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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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机关单位名称: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八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条8、《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十一条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10、《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五条1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四条12、《失业保险条例》第三条13、《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14、《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15、《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16、《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三条17、《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18、《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19、《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20、《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三十条21、《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九条,第十条22、《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第九条23、《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四条24、《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第三十七条25、《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四条2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第二条27、《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第五条28、《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29、《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五条30、《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31、《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三条32、《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33、《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四条34、《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四条35、《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三条36、《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十条37、《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条38、《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二十一条39、《湖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第四条40、《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41、《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三条42、《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第三条43、《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四条44、《湖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五条45、《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46、《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47、《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第十六条48、《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第六条49、《湖南省行政机关奖励管理办法》第四条50、《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办法》第三条51、《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政发[1996]3号)52、《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第三条二、行政执法依据三、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许可审批(共7项)1、特殊工时制度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2、职业资格证书核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3、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2)《湖南省职业教育条例》第十四、十五条4、台港澳人员来湘就业法律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第四条(3)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下放管理层级的决定》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9)75号5、外国人来湘就业审批法律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3)《湖南省实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办法》(湘劳社发[2002]49号)第五条(4)《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人来湘就业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9)88号)6、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一条(2)《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7、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法律依据:(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2)《湖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八条(二)行政处罚(共120项)1、发布虚假培训信息(包括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2)《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2、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培训证书、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2)《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3、骗取职业培训许可证(骗取办学许可证)处罚类别: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止招生、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四)项(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3)《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六)项4、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职业培训许可证处罚类别:吊销许可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第(一)项(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3)《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四)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5、恶意终止培训、抽逃或者挪用职业培训经费处罚类别:吊销许可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2)《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6、擅自举办民办职业技能、职业资格培训学校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办学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3)《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十四条7、擅自分立、合并民办职业技能、职业资格培训学校处罚类别: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8、擅自改变民办职业技能、职业资格培训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处罚类别: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9、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处罚类别: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五)项(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10、出资人违反规定取得回报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11、未按期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处罚类别: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12、超出许可范围从事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活动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第(二)项(2)《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七条(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4)《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13、严重违反职业技能鉴定程序或者降低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标准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2)、《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14、伪造、变造、买卖职业资格证书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第(一)项(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3)《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15、企业挪用职工教育经费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七条(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四十三条16、企业未按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处罚种类: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十九条(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四十三条(4)财政部、劳动保障部等《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五(一)、六(四)17、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处罚种类:依法予以关闭(取缔)、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3)、《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18、超越行政许可范围从事职业介绍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第(二)项(1)《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七条(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19、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3)《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三十一条20、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2)《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三十一条21、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3)《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三十一条22、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2)《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三十一条23、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第(一)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4)《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三十一条24、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25、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26、不按规定建立服务台账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27、服务不成功后未退还中介服务费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28、发布包含歧视性内容的就业信息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29、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30、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办法律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31、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处罚种类:罚款、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法律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32、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处罚种类:罚款、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法律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33、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处罚种类:罚款、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法律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34、未经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办、责令停业整顿法律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35、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处罚种类:罚款、警告法律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36、未取得许可证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人才中介服务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活动法律依据:《湖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37、提供虚假信息、作出虚假承诺、进行误导宣传处罚种类:罚款、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湖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38、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39、扣押被录用人员证件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2)《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40、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41、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42、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43、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44、不按规定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45、招用未依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应的技术工种工作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2)《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十一条46、违反规定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录用人员体检标准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47、违法扣押劳动者档案和其他物品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48、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第(九)项、第二十九条49、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六条50、未依法为台、港、澳人员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第十七条51、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就业证处罚种类:罚款、一年内不得聘雇台、港、澳人员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第(一)项(2)《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八条52、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许可证书处罚种类:收缴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第(一)项(2)《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十条53、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处罚种类:收缴就业证、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第(一)项(2)《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十条54、拒绝劳动行政部门检查就业证、擅自变更用人单位、擅自更换职业、擅自延长就业期限处罚种类:收回就业证法律依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55、提供虚假信息、作出虚假承诺、进行误导宣传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湖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56、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57、招聘不得招聘的人员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58、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者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59、招聘人才未如实公布拟招聘人才的岗位、数量、条件、待遇等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条60、招聘人才向应聘者收取报名费、招聘费、培训费、保证金等费用,扣押应聘者的身份证、学历证书等证件,侵犯其他单位的合法权益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返还财物法律依据:《湖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条61、未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未依劳务派遣法规支付报酬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罚款法律依据:(1)《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62、未与用工单位依法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罚款法律依据:(1)《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63、未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罚款法律依据:(1)《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64、克扣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罚款法律依据:(1)《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65、克扣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罚款法律依据:(1)《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66、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罚款法律依据:(1)《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67、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未按用工所在地的标准执行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罚款法律依据:(1)《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68、向设立单位及其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罚款法律依据:(1)《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69、相互串通侵害被派遣职工的合法权益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70、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71、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72、未实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73、未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74、未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75、未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须的培训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76、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77、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78、劳动规章制度违法处罚种类:警告法律依据:(1)《劳动法》第八十九条(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79、拒不依法建立职工名册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80、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定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等禁忌从事的劳动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81、安排女职工从事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82、安排女职工从事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83、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84、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85、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上夜班、从事禁忌从事的劳动或延长工作时间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六)项86、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禁忌从事的劳动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七)项87、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八)项88、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劳动法》第九十条(2)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89、使用童工处罚种类:罚款、吊销其营业执照或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法律依据:(1)《劳动法》第九十四条(2)《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九条(3)《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五)项)(4《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二款90、不合法的单位使用童工或介绍童工就业处罚种类:罚款、予以取缔法律依据:(1)《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二款91、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法律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92、未按照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八条。

