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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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

•【字号】渝人社发[2011]165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1〕16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为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监督,预防执法过错发生,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依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渝府发〔2005〕46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区县(自治县)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联系人:苏平;联系电话:63890719。

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监督,预防执法过错的发生,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依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渝府发〔2005〕46

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执法过错是指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中从事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的行为。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试行)》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8.06.04

•【字号】大劳发[2008]106号

•【施行日期】2008.06.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试行)》的通知

(大劳发〔2008〕106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四日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

(以下简称指导规则),适用于指导和规范市级劳动保障工作。

第三条本指导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市局机关和受本局委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大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在查处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时,综合考虑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自行选择作出具体行政处罚决定的权力。

社保局行政执法职能

社保局行政执法职能

社保局行政执法职能

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逐渐完善,社会保障局的行政执法职能也日益强化。社会保障局的行政执法职能是指依法对社会保障领域内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保障居民的社会保障权利,促进社会保障制度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

社保局行政执法职能的主要任务是对社会保障制度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罚。例如,对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欠交社会保险费的企事业单位进行处罚,对骗取、冒领、转移社会保险金以及其他社会保障违法行为的个人及单位进行处罚。社会保障局除了对社会保障制度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以外,还有很多的职责和任务需要履行,例如制定社会保障政策、监督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对社保基金进行管理等。

社保局行政执法职能在实践中也面临着不少挑战。其中一个主要的挑战是如何在处理社保领域内的案件时做到公正、公平和公开。由于社会保障领域的复杂性,行政执法人员需要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以确保执法工作的准确性和效率。

另一个挑战是如何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管和评估。社会保障局的行政执法工作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执法程序,加强监管和评估,保证行政执法工作的公正、公平和公开。

针对上述挑战,社会保障局需要采取一些措施来提高行政执法的水平。首先,社保局应该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执法能力。其次,社保局可以加强

对行政执法工作的内部监督和自我评估,确保执法程序的严格执行和行政执法工作的公正和公开。最后,社会保障局可以建立与其他相关机构的合作机制,共同加强对社会保障领域内违法行为的监管和处理。

总的来说,社保局的行政执法职能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保局应加强自身建设,在执法工作中秉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断提高执法水平,为居民提供更加优质的社会保障服务。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7.04.23

•【字号】津劳社局发[2007]58号

•【施行日期】2007.04.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执

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津劳社局发[2007]58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劳动人事局):

为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业务建设,统一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尺度,现将《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有关问题的解答》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劳动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处联系。

二OO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有关问题的解答

1、问:如何处理市与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重复执法问题?

答: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中出现重复执法问题,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决定管辖;一般情况下,本着先介入、先查处的原则处理。区县先行介入的案件,须将查处结果通报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2、问: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出现违法行为应由注册地还是经营地监察机构查处?

答:注册地和经营地不一致的,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处。对管辖有异议的,报请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3、问:在商场租赁经营的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应如何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

指导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布日期】2017.11.03

•【文号】人社部发〔2017〕81号

•【施行日期】2017.11.0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意

人社部发〔2017〕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部属有关单位,公务员局:

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执法行为,督促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思想是:深入学习和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着眼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关于全面落实行

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要求,围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工作,认真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科学确定行政执法职责、严格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不断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深入开展,努力形成执法有依据、行为有规范、过程有监督、违法有追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新格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2023年度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2023年度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附件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2023年度

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指导案例一

行政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天津某食品有限公司

一、案例名称

案件名称:天津某食品有限公司超时加班案

基本案由: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案件分类:行政检查类

二、简要案情

2023年10月12日,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所属市人社执法总队在对天津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2023年6月20日至7月19日期间,存在22名劳动者超过规定时间加班的情况。经调查,该用人单位坐落于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2023年5月西青区大寺镇(西青开发区)出现疫情进入封控状态,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为保证员工人身安全和健康,全员带薪休假,2023年5月21日至2023年6月21日全厂累计停工16天,后因赶工期,导致超时加班现象的产生。

三、法律适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IOO 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四、决定结果

2023年12月9日,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版)》的规定,市人社局向用人单位下达《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超时加班行为。2023年12月19日,该单位整改完毕。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程序有哪些?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程序有哪些?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程序有哪些?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察,发现问题或劳务纠纷时,依法进行调查,判断事态的真伪,调查后如果情况属实,则轻微者勒令改正,情节严重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于已经触犯法律,涉嫌犯罪的,可以移交给相应的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劳动保障监察主要是保障劳动人民的基本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在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时,劳动保障监察员可以依法进行调查,依法对劳务纠纷做出判断,那么在处理劳务纠纷时,发现问题时,劳动保障监察员,处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程序有哪些?下面小编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年度审查等方式。

