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构成符合性判断的思维模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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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简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简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一、概述在刑法理论中,犯罪论体系是对犯罪行为进行认定和评价的重要框架。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作为一种主流的犯罪认定方法,在大陆法系国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本文旨在对三阶层犯罪论体系进行简要的评价和分析,以期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又称为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的犯罪论体系,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一种犯罪成立理论。

它起源于德国刑法学家贝林格的构成要件理论,经过迈耶、麦耶等人的发展,最终由德国刑法学家耶赛克与魏根特等人确立为通说。

该体系以行为人的行为为核心,通过三个阶层逐步过滤,最终确定行为的犯罪性质与责任。

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第一个阶层是构成要件符合性,主要关注行为是否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构成要件。

第二个阶层是违法性,即使行为符合了构成要件,还需要进一步判断该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

第三个阶层是有责性,主要考察行为人是否应当对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这三个阶层相互独立,但又层层递进,共同构成了完整的犯罪论体系。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具有逻辑清晰、层次分明的特点,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了一种有效的犯罪认定方法。

该体系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争议点。

例如,在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中,如何准确把握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构成要件,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

在违法性和有责性的判断中,如何平衡法律的公正性和灵活性,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作为一种主流的犯罪认定方法,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基本概念和特点进行介绍,阐述其在刑法理论中的地位和作用。

同时,本文还将对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优点和局限性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1. 简述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概念及其在法律领域的重要性。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也被称为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的犯罪论体系,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核心组成部分。

这一体系由德国刑法学家贝林格首倡,经过麦耶、迈耶、李斯特等学者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现已成为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学界的通说。

犯罪构成要件:形式抑或实质类型(一)

犯罪构成要件:形式抑或实质类型(一)

犯罪构成要件:形式抑或实质类型(一)关键词:构成要件/类型/犯罪论体系/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内容提要:刑法中的构成要件是形式意义的类型还是具有实质内涵的规范评价类型,是一个与犯罪论体系是形式还是实质有关的重要问题。

大陆法系刑法中规范性要素和主观要素的发现与推广,使得构成要件由抽象形式类型发展为具有价值属性的犯罪类型。

我国刑法犯罪构成要件是从整体上说明行为社会危害性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程度的各种要件之统一,它从来就是实质的。

顺应构成要件的实质价值属性,应从是否具有处罚必要性和合理性的角度理解刑法构成要件,并以之为内容建立实质的犯罪论体系。

继刑法旧派与新派这一传统的刑法学派之争后,当今又产生了形式的犯罪论与实质的犯罪论这一新的学派之争。

“承认构成要件的独立机能,以社会的一般观念为基础,将构成要件进行类型性地把握的犯罪论,通常被称为形式的犯罪论。

”形式的犯罪论者主张对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形式的解释,“在构成要件的解释上,在进行处罚的必要性或合理性的实质判断之前,应当从具有通常的判断能力的一般人是否能够得出该种结论的角度出发,进行形式的判断。

”1](P.73)实质的犯罪论者认为,强调形式上的罪刑法定原则是不充分的,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是从实质上判定是否存在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法益侵害,因此,对刑罚法规和构成要件的解释应该从处罚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实质角度进行2](P.47-50)3]。

可见,围绕形式与实质的犯罪论,形成了构成要件究竟是不含有价值评价在内的纯粹形式意义的犯罪行为的外在轮廓,因而仅应从形式的、定型的角度去把握,还是认为构成要件实际上是违法或同时也是责任的类型,从而应该从实质的是否应当处罚的角度去把握的争论。

由于构成要件是犯罪论体系的出发点,它决定着犯罪论体系的结构与方式,因此,回答犯罪论体系究竟应该是形式还是实质的,就必须回答刑法中的构成要件究竟是形式意义的类型,还是具有实质内涵的规范评价的类型形态。

[分享]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基本架构和内容

[分享]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基本架构和内容

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基本架构和内容关于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主体架构和基本内容,遵循中国刑法学界的主流共识,大体可以简要归结为以下三点:第一,关于犯罪构成的概念。

中国刑法学关于犯罪构成的通行定义是:犯罪构成是刑法所规定的,体现和决定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整体。

根据这一经典定义,犯罪构成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其一,犯罪构成具有法律实定性:犯罪构成是刑法所规定的,包括刑法总则和分则的结合规定。

因此,犯罪构成乃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坚实保障。

其二,犯罪构成具有价值承载性:犯罪构成体现和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各个犯罪构成要件本质上都是对犯罪社会危害性的不同侧面的表达。

因此,犯罪构成乃是犯罪本质的构成系统。

第三,犯罪构成具有有机统一性:犯罪构成是由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组成的统一整体。

