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8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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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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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一)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平均分值为22分,2014年的分值为23.5分。

自2012年以来,本章在案例分析题中一直占据两个席位,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本章考点较多,大多数考点需要考生准确理解,有些内容需要结合物权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和公司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复习难度很大。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表题型2012年2013年2014年单选题3题3分2题2分2题2分多选题1题1.5分1题1.5分1题1.5分案例分析题2题14分2题20分2题20分合计6题18.5分5题23.5分5题23.5分2015年教材的主要变化2012年教材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一)》,对“破产原因”、“破产申请与受理”等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

2013年教材新增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内容。

2014年教材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二)》,对本章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

2015年教材对本章内容进行了微调。

需要说明的是,为了便于考生更好地理解教材内容,对本章内容的解读并未完全按照2015年教材的顺序。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1.破产申请8.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2.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9.破产债权3.管理人制度10.保证人4.债务人财产的一般规定1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5.撤销权12.债权人会议与债权人委员会6.取回权13.重整程序与和解制度7.破产抵销权14.破产清算程序第一单元破产申请【考点1】破产原因(P268)1.破产原因:(不能清偿+资不抵债)OR(不能清偿+明显缺乏)破产原因(破产界限)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界定【《司法解释(一)》第2条】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1)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2)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3)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2)“资不抵债”的界定【《司法解释(一)》第3条】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讲义 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讲义 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01 破产法概述适用范围1.有限制的普及主义原则。

2.依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3.在处理跨境破产案件时,协调好外国债权人利益与我国债权人利益的平衡,合理保护我国境内职工债权、税收债权等优先权的清偿利益。

02 破产申请和受理破产申请的当事人破产案件的管辖1.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地。

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存在争议的,由其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2.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的破产与重整案件或者具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的破产案件,一般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驳回破产申请1.发现案件受理时债务人未发生破产原因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2.由于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破产原因消失的,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驳回申请。

3.债务人可以通过申请和解、重整等方式清偿债务、结束破产程序。

次债务人清偿债务1.应向管理人履行义务。

2.如有违反:(1)未损害债权人利益,有效;(2)损害债权人利益,且为恶意,不免除清偿债务义务。

以通知、公告时间为判断恶意时间标准。

合同履行决定权1.管理人决定是否继续履行。

只能选择行使一次(明示、默示都可以),行使后不得反悔。

2.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此时,管理人失去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但双方可协商自愿履行。

3.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4.对于破产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合同,管理人无权选择解除合同。

债务人相关诉讼1.已经开始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和仲裁应中止:(1)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偿还债务的。

(2)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责任的。

注会综合《经济法》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注会综合《经济法》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知识点】破产申请的提出(一)提出破产申请的当事人1.债务人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2.债权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机构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机构只享有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权,但不享有重整申请权。

4.破产企业的职工破产企业的职工作为债权人可以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或者重整,职工提出破产申请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会议多数决议通过。

5.企业清算人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二)破产案件的管辖1.当事人的申请应向对破产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存在争议的,由其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2.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的破产与重整案件或者具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的破产案件,一般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破产受理的效力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举例】甲公司卖给乙公司一批货物,货已交但款未付。

甲公司被申请破产,法院受理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

另外,丙公司借用甲公司一台货车,管理人可以要求丙公司交还该货车。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1)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2)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

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8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03

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8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03

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三)第二单元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考点4】基于债务人财产的诉讼(P278)(2014年案例分析题)1.破产申请受理前基于债务人财产的诉讼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下列诉讼, 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1)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的;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A%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2)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或者抽逃出资责任的;(3)以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债务人的股东直接向其偿还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4)其他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

【相关链接1】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

【相关链接2】股东抽逃出资,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链接3】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解释1】(1)债务人被宣告破产之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但是,债权人一审中变更其诉讼请求为"追收的相关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除外;(2)债务人被宣告破产之前,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的,上述“中止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法“恢复审理”。

【解释2】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述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民事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但尚未执行完毕的,破产申请受理后,相关执行行为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9条的规定“中止执行”,债权人应当依法向管理人申报相关债权。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分类:财会经济注册会计师主题:2022年注册会计师《全套六科》考试题库ID:503科目:经济法类型:章节练习一、单选题1、2018年4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

