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大民生决策公众征询工作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11•【字号】穗府办[2014]15号•【施行日期】2014.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穗府办〔2014〕15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府研究室和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4月11日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及形成政府性债务的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
市本级财政资金是指市本级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形成政府性债务的资金,是指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等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因公益性项目建设而筹措的资金。
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活动。
其中,基本建设包括新建、扩建、迁建工程以及有关工作;更新改造主要包括改建、装饰装修、维护维修、技术改造等;其他固定资产投资活动主要包括房屋、装备、设备、工器具购置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粮油基础设施、社会福利、保障性住房等民生福利项目;(二)交通、能源、水务、信息、市政公用设施、消防设施、生态环保、资源节约、防灾减灾、地质环境等战略性、公益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三)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引领带动作用的战略性主导产业的推广、示范项目;(四)具备较好发展基础、集聚产业和创新要素、提升城市功能品质、支撑全市经济发展的战略性发展平台建设项目;(五)市本级政权建设项目,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人民团体等的建设项目;(六)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保证政令畅通,进一步提高中央、省、市、县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机制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29号)《中共XX省委办公厅、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3〕36号)《中共XX市委办公室、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毕委办字〔2013〕3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监督检查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监督检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严明党的纪律,维护中央、省委和市委权威,确保政令畅通,为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建设富裕和谐美丽新XX提供有力保证。
第三条监督检查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加强统筹、协调推进,坚持上下联动、形成合力,坚持完善制度、严密程序,坚持拓展成果、形成机制。
第二章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制第四条县级建立由县委书记任第一组长,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县督办督查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水利局、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县城乡规划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有关领导为成员的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中央、省、市、县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监察局,由县监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执行重大决策部署和开展监督检查的第一责任人,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制。
最近的地理新闻(文档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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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的新闻评论十四0第一篇冤案判决“留有余地”:不能把潜规则当功劳今日论衡之公民问政□李妍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撰文表示,在河南赵作海杀人案、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等案件中,审判法院可以说功大于过,否则人头早已落地。
面临来自各方面的干预和压力,法院对这类案件能够坚持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已属不易。
(5月6日《人民法院报》)冤案既已发生,司法机关最该做的,是反思冤案中的各方之责,是重新审视程序正义。
倘若把冤案中所谓“留有余地的判决”说成“功大于过”,似乎值得商榷。
因为就像这位常务副院长自己坦承的那样,即便法院做出“留有余地的判决”,也严重违背了罪刑法定、程序公正原则,经不起事实与法律的检验,最终将会使法院陷入十分被动的地位。
事实上,相较于冤案中谁功谁过的问题,仔细探讨一下每一起冤案背后的成因,想想为何明明证据不足,法院却不敢不判,“疑罪从无”却常常做出“疑罪从轻”的判决,也就是所谓“留有余地”的判决,或许更有意义。
一个可以拿来探讨的例子是河南村民李怀亮奸杀幼女冤案。
因涉嫌奸杀幼女,李怀亮先后历经15年、死刑、死缓3次判决,最终因证据不足获无罪。
有干警称法院的无罪判决打破了公检法之间的潜规则——既然公安抓了人,检察机关又认可,到审判环节,对那些证据存在欠缺案件,往往“不敢不判”、“不敢放人”,只好采取“疑罪从轻”、“疑罪从缓”、“疑罪从挂”等折中办法。
“留有余地”的判决,很大程度不过只是公检法合作关系下一种折中的潜规则。
事实上,当前刑事诉讼从立案、侦查到审查起诉、审判与执行,都在一种流水线的模式下操作。
由于侦查机关处于打击犯罪的前端,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处于流水线的末端,司法界常常把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比喻成“做饭、端饭与吃饭”。
通常情况是,侦查机关“做什么饭”,公诉机关就“端什么饭”,审判机关也就“吃什么饭”,多数时候也是“做饭的说了算”。
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0年修订)
第三十一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有效期自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5年。有效期届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自动终止。
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制定部门认为该文件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评估,由原起草部门负责,也可以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第二十六条 政府办公厅(室)应当就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对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提出拟办意见,报政府审议或者转交送审部门处理。
送审部门应当按照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对本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送审部门对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政府法制机构的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说明理由,提请政府协调解决。
政府规范性文件经政府审议后决定改由政府部门发文的,不得超出发文部门的法定职责范围,其发布程序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以函号编号发布。