因此,犯罪构成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基本原则的忠实体现。

第二,关于犯罪构成的框架。

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在整体格局上表现为两大块四要件祸合式的结构。

两大块就是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将犯罪构成整体上划分为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个板块。

四要件就是对两大块进行二次析分之后形成犯罪构成的四大基本元素即四大构成要件,依次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一个行为如欲认定其成立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上述犯罪构成的四大要件,缺失其中任何一个要件,都不可能成立犯罪。

第三,关于犯罪构成的意义。

一方面,从刑事法治建设角度而言,犯罪构成理论乃是刑事法治的支柱。

近代以来的刑事法治文明的标志性成果就是罪刑法定原则,犯罪构成理论给罪刑法定原则提供了实质性的支撑和实体性的依托,因而成为刑事法治文明的一个重要支柱。

另一方面,从刑法学科体系角度而言,犯罪构成乃是整个刑法学体系的基石,因为:其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延伸:犯罪构成以犯罪成立要素系统的形态对犯罪概念进行了实证解读,因而犯罪构成成为犯罪概念的延伸;其二,犯罪构成是犯罪本质的构成:犯罪构成要件从主客观不同侧面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进行全方位多侧面的诊释,因而犯罪构成与实施犯罪相互表里也就成为犯罪本质的构成;其三,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根据:启动刑事追究的前提和基础是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因而犯罪构成也成为刑事责任的根据。

论我国双层模式犯罪构成理论的建构(一)

论我国双层模式犯罪构成理论的建构(一)

论我国双层模式犯罪构成理论的建构(一)关键词:犯罪构成理论;双层要件模式;犯罪成立条件内容提要:基于对中外犯罪构成理论的考究与分析,揭示并遵循犯罪构成理论的必要规则,正视中国大陆刑法的实然规定与犯罪构成理论的基本现实,应当建构我国双层模式的犯罪构成理论。

犯罪成立必须具备本体构成符合与严重危害充足二个阶层要件;本体构成符合为第一层次,描述犯罪的基本轮廓,严重危害充足为第二层次,限定犯罪的实质底线。

犯罪成立是本体构成与严重危害两者缩限评价的结论。

犯罪构成理论,不仅决定着定罪的基本价值理念,而且影响着整个刑法学的知识结构,更以其精神灵魂指导着刑法实践。

可以说,犯罪构成理论与现代刑法学相伴生。

正是贝林格的犯罪构成理论的创建,开拓了行为成立犯罪的明确性、精确化的判断,由此作为现代刑法学支柱的罪刑法定原则,才有了存在的技术基础与现实意义。

考究中外犯罪构成理论模式,坚持犯罪构成理论的必要规则,正视我国刑法的实然规定与犯罪构成理论的基本现实,应当建构我国双层模式的犯罪构成理论。

一、犯罪构成理论的比较分析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样态纷呈,然而各种见解交织的中心议题不外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与要素、构成要件的描述与评价、犯罪构成的层次与平面,就此可以展开统一逻辑的比较分析。

1.构成要件内容的客观与主观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学说林立,不过较为成熟的、具有标志性的体系当推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的三层模式犯罪构成理论体系1];中国大陆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以四个要件平面整合的理论模式2]为主流;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表现为犯罪本体要件与责任充足条件的双层理论模式。

各种犯罪构成理论的结构模式虽有不同,不过其构成要件的基本要素的具体类型却有一定的共通表现3];然而,这些要素在不同犯罪理论体系中的结构位置、理论意义却有着较大的差异,从而构成了犯罪构成的不同理论模式。

兹按中国大陆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路径作一比较分析:(1)犯罪客体·实质违法性:四要件犯罪论体系将犯罪客体列于犯罪成立要件之首,与犯罪成立的其他要件平行并举,充任行为价值实质属性的评价。

刑法中犯罪构成新理论系统整理,二阶层、三阶层、四要件

刑法中犯罪构成新理论系统整理,二阶层、三阶层、四要件

刑法中犯罪构成新理论系统整理,二阶层、三阶层、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作为犯罪判断与证成的思维作业模式,乃是整个刑法学体系的基石,并为近代刑事法治文明的支柱。

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在过去60年间,不仅作为中国刑法学术研究的基础平台,产生了深远的理论价值,而且成为中国刑事司法实践的操作指南,发挥了积极的实践意义。

Part 1犯罪构成的概念我国把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条件称为:“犯罪构成”,犯罪构成也就是犯罪的成立条件,犯罪构成是不法与责任的有机整体,是犯罪类型,是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

