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难事故责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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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5.7”北航大连空难案
2002年5月7 日,北方航空公司执行北 京——大连航班任务的B-2138号MD-82 客机,当天晚上8:40北京起飞,9:24 在大连港海域坠毁。
机上旅客103人、机组9人,共112人,全 部遇难。
2002年“5.7”北航大连空难案
“5.7”北航大连空难性质 航空运输的性质 适用法律 北航承担责任的性质 赔偿金额的确定
查看客票后发现: 中国内地旅客持中国民航国内票; 外国人、华人、华侨持中国民航国内票;
一名加拿大华人、一名加拿大华侨和一名中国广州 人持在多伦多某旅行社开具的泛美航的客票;
一名美国旅客持在纽约开具的泛美航的客票。
1999年“4.15”大韩上海空难案
1999年4月15日,韩国大韩航空公司 一架货机在上海莘庄一带坠毁,造成 地面5名中国公民不幸遇难。
1999年“4.15”大韩上海空难案
适用法律: 侵权行为地法律 我国《民用航空法》和《民法 通则》
1999年“4.15”大韩上海空难案
赔偿金额:按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
《民法通则》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 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 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 害人并应赔偿损失。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 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 费等费用; 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 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2002年“5.7”北航大连空难案
北航“5.7” 大连空难,其始发地点和目的地点 分别是北京和大连,均位于中国境内,因此是 国内航空运输。
赔偿数额的确定依据当时我国国内法的规定: 7万元人民币;自理行李和随身携带物品,每 位旅客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旅客的托运行李 全部或部分损坏、丢失,赔偿金额每公斤不超 过人民币50元。
1999年“4.15”大韩上海空难案
韩航上海空难性质: 韩航承担责任的性质: 适用法律: 赔偿金额的确定:
1999年“4.15”大韩上海空难案
韩航上海空难性质: 是对地面第三人造成的伤害, 不是对乘客所造成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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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4.15”大韩上海空难案
韩航承担责任的性质: 侵权的民事责任
2002年“5.7”北航大连空难案
但考虑到1993年到2001年消费价格总指数的变动因 素,在法定赔偿金额的基础上增加63000元人民币, 共计为13.3万元人民币。
行李的赔偿,托运行李按旅客享受的免费行李额计 算(20公斤),为1000元人民币,根据全国最高价 格变动总指数,按照100%计算,增加1000元人民币, 合计2000元人民币。
2004年中国东方航空CRJ200包头失事
2004年11月21日上午8时21分,由包头 飞往上海的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 MU5210飞机起飞;8时22分这架飞机在 包头南海公园失事。
1999年“4.15”大韩上海空难案
因为韩航货机坠毁造成地面5名中国公 民死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述 《民用航空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 判处大韩航空公司分别赔偿4位空难死难 者家属88万、88万、108万和111万元人 民币。
另一名死难者家属和大韩航空公司达成 协议,接受了52.5万元的赔偿。
2002年“5.7”北航大连空难案
“5.7”北航大连空难性质 :对乘客造成的伤害 航空运输的性质:国内航空运输 适用法律:我国《民用航空法》、《民法通则》
及相关法规 北航承担责任的性质:合同责任 赔偿金额的确定:199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内
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 (18.4 万——19.4万元人民币 )
客11人、机组8人), 受伤37人(韩国籍旅客25人,乌兹别克籍
旅客1人、中国籍旅客8人、机组3人)。
2002年“4.15” 国航釜山空难
“4.15” 国航釜山空难性质 航空运输的性质 适用法律 国航承担责任的性质 赔偿金额的确定
2002年“4.15” 国航釜山空难
“4.15” 国航釜山空难,其始发地点和目 的地点都位于经1955年在海牙修正的《华 沙公约》的两个缔约国——中国和韩国的 境内,无疑是国际航空运输。搭乘该航班 的旅客与国航是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关系。
旅客的自理行李和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依上述办法 增加一倍,为4000元人民币。
旅客已办理声明价值的,按声明价值赔偿。
2002年“5.7”北航大连空难案
另外,北航在上述赔偿额之外,自愿承担以下 赔偿:
(1)抚恤金2万元人民币; (2)丧葬费5000元人民币; (3)交通食宿补助费2万元人民币; (4)无法提供尸体的补偿1万元人民币。

旅客常住地法,即韩国法
国航承担责任的性质:合同责任
赔偿金额的确定:韩国法(抚恤金、丧葬费、
余生收入)
案例分析:如何划分航空运输性质? 国内航班中有否属于“国际航空运输”性质 的旅客?
1982年12月24日,中国民航伊尔18飞机执行兰州— 西安—长沙—广州航班任务,在白云机场失火,大 火1小时后扑灭,机上25名旅客死亡,34人受伤,地 面抢救人员3人受伤。飞机报废。
这样,每个遇难旅客得到了18.4万至19.4 万元的赔偿。
2002年“4.15” 国航釜山空难
2002年4月15日,中国国际航空公司执行北 京 — 釜 山 CA129 航 班 任 务 B2552 号 B767 客 机 上午10时40分左右在韩国釜山金海机场附 近撞山坠毁。
机上旅客155人,机组11人,共166人。 死亡129人(韩国籍旅客110人,中国籍旅
国航签署了《吉隆坡协议》,所依据的法 律将不再是《华沙公约》或《海牙议定 书》,而是受害旅客的住所地法即韩国法。 赔偿数额也将以韩国法的规定来确定。
2002年“4.15” 国航釜山空难
“4.15” 国航釜山空难性质:对乘客造成的
伤害
航空运输的性质:国际航空运输
适用法律: 《吉隆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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