政府规范性文件由政府办公厅(室)统一编号,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编号规则和程序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行政规范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门规范性文件由部门法制机构或者有关业务机构具体负责起草;涉及多部门职能的,可以由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起草。
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
第十一条 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7.19
•【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0号
•【施行日期】2024.07.19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1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24年7月11日市政府第16届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孙志洋
2024年7月19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为维护法制统一,现决定废止下列规章:
一、《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2010年1月1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11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第二次修订)。
二、《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3年9月3日广州市人民
政府令第95号公布,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2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10月1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第三次修订)。
三、《广州市客车租赁管理办法》(2013年11月25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公布,根据2015年7月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11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第三次修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18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1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政务办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1月30日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以下简称热线)管理工作,提高热线服务能力和水平,优化政府公共服务,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热线由市人民政府设立,整合全市各类非紧急类政府服务专线,以便民、智能、高效为服务理念,为公众提供政务咨询、民生诉求、政民互动、投诉举报、效能监察等公共服务,提高城市治理法治化、精准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
第三条市政务办为热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省、市有关热线建设、管理的总体部署,牵头负责热线建设和管理工作。
热线受理中心(以下简称热线中心)组织开展热线具体工作,负责事项的受理、转办、协调、督办、回访、归档、考核、公开等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国有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为热线的承办单位,负责事项的接收、办理、转送、回复、检查,更新政务信息,完善热线知识库。
经热线中心同意,承办单位可根据管理权限,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单位列为下一级承办单位,并加强监督和指导。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8•【字号】穗府办[2012]49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的通知(穗府办〔2012〕49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办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1月8日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52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所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应当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其制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则。
第三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转发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时,起草部门应当对现行规范同类事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需要对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者予以废止的,应当同时提出修改或者予以废止的意见。
在新的法律、法规、规章颁布后,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在3个月内对有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提出清理意见,需要对现行规定作出修改或者予以废止的,应当及时进行修改或者予以废止。
涉及各个政府部门的、社会影响面广的、全市性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进行。
第二章制定主体与内容第四条政府部门在制定本部门规范性文件时应当确认以下事项:(一)本部门属于《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制定主体。
(二)规范的工作全部属于本部门的法定职责范围。
第五条临时性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和不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制定出台与实施
《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制定出台与实施一总体介绍(一)制定背景广州市政府的政务公开工作起步较早,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便已开展,1992年7月9日市政府专门制定了《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开政务活动试行办法》,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普遍实行了公开办事制度,对广州市的现代化建设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
但是还存在着力度、深度、广度不够,制度化、程序化、法制化水平不高,监督机制不健全,各地区、各部门工作开展不平衡等问题,已不能完全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和我国民主法制建设新发展的需要。
2002年,广州市委、市政府要求各区、县级市政府在2002年上半年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市政府及政府机关在2003年初开始推行这项工作。
同时,市政府认识到,原1992年《试行办法》已不能适应现实需要,并认为政务公开工作必须纳入法制轨道,作为一项法定制度固定下来,才能得到长久的真正的贯彻落实。
为此,基于政务公开的实质是政府信息公开的认识,市政府指示市政府法制办开展相关立法工作。
该项目自2002年6月启动,并首次引入专家立法机制,与中山大学有关研究机构进行合作,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基础上进行制度创新,有效保证了立法效率和立法质量。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2年11月6日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主要内容《规定》共分七章三十四条。