德日没有犯罪构成这一说法,只有犯罪的成立条件一说。

犯罪构成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还是法学家研究的结果呢?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刑法总则与分则作为有机整体统一规定了犯罪构成,也就是刑法明确规定了构成各种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要素。

这是谁也不能改变的,刑法理论将这种规定概括为犯罪构成。

也就是说犯罪构成的法定的,是认定犯罪的唯一法律标准,围绕犯罪构成进行的研究就是是犯罪构成理论,我们说的四要件、三要件和两要件便是犯罪构成理论。

犯罪构成理论就成为认定犯罪的工具,至于哪种理论好用,就看是否合理是否科学。

首先认清楚下面几个概念:1.犯罪构成=犯罪的成立条件2.构成要件=客观构成要件=违法构成要件(不法要件)3.构成要件也是违法类型。

Part 2犯罪构成的机能(1) 罪刑法定主义的产物罪刑法定要求刑法明文明确各种犯罪的成立条件与法律后果。

因此犯罪构成使罪刑法定主义得以实现。

罪刑法定是法治在刑法中的体现,也是保护法益保障公民自由的要求。

(2) 犯罪构成作为法律规定对刑事司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a.对区分罪与非罪(人权保障机能)b.对区分此罪与彼罪c.区分一罪与数罪d.区分重罪与轻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Part 3犯罪构成理论的争鸣1、传统四要件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在整体格局上表现为两大块四要件耦合式的结构。

两大块就是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将犯罪构成整体上划分为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个板块。

犯罪的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

犯罪的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

犯罪的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当今世界,刑法领域内有三种犯罪论体系。

其一是前苏联等国采用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将犯罪构成要件分为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四部分,即通常所说的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其二是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采用的犯罪论体系,将犯罪成立条件分为犯意和犯行;其三是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三要件说”,三要件说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应当是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组成的三阶层递进式。

由于受前苏联的影响,四要件说一直占据了我国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的通说地位。

而近三十年来,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研究出现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现象,不少学者对于四要件说进行了批判,同时也开始也对德日的三要件说进行了有益的探讨,四要件说的通说地位受到了质疑。

虽然学术界仍然颇多争议,而司法考试已经先行一步,2022年的司法考试大纲采用了德日的三要件说理论,摒弃了前苏联的四要件理论。

一、两种学说的内涵1、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四要件说认为,犯罪构成要件是某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满足的主客观条件的有机整体,由四个方面构成:(1)犯罪主体,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单位也可以成为部分犯罪的主体。

(2)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3)犯罪的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抱得心理态度,包括犯罪目的和主观罪过等要素。

(4)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在客观上的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等要素。

四要件说认为符合上述四个条件可认定行为构成犯罪,而犯罪成立后也可因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原因而对犯罪认定进行排除。

2、三要件说三要件说认为,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除了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并属于违法之外,行为人还必须负有责任,也即是说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必须符合三个递进式组合的条件。

(1)犯罪构成该当性。

犯罪构成该当性也称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指构成要件的实现,即所发生的事实与刑法条文规定的内容要相一致。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摘要]犯罪构成理论是我国刑法理论的基石、核心,惟以其为基础,刑法理论体系方得以构筑成型。

现存世界上三大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在思想和结构上虽截然不同,各有其特点。

我国是直接源自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经过长时间的理论实践研究,目前我国已形成了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但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尤其是在法治、人权日益倡导的时代,问题也日益彰显出来。

文章通过对我国现阶段的犯罪构成理论进行评析,加以与其他国家犯罪构成理论进行比较研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发展提出建议,以期有益于我国刑法理论的发展。

[关键词]犯罪构成;比较;完善一、我国犯罪构成的概述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源于前苏联,是一种静态平面整合的犯罪构成。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通说是这样表述犯罪构成的,犯罪构成是指依照中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是使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

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各种外在表现或客观事实,包括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按照刑法规定,一个人只能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也是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人。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所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只有行为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才能成为犯罪主体,从而追究其刑事责任。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所实施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包括罪过、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等因素。

犯罪的定义对犯罪构成边界之限制以我国四要件体系与德、日等国三阶层体系相比较为例的分析

犯罪的定义对犯罪构成边界之限制以我国四要件体系与德、日等国三阶层体系相比较为例的分析

犯罪的定义对犯罪构成边界之限制以我国四要件体系与德、日等国三阶层体系相比较为例的分析一、本文概述在探讨犯罪的定义及其对犯罪构成边界之限制的过程中,我们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不同国家法律体系中对犯罪构成要件的理解和划分。

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四要件体系与德国、日本等国家三阶层体系的比较分析,深入探讨犯罪构成要件的界定及其对犯罪定义的影响。