二、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公务应当由两名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被检查单位监察的内容、要求和法律依据。

三、现场监察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名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由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注明拒签事由。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向被检查单位下达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被检查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投诉、举报或者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投诉、举报或者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通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2)对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应当终止检查,并及时告知被检查单位;

(3)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处罚的,应当向被检查单位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被检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改正,并书面报告改正情况;

劳动法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监督与执法

劳动法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监督与执法

劳动法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监督与执法

劳动是社会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环,通过劳动人民的辛勤付出,社会的发展才得以实现。然而,即使在劳动者权益受到法律保护的情

况下,仍存在一些企业或雇主对劳动者的违法行为。为了保护劳动者

的权益并维护社会劳动秩序,劳动法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监督与执法

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劳动法规定

劳动法是一套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体系,其中包括了对劳动者权益

的具体规定。根据劳动法,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合理工资、安全工

作环境、休息休假和社会保险等权益保护。同时,根据劳动法,雇主

或企业应当履行职责,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支付合理的工资和福利、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二、劳动法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监督机构

为了确保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得到有效落实,劳动法设立了一系列监

督机构。其中最重要的机构是劳动监察部门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1. 劳动监察部门

劳动监察部门是负责对劳动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机构。

他们有权调查劳动争议、检查用人单位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并对违法

行为进行处理。如果发现企业或雇主未履行法定义务或侵犯劳动者权益,监察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

保护。

2.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机构,主要负责处理劳动关系的

争议。劳动者和雇主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申请,

通过仲裁解决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对劳动者的权

益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劳动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

劳动法对违法行为设定了一系列严格的处罚措施,目的是保护劳动

者权益并维护公平的劳动秩序。这些处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劳动监察和执法机关的司法规定

劳动监察和执法机关的司法规定

劳动监察和执法机关的司法规定劳动监察和执法机关在保障劳动者权益和促进劳动关系稳定发展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为了确保劳动监察和执法机关的活动得以依法进行,并保证其在执行职责时具有合法性和公正性,各国纷纷建立了相应的司法规定。

一、劳动监察的司法规定

1.依法设立劳动监察机构:各国根据国情和实际需要,在法律层面明确劳动监察机构的设立和功能。这些机构通常由劳动部门或相关部门负责,并负责监督劳动合同的履约情况、劳动条件的保障、福利待遇的支付等方面。

2.制定劳动法律法规:劳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和执行国家制定的劳动法律法规,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同时,劳动法律法规也明确了劳动监察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其在劳动纠纷处理、劳动保护和劳动争议解决等方面的作用。

3.劳动监察的行政处罚:当发现用人单位违法劳动法律法规或剥削劳动者的行为时,劳动监察机构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如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许可证等,以迫使用人单位履行法定义务。

4.加强跨部门合作:为了更好地履行劳动监察职责,劳动监察机构需要与其他部门和机构进行密切合作,如与公安机关合作打击劳动合同欺诈、与税务部门合作追缴拖欠工资等。

二、劳动执法机关的司法规定

1.授权设立劳动执法机关:法律授权设立劳动执法机关,负责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和劳动争议的解决。这些机关通常由劳动部门或司法机构负责,并在法律中规定了其权力和范围。

2.制定执法规范:劳动执法机关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执法规范,确保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这些规范包括行政程序规定、执法标准和证据收集、审理程序等方面。

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

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

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一、引言

近年来,我国行政执法裁量权的行使方式和范围一直是关注的焦点。行政执法裁量权的合理行使,既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又能保障行政执法的效率和灵活性。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作为行政执法机关,为了规范行政执法活动,提高执法效果,特定制《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

二、行政执法裁量权的概念及特点

行政执法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影响等因素,依据法律规定和执法机关的内部法规,进行量刑和处罚幅度的选择和裁定的权力。行政执法裁量权的特点包括自由裁量的性质、强制裁量的功能、逐案裁定的方式等。

三、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的作用

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是指对行政执法裁量权进行限制和规范的标准和原则。制定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的目的在于提高行政执法的公正性、透明性和可预见性,保证行政执法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减少执法者的任意性,维护法治的权威性与稳定性。

四、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内容

1.行政执法裁量权的限定原则:包括法律限定原则、法规限定原则、规章限定原则、执法机关内部法规限定原则等。

2.行政执法裁量权的裁量标准:应以追求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共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具体包括违反法律的性质、主体的因素、时间和地点的因素等。

