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5.25•【字号】沪发改规范〔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提振民间投资信心、支持民间投资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制定了《上海市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5月25日上海市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民间投资是全社会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企业是上海市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耕耘者、建设者、分享者。
为切实落实“两个毫不动摇”,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营造公平的市场准入环境1.落实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
对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支持民营企业依法平等进入,依法开展投资。
各区、各部门推进民间投资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编制服务办事指南,细化服务标准,明确办理时效,服务事项办理条件不得含有兜底条款。
在浦东新区试行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改革,通过一次性告知市场主体从事特定行业许可经营项目须具备的全部条件和标准,市场主体书面承诺其已经符合要求并提交必要材料,即可取得行政许可。
(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审改办、各市级主管部门、各区政府)2.支持民间投资参与重大项目。
建立健全重大项目发布和重要政策宣传推介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我市列入国家“十四五”规划102项重大工程的项目及上海“十四五”规划重大项目。
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滚动列入年度市重大工程项目清单,由市重大办负责协调推进。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8.07•【字号】沪发改规范〔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外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20〕17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规定,为加强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了《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20年8月7日附件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后评价为在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后,对照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及其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与项目建设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及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根据需要,后评价工作可以在项目部分建成或基本建成时实施,可以针对项目建设的某一问题进行专题评价,也可以对同类的多个项目进行系统性、政策性、规划性评价。
第三条使用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项目后评价应当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公正”的原则,保持顺畅的信息沟通和反馈,为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服务。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后评价的组织管理工作。
国家有关部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5(000)004
【摘要】<正>(2015年1月22日)沪府办发〔2015〕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
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
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0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市政府组成部门.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上海市物价局牌子.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总页数】5页(P10-1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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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的通知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工作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我委制定了《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以下简称《目录清单》),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各相关单位。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12月12日附件: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类型一级项目二级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文件(文号)定价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是否涉企是否行政审批前置是否涉进出口环节定价方法备注交通服务收费一、车辆通行费(一)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通行费1、路网收费标准:(1)7座及以下客车0.6元/公里,2吨及以下货车0.6元/公里;(2)8座-19座客车0.6元/公里,2吨-5吨(含)货车0.9元/公里;(3)20座-39座客车0.9元/公里,5吨-20吨(含)货车1.02元/公里;(4)40座及以上客车0.9元/公里,10吨-15吨(含)货车1.315元/公里,装载20英尺集装箱1.02元/公里;(5)大于15吨货车1.428元/公里,装载40英尺集装箱(G1501以内)1.428元/公里,装载40英尺集装箱(G1501以外)1.02元/公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11年度上海市发展改革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获奖成果名单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11年度上海市发展改革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获奖成果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6.15•【字号】沪发改法[2011]008号•【施行日期】2011.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11年度上海市发展改革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获奖成果名单的通知(沪发改法[2011]008号)委机关各处室、委系统各单位、各区县发展改革委: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于2011年5月6日公示的2011年度上海市发展改革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获奖成果一等奖10项,二等奖13项,三等奖20项,公示期间未有异议,评定成果和获奖等级已经生效。
现予以公布。