通过对两个不同法律体系的对比,本文试图揭示不同法律文化背景下犯罪定义的共性与特性,以及这些差异对法律实践的具体影响。

本文将简要介绍我国四要件体系的基本构成和特点,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分析这一体系如何界定犯罪行为及其构成要件。

接着,本文将转向德国和日本等国家的三阶层体系,即构成要件、违法性和有责性,探讨其在犯罪定义上的异同。

通过对比分析,本文旨在揭示两种体系在犯罪构成要件划分上的优劣,以及这些差异如何影响对犯罪行为的认定和法律适用。

本文还将关注犯罪定义的边界问题,即在界定犯罪行为时,如何平衡法律的确定性与灵活性,确保法律既能有效打击犯罪,又能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不当侵犯。

在此过程中,本文将分析不同法律体系对犯罪构成要件的界定对犯罪定义边界的具体影响,以及这些影响对法律实践的启示。

本文将对比较分析的结果进行总结,并提出对我国犯罪定义及构成要件体系可能的改进建议。

通过对国内外法律体系的深入研究,本文期望为我国刑法理论和实务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启示,促进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二、犯罪构成的边界限制概述犯罪构成的边界限制是刑法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涉及到如何界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对其进行刑事追究。

不同的法律体系对犯罪构成的边界限制有着不同的理解和规定。

在我国,传统的刑法理论采用的是四要件体系,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

而在德国、日本等国家,则采用的是三阶层体系,即构成要件、违法性和有责性。

在我国的刑法体系中,四要件体系为犯罪的成立提供了明确的标准。

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

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

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
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是法律领域中重要的概念,对于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至关重要。

在刑事法律中,必须同时具备这三个要素才能认定某一行为为犯罪行为。

1. 构成要件的符合性
构成要件的符合性是指某一行为是否符合所制定的法律规定,只有当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时,才能被认定为违法行为。

通常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行为和结果等要素,只有这些要素都符合法律规定,才能构成犯罪。

2. 违法性
违法性是指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只有当某一行为违反了明文规定的法律条文,才能认定为违法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违法性是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标准。

3. 有责性
有责性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法律责任能力,通常包括刑事责任能力和刑事责任承担能力。

只有行为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才能对其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在刑事诉讼中,有责性是判定是否可以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关键因素。

综上所述,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是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依据。

只有当这三个要素同时具备,才能认定某一行为为犯罪行为,并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需要综合考虑这些要素,准确判断罪行,并作出合理的判决。

中外犯罪构成体系之比较

中外犯罪构成体系之比较

中外犯罪构成体系之比较犯罪构成体系又可称之为犯罪论体系,是指分析犯罪的一般成立要件,并且使之系统化的理论体系。

纵观世界刑法发展史,主要有三大代表性的犯罪构成体系: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前苏联(俄罗斯)及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比较我国同德日、英美的犯罪构成体系对于促进我国刑法理论发展大有裨益。

笔者拟从三个不同法系犯罪构成体系的外在形态、逻辑结构、文化特点和出罪功能等四个层面进行比较。

一、外在形态之比较(一)德日模式的外在形态———三阶层就外在形态而言,德日犯罪构成体系是由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组合而成的三阶层的结构体系。

(二)英美模式的外在形态———双层次就外在形态而言,英美犯罪构成体系是由犯罪本体要件(即刑事责任基础)和法律辩护事由(即责任充足条件)对合而成的双层次的结构体系。

(三)中俄模式的外在形态———四方面就外在形态而言,中俄犯罪构成体系是由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等四方面组合而成的对称性的结构体系。

二、逻辑结构之比较(一)德日模式的逻辑结构———三阶层纵向递进式的抽象思维逻辑第一,作为第一阶层的构成要件符合性,其旨在以抽象肯定的逻辑大体地框定犯罪成立的“典型事实构成要素”,即在一般、典型的情形下,某行为很可能构成犯罪。

该阶层反映着德日犯罪构成体系对犯罪圈的初步逻辑划定,它一方面以一种抽象肯定的逻辑对符合相应特征的行为予以纳入,另一方面又将其它不符合相应特征的诸多行为排除在犯罪圈以外。

第二,作为第二阶层的违法性(即是否具有排除违法性的事由,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业务行为、执行命令等),其旨在(从客观层面上)考察某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行为是否符合“更大法益原则”,是否得以排除违法性或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排除违法性的行为也被称为“正当行为”)。

如是,则该行为得以出罪;如否,则进入下一阶层的逻辑考察。

第三,作为第三阶层的有责性(即是否具有排除有责性的事由,如精神病态、意外事件、不可抗拒等),其旨在(从主观层面上)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否可以排除行为人在案件具体情境中的主观罪责(故意和过失)。

