变造 人来 讲, 他们 在票 据 [ = 的签 章, 味着 他们 愿意 意 按照 当时 票据上 记载 的事项承 担票据 责任, 后来 票据上 的记 载事 但 项 被他 人改 写, 此改 写行 为并 非出 自被变 造人 的 本意, 以他 们只 所 对 变造 之前 的记 载事项 承担 票据 责任 。 当然 , 果被变 造 人与变 造 如 人 恶意 串通, 或者 变造 人经 其 同意, 或者 有可 能 防止变 造而 因其 疏 忽 未能 防止等 , 该被变 造人 也得 承担 相应 的法 律责任 。另外 , 据 票 变造之 后在 票据上 签章 的人, 以变造 后的票 据记载 作为 自己实施 是 票据 行为 的内容 的, 因此该 签章人 应依变 造后 票据记 载 内容承担 票 据 责任 。 ( ) - 对持 票人 的法律 后 果。 对持 票人 来讲, 因其所持 有 的票据 上存 在瑕 疵, 其票 据权 利 的 实现 就受 到一 定影 响 。 票人如 果 向变造 之 前的签 章人 主 张票据 持 权利, 仅能依 据原记 载 事项, 而不 论其得 到票据 时所 负代 价 为多少 ; 如果持票 人 向变 造之 后 的签 章人主 张票据 权利 , 可能实现 票载 则有 的全部 票据 权利 。 如果 持 票人 向变造 人主 张权 利, 造人 如果 同时 变 又是票据 行 为人 在票 据上 有签 章, 持票 人就 可 以行使 票据 权利 , 又 可 以行使 民事赔 偿请 求权 ; 变造人 如 果不是 票据 行为 人, 未在 票据 上 签章, 持票 人就 只能 行使 民事 权利 。 ( 对 付款 人或代 理 付款人 的法 律 后果 。 四)
第四节、票据的伪造和变造、更改和涂销
2、票据的涂销 (1)概念:是指涂抹消除票据上的签名或其他记载事项 的行为。票据的涂销行为人可以是涂销权者,也可以是无 涂销权的人。 (2)涂销的法律效力:有涂销权者的涂销,发生票据法 规定的涂销的效力;故意涂销的,发生改变票据权利义务 的效果;非故意涂销的,不能改变票据上原有的权利义务。 例如,不小心将墨水滴在票据上,使文字模糊不清,即不 能改变原有票据的权利义务。无权涂销的人为涂销行为的, 属于变造行为,按变造规则处理。
由于伪造人在票据上没有签自己的名字所以也不负票据上的责任但是伪造人要承担民法上规定的责任如要求伪造人对被伪造人承担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以及刑法上规定的因构成欺诈罪或伪造有价证券罪的刑事责任
第四节、票据的伪造和变造、更改和涂销 一、票据的伪造与变造 1、票据的伪造: (1)概念:是指以行使票据上权利义务为目的,假冒他人 的名义而进行的票据行为。
l 对持票人的效力。一切持票人(包括善意持票人)对于伪 造者或被伪造者,都不能取得票据权利,只能依民法的方法 请求伪造者赔偿,或者向票据上真正的签名人行使追索权。 A 、善意持票人直接从伪造人手中取得伪造之票据的,对伪 造人有民法上的赔偿请求权; B 、善意持票人间接取得伪造 的票据的,即从真实签章人手中取得票据的,对真实签章的 直接前手和其他真实签章的前手,得行使追索权。直接从伪 造人手中取得伪造票据的真实签章人,在被追索而清偿票据 债务后,有权要求伪造人赔偿损失。 l 对付款人的效力。付款人如果没能辨认出伪造票据,而对 此票据付款,付款人的付款行为有效。付款人由此遭受的损 失也只有寻求民法上的解决方法来得到补偿。
(2)票据伪造的构成要件: l行为人实施了假冒行为;
l行为人的伪造行为,符合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票据法第六章 票据的伪造与变造
第六章票据的伪造与变造一、票据伪造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是什么?(一)票据的伪造,是指未经他人授权以他人名义进行票据行为的违法行为。
(二)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始能构成票据的伪造:1.所实施的行为必须是伪为票据行为。
伪造票据的实质,是伪为票据行为,包括伪为票据的签发、背书、承兑和保证。
2.有假冒他人名义进行活动的行为。
票据的伪造是行为人假冒他人的名义进行的票据行为。
基于票据行为的特点,假冒他人名义必然伪造他人签章。
3.伪造票据目的是使用该票据。
伪造票据的目的必须是供使用。
此处所谓使用,是指以票据固有之效用而利用。
二、票据签章伪造的概念及形态有哪些?(一)票据签章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名、盖章、签名加盖章的行为。
(二)票据签章伪造的形态:1.伪造签名或伪造印章并加盖的行为。
2.虚构一个不存在的人签名或虚构一个不存在的人名或单位名称刻章并加盖的行为。
3.盗盖或抢盖他人印章。
4.未经授权擅自加盖他人印章。
5.超越权限冒用他人名义私盖他人印章。
三、票据伪造的后果有哪些?1.对于被伪造人的后果。
由于票据不是被伪造人签发,或者说所谓的票据行为不是被伪造人实施,根据私法自治、义务自主的民法原理,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票据行为,是负担票据责任的行为。
承担票据责任必须在票据上签章。
2.对伪造人的效力。
伪造的票据无法律上的效力,持票人无论是善意还是恶意,被伪造的人因未在票据上签章而不承担票据责任,伪造人因未在票据上签名,故也不承担票据责任。
3.对于真正签名人的效力。
基于票据行为的独立性,票据上有伪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真正签名人在伪造的票据上签章的应承担票据责任。
四、简述票据伪造与票据行为无权代理的区别?票据伪造与票据行为的无权代理不同。
行为人伪造票据的,并没有将自己的名字签署在票据上,因而无行为人签章。
行为人无权代理本人实施票据行为的,无权代理人将自己的名字签署在票据上或者在票据上加盖自己的印章。
票据的伪造、变造、更改与涂销区别表
票据的伪造、变造、更改与涂销区别表
影响真正签章人所为的票据行为的效力;
4.对其他人:不能像伪造人和被伪造人主张票据权利,只能像真正签章人主张票据权利;如无真正签章人,只能向伪造人主张民事赔偿。
付款人(如汇票上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如未能辨认出票据上签章的真伪而付款,只要持票人合法,该付款行为有效,不能以票据上存在虚假签章为由主张退回,付款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只能寻求民法上的救济。