附件:2011年度上海市发展改革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获奖成果名单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附件:2011年度上海市发展改革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获奖成果名单一等奖1、成果名称:上海国际航运发展综合试验区政策研究申报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法规处主要完成人:周波、肖林、陈石燕、张忠伟、马海倩、任福明、齐峰、吴璟桉、叶继涛、李兆杰2、成果名称:上海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十二五”规划基本思路研究申报单位:市发展改革院主要完成人:肖林、陆国樑、汪胜洋、马海倩、唐忆文、张利生、陈林、熊世伟、沈露莹、沈杰3、成果名称: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基本思路研究申报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规划处主要完成人:周波、周亚、李志伟、马梅、张丽、刘光卫、杨宏伟、叶慧4、成果名称: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后续效应研究申报单位:市发展改革院主要完成人:肖林、马海倩、唐忆文、陆国樑、汪胜洋、张利生、张忠伟、郭宇、丁国杰、沈杰5、成果名称:深化本市资源环境价格改革的思路与对策研究申报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价格处主要完成人:吴建融、沈念东、李炜、陆云、张仁东、华志雄、林宗皑、刘志雄、严仁德、黄健6、成果名称:上海临港模式与发展战略研究申报单位:市发展改革院主要完成人:肖林、马海倩、张忠伟、丁国杰、韩佳、汪曾涛、孙涛、华夏、徐明霞、余央央7、成果名称:上海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体制机制瓶颈及有关政策研究申报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法规处主要完成人:周波、池洪、肖林、周亚、陈石燕、张忠伟、叶东晖、吴璟桉、叶继涛、陈胜全8、成果名称:世博场馆设施后续利用研究申报单位:市信息中心主要完成人:王思政、唐晓宏、高平、高凤敏、唐丽珠、张伟丽、芮晔平、方闻涛、朱秀慧、张亚兰9、成果名称:上海人口发展战略与人口政策调研申报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社会处主要完成人:周波、叶明忠、颜莹舫、张强、郑学宏、曹逸民、李文涛10、成果名称:上海市杨浦区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区政策支撑体系研究申报单位:杨浦区发展改革委主要完成人:许洪良、肖林、郭宇、曾冰、缪荣斌、马海倩、裘文进、杨雪萍、朱明林、姚荣伟二等奖1、成果名称:上海建设国际贸易中心战略研究申报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处主要完成人:吴振国、池洪、王思政、李兆杰、戴妍、张俊、郑浩然2、成果名称:上海信息服务水平与国内外先进城市的比较及对策研究申报单位:市信息中心主要完成人:陆小敏、袁伟、丁健、陈杰、何春香、王晓辉、秦鹏3、成果名称:实现战略与体制双重创新,推动上海郊区新一轮发展主要完成人:浦再明、陈霆、唐忆文、朱金海、李志伟、赵义怀、袁燕红4、成果名称:建立上海率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评价指数研究申报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综合处主要完成人:肖林、郭宇、马海倩、严军、周观君、丁国杰、华夏5、成果名称:上海世博会期间价格监管方案研究申报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价督处主要完成人:陆云、罗惠民、崔冠雄、岳华、倪宏星、彭涛、吉树恩6、成果名称:本市推进社会办医的政策思路研究申报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分保处主要完成人:颜莹舫、陆国樑、刘华、宋娟、濮海虹、朱文娟7、成果名称:上海智慧城市建设研究申报单位:市信息中心主要完成人:王思政、池洪、陆小敏、裘文进、陈杰、朱明林、朱晨辉8、成果名称:上海建立离岸国际贸易(金融)示范区研究申报单位:市发展改革院主要完成人:肖林、马海倩、张忠伟、丁国杰、李兆杰、简大年、陈希9、成果名称:上海航运金融发展与创新研究申报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金处主要完成人:王建平、连平、周昆平、吴晓莺、唐建伟、XXX、张为黎10、成果名称:横沙东滩战略功能定位研究申报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规划处主要完成人:周亚、周强、唐忆文、杨宏伟、杨光梅、邹健、乐燕鸣11、成果名称:上海创业投资发展研究申报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金处主要完成人:王建平、吴晓莺、XXX、张为黎、杨梅麟、戴思元、余骏12、成果名称:浦东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基本思路研究申报单位:浦东新区发展改革委主要完成人:王勇、卢刚、王蕾、刘宇、张昇平、童剑飞、黄彦军13、成果名称:2008年上海市温室气体排放测算方法及清单研究申报单位:市信息中心主要完成人:王思政、倪前龙、徐浩强、朱君奕、刘佳、郭建利、蒋文闻三等奖1、成果名称:上海智能电网产业发展现状、问题和政策建议研究申报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高技处主要完成人:池洪、裘文进、朱明林、刘永千、金扬2、成果名称:上海社会建设状况和发展趋势研判以及“十二五”社会建设的目标与任务申报单位:市发展改革院主要完成人:陆国樑、刘华、宋娟、刘兴、陈怡3、成果名称:上海宏观经济多部门动态模型及其实现研究申报单位:市信息中心主要完成人:王思政、陆小敏、陈杰、丁健、吴维扬4、成果名称:完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体制研究申报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改革处主要完成人:汤志平、赵义怀、陈霆、孙景华、张志坚5、成果名称:上海推进高技术服务业工作方案研究申报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高技处主要完成人:池洪、裘文进、朱明林、翁轶丛、李如心6、成果名称:上海城市宽带战略研究申报单位:市信息中心主要完成人:王思政、陆小敏、陈杰、唐晓宏、袁伟7、成果名称:上海能源环保产业发展战略研究申报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处主要完成人:周亚、张丽虹、唐忆文、刘磊、刘惠萍8、成果名称:推进上海能源结构优化目标、措施和政策研究申报单位:市发展改革院主要完成人:唐忆文、张丽虹、王之祥、邵君、王智强9、成果名称:本市政府投资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及制度设计构想研究申报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投资处主要完成人:王建平、陈宇剑、金瑜、张方、陈博10、成果名称:第三代城市:蕴育城市(节地JD)模式新技术革命主要完成人:浦再明11、成果名称:2010年上海世博会经济效应研究申报单位:市信息中心主要完成人:王思政、唐晓宏、高平、唐丽珠、高风敏12、成果名称:上海经济增长的潜力和动力研究申报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综合处主要完成人:郭宇、周观君、杨雪萍、张宝春、姚荣伟13、成果名称:上海投融资分工政策研究申报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投资处主要完成人:王建平、陈宇剑、金瑜、张方、陈博14、成果名称:公开披露本市价格成本信息研究申报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价格处主要完成人:吴建融、沈念东、王思政、李炜、姚东辉15、成果名称:上海市高端医疗落户新虹桥国际医学中心重大问题研究申报单位:上海投资咨询公司主要完成人:祝兆松、钟贤宾、王智勇、吕海燕、黄明祝16、成果名称:大浦东产业发展思路与框架研究申报单位:浦东改革发展院主要完成人:姚锡棠、纪慰华、汤建中、杨周彝、崔正德17、成果名称:上海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与相关配套政策研究申报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社会处主要完成人:张岚、徐爱华、陈锡琦、章淑萍、张凡18、成果名称:本市节能降耗潜力和措施研究申报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环资处主要完成人:周亚、倪前龙、开恳、傅海、龚玲玲19、成果名称:闸北区开展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的思路研究申报单位:闸北区发展改革委主要完成人:赵汝青、许兴莉、卢东、陈轶、张云逸20、成果名称:抓住世博机遇,发展服务经济申报单位:卢湾区发展改革委主要完成人:陈永亮、张金元、陈湧、姚恒衡、黄胜利。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1.23•【字号】沪府办[2009]4号•【施行日期】2009.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沪府办〔2009〕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17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上海市物价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进一步转变职能,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
(二)进一步加强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加强国民经济运行的预测、预警和监控,搞好价格总水平调控,促进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三)综合平衡和协调解决本市信息化发展与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中的重大问题。