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思维导图

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思维导图

犯罪的上述三个基本特征是紧密结合、有机联系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 基本的属性,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的基础。刑事违法性是严重的社会 危害性的法律表现,应受刑罚惩罚性是行为严重危害社会、违反刑事法律应当承 担的法律后果。
不仅是违反刑法典,而且包括违反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单行刑事法律规定和行 政、经济等非刑事法律中规定的刑事责任条款
犯罪的基本特征
不应受刑罚惩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当然就不存在应受刑罚惩 罚的问题。
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
不需要刑罚惩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本应受刑罚惩罚,但考虑 到案件的具体情况,如犯罪情节轻微,或者有自首、立功、悔改等表现,从而免 予刑罚惩罚。免予刑罚惩罚说明,行为还是犯罪,只是不给予刑罚惩罚罢了,它 与无罪不应当受刑罚惩罚具有不同的性质,不能混淆。(入室盗窃时发现存折, 但财产太少,将存折放回)
择一
重罪 三年以上
轻罪 三年以下
自然犯:指的是某些行为(如强奸、抢劫等)本身即具有当然反社会和反道义的 性质,即使没有法律规定,也应被认定为犯罪。
法定犯:是指并非当然具有侵害社会秩序的性质,大都为适应形势的需要,或者 为贯彻行政措施的需要,而特别规定的犯罪。(大量盗伐树木违反森林法)
理论分类
隔地犯 隔时犯
刑法条文对具有通常社会危害程度的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以普通的犯罪构成为基础,由于具有较重社会危害程度的情节而从普通的犯罪构 成中分化出来的犯罪构成
4.普通的犯罪构成、加重的与减轻的犯罪构成
以普通的犯罪构成为基础,由于具有较轻的社会危害程度的情节从而普通的犯罪 构成中分化出来的犯罪构成
记述:事实认识可以确定(杀人) 规范:需要法官进行价值判断

犯罪论思维导图

犯罪论思维导图

其它


假想的犯罪


法律认识错误(概念)
假想的不犯罪

识 错
行为人对其应成立的罪或应处刑罚的轻重 上认识有错误

客体认识错误
对象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概念)
行为实际性质认识错误
工具认识错误


因果关系认识错误

正当化事由的概念
正当化事由概述
正当化事由的种类(其中一种的成立条件需要记)
-6-
正当防卫的概念

对从犯的处罚
胁从犯
胁从犯的概念 胁从犯的处罚
教唆犯
教唆犯的概念、条件和处罚原则
教唆未遂
教唆未遂包括四种情形








共同犯罪与犯罪停止形态


共同犯罪和自首
- 10 -

共同犯罪和自首

共同犯罪和立功
共同犯罪中赃值的计算
罪数概述
一罪和数罪的概念 区分一罪和数罪
实质的一罪的概念
继续犯的概念
继续犯的特征
形式定义
犯罪的定义概述
实质定义
犯罪定义
混合定义 犯罪的概念
刑法中的犯罪定义

犯罪概念的特点
定性分析

功能

定量分析
利弊

犯罪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3点)
犯罪的基本特征
犯罪是具有刑事违法性的行为(4点) 不应受刑罚惩罚
综上所述
犯罪是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的行为
不需要刑罚惩罚
没有受到刑罚处罚
犯罪构成的概念和意义

浅论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之我见——坚持中国传统的四要件构成理论(1)..

浅论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之我见——坚持中国传统的四要件构成理论(1)..

浅论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之我见——坚持中国传统的四要件构成理论(1)论文关键词:犯罪构成四要件三阶层论文摘要:本文对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做了简要的分析,比较了传统的四要件理论和新兴的三阶层体系,意在强调四要件理论对中国司法理论与实践的重要性,也阐述了三阶层体系的部分可借鉴之处,而不是全盘照搬。

本文从介绍理论的特征入手,运用对比的手法,以学术界最新观点为主,并适当阐述作者的态度,希望能为我国四要件理论的繁荣和发展尽绵薄之力。

刑法学是一门博大精深的法学学科,以其惩罚手段严厉和调整范围极广而著称。

学界普遍认为“罪——责——刑”是中国刑法学的基本体系,即犯罪论、刑事责任论和刑罚论三大理论是刑法学的支柱理论,其中犯罪论被认为是首要的也是最重要的理论,这一理论解决的是认定犯罪的问题,只有认定犯罪才能确定刑事责任,进而决定刑罚手段,故而是后面两大理论运用的前提和基础。

