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开具处方的管理制度
处方权管理制度
处方权管理制度引言概述:处方权管理制度是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开具药品处方时需要遵守的一系列规定和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规范医务人员的行为,防止滥用处方权。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介绍处方权管理制度的内容。
一、处方权的授予1.1 医师资质要求:医师需要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和专业知识,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或者相关评审机构的认证。
1.2 医疗机构审核:医疗机构应对医师的资质进行审核,确保其具备开具处方的资格。
1.3 处方权的授权:医疗机构通过签订协议或者合同的方式将处方权授予具备资质的医师。
二、处方权的使用限制2.1 用药指南和临床路径:医疗机构应制定用药指南和临床路径,明确各类疾病的治疗方案和用药规范,限制医师滥用处方权。
2.2 药品目录和限制清单: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目录和限制清单,规定医师开具处方时可以使用的药品种类和限制药品的使用条件。
2.3 处方审核机制:医疗机构应设立处方审核机制,对医师开具的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合理用药和避免滥用处方权。
三、处方权的责任与义务3.1 用药风险告知:医师在开具处方前应向患者告知用药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副作用,让患者充分了解并做出知情决策。
3.2 处方记录和归档:医师应当详细记录开具的处方信息,包括药品名称、用量、用法等,并按规定归档保存,以备查阅和追溯。
3.3 处方调配和发药:医师应选择合法的药房和药品供应商进行处方调配和发药,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四、处方权的监督与评估4.1 内部监督机制:医疗机构应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对医师开具的处方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审核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2 外部监督机构:相关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监督,对处方权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估,确保医疗质量和患者权益。
4.3 反馈和改进机制:医疗机构应设立患者反馈渠道和医务人员投诉机制,及时采集和处理与处方权相关的问题和意见,不断改进管理制度。
五、处方权管理的挑战与展望5.1 技术支持与信息化建设:医疗机构应加强信息化建设,借助技术手段提高处方权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避免人为差错和滥用。
处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处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处方定义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医疗机构医师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师或其他经过培训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第三条处方管理制度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明确处方开具、审核、调配、核对、保管、使用、销毁等环节的职责和操作规程。
第四条处方开具医师开具处方应当遵循诊断明确、合理用药、安全有效的原则。
根据患者病情,合理选择药物品种、剂量、给药方式,并注明用法、用量、用药时间等。
第五条处方审核药师或其他经过培训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对医师开具的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合法、合规、合理。
审核内容包括:(一)处方权:医师是否具有开具处方的资格;(二)处方格式:处方格式是否规范,项目是否齐全;(三)处方内容:药物品种、剂量、给药方式等是否符合临床诊疗规范和药物说明书;(四)药物相互作用:开具的药物是否存在相互作用,可能影响疗效或安全性;(五)特殊人群用药:是否考虑患者的年龄、性别、体重、肝肾功能等因素,合理选择药物;(六)药物不良反应:是否关注药物的不良反应,并采取相应预防措施;(七)用药禁忌:是否违反药物使用的禁忌规定;(八)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六条处方调配药师或其他经过培训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根据医师开具的处方,准确调配药物,并注明调配日期、签名等。
第七条处方核对药师或其他经过培训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对调配好的药物进行核对,确保药物品种、剂量、用法等与处方相符。
核对无误后,签名确认,并将药物交付患者。
第八条处方保管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处方,确保处方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处方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九条处方使用患者应当按照医师开具的处方使用药物,不得擅自更改药物品种、剂量、给药方式等。
患者对处方有疑问的,可以向医师或药师咨询。
处方权管理制度(五篇)
处方权管理制度一、医师处方权管理由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和医院____品、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具体工作由医务科完成。
二、医师处方权获取条件:1、具有执业医师执业资格和在我院进行执业注册的住院医师以上(包括住院医师)医师。
2、执业医师经过注册后,经医务科考核和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审核,主管院长签字后,授予处方权。
签名留样交医务科、药剂科等部门存档。
3、本院退休医师经医院决定反聘,继续从事医疗工作,处方权延续。
4、外院退休医师,应聘在我院工作,在变更注册后,授予处方权,签名留样于医务科、药剂科。
三、医师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权获取条件:1、具有执业医师执业资格和在我院进行执业注册的住院医师以上(包括住院医师)医师。