(四)将原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承担的外资项目审核职责划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五)将原上海市社会服务局承担的指导市场中介机构发展职责划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六)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七)取消或停止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或停止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方针和政策,研究提出相应的政策措施;协调推进本市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建设有关工作;研究提出本市经济、社会和城市发展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主体功能区规划;衔接、平衡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各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研究提出结构调整、发展速度和总量平衡的预期目标及调控政策;研究起草涉及发展改革工作领域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2.25•【字号】沪发改投〔2018〕284号•【施行日期】2018.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投〔2018〕284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上海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为进一步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强化市级政府投资资金统筹平衡,我们制订了《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12月25日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为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强化市级政府投资资金统筹平衡,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使用市级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纳入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项目储备库”)。
列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决策时应当优先考虑。
市级政府投资资金,包括市级政府预算内投资(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市级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等。
政府投资机构投资,并由市级政府资金平衡的项目,纳入市级政府投资管理。
第三条(责任分工)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储备库项目的审核、管理和更新工作;相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储备库项目的初审和申报工作。
第四条(申报时间)储备库项目实行集中申报。
每年8月1日至8月30日,相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的具体要求,集中报送申请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进上海国家高技术服务产业基地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进上海国家高技术服务产业基地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1.06•【字号】沪发改高技〔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进上海国家高技术服务产业基地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沪发改高技〔2011〕002号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大力发展研发服务、信息服务、创业服务、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等人才知识密集、附加值高、能耗低的高技术服务业,是上海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支撑,也是上海实现“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加快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的有效途径。
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已正式批准上海建设国家高技术服务产业基地。
为配合国家研究制订关于进一步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积极探索高技术服务业发展规律,经研究,拟遴选部分有条件的区县建设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高技术服务产业园区,促进上海高技术服务产业创新发展。
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做大做强高技术服务业为目标,依据区县条件和比较优势,着力推动重点领域改革,通过先行先试,完善体制机制;着力加强政府引导,促进产业集聚,创新服务模式;着力在带动性强的关键领域实现重点突破,加快建立健全高技术服务业体系,把上海打造成为服务技术先进、服务模式新颖、服务内容丰富、服务质量优化、服务效益突出的国家高技术服务产业基地。
二、主要任务(一)重点培育研发服务、信息服务、创业服务、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等高技术服务行业。
(二)围绕上海国家高技术服务产业基地建设,选择部分有条件的区县,在服务模式、体制机制、政策措施、支撑体系建设等方面探索和完善推进高技术服务业发展的工作思路,促进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化。
(三)逐步建立和完善高技术服务业统计体系。
开展高技术服务业统计试点工作,鼓励相关区县开展高技术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探索和创新。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审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
附件: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审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精神,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发改投资[2005]1392号),结合本市实际,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有关要求规定如下:一、各类政府投资资金主要包括预算内投资、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等。
各级政府投资机构投资、并由政府性资金平衡的项目,纳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二、由本市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一般按照“谁出资、谁审批”的原则划分市、区分工。
市级政府性资金投资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
市级政府投资机构投资、并由市发展改革委通过市级政府性资金平衡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区(县)和管委会的政府投资项目,由所在区(县)和管委会负责审批。
三、由市、区政府联合投资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
以区(县)投资为主,由市级政府投资给予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列入《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附录《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范围内,由市发展改革委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
五、党政机关办公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的市、区分工,按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沪委办发[2007]13文执行。