社保局行政执法职能

社保局行政执法职能

社保局行政执法职能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逐渐完善,社会保障局的行政执法职能也日益强化。

社会保障局的行政执法职能是指依法对社会保障领域内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保障居民的社会保障权利,促进社会保障制度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

社保局行政执法职能的主要任务是对社会保障制度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罚。

例如,对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欠交社会保险费的企事业单位进行处罚,对骗取、冒领、转移社会保险金以及其他社会保障违法行为的个人及单位进行处罚。

社会保障局除了对社会保障制度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以外,还有很多的职责和任务需要履行,例如制定社会保障政策、监督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对社保基金进行管理等。

社保局行政执法职能在实践中也面临着不少挑战。

其中一个主要的挑战是如何在处理社保领域内的案件时做到公正、公平和公开。

由于社会保障领域的复杂性,行政执法人员需要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以确保执法工作的准确性和效率。

另一个挑战是如何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管和评估。

社会保障局的行政执法工作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执法程序,加强监管和评估,保证行政执法工作的公正、公平和公开。

针对上述挑战,社会保障局需要采取一些措施来提高行政执法的水平。

首先,社保局应该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执法能力。

其次,社保局可以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内部监督和自我评估,确保执法程序的严格执行和行政执法工作的公正和公开。

最后,社会保障局可以建立与其他相关机构的合作机制,共同加强对社会保障领域内违法行为的监管和处理。

总的来说,社保局的行政执法职能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保局应加强自身建设,在执法工作中秉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断提高执法水平,为居民提供更加优质的社会保障服务。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三项制度”,切实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9)39号),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或依法受委托的机构和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由行政执法人员具体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和行政征收等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重大行政许可、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重大行政检查,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或者在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须提请厅长办公会集体讨论的事项,由厅法规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等组织实施法制审核。

第四条本制度遵循合理合法、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原则。

第二章审核主体第五条厅法规处负责全厅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

由法规处牵头组建法制审核小组,以小组集体讨论的形式,具体负责全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第六条法制审核小组成员应当具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专业背景或法制工作经验,并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