2、执业医师经有关____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取得____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以医____文件形式下发授权通知。
四、取得处方权资格的医师应严格执行《执业医师法》、《处方管理办法》、《____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处方权的限制:1、医院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定期填写处方评价表,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
2、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将取消其处方权。
①被责令暂停执业。
②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
③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
④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⑤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⑥因开具处方谋取私利的。
因以上情形被撤消处方权者,按情节规定____个月的考察期,期满后,科室考核合格,按处方权的申请程序重新申请处方权。
3、本院医师外出进修、下乡超过半年的,处方权暂时停止,待其回院后医务科通知相关部门重新行使处方权。
处方权的停止:1、本院医师退休、调离、辞职,其处方权随其在本院医疗工作的停止而停止。
2、医师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在工作中有严重错误,调离医疗岗位,其处方权随即停止。
处方权管理制度(二)一、引言处方权是指医生根据自己的判断和专业知识,为患者开具药品和诊疗项目的权力。
医院处方管理制度
医院处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处方管理,规范处方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处方是指医师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师审核、调配、核对的,载明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等内容的医疗文书。
第三条处方管理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确保患者用药合理、安全。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体医师、药师及与处方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处方开具第五条处方开具权仅限于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
医师应当根据患者病情、诊断,按照药品说明书和临床诊疗指南开具处方。
第六条处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医院名称、处方编号、处方日期;(二)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号或住院号、临床诊断;(三)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四)医师签名、加盖专用签章;(五)审核、调配、核对药师的签名。
第七条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
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第八条处方开具原则上应当使用医院统一样式的处方纸。
特殊情况下,可以使用电子处方,但应当确保电子处方的安全、可靠、可追溯。
第三章处方审核与调配第九条药师应当对处方进行审核,对存在问题的处方,有权要求医师修改或重新开具。
药师审核内容包括:(一)处方格式、内容是否符合规定;(二)用药是否合理、安全;(三)是否存在配伍禁忌、超剂量、超时间用药等;(四)药品的剂型、规格、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条药师审核通过的处方,方可进行调配。
调配时,药师应当严格按照处方内容进行,确保药品的准确、安全。
第十一条药师完成调配后,应当对处方进行再次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签字发放药品。
第四章处方保存与销毁第十二条处方应当长期保存。
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处方保存制度,确保处方完整、安全、可追溯。
第十三条处方保存期满后,医院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销毁。
医院处方权限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处方权限管理,规范医师处方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依据《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医师、药师、药剂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医院处方权限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审批;(二)明确权限,规范行为;(三)责任到人,奖惩分明。
第二章处方权限的申请与审批第四条具备以下条件的医师可以申请处方权:(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二)注册在我院,从事医疗活动;(三)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具备临床诊疗能力;(四)通过医院组织的处方管理制度等相关知识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五条具备以下条件的医师可以申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权:(一)具备第四条规定的条件;(二)参加医院组织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等相关知识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六条具备以下条件的医师可以申请抗菌药物处方权:(一)具备第四条规定的条件;(二)参加医院组织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相关知识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七条处方权限的申请流程:(一)医师向所在科室提出申请;(二)科室审核并签署意见;(三)医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四)主管院长审批。
第三章处方权限的使用与管理第八条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应严格按照处方权限开具处方,不得越权开具处方。