司法解释: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者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属于“重大过失”。
代理付款人(如银行汇票中出票行以外的银行、支票中出票人记载的付款银行)如尽了审查义务,但未能发现伪造签章而付了款,该付款行为有效,委托人应对该付款行为负责;如代理付款人的审查。
票据权利瑕疵的表现
票据权利瑕疵的表现票据权利瑕疵的表现(1)票据伪造票据伪造是指无权限的当事人假冒他人名义进行的票据行为。
经伪造的票据,只要记载事项齐全,就是有效票据。
对伪造人而言,票据外观上没有自己的签名,故不承担票据上的责任,但应根据刑法和民法的规定负伪造有价证券和赔偿的责任。
对被伪造人而言,尽管票据外观上有被伪造人的签名,但实质上并非其自签,故不应依票据文义负责。
票据由在票据上的真实签章人承担,如果票据上无真实签章人,则持票人向其直接前手主张民事权利。
票据权利瑕疵的表现是怎样的(2)票据变造票据变造是指无票据记载事项变更权的人,以实施票据行为为目的,对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进行变更,从而使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内容发生改变的行为。
在变造之前的签章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的签章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3)票据更改票据的更改。
票据的更改是指原记载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改写票据上的记载事项的行为。
但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否则票据无效。
更改须经持票人和其他签章人同意,否则,其他签章人仍依更改前的票据文义负责。
票据文义有更改时,更改前的签章人,依原有文义负责,更改后的签章人,依更改后的文义负责。
(4)票据涂销票据的涂销,是指涂抹销除票据上的签名或其他记载事项的行为。
涂销人可以是有涂销权者,也可以是无涂销权者。
有涂销权者的涂销,发生票据法规定的涂销的效力:故意涂销的,发生改变票据权利义务的效果;非故意涂销的,不能改变票据上原有的权利义务。
例如,不慎将墨汁染于票据上,使部分文字模糊不清,即不能改变原有票据的权利义务。
无涂销权者所为涂销行为,属于变造行为,按变造规则处理。
相关阅读:票据权利丧失补救票据权利丧失的补救途径有三种: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挂失止付并非必经程序,失票人可以不经挂失止付,直接提起公示催告或普通诉讼。
(1)挂失止付①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a)已承兑的商业汇票;(b)支票;(c)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d)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票据法09755
票据法部分名词解释1、本票: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3、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4、付款:是汇票人的付款人或担当付款人支付汇票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
5、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6、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7、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票据8、追索权:是汇票不获支付、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持票人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以及其他法定款额的一种票据权利简答1、简述票据伪造以及变造的根本区别.票据伪造和变造的根本区别:在于修改的内容。
伪造只单一针对票据的签章事项,而其他记载事项的改变则是票据变造,票据变造是针对有效票据的无权修改票据抗辩与民法上抗辩的区别:票据抗辩源于民法上普通债权法的抗辩制度,但与一般债权抗辩有重大区别,不能简单的适用民法上的抗辩制度,仅得以票据法规定的抗辩规范为准绳.票据抗辩与民法上的抗辩的重大区别在于有无"抗辩切断",即债权人转让债权后,债务人可否就与原债权人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对受让债权之人进行抗辩。
2、简述票据伪造与无权代理的区别.票据伪造的伪造人必须是假冒他人名义签章,而票据的无权代理是在票据上表明了代理关系,将被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记载在票据上并由代理人签章。
票据伪造中的伪造人和被伪造人都不用承担票据责任,无权代理的行为人要承担票据责任。
3、简述票据的现实功能(1)票据的支付功能(2)票据的汇兑功能(3)票据的信用功能(4)票据的融资功能(5)票据的流通功能4、简述汇票的法定记载事项(1)表明“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票据案例中的法律关系(3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作为一种特殊的债权凭证,具有无因性、流通性、要式性等特点,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票据交易过程中,涉及到众多法律关系,包括出票人、收款人、承兑人、付款人、保证人等。
本文将从票据案例中的法律关系入手,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票据案例中的主要法律关系1. 出票人法律关系出票人是指依法在票据上签章并承诺付款的人。