3.行政执法裁量权的裁量范围:明确执法人员可以依法裁量的事项、数量和程度,避免滥用行政执法裁量权。

4.行政执法裁量权的裁量程序:包括裁量权的行使决定和裁量权的变更、撤销等程序,确保执法机关的决定合法合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职权一览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职权一览表

伤(亡)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5号令《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7号令《工伤认定办法》

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

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公务员法》第49条:“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工(因病)致残退休国务院(1978)104号《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务院第375号令《工伤保险条例》、GB/T16180 1990

定点医疗机构》资格零售药店》资格(1)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2)劳社部发(1999)14号《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3)劳社部发(1999)16号《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劳动法中的劳动保护监督与执法机构

劳动法中的劳动保护监督与执法机构

劳动法中的劳动保护监督与执法机构劳动法中的劳动保护监督与执法机构是确保劳动者权益得到保障和实施劳动法律法规的重要组织和部门。在劳动关系中,劳动保护监督与执法机构起着监督、调解和维权的作用。本文将就劳动保护监督与执法机构的定义、职责和工作方式进行探讨。

一、定义

劳动保护监督与执法机构是指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进行监督与执法工作的组织和机构。其主要目的是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障,用人单位履行劳动法律法规,维护良好的劳动关系。

二、职责

(一)监督与检查

劳动保护监督与执法机构负责对用人单位的劳动条件、工资福利、劳动时间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与检查。他们有权调阅用人单位的有关档案、账簿、工资表等,确认是否合规。同时,他们还对劳动者的劳动环境、劳动安全等问题进行评估和监测,确保劳动条件符合安全生产标准。

(二)调解与仲裁

劳动保护监督与执法机构在劳动争议调解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他们可以对劳动争议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如

果劳动争议无法调解解决,劳动保护监督与执法机构还可以提供仲裁

服务,对争议进行仲裁。

(三)处罚与惩戒

当发现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时,劳动保护监督与

执法机构有权进行相应的处罚与惩戒措施。他们可以依法对违反劳动

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罚款、关停、吊销许可证等措施,以确保劳动法

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三、工作方式

(一)定期检查

劳动保护监督与执法机构需要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在检查过

程中,他们会对劳动合同、工资福利待遇、工时制度等进行细致的检查,以确保用人单位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同时,他们还会对劳动环境、劳动安全等进行检查,确保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范围的通知-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范围的通知-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范围的通

正文:

----------------------------------------------------------------------------------------------------------------------------------------------------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范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近年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积极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取得了显著成效。随着行政区域的不断调整、企业用工形势的多样化和区域的扩大,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的一些问题也不断显现,为了防止重复检查和互相推诿扯皮等现象的发生,提高行政执法效能,进一步理顺和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树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形象,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劳动保障监察管辖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一般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对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编制、民政、教育等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实施监察。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实施监察。

城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编制、民政等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实施监察。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纪律的通知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纪律的通知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保

障监察执法工作纪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9.09.17

•【字号】武人社办[2009]6号

•【施行日期】2009.09.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

执法工作纪律的通知

(武人社办〔2009〕6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东湖分局,局属有关单位:

近年来,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高度重视劳动保障监察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按照“两信”、“两硬”(党委政府信任、职工群众信赖,作风过硬、敢于碰硬)的总体要求,深入开展了文明执法教育活动,制订完善了规范执法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忠于职守、无私奉献,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好评。为了进一步强化监察队伍思想作风建设,牢固树立宗旨意识、责任意识,严肃工作纪律,提高监察执法规范化水平,树立监察执法良好形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严明劳动纪律,树立良好形象

严格上下班考勤、请休假制度。工作时间不得聚堆聊天、打牌、下棋,不得在电脑上玩游戏、炒股票、聊天、下载观看视频、音频文件,不得在中午酒后上岗。严禁执法车辆公车私用,非因工作需要,严禁执法车辆在餐饮、娱乐休闲场所或景

点停留。

二、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水平

切实做到电话投诉有人接听、上门投诉有人接待、网上投诉有人查收、媒体信息有人浏览;对属于管辖范围内的举报投诉,要做到有报必接、有诉必查、及时介入、依法处置;对不属于管辖范围的举报投诉,要严格执行“第一站”受理再行移送的规定,不让劳动者到处奔走;对超出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来信来访和举报投诉,要热情接待,指导和帮助其向相关单位反映。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执法权力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执法权力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执法权力

