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仓储现场管理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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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仓储现场管理技术规范(试行)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公司库房(周转区)仓储现场的功能区域、通道、目视化、物料堆码、搬运作业、包装发运、运输防护等管理技术规范。
本文件适用于公司库房(周转区)区域、目视化、物料堆码、搬运作业、包装发运、运输
防护等仓储现场的技术管理,其它仓储现场参照本文件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937-87 铁路运输货物堆码标准
GB/T9174-2008 一般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T18354-2006 物流术语
Q/SF45-006 产品包装技术条件
Q/SF65-042 车辆搬运作业规范
Q/SFG04-12 包装、搬运管理规定
Q/SFG14-25 厂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3术语及定义
GB/T18354-2006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现场管理
指用科学的标准和方法对物流现场各要素进行合理有效的规范、协调和控制,使其处于良好的状态,以达到优质、高效、低耗、均衡、安全、文明仓储的目的。
3.2堆码
堆码是将物品整齐、规则地摆放成货垛的作业。
3.3特殊物料
特殊物料是指一般库存条件无法满足的、对存储、运输等有温度及湿度要求的物料,有定期保养要求的物料及易燃易爆的危险品、有毒物品、有腐蚀性物品等。
3.4垛距
货垛与货垛之间的必要距离。
3.5墙距
货垛与库房墙壁、货场围墙(或边界)之间的必要距离。
3.6柱距
货垛与库房立柱之间的必要距离。
3.7顶距
货垛堆放的最大高度与库房、货棚顶部横梁之间的必要距离。
3.8灯距
货垛与照明灯之间的必要距离。
3.9重型、中型载货汽车
重型货车是指总质量大于等于 12000kg 的载货汽车。
中型货车是指长大于6000mm或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且小于12000kg的
载货汽车。
4仓储现场管理技术要求
4.1功能区域
4.1.1根据仓储现场功能,区域一般划分为收货区域、整备区域、仓储区域、发货区域及辅助区域等五大类。各功能区域及包含的子区域见表1。
表1仓储现场区域划分
4.1.2为方便业务处理和库房内货物的安全,原则上待检区、办公区应设于库区主入口处;辅助作业区应充分利用库区的边角用地;不合格品区应与其他区域分区布置,必要时可采取临时隔离措施有效隔离。
4.2通道
仓库主通道应正对库门和仓库中线位置。通道宽度需满足进出库作业和消
防逃生要求。各种搬运模式下主通道及作业通道推荐宽度见表 2
4.3目视化
仓储现场设置区域、货架、货层、货位等目视化标识,加强仓储现场区域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目视化效果。
目视化标识一般在区域边界靠近库顶,或离地面3米,或高出货物堆码高
度的位置悬挂。同一库区的目视化标识牌的悬挂高度、样式、方法、颜色、字体样式等需统一。
其余要求,按照中车VI手册及精益生产相关规定执行。
4.4物料堆码
4.4.1堆码原则
物料堆码需遵守以下原则:
a.同一货垛上的货物必须代码、规格、批次、质量状态相同(配台及成套设备的货垛除外);
b.物料堆码应严格按照产品外包装上堆垛图示进行,堆高不能超过堆高限制或客户要求;
c.堆码时需整齐、稳固,横直成线,不得倒置、倾斜,批次号和标签一致朝外;
d.堆垛(除最高层)每层的数量相同,便于清点;
e.在托盘上堆码的物料原则上不能超出托盘边沿,以免运输时磕碰工件,如工件超出托盘边沿需根据堆垛稳定性选用拉伸膜或捆绑带缠固;
f.堆码用的托盘须清洁、完好、干燥,保证货垛不倾倒,不损坏货物,符合库位要求,不影响搬运平稳性;
g.垛距、墙距、柱距、顶距和灯距应符合安全规范要求;
h.货垛必须留出相应的通道,方便物料的进出和消防用途。
4.4.2堆码具体要求
4.4.2.1垛距需方便存取作业、消防工作,并起通风、散热的作用,库房垛距一般为
0.3m~0.5m,空地垛距一般不少于0.5m。
4.4.2.2墙距需能防止库房墙壁的潮气对物料的影响,方便散热通风,方便消防
工作、收发作业。货物离没有窗户墙体的距离一般为0.1m〜0.3m;货物离有窗
户墙体的距离一般为 0.1m~0.5m。
4.4.2.3为了防止库房立柱的潮气影响货物,也为了保护仓库建筑物的安全,必须留有柱距,柱距一般为 0.1m~0.3m。
4.4.2.4顶距需能通风散热,便于装卸搬运作业,有利于消防工作、收发作业,
顶距一般为 0.5m~0.9m。
4.4.2.5为了确保储存物料的安全,防止照明灯发出的热量引起靠近物料燃烧而
发生火灾,货垛必须留有足够的安全灯距,灯距应不少于1m。
4.4.2.6单个托盘堆码高度尺寸不大于 1.1m。
4.427托盘堆码后整体重量一般不大于1000kg,托盘堆码最高3层。
4.4.2.8在保证地面承载能力的前提下,应按照包装箱或储运工装上的堆码层数极限标识确定堆码层数,且单件高度大于 2.35m 的应单层存放,其他包装堆叠时,其剁高与垛基(可多排摆放)最小尺寸比不大于 2:1 且剁高不得超过 4.7m。
4.4.2.9包装箱空地长期堆码时,垛底必须垫高,垛顶需遮盖。临时性堆码时,垛顶可暂时不遮盖。
4.4.2.10需要经常通风的物料堆码时,可在每件或每层的前后左右留出一定的空隙,码成通风垛,以散发物料的温度和水分。
4.4.2.11油漆及桶装化工产品,货垛要小,要成行码放,便于检查,行间要留有空隙。
4.4.2.12危险品(指易燃、易爆炸品等),储放场所要干燥、阴凉、通风,库内电器、照明等设备要采用防爆装置。
4.4.2.13腐蚀品(各类酸碱),应单独存放,适宜在干燥通风阴凉场所,避免露天存放,能不码垛尽量放平,储量要根据需要适量购进。
4.5 搬运作业
4.5.1仓储现场存在手工、吊车、叉车三种搬运形式,所有搬运作业必须遵守安全第一的原则。
4.5.2吊车、叉车搬运过程中需遵守 Q/SF65-042。
4.5.3手工搬运作业需满足以下要求:
a.单人搬运物料不得超过20kg;超过20kg的物料需多人搬运或电动搬运;
b.搬运物料之前,穿戴好劳保用品;
c.应用手掌掌握物料,不可只用手指抓住物体,以免脱落;
d.搬运重物时,应特别小心车厢边沿、斜坡、楼梯及一些易滑倒得地方;
e.搬运重物时,重物的高度不要超过人多眼睛;
f.当用托盘车移动托盘货物时,物体要在人的前方;
g.严禁不使用托盘,直接使用托盘车搬运货物,以免货物因未固定而发生倾翻导致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