在票据案例中,出票人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出票人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出票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出票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其出票行为无效。
(2)出票人义务:出票人应当承担以下义务:1)在票据上真实记载票据要素;2)保证票据的格式和签章符合法律规定;3)按照票据约定支付款项。
2. 收款人法律关系收款人是指票据到期后有权请求付款的人。
在票据案例中,收款人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收款人资格:收款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收款人权利:收款人享有以下权利:1)在票据到期后请求付款;2)在票据被拒绝付款时,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承担票据责任;3)在票据转让过程中,享有票据权利的优先权。
3. 承兑人法律关系承兑人是指对票据付款进行承诺的人。
在票据案例中,承兑人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承兑人资格:承兑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承兑人义务:承兑人应当承担以下义务:1)在票据到期后按照约定支付款项;2)在票据被拒绝付款时,承担票据责任。
4. 付款人法律关系付款人是指按照票据约定支付款项的人。
在票据案例中,付款人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付款人资格:付款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付款人义务:付款人应当承担以下义务:1)在票据到期后按照约定支付款项;2)在票据被拒绝付款时,承担票据责任。
5. 保证人法律关系保证人是指为出票人或者承兑人承担票据责任的人。
票据法案例分析题
票据法案例分析题案例11.甲公司向某工商银行申请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银行作了必要的审查后受理了这份申请,并依法在票据上签章。
甲公司得到这张票据后没有在票据上签章便将该票据直接交付给乙公司作为购货款。
乙公司又将此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以偿债。
到了票据上记载的付款日期,丙公司持票向承兑银行请求付款时,该银行以票据无效为理由拒绝付款。
请问: (1)从以上案情显示的情况看,这张汇票有效吗?(2)根据我国《票据法》关于汇票出票行为的规定,记载了哪些事项的汇票才为有效票据?(3)银行既然在票据上依法签章,它可以拒绝付款吗?为什么?案例22.某科研所因转让专利技术得到一张38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离到期日还有3个月的时间,该科研所遂派人持该汇票到某银行办理质押贷款,但在途中遭抢劫。
有人给他们出主意说,最好去申请公示催告。
请问:(1) 应当去哪里申请公示催告(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仲裁机关?其他机关?)(2) 失票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向有权受理公示催告的机关提出了合乎法律要求的申请,该机关决定受理。
受理后,该机关应当进行哪些事项?(3)法定机关依法做了一定的工作后,如果有人持票来申报权利。
依法申报后将会发生怎样的结果?(4)如果在一定的期限内无人来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又将会发生怎样的结果?案例33.甲公司在银行的支票存款共有1百万元人民币,该公司签发了一张面额为2百万元的转帐支票给乙公司。
之后甲公司再没有向开户银行存款。
请问:(1)乙公司所持的支票是否空头支票?如何判断空头支票?(2)空头支票的付款人是否票据债务人?为什么?(3)甲公司对空头支票的持票人应负什么责任?参考答案:1.(1)无效(2)根据我国《票据法》关于汇票出票行为的规定,出票人必须在票据上记载:“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以上事项欠缺之一者,票据无效。
(3)本案中,承兑银行可以拒绝付款。
票据法自考题-28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票据法自考题-28(总分100, 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关于票据伪造和变造,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______• A.票据伪造是假冒或虚构他人名义为票据行为• B.票据伪造主要是伪造签章• C.票据变造主要是变更签章以外的其他事项• D.票据伪造仅指伪造出票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2答案:D[解析] 本题考查广义的票据伪造的含义。
广义的伪造不仅包括票据签发的伪造,还包括任何一种书面票据行为的伪造。
答案为D。
2.甲早已故去,乙伪造其生前印章,向丙签发了一张支票,乙的行为是否属于票据伪造?______• A.不属于• B.属于• C.若丙再转让该票据则属于• D.上述均不正确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2答案:B[解析] 票据的伪造,是指未经他人授权以他人名义进行票据行为的违法行为。
本题中乙伪造甲生前印章,向丙签发支票的行为明显属于票据伪造行为。
答案为B。
3.甲杜撰“滨江开发商贸城”名义,以“滨江开发商贸城”印章签发商业承兑汇票。
甲的行为构成票据法上的______• A.伪造票据• B.变造票据• C.恶意欺诈• D.伪造印章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2答案:A[解析] 票据的伪造,是指未经他人授权以他人名义进行票据行为的违法行为,广义的伪造不仅包括票据签发的伪造,而且还包括伪造背书、承兑、保证等任何一种书面票据行为的伪造伪造签章的形态,其中主要之一是伪造签名或伪造印章并加盖的行为,其有两个特点,一是以他人的名义进行票据行为,二是所签名并非本人所为,具有虚假性;所盖之章属于伪刻,具有虚假性。