甲公司的下列行为中,管理人有权撤销的是()。

A.2017年3月1日,经债权人要求甲公司为一笔没有担保的债权补充设定了担保B.2017年9月3日,甲公司免除了某经销商欠付的货款100万元C.2017年9月15日,甲公司提前清偿了欠付某原材料供应商的.将于2017年12月31日到期的货款100万元D.2018年5月1日,甲公司清偿了其欠付董事王某个人的20万元到期债务【参考答案】:错误【试题解析】:(1)选项A:发生于破产受理1年前,属于有效行为;(2)选项B:属于放弃债权,又发生于破产受理前1年内,管理人有权撤销;(3)选项C:属于提前清偿,但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到期,清偿时间在破产受理6个月前,清偿有效;(4)选项D:破产受理后的个别清偿原则上无效(非可撤销)。

2、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主体中,可以担任管理人的是()。

A.与债权人有尚未了结债务的人B.曾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C.破产案件受理的4年前曾担任债务人董事的人D.破产案件受理前2年内曾担任债务人法律顾问的人【参考答案】:C【试题解析】:选项C:社会中介机构及清算组成员的派出人员,如果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3、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对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行为有相应的处罚,即可以决定停止其担任管理人(),或将其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

A.1年至2年B.1年至3年C.2年至4年D.2年至5年【参考答案】:错误【试题解析】:根据法律规定,对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行为规定有相应的处罚,即可以决定停止其担任管理人1年至3年,或将其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

202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 第0801讲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202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 第0801讲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专题一 2023年核心考点预测破产案件申请人破产申请的审查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后果执行案件的移送破产审查管理人的报酬债务人财产的收回考频预测★★★★★★★★★考试题型客观题客观题客观/主观题客观/主观题客观/主观题客观/主观题本章分值10-11分破产撤销权取回权抵销权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破产债权申报的一般规则破产债权申报的特别规定考频预测★★★★★★★★★★★★考试题型客观/主观题客观/主观题客观题客观/主观题客观/主观题客观/主观题本章分值10-11分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债权人会议的表决重整制度破产财产的变价分配考频预测★★★★★★★★考试题型客观题客观/主观题客观/主观题客观/主观题本章分值10-11分专题二 2023年核心考点讲解01破产申请与受理 考点:破产案件的申请人★ 【特别提示】①债务人与债权人在破产申请程序中的权限不同,需注意。

②有担保债权人同样可以提起破产申请。

③要注意区分公司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

债务人同时符合破产清算条件和强制清算条件的,应当及时适用破产清算程序实现对债权人利益的公平保护。

债权人对符合破产清算条件的债务人提起公司强制清算申请,经人民法院释明,债权人仍然坚持申请对债务人强制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考点:破产申请的审查★1.人民法院收到法定主体的破产申请,一律接收并出具凭证,进行形式审查。

(1)需要补充、补正的,书面一次性告知,补充、补正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2)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应裁定受理。

针对异议,法院可以组织听证会。

听证会期间不计入法定受理期间。

(3)债务人以其具有清偿能力或资产超过负债为由提出异议,但不能立即清偿债务或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异议不成立。

(4)债务人对申请人的债权是否存在担保等提出异议,不能阻止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也不影响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

【特别提示】(3)知识点,经常出现在主观考题中,为核心高频考点。

2020年CPA注会《经济法》逆袭冲刺串讲(八)

2020年CPA注会《经济法》逆袭冲刺串讲(八)

2020年CPA注会《经济法》逆袭冲刺串讲(八)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考点2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P340)1.破产费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解释】根据《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公司强制清算费用、未终结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费用的规定,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可以作为破产债权清偿。

2.共益债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3.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借款(1)根据《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或者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借款。

提供借款的债权人主张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其主张优先于此前已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的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上述借款设定抵押担保,抵押物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为其他债权人设定抵押的,债权人主张按照《物权法》第199条规定的顺序清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链接】根据《物权法》第199条的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高频考点题-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高频考点题-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高频考点题-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单选题]1.某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该公司发生的下列支出中,属于破产费用的是()。

A.破产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B.因债务人受无因管理所(江南博哥)产生的支出C.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支出D.管理人依法解除本公司与A公司的合同而应支付给A公司的赔偿金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为破产费用。

选项BC属于共益债务。

选项D属于普通债权。

掌握“破产费用”知识点。

[单选题]2.破产企业甲向法院申请和解,法院裁定受理后,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的和解协议约定按照30%的比例减免债务。

乙丙是甲公司的债权人,乙的债权由丁作为保证人,丙的债权由甲公司的厂房提供抵押。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债权人乙受和解协议的约束B.乙依照和解协议减免的30%的债权不得向丁追偿C.和解协议对丁没有影响D.和解协议对丙没有约束力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即和解协议对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无效。

