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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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2023年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2023年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保障资源开发的合理利用和矿产资源保护,根据矿产资源管理法、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

第二章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事项第三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是指利用矿产资源而产生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土地破坏等不良影响所应承担的费用。

第四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标准由国家发改委按照矿产资源的类型、开采规模、区域环境等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五条征收对象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者,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六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主体为国土资源部及其授权的有关管理部门。

第七条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期限为矿产资源使用期限,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延长。

第八条征收过程中的具体程序和方式,由国土资源部及其授权的有关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第九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征收对象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征收主体申报并缴纳相应的补偿费。

第十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缴纳形式可以是一次性缴纳、按期缴纳或分阶段缴纳。

缴纳形式由征收主体根据征收对象的实际情况决定。

第十一条征收主体应建立健全相关的征收管理制度和资金监管机制,确保补偿费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征收主体应定期组织对征收对象的补偿费缴纳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使用,应用于矿产资源保护、生态修复、环境监测等相关领域,确保费用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未按时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主体可以依法采取如下措施:警告、罚款、停产整顿等,并要求其补缴相应的滞纳金。

第十五条征收对象提供虚假材料、故意隐瞒事实,骗取减免或退还补偿费的,征收主体有权收回减免或退还的补偿费,并依法追究相关方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征收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征收管理过程中泄露征收对象商业秘密、索取或接受财物等行为,将追究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我国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运行效果评析

我国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运行效果评析
目前按 照矿区所在行政区域实行三级征管制度 。矿产资源补偿 费收益按比例 分成 , 中央与 省 、 辖市矿产 资源 补偿费 的分成 直
比例为 5: ;中央与 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 的分成比例 为 4: 5 6 。使用方向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


我 国矿 产 资 源 补偿 费 制 度在 国 民经 济 中 的作 用
央财政返还 ” 改为 “ 分成 比例分别入库 , 按 年终不再结算” 其 。 目的是减 少资金在途周转环节 , 确保地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及
时到位 。
财产权益 。矿产资源补偿 费属于政府 非税收 入 , 全额纳入财政
预算管理。征收范围包括在我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 资源的都应缴纳矿产 资源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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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 观 经 济
- PORARYECO NO M l EM CS
我 国 矿 产 资 源 偿 浸 补 费 制 运j 予效 果 评 析
。盖 静 (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 究院 北京 114 ) 019
【 摘要 】 我 国的矿产 资源补偿 费制度 已经建 立十余年 , 其
时全额就地 上缴 中央金库 , 地方分成部分 , 终通过结算 由中 年
【 关键词 】 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 效果 评析 制度 建议
19 94年 4月 1曰, 国务院颁布 《 矿产 资源补 偿费征收管理
规定》 我国矿产资源 补偿费制度建立。矿产资源补偿费是指 国 , 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 , 依法 向开采矿产资源 的单位和个人收 取 的费用。其征收 目的是为了实现 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 的
水平而进行的技术开发 和技 术改 造” “ ,补助经费主要 用于补助 征收部门管理及人员经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专款专用, 任何单

陕西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号]

陕西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号]

陕西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号)现发布《陕西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省长程安东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陕西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保障和促进我省矿产资源勘查、保护与合理开发。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的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以及其他依法取得采矿权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采矿权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种和费率,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表》执行。

第四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实行分级征收。

(一)省内中央直属矿山企业,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二)省、市(地)属国有矿山企业、“三资”矿山企业、军队开办的矿山企业,由市(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三)县(市、区)属国有矿山企业、集体矿山企业、矿区在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个体采矿及其他类型的矿山企业,由县(市、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四)矿区范围跨市(地)、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未设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征收或由其指定机构代收。

第六条矿产资源补偿费依照国家规定的计算方式计征。

对下列具体情况,可区别采用矿产资源补偿费计算数据:(一)生产的矿产品未经销售环节而自行加工利用的,按照该矿产品当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及其应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

山东省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参照财政部等部委《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市(地)县按规定分成所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三条矿产资源补偿费属财政预算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用于矿产资源勘查支出、矿产资源保护支出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部门经费补助。

第五条返还到市(地)、县(市、区)的矿产资源补偿费,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界定的支出范围管理使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六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管理规定和分成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安排本年度矿产资源补偿费支出预算。

各级政府地矿部门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地勘项目的具体实施管理。

第二章勘查项目支出第七条矿产资源勘查支出,主要用于我省经济发展所需的矿产勘查、公益性基础地质工作,不得用于基本建设、一般性详查、部门联合将项目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并落实自筹资金。