必要时,可配备法律顾问或公职律师,充分发挥专业人士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对情况比较复杂、社会关注度高、涉及面广、风险相对较大,或涉及金额相对较大的审核事项,应当由至少一名法律顾问或公职律师参与审核,与小组其他成员共同出具审核意见。

劳动保障执法困难及建议

劳动保障执法困难及建议

劳动保障执法困难及建议
劳动保障执法面临的困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资源紧缺:劳动保障执法机构人力、物力、财力有限,无法满足大量的劳动纠纷处理和执法监督需求。

2. 执法标准不一致:不同地区、不同机构之间对劳动保障执法标准和程序的理解和执行有差异,导致执法结果的不公平和不稳定。

3. 执法难度大:部分违法用人单位采取隐蔽手段,如虚构合同、与劳动者签订低于最低工资的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等,使得劳动保障执法难度增大。

为解决劳动保障执法困难,可以采取以下建议:
1. 增加执法部门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提高执法效率和能力。

2. 减少执法标准的差异,加强执法的一致性和公正性,提高执法结果的可预见性和稳定性。

3. 建立健全劳动保障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合作,提高执法机构之间的配合和协同效应。

4. 强化对劳动保障执法的监督和评估,建立健全完善的投诉和举报机制,及时纠正和惩处执法不规范和失职渎职行为。

5. 加大对违法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增加违法成本,提高违法行为的代价,形成制约违法行为的强大震慑力。

6. 加强劳动纠纷预防和教育,提高劳动者对自身权益的认识和保护意识,减少劳动纠
纷的发生。

7. 加强对劳动保障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执法能力。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7.11.03•【文号】人社部发〔2017〕81号•【施行日期】2017.1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部属有关单位,公务员局: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执法行为,督促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思想是:深入学习和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着眼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要求,围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工作,认真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科学确定行政执法职责、严格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不断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深入开展,努力形成执法有依据、行为有规范、过程有监督、违法有追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新格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服务民生、以人为本。

围绕服务就业创业、社会保障、人才队伍建设、工资收入分配、劳动关系等重要民生领域,坚持以人民群众满意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把尊重群众权利、保护群众利益贯穿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全过程。

(二)职权法定、程序正当。

2024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半年工作总结(2篇)

2024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半年工作总结(2篇)

2024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半年工作总结一、工作概述自2024年年初以来,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部门依法履职,积极推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在这半年的时间里,我们充分发挥监察职能,加大执法力度,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下面,我将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半年工作进行总结。

二、工作成绩1. 加强行政执法本期间,我们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劳动保障工作的决策部署,对各类行政违法行为进行了严格的执法检查。

共出动执法人员980余人次,检查企业1000余户,涉及劳动者达10万余人。

发现并处理了一批非法使用童工、拖欠工资、超时加班等违法行为,有效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

2. 推进执法现代化建设为提高执法效率,我们积极推进执法现代化建设。

采用了电子化巡查记录,实现了对执法过程的全程记录和监督。

同时,还引进了人工智能辅助劳动保障监察系统,对大量数据进行分析研判,提前预警风险,加强了监察执法工作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3. 加强合作与交流在工作中,我们积极与相关部门保持紧密合作,加强信息共享,实现了执法工作的无缝对接。

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合作,及时核查失业人员的就业培训情况,为他们提供及时的帮助和扶持。

与公安部门合作,加大对劳动力市场上的非法中介机构的打击力度,保障劳动者就业权益。

三、存在问题在执法工作中,我们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解决。

1. 执法力量不足当前,我市经济发展迅猛,企业数量不断增加,但执法人员数量并未相应增加。

导致我们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力度不够,部分企业存在违法行为未被发现或及时处理的情况。