犯罪构成要件可以称之为犯罪论的核心,整个犯罪论基本是为解决“什么样的行为构成犯罪”这一问题而展开的,犯罪构成要件自然成为学者们关注的重中之重。

纵观当今世界各国法学界对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的划分,主要有以下三种分类:第一种是以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为代表的三阶层体系,即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第二种是前苏联等国家采取的犯罪论体系,即将犯罪成立条件分为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然后讨论排除犯罪的事由、犯罪形态等问题的理论体系:第三种是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采取的犯罪论体系,即将犯罪成立条件分为犯行与犯意,然后讨论抗辩事由。

我国主要采用的是上述第二种四要件的划分方式,这也是被中国刑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所普遍接受的,基本符合中国社会主义刑法理论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

但是近来也有部分学者发出对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的质疑之声,他们主张效仿德目的三阶层体系,一改我国传统的犯罪客观方面、客体、主体、主观方面的四要件理论,而采用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这一没有任何中国元素在内的新的理论。

浅谈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

浅谈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

浅谈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摘要:犯罪构成是刑事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

它是认定法罪的起点。

科学的构建犯罪构成体系对于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犯罪,保障人权以及对于刑法学上犯罪论体系的研究都大有裨益。

本文在此浅谈犯罪构成理论中的三阶层学说。

关键字:犯罪构成犯罪构成四要件犯罪构成三阶层三阶层体系的机能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反映行为的法益侵害性和非难可能性,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构成要件和主观构成要件的有机整体。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即一个行为是否为刑法上规定的犯罪行为关键要看该行为是否为刑法上所言的犯罪,也就是判断该行为是否符合刑法条文规定的该罪的犯罪构成。

纵观当今世界各国犯罪论体系,主要为三种模式。

分别为两阶层说,三要件说与犯罪构成四要件说。

大体而言,德国、日本等国采取了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的犯罪成立理论体系。

我国现在通说采四要件说。

四要件分指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在客观方面的外在表现。

如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等。

犯罪主体指实施危害行为的人或单位。

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所持的主观心理态度。

如故意,过失。

随着我国刑法理论的不断发展进步,以及司法实践中所显现出来的问题,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对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通说,即四要件说进行改造。

从司法实践中看,四要件说是我国刑法构成理论的主流,植根于我国刑法领域,为司法工作人员和学者所熟知,在操作上也很熟悉,有一定的合理性。

在此笔者仅浅谈犯罪构成的三要件说,以拓宽司法实践中对于司法工作人员认定犯罪的思路。

一、三阶层理论概述德、日的犯罪构成体系为三阶层,三阶层分别指犯罪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

构成要件的符合性,即成构成要件的该当性,指犯罪首先必须符合刑法各本条及其他刑法法规所规定的某种构成要件行为。

犯罪故意的认定: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犯罪故意的认定: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犯罪故意的认定: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犯罪故意的认定是刑事司法过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罪犯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由于犯罪故意是一种主观的心理状态,往往难以直接证明,因此需要依靠间接证据和推理来进行认定。

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是一种理论模型,是刑事司法实践中对犯罪故意的认定提供了一种方法论的探讨。

本文将就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核心概念、理论依据、具体应用等方面进行探讨,并结合具体案例分析,以期对犯罪故意认定的理论与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与借鉴。

一、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核心概念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是指犯罪故意认定时,法院应当从“罪犯是否具备预见他的行为违法的可能性”这一角度出发,来判断罪犯是否具备了犯罪故意的心理状态。

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核心概念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违法性认识,即罪犯是否能够预见他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二是可能性,即违法性认识是具有一定的可能性,而不是必然性。

也就是说,犯罪故意的认定需要考察罪犯在犯罪前是否具备对其行为违法性的预见,并不要求罪犯对其行为的违法性有绝对的把握。

在刑法学理论中,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主要得到了认知心理学和行为决定论的支持。

认知心理学认为,人的行为是由其认知决定的,而认知又由人的观念、信念、期望等因素所决定。

在犯罪故意认定中,罪犯对其行为的违法性是否具备预见,是一个基于认知心理学的认定问题。

而行为决定论则认为,人的行为是由外部刺激和内部决定所共同决定的,罪犯的行为也不例外。

在犯罪故意认定中,要考察罪犯是否对违法性有预见,也需要从行为决定论的角度来进行分析。

具体到刑事司法实践中,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理论模型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步骤进行具体应用。

需要通过证据来考察罪犯在犯罪时是否具备了对其行为违法性的预见。

这一步骤可以通过罪犯的前科记录、现场调查报告、证人证言等方式来获取必要的信息。

需要通过专家学者的鉴定来确定罪犯是否具备对其行为违法性的认知能力。

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综合分析和裁决,判断罪犯是否具备了犯罪故意的心理状态。

犯罪构成理论之德日三阶层理论

犯罪构成理论之德日三阶层理论

犯罪构成三阶层基本内容犯罪构成是刑法学的核心问题,它是犯罪论的基础,亦是刑罚论的前提,甚至是刑事诉讼法的前置性问题。

因此,犯罪构成问题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当今世界各国犯罪论体系主要有三种代表性模式。