第一章总则,规定立法宗旨、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主体、经费保障等;第二章公开内容,详细规定了公开义务人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对内公开的信息、应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以及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等;第三章公开方式,要求政府信息公开应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第四章公开程序,规定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以及内部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和期限;第五章监督与救济,规定了对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监督和考核机制,以及对公开权利人的救济方式;第六章法律责任,规定了公开义务人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规定了对外国人和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原则以及施行日期。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18•【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10年9月20日市政府第13届1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万庆良二○一○年十月十八日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以下统称为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适用本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需要报请上级机关批准的,政府依照本规定提出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后,应当报请上级机关批准。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应当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政府依照本规定提出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后,应当依法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和合法的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第四条政府办公厅(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政府职能部门和下级政府决策制定和执行等有关工作的行政监察。
第二章决策范围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包括以下事项:(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二)编制和修改各类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和公共服务总体规划;(三)使用重大财政资金,安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四)开发利用重大自然资源;(五)制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住房保障、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六)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七)其他需要政府决定的重大行政管理事项。
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
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推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增强决策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根据《省法治建设指标体系(试行)》《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中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办公厅印发〈关于我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共市委市人民贯彻执行〈省法治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法治建设第二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实施意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台府办〔2019〕11号)规定的属于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有关事项。
本规定所称公众参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依法获取相关信息,参与调查论证、发表意见和建议、监督决策实施等活动。
第四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涉及事项对公众利益影响的范围和程度,以合法适当的形式广泛征询、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及利害关系人意见,并反馈意见处理情况。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公开征求意见:(一)决策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不对外公开的信息;(二)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需要市立即作出处理决定;(三)上级党委、和市委、市决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应当遵循依法、有序、公开、便利的原则,切实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第七条市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会同市司法局指导、监督决策承办单位履行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
第八条人大、政协、监察等国家机关依法对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进行监督。
广州市重大民生决策公众意见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定
广州市重大民生决策公众意见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过程,提高政府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准确性,全面推进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责任政府建设,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为民办事征询民意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办发〔2012〕18号)、《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39号)及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公众意见咨询委员会是政府重大民生决策征询民意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是政府决策过程中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尊重并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的重要载体和平台。
第三条关系市民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的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可成立公众意见咨询委员会,先征询民意后作决策。
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具体包括:(一)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保障重大政策措施的制定与调整;(二)政府保障重要民生事项的财政资金安排及社会筹集资金使用方案;(三)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区域(专项)规划和重大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土地利用、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计生、文化教育、医疗卫生、食品安全、住房保障、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社会治安等方面的重大政策的制定与调整;(五)其他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社会涉及面广、需要广泛征询民意的民生决策事项;(六)市民提议设立,且经政府主办部门同意设立公众意见咨询委员会的其他决策事项。