2. 法律知识更新不及时由于法律法规的不断修订和变化,我们的执法人员需要及时了解最新的法律知识,以更好地开展工作。

但目前我们的培训机制还不健全,缺乏一套完备的培训计划和体系,导致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存在差异。

3. 效果评估不完善对于每次执法检查结果的评估和反馈比较欠缺,存在一定的评估指标和标准不明确的情况。

辽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辽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辽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我局行政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责任感,切实保障行政客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本责任制适用于本局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为加强各项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各项人事劳动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行政执法工作职责与准则第四条局长负责领导和指导全局的行政执法工作;分管副局长负责指导和监督分管科室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本局主要行政工作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结合本县实际研究制定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和实施细则,编制全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综合管理全县国家公务员,研究完善国家公务员各项管理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指导和协调各部门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负责全县国家公务员的录用和交流工作。

(三)依法对全县企业遵守、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劳动法》和国家、省、市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对企业在劳动管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工时与休息休假、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教育、查处,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调控管理全县劳动力资源开发利用,统筹规划城乡劳动力就业与再就业,组织实施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和劳动力市场规划建设,促进市场竞争择业,促使城乡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

(五)贯彻制定全县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基本政策和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贯彻制定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

负责病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工作。

(六)贯彻实施全县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等政策;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制定并实施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

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

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一、引言近年来,我国行政执法裁量权的行使方式和范围一直是关注的焦点。

行政执法裁量权的合理行使,既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又能保障行政执法的效率和灵活性。

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作为行政执法机关,为了规范行政执法活动,提高执法效果,特定制《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

二、行政执法裁量权的概念及特点行政执法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影响等因素,依据法律规定和执法机关的内部法规,进行量刑和处罚幅度的选择和裁定的权力。

行政执法裁量权的特点包括自由裁量的性质、强制裁量的功能、逐案裁定的方式等。

三、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的作用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是指对行政执法裁量权进行限制和规范的标准和原则。

制定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的目的在于提高行政执法的公正性、透明性和可预见性,保证行政执法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减少执法者的任意性,维护法治的权威性与稳定性。

四、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内容1.行政执法裁量权的限定原则:包括法律限定原则、法规限定原则、规章限定原则、执法机关内部法规限定原则等。

2.行政执法裁量权的裁量标准:应以追求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共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具体包括违反法律的性质、主体的因素、时间和地点的因素等。

3.行政执法裁量权的裁量范围:明确执法人员可以依法裁量的事项、数量和程度,避免滥用行政执法裁量权。

4.行政执法裁量权的裁量程序:包括裁量权的行使决定和裁量权的变更、撤销等程序,确保执法机关的决定合法合理。

5.行政执法裁量权的裁量结果:明确行政执法裁量权的不同结果对应的相关标准和条件,保证执法裁量结果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五、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实施1.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法律水平和专业素养,加强对裁量权基准的教育和培训。

2.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定期对执法活动进行评估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执法活动的合理、公平、公正。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四
张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2.11.29
•【字号】豫人社规〔2022〕10号
•【施行日期】2022.11.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四张清
单”的通知
豫人社规〔2022〕10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我省关于“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践行包容审慎监管,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根据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进行政执法服务当前重点经济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法政办〔2022〕11号)的要求,我厅依照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人社部门实际,制定了行政执法“四张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2.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3.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4.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2022年11月29日附件1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附件2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单位名称: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附件3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附件4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制度汇编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制度汇编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制度汇编二〇一一年一月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坚持依法行政,执政为民,遵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树立行政机关公正、公平、公开执法的良好形象。

三、各行政执法人员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实际,对行使的行政执法权涉及适用的行政法律法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条件、运用范围、裁决幅度、实施种类等予以合理的细化和分解,制定《行政执法适用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性标准》,明确各个层次执法人员的权限。

在此基础上,建立裁量判例制度,使各类裁量行为有一个可供参照的具体案例。

四、建立裁量公开制度。

将制定出台的裁量指导性标准在政府网站和办公场所予以公示;在作出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说明裁量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和具体理由;裁量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外,应当允许社会公众查阅。