一是“三阶层”体系即构成要件该当性(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即采用该模式;二是“两层次”体系,即将犯罪成立条件分为犯行与犯意,然后讨论抗辩事由。

美国即采用该模式。

三是“四要件”体系,即将犯罪构成条件分为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我国传统的“耦合式”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就由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个要件构成。

在此问题上,我们小组坚持“三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更为合理,“三阶层”体系取代“四要件”体系是学术发展的必然趋势。

“三阶层”体系认为,犯罪是“该当于构成要件的违法且有责的行为”。

据此,犯罪的成立要件是:(1)构成要件该当性;(2)违法性;(3)有责任或责任。

并且,按照(1)→(2)→(3)的顺序分层次判断。

(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该当性,也被称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符合性,其是指犯罪行为必须是符合法律的规定某项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这是罪行法定主义的要求。

罪行法定主义决定了犯罪不只是一种反抗社会的侵犯行为,而且必须首先是符合刑法法规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否则可能导致刑罚权的恣意发动,侵害国民的人权。

一般来说,作为构成要素的因素包括客观要素和主观要素。

客观要素有:行为、行为主体、行为结果、行为客体、行为状况。

主观要素有:故意、过失、目的、倾向等。

(二)犯罪构成的违法性,即行为应当具有违法性,这是第二重判断。

尽管通常情况下,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是违法的,但是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场合,虽然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但是实质上却并不违反法秩序,即存在违法阻却事由来排除犯罪的成立。

(三)有责性。

在经过前面两个步骤的判断之后,犯罪的成立还要求第三重的判断,就是判断行为人是否有责任,即能够将对行为的非难加之于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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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符合性判断的思维模式(一)
关键词:犯罪构成/符合性判断/思维模式
内容提要:犯罪构成符合性判断包括涵摄和等置两种不尽相同的思维模式。

在犯罪构成要件含义明确的案件中,凭借经验就可以判断出事实要件是否符合对应的构成要件,这是涵摄的思维模式;但在构成要件含义不明确的案件中,必须通过比较事实要件与构成要件的典型事实是否具有法律意义的同一性来判断事实要件是否符合对应的构成要件,这是等置的思维模式。

一、引言
刑事裁判可以分为定罪和量刑两个相对独立的环节。

其中,“定罪是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的耦合过程,是对某一行为是否有罪的确认……定罪活动中的所谓确认,主要是指对某一行为与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之间进行相互一致的认定。

”1]行为事实与犯罪构成之间的符合性判断是定罪活动的核心。

对犯罪构成符合性判断方法的研究属于刑事司法方法论的范畴。

目前,国内刑法学界对刑事司法判断方法的研究兴趣日隆,学者们主要是从刑法解释的路径展开研究的。

但是,选择什么样的解释方法、各种解释方法的关系以及如何运用这些解释方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进行判断的思维模式。

模式相当于库恩在科学哲学中引起革命的“范式”,库恩说:“一个范式就是一个公认的模型或模式。

”2]德国学者波塞尔对库恩范式的意义作了这样的阐述:“范式决定了我们的着眼点,决定着哪些问题是允许提出的,同时决定着如何回答所提出的具体问题以及解决这类问题的方法与手段。

”3]在犯罪构成符合性判断中,判断的思维模式也同样具有决定进行判断的着眼点、如何提出问题以及如何选择回答问题的方法的作用。

二、犯罪构成符合性判断的思维模式之一:涵摄
在犯罪构成符合性判断中,判断者一边面对的是规定犯罪构成的抽象的刑法规范,另一边面对的是具体的案件事实,犯罪构成符合性判断就是要寻找这种当为与实在之间是否具有对应关系,判定具体的案件事实能否被置于一定的犯罪构成之下。

在法学方法论中,一般称这样的思维过程为涵摄(Subsumption)①。

“涵摄”原本是一个逻辑学概念,是指将一个外延比较窄的下位概念归于外延比较广的上位概念之下的推演。

“从事这种推论首先必须定义这两个概念,然后确定上位概念的全部要素在下位概念中全部重现。

”4]比如,“鸽子”这个概念可以涵摄于“鸟”这个概念之下,因为所有定义“鸟”的必要且充分的要素,在“鸽子”的概念中一一重现。

在制定国家法律的过程中,人们一直梦想着法律裁判过程能和逻辑涵摄一样,通过纯粹形式的概念计算和比对就可以实现规范对事实的涵摄。

这样一方面可以最大程度地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也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人们的预测可能性,保障其自由与权利。