同时具备以上两个特征的就属于假冒他人名义而签章。
答案为A。
4.王某未经李某的许可,擅自在票据上加盖了李某的印章,王某的行为属于______• A.票据代理• B.票据伪造• C.票据变造• D.票据无权代理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2答案:B[解析] 王某的行为属于通过偷盖他人印章而进行的票据伪造行为。
票据伪造变造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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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这 是 票据 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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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只要 达歪 —般
人足 _1 真 实 的即 可 构 成 犯 罪 ,不 要 求 完 全 具 备 法 吴 言为 定的形式 条件以 及其虚假签 名 、 章 、 号的 内容与真实 盖 编
的 完 全 — 致 。。 照这 种 理 解 , 伪 造 票 据 的 解 释 , 造 = 按 对 伪 方法 是印 刷 、 印 、 制 等 ; 造 的对 象 是票据 的 载体 ; 复 绘 伪
、 行 银 力祛 式 或
Hale Waihona Puke 变 更 出 票 人 记 载 的 事 项 ,承 兑 人 不 得 变 更 背 书 人 记 载
的 事 项 等 。( ) 使 是 自 己 记 载 的 事 项 , 属 票 据 法 规 定 2即 如 不 得 改 写 的 事 项 , 记 载 ^亦 不 得 变 更 , 则 也 构 成 票 原 否
第 三 ,必 须 是 以 行 使 票 据 上 权 利 为 目 的 而 伪 为 票 据 行 为 。票 据 行 为 人 是 负 担 票 据 债 务 的 人 , 造 者 假 冒他 人 伪 名义 为票 据行 为 , 想 让 被伪 造人 负担 票据 债 务 , 而 是 因
享 受 不 属 于 自 己 的 票 据 权 利 。如 果 不 是 这 样 , 使 假 冒 即 了 他人 的名 义 , 不 构成 票据 的 伪造 , 如为 教 学科研 也 例 需 要而 假 造 票 扼并 羊式 。 ∞
票据法试题及答案
票据法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并将其号码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每小题1分,共20分)1。
下列票据中没有保证关系的票据是( C )A。
商业承兑汇票 B.银行本票 C.转帐支票D。
银行承兑汇票2.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票据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票据时效的起算日是( A )A.出票日B。
到期日 C.承兑日 D.付款日3。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 B )A。
在条件成就时有票据上的效力B。
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C.不管条件是否成就,均具有法律上的效力D.在承兑前有法律效力,在承兑后无法律效力4。
票据保证的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的责任是( A )A.连带责任B.按份责任C.补充责任D。
共有责任5.票据付款人在付款时应当审查( B )A。
出票人与持票人之间有无真实的交易关系B。
背书是否连续C.持票人与其前手之间有无原因关系D。
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真实6。
汇票付款人承兑汇票时附有条件的,( C )A。
所附条件成就时,视为同意承兑B。
所附条件不成就时,视为拒绝承兑C.不管所附条件是否成就,一律视为拒绝承兑D.不管所附条件是否成就,一律视为同意承兑7.汇票出票行为的相对应记载事项包括( D )A.出票日期B.收款人名称C。
付款人名称D。
到期日8。
以出票人等票据债务人为被背书人的背书称为( D )A.一部背书B.无效背书C。
空白背书 D.回头背书9.无需提示承兑的汇票是( C )A.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B.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C。
见票即付的汇票D。
定日付款的汇票10.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现金支票与转帐支票的关系是:( B )A.现金支票可以转帐,转帐支票不能支取现金B.现金支票只能有支取现金,转帐支票只用于转帐C.现金支票在特殊情况下可能转帐D。
转帐支票可以支取现金,现金支票不能转帐11。
票据权利包括( C )A。
背书权与抗辩权B。
第62讲_票据的伪造(2)、票据的变造、票据抗辩、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第三单元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考点05:票据的伪造(★★★)(P380)5、错误付款(1)善意且无重大过失的错误付款如果付款人不知道提示付款人并非票据权利人,并且因为无过失或者轻过失而不知情,则付款人的付款行为与一般的付款具有相同的效力,即全部票据关系消灭。
真正票据权利人的票据权利也因此而消灭,其只能根据民法上的侵权责任制度或者不当得利制度向获得票据金额的当事人主张权利。
(2)恶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错误付款如果付款人未尽审查义务,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票据付款,或者存在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付款的,付款人的义务不能免除,其他债务人也不能免除责任。