市级部门和区县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区县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乡镇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委审批。
各级党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按所属关系,分别由市、区县发展改革委审批。
六、本规定范围以外的区(县)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各区(县)政府的有关规定审批。
七、各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优化政府投资项目的布局和结构,提高投资效益。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绿色农用生物产品高技术产业化专项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绿色农用生物产品高技术产业化专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3.25•【字号】•【施行日期】2009.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绿色农用生物产品高技术产业化专项的通知市农委、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有关区县发展改革委,张江高科技园区管委会,有关市属企业: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研究决定于2009-2010年组织实施微生物制造高技术产业化专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支持领域绿色农用生物产品是指利用现代生物技术,从植物源或微生物源类物质中获得的生物农药、生物肥料、生物饲料、动物疫苗及动植物生长调节剂等产品,是不含对人类和环境有害物质的绿色农业生产资料。
根据我国生物农业特点、产业技术基础和发展状况,专项将重点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对农业发展有重大支撑作用的重要绿色农用生物产品的产业化。
主要包括:1、畜禽新型疫苗产业化。
针对严重制约我国畜牧业发展、干扰市场供应、引发公共安全问题的突发性、流行性、高致病性和高经济损失性的重大动物疫病,支持快速、高效、安全、廉价的新型畜禽疫苗和疫病诊断试剂盒的产业化。
包括针对口蹄疫、禽流感、猪瘟、新城疫、蓝耳病、狂犬病的快速血清学检测试剂盒、免疫和感染鉴别诊断试剂盒、基因工程疫苗、外壳蛋白疫苗、合成肽疫苗的产业化。
2、新型饲用抗生素替代产品产业化。
针对我国畜牧业集约化养殖抗生素使用超标、药物残留严重的问题,以大幅度减少和完全取代畜禽产品中抗生素和药物残留为目标,开展安全高效的新型饲用抗生素替代产品的产业化。
包括新型饲用酶、益生素、抗菌肽等产品与制剂的规模化生产。
3、新型高效生物肥料产业化。
针对我国化肥使用超量、低效、耕地质量逐年下降的突出问题,以减少化肥施用量、改善耕地质量为主要目标,开展新型高效生物肥料产业化。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0.23•【字号】沪发改公告[2012]006号•【施行日期】2012.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沪发改公告【2012】006号)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23号)的要求,我委对2012年7月之前发布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一、下列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62件)1、关于颁发《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计费规定(暂行)》的通知(沪价费[1995]第143号)2、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核定在建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概算调整等问题》的通知(沪计投[1996]425号)3、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的若干意见(沪体改委[1997]45号)4、关于发布《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本市差价换房价格行为的试行办法》(沪价房[1997]348号)5、关于印发《上海市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行[1999]229号)6、关于颁发《上海市公交汽车、电车、专线车客运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价经[1999]第050号)7、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药品价格公布渠道的通知》(沪价商[2000]141号)8、上海市物价局印发《关于改革上海市药品价格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0]第331号)9、关于修订《上海市道路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价公[2000]第338号)10、关于印发《上海市<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计价费[2001]001号)11、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1]033号)12、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价督[2001]004号)13、印发《上海市房地产市场明码标价的实施规则》的通知(沪价商[2001]044号)14、关于社会力量办学中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收费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价费[2002]第43号)15、关于印发《上海市车用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2]046号)16、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制剂计价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2]020号)17、关于制定《上海市药品价格监测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2]008号)18、关于公布《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沪计委[2002]007号)19、关于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和专家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2]018号)20、关于本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评估和专家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2]037号)21、关于《上海市定价目录》中区域性定价权限的通知(沪计价督[2003]001号)22、关于印发《上海市一次性使用和植入型医疗器械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价商[2003]005号)23、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沪价费[2003]019号)24、关于发布上海市外商投资产业导向的通知(沪发改外资[2003]005号)25、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3]027号)26、关于规范上海市居住房屋买卖、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的通知(沪价商[2003]036号)27、关于房地产经纪机构申请提高基本服务项目收费和提供延伸服务项目收费的实施意见(沪价商[2003]040号)28、关于发布《上海港外贸进口集装箱疏运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价公[2003]021号)29、关于调整本市三资企业新增车辆领照单发放办法的通知(沪计贸[2003]010号)30、关于重新发布《上海市国际集装箱货运站、中转站收费规定》的通知(沪价公[2004]011号)31、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发改人口[2004]018号)32、关于适当延长《关于<上海市定价目录>中区域性定价权限的通知》执行时间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5]003号)33、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5]011号)34、关于本市住宅物业服务超过最高服务等级收费标准实行论证的试行意见(沪价商[2005]014号)35、关于发布《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5]002号)36、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发改所[2005]001号)37、关于修订发布《上海市外商投资重点产业目录》的通知(沪发改外资[2005]041号)38、关于本市