五、建立重大或复杂裁量事项集体会办制度。

对涉及执法裁量的重大或复杂事项,要进行集体会办,共同研究后作出处理决定。

六、完善听证程序。

凡举行听证会质证的事项,必须依据听证的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七、建立行政处罚回避制度。

行政执法人员与其所管理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与相应的决策和处理,以避免人情执法、- 2 -关系执法现象的发生。

八、健全行政处罚时限制度。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执法时限的,要严格执行;对未明确具体时限的,要通过规章制度予以明确。

九、建立健全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行使的监督机制。

自觉接受人大和政协的民主监督,积极配合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监督。

进一步健全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违法责任追究制和评议考核制,将违法裁量和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作为责任追究的重要内容,切实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工作落到实处。

河北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河北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河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维护执法公正的一项举措。

该制度的实施旨在加强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的规范性、专业性和效力。

下面将从制度的背景、目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背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工作是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协调稳定的重要举措。

然而,由于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执法行为不规范等问题的存在,导致社会公信力和行政执法效果不佳。

因此,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迫在眉睫。

二、目的1.加强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专业能力,推动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专业化发展;2.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执法公正,确保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3.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效果,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具体内容1.执法证件的颁发和管理该制度规定了执法证件的颁发程序和管理规定。

行政执法人员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取得执法证件,并遵守规定的证件管理制度,确保证件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2.执法人员培训与考核为了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专业能力,制度规定了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

行政执法人员需定期参加培训和考核,确保执法人员能够掌握最新的法律法规和执法技巧。

3.行政执法行为规范该制度明确了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要求。

执法人员需依法履行职责,行使执法权力,不得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4.执法监督与纠错机制该制度设立了执法监督与纠错机制。

行政执法机构内部设立监察部门,并与公众建立举报渠道,以监督和纠正执法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四、实施效果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对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果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通过对执法人员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提高了执法人员的素质和专业能力,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12.10•【字号】苏劳社法[2007]17号•【施行日期】2007.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苏劳社法[2007]17号二○○七年十二月十日)第一条为加强劳动保障行政执法监督,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正确、及时、公正地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苏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是指本厅有执法权的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活动中违法、不当或不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或行政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和厅依法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执法人员。

第四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遵循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本厅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在厅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有关事务。

第六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范围:(一)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的;(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四)执法行为明显不当的;(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六)违反法定程序的;(七)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八)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九)拒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十)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十一)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行为。

第七条在对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过错进行责任追究时,应当根据责任人在执法过程中各自承担的职责,分别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主管人员责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包容审慎监管案例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包容审慎监管案例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包容审慎监管案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包容审慎监管案例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包容审慎监管案例的概述在当今社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是一个国家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施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纷纷成立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这些大队在日常工作中既要依法严格监管,又要保持包容审慎的态度,确保执法过程中劳动者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2. 案例分析:一起涉及拖欠工资的案件在某个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了一起涉及拖欠工资的案件。

一家私营企业在经济困难的情况下无法支付员工工资,导致员工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面对这样的案件,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需要做出包容审慎的监管决策。

3. 包容审慎的态度在案件处理中的作用在处理这起涉及拖欠工资的案件时,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首先要保持包容的态度。

他们要深入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理解企业所遇到的困难,同时也要关心员工的生活境况,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在这个过程中,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需要审慎地进行决策,在保障员工权益的也要尽量减少对企业的不良影响。

4. 个人观点和总结对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来说,包容审慎的监管是非常重要的。

在社会转型期,企业和员工都面临着各种各样的挑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需要在监管中保持灵活性和包容性,促进企业和员工的和谐发展,推动社会稳定和经济增长。