也就是说,票据关系并不因此而消灭,真正票据权利人的票据权利仍然存在,各个票据债务人(包括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仍然继续存在。
付款人因为已经对提示付款人付款而发生的损失,只能另行根据民法上的侵权责任制度或者不当得利制度向获得票据金额的当事人请求赔偿或者返还。
考点06:票据的变造(★)(P385)1、变造前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行为人,依照原记载事项负责;变造后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行为人,依照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
2、如果无法辨别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解释1】(1)票据的伪造仅限于“签章”;(2)票据的变造是指对“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如出票日期)加以改变。
【解释2】(1)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通过剪接、挖补、涂改等形式偷偷摸摸地加以非法改变,属于违法行为;(2)原记载人有权对“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以外的记载事项(如付款人名称)进行合法更改,更改时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即可。
【例题·单选题】甲签发一张票面金额为2万元的转账支票给乙,乙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丙将票面金额改为5万元后背书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
下列关于票据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8年)A.甲、乙、丁对2万元负责,丙对5万元负责B.乙、丙、丁对5万元负责,甲对2万元负责C.甲、乙对2万元负责,丙、丁对5万元负责D.甲、乙对5万元负责,丙、丁对2万元负责【答案】C【解析】甲、乙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应当按照原记载的内容(2万元)负责;丙、丁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应当按照变造后的记载内容(5万元)负责。
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票据的伪造和变造(一)票据的伪造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的名义,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为目的而为票据行为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主要有:假冒他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其目的是为了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义务。
伪造的票据的效力可以分为不同的对人的效力来观察:1. 对于伪造者来说,由于伪造者并没有在票据上留下自己的真实姓名,所以在票据法上是无法要求其承担责任的。
但是并不是说伪造者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票据上记载的事项应该是真实的,不能伪造或者变造。
违法法律规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此处的法律责任是指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在伪造票据的情况下,有可能构成票据诈骗罪,承担刑事责任;也有可能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 对于被伪造人来说,由于票据是文义证券,只有在票据上进行了记载的人才有可能承担票据责任,而被伪造人并没有在票据上进行任何记载,所以其不应该承担责任。
3. 对于在票据上签字的其他人来说,由于票据具有独立性和文义性的特点,所以票据行为都是独立的,相互并不受影响。
行为人只要在票据上签章,就应该对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责任。
所以在本条中规定: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4. 对于持票人来说,如果在其之前,有真实的签章人,则其可以向其行使票据的追索权,要求履行票据权利。
如果在其之前没有真实的票据签章人,则其不能够对于票据上的被伪造人行使票据权利,也不能够要求伪造人履行票据义务,但是由于其和票据伪造者之间肯定有基础关系,则其可以要求票据伪造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票据的变造票据的变造是指依法没有更改权的人,在有效的票据上,变更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从而使得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内容发生变更的行为。
票据的变造的构成要件有:必须是无权变更票据上记载事项的人所为的变更行为;必须是变更了票据上的记载事项,使得票据的权利义务的内容发生了变化的行为。
对于票据的变造来讲,其效力基本上是和票据的伪造相同的,但是也是有所区别的:1. 对变造人的效力:如果变造人在票据上签章了,则其应该对其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变造人没有在票据上签章,则其应该承担民事或者刑事责任。
票据法案例分析题