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劳保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价费[2005]029号)39、关于建立完善本市非居民用户燃气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沪价公[2006]020号)40、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6]003号)41、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成本监审工作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7]003号)42、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程》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7]009号)43、关于开展上海市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指标转让试点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沪发改能源[2008]047号)44、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审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沪发改投[2008]169号)45、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实施后衔接工作的通知(沪发改投[2008]175号)46、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授权浦东新区价格管理权限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8]009号)47、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08]092号)48、上海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08]096号)49、关于建立完善本市居民用户燃气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沪发改价公[2008]017号)50、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关于本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企业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发改外资[2009]051号)51、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新的《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9]015号)52、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发改价费[2009]004号)53、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上海市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9]006号)54、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办法(修订)》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10]031号)55、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单位租赁房建设项目审批和核准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沪发改城[2010]034号)56、关于印发《上海市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10]052号)57、关于下发《上海市年度发电量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11]032号)58、关于修订《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原料奶收购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11]004号)59、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科委关于发布《上海市生物医药创新产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价费[2011]004号)60、关于本市出租汽车收取燃油附加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发改价管[2011]011号)61、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12]100号)62、关于印发《上海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价费[2012]002号)二、下列规范性文件废止(42件)1、关于下发《上海市城镇集体股份合作制企业试点办法(试行稿)》的通知(沪体改[92]第38号)2、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小企业改组股份合作制试点办法》的通知(沪体改委[94]第158号)3、关于进一步发展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若干意见(沪体改委[1994]162号)4、关于进一步发展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实施细则(沪体改委[1995]12号)5、实施《关于贯彻国务院[1995]17号文的实施意见》通知(沪体改委[1996]16号)6、关于印发《关于组建企业集团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体改委[1996]32号)7、关于重新核定上海城乡产权交易所部分收费项目的批复(沪价行[1996]第249号)8、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的若干规定(沪价房[1996]224号)9、关于印发《关于本市放活小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及其《?关于本市放活小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体改委[1997]第34号)10、关于印发《上海市平价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价房[1997]228号)11、关于印发《上海市完善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体改委[1997]24号)12、关于印发《上海市电话信息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价经[1999]第021号)13、关于印发《上海市国际经贸电子数据交换收费规则(试行)》的通知(沪价经[1999]111号)14、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子商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数字证书部分)》的通知(沪价经[1999]第349号)15、关于颁发《上海市汽车检测调试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沪价经[2000]第193号)16、关于贯彻国家计委、卫生部《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实施办法(沪价费[2000]333号)17、关于印发《上海市园林票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价费[2001]072号)18、关于本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市场价补偿安置中价格补贴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1]051号)19、关于印发《上海市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沪计贸[2001]049号)20、关于对上海二手车交易市场内公车转售给私人有关政策进行补充说明的函(沪计贸[2001]009号)21、关于发布本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2]010号)22、关于发布本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居住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2]024号)23、关于发布《上海市机动车维修价格行为规则(试行)》的通知(沪价公[2002]036号)24、关于印发《上海市家用电器维修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沪价公[2002]012号)25、关于印发《上海市民用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价公[2002]021号)26、关于印发《上海市省际道路旅客运输价格规则》的通知(沪价公[2003]002号)27、关于印发《