以上就是对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包容审慎监管案例的深度评估以及对此的个人观点和理解。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我们相信这样的包容审慎监管模式将会在未来得到更广泛的应用,并为社会带来更多的正能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包容审慎监管案例的深度评估和个人观点为了更全面地评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包容审慎监管案例,我们需要深入了解这一案例对当事人和社会的影响,以及其在当前社会背景下的重要性。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9.21•【字号】银人社函〔2022〕214号•【施行日期】2022.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院、队:为切实加强我局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银川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工作要求,推进行政执法体系和执法能力现代化建设,结合工作实际,在局系统开展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专项整治工作,为增强专项整治针对性、可操作性,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银川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统一部署要求,集中督查检查我局行政执法部门不作为乱作为突出问题,促进全局执法规范化,完善执法方式、强化执法监督、落实执法责任,健全依法执法、依法用权规范体系,强化用权须监督、违法必追究的执法责任体系,推动我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执法责任制、执法裁量基准制度、执法责任追究等制度的有效落实。

二、整治范围全局行政执法单位(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部门)及其执法人员。

三、整治重点聚焦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主要对2020年以来行政执法中出现的执法不公、执法随意、执法粗暴、执法过度、选择性执法和以罚代管等突出问题,切实解决行政执法不依法、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等不作为乱作为问题,主要涉及以下五个方面的突出问题:(一)机制建设方面。

1.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不深入,未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公布执法事项,未规范执法流程并予以公示。

2.未根据实际情况、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法规、规章及职能变化,公示并动态调整行政裁量基准制度。

3.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不到位,未公开执法人员信息或已公开未及时更新,未主动公开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检查情况等执法结果,未编制《音像记录事项清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并予以公示。

四川高院、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四川高院、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四川高院、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审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7.12•【分类】其他正文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审判典型案例7月12日,四川高院、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四川高院召开“行政审判树优提质”活动首场院厅联席会,共同研究推进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审判工作形成合力,强化人社领域行政案件源头治理和争议实质化解工作,促进执法司法水平提升。

会上,三方联合发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目录案例一:秦某不服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案案例二:徐某诉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伤残鉴定案案例三:张某不服某社会保险管理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案案例四:某公司不服某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案例五:李某某诉某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给付工伤保险待遇案案例六:某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某建设工程公司罚款案案例七:某货运部诉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案例一秦某不服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案——职工办理提前退休,应严格执行国家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范围和条件的规定基本案情2023年6月,某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了秦某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经对职工档案审查发现,秦某从1988年11月起开始从事锻工工种,最后一次记载其从事该工种的书面资料是1997年1月劳资双方签订的5年期劳动合同。

2001年12月秦某与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对该厂《职工工资表》审查发现,1988年11月至1998年4月工资册中,记载秦某为锻工工种的月份累计为56个月(含“工作不饱和、不饱满、70%工资、临时放假”等情形),不满9年。

秦某从事的锻工工种虽然是机械行业高温类特殊工种,但其在该工种岗位上累计工作时间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因此,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不予批准秦某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执法程序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执法程序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执法程序劳动监察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部门,是国家机关对监管劳动用工的行为的重要手段。

在中国,劳动监察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监管和管理。

本文将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执法程序方面进行介绍,希望对相关部门及劳动者提供参考价值。

劳动监察的职责和权利劳动监察是由国家机关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进行监管和管理的行为。

其职责范围主要包括:1.监督用人单位实施劳动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和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并对其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进行处罚;2.督促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合法的劳动报酬,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3.监督用人单位实施职业病防治措施,防止劳动者发生职业病。

对于劳动监察的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检查权:劳动监察人员可以随时进入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对用人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实际操作情况等进行检查,并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调查权:劳动监察人员可以调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争议情况,可以获取相关证据,以便做出决定;3.行政处罚权:劳动监察人员可以对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罚,以保证劳动法律法规的实施。

劳动监察执法程序劳动监察执法程序是指劳动监察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时应当遵循的程序,以保证执法工作的公正、公开和合法。