6.(1)合法。因为持票人的前手对持票人负有票据责任。
(2)B厂的抗辩不合法。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3)票据的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造与票据的伪造有什么区别?
5、A公司开出一张收款人为B公司,付款人为C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B公司因与D厂发生了货物买卖关系而将该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了D厂,D厂又将其背书转让给了E公司。E公司在票据到期日请求C银行付款时遭拒绝。为此,E公司要求B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B公司认为,D厂所供货物有明显的质量瑕疵,故拒绝付款。
案例3
3.甲公司在银行的支票存款共有1百万元人民币,该公司签发了一张面额为2百万元的转帐支票给乙公司。之后甲公司再没有向开户银行存款。
请问:
(1)乙公司所持的支票是否空头支票?如何判断空头支票?
(2)空头支票的付款人是否票据债务人?为什么?
(3)甲公司对空头支票的持票人应负什么责任?
参考答案:
1.(1)无效
(13)对A公司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的行为,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3、A公司于2002年1月10日与B公司签订一份标的额为100万元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采用汇票结算方式。2002年2月1日,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发出货物,B公司于2月10日签发一张见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
3月5日A公司向C银行提示承兑并于当日获得承兑。3月10日A公司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承兑后的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3月20日D公司在与E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同时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3月30日E公司在于F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
伪造和变造票振的区别是什么
伪造和变造票振的区别是什么在票据中,我们有时候会遇到伪造或者是变造票据的时候,那么对于伪造和变造票据⼤家就要清楚两者之间的区别,才能更好的理解。
很多⼈对于这⽅⾯并没有清楚的了解,⼤家可以从下⾯的内容中来进⾏详细的进⾏区别。
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伪造和变造票振的区别是什么1.票据的伪造和变造的概念区别。
票据的伪造指⽆权限⼈假冒出票⼈或虚构⼈名义进⾏签章和票据其他记载事项的⾏为;(签章的变造属于伪造(即票据上的伪造包括票据的伪造和票据上签章的伪造);)票据的变造指采⽤技术⼿段改变票据上已经记载事项的内容,或增加、减少票据记载事项的内容,从⽽达到变更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的。
2.伪造、变造票据者的法律责任区别。
《票据法》第⼗四条第⼀款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包括民事责任、⾏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其中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是指伪造、变造者应当承担票据当事⼈因票据被伪造、变造⽽受到的损失,如票据不能被承兑和不能被⽀付,所⽀出的费⽤及利息损失。
3.对其他⼈的影响区别。
《票据法》第⼗四条规定,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的签章的效⼒。
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后签章的⼈,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票据被变造之前签章。
看完本⽂之后,对于这个问题⼤家都清楚了吧。
这也是实际中⽐较常见的问题。
所以说在清楚了伪造和变造的区别之后才能更好的避免出现这样的⾏为,毕竟在法律上属于违法⾏为,才能避免造成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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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 经济法 易混点 票据伪造和变造的区别
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易混点票据伪造和变造的区别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易混点票据伪造和变造的区别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易混点:票据伪造和变造的区别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极易混点:票据假造和变造的区别为了便利集训2021中级会计师考试的学员,中华财务会计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互动了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里的关键知识点,期望对社会各界学生存有协助。
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的名义实施票据行为的行为。
