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制度】五局一分局费用报销办法(WORD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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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报销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了适应国内经济环境变化,加强成本费用的控制,规范报销程序,现根据工程局有关费用报销规定,结合分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国内差旅费报销办法
第一条出差审批制度。
分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人员出差必须经各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分局派往各项目部的工作组、检查组要报分局长批准。出差前必须填写“出差审批单”,(样式见附件)并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经签字批准的“出差审批单”将作为报销依据。有出差文件的报销时应出具相关的文件或通知。出差期间,需办理私事的必须征得各单位主管领导的批准,在报销时自觉申明其占用的时间和各种费用,并从报销中予以扣除。
第二条住宿费。
1、住宿费报销金额=住宿费标准*(出差天数-1-在车船过夜天数)。
2、一次性出差的住宿费可以拉通计算。
3、分局各单位人员住宿费一律凭票按标准在限额内报销。分局领导、项目人员因投标联系工程发生住宿费超过标准的,经分局长签字后可以据实在各单位报销。
4、参加各种会议、学习班、培训班,并由主办单位统一安排住宿的,会议(学习)期间的住宿费凭票据实报销,不执行相应的住
宿费限额标准。报销时需提供经单位领导批准的开会、学习文件。
5、工程局内部之间出差的住宿费
(1)工程局内部之间出差,出差地单位具备住宿条件的,按附表中“局内工地标准”报销住宿费;出差地单位不具备住宿条件,可到就近城镇住宿,报销标准按所在城镇标准执行;
(2)在工程局内部出差,出差地有住房(仅指配偶)的一律不得报销住宿费。
6、职工探亲、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复员军人来分局报到,途中住宿费按在职职工标准报销,但只能报销中途转车必需发生的住宿费(仅限一天),绕道住宿费不得报销。
第三条出差生活补助费。
1、生活补助费报销标准见附表。
2、根据当前实际情况,参加各类会议收取的会务费已包含了生活费,所以参加各类会议期间不再计发生活补助费。
3、参加局外举办的学习班、培训班期间的生活补助费:15天(含15天)以内的,每天发生活补助费10元,15天以上3个月(含3个月)以内的,每天发生活补助费8元;3个月以上的,不发生活补助费。参加局内自行举办的学习班、培训班期间一律不再计发生活补助费。
4、工程局内部之间出差的生活补助费。
(1)到工程局所属项目出差,按附表中“局内工地标准”计发生活补助费;其它地方出差,参照出差所在地标准计发生活补助费;
(2)在局内部出差,出差地有住房的(仅指配偶)计发生活补助费时减半;
5、分局派往所属工程项目的工作组、检查组、支援组等出差人
员的生活补助分段计算,在同一工程项目的出差时间在10天(含10天、不包括往返途中)以内的按本条第4款计发生活补助费;超过10天的其超过的时间每天减少5元计发生活补助费;超过一个月的其超过时间不计发生活补助费。
6、单位转移时负责火车、汽车等押运人员每天发生活补助费50元,不足12小时的减半计发。
7、工伤人员在其住所(该住所产权为本人或其家庭所有)所在地医院的每天计发生活补助费10元,其他地区住院的每天发生活补助15元,疗养人员疗养期间一律不发生活补助费。
8、长期住外人员(为开展工作、单位在异地设置长期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按实际驻外天数和驻外地点计发生活补助费(五区三市每天20元,十四城市及省会每天15元,其他地区每天10元)。
9、出发和返回的出差时间在12小时以上,按1天计发生活补助费,12小时以下,按0.5天计发生活补助费。
10、同一次出差到几个不同标准地区,其生活补助费分段计算,同一天在两个标准地区出差,按高的地区标准计算。
第四条路途生活补助。
1、出差人员每天行程在100公里(含100)公里以上的每天计发路途生活补助费30元;每天行程在50公里(含50)至100公里的每天计发路途生活补助费15元;每天行程在50公里以下的不计发生活补助。路途生活补助与出差生活补助按标准高者执行,不重复计发。各项目可参照此条,制定本项目人员到项目所在县、市及周边地区出差补助,但标准不得高于本条规定。
2、货车司机长途行车的途中,行车途中可按每天80元(指特殊情况下夜间行车未住宿的情况)包干计发路途生活补助;途中发
生住宿的,住宿费按规定限额报销,同时按住宿天数每天计发生活补助40元。货物卸载期间按所在地标准计发生活补助费。
3、轿车司机长途行车,每天行车超过300公里的,另给行车补助10元,其他一律按限额标准计发生活补助费。
第五条往返交通费。
1、各类交通工具报销标准见附表。
2、限于分局经济承受能力,乘坐飞机要严格控制。分局享受正处级待遇及以上级别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分局机关和项目部其他人员原则上不得乘坐飞机,确因路途远,任务急必须乘坐飞机的,必须填制飞机票审批表(样式见附件)向分局长提出申请,经分局长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报销时必须向财务人员出示经批准的飞机票审批表,未出示飞机票审批表的按其所能享受最高档次火车标准报销,超出部分自负。经批准乘坐飞机的人员应按报销标准严格执行自负比例。
3、出差人员连续乘车6小时以上,可按级别乘坐硬席卧铺或软席卧铺。
(1)符合乘坐火车硬席卧铺而改乘火车硬席座位的,按其票价的50%计发乘车补助;
(2)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而改乘火车硬席卧铺的,按其票价的50%计发乘车补助;
(3)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而改乘火车硬席座位的,按其票价的60%计发乘车补助。
4、符合乘坐轮船二等仓而改乘三等仓的按其票价的30%给予乘船补助;改乘四等仓的按其票价的40%给予乘船补助;符合乘坐轮船三等仓而改乘四等仓的按其票价的20%给予乘船补助。
5、职工调动工作的交通费及行李费。
(1)夫妻双方都是分局职工而同时调动,按职级(职称和职务,下同)高的一方标准报销;单独调动按本人职级标准报销;
(2)同居的父母、配偶、十六周岁以下的子女和应该赡养的家属随职工调动转迁按调动职工职级标准报销;十六周岁以上子女只能按一般职工标准报销;
(3)职工在分局内部调动(包括分局各项目之间、分局机关与各项目之间),由调入单位、项目承担职工行李转移费用100元。
(4)内退、退休人员可报销自工作地点至生活住所之间的单趟路费及转移行李物品费用300元,费用由内退、退休前所在单位承担。
6、职工一年一次的探亲路费(指夫妻之间的探亲费、单职工探望父母)及四年一次的探亲路费,可报销当次或同等档次的火车(含特快、空调)坐票、汽车票、轮船票。
7、职工报销一年一次及四年一次探亲路费,需向财务部门提供经单位劳资部门签发的注明请销假记录、假别的职工请销假单。
8、项目休假人员假到期后因单位情况或其他原因未能返还原单位上岗的,可报销原项目至住所的单程路费,但休假人员必须于假到期后15日内将车票寄回原单位财务,因职工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将车票寄回原单位的,财务部门不予报销。再次上岗人员由接收项目报销住所至新项目单程路费。
9、新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复退军人来分局报到和到具体工作单位报到,其路费报销按在职职工标准执行。
10、任何出差人员报销交通费都以直达最短距离为准,凡绕道、中途无故停留(原则上中途转车地只能停留一天)等增加的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