目前,我国对于劳动监察执法程序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劳动法和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

劳动监察执法程序的主要流程劳动监察执法程序主要包括:报案、组织调查、向当事人下达调查通知书、开展听证工作、出具处理意见、执行后续行政处罚等环节。

1.报案:劳动监察人员接到报案后,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劳动监察执法程序的实施;2.组织调查:组织调查的目的是了解涉案情况的详细情况,确定执法定性和定罪处罚依据,调查涉案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证人证言等;3.下达通知书:在劳动监察执法程序中,通知书是很重要的一环节,是对当事人进行法定告知的重要方式。

通过通知书,当事人了解执法事项、程序和应当履行的义务;4.开展听证工作:听证是劳动监察执法程序的重要环节之一,通过听证,当事人可以进行自我申辩和辩护,维护自己权益;5.出具处理意见:在实施劳动监察执法程序过程中,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和充分性,形成处理意见;6.执行行政处罚:在确定违法违规行为后,劳动监察人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给用人单位下达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人社局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方案【精选3篇】

人社局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方案【精选3篇】

人社局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方案【精选3篇】以下为三篇精选的人社局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方案:1. 人社局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方案(简化版)一、目的和原则:为了加强人社局的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效能,确保社会保障和劳动就业法规的有效实施,特制定本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方案。

本次计划方案的实施,将严格按照公正、客观、透明的原则,全面检查人社局的行政执法工作,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二、检查重点:1. 社会保障执法工作;2. 劳动就业执法工作。

三、检查内容和方法:1. 社会保障执法工作:(1) 检查社会保障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情况;(2) 检查社会保障审批、发放和管理工作情况;(3) 检查社会保障待遇核定和支付工作情况。

2. 劳动就业执法工作:(1) 检查劳动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情况;(2) 检查劳动合同签订、执行和解除处理工作情况;(3) 检查劳动争议解决工作情况。

四、计划实施:本次行政执法检查将分为两个阶段进行,每个阶段持续2个月,分别为上半年和下半年。

1. 上半年检查时间:6月-7月;2. 下半年检查时间:11月-12月。

检查实施过程中,将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现场检查、资料核查、访谈等方式获取相关信息。

五、检查结果和处理措施:检查结束后,将根据检查结果进行问题整改,并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

对于严重违法违规问题,将依法进行处罚和责任追究。

六、其他事项:本计划方案的具体执行细则将由相关部门进行制定,并及时向全体人社局工作人员进行通知和培训。

2. 人社局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方案(详细版)一、背景和目的:随着社会保障和劳动就业形势的不断变化,人社局的行政执法工作面临诸多挑战。

为了确保人社局的行政执法工作能够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方案。

本次计划方案的目的是通过全面检查人社局的行政执法工作,发现存在的问题,加强行政执法能力,提高行政执法质量。

二、检查重点:1. 社会保障执法工作;2. 劳动就业执法工作。

河北省行政执法单位及行政执法依据

河北省行政执法单位及行政执法依据

河北省行政执法单位及行政执法依据统计表一、行政执法主体单位名称: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第八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条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二、行政执法依据类别序号名称制定机关生效时间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国人大1995.1.1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国人大2008.1.1 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全国人大2008.1.1 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国人大2011.7.1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全国人大2003.9.1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国人大1996.1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全国人大2007.6.1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大1990.1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全国人大1999.10.1行政法规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1999.1.122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1999.1.223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2011.11.14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2002.12.15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2004.11.1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8.9.18 7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2012.4.28 8国务院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1995.5.1 9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2008.1.1地方1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省人大2002.7.30性法规2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省人大2003.9.26 3河北省集体合同条例省人大2000.5.25部门规章1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3.19 2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0.12.8 3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0.7.1 4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1.1.1 5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8.9.18地方政府规章1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2002.12.18 2河北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1995.6.6三、行政执法职权行政处罚(共20项)(一)名称:违法招用劳动者执行处室: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处罚种类:罚款、警告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程序有哪些?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程序有哪些?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程序有哪些?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察,发现问题或劳务纠纷时,依法进行调查,判断事态的真伪,调查后如果情况属实,则轻微者勒令改正,情节严重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于已经触犯法律,涉嫌犯罪的,可以移交给相应的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劳动保障监察主要是保障劳动人民的基本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在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时,劳动保障监察员可以依法进行调查,依法对劳务纠纷做出判断,那么在处理劳务纠纷时,发现问题时,劳动保障监察员,处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程序有哪些?下面小编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年度审查等方式。