具体决策事项是否属于上述范畴,政府主办部门不能确定时,应商政府法制机构确定。
第四条公众意见咨询委员会由专业人士、利益相关方代表、市民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组成。
公众意见咨询委员会成员一般不少于15人,其中利益相关方代表不少于1/3。
第五条公众意见咨询委员会针对具体决策事项,遵循“一事一会”的原则,由主办决策事项的政府部门发起,于决策事项拟议阶段成立,至决策完成时终止。
政府主办部门发起成立公众意见咨询委员会时,应在本地电视、平面媒体和该部门官方网站发布公告,并同时公布收集公众意见、反馈和公布征询意见结果的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官方网站网址、办公地址和办公电话等。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十件民生实事遴选和办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十件民生实事遴选和办理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6.28•【字号】穗府办函〔2017〕143号•【施行日期】2017.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十件民生实事遴选和办理工作规范的通知穗府办函〔2017〕14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十件民生实事遴选和办理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6月28日市十件民生实事遴选和办理工作规范每年一度的市十件民生实事,是市委、市政府关注民生、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建设“幸福广州”的有力抓手。
为保障市十件民生实事遴选和办理工作的科学、规范、可行,特制定此工作规范。
一、遴选范围和原则(一)遴选范围。
市政府统筹负责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主要包括就业保障、社会保障、济困扶危、文化教育、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食品和药品安全、住房保障、环境整治、公共交通、社会治安等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
(二)遴选原则。
1.充分重视民情民意,以民生需求为导向,从群众最期盼、最需要、最迫切的事情办起,不脱离群众的实际需要。
2.既坚持尽力而为,又坚持量力而行,确保财政投入,不开空头支票。
3.坚持保基本、兜底线、促公平的原则,围绕保障底线民生,多办雪中送炭的实事,不超越现阶段实际,少搞锦上添花。
4.量化具体任务,做到项目具体、措施明确、进度量化、可测可评,不列空洞内容。
5.融入全市工作大局,实现办好民生实事与谋划全市民生福祉的有效衔接,发挥以点带面的辐射和带动作用。
(三)遴选流程。
1.每年7月下旬,由市发展改革委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市主要媒体上,对社会公众最关注、最迫切需要解决的民生实事进行无导向性意见征询;与此同时,结合当年市十件民生实事上半年办理进展情况,发函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于下年度民生实事意见,征求意见范围应突出基层性、界别代表性。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减公文的通知-穗府办[2000]11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减公文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减公文的通知(2000年3月12日穗府办〔2000〕11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1999年5月,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大力压减公文的通知》(穗府办[1999]22号)后,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压减公文的措施,严格把好行文关,大力压减不必要的公文,对在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直接向有关部门请示解决或进行协调;对涉及其他职能部门分工范围的事项,主办单位主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有的单位领导还亲自出面进行协商,减少了部门之间推诿扯皮的现象,提高了办事效率,上报市政府的请示、报告的数量和篇幅减少,公文质量有所提高。
从1999年6月1日至1999年12月底止,市政府办公厅呈送市领导阅批的公文比去年同期减少20%,印发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红头文件减少16.2%,压减公文取得初步成效。
但是,也应看到,落实压减公文措施仍然存在不平衡的状况,有些单位将要求有关职能部门解决的具体问题上报市政府,或将未经协商的事项上报,把问题和矛盾上交;有的部门未经市领导交办,将公文绕过办公厅直接呈送给市领导同志个人;个别单位对公文把关不关,去年上报公文数量增幅较大等(1999年市政府办公厅办理公文数量统计情况附后)。
为了进一步改善机关作风,转变职能,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办文办事的效率和质量,经报请市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对市政府系统各单位、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的公文,在去年的基础上作进一步的压减,市政府办公厅受理和呈送市领导阅批的公文要力争比去年再减少。
广州市行政规章制定办法-穗府[1994]100号
广州市行政规章制定办法正文:---------------------------------------------------------------------------------------------------------------------------------------------------- 广州市行政规章制定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1994年11月15日以穗府[1994]100号文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制定行政规章的程序科学化、规范化,提高政府立法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章是指广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依权限和按程序制定颁布的在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外事等方面实施管理的规范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行政规章的名称办法、规定和实施细则。
在政府行为方面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和对某一项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对政府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规定,称“规定”;对上一级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作实施性的规定,称“实施细则”。
第四条制定行政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为城市建设服务;(二)符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三)符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切实可行;(四)贯彻民主集中制,协调各部门关系;(五)顾全大局,部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六)借鉴国内外立法经验。
第五条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以下简称市府法制局)负责组织全市行政规章的起草、协调、审核、报批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起草第六条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在政府各部门提出书面建议的基础上,经过综合平衡,由市府法制局编制行政规章规划和年度计划草案,报市政府审定颁布实施。
第七条行政规章规划和年度计划,必须认真执行,确保按期完成。
不能按期完成的,起草单位须向市府法制局作出说明。
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
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4.01•【字号】粤府令第183号•【施行日期】2013.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粤府令第183号《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已经2013年2月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2013年4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听证组织机关第三章听证会参加人员第四章听证会的组织第五章听证会的举行第六章听证结果与运用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活动,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活动,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以及制度建设工作。