各市(地)县自行安排的勘查项目,须报上一级财政、地矿部门备案。

第十条地质勘查项目的财务管理由财政部门负责;地质勘查项目的具体实施管理由地质矿产部门负责,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地质成果的审查,项目的验收,由地矿、财政两部门负责。

第三章保护项目支出第十一条矿产资源保护支出,主要用于地方国有矿山企业为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及回收利用水平而进行的技术改造工作以及地质灾害监测与防治支出。

第十二条对效益好,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为主的保护项目,可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省级矿产资源保护项目,由国有矿山企业提出矿产资源保护项目经费申请,由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财政部门核定;市(地)县级矿产资源保护项目,由矿山企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核定。

浙江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浙江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浙江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6.02•【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59号]•【施行日期】1995.06.0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59号)现发布《浙江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万学远1995年6月2日浙江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依照《规定》和本办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质矿产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工作。

第四条矿区范围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矿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依法征收。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依法征收。

负责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地质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必须符合能独立履行地矿行政管理职能、具有独立的银行帐户和相应的财会等专业技术人员等条件。

不具备条件的,由其上一级征收机关负责依法征收。

符合前款条件的,须经省地质矿产管理部门认定,再按规定向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

第五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

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消耗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征收时矿产品的当地市场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采矿权人向境外销售矿产品的,按照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采矿权人销售矿产品的全部价款为矿产品销售收入。

经过开采形成的原矿或者经过采选形成的精矿为矿产品。

(国务院令 第150号)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国务院令 第150号)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1994年2月27日国务院令第150号发布根据1997年7月13日国务院第222号令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改)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与合理开发,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

企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列入管理费用。

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照征收时矿产品的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采矿权人向境外销售矿产品的,按照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本规定所称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

第四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缴纳。

矿产资源补偿费以矿产品销售时使用的货币结算;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以其销售最终产品时使用的货币结算。

第五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算: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核定开采回采率,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的矿山设计为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只要求有开采方案,不要求有矿山设计的矿山企业,其开采回采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核定。

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方式计算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计算方式。

第六条矿产资源补偿费依照本规定附录所规定的费率征收。

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的调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共同确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有关法规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有关法规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有关法规财政部地质矿产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核算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矿局(厅)、人民银行分行(国家金库),国务院各有关部委:根据国务院令第150号《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我们制定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核算规定》,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核算规定1994年4月23日抄送:中国人民银行。

附件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核算规定为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财务监督,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情况,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矿产资源补偿费从1994年4月1日起开始征收。

现就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缴库及会计核算等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计征基础(一)采矿权人开采或生产应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收入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基础。

采矿权人自产自用应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的,以提供移交使用量,依据当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基础。

(二)采矿权人销售应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义务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销售凭据后的当日。

采矿权人自产自用应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其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义务时间为移送使用矿产品的当日。

经所辖征收部门批准,收购未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的单位或个人,为代扣代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义务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义务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日。

二、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的归属和预算科目(一)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

(二)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

矿产资源补偿费为中央与地方固定比例分成收入。

中央与省、直辖市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5∶5;中央与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4∶6。

为简化手续,平时全额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地方分成部分,年终通过结算由中央财政返还。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制度浅析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制度浅析

我 国矿产资 源补偿 费征 收管理制 度源 于《 矿产 资源 法》, 19 94年国务 院颁布实施的《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 收管理规定 》 标 志着我 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 制度初 步形成 , 国家为保障 和促进矿产资源 的合理勘探开发和利 用步入法制化轨道 , 结束 了计划经济体制下无偿使用国家所有 的矿产资源 的状况 , 有偿
开 采 法 律 制 度 的 确 立 , 维 护 矿 产 资 源 国家 所 有 权 的 重 要 举 是
我国实施矿产 资源补偿 费减免 制度 。采矿权 人经省 级人 民政府地质矿产 主管部 门会同 同级财政部 门批准 , 可以免缴或 减缴矿产 资源补偿费 。免缴条件包括 : 1 从废石 ( () 矸石 ) 回 中 收矿产品的 ;2 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经批 准开采 已关 闭矿山 的 () 非保安残留矿体 的; 3 国务 院地质矿 产主管部 门会 同 国务 院 () 财政部门认定免缴 的其他 情形。减缴 矿产资 源补偿 费的条件 包括 : 1 从尾矿中 回收矿产品的 ;2 开采 未达到工 业品位或 () () 者未计 算储量 的低 品位矿产资源的 ;3 依法开采水体 下、 () 建筑 物下 、 交通要道下的矿产资源的 ;5 由于执行 国家定价而形成 () 政策性亏损 的 ;5 国务 院地 质矿产主管部 门会 同国务院财政 ()
关键词: 矿产资源 ; 补偿 费; 征收管理
中 图 分 类 号 :4 7 1 F0 . 文 献 标 识 码 : C
垫 宣 坐童兰 塑塑 壅丛 塞釜 囊空堡 墨 壅 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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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 完善 征 收 激励 机 制 , 善征 收 管理 与 监 督 制 度 、 征 体 系 、 查 制度 , 强 队伍 建设 , 高 管 理人 员素 质 。 完 计 稽 加 提