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价费[2003]051号)28、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旅游参观点票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价费[2003]053号)29、关于发布《上海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究开发机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发改外资[2003]004号)30、关于印发上海市信息系统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大纲的通知(沪计高计[2003]006号)31、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审批、登记和备案相关事项的通知(沪发改所[2004]001号)32、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6]007号)33、关于本市建立出租汽车运价油价联动机制的通知(沪价公[2006]003号)34、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发改稽察[2007]001号)35、关于本市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请出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发改外资[2007]022号)36、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下发《上海市风力发电项目前期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08]028号)37、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原料奶收购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发改价商[2008]013号)38、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2008)》的通知(沪发改法[2008]007号)39、关于印发《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09]031号)40、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原料奶收购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9]019号)41、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建设交通委、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脱硫石膏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09]046号)42、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科委关于发布《上海市生物医药创新产品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发改价费[2010]002号)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发文字号】沪府发[2009]26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5.16【实施日期】2009.05.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9〕2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加快推进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五月十六日关于加快推进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施意见为了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市委九届七次全会精神,落实国家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和市委“推进科技创新,增强发展能力”重大课题研究成果,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增强上海产业综合竞争力,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就加快推进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快推进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重要性(一)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是增强先进制造业发展后劲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上海制造业经历“调整中发展”、“发展中调整”、“发展调整中提升”三个阶段,汽车、电子信息、成套装备、船舶、钢铁和石化等产业在国内已占据重要地位。
进入“十一五”时期,自主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以及经济社会发展迈入了新阶段,随着竞争的加剧,以及各类资源要素刚性约束所带来的外部环境变化,上海制造业资本驱动力日趋弱化,产业能级提升、结构调整遇到压力。
上海已到了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的关键时期,必须充分利用当前高端产业增长空间放大的重要契机,立足长期打造的高新技术产业基础,结合国际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特点和趋势,大力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
(二)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是新一轮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当前,上海先进制造业发展已进入新型产业体系的构建阶段,产业结构趋向高度化。
新一轮产业结构调整,要求上海加快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从产业竞争力的提升转变为综合竞争力的提升、从传统制造业生产转变为大力发展以高新技术和新兴产业为主导的先进制造业,推动产业资源的有效配置,实现支柱产业、装备产业、战略产业发展的重点突破。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一批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一批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9.24
•【字号】沪发改价管〔2017〕13号
•【施行日期】2017.09.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一批文件的通知
沪发改价管〔2017〕13号
各相关委、办、局,各区发展改革委,各相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定价目录》(2015年3月1日实施)和清理规范有关文件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废止《上海市物价局关于社会福利机构用电价格的通知》(沪价公〔2002〕005号)等8件文件,详见附件。
附件: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部分文件目录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9月24日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部分文件目录。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关于本市实施差别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关于本市实施差别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2.30•【字号】沪发改价公〔2006〕009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关于本市实施差别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发改价公〔2006〕009号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经委,市电力公司:为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加快淘汰高耗能产业中的落后产能,促进节约能源和降低能耗,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沪府办[2006]112号)要求,现就本市实施国家差别电价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象认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部分高耗能产业实行差别电价目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对明确实行差别电价的钢铁、铁合金等高耗能行业中的有关企业进行甄别和分类,具体企业认定后通知市电力公司执行。