▲二、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公务应当由两名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被检查单位监察的内容、要求和法律依据。

▲三、现场监察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名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由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注明拒签事由。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向被检查单位下达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被检查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投诉、举报或者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投诉、举报或者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通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2)对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应当终止检查,并及时告知被检查单位;(3)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处罚的,应当向被检查单位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被检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改正,并书面报告改正情况;(4)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给予行政处罚;(5)对属于劳动争议纠纷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6)对属于其他行政部门职责范围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处理权的部门依法查处;(7)对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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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主体一、法定的行政机关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第二款:“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的民办教育工作”。

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5、《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六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中央所属大型企业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6、《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九条“劳动保障部负责制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有关政策。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管。

”7、《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

”8、《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七条“用人单位为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申请办理就业证,应当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

”9、《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第八条“开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经营。

……所称审批机关批准是指:(一)有主办或者扶持单位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经主办或者扶持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同级劳动部门认定其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性质;(二)待业人员自筹资金开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由当地县(区)以上劳动部门批准。

”10、《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力市场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委托其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具体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力市场管理有关事务。

”“三定规定”文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穗编字〔2001〕132号)。

二、授权执法的组织(一)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

”2.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3.《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4.《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5.《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条“社会保险部门主管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行系统管理。

”第二十五条“社会保险部门必须为单位和被保险人建立社会养老保险档案。

”6.《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二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管理单位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的信息,建立缴费记录并保证其完整、安全,办理失业保险关系及待遇接转手续;(二)管理失业保险基金,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基金的预决算制度、会计统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三)审核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资格,核定领取期限和待遇标准,支付失业保险待遇;”7.《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工伤保险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8.《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四条“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

” 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由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收缴、支付和管理。

”“三定规定”文号:《关于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主要任务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批复》(穗编字〔1997〕142号)(二)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法律依据:1、《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并要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由各级财政预算解决。

”2、《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第五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职权负责辖区内医疗保险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区、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医疗保险事务。

”3、《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保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核查”。

第三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三定规定”文号:1、《关于成立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的批复》(穗编字〔2001〕75号)2、《关于调整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机构编制问题的批复》(穗编字〔2004〕98号)3、《关于调整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事业编制的批复》(穗编字〔2005〕139号)。

三、受委托执法组织(一)广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条“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三定规定”文号:《关于成立市、区、县劳动监察机构的批复》(穗编字〔1992〕153号)(二)广州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法律依据:1、《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四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委托其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具体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力市场管理有关事务。

”2、《关于局就业和失业保险处与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市劳动力市场服务中心职能界定的意见》“(二)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的职能:(1)规划、指导、协调和管理全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业务工作;(2)负责全市失业、就业登记、统计和失业人员就业服务、下岗职工的再就业服务管理和本市劳动力异地就业服务;(3)负责全市征地“农转非”劳动力安置和办理照顾吸收退休职工子女“农转非”手续;……。

”“三定规定”文号:1、《关于成立劳动服务公司的通告》(穗编字〔79〕54号)2、《关于市、区、县级市劳动服务公司更改名称的批复》(穗编字〔2000〕130号)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依据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行为(共284项)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165项)(委托广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实施)一、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警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三、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四、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五、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六、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七、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八、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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