各级监察机关对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工作依法进行监察。
第四条下列情形属于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组织听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行政决策事项;(二)编制重要规划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决策事项;(三)教育、医疗等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行政决策事项。
第五条依照本规定第四条应当组织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制订听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听证目录。
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质证的权利。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17•【字号】穗府[2012]3号•【施行日期】2012.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穗府〔2012〕3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业经14届1次市政府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州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广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高效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勤政为民,善政惠民,实政利民,廉政亲民,忠于职守。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
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
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市长出访或出差期间,由市长指定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责。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市政府秘书长协助市长处理安排市政府的日常工作,领导市府办公厅的工作。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1.03.31
•【字号】穗府办〔2021〕1号
•【施行日期】2021.03.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重
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州市依法行政条例》《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认真组织实施。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3月3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府办规〔2019〕5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府办规〔2019〕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4月18日广州市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加快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坚持规划统领,有序推进城市更新(一)国土空间规划要强化城市发展战略引领,按照“多规合一”和全市“一盘棋”的要求,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落实城市更新等重点工作,优先保障重大项目用地需求;城市更新建设规划、行动计划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合理划定城市更新重点区域范围,积极引领成片连片更新改造,指导城市更新项目有序推进。
二、动态调整“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二)“三旧”改造标图建库实行动态调整,每季度调整一次,政府重点项目可实时申请调整。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于每年12月底前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纳入“三旧”改造标图建库和办理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用地时间为2009年12月31日前。
数据申报统一使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各有关部门配合做好基础资料共享。
三、推进旧村全面改造(三)旧村全面改造项目因用地和规划条件限制无法实现资金平衡的,区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可采用征收等方式整合本村权属范围内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其他用地作为安置和公益设施用地,采用协议或划拨方式纳入旧村改造一并实施建设,也可通过政府补助、异地安置、异地容积率补偿等方式在全区统筹平衡;市重点项目可在全市统筹平衡。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务新闻发布管理的通知-粤府办[1996]1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务新闻发布管理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务新闻发布管理的通知(粤府办(1996)19号一九九六年三月五日)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为加强政务新闻发布管理,维护省人民政府政务新闻发布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及时、准确地宣传省政府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重大政策、法令以及决定事项,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省政府工作情况通报会制度省政府将根据各个时期中心工作的需要,不定期地举办工作情况通报会,及时向新闻界通报全省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重要情况和省政府贯彻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法令的情况,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
省政府工作情况通报会由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领导主持;具体组织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
二、完善政务新闻审批程序(一)对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的文件以及省政府领导的讲话,需要全文或摘要见报(广播),或需以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座谈会等方式对外公布的,须经省政府办公厅同意,并统一与有关新闻单位联系。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省政府办公厅同意,不得擅自通知新闻单位刊载或广播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文件以及未经审定的省政府领导讲话。
(二)全省市长会议、省政府成员会议以及全省性业务会议(含电话会议)的新闻报道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统一组织。
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政府工作会议原则上不作新闻报道,确需向新闻界公布的内容和事项,由省政府办公厅通知有关新闻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安排非邀请范围内的新闻记者参加上述会议,不得擅自将会议内容提供见报或广播。