第九条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开具处方前,应充分了解患者的病情,确保处方用药的合理性和安全性;(二)开具处方时,应规范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等信息;(三)开具处方时,应注明患者的年龄、性别、诊断等信息;(四)开具处方后,应及时告知患者用药注意事项。
第十条药师在调配处方时,应严格审核处方,确保处方用药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十一条药剂人员应做好处方登记、保存工作,确保处方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四章奖惩与监督第十二条对严格遵守本制度,积极履行职责,取得显著成绩的医师、药师、药剂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医师处方权管理办法医院规章制度
医师处方权管理办法医院规章制度医院为了规范医师的处方行为,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制定了医师处方权管理办法。
下文将详细介绍这一医院规章制度的相关内容。
1. 处方权限1.1 医师处方权的范围按照《医师法》规定,具有医师执业资格的医师具备开具药物处方的权限。
除草药外,医师可以根据患者的病情和需要开具西药和中药处方。
1.2 处方权的限制医师在开具处方时需遵循诚实、严谨、负责、合理、科学的原则。
不得开具禁止使用的药物或剂量过大的药物,以免给患者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同时,医师要在合理范围内开具处方,不得开出无必要的处方药。
2. 处方管理流程2.1 处方开具医师在诊断患者后,根据患者的疾病情况和用药需求,开具相应的处方。
处方应包括患者的姓名、年龄、性别、住院号、医师姓名和资格证号等基本信息,以及药物的名称、剂量、用法、用量和购药数量等明细。
2.2 处方审核医院设立药学部门负责处方的审核工作,包括对处方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实,判断处方是否符合医学常识和规范。
若处方存在问题或有需要进一步了解的情况,审核人员会与医师沟通讨论。
2.3 处方核对药师在配药过程中,需要与处方进行核对,确保所配药物的名称、剂量、用法等与处方一致。
如发现差异,药师应立即与医师或药学部门联系,以便及时纠正错误。
3. 处方管理制度3.1 处方备案医院对所有开具的处方进行备案管理,以备药事管理、医保结算等需要。
3.2 处方查询患者和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医院内部的处方查询系统,查询患者的处方记录。
这有助于了解患者的用药情况,及时调整治疗方案或进行医疗质量评价。
3.3 处方审查医院设立专门的处方审查机构,负责对医师开具的处方进行定期或随机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药物选用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滥用、重复用药等问题。
4. 处方违规处理4.1 处方违规的认定处方违规包括开具无必要药物、剂量不当、频繁更换药物、超量开药等行为。
当医师的处方行为被认定为违规时,将进行相应的处理。
医师开具处方的管理制度
医师开具处方的管理制度1、处方权管理1)处方权的获得:经注册的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由医务部按规定授予处方权。
同时在医务部与药房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2)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由医务科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3)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4)反兴奋剂条例规定,依法享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方可开具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
5)试用期职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本院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用。
6)进修医师经科室和医务科考核合格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2、处方誊写要求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
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7)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跨越5种药品。
8)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此外,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是使用药品代号。
书写药品名称、剂型、剂量、用法、用量等信息是要准确规范,药品的用法也必须使用规范的中文、英文等字体书写,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的字句。
9)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10)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1)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应当与院内医务科、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存案。
处方开具管理制度
处方开具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医疗机构处方管理工作,规范医务人员处方开具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的处方开具管理工作。
三、责任主体1. 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本院)负责全院处方管理工作。
2. 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制度,正确开具处方,并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3. 医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处方管理工作情况。
4. 护理部门协助医务人员监督患者用药情况。
四、处方管理流程1. 处方开具:医务人员开具处方应填写患者姓名、年龄、性别、科室、医生姓名、诊断、药品名称、用法用量、服用时间等信息,并加盖医院公章。
2. 处方审核:由医务人员或药剂科专业人员审核处方,对不合规范的处方进行退回修改,并在处方上标明审方意见。