二、加价水平。
有关高耗能行业差别电价各年度的提价标准(元/千瓦时)详见下表:三、电量核定。
对淘汰类或限制类生产设备用电电量,由市电力公司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定期调整。
有条件的企业应采用分表计量。
四、复产申请。
已经停用淘汰类或限制类生产设备的钢铁企业,必须作出书面停产承诺。
有关淘汰类或限制类生产设备需要复产的,应提前向所在区县经委提出申请,否则将追缴自差别电价实施以来的电费差价。
五、确保稳定。
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市政府文件要求,认真落实好差别电价政策,采取切实措施,确保政策平稳实施,确保社会稳定。
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应实施差别电价的企业有遗漏的,有关各方可以向市经委或所在区县经委反映。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范文上海市高技术产业化项目指南
2011 年度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指南(第一批)一、新能源(一)风能1.3 兆瓦以上风力发电机、叶片、齿轮箱、主轴、控制器以及其他风电关键零部件2.大容量海上风电施工装备3.大型风电整机及关键零部件研发中心和检测平台4.大型风电场综合监控系统(二)太阳能1.薄膜太阳能电池核心生产设备2.新型晶硅太阳能电池生产设备3.转化效率18%以上的高效晶硅太阳能电池4.转化效率10%以上的高效硅基薄膜太阳能电池,转化效率13%以上的CIGS 薄膜太阳电池,转化效率20%以上HIT 太阳电池5.柔性薄膜太阳能电池6.太阳能高效光热利用相关技术7.太阳电池检测设备、光伏电池及组件生产线质量控制设备8.国家光伏检测重点实验室、光伏技术公共研发平台、光伏电站管理服务机构、光伏设计中心(三)IGCC1. IGCC燃气轮机、气化炉及关键部件2. IGCC系统集成3. IGCC多联产工艺技术集成和关键设备(四)核电1. 核蒸汽供应系统及关键配套部件2. 常规岛主设备及关键配套部件3.核电用大型单元成套设备及精密机械类设备4.数字化核安全级保护系统及控制系统、核级仪控测试验证系统(平台)、核级仪器仪表5. 核级金属材料、特殊核用焊接材料、核级电缆6. 核电设备制造关键加工设备、核电站施工关键设备、核电站运行监测关键设备(五)智能电网1.大型风力发电变流器、光伏发电逆变器等接入、并网稳定及控制系统(1)大型风力发电变流器及主控制器(2)光伏发电逆变器及控制器(3)风电、光伏发电并网稳定及控制系统(4)分布式新能源并网系统2.电力电子应用及核心元器件(1)高压大容量无功补偿装置、有源滤波装置(2)柔性直流输电技术装备(3)配电网静止无功发生器(4)IGBT 等电力电子元器件3.电力储能系统(1)钠硫电池、流体钒电池等大容量电力储能系统(2)磷酸铁锂电池、超级电容器等储能系统( 3 )分布式储能系统4.智能变电站(1)符合IEC61850 标准的110kV 及以上智能变电站系统(2)高压一次设备在线监测技术与智能化组件(3)智能化、柔性化输电线路及系统5.智能配电与智能用户端1)智能配电系统及用户端能源管理系统(2)高端智能电器(3)智能电表及核心芯片6.智能电网相关的信息、安全、软件等(1)智能电网相关标准制定(2)智能电网终端通信与控制(3)智能电网系统软件和终端服务软件7、高温超导( 1 )高温超导带材(2)超导电缆(3)超导限流器(六)新能源服务业1.新能源装备整机及关键零部件检测、认证平台建设2.新能源装备整机及关键零部件标准制定3.新能源装备整机及关键零部件设计软件开发4.新能源装备整机及关键零部件研制5.新能源装备总集成总承包6.新能源开发利用工程设计及施工服务业二、航空与航天(一)民用航空1.飞机机体结构(1)大型复合材料部件2.动力装置(1)发动机(2)健康监视(3)发动机零部件3.航电系统(1)核心处理系统( 2 )显示系统(3)机载维护和飞行记录系统( 4 )综合监视系统(5)客舱核心系统( 6 )客舱娱乐系统(7)外部通信系统(8 )信息系统4.飞控系统(1)主飞行控制系统(2)主飞控作动系统( 3 )高升力系统(4)飞控驾驶舱控制5.电源系统(1)发电系统(2)配电系统(3)冲压涡轮发电系统(RAT)6.燃油和惰化系统7.液压能源系统8.辅助动力装置(APU)9.环控系统(1)空气管理系统(2)环控管路(3)结冰探测与风挡除雨系统10.照明系统(1)外部照明(2)内部照明(3)控制板组件和调光系统11.防火系统(1)探测系统(2)灭火系统12.氧气系统13.设备装饰系统(1)内饰系统(2)厨房与盥洗室(3)水/ 废水系统(4)旅客服务装置(5)机组座椅(6)应急撤离滑梯系统14.机械电气15.管路(1)液压系统管路(2)燃油系统管路16.零部件(1)紧固件(2)轴承(3)线缆17.装配设备1)数控钻铆装配系统2)柔性自动装配系统(3)自动化装配系统(4)自动制孔系统(5)数控加工设备( 6 )机械连接设备(7)精密钣金设备(8)超塑成型/ 扩散焊接设备(9)无损检测设备三、先进重大装备(一)大型火电机组及关键配套设备1.百万千瓦级及以上超超临界发电机组2.超超临界循环流化床锅炉、褐煤塔式锅炉、煤粉锅炉3.百万千瓦级及以上火电主给水泵等关键辅机及配套设备(二)城市轨道交通、高速铁路和其他交通设备1.轨道交通车辆2.转向架、车体、制动系统、牵引系统等车辆关键配套系统和关键零部件3.信号系统、综合监控系统等智能化和网络化运行控制和管理系统4.高压共轨柴油机,高效节能变速器、车用涡轮增压系统等车辆零部件(三)大型铸锻件、高端通用设备及基础部件1.大型和关键铸锻件2.轴承、液压件、气动件、密封件、传动件等基础件中的高端设备3.泵、阀、压缩机、鼓风机等通用机械中的高端设备(四)仪器仪表及自动化控制系统1.能源、电力、冶金、石化等领域重大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2.高端智能控制器、高性能传感器3.高端智能仪表、检测仪表、精密分析仪器等仪器仪表4.高压大容量变频设备等自动化基础产品(五)数控及基础制造装备1.高档数控机床及关键部件、中高档数控系统、数字化伺服驱动系统2.大型高端的冲、锻、焊、割、铸、热处理等基础制造装备和自动化生产线设备3.高端印刷包装机械、高速电梯、新型纺织机械等数控机电设备(六)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1.污水处理及回用技术装备2.大气污染防治技术装备3.资源回收利用技术装备4.节能减排技术装备(七)大型工程机械及关键配套设备1.重型履带式起重机、超大直径盾构等大型工程机械2.电液换档变速箱、湿式制动驱动桥、液压马达等工程机械关键部件(八)大型冶金、石油、化工、煤炭成套装备1.高精度热、冷连轧等冶金装备2.大型石化和石油钻采装备3.煤化工装备和煤炭采掘装备(九)智能专用装备1.工业机器人、服务机器人、特种行业机器人2.专用电机、伺服驱动器、控制器等机器人核心部件3.光刻机、刻蚀机、膜厚检测机、化学薄膜沉积设备等微电子装备4、光电超精密制造加工装备(十)其他1.为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配套的专用支撑装备2.装备重点领域试验平台、检测认证平台、研发平台和关键标准体系制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自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沪府发[2009]38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7.30【实施日期】2009.07.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9〕3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七月三十日上海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委发〔2009〕9号),市政府设立“上海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的组织实施和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专项安排,主要来源为:(一)市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
(三)市科教兴市重大产业科技攻关项目专项资金的存量资金、回收的本金和收益。
(四)市政府确定的其它资金来源。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确保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符合本市的产业政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
(二)着力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向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领域。
(三)公开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申报、审批等程序,在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选择、实施和后评估等环节引入第三方独立评估机制。
(四)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对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加强监督。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12年度上海市发展改革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获奖成果名单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12年度上海市发展改革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获奖成果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07.16