财政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财基字〔1997〕146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公布日期】1997.04.28【实施日期】1997.04.2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财政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7年4月28日财基字[1997]146号)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地矿部、国家计委《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基字[1996]1076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附件: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矿产资源保护工作,提高矿产资源的开采、回收和综合利用水平,根据财政部、地矿部、国家计委《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补助经费(以下简称补助经费)来源于矿产资源补偿费中央所得部分,主要用于补助中央有关部门(总公司)所属国有矿产企业(含部门直管国有矿山企业)为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及回收、利用水平而进行的技术改造工作。

第三条中央所属(含部门直管)国有矿山企业围绕矿产资源保护所进行的科技成果推广与技术改造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本项补助经费:(一)为提高矿产资源开采水平(包括提高回采率、最终采收率,降低贫化率、损失率等)而急需进行的改进开采条件和手段和技术改造项目;(二)为提高矿产资源回收水平而进行的新增采选矿种、提高选矿回收率等技术改造项目;(三)为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而进行的对表外矿、残矿、尾矿回收与利用等技术改造项目;(四)为提高矿产资源回收、利用水平而进行的工业性试验项目。

第四条补助经费本着“统筹规划、择优扶持”的原则进行安排,具体是:(一)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相结合,择优支持国家急需、稀缺、保护性开采和特定矿种的保护项目;(二)矿产资源保护与现代科技相结合,择优支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并已初见成效带有一定推广价值的保护项目;(三)矿产资源保护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结合,择优支持投资少、风险小、效益好、见效快的保护项目。

矿产资源管理与法律法规考核试卷

矿产资源管理与法律法规考核试卷
D. 20年
8.下列哪项不是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的依据?()
A.矿产资源开采量
B.矿产资源品位
C.矿产资源市场价格
D.矿产资源开发企业的利润
9.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以下哪个标准征收?()
A.矿产资源开采量的1%
B.矿产资源开采量的2%
C.矿产资源销售额的1%
D.矿产资源销售额的2%
10.以下哪个不属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责任主体?()
C.林业部门
D.商务部门
5.以下哪个不属于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A.环境影响报告书
B.环境影响报告表
C.环境影响登记表
D.环境影响调查表
6.下列哪种矿产资源不适用矿业权出让制度?()
A.煤炭
B.铁矿
C.金矿
D.地热
7.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A. 3年
B. 5年
C. 10年
9.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工作由_______负责。
10.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在促进矿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_______、_______和_______等方面。
四、判断题(本题共10小题,每题1分,共10分,正确的请在答题括号中画√,错误的画×)
1.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可以随意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4.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可能面临法律责任,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实际案例中,违法开采、未缴纳补偿费等行为都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2.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勘查阶段的许可,后者是开采阶段的许可。联系在于两者都是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法定许可,且取得采矿许可证通常需要先取得勘查许可证。
3.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的意义在于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与保护,调节资源开发收益分配,用于资源保护和环境治理。在矿产资源管理中,补偿费是重要的经济手段,用以平衡开发与保护的关系。

福建省国土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国土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03〕507号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福建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50号令)和省政府《福建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22号令)的规定,在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经过几年的实践,已经基本走上正轨。

但是在征收管理工作中还存在薄弱环节,出现了一些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不相符合的问题。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切实做到依法征收,规范管理,现就有关问题予以明确。

一、必须明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主体《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工作,财政部门对征收工作进行监督。

目前,全省大部分县(市、区)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但是也有少部分县(市、区)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不是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有的由其他部门负责征收。

有的甚至借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搭车收费等,严重扰乱了征管秩序。

对此,必须明确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具体征收主体,今后凡是由其他部门从事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必须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委托。