3. 处方发药:护士根据医生开具的处方,正确发放患者所需药品,并在患者病历上做好记录。
4. 处方存档:医务部门负责将已审核的处方存档,并定期进行清理和整理。
5. 处方使用追踪:药剂科应建立患者用药档案,定期对部分患者进行随访,了解用药情况,并及时调整处方。
五、处方审核标准1. 处方是否规范:医务人员开具的处方是否符合医疗规范和患者用药需要。
2. 药品选择合理性:医务人员开具的药品是否符合临床诊断要求,是否选择了最适宜的药物。
3. 用药安全性:医务人员开具的处方是否考虑了患者的体质特点、年龄特点、药物过敏史等因素,是否遵循了用药安全原则。
4. 药品费用合理性:医务人员开具的处方是否考虑了患者的经济状况,是否选择了价格合理的药品。
六、处方审核人员1. 医务人员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对处方审核负有责任。
2. 药剂科的专业人员必须具有执业药师资格,对处方审核负有责任。
3. 审方意见应及时给予医务人员,同时在处方上明确标注审核意见。
七、处方审核流程1. 医务人员开具处方后,由审核人员进行全面审核,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意见,要求医务人员进行修改。
2. 审核人员对处方审核结果认为合格的,盖章通过,存放至医务部门的处方存档系统中。
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
十六、国际合作与交流
1.医疗机构应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引进国外先进的处方权管理经验和技术。
2.鼓励医师参与国际学术交流,学习国际上的处方权管理规范和药品使用趋势。
3.医疗机构可通过国际合作,建立医师培训和药品信息共享机制,提升处方权管理的国际化水平。
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本制度解释权归医疗机构所有。
3.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四、处方权监督(续)
4.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处方权监督档案,详细记录每位医师的处方情况,包括处方数量、药品使用、患者反馈等信息,以备不时之需。
5.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处方权管理小组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跟踪整改效果,确保处方行为的规范性。
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
一、医师处方权基本规定
1.医师处方权是指医师在诊疗过程中,依据患者病情开具药品处方的权利。
2.处方权仅限于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务人员,且应在医疗机构内部进行。
3.医师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合理使用处方权。
二、处方权管理
1.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处方权管理制度,加强处方权的申请、审核、授权、监督等工作。
三、处方权使用
1.医师在开具处方时,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根据患者病情、体质、年龄、性别等因素,合理选择药品;
(2)开具处方时,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3)处方中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等信息应准确无误;
(4)处方应包括患者基本信息、诊断、开具日期等内容;
(5)不得为他人开具药品处方。
3.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处方权管理规定的医师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
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1.1 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医师处方权的行使,确保医疗资源的合理分配,保障患者用药安全,维护医疗行业的良好秩序。
1.2 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医疗机构的所有从业医师。
第二条医师处方权的行使2.1 药品申请和审批1.患者需向医师提供有效病历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药品申请表。
2.医师依据患者病情及相关规范,进行药品审批决策。
3.医师审批决策结果应及时记录于病历中并告知患者。
2.2 处方书写1.医师应准确填写处方笺,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诊断、用药品名、剂量、用法、用量、频率和疗程等。
2.医师应在处方笺上签字,并注明医师执业注册号码。
3.患者可根据医师处方购药,并且不得随意更改、冒用他人处方。
2.3 处方审核与监督1.医疗机构设立药师岗位,负责对医师开具的处方进行审核和监督。
2.药师应对处方进行严格的合理性审核,包括但不限于药品配伍、剂量合理性等。
3.药师应及时向医师提供药物使用相关的建议和指导。
第三条处方权的限制和责任3.1 处方权的限制1.医师处方权应在其所属医疗机构内部行使,不得利用处方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2.医师处方权不包括自行使用药品,医师应按照规定程序向其他医师申请药品使用。
3.2 处方权的责任1.医师应对自己开具的处方负责,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2.医师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伦理准则,保护患者权益,维护医疗行业的声誉。
第四条处方权的监督和考核4.1 监督机制1.本医疗机构设立医师处方权的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医师处方权的行使进行监督和评估。
2.监督委员会定期对医师处方进行抽查,并及时反馈结果给医师本人和相关管理部门。
4.2 考核制度1.本医疗机构建立医师处方权的考核制度,包括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
2.考核结果将作为医师评优、晋级、奖励或惩处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附则5.1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医疗机构所有。
医师开具处方的管理规定完整版
医师开具处方的管理规定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医师开具处方的管理制度为规范医师开具处方,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处方权管理(1)处方权的获得:经注册的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由医务部按规定授予处方权。