因此乙可以就减免的债权向保证人追偿。

掌握“和解协议对债务人与和解债权人的效力”知识点。

[单选题]3.根据破产法律制度,下列关于重整制度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A.重整申请在债务人已经发生破产原因时才可以提出B.债权人、债务人及债务人的股东等各方利害关系人均可参与重整程序C.重整措施包括延期、减免债务,还可以采取向重组企业无偿转让股权、增减注册资本、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或债券、将债权转让股份、转让营业或置换资产等方法D.重整程序中必要时可以采取出售式重整,清算注销原破产企业,设立新公司或企业分立、合并等方法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选项A:重整申请不仅在债务人已经发生破产原因时可以提出,而且在其可能发生破产原因时也可以提出。

掌握“重整制度的一般理论”知识点。

[单选题]4.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下列作法不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是()。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含解析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含解析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含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B.在级别管辖上实行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管辖制度C.受移送法院的破产审判部门应当自收到移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D.受移送法院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裁定后,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可以再次要求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有关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下列表述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当征得被执行人和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B.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C.执行法院决定移送后,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应当决定解除D.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所有已知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原则上均应终结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3.2020年9月,X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本市甲公司诉Y市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2020年12月,Y 市人民法院受理了债务人乙公司的破产申请,此时,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尚未审结。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合同纠纷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应当终止审理B.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应当移送至Y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C.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应当中止审理,并由甲公司向管理人申报债权D.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应当中止审理,在管理人接管乙公司财产后由X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4.2020年7月,甲、乙两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

2020年8月底,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的50%,并应于2020年年底将各自剩余的50%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

2020年10月,人民法院受理了债务人甲公司的破产申请;10月31日,甲公司管理人收到了乙公司关于是否继续履行该买卖合同的催告,但直至12月初,管理人尚未对乙公司的催告作出答复。

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8章企业XX法律制度完整篇

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8章企业XX法律制度完整篇

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8章企业法律制度121第十三单元重整程序与和解制度【考点7】和解制度(P311)(2021年多选题)3。

和解协议的效力(1)经人民XX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2)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3)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2021年案例分析题)(4)和解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可以继续申报债权,但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5)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XX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

(6)人民XX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失去效力,但债务人为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不予退回,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债权。

在和解协议执行中已经接受清偿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债权人同其原债权所受的和解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例题·多选题】下列和解的表述中,符合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2021年原制度)A。

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一方提出B.和解申请只能由债权人一方提出C.在和解程序中,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D.和解债权人未依照法律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仍可按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答案】AD【解析】(1)选项AB: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提出;(2)选项C:和解程序对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无约束力,该权利人自人民XX裁定和解之日起即受理和解申请之日起,可以对担保物行使权利;(3)选项D:和解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串讲-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12页)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串讲-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12页)

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考点1】破产法适用范围1.主体适用范围: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资不抵债的民办学校、个人独资企业等参照适用。

2.地域适用范围:对债务人在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考点2】破产原因1.破产原因:2.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人走财无,执行扭亏难【必背法条】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只要债务人的一个债权人经法院强制执行未得到清偿,其每个债权人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考点3】破产申请的提出★【考点4】破产申请的受理程序1.★不影响受理的情形:(1)债务人以其具有清偿能力或资产超过负债为由提出抗辩异议,但又不能立即清偿。

(2)双方无争议的部分债权数额已经丧失清偿能力。

(3)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

(4)以不能提交或拒不提交有关材料。

(5)债权人申请动机不纯和债务人存在资产不明等逃债行为。

(6)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其在案件受理后破产原因消失。

2.时间要求:【考点5】破产受理的一般效力1.★破产案件相关人员的义务:(1)个别清偿无效,除非有财产担保。

【必背法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以其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市场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债务清偿,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2)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向管理人清偿或交付。

2.★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1)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2)解除的情形:①管理人自破产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②自收到对方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③对方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

(3)选择权的限制:(4)申报:①解除:实际损失申报普通债权,不包括违约金。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高频考点:破产申请(一)破产申请概述1.破产申请的主体、条件及适用的程序2.相关概念的界定(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①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②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③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2)“资不抵债”的认定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3)“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①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②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③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④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⑤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二)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1.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关义务(1)有关人员有关人员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2)相关义务①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②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③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④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⑤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个别清偿无效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提示】债务人以其自有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在其“担保物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清偿有效。

3.清偿债务、交付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如果当事人“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导致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CPA经济法:第08章考点