二、必须按规定使用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票据各级征收部门应严格按国务院150号令及其配套法规规定,在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时使用专用票据,对有银行帐户的采矿权人,必须使用统一印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缴款书”,由采矿权人按月或季申报,经征收机关确认后,采矿权人直接就地缴入金库;对未开设帐户的采矿权人,征收部门实行自收汇缴必须使用由财政部监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收据”,严禁使用其他任何票据,征收部门实行自收汇缴的,一般应在当日缴入国库,特殊情况的应在三天内缴入国库。

征收部门未使用专用票据收费的,采矿权人有权拒缴。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77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77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补偿费自1994年开始征收以来,征收额持续增长,管理制度逐步完善,征收水平不断提高,成效显著,但也存在没有严格执行与开采回采率系数挂钩、一些矿产品计征销售收入的核定缺乏统一标准等问题。

为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进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切实保护采矿权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财产权益,促进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及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重要性的认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是采矿权人因开采消耗属于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而对国家的经济补偿,是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和维护国家财产权益的重要体现。

进一步加强补偿费征收与开采回采率挂钩,规范征收管理,是贯彻节约资源基本国策,落实节约优先战略的重要措施,是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重要经济手段,有利于引导和激励矿山企业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有利于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动资源利用方式转变,有利于维护矿山企业的合法权益。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从全面落实节约优先战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统筹做好保障科学发展、保护国土资源、维护群众权益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协调,切实抓好落实。

二、科学规范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一)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与开采回采率系数挂钩。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三篇)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三篇)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法》的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国土资源部门对矿产资源产量和产值征收补偿费的管理。

第三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目的是合理补偿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对环境和资源的损害,并鼓励企业采取环保措施,促进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范围包括矿产资源的产量和产值。

第五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标准由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矿产资源特点和国家政策规定制定。

第六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实行事先征收原则,企业在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工作前,应提前报备并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七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收费主体是国土资源部门,具体征收工作由地方国土资源部门负责。

第八条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监管和使用情况的审核,确保补偿费的合理使用和公平分配。

第二章补偿费的计算与缴纳第九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计算主要根据矿产资源的产量和产值进行,由企业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标准进行自行计算。

第十条企业应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在每年的规定时间内将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到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企业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应向地方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真实、准确的缴费材料和缴费单据。

第十二条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核对企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如发现缴纳不足或者其他问题,应及时通知企业进行补缴或更正。

第十三条企业在补缴或更正矿产资源补偿费时,应按照地方国土资源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的补缴或更正材料和单据。

第十四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与矿产资源权益调整无关,企业在缴纳补偿费后仍应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和更新矿产资源权益。

第三章补偿费的使用与监管第十五条矿产资源补偿费主要用于生态环境保护、环境治理、资源开发利用补偿等方面。

第十六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使用应按照国土资源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条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监督和检查工作,确保补偿费的使用情况符合规定和要求。

国土资源部关于在换发采矿许可证前对采矿权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情况进行清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在换发采矿许可证前对采矿权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情况进行清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在换发采矿许可证前对采矿权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情况进行清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8.08.03
•【文号】国土资发91号
•【施行日期】1998.08.0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在换发采矿许可证前对采矿
权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情况进行清理的通知
(1998年8月3日国土资发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厅(局)、海南省环境资源厅:
国土资源部最近下发了《关于开展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换证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9号),要求在换领采矿许可证时说明历年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情况。

为了做好换证工作并通过换证对矿山企业的纳费情况进行清理,需做好以下工作:
1.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对尚未换证的采矿权人历年来应缴补偿费、减免补偿费、实缴补偿费、拖欠补偿费的情况进行清理。

2.由于各种原因拖欠补偿费的采矿权人,对拖欠的补偿费必须有具体的补缴方案,并由征收部门对其补缴方案进行认可,同时按国土资发〔1998〕79号文件要求出具延期缴纳补偿费的证明。

3.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纳费义务又无经征收机关认可补缴方案的采矿权人,采矿许可证换证机关应不予换发采矿许可证。

国务院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1997)-国务院令第222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1997)-国务院令第222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1997)
正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22号)
现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一九九七年七月三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
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及时全额上缴,并按照下款规定的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成比例分别入库,年终不再结算。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修改前的条文
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及时全额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年终按照下款规定的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成比例,单独结算。