一、引言

劳动保障监察是国家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劳动保障

监察机构执法权力的确立和行使对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

关系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详细介绍劳动保障监察

机构的执法权力,并阐述其在保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经济

稳定中的作用。

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执法权力的内容

1. 审查和调查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有权对劳动用工单位的劳

动关系及劳动条件进行审核、调查以及监察。通过审查和调查,可以

了解劳动者的实际劳动情况,发现并纠正劳动用工单位违反劳动法律

法规的行为。

2. 收集证据和勘验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以收集与劳动关系

及劳动条件有关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工资账户等。此外,还可以进行现场勘验,以确保调查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3. 纠正违法行为的处罚权:一旦发现劳动用工单位存在违反劳

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以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对

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处罚措施的形式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工停产等。

4. 工资支付、计算和结算的检查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有权对

劳动用工单位的工资支付、计算和结算情况进行检查。一方面,确保

劳动者能够按时足额收到工资;另一方面,防止劳动用工单位存在工

资拖欠、少发工资、虚报工资等违法行为。

5.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的检查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有权对劳

动用工单位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的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劳动用

工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及时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福

利待遇。

6. 发布行政监察建议的权力: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以根据实际

【doc】劳动监察行政执法的现状和对策

【doc】劳动监察行政执法的现状和对策

劳动监察行政执法的现状和对策

口上海市劳动监察总队长宁大队

I奠■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特别是所有镧结构

的调整,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

和闫■,劳动监察工作也面临许多新的课■

,执法现状

1.违反劳动法规行为呈逐年上升趋势

据长宁区劳动监察机构受理的举报案件统计显

示:96年受理举报案101件;97年受理举报案237

件,比96年上升了134.7%;98年受理举报案289

件,比97年上升了21.9%;99上半年受理举报案

242件,比98年上半年举报案96件同期上升了

152%.99上半年受理的举报案件数已接近往年全

年受理的举报案件数.

造成劳动违规行为上升趋势的原因有两个方

面:一是非公经济迅速发展,企业数量增多.这些企

业用工行为随意性大,劳动法制观念淡薄,劳动管理

制度不健全,在利益驱动下,劳动用工行为很不规

范,违反劳动法规的现象比较普遍.二是随着劳动

丝乘

法的宣传和劳动监察工作的开展,劳动者自我保护

意识不断提高,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懂得向劳

动监察机构举报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劳动用工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手法趋向多样

化和复杂化

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企业成为用工主

体.在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情况下,出现了用工主

体多元化,劳动关系复杂化.表现在劳动用工违规

行为方面,其性质和手法也趋向多样化和复杂化. (1)用工行为随意性是企业较普遍现象.主要

表现在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办理招工录用手续,任意辞退职工;克扣职工工资,收取职工押金; 随意延长工作时间,个别企业还强迫职工加班加点, 不按规定支付加班费;不按规定使用下岗和退休人员,降低企业用工成本;擅自使用外地劳动力,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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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主体

一、法定的行政机关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第二款:“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的民办教育工作”。

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5、《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六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中央所属大型企业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6、《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九条“劳动保障部负责制定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有关政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管。”

7、《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

8、《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七条“用人单位为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申请办理就业证,应当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

9、《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第八条“开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经营。……所称审批机关批准是指:(一)有主办或者扶持单位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经主办或者扶持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同级劳动部门认定其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性质;(二)待业人员自筹资金开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由当地县(区)以上劳动部门批准。”

10、《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力市场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委托其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具体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力市场管理有关事务。”

“三定规定”文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

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穗编字〔2001〕132号)。

二、授权执法的组织

(一)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

2.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3.《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4.《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5.《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条“社会保险部门主管社会

养老保险工作,实行系统管理。”

第二十五条“社会保险部门必须为单位和被保险人建立社会养老保险档案。”

6.《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二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管理单位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的信息,建立缴费记录并保证其完整、安全,办理失业保险关系及待遇接转手续;(二)管理失业保险基金,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基金的预决算制度、会计统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三)审核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资格,核定领取期限和待遇标准,支付失业保险待遇;”

7.《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工伤保险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县(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8.《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四条“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 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由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收缴、支付和管理。”

“三定规定”文号:

《关于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主要任务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批复》(穗编字〔1997〕142号)

(二)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

法律依据:

1、《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并要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由各级财政预算解决。”

2、《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第五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区、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职权负责辖区内医疗保险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区、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医疗保险事务。”

3、《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保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核查”。

第三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三定规定”文号:

1、《关于成立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的批复》(穗编字〔200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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