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的命令、决定,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所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各区和县级市人民政府含各国家级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厅或办公室以下统称政府以自己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政府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部门以自己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只包含下列内容的文件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一内部管理制度,包括政府及其部门内部实施的人事、行政、外事、财务管理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的公务规则;二公布城乡建设、经济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或纲要的文件;三为实施上级政府或部门部署的专项工作任务而制定的工作方案、工作计划;四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五向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请示和报告,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就有关业务工作的请示作出的不创设行政管理规则的非普发性批复;六公布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七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决定;八法律、法规对制定程序已有规定的各类质量技术标准;九对部门直接隶属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保密等事项作出规定的文件。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和监督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制定,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第五条下列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一临时性机构;二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三部门的内设机构及派出机构;四不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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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大民生决策公众征询工作规定的通知
2010年05月28日 16时29分 33
主题分类: 机关事务 民族民政
“民生”
“公众征询”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大民生决策公众征询工作规定的通知
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拟制部门补充修改完善;必要时,由市府办公厅送相关单位补充征求意见;对符合要求的,转市法制办审核提出意见(审核内容主要包括是否作为重大民生决策、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经市法制办审核同意,市府办公厅综合研究后提出启动公示程序的建议,呈分管市领导和市长审定。对事关全局、比较敏感的特别重大问题,必要时市长可决定先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再启动公示程序。
六、审定阶段
(一)市府办公厅收到拟制部门上报的决策修改稿后,应再次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拟制部门进一步补充修改完善;符合要求的,转市法制办再次提出意见。
(二)经市法制办审核同意,市府办公厅综合研究后,如需再次公示的,提请市领导审定后,交拟制部门再次进行公示;如无需再次公示的,提请分管市领导协调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穗府办[2010]42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重大民生决策公众征询工作规定》已经市政府13届第10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广州市重大民生决策公众征询工作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民生决策公众征询工作,促进政府公开、科学、民主决策,营造良好的行政环境,使社会公众了解、理解并支持政府依法行政,真正把好事办好,让群众满意,特制定以下规定。
(三)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进行听证的,在收集公众意见后,应当举行听证会;对社会反响大、公众普遍关注的,拟制部门也应当举行听证会。
(四)拟制部门根据公示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决策草稿,如修改稿对比原稿有重大改变的,应再次征求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并附上公示情况及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形成决策修改稿后再次提交市政府审定。
七、跟踪修订阶段
决策正式公布实施后,拟制部门应继续跟踪收集公众舆论和媒体报道的反应,并及时采取相关应对措施,为今后修订完善决策或出台必要的补充文件做好准备。
八、附则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对于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问责。
(三)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决策修改稿,由拟制部门按照会议精神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决策送审稿再报市政府审批。
(四)市府办公厅对上报的决策送审稿认真审核后,按程序呈报市领导审批。经市政府审定可直接公布实施的,以市政府、市府办公厅或有关部门名义公布实施;需报市委或市人大常委会审定的,经市政府审议后按程序报市委、市人大常委会。
Hale Waihona Puke (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三)涉及重大民生问题的政府规章制订工作依照《广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广州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等规定执行。
(四)各区(县级市)政府和市政府职能部门可参照制订贯彻本规定的具体措施。
(五)各单位及其责任人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将由市府办公厅通过内部通报的形式予以反映。
一、基本内容
重大民生决策是指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房保障、公共交通、物价、市政公用设施、征地拆迁、公共安全等领域与广大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社会涉及面广、依法需要政府决定的重大决策。
二、调研论证阶段
(一)拟制部门对拟提交市政府审定的决策,应认真研究,经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初步提出该决策是否属于重大民生决策。
(二)对初步作为重大民生决策的,拟制部门组织起草决策草稿时,应广泛开展调查研究,请有关专家或专业研究机构共同参与起草工作,视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并商请市委宣传部指导草拟新闻应对预案,确保决策草稿的可行性、合法性,体现公众参与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三、拟制阶段
(一)拟制部门拟好决策草稿后,应充分征求相关职能部门和下一级政府意见,进一步完善决策草稿。对拟不采纳的意见,拟制部门应与相关单位进行沟通,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的,拟制部门应作详细说明。
五、公示阶段
(一)经市长批示同意启动公示程序的决策草稿,由拟制部门组织公示。原则上以该部门名义进行公示,并注明“此稿是公众征求意见稿,待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后再提交市政府审定”。必要时,经市政府同意,拟制部门可以市政府名义进行公示。
(二)拟制部门商请市委宣传部,研究通过广州地区的有关媒体征求公众意见,并征求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相关部门意见。
(二)经上述程序后,拟制部门将决策草稿报市政府审定,并附决策拟制说明、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新闻应对预案等有关材料。
四、审核阶段
(一)市府办公厅收到拟制部门上报的决策草稿,应进行认真审核,审核重点包括是否符合拟制阶段第(二)条规定、是否已全面征求涉及的相关单位意见,意见采纳情况是否作充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