CPA经济法:第08章考点

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考点1:破产申请与受理:一、破产原因破产原因分两类。

简单的说,一类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一类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对于资产大于负债,认定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几种情形,为核心高频考点。

二、破产案件的申请人1.债务人与债权人在破产申请程序中的权限不同,需注意。

2.有担保债权人同样可以提起破产申请。

3.要依法区分公司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的不同功能和不同适用条件。

债务人同时符合破产清算条件和强制清算条件的,应当及时适用破产清算程序实现对债权人利益的公平保护。

债权人对符合破产清算条件的债务人提起公司强制清算申请,经人民法院释明,债权人仍然坚持申请对债务人强制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三、破产案件的管辖1.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债务人住所地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存在争议的,由其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①票据法知识点中,也存在营业场所的判断,注意区别。

②管辖法院一般为基层人民法院。

2.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的破产与重整案件或者具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的破产案件,一般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四、破产申请的提出1.人民法院收到法定主体的破产申请,一律接收并出具凭证,进行形式审查。

(1)需要补充、补正的,书面一次性告知,补充、补正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2)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应裁定受理。

针对异议,法院可以组织听证会。

听证会期间不计入法定受理期间。

(3)债务人以其具有清偿能力或资产超过负债为由提出异议,但不能立即清偿债务或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异议不成立。

(4)债务人对申请人的债权是否存在担保等提出异议,不能阻止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也不影响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

注会考试《经济法》第8章

注会考试《经济法》第8章

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本章简介1.本章属于重点章节,虽然今年教材没有变动,但是由于去年教材受到《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的影响,在破产受理和破产财产的界定上有很多的新增,所以预计本子今年会继续考查案例分析题。

2.本章的重点为破产受理、破产财产和破产清算。

3.本章知识点比较琐碎,需要在准确理解的基础上记忆,有一定的学习难度,建议先把握主线,再各个击破。

【考点一】破产申请(三星)【考点介绍】本考点连续三年命题,重点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界定和破产申请人。

一、破产法的适用范围1.主体适用范围:(1)主体适用范围是所有的企业法人。

(2)可以参照适用破产法的主体主要是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资不抵债的民办学校、个人独资企业等。

2.地域适用范围:我国《企业破产法》,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二、破产原因1.破产原因的总规则: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债务人提出破产 + 资不抵债情况形式审查即可判断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1)债权人提出破产(2)债务人提出破产 + 资不抵债状况形式审查难以判断【注意】对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发生破产原因的认定,不以其他对其债务负有清偿义务者(如连带责任人、担保人)也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代为清偿为条件。

只要债务人本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为发生破产原因,其他人对其负债的连带责任、担保责任,不能视为债务人的清偿能力或其延伸。

★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界定:同时存在下列三条:(1)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2)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3)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3.“资不抵债”的界定:(1)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2)当利害关系人对债务人出具的资产负债表存在异议时,可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具有更高公信力与证明力的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作为判断债务人资产与负债总额的依据。

CPA《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8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04

CPA《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8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04

第八章公司破产法律制度(四)第三单元管理人制度【考点 1】管理人的资格与指定(P279)4.个人担当管理人( 2009 年多项选择题)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富相对集中的公司破产案件,人民法院能够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为管理人。

【解说】由个人担当管理人并不是仅由一个人达成破产案件的管理工作,管理人能够聘用必需的工作人员。

【例题·多项选择题】依据公司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以下选项中,属于人民法院能够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作为管理人的公司破产案件应同时具备的条件有()。

( 2009 年新制度)A.事实清楚B.标的额较小C.债权债务关系简单D.债务人财富相对集中【答案】 ACD【考点 2】管理人的酬劳(P282)( 2009 年多项选择题、 2012 年多项选择题、 2014 年多项选择题)1. 管理人的酬劳由人民法院确立。

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酬劳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决定能否调整,债权人会议无权直接调整管理人的酬劳。

2.管理人经人民法院允许,能够聘用必需的工作人员。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花费、酬劳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花费为破产花费。

管理人获取的酬劳是纯酬劳,不包含其执行职务的花费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花费。

3.为防备重复计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经过聘用本专业的其余社会中介机构或许人员辅助执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花费从其酬劳中支付;破产清理事务所经过聘用其余社会中介机构或许人员辅助执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花费从其酬劳中支付。

4.人民法院应依据“债务人最后清账的财富价值总数”,分段确立管理人酬劳。

【解说】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债务人最后清账的财富价值总数” 。

可是,管理人对担保物的保护、变现、交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合的酬劳。

5.对清理组中参加工作的有关政府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不支付酬劳。

6.最后确立的管理人酬劳及收取状况,应列入破产财富分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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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四)第三单元管理人制度【考点1】管理人的资格与指定(P279)4.个人担任管理人(2009年多选题)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为管理人。