我国台湾学者黄茂荣根据逻辑涵摄的思维模式,把法律涵摄的思维过程分为以下三个步骤:“(1)被涵摄之构成要件或其延伸,即其构成要件要素,或所内涵的特征,必须被完全地列举;
(2)拟被涵摄之法律事实必须具备系争构成要件及其要素之一切特征;(3)当(1)和(2)皆成立时,始能通过涵摄认定该法律实为该构成要件所指称的法律事实。

”5]可以表示如下:
T(构成要件)的全部要素ml、m2、m3被完全地列举,S(行为事实)具有ml、m2、m3等要素,因此,S是T所指称的法律事实,即S符合T。

犯罪构成符合性判断大致也都会遵循上述的思维步骤。

首先,判断者需要分解具体罪名的犯罪构成,列举其具体的构成要件。

在刑法中,具体的犯罪构成是由诸多要件所组成的,比如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就由杀人的主体、杀人的行为、杀人的故意等要件组成。

在进行涵摄时,这些要件也体现为具体的法律概念,如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至少可以分解成“故意”和“杀人”两个概念;其次,要提取案件事实中和犯罪构成要件相对应的要件,例如,在故意杀人案件中,“开枪”等具体行为就是和故意杀人罪中的“杀人”要件相对应的要件;最后,判断被提取的案件事实要件是否分别和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相吻合,比如,在抢劫案件中,要判断
具体的“殴打”、“捆绑”等行为特征是否符合“暴力”的含义。

如果案件事实的各个要件分别符合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那么案件事实就可以归类于犯罪构成之下,涵摄即告结束。

可见,涵摄模式揭示了犯罪构成符合性判断的基本思维步骤,提供了判断者在规范与事实之间寻找对应关系的基本思维方法。

但是,深入分析会发现,涵摄模式实际上仅仅是犯罪构成符合性判断的基本思维结构,在此思维结构内还可能会运行着其他更加复杂的判断过程。

如上所述,涵摄过程可以分为三个步骤,其中的第三个步骤是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因为案件事实能够被涵摄于犯罪构成之下最终要以案件事实的个别要件符合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为前提,“法律适用的重心,并不在于最终将具体案件涵摄于特定法条之下,而在于就案件事实的个别部分是否符合法定构成要件中的各种要素所作的判断。

”6]当构成要件的含义相对事实要件而言明确时,判断要件之间是否符合相对容易。

比如,当某人用枪射击他人脑袋时,我们很容易就判断出那是杀人罪中的“杀人”行为;当某人将他人打倒并夺走其财物时,我们也很容易判断出那是抢劫罪中的“抢劫”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构成要件与事实要件相互对应,它们之间的关联性经过了无数次的实践检验和理论提炼,人们对它们之间的归属关系具有广泛的共识,判断者凭借经验即可直接完成构成要件对事实要件的涵摄。

然而,刑法规范的含义并不总是明确的。

罪刑法定原则基于法安全之考虑而要求刑法在内容上具有明确性,但刑法的明确性却不可能是绝对的。

哈特曾经说过,任何选择用来传递行为标准的工具——判例或立法,无论它们怎样顺利地适用于大多数普通案件,都会在某一点发生适用上的问题而表现出不确定,即具有所谓的“空缺结构”(opentexture)的特征。

边界上的不明确是在有关事实问题的任何传递形式中使用一般分类词语都需付出的代价7]。

法的不明确是由语言本身的“空缺结构”所必然导致。

在刑法中,除了像“暴力”、“威胁”、“猥亵”、“淫秽”、“情节严重”、“情节恶劣”、“其他方法”等明显的模糊性、抽象性概念之外,即使是表面看上去明确的概念,当和具体案件相结合时,也可能会变得不再那么明确。

刑法概念的含义相对于事实要件而言不够明确,意味着事实与规范之间不对称,缺乏经验、共识基础上的关联性,判断者就不能再只凭借经验而容易地实现涵摄,而是需要借助其他更加有效的判断方法。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见,犯罪构成符合性判断在大致思维步骤上是一个涵摄过程,涵摄模式揭示了犯罪构成符合性判断的总体思维结构。

在此思维结构之下,事实要件与构成要件之间相互符合是涵摄顺利完成的关键。

当刑法概念含义明确时,要件之间的符合性判断很容易,那是一种基于经验的逻辑涵摄过程;但当刑法概念含义不明确时,判断者就难以依靠经验进行涵摄,而是注定要诉诸其他的思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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