•【字号】沪发改法[2012]004号
•【施行日期】2012.07.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12年度上海市发展改革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获奖成果名单的通知
(沪发改法[2012]004号)
委机关各处室、委系统各单位、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各有关申报单位: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于2012年6月8日公示的2012年度上海市发展改革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获奖成果一等奖6项,二等奖11项,三等奖17项,公示期间未有异议,评定成果和获奖等级已经生效。
现予以公布。
附件:2012年度上海市发展改革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获奖成果名单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附件:2012年度上海市发展改革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获奖成果名单。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上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的通知
【法规类别】管道运输
【发文字号】沪发改价管[2016]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9.01
【实施日期】2016.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地下综合管廊
实行有偿使用的通知
(沪发改价管〔2016〕6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建设管理委(建设交通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754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本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5〕122号),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形成合理收费机制,促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发展,现就本市建立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有关意见明确如下:
一、建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
(一)按照既有利于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又有利于调动管线单位入廊积极性的原则,地下综合管廊各入廊管线单位应向管廊建设运营单位支付管廊有偿使用费用。
(二)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应按照市场化原则平等协商,以协议方式确定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及付费。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发文字号】沪发改高技[2011]059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12.28【实施日期】2011.1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高技[2011]059号)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评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海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实施上海市自主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重大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规范重大项目评估工作,根据《上海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发〔2009〕38号,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上海市自主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相关专项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评估工作,包括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评估、中期评估和后评估等。
第三条评估工作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为重大项目评估工作责任部门,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等项目管理部门共同做好重大项目评估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组织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评估和后评估;根据项目实施情况,视情组织项目中期评估。
项目管理部门按分管领域分别负责组织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中期评估自评材料、项目后评估自评材料的预审工作,并及时做好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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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家高技术产业
发展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
【发文字号】沪发改高技[2011]062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9.06
【实施日期】2011.09.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
通知
(沪发改高技[2011]062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
上海市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和规范本市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验收工作,促进项目按时竣工投产发挥效益,根据《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6年第43号令)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由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申报,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并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的项目。
第三条(责任分工)
市发展改革委是本市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工作;项目申报时负责转报的区县(园区)投资管理部门或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原申报渠道”),配合市发展改革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计划完成项目建设目标并及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第四条(项目验收条件)
项目验收条件包括:
(一)按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要求完成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
(二)有建设工程内容的项目,建成后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和要求,完成各单项、单体验收;
(三)有建设工程内容的项目,项目主要工艺、生产设备及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
合格,符合规模生产要求;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四)完成科技研发产品技术的成果鉴定或论证。
(五)完成项目财务竣工决算报表编制及审计(审核)工作;
(六)项目验收资料齐备,并按要求整理归档。
对基本符合验收条件,尚有少部分非主要设备未完成,但不影响主体工程正常生产和使用的项目,经报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也可进行验收。
对于剩余工程,按设计留足投资,限期完成。
第五条(验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