同时在医务部与药房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2)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由医务科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3)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4)反兴奋剂条例规定,依法享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方可开具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
(5)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本院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6)进修医师经科室和医务科考核合格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2、处方书写要求(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7)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8)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此外,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是使用药品代号。
书写药品名称、剂型、剂量、用法、用量等信息是要准确规范,药品的用法也必须使用规范的中文、英文等字体书写,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的字句。
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
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
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是指对医师行使处方权进行管理的制度。
处方权是指医生在诊断和治疗患者时,根据医学知识和临床经验,
给予患者特定药物的权力。
处方权的行使不仅涉及药物的选择和用
药剂量,还关系到患者的用药安全和医疗质量。
1. 药品管理:对医生可以开具的药品种类和数量进行规定,限
制医生的药物选择范围,避免滥开药物。
2. 处方审查:设立药学专家组织,对医生开具的处方进行审查,确保处方合理、准确、安全。
3. 处方监测:建立处方管理系统,对医生开具的处方进行实时
监测,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如滥用处方权和药品滥用等。
4. 质量评估:对医生开具的处方进行定期评估和质量检查,发
现问题及时纠正,并给予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5. 处方教育:加强医生关于处方权行使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医
生的用药知识和技能,增强他们的责任意识和专业素养。
通过以上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可以有效管理医师的处方权,保证患者的用药安全,促进医疗质量的提高。
医师处方制度
3.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处方外流的监管,一经发现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九、处方培训与教育
1.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处方培训,提高医师合理用药知识和技能。
2.培训内容应包括药品知识、用药指南、处方管理制度等,确保医师掌握最新用药信息。
本制度旨在规范医师处方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通过实施本制度,将促进医疗机构、医师、药师、患者等多方共同参与处方管理,共同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提高全民健康水平贡献力量。
1.医师开具处方时,应严格遵守国家药品管理法规和本机构处方管理制度。
2.处方应包括患者基本信息、诊断结果、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用法、用量等内容,并确保字迹清晰、信息准确。
3.医师开具处方时,应遵循合理用药原则,避免重复用药、无指征用药和过度用药。
4.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医疗机构应定期对处方进行审核、归档和销毁。
1.支持跨医疗机构处方流转,便于患者在不同方信息的电子化传输和共享。
3.跨医疗机构处方流转应遵循相关规定,确保处方真实、合法、有效。
二十二、处方分析与反馈
1.医疗机构应定期进行处方分析,评估用药趋势和问题。
2.分析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相关医师,为其提供用药改进建议。
二十六、法律法规与伦理道德
1.医师开具处方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处方合法合规。
2.医师应恪守医学伦理道德,为患者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3.加强法律法规和伦理道德教育,提高医师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
二十七、处方管理信息化建设
1.加强处方管理信息化建设,提升医疗服务效率和质量。
2.完善处方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处方开具、审核、调配、监测等环节的智能化。
医院对医师处方管理制度
一、制度背景为加强医院处方管理,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医师、药师、护士等相关人员。
三、处方权限1. 具备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经院医务科审核、同意后取得处方权。
2. 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师,经院医务科审核、同意后取得处方权。
3. 试用期(实习)的医师,开具的处方需经有处方权的医师签名后才能生效。
4. 离退休医师未经医院回聘者,不再具有处方权。
由院方回聘者,在聘期内重新办理有时限的《医院医师处方权登记表》后才能有处方权。
5. 麻醉处方权需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考核、批准。