【解释】由个人担任管理人并非仅由一个人完成破产案件的管理工作,管理人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

【例题·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作为管理人的企业破产案件应同时具备的条件有()。

(2009年新制度)A.事实清楚B.标的额较小C.债权债务关系简单D.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答案】ACD【考点2】管理人的报酬(P282)(2009年多选题、2012年多选题、2014年多选题)1.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

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调整,债权人会议无权直接调整管理人的报酬。

2.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为破产费用。

管理人获得的报酬是纯报酬,不包括其执行职务的费用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3.为防止重复计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聘用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破产清算事务所通过聘用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

4.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解释】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

但是,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

5.对清算组中参与工作的有关政府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不支付报酬。

6.最终确定的管理人报酬及收取情况,应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在和解、重整程序中,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应列入和解协议草案或重整计划草案。

7.对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或者对债权人没有财产可供清偿分配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考虑根据管理人工作的时间确定其相应报酬。

【例题1·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9年新制度)A.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分段按照一定比例范围确定管理人报酬,但是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该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B.对清算组中参与工作的有关政府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不支付报酬C.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聘用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在管理人报酬之外从破产费用中另行支付D.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有异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异议书应当附有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解析】(1)选项A: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财产价值总额”;(2)选项B:清算组中有关政府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参与工作的,不收取报酬;(3)选项C:为防止重复计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聘用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4)选项D: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调整,债权人会议无权直接调整管理人的报酬。

【例题2·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破产管理人报酬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12年A卷)A.人民法院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其报酬方案由市场决定,不受有关司法解释关于管理人报酬比例范围的限制B.在指定清算组担任管理人时,有关政府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参与工作的,不收取报酬C.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原则上不计入管理人报酬的标的额D.担任管理人的会计师事务所聘用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变现担保物的,所需费用可由担保权人承担【答案】BC【解析】(1)选项A:人民法院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可以根据社会中介机构提出的报价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相应的限制范围;(2)选项D: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聘用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

【例题3·多选题】甲会计师事务所被人民法院指定为乙企业破产案件中的管理人,甲向债权人会议报告的有关报酬方案的下列内容中,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2014年)A.将乙为他人设定抵押权的财产价值计入计酬基数B.对受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指派参与破产企业清算工作的政府官员不发放报酬C.甲聘用外部专家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D.甲就自己为将乙的抵押财产变现而付出的合理劳动收取适当报酬【解析】(1)选项A: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原则上不计入管理人报酬的标的额;(2)选项B:清算组中有关政府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参与工作的,不收取报酬;(3)选项C:破产清算事务所通过聘用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4)选项D: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

【考点3】管理人的职责与责任(P283)1.管理人的职责(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解释】破产程序开始后,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属于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的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因此,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管理人决定继续营业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后,由债权人会议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相关链接】(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2.管理人职责的限制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4)借款;(5)设定财产担保;(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8)放弃权利;(9)担保物的取回;(10)对债权人的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第四单元债务人财产的一般规定【考点1】债务人财产的范围(P284)1.债务人财产的概念债务人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2008年多选题)【解释1】债务人财产在破产宣告后称为破产财产,破产宣告之前称之为债务人财产。

确定债务人财产范围的界定时点是破产申请受理之时,而非破产宣告之时。

【解释2】我国立法采取的是膨胀主义,即债务人财产不仅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而且包括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新取得的财产(如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

【例题·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财产中,属于债务人财产的有()。

(2008年)A.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房屋B.破产宣告后破产人得到的银行存款利息C.破产申请受理时债务人用于抵押担保的财产D.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答案】ABCD【解析】债务人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选项AC),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选项BD)。

2.《司法解释(二)》的规定(1)债务人财产的认定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2)非债务人财产下列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①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2014年案例分析题)②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③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④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3)设定担保物权的财产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

(4)共有财产①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②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属于共有财产分割的法定事由。

③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或者和解的,共有财产的分割应当依据《物权法》第99条的规定进行;基于重整或者和解的需要必须分割共有财产,管理人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④因分割共有财产导致其他共有人损害产生的债务,其他共有人请求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权法》第99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5)执行回转财产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1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中止的,采取执行措施的相关单位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依法执行回转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考点2】债务人财产的收回(P289)1.出资人(1)《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2)《司法解释(二)》的规定①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出资人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或者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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