票据伪造的成立须具备两个条件:(1)必须就是伪造者实行票据犯罪行为,例如实行付款犯罪行为、背书犯罪行为、汇票犯罪行为、确保犯罪行为等,如果实行的犯罪行为并非票据犯罪行为,则不形成票据假造。
(2)必须是假冒他人的名义实施票据行为,如模仿他人签名,伪刻他人印章,盗用他人真正印章等。
比如,甲偷盗了其单位乙的支票,并私刻了印章,以乙的名义核发一张支票。
甲将这张支票交予了收款人丙,丙又将该支票背书受让给了丁。
丁持该支票向代理退款银行命令退款。
银行辨认出付款人的印鉴和银行留出的印鉴相符而婉拒退款,引起纠纷。
这里甲私自盗窃公司的支票,并且私刻了印章,在其票据上记述了金额、收款人、日期并且砌上了印章,则该犯罪行为已形成了付款的犯罪行为。
但是,甲所盖章的印章并不属其所有,甲也并不急于必须分担票据上的法律责任。
只是冒用了乙的名义做出了付款的犯罪行为,因此甲的犯罪行为属票据的假造。
票据的变造,是指没有变更权限的人,变更票据上记载的除签章之外的事项的一种行为。
应当符合下列三个条件:(1)变造的票据就是合法设立的有效率票据;(2)变造的内容是票据上所记载的除签章以外的事项。
如果变更票据上的签章,则属于票据的伪造;(3)变造人并无更改权。
票据经过变造后,该票据仍然有效率。
变造的票据虽然为有效率票据,但变造票据的犯罪行为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变造票据的人应分担法律责任。
《票据法》第103条规定,假造、变造票据或故意采用假造、变造票据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票据练习题
一、填空题1. 票据是指______,用以证明或设立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凭证。
2.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包括______、______、______。
3. 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因持有票据而享有的一切______。
4. 票据行为是指______,以设立、变更、转让或消灭票据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5. 票据权利的取得必须具备______、______、______三个条件。
二、选择题1. 下列哪项不属于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A. 持票人签发B. 持票人转让C. 持票人善意取得D. 持票人恶意取得2. 票据的签发人是指()A. 出票人B. 承兑人C. 背书人D. 保证人3. 票据的付款人是指()A. 出票人B. 承兑人C. 背书人D. 保证人4. 票据的出票日期不能为()A. 1990年1月1日B. 2000年2月29日C. 2012年3月31日D. 2024年2月29日5. 票据的金额必须以()A. 现金表示B. 数字表示C. 汇率表示D. 任何方式表示三、判断题1. 票据权利的取得必须具备合法、善意、对价三个条件。
()2. 票据的签发人、付款人、收款人可以是同一人。
()3. 票据的出票日期可以提前或滞后于实际日期。
()4. 票据的金额可以更改。
()5. 票据的背书人可以放弃对票据的权利。
()四、简答题1. 简述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
2. 简述票据行为的概念及其种类。
3. 简述票据的签发、承兑、背书、保证等行为的基本要求。
4. 简述票据权利的丧失及其原因。
5. 简述票据的伪造、变造、恶意取得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五、论述题1. 论述票据权利的取得与丧失的关系。
2. 论述票据行为在票据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3. 论述票据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及其重要性。
4. 论述票据的伪造、变造等违法行为的危害及防范措施。
5. 论述票据法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
六、名词解释题1. 票据法2. 汇票3. 本票4. 支票5. 持票人6. 票据权利7. 票据义务8. 票据行为9. 票据背书10. 票据保证七、简答题1. 简述票据的基本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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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变造与伪造的区别
百姓金融网票据必要记载事项:票据伪造是指假冒他人的名义或虚构的名义而进行的票据行为。
票据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的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
票据的伪造和变造的区别主要就是:
票据伪造主要是针对票据上的签章事项,其目的在于伪造票据债务人。
票据变造主要是针对签章以外的其他事项,其目的在于变更票据责任的内容,二者所针对的票据上的记载事项明显不同。
也就是他们有着这些区别,所以他们也会产生不一样的法律效力和法律责任。
票据的伪造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故即使持票人是善意的,被伪造人和伪造人也不承担票据义务;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它真实签章的效力。
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前,应按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签章是在变造之后,则应按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如果无法辨别签章的是在变造前还是变造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变造人因此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