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四、处方开具1. 医师应根据医疗需要、诊疗规范及药品说明书规定的药理作用、适应症、用法用量、禁忌症、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2. 处方内容应完整、准确,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住院号(或地址电话)、临床诊断、日期、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等。
3. 处方书写应规范、清晰,不得涂改。
如有涂改,医生须在涂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 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5. 有多个临床诊断时,应写明主要诊断。
诊断不明确时,应写明主要症状加待查。
6. 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
7. 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
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五、处方审核与调剂1. 药师在审核处方时,应仔细核对处方内容,确保处方符合规定。
2. 药师对有疑问的处方,应与医师沟通确认。
3. 药师应按照处方要求调配药品,确保药品质量。
4. 药师应做好处方调剂记录,并妥善保存。
六、处方保存与归档1. 处方应由医疗机构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医生处方规章制度模板范文
医生处方规章制度模板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生处方行为,维护医疗秩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本医疗机构所有医生在开具处方时的行为。
第三条医生在开具处方时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章,不得违反医学伦理道德,不得违反医疗法律法规。
第四条医生开具处方应当以患者的身体健康为首要原则,合理选药、合理配伍,确保用药安全有效。
第五条医生在开具处方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根据患者病情和病史,合理选用药物;2. 对患者进行合理的用药指导,包括用药方法、用药剂量、用药时间等;3. 不得开具虚假处方,不得滥用药物。
第六条医生在开具处方时应当详细记录药品名称、用量、用法、用量、用药频次等信息,并在处方上签字盖章。
第七条医生在开具处方前应当对所开药品的适应证、禁忌症、不良反应等有充分了解,并向患者进行详细解释。
第八条医生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药品管理制度,杜绝药品滥用、浪费现象。
第二章处方审核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处方审核部门,对医生开具的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合理规范。
第十条处方审核部门应当由医院药学专业人员组成,具有丰富的药学知识和临床经验。
第十一条处方审核部门对医生开具的处方应当进行逐一审核,确保处方内容准确无误。
第十二条处方审核部门应当及时向医生反馈审核结果,提出合理建议。
第十三条医生应当积极配合处方审核部门的工作,接受审核结果,并及时修改处方。
第十四条处方审核部门应当建立处方审核记录,做好处方审核的追溯和监督工作。
第三章处方管理第十五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的处方管理制度,规范处方的开具、审核、存档等流程。
第十六条医院应当配备专业药学人员,负责处方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医院应当定期对处方进行清点、核查,确保处方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八条医院应当将已审核的处方按规定存档,保存一定期限。
第十九条医院应当建立处方调配中心,负责处方的分装、派发等工作。
第二十条医院应当建立处方有效期监管制度,对过期处方进行回收处理。
医生处方规章制度内容包括
医生处方规章制度内容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工作,加强处方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内所有医生,包括临床医生、药师等。
第三条医生在开具处方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医疗伦理,确保处方合理、合法。
第四条医生开具处方应准确、清晰,内容完整齐备。
第五条医院应定期对医生的处方行为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六条患者对医生开具的处方有异议,可向医院医务部门投诉。
第七条医生在开具处方时不得违反伦理道德,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八条医院应建立处方管理系统,实行处方追踪、审核制度,确保处方合理有效。
第二章处方开具要求第九条医生开具处方时必须慎重考虑患者的病情、身体状况和用药史等因素。
第十条医生在开具处方前应充分了解患者的过敏史、药物不良反应史等重要信息。
第十一条医生开具处方应根据患者的病情和病史合理选择药物种类和用量。
第十二条医生在开具处方时应注意避免多重重复用药,减少不必要的药物负担。
第十三条医生在开具处方时应避免滥用抗生素、激素等药物,防止药物滥用引发细菌耐药性。
第十四条医生在开具处方时应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给药方式和剂型。
第十五条医生在开具处方时应根据患者的经济承受能力选择合适的药品。
第三章处方审核要求第十六条医院药师应对医生开具的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合理有效。
第十七条医院药师应对处方中药品的名称、规格、剂量等信息进行核实,发现问题及时提出。
第十八条医院药师应对处方中药品的相互作用、不良反应等风险进行评估,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医院药师应根据处方中药品的国家政策、药理作用等进行审核,确保用药安全合理。
第二十条医院药师审核完成后应将处方反馈给医生,提出修改意见,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一条医院应对处方审核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审核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处方管理要求第二十二条医院应建立完善的处方管理系统,确保处方管理工作的顺畅进行。
第二十三条医院应对医生的处方行为进行定期考核,对业绩优秀的医生给予奖励,对不合格的医生进行处理。
药物处方管理制度
药物处方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加强医院药物处方管理工作,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临床、门急诊医师、护士等医务人员开具处方的管理工作。
三、处方开具1. 医师开具处方应当遵守临床诊疗指南和规范,正确诊断,合理选药,妥善使用药物。