——结束——。

河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

河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

河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河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9月24日省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叶连松1997年10月14日河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按国家有关规定分成所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依照本办法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省级预算,实行专项管理。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年终结余部分,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条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和编制全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年度支出预算草案,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年度支出预算制定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并向资金使用单位拨付资金。

第五条省财政部门负责审核矿产资源补偿费年度支出预算草案,批复矿产资源补偿费年度支出预算,按预算拨付资金,并对该项费用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扣除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经费后,其余部分百分之八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百分之二十用于矿产资源的开发保护。

第七条矿产资源勘查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并优先用于下列矿产资源勘查项目:(一)本省经济建设急需矿种的勘查项目;(二)矿山接替资源的勘查项目;(三)在矿产资源勘查上有重大突破的勘查项目;(四)项目法人自筹资金占项目投资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勘查项目;(五)其他重点勘查项目。

第八条利用矿产资源勘查资金安排的公益性项目应当实行无偿使用,利用矿产资源勘查资金安排的其他项目可以实行有偿使用。

北京市地质矿产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程序的通知-京地[1995]92号

北京市地质矿产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程序的通知-京地[1995]92号

北京市地质矿产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程序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地质矿产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程序的通知(1995年3月29日京地(1995)92号京财综(1995)624号)各区县计委、地资办、财政局、各矿业单位:根据市政府29号令《北京市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办法》第十条规定,现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具体征收程序通知如下:一、各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备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征管人员,并对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设立专门帐户进行管理。

二、补偿费的征收按下列程序进行:1.纳费登记:采矿权人在领取采矿许可证的同时进行纳费登记。

已经领取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要补办纳费登记。

2.纳费申报:采矿权人在每季度终了15日内向地矿行政部门申报,填写“矿产资源补偿费申报表”和“矿产品生产销售资料报表”各二份,并附其他有关文字说明材料,经地矿行政部门批准加盖征收专用章后,作为纳费依据。

3.补偿费缴纳:采矿权人凭地矿行政部门对其纳费申报的核定金额缴纳补偿费,地矿行政部门开具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发票。

三、区县收缴的补偿费于季度终了20日内汇交到市地质矿产局,由市地质矿产局统一汇缴中央国库。

四、补偿费的减免按下列程序进行:1.减免申请:采矿权人于每年12月底前向地矿行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的减免申请,填写“免(减)矿产资源补偿费申请书”一式四份,并附有关文字说明材料。

2.区县地矿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会同区县财政部门签署审核意见,于15日内转报市地质矿产局。

向市地质矿产局缴纳补偿费的采矿权人,直接向市地质矿产局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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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
一、根据国务院令第150号《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办法》,为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的权益,确保采矿权人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申请审批工作做到依法、公平、公正、廉洁、高效地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凡境内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缴申请审批,必须遵守本制度。

三、申请条件
申请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十三条之规定。

(第十二条采矿权人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免缴、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条件的,应于每年1月底前就本年度免缴、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理由、期限和减缴幅度及金额等向征收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征收机关核实并签署意见后,报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批,决定免缴、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采矿权人申请减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超过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0%且年减缴额达到100万元人民币的,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采矿权人在申请免缴、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期间,仍须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批准后凭批准文件到征收机关办理矿产资源补偿费退费或冲减手续。

国家扶持的贫困乡镇集体采矿权人,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免缴、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条件的,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程序审批后,在免缴、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期限和减缴幅度及金额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第十三条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国家预算,实行专项管理。

本省分成所得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四、申请、审批的程序
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申请、审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采矿权人向矿山企业所在地的县、城区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县、城区矿产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签署审核意见;
(三)市矿产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签署审核意见;
(四)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批;
(五)通知审批结果;
(六)资料归档。

五、申请
由采矿权人向矿山所在地的县、城区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减缴、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书面申请。

采矿权人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对当年上半年、次年3月底前对上年度下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提出减、免申请。

超过规定期限无正当理由的,各级征收机关可以不予受理。

采矿权人提出减、免申请须填写《免(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申请书》一式六份,并说明要求减、免的原因和理由
六、县、城区有关部门审核
矿山所在地的县、城区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收到采矿权人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缴的申请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请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减、免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送或由采矿权人报送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对不符合减、免条件的,退回原申请单位。

七、市国土资源局审核
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减、免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送或由采矿权人报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批;对不符合减、免条件的,退回原申请单位。

八、通知审批结果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批结果,由市局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向申请人下达书面通知书。

九、资料归档
市局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经办人将审批完结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申请材料立卷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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