2. 处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诊断、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频次、用药时间等。
3. 处方应当使用规范的药品名称,剂量单位和频次,不得使用模糊或缩写的字词。
4. 门诊处方应当由开具医师亲笔签名,并加盖医师章;住院处方应当由开具医师亲笔签名,并加盖医师章和医务人员签名确认。
5. 处方应当规范填写,字迹清晰,不得使用涂改涂抹的处方。
6. 医师开具处方应当通过医院信息系统进行认证,并保存在医院电子病历系统中。
四、药品配药1. 药房应当根据处方合理调配药物。
药品调配应当确保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等与处方一致。
2. 药师应当在配药过程中认真核对处方,避免错误用药、超量用药等情况的发生。
3. 配药时应当遵守严格的标签管理制度,确保药品标签上的信息与处方一致,保证药品的安全性。
五、用药指导1. 护士应当在发放药品时对患者进行用药指导,包括用药时间、方法、剂量、注意事项等。
2. 护士应当在用药指导过程中及时记录患者的反馈信息,了解患者的用药效果和不良反应情况。
六、处方审核1. 医院应当设立临床药学部门,配备专业的临床药师团队,对医院处方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和指导。
2. 临床药师应当对每日开具的处方进行审核,针对有疑问的处方进行沟通和交流,提出合理的调剂建议和意见。
3. 临床药师应当定期开展临床药理知识培训,提高医师、护士对药物的认知水平和用药安全意识。
七、处方存档1. 医院应当设置专门的处方存档区域,对每日开具的处方进行存档管理。
2. 医院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建立处方存档功能,对所有处方进行电子化存档,并定期备份和进行数据恢复工作。
处方权管理制度范文(6篇)
处方权管理制度范文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执业医师法》、《处方管理办法》及《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等法规和制度,进一步加强我院医师处方权的管理,提高合理用药的水平,对处方权审批管理制度修订如下:一、医师申请处方权的条件:1.必须通过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且注册执业地点在我院。
2.完成住院医师培训一年,考核合格,具有从事医疗活动的水平和能力。
3.通过医务科组织的医师处方权相关知识的培训考试。
4.所在科室主任同意。
5.已经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证书的新调入医师,必须申请变更执业地点,并符合3、4条规定后,授予处方权。
二、医师申请抗菌药物处方权的条件:(一)非限制类抗菌药物处方权。
取得处方权的医师通过药房组织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及相关业务能力的培训考核后,提出申请,由医务科授予其非限制类抗菌药物处方权。
(二)限制类抗菌药物处方权。
医师获聘(卫生局正式文件)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后,通过药房组织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及相关业务能力的培训考核,提出申请,由医务科授予其限制类抗菌药物处方权。
(三)特殊使用抗菌药物处方权。
担任各临床科室主任的医师,为满足临床治疗的需要,授予特殊使用抗菌药物处方权。
三、医师申请麻醉药物处方权的条件:1.取得处方权的医师通过药房组织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及相关知识的规范化培训,并通过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考试和考核,经本人申请,科室主任同意,分管院长批准后,医务科授予其麻醉药物处方权。
2.担任各临床科室主任的医师,为满足恶性肿瘤病人止痛治疗的需要,授予其开具麻醉病历的处方权。
四、医师申请和取得处方权的流程。
医师个人书面申请→科主任同意→医务科审核→医务科/药房组织考试→分管院长签字→医务科授予处方权→医务科备案(签字留样)并通知相应科室→医师行使取得的处方权。
五、处方权管理1.药房负责对医师处方权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实行处方点评制度,对于处方中存在的问题给予责任医生批评指正和经济处罚,如果医师书写的处方经常出现问题或问题严重时,可向医务科通报,建议暂停或取消其处方权。
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
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
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并在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具有本院处方权。
二、凡具有本院处方权的医师均应在医务部登记备案,并将本人处方签名留样于药学部各调剂室备案。
三、在本院注册的麻醉、放射、介入诊疗专业执业医师具有开具本专业范围内的用药处方权。
四、试用期医师、实习医师无处方权,需经有处方权的医师审核,并签名后方有效。
五、毒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严格按本院《毒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执行。
六、凡调离、辞职、退休等各种原因离开医院的,由组织人事科通知医务部及信息科取消其工号和处方权。
七、退休返聘医疗专家的处方权,应由医务部通知本人,在医务部、药学部处方权登记表上签字备案。
八、住院患者开具的电子处方,由工号所有人对其负责。
九、对于违反《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医师,医院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将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限制甚至取消处方权;情节严重者,由医务部上报上级机关处理。
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
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1.目的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医师处方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质量,加强医师职业道德和责任意识。
2.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内所有具有处方权的医师。
3.医师处方行为规范3.1 处方权的行使3.1.1 医师应当在合法获得处方权的范围内行使处方权。
3.1.2 处方药品应当满足患者病情和治疗需要,必要时可进行适当调整。
3.1.3 医师处方权的滥用、不当使用或超范围使用,将受到纪律处分。
3.2 处方书写要求3.2.1 医师应当规范书写处方,确保药品名称、剂型、规格、用量、用法、频次等信息准确无误。
3.2.2 处方应当包含医师姓名、执业医师证书编号、签署日期等基本信息。
3.2.3 使用电子处方系统的医师,要妥善保存安全密码,确保处方的真实性。
3.3 处方审核3.3.1 医师处方应当经过专业药师审核,确保处方合理、安全。
3.3.2 药师审核结果要及时记录,并可作为医师处方评价的重要依据。
4.医师处方权管理流程4.1 处方申请4.1.1 患者就诊时,医师根据患者病情,决定是否需要开具处方。
4.1.2 患者需提供有效证件,并填写相关问诊表格。
4.1.3 医师根据患者病情和问诊结果,决定是否开具处方。
4.2 处方书写4.2.1 医师应当准确无误地书写处方,确保药品的正确使用。
4.2.2 若使用电子处方系统,医师应当按照要求填写相关信息。
4.3 药师审核4.3.1 药师应当对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合理有效。
4.3.2 审核结果应当及时记录,并向医师提出建议、意见。
4.4 处方发放4.4.1 医师处方审核通过后,处方将转交给药房进行发药。
4.4.2 药房应当根据处方进行准确发药,并妥善记录药品发放信息。
5.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5.1 医师处方书写示例5.2 处方审核记录表5.3 药品发放记录表6.法律名词及注释6.1 医师处方权:指医师依法拥有的开具处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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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开具处方的管理制度
为规范医师开具处方,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处方权管理
(1)处方权的获得:经注册的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由医务部按规定授予处方权。
同时在医务部与药房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2)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由医务科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3)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4)反兴奋剂条例规定,依法享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方可开具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
(5)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本院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6)进修医师经科室和医务科考核合格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2、处方书写要求
(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
(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7)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8)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此外,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是使用药品代号。
书写药品名称、剂型、剂量、用法、用量等信息是要准确规范,药品的用法也必须使用规范的中文、英文等字体书写,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的字句。
(9)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10)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1)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应当与院内医务科、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3、处方开具的相关规定
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
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3.1普通处方开具
(1)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2)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3)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4)处方开具当日有效。
(5)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
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3.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开具的要求
(1)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3)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4)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需要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须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的家中使用。
(5)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哌醋甲酯用于治疗注意缺陷多功能障碍(ADHD),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0日。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6)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7)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8)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院内使用。
(9)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10)医生不得为自己和家人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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